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29
2023-03-20
2023-06-27
2023-07-05
在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范文(通用6篇)
2023-06-15
更新时间:2023-11-17 09:37:55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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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范文(通用6篇)
2023-06-15
性别:女;年龄:X岁;籍贯:XXX;现住址:XXX;电话:XXX
被诉人:XXX地址: XXX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XXX;性别:男;职务:总经理;电话:XXX
一、申诉原因: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请求事项:
1、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2个月工资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XXX元;
2、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4月1日至208月31日期间五个月的2倍工资XXXX元;
3、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年6月至8月三个月拖欠工资的25%赔偿金XXX元。
4、仲裁受理费、仲裁处理费200元由被诉人承担并支付给申诉人。
三、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于20_年10月12日入职公司,于20_年4月1日与被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从20_年4月1日至20_年3月31日 (以上内容以劳动合同相符)。
委托代理人须写明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的,应写明授权的具体范围:代为起诉,陈述事实,参加辩论和调解,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进行和解、撤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人 根据《^v^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特聘请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涉嫌 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的律师。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止。
委托人: 受委托人:
现因申请破产还债一案,委托帅玉志律师为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负责申报破产债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审查有关破产清算方案,参与破产程序全过程,并行使表决权,全力维护我公司的债权。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第五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结案和复查终结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制作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于十日以内送达申诉人,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检察院做好释法说理、息诉息访工作。
对移送的刑事申诉案件,刑事检察部门应当将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抄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第五十五条 对提请抗诉的案件,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后制作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
第五十六条 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进行复查后,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变更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者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抄送相关人民检察院。
第五十七条 对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公开听证,对涉案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有争议问题进行公开陈述、示证、论证和辩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依法公正处理案件。
第五十八条 申诉人对处理结论有异议的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公开答复,做好解释、说明和教育工作,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第五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申诉案件,可以中止办理:(一)人民法院对原判决、裁定正在审查的;(二)无法与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取得联系的;(三)申诉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其他申诉权利人表明是否继续申诉的;(四)申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人的;(五)由于其他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办理的。
决定中止办理的案件,应当制作刑事申诉中止办理通知书,通知申诉人;确实无法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中止办理的事由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办理。中止办理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第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申诉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终止办理:(一)人民检察院因同一案件事实对撤销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重新立案侦查的,对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重新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或者对不起诉案件的被不起诉人重新起诉的;(二)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起诉的通知的;(三)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四)申诉人自愿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五)申诉的自然人死亡,没有其他申诉权利人或者申诉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申诉的,但是有证据证明原案被告人是无罪的除外;(六)申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继人或者权利义务承继人明确表示放弃申诉的,但是有证据证明原案被告人是无罪的除外;(七)其他应当终止办理的情形。
