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29
2023-03-20
2023-06-27
2023-07-05
在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范文(通用6篇)
2023-06-15
更新时间:2023-11-16 15:17:23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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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范文(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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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国家重点实验室
一、申请实验室建设条件
1. 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部门重点实验室,从事基础或应用基础研究,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特色,在国内本领域中处于领先地位,能承担和完成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有比较充足的国家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2. 具备高水平的科研队伍,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
3. 实验室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科研用房集中,仪器设备先进完善,统一管理,开放使用;
4. 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能保证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及建成后实验室的运行经费。
二、申请实验室建设程序
1. 科技部提出实验室建设指南;
2. 主管部门组织申请单位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审核上报;
3. 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立项实验室;
4. 主管部门组织实验室依托单位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审核上报;
5. 科技部组织专家对实验室建设计划进行可行性论证,批准立项。
三、相关文件《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基字[20_] 9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 实验室是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国家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2、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政策和规章,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3、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消。组织实验室评估和考核。
4、拨发有关经费。
第六条 _部门(行业)或地方省市科技管理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行业、地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
3、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实施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2、负责推荐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3、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等。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设立与建设
第八条 为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科技可持续创新能力,加强基础研究基地建设,稳定基础研究队伍,培养和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国家有计划、有重点地装备、新建和调整实验室。
第九条 实验室建设坚持“三高一优两重点”的原则。即高水平研究机构、高校和高科技企业;优秀的部门(行业)或地方实验室;“两重点”指具有突击前沿获取原始科学创新能力的专门学科实验室和集成关键性、原创性科学技术能力的跨学科综合实验室。
第十条 科技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纲要,制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指导实验室建设。
第十一条 申请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条件:
1、一般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部门(地方、高科技企业)重点实验室,在本领域中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特色,能承担和完成国家重大科研任务;
2、依托单位能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
3、主管部门能保证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及建成后实验室的运行经费。
第十二条 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申报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提出、主管部门择优推荐(无主管部门的机构,可直接向科技部申报),并报送《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附件一),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附件二),经主管部门初审,报科技部批准立项。
第十三条 实验室立项后进入建设实施期,其国拨及配套经费应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安排,主要用于购置先进仪器设备及必要软件等,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应采用招标形式。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应本着“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依托单位在实施实验室建设期间,要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进展情况,保证实验室人员的相对稳定。建设期间实验室主任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时,一般应及时调整并报主管部门批准,特殊情况应报科技部核准。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成后,应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验收通过后予以批准。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支持实验室网络化的建设。
第四章 变更与调整
第十七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科技部可调整实验室的布局及结构,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
第十八条 科技部争取有效的经费渠道支持实验室设备更新。确需更新设备的由实验室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申请报告》,科技部组织论证后,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国家有权调配由国家装备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第十九条 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的论证,论证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核准。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试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聘任,报科技部备案。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任期为五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 (一届累计不在岗时间最多为十八个月) ,特殊情况要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五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任期五年,年龄不超过七十岁,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试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少量固定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为主,按实验室所设学科严格控制其编制,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其他研究人员数量由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争取到课题的实际情况自主聘任,受聘人员作为流动编制经实验室主任核准后,其相关费用由课题组负担。实验室应注意稳定一支高水平的技术队伍。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主任基金在运行补助费中列支,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实验室经费可用于岗位补贴、绩效奖励等。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管理。注重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使用效率。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科技部定期组织实验室周期评估,评估工作委托中介机构按不同领域,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另行发布。
第三十一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对被评估为优秀的部门(地方)实验室,符合实验室总体规划的,可申请升级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对评估成绩差、不符合要求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要予以降级或淘汰。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 (依托单位)”。如:摩擦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清华大学),State Key Laboratory of Tribology (Tsinghua University)。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第三十四条 部门(行业、地方)实验室是我国实验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托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加强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格式)
一、 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分类、申请单位、主管部门
二、 实验室研究方向、内容,建设实验室的目的、意义
三、 国内外该学科(领域)最新进展,发展趋势、应用前景;实验室现有研究工作的基础、水平等
四、 主要工作规划、预期目标、水平
五、 已具备的实验条件
六、 科研队伍状况及培养人才的能力
七、 建设规模和预算
八、 开放运行设想
九、 专家(学术委员会)意见
十、 实验室依托单位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 十
一、主管部门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 附件二:《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格式)
一、 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承担单位,建设地点
二、 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预计达到的研究目标
三、 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的计划 (1)、学术带头人介绍 (2)、优秀中青年人才情况 (3)、人才培养能力
(4)、稳定和吸引优秀中青年人才的措施
四、 建设规模
(1) 建设经费概算、落实计划 (2) 实验室各研究单元的构成
(3) 主要购置、配备的仪器、设备(附清单) (4) 基建或改善配套条件建设、落实情况
五、实验室管理(运行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人员聘用及流动等)
六、依托单位给予的支持
七、主管部门配套经费及运行费落实情况
