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29
2023-03-20
2023-07-05
2023-06-27
2023-03-22
更新时间:2023-11-08 13:15:12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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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林资金自查报告
根据国家林业局重点工程稽查办公室文件《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稽查工作的通知》(林稽办[20xx]6号)的.通知精神,我市农委立即抽调财务科、生态办等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对国家下达的20xx-20xx年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市列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国家级重点公益林面积为319579亩,其中国有部分211157亩(国有封山区160592亩,农林场50565亩),集体部分92716亩,个人部分15706亩。20xx年聘请专职护林员126名(其中国有护林员48名,集体护林员73名,个人5名),管理员21名,技术员9名;20xx年聘请专职护林员142名(国有护林员63名,集体护林员74名,个人5名),管理员19名,技术员9名。
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一)资金到位情况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为元/亩,每年拨付到我市万元,20xx年和20xx年总共拨付万元。基金到位及时,没有发生截留、滞留和违规抵扣资金的情况。
(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1、20xx年使用情况
(1)、管护费1437863元,其中拨付给村集体及个人管护员514805元,拨付标准为元/亩;拨付给农场管护员139458元,拨付标准为元/亩;国有专职护林员448800元,标准为800元/月/人;管理员226800元,标准为900元/月/人;技术员108000元,标准为1000元/月/人。
(2)、森林防火开支万元,主要用于森林防火戒严期重点公益林区开展防火宣传及日常巡逻开支。
(3)、其它公共开支40137元,主要用于重点公益林区日常检查和年终检查验收开支。
2、20xx年使用情况
(1)、管护费元,其中拨付给村集体管护员元,拨付标准为元/亩;个人部分元,拨付标准为元/亩;拨付给农林场242712元,拨付标准为元/亩;国有部分护林员529200元,标准为700元/月/人;管理员劳务费159600元,标准为700元/月/人;技术员劳务费75600元,标准为700元/月/人。
(2)、公共开支元,主要用于重点公益林区日常检查和年终检查验收开支。
20xx-20xx年无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转移国家资
金、虚列支出、扩大资金开支范围、提高资金开支标准、私存私放国家资金、违反规定大额使用现金等问题发生。
(三)、会计基础工作和会计核算情况
20xx-20xx年,我委严格按照《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及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行分帐核算。
亲爱的居民朋友们:
美丽的生活环境需要我们共同去营造,文明习惯要靠大家一点一滴去做起。在此,东环社区郑重向辖区居民们发出倡议:
第一、一花一草皆生命,一枝一叶总关情。爱护花草树木。不攀爬树木、折损树枝、采摘花朵,不在树木上涂、写、刻、划,不在树木上钉挂物品。
第二、保护辖区绿地。不践踏绿地草坪,不穿越绿化带,不在绿地内玩耍、抛洒垃圾、堆放物品,不破坏公共绿地设施。
社区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居民生活,它是居民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是社区形象的缩影。居民们,让我们少一点不经意,多一些责任感;少一点不自觉,对花草树木多一份关爱。你的文明行为就像一盏灯,照亮并影响身边的每一个人,社区将因你而变得更加美丽!
