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优秀答辩状范文(汇总42篇)

更新时间:2023-11-15 10:51:23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执行异议优秀答辩状范文1

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答辩状

答辩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人:

住所地:

被答辩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人:

住所地:

贵院受理的答辩人诉被答辩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答辩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现答辩人针对其提出的异议答辩如下:

一.未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最高**20xx年1月1日起的施行的《最高人民**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虽然只是为司法**工程价款结算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规定实际上已经否认了黑合同的法律效力。被答辩人在《管辖异议申请书》中根据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未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主张**是不应当被**的。

二.后签订的合同视为对原合同的补充或变更

退一步说,假设未经备案的合同有效,因其签订在前,已经被后签订的经过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双方于××××年××月××日签署了未经备案的合同,后又于××××年×月××日在××市签署了经过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第十三..(2)条的争议解决方式中明确约定“**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提**讼”。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因此,此条款是对未经备案合同第十三..(2)条的争议解决条款的变更。

三.××市中级人民**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一).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因此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

第24条的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具体到本案,本案原、被告的所在地均在××市,双方的合同履行地在××市,双方的合同签订地在×

×市,标的物所在地亦在××市,且争议金额***××万不违反级别管辖规定。

综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及本着节约诉讼成本、便于查清事实的原则,××市中级人民**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市中级人民**

答辩人:××××

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执行异议优秀答辩状范文2

答辩人:陈xx,女,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xx县人,住xx县xx镇xx街xx路四组。

因上诉人赖xx与被上诉人陈x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 陈xx诉苏xx、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财产保全、执行以及上诉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概况。

陈xx诉苏xx、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于xxxx年4月22日判决,株洲市中级人民**于xxxx年7月26日调解终结。因被执行人苏xx、曾xx拒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陈xx于xxxx年8月7日向一审**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日(xxxx年11月6日)止的给付金钱义务是4192808元。被执行人苏xx、曾xx是一个地地道道的老赖,至今仅有苏xx的司机代为执行万元,已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苏xxxxxx年开始向陈xx借钱,xxxx年3月18日与原xx县地产公司(早已名存实亡,由xxx市国土资源局接管)联合投资开发受让了本案三宗土地,因苏xx没有资质,登记在原xx县地产公司名下,苏xx是土地实际**人之一,享有60%份额。

一审**在**陈xx诉苏xx、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xxxx年12月11日作出了(xxxx)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对xxxx年3月18日苏xx与xx省xx县地产公司联合在现xxx市(原xx县)龙市镇投资开发的、登记在xx县地产公司名下的宁国用(99)字第306号、(xxxx)字第3027、(xxxx)字第3028号土地中苏xx所享有的60%份额(约270万元)予以冻结。(有接管单位提供、盖章的《联合投资开发土地合同》、《土地出让合同书》证实。60%份额包括土地使用权和股份,另40%是xxx市原xx县地产公司的)。xxxx年12月一审**到xxx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和送达上述裁定书时,所冻结的土地档案中没有证实上诉人与苏xx转让的一个字、一份文件,也没有人说己转让。裁定书送达后,苏xx并未提出自己所拥有的60%份额已转让给上诉人或者申请复议,当时上诉人(与苏xx是十多年的要好的朋友,知道苏xx欠债)知道冻结也未申请复议。由于执行**没有及时采取评估、拍卖措施,xxxx年10月31日上诉人乘机对(xxxx)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的执行标的向一审**提出书面异议。由苏xx聘请律师。

本案冻结的标的是上述三宗土地中苏xx所享有的60%份额,协助执行人是xxx市国土资源局。上诉人主张:xxxx年7月4日,苏xx与本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苏xx以70万元将其所享有的上述三宗地块面积为*方米的60%份额出让给本人所有,按照股份转让书的约定,本人于xxxx年7月4日支付给苏xx20万元,又于xxxx年12月10日、xxxx年1月6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给苏xx共计50万元。上述三宗土地中苏xx所有的60%份额于xxxx年1月6日时就已属于本人所有,苏xx不享有该土地60%份额的所有权。(xxxx)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有误。

一审**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委托司法鉴定,于xxxx年11月28日和xxxx年11月3日公开听证**,认定赖xx提出的异议意见与事实不符,没有任何证据**自己的主张,xxxx年1月29日作出(xxxx)茶法执裁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赖xx的异议。

xxxx年2月27日,赖xx因不服(xxxx)茶法执裁字第2号执行裁定向一审**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适用普通程序,经过实地**、两次****还查明:①苏xx为了协调关系,xxxx年7月4日与赖xx草签了《协议书》,约定:苏xx委托赖xx全权开发苏xx购置的上述三块地皮,苏xx负责办理手续,赖xx负责今后的开发费用约200万元,归还双方投资后的利润各50%,建成的房屋按双方股份比例分房屋自行出售。当日赖xx依据《协议书》支付了今后的开发费用12万元,用于偿还尾欠工程款。《协议书》并未转让苏xx的财产所有权,没有变更登记。②xxxx年4月18日苏xx还经过上诉人同意,收取了肖龙庭230万元定金,次日与肖龙庭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终止了《协议书》,《土地转让协议》到xxxx年12月5日将230万元定金转为欠款才**。③xxxx年10月24日赖xx**xx省玖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盛公司”)以万元中标了xxx市原xx县地产公司的40%股权后,苏xx与赖xx口头约定转让苏xx的60%股份,转让金是由赖xx承担肖龙庭230万元本息(被上诉人认为因该约定属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无效)。④《股份转让协议书》系在(xxxx)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之后完成的,即苏xx为了逃债而虚构xxxx年7月4日就以70万元转让60%股份事实,与赖xx伪造《股份转让协议书》,调包其他往来凭据,临时制造收条、证明等。⑤xxxx年11月,上诉人在《股份转让协议书》复印件上加盖玖盛公司(注:玖盛公司是xxxx年11月7日才成立、xxxx年5月21日才变更而成的)印章交xxx市规划局,骗取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xxxx年又伙同玖盛公司非法占有本案冻结的土地建商住楼。等等。一审**经过**委员会讨论,**判决驳回原告赖xx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书确认的基本事实中已经确认陈xx答辩中的反驳主张,陈xx的反驳主张包括了《股份转让协议书》系在(xxxx)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之后完成、伪造等内容。

上诉状假话连篇,上诉人应对上诉状中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上诉人提出异议、**的证据是伪造的标注为xxxx年7月4日《股份转让协议书》,苏xx临时制造的三张收条,调包的12万元领条、两张个人业务凭证,xxxx年4月14日**中才提供《协议书》等。

证明被上诉人反驳主张的证据还有:民事判决书、调解书、保全裁定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函、价格说明、招标须知、短信、xxx市国土资源局证明、刘小雄亲笔证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文件、对谢金开询问笔录、费用**,**从xxx市*局调取的证据,法庭笔录以及上诉人的诉讼文书、《协议书》等。

二、上诉人没有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证据,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

《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最高**指导案例33号“裁判要点1.债务人将主要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在明知债务人欠债的情况下,未实际支付对价的,可以认定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与此相关的***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一条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三百一十二条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经**,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一)、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书》。《股份转让协议书》是xxxx年12月17日送达(xxxx)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后伪造的,《股份转让协议书》中的转让事实不存在,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