八、联合、开放设想
九、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及介绍
十、依托单位意见 十
一、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十
二、专家论证意见
科技部关于印发《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20_年12月06日
国科发基〔20_〕7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_-20_年)》,加强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管理,现将《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科技部
二O一二年六月五日
附件:
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_~20_ 年)》,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强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是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互为补充,各有侧重。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社会和行业未来发展的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共性技术研究,研究制定国际标准、国家和行业标准,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引领和带动行业技术进步。
第三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企业建设,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国家相关科技计划、人才计划等,应优先委托有条件的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五条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从事的创新研发活动,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定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2.制定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3.编制和组织实施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总体发展规划。
4.批准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立项、建设、调整、撤销等,组织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5.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对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支持政策与措施。
第七条按照组织推荐与业务主管相一致的原则,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或企业相关主管部门是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有关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指导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与督促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
3.配套落实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所需的经费、政策等相关条件。
4.协调解决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依托单位是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制定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并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保障,解决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2.组织招聘和聘任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并报主管部门和科技部备案。
3.对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评估和检查。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调整意见。
第三章 建
设
第九条 根据国家需求和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科技部从部门和地方重点实验室中有计划、有重点地择优遴选建设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并优先支持创新型企业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保持适度建设规模,发挥其引领、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
第十条 申请新建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趋势,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共性技术研究。
2.研究实力强,在本行业有代表性,具备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3.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
4.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和集中的科研用房。
5.依托单位须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6.作为部门或地方省部级重点实验室运行两年以上,具有规范有效的管理和运行制度。
7.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能保证提供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
第十一条 新建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并报送《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择优批准建设。
第十二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获准立项后,依托单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制定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建设计划可行性论证,通过后予以批准建设。
第十三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为2年。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完成后,应由依托单位在建设任务完成后1 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专家验收。
第十四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应在规定建设期限结束后3 个月内提交延期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科技部批复后,可适当延长建设期,但最长不超过1 年。建设期超过3 年或未能通过验收的实验室将予以撤销。
第四章
行
第十五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
第十七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 周岁。
第十八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5年,每年在岗工作时间不少于8 个月,连任不超过2 届,特殊情况需报主管部门批准。实验室主任如发生变更,仍需执行公开招聘及聘任程序。
第十九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组织,职责是审议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 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企业的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5 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同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三个以上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成员。
委员每届任期5 年,每次换届比例在三分之一以上,2 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二十二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为签有劳动合同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少量管理人员,固定人员数量应在50—150 人之间;流动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临时聘用人员等。
第二十三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要加强科研人才队伍建设,落实国家关于激励创新的人才措施,建立科学合理的用人和分配制度,加大国内外优秀科研人才的引进力度,注重中青年科研骨干和研究生的培养,构建创新能力强、结构合理的研究团队。
第二十四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应设立实验室专职管理岗位,协助实验室主任处理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日常运行管理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结构和规模合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
第二十七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的发展和管理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开放机制,设置开放课题,为社会提供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与交流。
第二十九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加强产学研合作,鼓励科研人员积极服务行业,推动先进和适用技术的转化,在行业技术进步中发挥骨干和引领作用。
第三十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科研、教学单位开放。
第三十一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与运用。实验室人员在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名称,软件、数据库、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其它单位或个人利用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平台取得的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加强实验记录、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存档工作。
第三十三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当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鼓励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进行交流。
第三十四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在开展学术交流、项目合作、论文发表、成果宣传等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五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实行报告制度,应在规定时间将当年工作计划和上一工作年报,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
