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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状亦称“诉状”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的文书。申诉状是诉讼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裁定、判决、调解书,认为有错误,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给予复查纠正而写的司法文书。下面是YJBYS我整理的刑事申诉状的成功案例,欢迎借鉴参考!
刑事申诉状的成功案例范文一
申诉人:赵xx,男,3xx岁,汉族,g省xx县xx乡人,农民,住g省xx县xx乡xx村,现在押。
胜诉人赵xx对xx县人民法院2xxxxxx年8月1日作出的(2xxxxxx)x刑初字第1xx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对此案再审,依法公正处理,予以改判。
事实和理由
2xxxxxx年7月5日,申诉人在自家责任田里挖井取水,人在井底用铁锨往外送土。恰逢同村青年李甲路经此处,并将头凑在井口看热闹,申诉人在井下对此全然不知。不想往外送土的铁锨正中李甲的头部,引起颈动脉血管破裂大出血,经紧急抢救无效,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x县人民法院认定申诉人为过失杀人,判处8年有期徒刑。申诉人认为法院认定的罪刑性质不当,但申诉人在整个过程中惊恐不定,未能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申诉人在此事件中虽有一定的责任,但既非故意也不属于过失,而纯属不能预见的意外事故。因此,x现法院认定申诉人犯有过失杀人罪与法不合,判刑8年,量刑过重,且对申诉人有机会设法补偿李甲死亡的不幸遭遇,照顾其双亲极为不利。有鉴于此,特向贵院提出申诉,请对此案进行再审,依法公正处理,予以改判。
此致
g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赵xx
20xx年12月1日
附:1、本申诉状副本1份。
2、原一审判决书抄件1份。
3、书证x份。
刑事申诉状的成功案例范文二
申诉人:张某,系在监执行刑罚犯罪分子肖某之母,56岁,汉族,农民,住某某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身份证号为:aaaaa
申诉人:肖某某,系在监执行刑罚犯罪分子肖某之父,56岁,汉族,农民,住某某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身份证号为:bbbb
申诉人对(20xx)某某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20xx)某某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违反《^v^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据以认定犯罪分子肖某在某某服装大世界行窃的证据不确实、充分,对该项盗窃罪应当依法撤销;关于20xx年1月8日肖某所涉盗窃及抢劫案件,原审将该行为认定为抢劫罪,属于《^v^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适用法律错误,恳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再审。
事实与理由:
一、关于(20xx)某某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对肖某在招远服装大世界所犯盗窃罪之认定情况。
1、本案存在如下诸多疑点:
(1)既然认定肖某采取撬门之手段进入服装店,那么,肖某是采用什么作案工具撬门进入服装店呢?案发后该工具藏匿何处还是抛弃?公安机关没有取得该作案工具之确凿证据,在对于认定盗窃罪至关重要的撬门作案工具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的前提下,何以对申诉人认定盗窃罪?
(2)既然认定肖某雇车将部分服装拉至家中,那么,肖某所雇用谁的车辆、车辆牌号、何人驾驶、何时运输等本案重要证据应该在刑事侦查中予以查实,但是,对此重要证据公安机关未予查明。尤为重要的是,(20xx)某某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肖某窃取某某市服装大世界服装660件套,那么,案发当晚肖某是何时实施的盗窃作案?多达660件套的服装是怎样由某某市服装大世界转移出去?如此数量之大的服装盗窃案件,是否系肖某一人独自完成?从某某服装大世界转移出去660件服装,是否存在共同犯罪嫌疑人?案发当晚,窃取660件套服装后是直接联系车辆运送转移至他处隐藏还是直接雇佣车辆运送至其母亲张某处?上述案件事实在(20xx)某某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中没有明确记载。与本案具重大关涉的上述案件事实都没有查清,如此一来又怎么能轻易对肖某定罪处罚呢?