(1)、《股份转让协议书》标注时间xxxx年7月4日不具有真实性。一是xxxx年9月4日xx县**到xxx市国土资源局联系执行,12日xxx市国土资源局给xx县**复函未体现也未提供即未见到《股份转让协议书》,可上诉人提供的标注时间为xxxx年7月4日的《股份转让协议书》与该复函雷同,证明《股份转让协议书》是在xxxx年9月12日后由复函修改而成的;二是复函中xx县地产公司与苏xx认定转让了的地块面积还是680*方米、剩余面积还是2920*方米,但《股份转让协议书》中的转让了的地块面积却是*方米、剩余面积却是*方米,面积*方米、*方米到xxxx年10月14日发布招标**时才对外公布,证明《股份转让协议书》是xxxx年10月14日后伪造的;三是湖大司鉴中心(xxxx)文鉴字第1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是“送检的标注日期为xxxx年7月4日《股份转让协议书》中‘甲方(签字)’处‘苏xx’签名字迹书写的形成时间不是标注的xxxx年7月4日,实际书写时间是在xxxx年3月左右”。上诉人在一审**承认该司法鉴定意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四是xxx市国土资源局xxxx年6月5日函、xxx市原xx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合同、苏xx在xxx市*局“xxxx年我只与赖xx签订《协议书》”的陈述、上诉人的**状、《协议书》等都证实了《股份转让协议书》标注xxxx年7月4日不具有真实性。

(2)、《股份转让协议书》内容是捏造的。一是xxx市拍卖原xx县地产公司40%股份前夕,xxx市国土资源局通知了有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苏xx,苏xx对xx县地产公司40%股份转让出具同意书;xxxx年10月28日赖xx**玖盛公司与xxx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xxx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xxx市原xx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均确认了登记在xx县地产公司名下的土地中苏xx享有60%份额,即xxxx年10月28日前尚未转让;二是xxx市国土资源局只对《土地使用权证书》中xx县地产公司40%进行了变更登记,有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证书》证实;三是第三人苏xx与上诉人在xxxx年没有口头约定以70万元转让60%股份,是约定委托开发;四是xxxx年10月24日后苏xx与赖xx口头约定转让金是由赖xx承担肖龙庭230万元本息,没有支付,而不是70 万元,70万元转让金是捏造的,没有支付;五是肖龙庭向xxx市*局的报案和提供的xxxx年4月18日预付定金、4月19日与苏xx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xxxx年12月5日**的欠条等书面证据,证明《协议书》已于xxxx年4月19日终止和苏xx与上诉人没有转让事实;六是xxx市国土资源局的其他公文,一审**到xxx市*局调取的其他证据等都证明《股份转让协议书》内容是捏造的。如:

A、郭友灿xxxx年3月1日到xxx市*局的证言和证明事项:①xxxx年地产公司40%股份拍卖时另外60%股份是苏xx的;②对苏xx的60%股份是否转让给赖xx不清楚,苏xx和赖xx还没有到国土局办理转让备案手续;③xxx市国土局与苏xx达成了地产公司的40%转让给苏xx的意见,但国资局提出要挂牌转让。证明了xxxx年6月5日发函时60%股份是苏xx的,要改变xxx市国土局与苏xx达成的地产公司的40%转让给苏xx的意见,苏xx必须出具同意书;④苏xx向xxx市国土局提出,全权委托赖xx来协调处理这块地的事,还向xxx市国土局出具了书面委托书。证明了苏xx与赖xx的关系是委托而不是转让。

由于郭友灿与赖xx存在利害关系,如xxxx年10月31日郭友灿和赖xx一起到xx**提交并看到《股份转让协议书》、收条、个人业务凭证、领条复印件,故对**提供虚假证言。

B、苏xxxxxx年3月4日到xxx市*局的陈述证实了被上诉人的反驳主张成立。如苏xx陈述:①只是全权委托赖xx开发(见第2、3、5页),xxxx年才将《土地使用证》交给赖xx(见第3页);②赖xx只投入了二、三十万元左右(见第3至4页);③我与赖xx是要好的`朋友,存在其他经济往来(见第4页);④xxxx年10月24日赖xx中标地产公司40%股份后,我与赖xx口头约定(见第4页):由赖xx承担肖龙庭230万元本息,扣除我的欠款后的余额付给我。⑤没有将我的土地份额转让给赖xx(见第5页)。⑥我与xx县地产公司共同开发总共投资120万元,我占60%(见第2页)。另外,xxx市*局询问苏xx笔录只有一份,证明没有立案侦查,即苏xx没有一地二卖,也就是xxxx年12月5日前,苏xx曾与肖龙庭签订《土地转让协议》,而没有与赖xx真实签订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书》是为提起虚假诉讼、逃债而伪造的。

苏xx在xxxx年6月5日法庭上的陈述,因苏xx借口上厕所退庭,未质证,对己不利部分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股份转让协议书》名为《股份转让协议书》,上诉人又未提供工商登记资料,且日期、转让金虚假,上诉人与苏xx伪造《股份转让协议书》内容、目的是非法转移被冻结土地,通过虚假诉讼逃避债务。如《股份转让协议书》第二条第(一)项“甲方不再享有该宗地的权益”;又如上诉人提出异议、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理由以及伙同玖盛公司非法占有被冻结土地于xxxx年5月30日开工建成商住楼的行为等,都可以证明上诉人与苏xx的目的。另外,上诉人和苏xx如果只是为了**,为什么用《股份转让协议书》提出异议?办理许可证无需收条,为什么补写收条?

(二)、关于转让金。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与第三人苏xx在xxxx年伪造《股份转让协议书》前,上诉人就依据《股份转让协议书》向苏xx支付了转让金,即上诉人没有支付转让金,转让事实不存在。

第一,苏xx在xxx市*局陈述,xxxx年我与xx县地产公司共同开发项目,总共投资120万元,我占60%;《协议书》:归还苏xx购买土地款30万元/亩,即*方米÷万元/亩=万元,另加利润50%,而转让金仅70万元,正常人一看就可以判断70万元转让金是假的。第二,上诉人提供的个人业务凭证、苏xx的三张收条均没有标明是本案股份转让金,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与本案无关。个人业务凭证只能证明上诉人与苏xx有经济往来,不能证明上诉人付了50万元转让金;xxxx年7月4日上诉人只支付了12万元今后开发费用,用于支付工程欠款,可苏xx的收条是20万元,该收条不具有真实性;xxxx年12月10日和xxxx年1月6日两张收条50万元是同时在一张纸上写好撕开的,上诉人也承认是补写的,时隔2年多用同一张纸书写不同年份的“收条”显然与正常的经济结算方式不符,不具有真实性。第三,苏xx与xx县地产公司的联合开发合同约定,土地转让收入必须共同管理、共享利润、共担亏损,不存在由苏xx个人收付,上诉人和苏xx没有证据证明联合开发财务账内有此收付。第四,《股份转让协议书》是xxxx年伪造的,《股份转让协议书》形成之前的xxxx年7月4日、12月10日、xxxx年1月6日怎么按照《股份转让协议书》的约定支付转让金?结论只有一个,即70万元转让金是捏造的,其相关凭据是临时制造或者调包的;苏xx在法庭上陈述可值400多万元的财产,以70万元转让,且分三年付清,谁能这么做?真不符合人们日常生活法则;上诉人与第三人苏xx又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如xxxx年7月3日赖xx借给苏xx60万元,可以推定个人业务凭证的50万元是其他经济往来款。第五,苏xx到xxx市*局陈述没有支付转让金,上诉人在一审陈述是签订《协议书》后付给苏xx70万元。因此,个人业务凭证、苏xx的三张收条、其他人的领条、证明等均不能作为认定已支付70万元转让金的根据。

