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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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1-14 08:28:21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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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函旨在保证 工程承包合同的顺利履行,保证主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发包方已经与工程承包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书后,由保证人接受主合同承包方委托为承包方履行预付款相关义务作出如下连带责任保证承诺,本保函项下条款受《^v^担保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约束。具有不可转让性,保证人作为承包方的履约保证方保证具有提供保证
1,本保函从属于 工程承包合同的履约能力和资格,本保函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2,本保函保证的主债权为主合同承包方在接受发包方预付款后所应承担合同相应义务以及由履行相应义务产生的违约、赔偿责任。
3,本保函保证的主债务履行期限的确定:应为根据主合同发包方支付预付款后,承包方依据合同所应完成的相应工作量,工程量的确定由发包方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公司确定。
4,在主合同解除后,保证人对承包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5,本保函中保证人承诺代为履行的仅限于金钱债务,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发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保证期间,发包方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7,保证期间,发包方与承包方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承包方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承包方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8,主合同如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发包方要求承包方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9,承包方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发包方,订立主合同和本保函,发包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承包方破产案件的,发包方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11,发包方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发包方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12,本保函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13,本保涵未经发包方(债权人)书面同意不可撤销,保证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将预付款专款用于主合同约定目的并按本保函承诺承担无条件保证责任。
14,保证人承诺在收到发包方或其授权代理人部分、或全部索赔通知时应履行无条件支付本保函担保范围内的款项。但可要求发包方提供索赔依据以及担保款项的计算明细,在履行无条件保证义务和支付款项前无权对上述依据提出任何异议。履行保证承诺的期限应为接到发包方提出上述书面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15,本保函自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履行保证的期间以主合同发包方履行预付款之日起至承包方履行相应预付款义务之日止6个月后失去法律效力。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住所:
开户银行:
解约申请书
尊敬的 公司:
本人是 大学 专业 年应届毕业生 ,于 年 月 日被贵公司录用,签订了三方协议。
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去贵公司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慎重考虑,以及和家人再三商量,最终我选择放弃工作。因此,很遗憾的向贵公司提出解约申请,希望贵公司能够考虑本人的实际情况,允许本人解除与贵公司签订的三方就业协议,并出具解约函,声明终止三方就业协议的法律效益。同时,本人将严格按照就业协议承担责任,履行与贵公司的违约条款。
非常感谢贵公司在本次的校园招聘中对我的厚爱,我深知我的违约将给贵公司的招聘工作带来极大地不便,在此我对没有处理好个人事情而给公司带来的资源浪费表示深深的歉意。
申请人:
年 月 日
解约函
大学:
在充分考虑个人选择意愿和我公司实际情况下,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解除贵校 学院学生 与我单位所签订的三方就业协议,其与我单位解约手续已办理完毕,同意其办理其他有关手续,请贵单位予以协调。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XXX公司人力资源部门:
本人系__________大学__________本科毕业生,于__________被贵公司录取成为新进员工,并于_____________接受到贵公司所盖章的三方就业协议书。
由于___________原因,本人_____________,经过一段时间的慎重考虑之后,很遗憾地,我正式向贵公司提出解约申请,希望贵公司能够考虑本人的特殊情况,准许本人解除与贵公司签订的三方就业协议,并出具解约函,声明终止三方就业协议的法律效应。
对此,对贵公司在招聘过程中对本人的厚爱表示由衷的感谢,并对解约过程中给你们带来的不便表示深深的歉意。
敬礼!