(3)某某市服装大世界的服装于20xx年12月13日晚上被盗,而步某所述在20xx年12月中旬肖某未到过台球厅,该证人证言对认定申诉人涉嫌盗窃服装一案无任何价值。当下国家经济发展程度高、人员流动量大,步某作为台球厅老板,其不可能准确记住每一位来台球厅打台球消遣的顾客。这里存在步某记忆错误的可能,不排除肖某当时确实到过步某开设的台球厅,但是步某却无法清楚记住。反之,即使当时肖某确实没有到过步某开设的台球厅,对于本案某某市服装大世界的服装于20xx年12月13日晚上被盗有何价值?充其量证实肖某在撒谎,即便如此步某之证言也不能作为据以证实肖某实施盗窃服装之证据使用。
(4)证人张某(肖某之母)证实肖某于20xx年12月的一早上将300余件服装送回家,后其将部分衣服赶集卖掉,得款5000元。该证据仅能证明肖某于20xx年12月的一早上将300余件服装送回家,并不能证实该服装系肖某盗窃所得。且张某所卖服装是什么品牌、男装还是女装、老年人服装还是童装,该服装是否与某某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的品牌相同或类似,公安机关未予查实。与此相联系的是,(20xx)某某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660件套,且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xx74元,而肖某母亲张某将300余件服装出卖后仅获取5000元。张某作为一位常年从事服装买卖生意的生意人,其出售服装一定要挣取最大利润。既然300件套服装只卖得5000元,何以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660件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xx74元?如若张某某明知其所卖的300件套服装系赃物,可能存在急于脱手、低价贱卖之问题,如此一来,张某触犯销赃罪。如若张某对所售服装不知道是赃物的情况下,那么,张某出售服装一定是抱着赚取最大利润之目的,不会轻易贱卖该300件套服装,据此算来,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之损失应为10000元左右,而不是3xx74元。既然如此,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经济损失3xx74元是依据什么鉴定得来?众所周知,盗窃数额关涉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与否、罪行轻重,在没有查得赃物的情况下,能够仅仅依据受害人报案所提供的损失数额作为本案定罪量刑之证据么?这显然系草菅人命!
(5)证人宋某、潘某系什么身份?(20xx)某某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中没有明确载明。据该判决书可以推断,证人宋某、潘某系某某市服装大世界之雇工,该二人之证言仅为“他们的店铺在某某市影剧院,20xx年12月31日晚被盗窃过”,在已经存在被害人陈述即“失主张某、张某卿的证实,20xx年12月13日晚上,他们的服装店被盗各类服装计660件套”的情况下,宋某、潘某之证言与本案关涉不大,或说系证据简单罗列的产物。
(6)证人夏某的证言尽管系依其对肖某之了解所述,但并不能否认肖某做过服装生意或一直在从事服装生意的事实。首先,肖某自初中毕业后便一直跟随其父母从事服装买卖,因此熟知服装行业之经营,不排除其发现可以赚钱的良机而随时经营服装生意的可能。其次,肖某与证人夏某当时系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伪装、夸大自己是当下很多人的本能所在。即使肖某实际从事服装生意,但为在女友前夸大自己而谎称从事另一为其女友偏爱的'职业的可能性很大。
(7)本案之关键人物王某某未查实,此为认定肖某是否成立盗窃罪的关键。时下,东三省的公民南下经商、打工的比比皆是,由此引发的牵涉东三省公民的刑事案件的数量也日渐增多,这是不争的事实。步某开设台球厅,到其处只须交费就可打台球而无须通报姓名甚或出示身份证,且若化名为王某某的犯罪嫌疑人仅去过1次或2次台球厅,台球厅的流动人员如此之多,步某也无法记清每一位来此玩台球消遣的客人。那么,是否存在化名为王某某的犯罪嫌疑人在盗窃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后转手将该赃物转卖给肖某的可能?如果本案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确系王某某所为,那么,肖某明知系赃物而购买予以销售之行为应该触犯销赃罪。但是销赃罪之刑罚与盗窃数额3xx74元之刑罚显然差异巨大,若因人民法院没有查清本案事实,将原本应以销赃罪定罪处罚的犯罪行为而以盗窃数额巨大的盗窃罪予以处罚的话,显然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冤假错案!