(三)、关于《协议书》。上诉人在**状陈述:“双方在xxxx年7月初达成口头协议,并于7月4日草签了股份转让协议书”,上诉人在法庭上回答被上诉人的**人**时陈述草签股份转让协议书就是《协议书》,即xxxx年7月4日没有草签股份转让协议书。⑴、该《协议书》的名称是《协议书》,不是《股份转让协议书》,证明上诉人在偷换概念误导他人;⑵、该《协议书》是苏xx委托赖xx全权开发(主要内容前面已叙述)而不是转让,双方又没有履行主要义务,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证明苏xx的60%股份等财产权并未转让,上诉人故意把委托开发说成是买卖、转让,误导他人;⑶、该《协议书》约定要到土地开发完后才能从利润中归还第三人苏xx的购买土地款,而被冻结土地xxxx年才开发,至今没有出售,证明上诉人陈述xxxx年7月4日、12月10日和xxxx年1月6日付给第三人苏xx的款项是上诉人的今后的开发费用等转让金以外的往来款。⑷、该《协议书》于xxxx年苏xx与上诉人商定转让给肖龙庭而终止。

《协议书》与《股份转让协议书》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上诉人提出异议、**主张的是因签订、履行《股份转让协议书》,上述三宗土地中苏xx所有的60%份额已转让给上诉人,**冻结错误,请求裁定中止执行,而不是主张签订、履行《协议书》,《协议书》只能作为《股份转让协议书》是否真实的证据,本案不能超诉讼请求依据该《协议书》裁判。若是上诉人今后依据该《协议书》提**讼,根据最高法查封规定和民诉法解释,也属“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四)、关于xxxx年口头约定。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苏xx与上诉人在xxxx年就达成口头约定以70万元转让60%股份事实,而被上诉人有上诉人的**状以及《协议书》、苏xx在xxx市*局陈述、郭友灿在xxx市*局的证言等证据证明xxxx年苏xx与上诉人是签订书面《协议书》。①上诉人在**状陈述:“双方在xxxx年7月初达成口头协议,并于7月4日草签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在法庭上解释草签股份转让协议书是指《协议书》,上诉状中陈述“上诉人提供了xxxx年7月4日草签的《协议书》和《股份转让协议书》”,即《协议书》才是上诉人与苏xxxxxx年达成的口头约定。②70万元转让金是捏造的。③xxxx年4月,赖xx与苏xx口头约定将土地转让肖龙庭。④苏xx到xxx市*局陈述:xxxx年只是全权委托赖xx开发,没有将其被冻结的土地份额转让给赖xx,xxxx年10月24日后才口头约定以赖xx承担肖龙庭230万元本息转让。⑤苏xx与上诉人再无其他口头约定。⑥上诉人和苏xx在xxxx年10月29日鉴定《股份转让协议书》系xxxx年形成的之后,才改口谎称xxxx年已达成转让60%股份的口头约定。据此,完全可以认定苏xx与上诉人xxxx年没有达成70万元转让60%股份的口头约定。

(五)、关于实际**人。本案被冻结土地是苏xx的,座落在衡茶吉铁路旁的龙市商贸广场,衡茶吉铁路和龙市商贸广场的建成,该地价大涨,苏xx**肖龙庭占地,上诉人恶意占地建房,上诉人既不是实际**人,也不是登记上**人,损害了被上诉人合法利益。

1、隐瞒事实**、提供伪造的《股份转让协议书》等假冒材料骗取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人没有关联性。(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遵守事项”显示:“该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而不是取得土地**人的依据。(2)、xxx市规划局对xxx市**的《关于龙市商贸广场B宗地规划审批事项说明》:“当时我局确实不知道xx县**查封该宗地60%股份的情况”。(3)、上诉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用的《股份转让协议书》是在本案**用的《股份转让协议书》复印件上加盖玖盛公司的印章形成的,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吗?xxxx年5月21日才变更而来的玖盛公司,xxxx年7月4日就可以签订合同吗?(4)、玖盛公司和上诉人都不是被冻结土地的**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的用地单位是玖盛公司,该公司与上诉人是两个不同的主体;自xxxx年10月28日起,玖盛公司只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范围内40%的财产**;苏xx、上诉人和玖盛公司之间没有真实转让被冻结土地的合同、没有收付转让金。

2、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在xxxx年5月30日开工前占有被冻结土地。肖龙庭提供的苏xx与肖龙庭的《土地转让协议书》等书面材料证实:苏xx与肖龙庭xxxx年4月18日预付定金、19日签订土地转让协议、xxxx年12月5日**,也就是至少在xxxx年12月5日前,被冻结土地由肖龙庭而不是上诉人和玖盛公司占有。

3、任何单位、个人在**冻结期间,未经人民**准许,在被冻结土地上施工建设、造成冻结土地灭失,就是申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是违法占有,应当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我国法律规定:人民**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自行**或者其上级人民**决定**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保全措施。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三人未经人民**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把其伙同玖盛公司恶意占有被冻结土地建成商住楼,说成是取得了实际**,没有法律依据。

(六)、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在一审**提供和一审**收集的其他证据的质证意见,见法庭笔录和书面质证意见。

综上所述,上诉人不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上诉人与苏xx采取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偷梁换柱、偷换概念、瞒天过海的方法,所伪造的《股份转让协议书》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三)、(五)项规定,无效;经查证上诉人和苏xx的陈述、提供的证据不属实,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一审程序合法,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贵院**、及时判决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决。假如赖xx以《协议书》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是其**,但是赖xx用的是伪造的证据,苏xx、赖xx以捏造的事实、伪造重要证据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已触犯了《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苏xx涉嫌妨害作证罪、赖xx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应当受到法律惩罚。为了打击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及其**人在一审**已请求**将**线索移送*机关查处,但没有移送,现再特请贵院**督促一审**或者由贵院将**线索移送*机关。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

附:本答辩状副本4份。

答辩人 陈xx

xxxx年11月24日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

执行异议优秀答辩状范文3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人:

______诉______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______提出管辖权异议,现答辩人针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

一、______市______区**是本案唯一有管辖权的**。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对**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一方为非文职**,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本案被告______为非文职**,因此可以认定本案的管辖**为原告住所地**,又根据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可以明确本案的管辖**为原告______的户籍所在地______市管城*区人民**。

二、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与事实不符,且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提出异议完全是对法条的错误理解,应当予以驳回。