倡议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最新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_森林法》《_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为主体功能,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将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市政府按照功能区域划分,对区县(自治县)实行差别化财政补助。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公安、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交通、农业、水利、移民、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公益林以其林地为划定对象。
国家级公益林的划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下列区域内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未划定为国家级公益林的,原则上应当划定为地方公益林:
(一)长江、乌江、嘉陵江及其一、二级支流两岸第一层山脊内和重要支流源头汇水区内的林地;
(二)在建或者已建成的库容大于或者等于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汇水区内的林地;
(三)城市和中心城镇周边以及配套的重点饮水工程水源汇水区内的林地;
(四)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重要县道两侧的林地;
(五)自然保护区的林地;
(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和湿地公园的林地;
(七)风景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文化遗产地内的林地;
(八)石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林地;
(九)国家退耕还林工程中退耕土地还林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林地;
(十)其他重要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
地方公益林的具体划定办法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制订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国家级公益林,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划定地方公益林。公益林划定应当兼顾生态保护需要和林权权利人的利益,对非国有林,应当与林权权利人充分协商,并征得同意;对国有林,涉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应当征求其意见。
第九条 国家级公益林划定成果,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查,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向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地方公益林划定成果,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查,经市人民政府核准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条 公益林划定成果经核准后,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林权权利人将公益林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
公益林划定后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一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第十一条 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加强公益林的保护。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受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签订保护协议,载明四至界限、面积、保护措施等内容。保护协议的格式由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国家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给予生态效益补偿,对国有林场管理的公益林给予管护补助。
第十三条 公益林划定成果经核准之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重新核准公布。
补进、调出国家级公益林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条件。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划定为地方公益林的,可以补充申报地方公益林。
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已划定为地方公益林的,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的前提下,可以调出地方公益林。
第十四条 补进、调出国家级公益林的`,由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查,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向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补进、调出地方公益林的,由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查,经市人民政府核准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公益林区设置护林设施,加强公益林保护;督促有公益林的基层单位建立护林制度,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面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
国有林场应当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
第十六条 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公益林标牌,标明公益林的地点、范围、面积、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公益林标牌。
第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益林防火工作的领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市、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益林的森林病虫害检疫和防治工作,根据森林病虫害测报中心和测报点对测报对象的调查和监测情况,定期发布长期、中期、短期病虫害预报,并及时提出防治方案。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公益林林地。
确需占用、征收公益林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核、林木采伐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国家级公益林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除法律法规禁止采伐的以外,可以对地方公益林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应当采取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形成异龄、复层、混交森林群落的作业方式。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森林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公益林的安全防范,依法查处盗伐滥伐、违法使用林地、违法采挖、毁林开垦等破坏公益林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公益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原则,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指导实施,将公益林建设经营方向、经营模式、经营措施以及相关政策,落实到山头地块和公益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
公益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森林经营方案进行实施。
第二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生态建设的需要,在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可以通过依法置换、租赁等方式取得非国有林地的经营权,建设和发展公益林。
第二十五条 对公益林中的疏林地、火烧迹地、采伐迹地和宜林地,公益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结合实际,采取封山育林、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或者人工造林等措施增加森林植被,提升生态功能。
第二十六条 对公益林中的低效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可以进行改造,提高公益林的生态保护功能。
低效林改造应当遵循森林自然演替规律,通过天然更新和人工培植相结合的措施,建成树种结构合理、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公益林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森林经营方案执行情况,以及区划调整、动态变化、管护效果等情况。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公益林定期定点生态状况监测。