(8)在某某影剧院服装大世界玻璃门上的肖某左手环指指纹是本案用以认定肖某盗窃罪的最重要的物证,是直接证据,但是公安机关未指明是一处指纹还是多处指纹?涉案指纹位于玻璃门的什么位置?某某服装大世界作为对外销售服装的服装店,每天人流如梭,不排除肖某作为顾客到该店观摩、挑选服装或商谈价格之可能,其在玻璃门上留有指纹实为正常。如果失窃受害人居住于居民楼,此时若失窃受害人之被撬门上存有肖某之指纹的话,在排除肖某与失窃受害人熟悉或与失窃受害人所居住的住宅楼之住户有其他业务联系的前提下,该指纹完全可以作为认定肖某盗窃的直接证据。然而,本案失窃受害人所开设的某某市服装大世界系公开招揽顾客之店铺,营业期间人来人往,其玻璃门上难免留下众多顾客之指纹。肖某作为顾客完全有权随意进入而不免在该玻璃门上留下指纹,仅以该指纹、辅佐其他价值不大的证人证言就可对肖振海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么?设若如此,则冤假错案在所难免。
此致
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原公诉机关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沙某,男,彝族,1994年8月27日出生,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20_年4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_年4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_年7月30日判处被告人沙某犯盗窃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现在云南省第三xxx服刑。
审理经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以呈检公诉刑诉(20_)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沙某犯盗窃罪,于20_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_年7月30日作出(20_)呈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人沙某犯前罪时系未成年人,判决中认定沙某系累犯错误,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予以再审,并于20_年12月28日作出(20_)呈刑监字第2号再审决定书,本院于20_年1月6日立案再审,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_年2月15日在云南省第三xxx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蔡霞、书记员姚定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_年4月1日17时许,被告人沙某找到在昆明市呈贡区雨花毓秀小区新天地商业步行街某商铺“成都冒菜馆”上班的王某,以借手机玩为由将其一部某品牌手机拿到手,后趁王某不注意将该手机关机并回到昆明市区。三日后其在昭通市镇雄县以3300元人民币将该手机销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321元。上述认定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出示的抓获经过、累犯证明材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沙某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xxx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沙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沙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惩罚盗窃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xxx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沙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本院查明
经再审查明:20_年4月1日17时许,被告人沙某找到在昆明市呈贡区雨花毓秀小区新天地商业步行街某商铺“成都冒菜馆”上班的王某,以借手机玩为由将其一部某品牌手机拿到手,后趁王某不注意将该手机关机并回到昆明市区。三日后其在昭通市镇雄县以3300元人民币将该手机销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321元。
公诉机关针对原审被告人沙某的犯罪事实向本院出示了如下指控证据: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_年4月1日19时22分许,王某报警称其一部某品牌手机被骗。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经审查于20_年4月3日决定立案侦查。
2、抓获经过。证实:20_年4月24日23时左右,民警经查询发现沙某住在昆明市西山区田家地新村283号晴朗宾馆,4月25日0时许,民警在该宾馆401室内将其抓获。
3、身份证明及前科材料。证实:沙某于1994年8月27日出生,犯罪时已年满18周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_年9月27日因寻衅滋事罪,于20_年3月15日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_年1月21日刑满释放。20_年4月14日因吸食xxxxxx被镇雄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
4、被害人王某依法所作陈述。证实:20_年4月1日17时左右,沙某来餐馆找我,他让我把手机给他玩一会,我就把手机拿给他了。大概10分钟我从厨房出来到餐厅里,发现他不见了,打他电话发现他关机,我的电话也无法接通,我怀疑他把电话骗了跑掉了,后我就报警了。他拿走的手机是一部某品牌手机,是20_年3月份以6399元在呈贡购买的。后来我通过QQ联系上他,他告诉我手机已经卖掉了,他说他最近有事并急着用钱,我就让他4月26日以前还我6200元,他当时也没说同意,到现在也没有还钱。
5、被告人沙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_年4月25日供述)10多天前的一天下午两三点钟,具体日期记不起来,我到某大学对面的一个冒菜馆找王某,当时见王某用着一个某品牌手机,于是叫他把手机给我玩一下,他把手机递给我,后就忙着工作了,我拿着手机在冒菜馆玩了会,后我就拿着手机到了昆明滇池路那边,两三天后我就返回镇雄老家,把手机以33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叫“江湖”的朋友介绍的陌生男子。王某的手机是一部银白色外壳的某品牌触屏手机,卖手机之前我没有和王某说过要卖手机的事,拿走手机后我没有主动和他联系过,过了三四天我回老家的路上王某打电话问我手机的事,我说实在缺钱了才拿走的,等有钱了就一个月内还他。
被告人沙某补充供述称:我在去找王某的路上还没有拿走他手机的想法,到了他上班的店里才有了拿手机的想法,我之所以跟他说借他手机玩是找这个借口好让他把手机拿给我,我才拿过他手机几分钟后就把手机关机了,并趁他不注意走了。
6、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呈贡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呈计价鉴字(20_)93号,经鉴定,涉案被盗某品牌手机一部,鉴定价为6321元。该鉴定结论已告知被告人沙某及被害人王某。