《民事诉讼法》第22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上述规定是确定一般普通案件的管辖权原则,即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但对于本案不能使用,首先,______是原告不是被告,不应当适用22条关于被告的相关规定,其次,本案被告是非文职**,法律对此种案件有特殊规定,即不论原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是否一致,原告户籍所在地**是唯一具有管辖权的**,再次,从事实上看,本案原告早已不在被告所称的______区居住,______区根本不是原告经常居住地。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受理本案的管辖**是本案唯一有管辖权的**,其他**无权管辖。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执行异议优秀答辩状范文4

答辩人xx县人民*名山街道办事处。

法定**人石,**。

答辩人现就Q等上诉人不服"()渝三中法行初字第00013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一案,作如下答辩。

总的答辩意见是:一**决正确,应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具体理由如下:

一审是以上诉人在一审的**不属于人民**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驳回**的;认定不属于受案范围又是基于认为管委会的答复行为是重复处理行为。

所以,本案的关键点是:要查明并析明管委会的答复行为是,还是不是重复处理行为。

而纵观上诉人的上诉,却漫无边际地大谈与此关键点无关的所谓事实与理由。

答辩人认为:

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没有改变原有行政法律关系、没有对当事人的**义务发生新的影响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发生于对当事人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处理后,当事人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行政机关经过**,维持原有的行为,驳回当事人的申诉。

本案中,不能因为管委会方的答复中没有"申诉"二字,没有"驳回"二字,就不是重复处理行为。从本质上看,该答复完全符合重复处理的行为特征。一是,没有改变280号房屋的属性即"三峡淹没不予补偿";二是,没有改变原名山镇人民*(即现答辩人)按照《关于处理旧县城房屋搬迁遗留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与各上诉人分别签订的《xx县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中,所确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三是,没有对各上诉人的**义务发生新的影响。

行政诉讼**之所以规定对这类行为不能提**讼,主要是基于三点考虑:一是重复处理行为没有对当事人的**义务产生新的影响,没有形成新的行政法律关系;二是如果对这类重复处理行为可以提**讼,就是在事实上取消复议或者提**讼的期间,这也就意味着任何一个当事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通过申诉的方式重新将任何一个行政行为提交行政机关或**进行重新**,有悖于行政诉讼设定的目的;三是如果将这类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仅不利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而且不利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信任。

综上,请求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重庆市高级人民**

答辩人:xx县人民*名山街道办事处

代书:付律师

x年x月x日

执行异议优秀答辩状范文5

答辩人:xxx

被告:xxx

关于答辩人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被告于20xx年xx月xx日向人民**提出管辖权异议,答辩人认为人民**对本案有管辖权,具体理由如下: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依据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18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按照答辩人提供的《协议》、送货单等证据,被告到答辩人处已采购完货物,应按照协议向答辩人支付货款。

依据上述《民事诉讼法》第23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之规定,本案中,被告到答辩人处自提货物,答辩人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

即使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合同履行地,答辩人作为货款接收一方,答辩人所在地

即确定为合同履行地,答辩人所在地为xxx市xx区xx街道xx村,xxx区人民**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异议无任何法律依据,请求****后予以驳回。

答辩人:

时间:xxx人民**

执行异议优秀答辩状范文6

答辩人:_,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住涞源县城区抬头街82号。

被答辩人:薛连,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住山西省天镇县玉泉镇平安里庙前路。

被答辩人:景素君,女,1972年6月26日出生,住山西省天镇县玉泉镇平安里庙前路。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对(20_)涞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提出执行异议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提出(20_)涞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的两间门面房权属为其所有,并以所谓“房屋置换协议”作为阻止执行标的交付答辩人的理由不能成立。第一、被答辩人提出异议称“20_年3月9日与被执行人签订房屋置换协议,并确定置换门面房位置为大门东侧第8间、车库二楼下南起第1间,而且该房屋是于20_年交付,”这让答辩人不能置信。因为答辩人是于20_年2月26日与被执行人签订认购合同,并一次性支付115万元房款,这比被答辩人签订的所谓“房屋置换协议”的时间早了尽一年。而且答辩人所购房屋在20_年3月份交付答辩人后,答辩人又将该房屋租赁给被执行人,致使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这也比被答辩人所说的交房时间早了近一年。现如今被答辩人以非法占有的房屋主张所有权,与法相悖。再者答辩人所购房屋的位置是经山西省天镇县房屋管理局确定的为,28号楼东起第一、二间,24号楼西起第一、二间。而被答辩人所谓置换房屋位置又是如何确定的,又有什么依据呢?事实上是,被答辩人所谓置换房屋根本无法确定,而故意非法侵占已交付答辩人的房屋。因此被答辩人根本无权对判决所涉房屋主张所有权。第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及《执行解释》第15条规定,即使答辩人对置换房屋主张所有权也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而不是在执行程序中解决。再者,被答辩人现得不到置换协议中的房屋,应当和答辩人一样起诉被执行人,而不是一味阻挡、影响法院的执行程序,希望被答辩人依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被答辩人提出异议称“王枰顺为世瑞房地产公司天镇分公司的股东”问题。答辩人需要说明的是,第一、王枰顺不是本案当事人,更不应该将其作为被异议人。第二、哪条法律规定,股东的子女不能与股东的公司进行交易。而且答辩人从被执行人处购房时是20_年,当时答辩人又怎么能预料到20_年的诉讼呢?所以说被答辩人所说的虚假诉讼,纯属子虚乌有。

三、涞源县法院(20_)涞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是对答辩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不动产登记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进行的审理,根本不属不动产性质的专属管辖。即使存在管辖问题,被答辩人在不是本案当事人的情况下,又有何权利在执行程序中审查,执行程序中又如何审查诉讼中的管辖呢?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异议,依法执行(20_)涞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中的交付内容,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答辩人:xxx

20xx年3月3日

执行异议优秀答辩状范文7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人:

申请事项:请求**将本案移至申请人所在地的xxxxxxx人民****

事实与理由:

xxxxxxx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受理,由于申请人住所地位于xxxxxx,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加之原告xxxxxxxxx诉称双方之间存在口头合同,目前本案未经**,不能判断xxxxxxxx公司所述的真实性,故此本案应由申请人所在地的xxxxxxxx人民**进行受理,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至xxxxxxx人民****。

xxxxxxxx人民**

申请人:

年月日

执行异议优秀答辩状范文8

答辩人(一审第三人、二审第三人):张,女,1x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星河城X座33-6号。电话:13x0x316905

答辩人于xx年x月xx日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送达的上诉人杨(原审原告)因不服(xx)中区行初字第3x0号行政裁定之上诉状副本。现答辩人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答

辩如下:

一、张与上诉人,申请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权属各占50%的不动产所有权证,这一客观事实属实。

购房时张与上诉人已约定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星河城A座33-6所有权双方各占50%,这一客观事实已经是(xx)渝五中法民终字第4x05号生效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之后上诉人申请再审,重庆市高级人民****立案受理后,又以(xx)渝高法民申字第65x号裁定驳回上诉人杨再审申请。

二.重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101房地产证0x字第13x90号房地产权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张、上诉人与x联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申请重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不动产所有权证。重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相关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在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不动产所有权证,没有任何违法之处。

三.原审裁定认定的上诉人诉重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已过**期限,其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诉权或者**期限的,**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上诉人在一审中当庭陈诉在xx年1月开始支付银行按揭款时,x联公司才将产权复印件等相关手续交给上诉人。这时上诉人如不知诉讼权,也已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期限应当从xx年1月起算。