第三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当对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和科技部备案。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发展状况、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根据考核情况,科技部会同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定期对部分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科技部组织对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5 年为1 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若干领域的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三十九条 评估主要对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自主创新能力和5 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具体包括:研究水平、对行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人才队伍建设、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评估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科技部根据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成绩,结合考核情况,确定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对评估成绩差、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予以警告或不再列入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六章 变更与调整
第四十一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行业发展的需要以及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科技部可调整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布局及结构,对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销等。
第四十二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如出现股份制改革、企业兼并等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等重大情况变更,需重新认定。
第四十三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的,须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同意,由依托单位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审批。
第四十四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或学术委员会主任如不宜再担任相应职务的,应由依托单位按程序重新聘任,并报主管部门和科技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在建设计划中认定的场所建设与运行,如有变更,依托单位应经主管部门报科技部批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或地方相应的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
第四十七条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
第四十八条严禁将“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字样用于广告、产品商标等商业化行为,或用于非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中认定的场所,违反者将予以警告,严重者取消国家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关于依托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基字[20_]559 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家重点实验室
清华大学 12 摩擦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汽车安全与节能国家重点实验室
西安交通大学 4
金属材料强度国家重点实验室
动力工程多相流国家重点实验室
电力设备电气绝缘国家重点实验室
机械制造系统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
机械结构强度与振动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为差,已摘牌)
大连理工大学 4
海岸和近海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
工业装备结构分析国家重点实验室
三束材料改性联合国家重点实验室
精细化工国家重点实验室(曾评估为差,经整改未摘牌)
浙江大学 10 硅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
工业控制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现代光学仪器国家重点实验室
能源清洁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
流体传动及控制国家重点实验室
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图形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水稻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浙江大学分室) 化学工程国家重点联合实验室(聚合反应工程实验室) 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浙江大学分室) 传染病诊治国家重点实验室(筹)
上海交通大学 6
海洋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
医学基因组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金属基复合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
机械系统与振动国家重点实验室
癌基因及相关基因国家重点实验室
区域光纤通信网与新型光通信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上海交通大学分室)
吉林大学 6
超硬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
汽车动态模拟国家重点实验室
理论化学计算国家重点实验室
无机合成与制备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集成光电子学联合国家重点实验室(吉林大学实验区) 超分子结构与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筹)
华中科技大学 4
煤燃烧国家重点实验室
激光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塑性成形模具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数字制造与装备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筹)
同济大学 3 海洋地质国家重点实验室
土木工程防灾国家重点实验室
污染控制与资源化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同济大学分室) 混凝土材料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为差,已摘牌)
哈尔滨工业大学 3
现代焊接生产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城市水质保障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筹) 先进机器人及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筹)
山东大学 2
晶体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
微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中南大学 2
粉末冶金国家重点实验室
医学遗传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华南理工大学 2
制浆造纸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
亚热带建筑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筹)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2
软件开发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
虚拟现实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筹)
湖南大学 2
化学生物传感与计量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汽车车身先进设计制造国家重点实验室(筹)
重庆大学 2
机械传动国家重点实验室
输配电装备及系统安全与新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筹)
电子科技大学 1 电子薄膜与集成器件国家重点实验室(筹)
宽带光纤传输与通信系统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为差,已摘牌)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1
综合业务网理论国家重点实验室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1
火灾科学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
北京理工大学 1
爆炸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北京邮电大学 1
网络与交换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西南交通大学 1
牵引动力国家重点实验室
根据科学技术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及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总则
元素有机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主要从事农药化学及农药生物学,物理有机化学,金属有机化学,有机合成化学,杂原子有机化学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其宗旨是将本室建设成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重要基地,促进学科交叉和学术交流,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把实验室建设成为能代表国家学术水平、实验水平和管理水平的科学研究基地与人才培养及学术活动中心。
二、 开放对象
1、国内外教学、科研人员、博士后均可在计划指南范围内提出课题申请,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择优批准,可获得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
2、自带课题和经费来室进行短期研究、测试或进修人员,经申请并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可在规定时间到实验室工作。
三、 开放基金申请程序
1、每年六月初发布本实验室对外开放课题指南,申请者填好《开放基金申请书》纸质一式三份并将电子版发送到ysyj@在申请受理时间截止期内,交到重点实验室办公室。申请受理时间截止为每年8月31日。
2、高级科技人员(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可直接申请,其他科技人员申请需一名高级科技人员推荐。申请书需经申请者所在单位同意并盖章。
3、《申请书》提交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专家进行评审,根据择优资助原则,确定资助项目和基金额度。
4、开放基金资助的期限为1年,对于完成情况优良的项目,实验室将考虑继续资助。
5、未批准的《申请书》一般不再退回,请申请者自留底稿。
四、开放基金使用与管理
1、申请者接到开放基金资助课题批准通知,并寄回或邮件返回相关回执后,实验室将拨发本期资助基金的全部金额到申请者单位,用于开展研究工作。需要派人来本实验室做实验的项目,开放基金将全部暂留在重点实验室,或要求暂留实验室的开放基金也可留存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可用于样品测试和代为购买试剂、玻璃仪器、开放课题师生参加国内、国际会议、差旅费及资料费等。项目结束时,余额经费将全部拨发至申请者单位。
2、实验室开放资助基金的开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科研费用(包括材料费,专用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仪器设备租用及维修费,加工费和协作费用)。
(2)学术活动费(包括国内学术会议,调研,评审或鉴定以及论文发表等有关费用)。 (3)科研人员的差旅费等。
3、资助基金按课题分别进行核算。项目结题后,节余经费也可以留在重点实验室,用于今后委托购买试剂等,但只保留一年。重点实验室将尽力做好服务工作。
五、科研工作及研究成果的管理与评价
1、凡由实验室基金资助的课题,结题时要向重点实验室提交如下资料: (1)每年10月1日前上交《研究工作总结报告》(或申请延期报告)。 (2)科研成果(署名重点实验室的论文、专著、专利等)的电子版(或复印件)。
2、每年10-11月召开一次对外开放工作总结及学术交流会,重点实验室将对各课题的研究工作进行评价并决定是否继续资助。
3、标注元素有机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论文,影响因子大于 JACS、 (包括JACS、 ) 的文章每篇奖励 2 万元经费。
4、实验室主任经常检查课题进展及执行情况,发现完不成计划或方案有问题时,可根据情况暂时中止,调整或取消基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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