7、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沙某经依法辨认指出,昆明市呈贡区雨花毓秀小区新天地商业步行街某商铺“成都冒菜馆”就是其20_年4月1日盗窃王某手机的地点。
8、书证
1)某运营商手机专卖专用票据。证实:王某于20_年3月16日以6388元在零八零九数码科技购买某品牌一台。
2)尿液检测报告书。证实:经检测,被告人沙某尿液检测结果xxx呈阳性,甲基安非他明呈阴性。
经庭审质证,原审被告人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沙某犯罪事实的证据,取证程序合法,证据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符合证据的有效要件,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经再审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xxx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原审被告人沙某于20_年9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20_年3月15日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_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其犯前罪时,系己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实施的犯罪行为,根据《xxx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原审被告人沙某虽有前科劣迹,但不构成累犯。对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人沙某系累犯,系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依法予以纠正。原审被告人沙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惩罚盗窃犯罪,根据原审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xxx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xx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_)呈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处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_年4月25日起至20_年3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谢XX
审判员蒋XX
代理审判员邓XX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XX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______________民监字第___--号
……(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________人民法院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作出(_________)民____字第_____号民事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复查认为,……(简要写明本案应当指令再审或提审的理由)。依照《^v^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决定提审的,写:“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指令再审的,写:“本案指令___________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或裁定)的执行。
院长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
原告 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原告 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太波热系统(东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科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学、被告太波热系统(东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科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分别于 年 月 日、 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紧凑型管式供热采暖系统,该工程为交钥匙工程。 年 月 日凌晨,高永一因在使用被告产品的房间内居住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年 月 日,死者亲属与原告、被告等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认可高永一的死亡与原告无关。原告垫付了高永一死亡赔偿款及相关费用。 年 月 日,原告依法通知被告解除了上述《工业品买卖合同》,被告未提出异议。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合同款 元,被告限期将采暖系统拆除、恢复原告施工场所原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高永一死亡赔偿款及相关费用 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元。
被告太波热系统(东营)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在高永一死因不明及毫无证据的情况下,推定被告所提供的产品产生的一氧化碳造成高永一死亡,认定被告所提供的产品有质量瑕疵,并主张被告赔偿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1、提交企业变更情况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名称于 年 月 日由 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科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
证据2、提交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各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被告对证据本身无异议,认为 年 月 日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被告供应给原告的是太波热加热系统,20__年12月29日签订的合同被告供应给原告的是ctcu22型燃气自燃式热风机,该两种产品分别安装在原告的车间和办公室走廊内,两者型号、加热原理、安装地点均不同。
证据3、解除合同通知书一份、邮政特快专递详情单及收据各一份,证明被告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致他人死亡,而被告拒不进行整改、修理、更换,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被告,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自被告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已解除。