第二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益林资源档案,落实档案管理人员,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因自然和人为因素影响,造成公益林资源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档案更新。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公益林资源数据档案。
第二十九条 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的补偿,以及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用途。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进行日常监管,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条 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公益林标牌的,由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对个人处200元以下,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经营活动造成公益林毁坏的,由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三十二条 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公益林森林经营方案的;
(二)擅自调整公益林范围的;
(三)违法审批占用、征收公益林的;
(四)擅自改变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用途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公益林损毁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生态公益林验收自查报告
为了进一步搞好我乡公益林验收工作,强化农民对公益林验收目的`的理解,规范农户对公益林验收的重栽轻管的行为,确保公益林验收的成果得到巩固,一年来在县委政府及县林业局的指导下,狠抓落实并取得一定的成绩。现将20xx年的公益林验收工作的自查结果总结如下:
一、公益林验收工程基本情况
我乡实施公益林验收工程9016亩。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组织人力开展自查,深入各公益林验收实施村,结合我乡实际,开展了二查:一查公益林验收工程质量问题,二查公益林验收工程补助款发放情况,在自查过程中,严格要求,以实地查看为主,彻底掌握查清公益林验收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是认真总结,开展自查。在自查工作结束后,对自查情况进行了汇总分析,进一步对公益林验收政策进行宣传,明确公益林验收政策的实施目的及相关法律法规,鼓励退耕户增强积极性,巩固成果,结合自身实际进行认真整改,使工程建设得以日臻完善。
三、自查结果
结合我乡公益林验收实施实际,在自查中,确定自查重点内容,做到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经自查我乡各村集体及个人林地权属明确,没有因权属不明而产生任何矛盾纠纷。林,各村考核等级均在合格以上。在以往的补助款发放中都按照政策要求及时发放,做到“公开、公正、透明”不存在截留、挪用,代扣代缴等问题;
四、存在的问题
我乡公益林验收面积1488亩,自公益林验收实施以来我乡组织了一定程度的补植补栽。二是抚育管育差,公益林验收实施后我乡外出务工人员增多,出现了我乡公益林验收地重裁轻管的现象。
五、落实管护责任,改善经营模式,提高工程质量。
针对自查出的情况,我乡把管护责任落实到人,使公益林益人增强责任感,切实抓好管护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引起高度的重视,使工程实施人认真履行义务,强化措施、爪难点、抓薄弱环节,以保我乡公益林验收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赣州市企业投诉举报受理中心,中心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为落实好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从公告之日起,开始受理企业的投诉举报,现将受理投诉举报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投诉举报范围
1、各级党政机关(含驻市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企业的索拿卡要行为;
2、对企业乱检查、乱罚款、乱摊派及乱拉赞助行为;
3、在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方面违反“两集中、两到位”的规定,应该到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公开办理的事项,拒不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导致企业办事难、办事慢的行为;
4、在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方面不作为、慢作为或乱作为的行为;
5、作风拖拉、效率低下,未按规定时限办结审批或服务事项的行为。
二、举报方式和途径
广大群众、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投诉举报:
1、电话举报。举报投诉服务热线:963xx,举报投诉电话(传真)。
2、信件、电子邮件、微信举报。请将举报信件邮寄至市长征大道9号行政服务中心大楼6楼秘书科611号房间,邮编:341000。电子邮件请发送至gzsqyts@。微信投诉举报公众号:赣州市企业投诉举报受理中心。
3、网络举报。赣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投诉举报专栏
4、现场举报。举报地点:市长征大道9号行政服务中心大楼6楼监察室,联系人:廖凌(监察室主任),电话:,周为(秘书科副科长),电话:。
鼓励实名举报,实名举报的,我中心将及时、负责地反馈调查和处理结果。
三、对举报的处理
中心受理投诉后,将严格保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落实”的原则,转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跟踪督察督办,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对经查实的一般性问题进行通报;对普遍性、多发性问题将形成专报,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处理。对违纪人员按照程序移交纪检_门处理;对涉嫌违法人员移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需作组织处理的,坚决采取组织措施。对单位或个人违规取得的经济利益,坚决收缴或退回。
xx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
年6月2日
第十二条 实行生态公益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由区以上人民政府对生态公益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者、经营使用者的权属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发给林权证,确认其所有权、使用权。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林种、树种及其分布,利用文字、图表、摄影及电子信息等形式建立生态公益林档案登记制度。具体登记管理办法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为生态公益林的管理责任人。
管理责任人可以将生态公益林的日常养护及其他专业性工作,委托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有关公司、个人承担,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第十四条 禁止砍伐生态公益林。确因基础设施建设或者林木更新改造需要砍伐的,应当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按规定报省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政府对生态公益林经营者或者所有者因建设、管理、保护生态公益林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经批准砍伐生态公益林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质量和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砍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十五条 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区从事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开矿、砍柴、放牧、狩猎、修建墓地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不得将生态公益林用地改作商品林或者其他用地。
确因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征用或者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应当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市政府同意,报省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市规划国土部门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超过国家规定面积的,应当按规定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森林植被恢复费必须专款专用,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划要求统一组织异地营造同等面积、数量、质量的生态公益林。
第十七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区、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护林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由区、镇人民政府委任,依法履行护林职责。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生态公益林区设置防火设施,并根据地形地貌营造生物防火林带。确有需要时,可在林区内开设防火隔离带。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在接到森林火警或者火灾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扑救,并按国家规定逐级上报;各级公安、消防、交通、卫生、民政等部门以及邮电通讯、食品、医药等单位,应当按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依法做好物资供应、医疗救护、案情调查以及抚恤、抚慰工作。市气象部门负责森林火险天气的监测工作,并建立森林火险天气预报系统。