另外,不动产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星河城A座33-6号权属证上记载时间为xx年8月16日,该不动产在产权登记中心登记的时间最晚也应当在"xx年8月16日"。由于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否则登记失去意义,因此"xx年8月16日"上诉人杨就应当知道重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101房地产证xx字第13x90号房地产权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期限从xx年8月16日起算也成立。

因此,上诉人诉称适用年的**期限的理由不成立。

四、上诉人诉称一直在主张**,这与是否过**期限无关。

上诉人把民法中诉讼时效的中断与行政诉讼**期限混为一谈。行政诉讼**期限根本就没有"诉讼时效的中断"的说法。

五、上诉人多次向被上诉人寄函要求作变更登记,被上诉人并非行政不作为。

被上诉人在xx年7月5日以渝地房登函(xx)57号回复上诉人:…**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申请更正登记应当提交确认土地房屋**的法律文件或者其他证明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有误的资料…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然而上诉人没有提供材料。

综上所述,上诉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裁定,驳回上诉。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

答辩人:

xx年x月x日

执行异议优秀答辩状范文9

范文一:被告主体不适格

被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的前提是原、被告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但在民事**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被告主体不适格,即原告告错对象的情况。对于这类案件应如何处理,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通常有三种情形:

1、动员原告撤诉,之后再另行**;2、**直接裁定驳回原告的**;3、**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第一种情形,笔者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诉讼**的处分,**不能主动干预。**如采取这一方法,一是违背了当事人撤诉自愿的原则;二是与**民事**的“两便” 原则(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进行**)不相符合;三是不利于对当事人诉讼**的保护。当被告主体不适格时,不能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原告可以申请变更被告,就一定要让原告撤诉。因为法律不可能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情况都作出规定,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只有根据立法本意来处理。

对于第二种情形,笔者认为,民事裁定是**对有关诉讼程序问题所作的判定。原告**、被告应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形式,而诉权又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之分。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属于程序问题,应用裁定;对实体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属于实体问题,应用判决。被告不适格并不是不符合**条件,**必须符合四个法定条件,其中之一是“有明确的被告”,而不是“正确的被告”。被告不适格是对象不正确,而不是不明确。所以,原告**时其他条件符合而被告不适格,不能认为其不符合**条件,不能以此为由裁定驳回原告**。

笔者赞同第三种情形,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通过**,原告符合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且不属于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则可认定原告已具备行使程序意义上诉权的条件,接下来,便是通过**,查明其是否具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一般应围绕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益是否受到不法侵害,是否存在争议,义务人是否已履行义务等方面进行**。如果查明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或其权益并未受到侵害,或民事法律关系并未发生争议,则可认定原告并无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虽然具备行使程序意义上诉权的条件,但其在实体上必然要承担败诉的责任,应以判决的形式对原告实体上的请求作出判定,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但笔者另认为,即使原告**的被告不适格,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避免被告不必要的损失,体现司法为民和诉讼经济原则,可由**主动依职权释明,劝导原告更换被告或动员原告申请撤诉。如原告坚持不同意更换被告,也不申请撤诉的,按相关实体法或按证据不足进行认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文地址:

范文二:被告答辩状

被告答辩状

第一被告:圣诞娱乐中心**人

第二被告:人寿保险公司

第三被告:方正特种设备

答辩人针对吕向阳案进行答辩。

答辩请求:

第一被告(圣诞娱乐中心**人):原告与圣诞娱乐中心的服务合同已经结束,本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切实际,大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被告(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内在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被告(方正特种设备):方正特种设备公司跟原告之间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应当构成共同被告。

答辩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其一,本案原告提到的三名被告,到底谁应当负什么责任。其二,本案三被告是否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其三:如何划分三方的赔偿责任,被告有如下意见。

首先,针对焦点一,原告提到的三名被告应该各自承担怎样的责任。

第一被告圣诞娱乐中心**人认为,原告是在跳舞结束后从楼梯上走下已经离开了圣诞娱乐中心,结束了本次合同,只是原告在回家的路上到了半路的时候,才想起有一件衣服掉在圣诞娱乐中心,于是再回头去拿而酿成的事故,他去拿衣服的行为,不属于消费的服务范围。

第二被告人寿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理由,娱乐中心是该部电梯的使用者,对电梯有维修保养义务,保险公司对这期事故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被告方正特种设备认为,本案属于是因为服务合同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是共同侵权,对方**第三被告,而且是共同被告,是不恰当的,最多是第三人。

针对焦点二,三被告是否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被告认为,造成吕向阳损害的原因有两个,第一被告宜兴市圣诞娱乐中心,发现电梯有可能损坏的情况下,及时通知了*人寿保险公司宜兴市支公司签约的维修单位,宜兴市方正特种设备技术服务部前来维修,方正特种技术服务部派维修工葛根洪前来圣诞娱乐中心修理,当葛根洪拆开电梯坚持时,发现钢丝绳已经损坏,需要更换就离开维修现场前往服务部取钢丝违反了电梯维修的安全操作规程,因此认为电梯维修方**操作不负责任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吕向阳受伤的责任应该由方正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针对原告对第三被告的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专业水准不足够导致事故发生的怀疑,第一被告认为,既然是维修的专业知识人员,就有挂牌的义务,怎样检修,怎样挂牌,怎样开始工作,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而且作为使用者来说,不可能把牌子始终准备在那里,因此认为维修工葛根洪对本案事故的造成有主要的过错。

第三被告认为,挂告示牌责任是谁的,应当是发现问题使用者应该提出挂告示牌。挂牌子的义务,不仅仅是修理人员的,应当最早挂牌的义务是电梯操作工的,以及告知人家电梯坏了,因此娱乐公司配备专业人员疏于防范,未挂警示标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第二被告则认为,葛根洪去修的时候检查电梯,知道电梯钢丝绳坏了,电梯就停在基站才去取钢丝绳,根本本方没有进入施工现场。因为规定一个人不能进行修电梯的活动,必须两个人以上。

针对焦点三:如何划分三方的赔偿责任。

第一被告认为,葛根洪是有专业知识的人员,他具备这方面的知识,当他进行检修的时候,应该说他已经进入维修的程序,他本身来就是来维修的,不能说你拿了钢丝绳过来换才是修,而检查过程就不是修理,我不同意这个概念,电梯机箱起初停在一楼基站,是方正公司的维修员葛根洪示意他们的操作人员将电梯开往七楼。维修工葛根洪对本案造成有主要的过错,操作工虽然说他没有操作,但是他尽到操作工的义务,即使有证也只能做到这个地步,而且他服从葛根洪的安排。

第三被告认为,在本方走之前电梯还在基站,这是一个关键问题,现在他们认为是方正特种设备公司把电梯开到七楼,是修理过程中的一个修为,这与事实出入太大,歪曲了事实。既然把电梯停在基站进行修理,那电梯转移到六楼七楼的时候本方就没法修理了。一楼基站*口到地下室的距离有米高,根本没法对其维修。

第二被告认为,在兴城商厦使用的注册号为3010-320282-20005-0014的货梯,编号为xh-pc电梯中,其用途核定的是货梯,**不得用为客梯使用。在本案中,其他被告**把货梯当做客梯使用,在这方面方正公司没有过错。

