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29
2023-03-20
2023-07-05
2023-06-27
202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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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至20_年9月11日止,累计欠款数额达人民币xxxxxx元。但是,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拒不还款。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_合同法》与《_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上海市x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XXXX年X月XX日
1、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2、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3年)。
3、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4、对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当然由借款人举证证明其已经明确表示不予还款),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5、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章,就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原告:xxx,性别:xxx,xxxx年x月x日生,xxx族,住址:xxx,电话:xxx
被告:xxx,性别:xxx,xxxx年x月x日生,xxx族,住址:xxx,电话:xxx
原告:xx市****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
住所地:
送达地址:xxxx市会展路128号xx国际会展中心十号6C06-08室(周俊奇)收
被告:xx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联系方式:***********
住所地:
经营地: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合同剩余价款*******元
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元(计算方式详见清单)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7日,原告xx市****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xx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项目,被告按照约定进度向原告支付总价款********元,并应于一年内付清,即应于20xx年4月7日之前付清。原告已于20xx年7月4日安装完毕,7月11日与被告共同进行调试,运行正常,验收合格,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现被告截止20xx年6月27日,尚有*******元迟迟不支付,原告多次催讨均无果。另合同约定,被告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付款,每延迟一天,应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总额的1‰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价款总额的20%.从20xx年4月7日至20xx年6月27日,被告共计迟延447天,应当支付违约金为合同价款总额的20%,即****元。
合同约定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催讨无望,维权在即,故根据合同约定及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
江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一xx年x月x日
1、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
2、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合同总价。
3、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
《民法典》(生效)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原告:xx县宝x农村信用合作社。
住所地:xx县人民西路与为民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赵xx,主任。
被告:xx县医院公司。
住所地:xx县xx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xxx,经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xxxx元、利息 xxxx元(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顺延至实际还款日);
2、判令被告按照原被告双方补充协议约定履行办理抵押登记义务;
3、判决被告不能按照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对拍卖、变卖被告抵押房地产价款优先受偿;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xxxx元;
5、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2月3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从我社借款1笔金额xxxx元,借款期限1年,以其享有合法权利的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提供抵押担保,并在抵押登记主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后因建设xx步行街需要,部分抵押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被拆迁,拆迁主管部门与被告达成协议,用即将建成的部分门面房置换进行补偿。20xx年4月14日,原告与被告就拆迁补偿门面房为贷款设定抵押的相关事宜签订协议书。该协议第二条约定“甲乙双方均同意甲方以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门面房(在建的位于xx县城步行街中排北端东西各4间共8间)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代替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为甲方(即被告)20xx年12月30日从乙方(即原告)的231万元贷款提供补充抵押。”该协议第四条约定“本协议约定的门面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竣工验收办理权利证书完毕之日起90日内,由甲乙双方签订正式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并到登记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该协议第七条约定:“甲方(即被告)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六条约定的',除另行提供相当价值财产抵押外,须向乙方(即原告)支付贷款金额的违约金。”
后被告在20xx年底办理权利证书。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主张权利,被告既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也未按补充协议约定履行重新办理登记义务。
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依法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原被告所签补充协议合法有效,被告负有依照协议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定义务;被告违反双方补充协议约定未及时办理抵押登记,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对于被告提供抵押的房产土地,依法具有优先受偿的法定权利。
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特依据《_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zx年xx月xx日
原告:崔xx,男,汉族,xxxx年12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店子集镇姜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 职务: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第一被告支付工程款万元及利息万元,被告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给负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1月1日和20xx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xx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分别签定《20xx年基建室外设备施工合作合同》与《合作协议》,由原告负责临沂、青岛地区的基建室外系统硬件工程施工及系统维护。该工程发包方为被告山东xx技术工程有限公司。20xx年9月3日原告山东xx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确认临沂工程款为万元,20xx年8月17日确认青岛工程款为万元,合计总价款为万元。原告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工程,现已投产使用。被告山东xx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曾于20xx年4月19日给付临沂合同部分工程款2万元,20xx年5月31日给付青岛合同部分工程款1万元,剩余工程款万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无故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
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3月5日
工程欠款起诉状
原告:xxx,男,汉族,1990年4月28日生,身份证号:xxxx,住址:xxxx,联系方式:xxxx.
被告:xxx,男,汉族,xxx人,现住xxxx,联系方式:xx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余款人民币11800元(大写:壹万壹仟捌佰元整);
二、判令被告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支付从2月27日至余款清偿之日的利息。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9月12日,被告赵廷杰将兴义市和谐家园的混泥土分项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原告按照其要求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并于202月27日完工交付。工程完工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余下的`壹万壹仟捌佰元整迟迟未予支付,经原告多次催促未果。直至年9月12日被告也未能支付余款,而仅向原告出具了11800元工程款欠条。现被告借故逃避追债,并明确告知原告不予支付剩余款项,原告已未能联系上被告。
综上所述,原告已按双方约定将工程施工完毕并进行了交付,已如实完全履行了约定的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如实履行付款的义务,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照《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诉请为盼!
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_年9月16日
欠款民事诉状
原告:徐甲,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广化街道壮士路911号,电话:13777777777。
被告:陈乙,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广化街道横巷789号,电话:88777777、13999999999。
诉讼请求
偿还借款人民币270000元正。
事实与理由
20_年3月15日被告以做生意及妻子治病做手术急需费用为借口向原告借人民币270000元正,言明20_年3月24日还款,但到时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并避而不见。为此,特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其即时还款。
鹿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_年5月21日
附证据清单一份
原告:xx-x,女,xx-xx年xx月xx日,汉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位,住址:_____________。 被告:xx-x,男,xx年xx月xx日,汉族,中专,工作单位,职位,住址:_________。 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xx-x元及利息XXX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年*月*日,债务人***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x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XXX偿还原告XXX人民币x万元,并支付利息,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原告:xx-x
XXXX年X月XX日
附:一、本诉状副本X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一份(借条为证);
被告: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注册号:6101000xxx××41
住所地:xx市高新区××路×乙××大厦17层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元(以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准从20xx年10月25日暂计算至20xx年05月08日);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xx年11月04日与西安市××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室内地砖及瓷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西安市××建筑工程公司总承包的陕西××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厂区工程的“14#(仓库一)、15#(仓库二)、5#厂房、13#倒班楼室内600×600贴瓷地板砖、300×300贴瓷防滑地板砖、300×450贴瓷墙面砖、120×600贴瓷踢脚线及楼梯踏步贴瓷地砖”施工工作由原告组织包工队进行承包施工。另约定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月内付总工程款的90%,剩余10%工程款待质保期结束且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余款。
截止20xx年10月25日,原告已按照双方约定完成全部工程施工,双方于当日进行了工程量的结算,工程验收合格,合同内结算总价为元,合同外完成工程结算总额为元,原告完成工程量最终结算总价为元。现本案项目已交付业主使用半年之久,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在断断续续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对剩余的元工程款拒不向原告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无奈只能向法院起诉。
由于西安市××建筑工程公司于20xx年07月04日将公司名称变更为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并进行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公司发生变更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担。故在本案中应当由被告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元及该欠款从20xx年10月25日至20xx年05月08日利息元的义务。
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予以受理。
xx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1.《室内地砖及瓷砖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
2.工程量结算单复印件一份;
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被告工商档案信息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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