决定终止办理的案件,应当制作刑事申诉终止办理通知书,通知申诉人;确实无法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终止办理的事由消除后,申诉人再次提出申诉,符合刑事申诉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六十一条 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发现原案存在执法司法瑕疵等问题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向原办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纠正意见。
第六十二条 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发现原案办理过程中有贪污贿赂、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十三条 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发现原案遗漏罪行或者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十四条 刑事申诉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应当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制作。
申诉人:(一审被告)周XX,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口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洪桥镇四方井三巷4号,电话:123456789
申诉人:(一审被告)周XX,男,194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祁东县卷烟厂工人,地址同上,系周XX之父。
申诉人:(一审被告)高XX,女,195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地址同上,系周XX之母。
三申诉人对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祁东法院)(20_)祁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_年1月28日)(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和20_年5月28日湖南省衡阳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衡阳中院)(20_)衡中法刑终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20_)衡中法刑终字第69-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决书不服,20_年7月份向衡阳中院提出申诉,20_年1月16日衡阳中院以(20_)衡中法刑监字第9号(以下简称驳回申诉通知书)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院)通知驳回申诉,申诉人仍不服,再提起申诉如下:
申请再审法定情形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要通知
按照上级要求,终结案件以及最高法院审查甄别案件当事人以有新证据为由提出异议的,请持新证据向所属中级法院反映,由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特此通知
20_年1月1日
请求事项
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申诉人周XX无罪。改判申诉人周XX,高XX不承担民事责任。驳xxx事诉讼。
1. 原告人唐先明出120元钱买通湖南省祁东县公安局门诊法医写假事实,出具虚假鉴定结论。
2. 一审误认定证据。
3. 二审更换送鉴材料制造鉴定结论,遗漏本案证据。
4. 衡阳中院和高院驳回申诉是要解铃还必需要系铃人。
事实与理由
在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情况下,一审开庭上午,20_年1月25日祁东法院开车载着主审法官刑事庭长,辩护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陪同原告人唐先明秘密到祁东县人民医院五官科住院部,找到出具业务鉴定结论的副院长贺友国重照一张20_00030号纤维耳镜图检查结果:“左耳鼓膜原穿孔处已修复。”
湖南省祁东法院本案的刑事庭长主审法官,合议庭,辩护人,原告的代理人误认定20_00030号纤维耳镜图检查结果是“左耳鼓膜已愈合”符合外伤性耳膜穿孔特征。一审祁东法院作出:被告人周XX犯故意伤害罪六个月有期徒刑。被告人周XX,高XX承担代偿责任:经审核,原告人唐先明仅分别于20_年10月31日,12月18日,12月19日,三次去衡阳就诊过,检查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人民币元的错误判决。
(详情见(20_)初刑初字第5号祁东法院判决书第六页第二段:唐先明左耳膜穿孔经司法鉴定唐先明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依据临床医学常识,中耳炎引起耳膜穿孔一般难以愈合,外伤性的耳膜穿孔可以愈合,唐先明的耳膜穿孔现已愈合,符合外伤性耳膜穿孔特征。)
上诉期间,唐先明对祁东法院一审民事部分不服向衡阳中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周XX正是根据祁东县公安局法医对上诉人的鉴定才被公安机关抓捕的,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正是凭这一鉴定认定被上诉人周XX故意伤害罪,对上诉人交纳的120元鉴定费不予认定有何道理?
祁东法院即然认定20_年9月14日,唐先明出120元钱买通祁东县公安局门诊法医明显写假事实:(20_年10月15日症状同前继续住院,20_年11月6日出院后门诊治疗15天,唐先明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出具虚假鉴定书。祁东法院且认定是违法的,并没有认可。为什么20_年1月25日,一审开庭上午,祁东法院刑事庭长主审法官要求等人到祁东县人民医院出具业务鉴定结论的副院长贺友国,重照一张纤维耳镜图来证明,原告人“左耳鼓膜已愈合”符合外伤性耳膜穿孔特征,作出被告人周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呢?
20_年11月2日,原告人唐先明要洪城司法鉴定所法医帮写成重伤,妄想能得到七八万元钱,法医要求到祁东人民医院照CT扫描,祁东法院明知唐先明CT10630号扫描显示:左侧乳突发育不良,气化不佳,乳突骨头密度增高,内有片状高密度影,意见:左侧慢性乳突炎。
祁东县人民医院耳科专家雷正德,周飞达检查唐先明左耳就说:“是中耳炎引起耳膜穿孔的陈旧伤,耳内骨头都突出来了。”等录了音。
出具业务鉴定结论的祁东县人民医院副院长贺友国把电脑耳镜图调出来就说:“一看就是以前耳膜穿孔的旧伤”等录了音。
祁东法院为何唐先明三次到南华医院作:耳硬化症晚期混合性聋听力曲线检查;唐先明和妻子到医院治疗妇科病,月经不调;检查费,误工费,交通费要周XX,高XX承担呢!