原告认为第一被告对该电梯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将货梯改成客梯使用,并且让一位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的普通工人、一个缺乏电梯操作意识、缺乏异常情况处理知识的普通工人来**一部非法改造的货梯,用来载客,这已导致巨大的事故隐患。针对这一点,第一被告指出,圣诞娱乐中心在兴城商厦7楼,因为楼层高,如果电梯不坏,上下应该使用电梯。在吕向阳跳舞结束后,电梯已经在维修,圣诞娱乐中心的电梯工周建生都通知正在下楼的人群,让他们从楼梯上走,吕向阳也从楼梯上走。可以说他主观上已经知道了电梯已经损坏。当他在回家的路上再返回到圣诞娱乐中心去拿剩在那里的背心的时候已经注意到电梯门已经是半开状态。作为技术工的吕向阳看到半开的电梯门,应该引起注意,但是他没有注意,而且更加没有注意到电梯下的底板,就一脚踩下去。因此吕向阳应该说没有尽注意的义务,对本次事故也负有一定责任。

针对原告请求法庭判令三被告履行如前诉讼请求的诉讼请求,

第一被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切实际,大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被告:关于对原告的经济赔偿问题,**人认为应当合情合理合法一些。原告受伤并不是方正公司侵权所引起的,所以本案不属于侵权之债,而是合同之债。原告与方正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不可能直接产生债的发生。方正公司**不应当承担直接的民事赔偿责任。方正公司即使要承担民事责任,也是基于与保险公司有得电梯保养合同所产生的,只构成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人保公司承认民事责任的范围之内,承担一定的有限责任。

第三被告:关于护理费,应当按照本案中农民护理款项,在无锡地区一年的*均生活费3965元来计算,原告主张太高;交通费和住宿费只能按照公共车票以及参照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标准进行计算;营费可以按照当地居民的生活费的40%到60%来计算。这点请****鉴定;关于精神损失赔偿费,在残疾赔偿费中间已经赔了,在精神损失方面,在人身损害中间,这方面可以两者合起来并用。如果判了精神损失费,那么伤残补助费这方面就应当考虑不进行赔偿。

证据:

第二被告方证人--方正特种设备有限公司技术部** 梁开红。

第二被告方证人--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林浩。

执行异议优秀答辩状范文10

答辩状范文提供关于离婚民事答辩状范文的一些知识

答辩人:张**,男,30岁,族,省市人,现住市区中路*号市*宿舍*-*-*号。-*****。

答辩人因李**诉我离婚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理由有三:

一、原、被告夫妻系**恋爱,有感情基础;

二、原、被告性格相近,爱好相同;

三、原、被告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

答辩人认为原告在诉状是谈到的夫妻经常吵架,不是事实,吵架不是没有,但一没有经常吵,二没有影响到夫妻感情。

区人民**

答辩人:张**

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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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答辩状 (菁选2篇)(扩展6)

——自己应诉答辩状 (菁选2篇)

执行异议优秀答辩状范文11

答辩人:xx

地址:xx

被答辩人:xx

地址:xx

关于申请人曾某与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曾某不服某县人民**(20xx)xx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向xx市中级人民**申请再审,现xx对本案发表申诉答辩意见如下:

一、申请人曾某与xx与20xx年10月20日签订的《购房合同书》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劳动合同。在本案中,申请人曾某与xx签订《购房合同书》后,房屋买卖价格随着时间和市场物价等因素不断上涨,出于利益驱动,申请人曾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制造xx违约缴交房款假象,以达到其个人不可告人之目的`。在****的今天,一审**依照《*******民法典》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条之规定,**保护xx的合法利益,同时亦未损害申请人曾某的权益。

二、某县人民**(20xx)xx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合法恰当。因此,申请人曾某申请再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十三种情形,请求某市中级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驳回曾某再审申请。

答辩人:xx

xx年xx月xx日

执行异议优秀答辩状范文12

一、裁定书认为,“平湖市当湖街道餐饮店系被执行人赵某雄个人经营的中型餐馆”。根据原告提供的《合伙经营协议书》第七条的约定,原告何某春为合伙负责人,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进货管理、库存管理、财务管理等。因此,餐饮店虽是登记在赵某雄名下的个体工商户,但因其有书面的合伙协议,明确的股权比例及权利义务,故实际为个人合伙组织,并且由原告何某春为合伙事务的主要执行人。

二、裁定书认为“案外人虽提出已参股味当家餐饮店,但至今未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实际上是混淆了赵某雄的个人债务与餐饮店对外债务的概念。本案所涉及到的执行案件所据以执行的民事调解书指向的债务,是赵某雄于20xx年5至8月间向被告张某伟所借款项,并未用于餐饮店。在听证过程中,两被告明确赵某雄在做一些工程,并且两被告合伙开了另一家餐饮店。如果赵某雄是以的名义对外所欠债务,原告未办理工商登记当然不能对抗第三人,但是本案是赵某雄个人所欠债务,在执行过程中首先要确定赵某雄对味当家餐饮店的财产是否具有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裁定书所说的“两者财产难以区分的,可认定味当家餐饮店的财产属于赵某雄所有”毫无道理,赵某雄对味当家餐饮店的财产没有任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三、《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此条规定是为行政管理而设置的,不针对实际经营者发生变更的效力。对于应变更登记而未变更登记的后果,《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而本案中,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原因是,被告赵某雄对于同一项资产在原告处变现后,又想在被告张某伟处抵债,故拒绝配合变更登记,其过错在于被告赵某雄,而如果将被告的过错造成的不利后果让原告来承担,也有违公平原则。

四、原告何某春、王某、杜某浦与被告赵某雄于20xx年1月18日签订的《合伙经营协议书》合法有效。根据《_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与被告所签订《合伙经营协议书》系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切实全面履行。根据《合伙协议》之约定,双方按比例持有股份,共同经营,享有盈利,承担风险。

《个体工商户条例》相关规定只是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不能作为认定民事行为无效的依据。原被告双方这种名为个体工商户,实为合伙经营的方式,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五、据于上一条的理由,被告赵某雄与徐委康于20xx年11月24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徐与原告陆某英、李某强于20xx年11月25日签订的《股分转让协议》、以及五原告于20xx年11月25日签订的《合伙经营餐馆协议书》均为合法有效。

xxx餐饮店的财产自被告赵某雄与徐xx于20xx年11月24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时起,赵某雄已经没有所有权及其他任何权利,只有配合办理原营业执照注销登记的义务。这个结论应当是非常明确的。转让协议约定自签字生效,餐馆经营已经实际交割完毕,并有赵某雄声明新的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的经营与其本人无关,转让款也已于20xx年12月28日全部付清,诸多条件表明,赵某雄对味当家餐饮店的财产没有任何的权利。贵院(20xx)嘉平执字第xxx号执行案中有关查封平湖市新华路xxx号的当湖街道xxx餐饮店财产的执行措施,发生在20xx年的6月9日,显然远后于赵某雄出售资产的时间,因此查封是错误的。

执行异议优秀答辩状范文13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人:

答辩人因原告刘春明**离婚纠纷一案,现针对原告的《民事**状》作出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