被告主张没收到原告的解除合同通知书。
证据4、收款收据一份,金额 元,证明被告收到原告使用天燃气瓶押金 元。提供收款收据二份、境内汇款通知单一份,金额共计 元,证明合同签订后原告共计支付被告工程款 元。
被告对收到款项的金额没有异议。但认为天燃气瓶押金 元不包括在合同工程款之内;原告支付的132470元没有分清是 年 月 日和 年 月 日哪次货款。
证据5、现场签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及死者高永一的家属对高永一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没有异议。
被告对该现场签证的形式有异议,现场签证签字的各方均没有认定死亡原因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更没有认定死因的资格,因此该现场签证认定无效,即高永一死因不明。该签证无法确定死者就是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更不能说明是被告所提供产品漏放一氧化碳所致死亡。
证据6、东营市东营区胜园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给原告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一份,证明事故发生后政府有关部门勒令原告停止使用被告的产品。
被告认为该整改通知书是在发生高永一死亡的当天出具的,高永一死亡经权威部门检验是不可能在当天出来结论,认定高永一系一氧化碳中毒没有依据;该通知书第二条也说明一氧化碳气体来源不明;政府部门责令原告立即查明一氧化碳来源,而原告至今未查明一氧化碳来源,系原告不作为,因不作为带来的责任应由原告承担。
证据7、人民调解协议书及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及死者的亲属都认可高永一是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责任与原告无关。而一氧化碳的来源应该是被告与山东天泰建工周村分公司驻科瑞项目部进行责任划分;原告已将高永一的赔偿款 元支付给高永一家属,该款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认为该调解协议书并不代表被告的真实意思;该协议上清楚的写清一氧化碳来源不明;本案涉及的建筑公司与被告之间并未确定责任人是谁,而原告想当然的认定是被告所为且是唯一的责任承担者,与协议是相矛盾的。
证据8、高永一的亲属高德清的收条一份及住宿费和餐费发票共13张,证明原告垫付高永一丧葬费8500元及高永一的亲属来东营处理事故的所有费用 元都是原告支付的,此费用应该由被告承担。
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费用单据都是在人民调解书以外,原告自愿支付给死者家属的,与被告无关;原告提供的发票13张本身不能证明是用在招待高永一家属的费用。
证据9、东营区胜园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及原告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因高永一的死亡造成原告停产三天,损失大约 元。
被告认为该安全机关没有资格认定原告是否停产、停产几天、停产范围,因此该证明是无效的;原告自行出具的证明不具有证据效力。假设原告停产三天是事实,但其损失 元的依据、计算方式均不清楚。因此,原告的诉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证据10、建设工程造价预(结)算书一份、派工单二份,证明因为安装被告的太波热系统进行的房顶施工、洞口抹平产生的工程费用共计 元。
被告对该预算书本身有异议,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因此其为原告出具预算书被告认为不真实。
证据11、原告付给天泰建工的收款收据一份,证明原告付给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 元,其中包括因安装被告的太波热系统进行的房顶施工、洞口抹平花费的费用 元。
被告认为该收据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因为天泰公司在原告处施工,总价值几千万,该收据是原告支付给天泰公司工程款的一部分,该收据显然不能证明包括原告支付给天泰公司以上两部分款项。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时间是 年 月 日,证明被告出售给原告的ctcu22型燃气自燃型热风机所检项目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该产品烟气中一氧化碳含碳十万分之二点五,该含量比热电厂周围的空气中的含量还要低,因此即使该气体直接排及室内,也不会造成高永一死亡。
原告认为该检测报告产品的生产单位是美国太波热系统(东营)生产有限公司,不是本案被告,也证明不了被告给原告的产品质量是合格的;该报告是对燃气直燃式热风机本身机器的一种检测,不能证明在使用过程中的一氧化碳含量。同时,该报告也不能证明被告给原告安装的热风机的质量是合格的。
根据原、被告举证及质证,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
据《^v^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 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 月 日
书记员
刑事判决书范文的书写方法:
1、写明具体刑事案件判决书的标题;
2、写明案件控方和被告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
3、概述控方指控的基本内容以及被告人的供述、辩护的要点等;
4、写明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理由、证据;
5、写明判决结果,必要时附上相应的法律依据;
6、注明判决书作出的时间及法院的签章。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第二百零三条
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法院 一审 刑事判决书 范文包括哪些内容? 一、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后就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判决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二、格式内容 第一审刑事有罪 判决书 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 首部 ⒈标题 分两行写:在文书的上部正中写“×××人民法院”。判处涉外案件时,各级法院均应冠以中国的国名,字体比正文大些;在法院名称下一行正中写“刑事判决书”,字型要比正文大两号,以便醒目。 ⒉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文书编号。如:“[年度]×刑初字第×号”。 ⒊ 公诉 机关和 诉讼 参加人情况 对于公诉案件,先写公诉机关即检察机关名称。如:“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能写“×××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 对于 自诉案件 ,先列自诉人。写自诉人的身份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和住址。自诉人有数人的,依次列写。 被告人的身份事项。在写完公诉机关或自诉人之后,写被告人身份等情况。