(祥情见祁东法院(20_)初刑初字第5号判决书第9页第二段:根据CT扫描报告显示:唐先明左耳患有左侧慢性乳突炎,唐先明的右耳并没有受到被告人周XX打击,经检查右耳也有混合性聋,因此唐先明的左耳听力损失不排除病理性损害的可能性,发现这一疑点后,本院曾于20_年1月19日责令唐先明在3日内预交鉴定费复鉴,但唐先明拒绝预交。唐先明于20_年6月21日在祁东县中医院就诊的处方清单及药品说明书:以证明唐先明案发前患有中耳炎。)
三被告人不服祁东法院刑事与民事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时,并出4000元鉴定,写好委托事项申请要求鉴定原告人左耳鼓膜穿孔时间及形成原因。
20_年3月31日衡阳中院委托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原告人经湘雅医院耳镜检查结果:左耳鼓膜穿孔,耳内锤骨头又突出前方,并见钙化薄膜。
二审耳镜检查原告人左耳鼓膜穿孔仍然存在,显出了一审开庭上午,20_年1月25日祁东人民医院重照耳镜图‘左耳鼓膜已修复’的弄虚做假的真面目,奸险毒辣。20_年3月31日下午,唐先明两口子从长沙火车站偷偷摸摸返回湘雅司法鉴定中心更换送鉴定材料制造鉴定结论,把送鉴材料全部拿回家去,毁灭证据。衡阳中院判决撤销申诉人周XX故意伤害罪六个月有期徒刑。申诉人周XX,高XX赔偿4万余元。申诉人不服衡阳中院69号判决书提起申诉,衡阳中院20_年7月17日对申诉人答复:“申诉人周XX没有刑事了,周XX,高XX只是民事赔偿,你们到检察院抗诉。”市检察院干部说:“刑事没有了,民事不抗诉。”一个多月后,衡阳中院裁定69号判决书其中有错误字句。
20_年11月13日,申诉人向衡阳中院申请再审,在审查申诉人再审申请的过程中,对刑事部分处理意见,申诉人周XX交上诉状期间已超过,对刑事部分不服应当向祁东法院提起申请再审,申诉人按衡阳中院告知向祁东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诉状。
20_年10月份,衡阳中院对民事部分认定:因为鉴定程序确实存在三个方面的瑕疵,鉴定事项与申诉人委托鉴定事项不一致,鉴定机构私下接触利害关系人唐先明,有更换送鉴定材料记录等,衡阳中院愿意调解,周XX,高XX赔偿元,减去3万元,申诉人不接受这个调解方案,衡阳中院申诉立案庭长,20_年10月29日写函,要求申诉人把刑事与民事再审申诉状交到祁东法院。衡阳中院最后对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均不再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20_年祁东法院向祁东县政法委和上级法院,对高XX申诉人不服衡阳中院刑事附带民事69号判决书办理情况汇报称:衡阳中院已撤销申诉人周XX刑事了,申诉人周XX,高XX赔偿元,只执行12200元,余款28000元由祁东法院财政赔偿了,第四,祁东法院主动与衡阳中院联系其申诉立案事项。第五,在高XX家附近联系一个“线人”一旦高XX有外出上访进京,即应立即向本院报告。)
20_年1月16日湖南省衡阳中院,20_年7月6日湖南省高院以:“虽本院在委托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重鉴定时,在鉴定程序上存在瑕疵,唐先明虽有中耳炎,也存在左耳穿孔,而愈合后,又穿孔的事实,但几次鉴定结论认定唐先明左耳膜穿孔均为外伤形成,故在不能改变祁东人民医院检查诊断结论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周XX打唐先明嘴巴一下,唐先明左耳膜穿孔有因果联系,且你们对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刑罪,并赔偿唐先明经济赔偿一千余元,并未提出上诉,对你们的申诉予以驳回。”根本没有任何责任人的签名盖章,这样驳回申诉人的申诉来掩盖原审判决的缺陷,这样驳回申诉明显是告诉申诉人原审法院误认证据判决方法是错误,解铃还需系铃人,是祁东县法院主动与衡阳中院联系审判事项,依法要求原审法院改判。
20_年湖南省高院领导来祁东县法院对申诉,上访案件调查时对申诉人说:“高院对你们的案件很重视,高院驳回申诉也是对你们好,提醒你们重视这些字句的含意,现你们向祁东法院起诉或申诉再审。”(当场有县法院法官在场同意的)