第二十条 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用火的规定,防止发生森林火灾。
每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四月十五日为森林特别防火期。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内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应当经区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安全用火的规定;
(二)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森林公安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组织人员,在生态公益林区防火重点山头、地段实施严密监控,对进入林区的人员和机动车辆进行检查,严防一切火种进入林区;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刊播市气象部门发布的.森林火险天气预报。
法定节假日和民间传统节日视为森林特别防火期。
第二十一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各区、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所管理的生态公益林林区病虫害的防治工作,负责建立森林病虫害的调查、预测和预报制度。国有林场、集体经济组织、林业工作站及有关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开展森林病虫害调查和防治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设与改造生态公益林应当选用林木良种,按照混交林的标准合理搭配树种,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造林设计方案必须具有相应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对新造幼龄林、中龄林及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区,由当地区、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进境林木种苗、木材和竹材的检疫,防止境外森林病虫害传入;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对林木种苗、木材和竹材进行产地和调运检疫,一旦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必须及时采取封锁和扑灭措施。
第二十四条 发生森林病虫害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根据疫情危害程度,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扑灭措施,防止疫情蔓延,并按照国家规定逐级上报;使用灭虫剂或者其他药剂的,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保证人畜安全,减少杀伤有益生物。
第二十五条 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其所属的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机构依照规定的职能协助主管部门做好陆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年度公益林的自查报告
20xx年度我街道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在市局和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根据xx市农林局《关于开展20xx年度公益林自查工作的函》〔20xx〕xx4号文件要求。我街道及时对20xx年度公益林管护情况开展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生态公益林基本情况
我街道共有国家级生态公益林面积1755亩,涉及7个村914户农户。
二、集体和个人开展的.公益林管护情况完成
(一)管护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主要内容
1. 20xx年年初,全街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xxx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助工程管理办法》的总体要求,制定了管护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管护员的责、权、利关系,并进行了细化,用来更好的执行。
2. 20xx年全街道实行街道、村、社三级联动方式,层层制定管护制度,确保开展好公益林日常管护。
3.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根据《_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xxx省森林消防条例》及上级文件精神,响应国家“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森林防火重要指示,结合本镇实际,制定了《xx街道野外火源管理制度》,强化野外用火管理,切实规范林区农事生产的用火行为。
4. 为认真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公益林得到有效管护,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了《xx街道公益林管护验收制度》。
(二)管护人管护措施落实情况主要内容
1. 为进一步完善管护措施,层层落实管护责任,共签订管护合同714份,其中街道与村7份,村与社及户共721份,让社会各界了解公益林管护内容、管护区域。
2. 鼓励群众人人参与公益林管护,主动管护,20xx年我街道管护人员为公益林除草率达98%,有效地保证了公益林的生长。
3. 广泛宣传《森林防火条例》,书写护林防火标语80多条,防火期内实行村民轮流值班制度。
4. 严格执行占用林地审批制度,严禁在林区内盗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和侵占林地,我街道20xx年已申报市林业局核减爱国村901项目征占地面积,未发现滥砍滥伐、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现象。
5. 按照预防为主、积极防治的方针,搞好预测预报,监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辖区内无森林病虫害发生。
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增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守护爱护野生动植物意识,加大“植绿护绿”教育力度,加大宣传全民义务植树的公益性、义务性和法定性,广泛动员社会各界朋友参与开展“植绿、增绿、护绿、爱绿”文明活动,走进机关企业、走进中小学校积极开展“植绿护绿”主题教育活动。人人关心爱护绿色生命,保护身边绿色成果,营造全民植绿、增绿、爱绿、护绿的良好氛围,努力做到植一棵树、活一棵树,植一片林,兴一片林。
关于实行违法犯罪有奖举报的通告
-05-29 来源 绥芬河市公安局
为充分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及时举报违法犯罪,积极参与群防群治,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打造“平安绥芬河”,确保全市人民安居乐业,绥芬河市公安局决定实行违法犯罪有奖举报制度,现通告如下:
一、举报内容
(一)受理范围: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等违法犯罪线索,暴力恐怖等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线索。
(二)内容要求:举报内容要真实可靠,相关资料要真实有效,要说明线索来源。
二、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公安局设立举报电话110、,24小时为举报提供服务。
(二)互联网邮箱举报:公民可登陆QQ,通过邮箱(17891539@.)进行举报。
(三)来信举报。举报人可通过信件方式进行举报。通信地址:绥芬河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邮编:157399。
(四)来访举报。举报人可直接绥芬河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进行举报。
三、举报奖励
根据举报的线索对案件性质、程度及在案件侦破、抓获逃犯过程中发挥的作用的大小,视情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最高额2万元。对于举报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影响特别恶劣的“黄赌毒”案件线索,涉及恐怖活动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线索,以及公安机关另有特别规定的,奖励金额不受上述标准限制。(奖励标准详见绥芬河市政府门户网站《绥芬河市公安局违法犯罪有奖举报制度》)
四、保密规定
公安机关将为举报人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向任何人、任何单位透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
五、责任追究
(一)对举报线索,公安机关将立即组织警力进行查证。对不积极查证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透露相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对在举报中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通告由绥芬河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绥芬河市公安局
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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