如果被告人是法人的,应写明其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如果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下还应插入“法定 代理 人”或“指定代理人”。 如果一案有被告多人,应按 主犯 、 从犯 的顺序依次写出每个被告人的身份事项。 在 辩护人 一栏,如辩护人是 律师 的,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如辩护人是其他人的,写“辩护人:×××,性别,年龄,在××单位担任××工作,与被告人是××关系”。 自诉案件自诉人和公诉案件被害人,如果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在其被代理人的次行书写。其代理人的写法与辩护人的写法大致相同。 ⒋案件审理的有关情况 案件审理的有关情况指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的表述,包括以下内容:案由和案件来源,即写明被告人姓名、 罪名 及案件由来(要写明法院受理本案的时间,以便计算审判期限);审判组织,即写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是公开进行的,还是依法不公开进行的(写这一内容关系到是否贯彻公开审判原则)。 正文 1.事实 理由和判决结果的成立要以事实为基础。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其次,重点写法院查明的事实。这一事实,是有罪、无罪和定性判刑的主要根据,所以要遵循“忠实于事实真相”的原则来写法院查明的事实。具体说来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⑴叙写犯罪事实的内容,要写明犯罪事实的七个要素,犯罪事实要写全面,反映案件行为人犯罪行为事实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结果必须周全。有的时候还要写上被告人的事后态度、表现。关于时间,要求精确,根据时间本身可以证明被告人有作案可能的案件,要具体写出年、月、日、时;关于地点,要写得确切,不要把相似的地点名称搞混淆,特别是作案地点的详细地址一定要写得精确; ⑵通过对主要 证据 的分析论证来说明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准确的,即犯罪事实要确凿。事实是否真实可靠,要让证据来说话,因此,在一审刑事判决书中叙写犯罪事实时,要列举经法院查证核实的用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并且经过查证属实的事实。如果是主要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证据与证据之间要能够相互印证。 2.理由 理由部分是阐述法院为什么如此判决,是把案件的事实、情节和裁判结果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媒介。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⑴按照 刑法 的规定阐明定罪量刑的理由。通过分析被告人的作案动机、目的罪行表现、危害后果,来论证被告人的罪行性质,恶性程度和造成的严重影响,以刑法分则各条规定的罪状特征为依据,以被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基础,确定其罪名。 ⑵对控、辩双方的意见加以分析说明。控、辩双方的意见,在一审刑事案件中,一方是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或自诉人的控告,另一方是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在书写理由部分时,必须对控、辩双方所持的主要论点及理由加以分析,是正确的,表明予以采纳;错误的,予以据理批驳。 ⑶正确处理事实、理由、判决三者之间的关系。判决理由在判决书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必须上与已经认定的事实、情节相适应,下与判决结果相一致。这样,事实、理由、判决三者之间才能相互照应,无懈可击。 3.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是依照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对被告人作出的有罪或者无罪,犯什么罪,适用什么 刑罚 的处理结论,是判决书的实质部分,必须严格推敲,做到判决结果与事实、理由、法律相适应。一审有罪判决书应这样写判决结果:先写明被告人犯什么罪,然后再续写判处什么刑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罪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写,不能不写或滥定。以往有的判决书不写罪名,只写刑罚,如“判处被告人李×× 有期徒刑 二年”。李××犯什么罪,要到理由部分去找;还有的判决书中出现过“判处 盗窃 犯王×× 拘役 六个月”,没有用专句把罪名表述出来,是不妥当的; 尾部 尾部是判决书的结束部分,应依次写明以下内容: ⒈交待上诉权和上诉审法院在主文之后另起一行写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该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如果是自诉案件,上诉状副本的份数,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写明。 ⒉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 在尾部的右下方,由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依次署名,如系独任审判则由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署名。对于经院长或者庭长指定担任审判长的,不论本原来是审判员还是助理审判员的,应一律以“审判长”名义署名。助理审判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按照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其署名应为“代理审判员”。 ⒊判决的决定日期 在署名的右下方写明判决的年月日,如果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写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日期,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⒋书记员署名 在年月日下方署书记员名,并在年月日和署名之间的左下方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条戳,以示核对。 大家都知道法律案件在诉讼时会有第一审判决。但是很多人其实不是很了解第一审判决包括哪些内容,第一审判决是有一定的标准格式的,不能随意进行书写,需按照法院标准格式书写,其中包括的内容必须齐全,简单明了,能阅读之后立刻明白其中含义最好。