答辩人不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

主要理由:

一、答辩人与原告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也好。

1、答辩人与原告牵手前同在医疗系统工作,相互之间有所认识,对彼此都有了解。经朋友介绍,双方正式确认恋爱关系。结婚前后原告经常到答辩人工作单位接答辩人联络感情,出双入对,感情很好。

原告勤奋刻苦而上进,适应能力、工作能力都很强。当初,我正是欣赏原告才答应与其结婚,我们结婚时,他只是一名办事员。是我们最困难的时期,夫妻都能在一起和睦相处,从何而谈嫌弃他出生农村的家境,更没有对他的待人接物有过异议。

2、原告诉称双方自小孩出生后,就缺乏正常的夫妻生活完全不属实。

答辩人和原告共同生活这么多年知道原告的本质不坏、人品不错。即便原告提出离婚,答辩人也坚决不同意离婚,答辩人有决心、信心、能力去挽救和感化原告。婆媳相处,需要相互理解和宽容,只要有空间和时间就能调和双方的矛盾。我也愿意改变自己,更好地处理与婆婆的关系。

二、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有幼子需要双方抚养教育,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答辩人从未向原告提出过离婚要求。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在其诉状中处处捏造虚构,极尽所能无中生有。原告在其诉状中理直气壮直言被告在_____年前就提出要与他离婚,双方也就离婚问题多次协商。然而,最先向****离婚的却是原告自己而不是答辩人。如果答辩人提出过离婚,亲友们又何来"以原告先提出离婚"为由对原告进行指责呢?

答辩人与原告夫妻关系的矛盾系因双方家庭的原因所致,答辩人愿意给予更多地宽容和理解,通过交流沟通消除彼此之间的误会。更不愿意看到因为离婚而伤害到年幼的小孩,让小孩从小在一个残缺的家庭生活成长。

三、答辩人恳请**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化解我们双方之间的矛盾。

答辩人请求合议庭能够根据案件事实,分析双方产生矛盾的根源,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化解原告与答辩人之间的"疙瘩",帮助我们迈过这道"槛",维护我们这个本就不该解体的家庭。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请求**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______________人民**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执行异议优秀答辩状范文14

答辩状范文提供关于离婚民事答辩状范文的一些知识

答辩人:张**,男,30岁,族,省市人,现住市区中路*号市*宿舍*-*-*号。-*****。

答辩人因李**诉我离婚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理由有三:

一、原、被告夫妻系**恋爱,有感情基础;

二、原、被告性格相近,爱好相同;

三、原、被告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

答辩人认为原告在诉状是谈到的夫妻经常吵架,不是事实,吵架不是没有,但一没有经常吵,二没有影响到夫妻感情。

区人民**

答辩人:张**

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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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题目:[离婚民事答辩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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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优秀答辩状范文15

_____人民**:

你院受理的____诉____合同纠纷一案,被告____基于以下理由特**向柜员日出管辖权异议,理由如下:

一、《协议书》并没有约定此纠纷有____人民**管辖,而只是约定了由“____**裁决”,实际上并不存在“____**”。

二、贵院所在地A并非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及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此条规定的只允许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并不允许约定超出以上范围的**管辖,因此,《协议书》管辖约定的条款应是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效条款。

综上所述,申请人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望贵院**采纳。

____人民**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执行异议优秀答辩状范文16

被告去**领取诉状后,往往都会有一个问题,答辩状怎么写,是否一定要写?打电话问律师,说法不一,有的说不用写,口头答辩即可。有的说你拿材料过来我帮你写。答辩状到底是不是一定需要写,这个问题要因案而异,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必需明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一条规定被告必需写答辩状,不写答辩状就影响案件**。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分析,写答辩状不是一个**性义务。

其次,为什么有些律师认为不需要写答辩状。有些律师不愿意写答辩状是因为他们想把自己的观点放在**时口头展开,不愿意过早将自己的观点暴露给对方。

再次。因案而异,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绝对的说一定不要写或一定要写答辩状。如果原告在诉状中长篇大论,极尽毁谤造谣之能事,针对这种情况,被告还是应该请律师写一份有力的反驳性答辩状,否则对方长篇大论谎言有可能对法官形成先入为主的错误判断;如果原告在诉状中轻描淡写笼统叙述,那么被告也最好不要长篇大论,避免言多有失。也可能原告写的很简单,答辩状需要长篇大论痛快淋漓的驳斥,以“吓退’对方的进攻。总之,不能绝对的机械孤立决定写还是不写。一定要根据案情。根据对方诉状的特点,更要对原告的心态要有所分析。

执行异议优秀答辩状范文17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______族,住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小区______号楼______单元______户。身份证号码:______。电话:______。

答辩人就李××诉我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同意**与______的婚姻关系

我与______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之前,______已经**过一次离婚,**判不离后,两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与______的婚姻关系。

二、同意女儿由______抚养

同意女儿______由______抚养,但是______应保证女儿由其亲自抚养,不能送交其父母抚养;保证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证给予足够的关心与呵护,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长与发展,否则我可变更抚养关系

孩子年幼,一直由我照顾和看管,______对孩子又不管不问,我一直不能参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资助,目前我没有太多的经济能力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因此,我只能保证支付女儿每月______元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1、结婚后夫妻共同购置房屋一处,位于______,面积______*米,市场价值______万元,房屋归______所有,由______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计______元。

2、______自孩子出生后就没有向家里交过一分钱,至今已有______时间,其______年前四个月的*均工资为______元,这部分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我要求分得一半。

3、银行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业已申请**调取婚后______在______银行的存款,存款数额的一半归我所有。

4、其他家庭共同财产(家具)约______余元,因房屋归______所有,这些财产也归其所有,由______支付______元给我。

四、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负担

为维持生活,我先后两次借款______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和孩子的抚养,这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已为**有效判决所确认,应由双方共同负担。

上述答辩意见,请**采纳。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

答辩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执行异议优秀答辩状范文18

答辩人:*,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住涞源县城区抬头街82号。

被答辩人:薛连,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住山西省天镇县玉泉镇**里庙前路。

被答辩人:景素君,女,1972年6月26日出生,住山西省天镇县玉泉镇**里庙前路。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对(20_)涞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提出执行异议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提出(20_)涞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的两间门面房权属为其所有,并以所谓“房屋置换协议”作为阻止执行标的交付答辩人的理由不能成立。第一、被答辩人提出异议称“20_年3月9日与被执行人签订房屋置换协议,并确定置换门面房位置为大门东侧第8间、车库二楼下南起第1间,而且该房屋是于20_年交付,”这让答辩人不能置信。因为答辩人是于20_年2月26日与被执行人签订认购合同,并一次性支付115万元房款,这比被答辩人签订的所谓“房屋置换协议”的时间早了尽一年。而且答辩人所购房屋在20_年3月份交付答辩人后,答辩人又将该房屋租赁给被执行人,致使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这也比被答辩人所说的交房时间早了近一年。现如今被答辩人以非法占有的房屋主张所有权,与法相悖。再者答辩人所购房屋的位置是经山西省天镇县房屋管理局确定的为,28号楼东起第一、二间,24号楼西起第一、二间。而被答辩人所谓置换房屋位置又是如何确定的,又有什么依据呢?事实上是,被答辩人所谓置换房屋根本无法确定,而故意非法侵占已交付答辩人的房屋。因此被答辩人根本无权对判决所涉房屋主张所有权。第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及《执行解释》第15条规定,即使答辩人对置换房屋主张所有权也应当依照****程序办理,而不是在执行程序中解决。再者,被答辩人现得不到置换协议中的房屋,应当和答辩人一样**被执行人,而不是一味**、影响**的执行程序,希望被答辩人**、正确行使自己的**。