申请人:_____________
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
1、《九民纪要》第48条
违约方原则上不得请求解除合同,但在某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中,一概不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也对其不公。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解除合同:一是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二是继续履行合同将给违约方自身造成重大损害。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不影响其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在解除合同后,要根据减损规则、损益相抵等规则合理确定违约责任的范围。
司法判例中,一直对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争议,本条的出台,为特殊情况另辟溪路。
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_年第6期
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最终判令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最终维持了原审判决。
裁判摘要:“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没有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
当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履约所需成本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约所能获得的利益),按照合同法第110条的立法精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出于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的考虑,违约方须给予守约方充分补偿。
3、温州市万里马皮件服饰有限公司与余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二审法院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关于违约方不得解除合同的明确规定,且合同法110条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此外,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因此,法院认为依合同法第110条而非第94条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以赔偿损失来代替继续履行。
结合上述案例,为违约方解除权肯定观点提供了判例基础。这些裁判观点突破了合同法第94条关于“当事人”即为“守约方”的认知,当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履约所需成本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约所能获得的利益),按照合同法第110条的立法精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出于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的考虑,违约方须给予守约方充分补偿。
1、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 (20_)最高法民申3375号 民事裁定书
最高法认为:一、关于气体厂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包销协议》的问题。(一)本案中,润力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气体厂公司解除《包销协议》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对气体厂公司向润力公司发出《关于解除的函》是否具备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或者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实质审查。理由是: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根据上述规定,气体厂公司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通知润力公司解除合同的,必须具备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或者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原判决对气体厂公司向润力公司发出《关于解除的函》是否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或者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无不当。
气体厂公司、广昊公司和羊城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错误,该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理由是,首先,《包销(二)气体厂公司向润力公司发出《关于解除的函》,不具备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或者第九十四条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协议》系气体厂公司和润力公司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其次,《包销协议》明确约定“原创鸿公司已支付给甲方的合作款项中的1500万元在签订本协议后转为乙方应付的包销款,在首笔包销款中抵扣”,创鸿公司已经支付给气体厂公司的合作款项,是属气体厂公司所有、气体厂公司可以自行支配的款项,其同意以该部分款项抵扣包销款,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无需得到创鸿公司的确认。因此,原判决认定《包销协议》签订时抵扣已经完成是正确的,气体厂公司以润力公司未依照约定支付首期包销款为由解除合同,缺乏理据。
气体厂公司并无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权,其解除行为并不发生法律效力,气体厂公司关于其向润力公司发出《关于解除的函》已经发生合同解除效力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2、最高院关于如何适用与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问题的答复: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合同当事人一方在不具有解除权的情况下,向对方发出了解除通知,对方在本条规定的异议期经过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各地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均存在争议。肯定的观点主张,本条适用的前提是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具有解除权,否则,对方提出异议的权利不受异议期的限制,本条不适用,人民法院对解除异议的诉讼请求仍应支持;
否定的观点主张,异议期限经过,异议权不再受法律保护,此时无论解除合同的一方是否具有解除权,对方当事人均无权再对合同解除提出异议,故对此种情形下的异议诉请,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以上两种观点,均具有一定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根本差别在于对异议权的性质、异议期限经过的后果等认识不同。对此,最高法院将在进一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以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或典型案例等形式,明确提出相应的意见,以统一裁判尺度。
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关于适用〈^v^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理解与适用的请示的答复:
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具备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或者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法解释(二)》施行前已依法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法解释(二)》施行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答复下发之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款规定。
三个月起算点问题: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法解释(二)》施行前已依法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法解释(二)》施行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答复》下发之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不适用上述三个月起算的规则。即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法解释(二)》施行前依法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该“三个月异议期”应当从《合同法解释(二)》施行时开始计算。
据重庆市人力社保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三方协议一旦签订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违约方应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从实际情况来看,违约方多是毕业生。一旦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往往还会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因此毕业生需谨慎。
一是可能影响就业。一般来说,一位毕业生如果违约,必须与原单位协商后要回协议,再换取新的协议。如果不能换回新的三方协议重新签订,将可能影响毕业派遣。
二是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组织招聘工作,录用人员的后期工作已考虑、安排。一旦毕业生违约,会造成用人单位工作被动和经济损失。
三是影响学校声誉。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当成是学校管理不严,出于对学校的怀疑,用人单位以后可能不会再到学校挑选毕业生,这将对学校今后就业工作的整体利益和声誉产生影响。
委 托 单 位: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职称:________
姓名: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
委 托 单 位: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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