一般刑事判决书的范文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 ⒈标题 分两行写:在文书的上部正中写“×××人民法院”。判处涉外案件时,各级法院均应冠以中国的国名,字体比正文大些;在法院名称下一行正中写“刑事判决书”,字型要比正文大两号,以便醒目。 值得注意的是:文种名称之前不加审级,也不加表明文书性质的词语,如“有罪”等字样。 ⒉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文书编号。如:“[年度]×刑初字第×号”。 ⒊公诉机关和诉讼参加人情况 对于公诉案件,先写公诉机关即检察机关名称。如:“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能写“×××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 对于自诉案件,先列自诉人。写自诉人的身份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和住址。自诉人有数人的,依次列写。 被告人的身份事项。在写完公诉机关或自诉人之后,写被告人身份等情况。包括姓名(曾用名、别名、化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务或职业、单位和住址;被告人曾经受过刑事处分、劳动教养处分,或者又在以上限制自由的期间逃跑过的,可能构成累犯或者有法定从重、加重的情节,应写明其事由和时间;因本案受到强制措施的,应写明被拘留、逮捕的时间。被告人如因本案被收容审查过,在此期间又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的,应写明起止日期,以便折抵刑期。 如果被告人是法人的,应写明其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如果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下还应插入“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如果一案有被告多人,应按主犯、从犯的顺序依次写出每个被告人的身份事项。 在辩护人一栏,如辩护人是律师的,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如辩护人是其他人的,写“辩护人:×××,性别,年龄,在××单位担任××工作,与被告人是××关系”。 自诉案件自诉人和公诉案件被害人,如果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在其被代理人的次行书写。其代理人的写法与辩护人的写法大致相同。 ⒋案件审理的有关情况 案件审理的有关情况指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的表述,包括以下内容:案由和案件来源,即写明被告人姓名、罪名及案件由来(要写明法院受理本案的时间,以便计算审判期限);审判组织,即写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是公开进行的,还是依法不公开进行的(写这一内容关系到是否贯彻公开审判原则);公诉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等到庭情况等。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有不同的写法,分别是: ⑴公诉案件。写:“×××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该院提起公诉。该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⑵自诉案件。写:“自诉人×××以被告人×××犯×罪,向该院提起控诉。该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或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⑶自诉、反诉并案审理案件。写:“自诉人×××以被告人×××犯×罪向本案提起控诉;该院受理后,被告人×××又以自诉人×××犯×罪提起反诉,经审查能够成立。该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对本案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自诉人(被反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辩护人)×××、被告人(反诉人)×××及其辩护人(委托代理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对于一些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案件,在案由部分的“本案”与“现已审理终结”之间,增写“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
一、 单位犯罪 判决书 范文怎么写? 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 诉讼 代表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辩护人 ??(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被告人??(写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以及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 羁押 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号 起诉书 指控被告单位×××犯××罪,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 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 开庭审理 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诉讼代理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证人 ×××,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 证据 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被告单位×××辩称??(概述被告单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被告人×××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庭审查明的有关被告单位犯罪的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其次写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单位犯罪是否成立,被告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否实行“双罚制”,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单位×××犯××罪,判处 罚金 ×××元,??(写明缴纳期限); 二、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如有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应在以上各项之后续项写明)。”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单位×××犯××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有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应在以上各项之后续项写明)。” 第三,宣告无罪的,无论是适用《^v^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还是第(三)项,均应表述为: “一、被告单位×××无罪; 二、被告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应用说明: 1、本判决书与“ 一审 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的 刑事判决书 格式相比较,存在以下几点区别: (一)首部 1、本判决书仅适用于“双罚制”单位犯罪公诉案件,因此,“被告单位”项下另列“诉讼代表人”项。并需注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其单位的任职情况,已表明其行为与职务有关。 