二、被答辩人提出异议称“王枰顺为世瑞房地产公司天镇分公司的股东”问题。答辩人需要说明的是,第一、王枰顺不是本案当事人,更不应该将其作为被异议人。第二、哪条法律规定,股东的***能与股东的公司进行交易。而且答辩人从被执行人处购房时是20_年,当时答辩人又怎么能预料到20_年的诉讼呢?所以说被答辩人所说的虚假诉讼,纯属子虚乌有。

三、涞源县**(20_)涞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是对答辩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不动产登记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进行的**,根本不属不动产性质的专属管辖。即使存在管辖问题,被答辩人在不是本案当事人的情况下,又有何**在执行程序中**,执行程序中又如何**诉讼中的管辖呢?

综上,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异议,**执行(20_)涞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中的交付内容,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答辩人:xxx

20xx年3月3日

执行异议优秀答辩状范文19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借贷纠纷其他民商拆迁安置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抵押担保

摘要:根据《_合同法》第32条规定,原告与第三人于20_年5月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根据《_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原告依合同支付全部价款并占有标的物至今,根据《_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原告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未登记只是物权未设立。

民事起诉状

原告:林xx,男,195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系xxx县民政局干部,住xxx县绕河镇。电话:131xxxx。

委托代理人李立华,男,黑龙江惠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xxxx。

被告:林xx,男,1958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x县xx镇,电话:139xxxxx。

请求事项

1、要求立即停止对位于xxx县饶房权证xx镇字第08520号平方米、平方米商服用房的强制执行,并解除查封扣押。

2、要求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_年5月8日原告与被告林xx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将其位于xx镇住宅楼地丘号7-4-211-07000102私产,房产证号x房权证xx镇字第 08520号平方米、平方米两处商服用房以总价款38万元出卖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将诉争房产交付给原告占有至今,根据《合同法》第130条、60条及《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原告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登记只是物权未设立,被告林xx应当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被告xxx农场系执行案件的申请人,被告林xx系执行案件的被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被告xxx农场作为申请人向xxxxxx法院申请对原告具有所有权的房产(位于xx镇住宅楼地丘号7-4-211-07000102私产,房产证号饶房权证xx镇字第08520号平方米、平方米两处商服用房)申请执行,原告对贵院的执行提出案外人异议,贵院于20_年1月7 日作出(20_)x执字第150-1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原告的异议申请,但是裁定并没有明确告知起诉期限。故依据《_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xxxxxx法院

具状人林xx

20xx年xx月xx日

执行异议优秀答辩状范文20

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会____第____号应诉通知书收悉,答辩人就________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的事实:

二、答辩的理由:

三、答辩的依据:

答辩人: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日

附:有关证据____份;

本答辩书副本____份。

1、劳动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是由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被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陈述自己意见和事实的法律文书。

2、制作应诉答辩书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对申诉进行**,然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同时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限期要求被诉人提出答辩书。

(2)被诉人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3)被诉人应当针对申诉书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提出答辩意见,并同时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有关证据进行反驳,以此说明申诉人的主张没有合理性或者合法性。

(4)答辩是被诉人的一项**,即是说,他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这完全由被诉人自己决定,他人不得干预。

在答辩方式上也可以选择,可以口头答辩,也可以书面答辩,可以在仲裁准备阶段答辩,也可以在仲裁中进行答辩。

答辩人如果是单位的,应当写明单位的全称,并由法定**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执行异议优秀答辩状范文21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答辩人收到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送达的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离婚纠纷的民事**状副本,经认真阅读,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并没有将案件事实如实向**陈述,诉状中多有不实之词。为澄清案件事实,使人民**能够公正**本案,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同意与被答辩人离婚。

二、答辩人不同意将婚生女__________交由被答辩人抚养。首先,__________是女孩子,已经__________周岁多,读__________年级,处于青春期,正是课业负担日益加重与个人人格性格建立健全的关键时期,需要家长给予更多的陪伴与照顾。可事实上,被答辩人本人长期在外打工,甚至时常出国打工几年都不回家,倘若将__________交由被答辩人抚养,实际上被答辩人本人根本无法承担起照顾女儿的职责,最终的结果就是将孩子丢给被答辩人的父母,但两位老人现毕竟**年纪,照顾孩子会越来越吃力。考虑到两位老人年龄较大且文化程度不高,未来无法有效负担起对孩子生活的照顾与学业辅导,更谈不上对孩子精神世界的交流与引导。答辩人作为__________的母亲现长期在__________生活,很少外出打工,会有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去陪伴与照顾孩子的成长。因此,答辩人认为孩子的抚养权交由自己,会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其次,需要向法庭澄清的是,答辩人并非像被答辩人诉状中所言的那样对孩子不闻不问,缺乏承担作为母亲的责任。而事实情况是这样的,答辩人因婚后至今只生育有__________一个女孩,被答辩人及其父母重男轻女的思想导致被答辩人父母对答辩人多有埋怨,一家人时常为了生育二胎一事争执不休,家庭关系日趋紧张。孩子出生后的奶粉、衣物等用品大多都是由答辩人用其婚前辛苦打工积累的钱支付的,被答辩人收入明显高于答辩人,却鲜有在孩子身上花过钱。被答辩人作为家庭中妻子与自己父母之间沟通的纽带,对双方之间的矛盾不仅不从中劝和调解,反而一个人出国打工,把问题全部交给了答辩人。答辩人为了避免与被答辩人父母矛盾的激化,也考虑到家庭经济状况不好,想多挣点钱贴补家用,才被迫选择外出打工。即便答辩人在外打工,也是时常回来探望女儿,关心女儿的生活与学习,在自己每月收入只有__________元的情况下,还坚持每年给孩子购买__________元的保险。相反,被答辩人自己却是先后两次出国打工,每次一去就是两年,根本没有承担起作为父亲的义务。综上,答辩人已长期居住在__________,不再外出打工,有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去照顾关心孩子,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孩子的抚养权归于答辩人一方更为妥当。

三、关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答辩人的意见如下:

第一,被答辩人诉状中提出的位于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答辩人用婚后夫妻财产去购买时,答辩人并不知情,且被答辩人在第一次**时也未予提及,存在故意隐瞒的嫌疑,有剥夺答辩人合法财产的主观故意。该商铺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购买时用了__________元,如今的市值肯定高于当时的购买价,应当以现在评估的价钱予以**分割。此外,商铺至今已经对外出租了两年,每月的租金__________元,共计__________元。因双方长期处于分居状态,所有租金一直都是由被答辩人一直收取,答辩人一分钱没有拿到。答辩人认为,租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理应予以**分割。

第二,除了被答辩人诉状中提及的商铺,还有一些夫妻共同财产,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未予提及。首先,被答辩人自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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