2、诉讼代表人,是指代表被告单位出庭参加诉讼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若其亦被指控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则应由其他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出庭,人民法院也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3、当被告单位被注销或者宣告破产时,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仍应当负刑事责任。制作裁判文书时,不再列单位被告。 4、受案后判决前被告单位被注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则在首部写明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其被注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内容,然后再写明其他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4、犯罪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资产重组情况的,应当追究原犯罪单位的刑事责任,而不能追究承受原犯罪单位权利义务的新单位的刑事责任。制作裁判文书时,仍应以原单位(名称)作为被告单位,原单位名称发生更改的,在原单位名称后用括号注明“何时已变更为×××单位”字样;承受原单位权利义务的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二)事实 1、本文书“经审理查明”的内容是针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犯罪的模式制作的;若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应相应改动。 2、叙述“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部分,可按照单位犯罪的具体情况一并叙述或分别叙述,但表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单位犯罪罪责以外的其他犯罪时,应单独列项。 (三)理由 依据 刑法 的具体规定,在论证 犯罪构成 的基础上,着重阐述是否构成单位犯罪以及实行“双罚制”。 (四)判决结果 1、本文是针对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定罪判刑、定罪免刑或者宣告无罪的模式制作的。若条件变化,如有的定罪判刑,有的定罪免刑,或者有的定罪判刑(免刑),有的宣告无罪等,则应相应改动。根据单位犯罪的“双罚制”原则,单位不构成犯罪的,除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另外犯有其他罪行,否则不得以犯罪论处。 2、若出现首部第4项载明的情形,则判决结果的第一项应写为“对被告单位终止审理”,并在相应部分阐明终止审理的理由;第二项写明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被告人作出的判决。 3、人民法院对发生了分立、合并或者资产重组的原犯罪单位追究刑事责任判处罚金时,应当将承受原单位权利义务的新单位作为被执行为;罚金超出新单位所承受的财产的,可依法在执行中予以减除。在判决书主文部分,可表述为“被告单位×××犯××罪,判处罚金×××元;鉴于该单位已于×××时被合并(或分立为等)×××单位,故该罚金向×××单位(新)执行。 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刑应引用刑法分则关于单位犯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有关条款。 5、若单位犯罪中有附带民事诉讼内容,则文书名称改为“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其他相关部分亦作相应改动。 6、制作本判决书时,可以参阅一审公诉案件使用普通程序用的刑事 判决书格式 及应用说明。 单位犯罪判决书范文跟普通的范文步骤相差不大,其中最重要的应该是对犯罪证据的叙述,已上过程并不能用三言两语就可以解决的,因此需要申请人按照步骤一步一步来确定,并且还要准备好证明资料,这样才能完整的写出判决书。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按二审程序再审改判用)
(××××)×刑再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原审经过上诉的应当用 括号注明“原审上诉人”.下同……(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此处写明对原判的上诉、抗诉和本院二审作出的裁定或判决及其年月日和字号。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原一审案件无此段),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此处简写提起再审程序的经过)。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执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改为“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原审有效判决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提起再审的主要根据和理由。如果检察院在再审中提出新的意见,应一并写明)。
经再审查明,……(写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情节,哪些是正确的或者全部是正确的,有哪些证据足以证明;哪些是错误的或者全部是错误的,否定的理由有哪些。如果对事实、情节方面有异议,应当抓住要点,予以分析答复)。
哪些是错误的,或者全部是错误的。对于申诉人及有关各方关于定罪量刑方面的主要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判决申请人贪污罪的基本情况是,20_年2月26日,申请人以单位欠发职工工资的名义,领取单位职工共22人的7个月工资97496元,后申请人用该款加上其他款项约13万余元购买桑塔纳轿车一辆,车辆登记在申请人个人名下。20_年4月该车以68000元的价格转卖给张--峰。后来,申请人又用该68000元款加上添加的钱购买桑塔纳3000轿车一辆,桑塔纳3000轿车登记在申请人的女婿王--丰名下。扣除申请人购桑塔纳轿车时个人垫资28211元,认定申请人贪污39789元。申请人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客观、不全面,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而实际上,转卖桑塔纳轿车的收入68000元,一部分28211元用于偿还购买该车辆时的垫资,另一部分用已经办好所有购置手续的,价值约38000多元半截头车一辆豫P93851,交付城管大队方强中队,继续用于城管执法。庭审中,检察机关提供的调查材料足以证明豫P93851由城管大队方强中队占有使用的事实,辩护人出具了豫P93851购车时的发票等证明,足以认定申请人个人没有将卖车的款项39789元占为己有。申请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据为己有故意,客观上没有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犯罪行为,其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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