再回头看,20_年1月10日,原告人唐先明在祁东法院执行局长办公室哈哈大笑说:“人人说我脑子灵活聪明,像过去的申红脸麻子,我是中耳炎引起耳膜穿孔的陈旧伤,你们也要走五六年才会赢,”祁东法院执行局长要求唐先明写保证书:“保证高XX此案在上诉成功后,上级法院作出判决(如果判决我赔偿被告多少人民币)保证我自己主动交到县人民法院,不需作强制措施。保证人;唐先明。20_年元月10日”
《刑事诉讼法》第141条及第162条规定: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二审判决没有达这一法定证明标准:
第一 唐先明左耳穿孔形状.大小及部位,属于中耳炎.慢性乳突炎疾病引起穿孔。
根据权威医学教材及耳科专家意见,外伤性耳膜穿孔特征表现有六个方面:
一是穿孔部位.通常在最薄的鼓膜脐部,面积2平方毫米。
二是穿孔大小,成人的鼓膜大小通常为9mmx8mm《参见田勇泉主编:《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人民卫生出版社,277页》。
三是穿孔形状。耳科专家鲁海涛博士出具的书面意见:外伤性鼓膜穿孔以裂隙形状为常例,病理性穿孔通常是椭圆形及肾脏形状。
四是耳鼓膜紧张部是纤维软骨头环嵌于鼓沟内。(无法击穿孔)。
五是外伤性鼓膜穿孔破裂出血后,外耳道可有血迹或血痂,穿孔边缘可见血迹,若出血量多或有水样液流出。《参见田勇泉主编:《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人民卫生出版社,339页》。
六是祁东县人民医院耳科专家雷正德讲:外伤性鼓膜穿孔破裂出血后,耳内嗡嗡大响,耳朵听不见或听不清。
本案的耳膜穿孔情形明显与医学教材与专家意见不相符。
祁东县人民医院纤维耳镜检查报告写:左耳鼓膜紧张部中央可见不规则大小约4mmx5mm新鲜穿孔。
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载明耳膜穿孔形状是:左外耳道可,鼓膜紧张部中央穿孔,自鼓膜脐延伸至接近后鼓环处,呈椭圆形,可见圆窗屋。(可见圆窗屋:证明耳内保护圆窗屋第二层膜也烂穿了。)
唐先明左耳穿孔是面积为20平方毫米呈椭圆状的孔洞,不是裂缝形状。唐先明的左耳耳膜穿孔长和宽占了整个耳膜长与宽近一半,约为整个耳膜面积的三分之一,而且位于鼓膜紧张部中央。
总之。唐先明左耳穿孔形状,大小及部位都与外伤性穿孔的医学特征相左,反而与慢性化脓性中耳炎《常合并存在慢性乳突炎》紧张部穿孔二种类型一致《参见田勇泉主编:《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人民卫生出版社,356页》。
第二. 唐先明左耳患有慢性乳突炎,是长期炎症导致左耳膜穿孔。
首先,唐先明左耳患有慢性乳突炎疾病属实。
事发前祁东中医院给唐先明开过治疗中耳炎症的处方。祁东县人民医院10630CT扫描报告单的结论是:唐先明的左耳患有慢性乳突炎。耳科专家鲁海涛博士观察该片之后出具书面意见称:该片左右两侧乳突发育不对称,CT扫描报告为左侧慢性乳突炎,长期炎症致该侧发育不良。
由此可见,唐先明的左耳乳突发育不良,长期患有炎症导致耳膜穿孔。
第三.唐先明左耳耳膜又穿孔,耳内骨头突出前方。而修复,又穿孔,耳内锤骨头又突出前方,并见钙化薄膜,是病变性导致耳膜穿孔。
根据医学知识,一般外伤性新鲜穿孔3-4周内就会自然愈合《参见田勇泉主编:《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人民卫生出版社,339页》。
但本案的事实却与医学常识相悖。
刑事证明是严格的司法证明。公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有义务提供能够正确判断:20_年元月1日,原告人唐先明在南华附一医院作过耳部肿瘤脑干听见诱发电位检查;20_年11月2日CT 10630号扫描显示:唐先明左耳患有慢性乳突炎疾病,耳内骨头突出前方,自鼓膜脐延伸接近后鼓环处,呈椭圆形,可见圆窗屋(病史与症状)和左耳膜穿孔,而修复后,又穿孔,耳内锤骨头又突出前方,并见钙化薄膜的形成原因。用一张纸被击一下或用钢笔戳一下能够成为4x5mm大椭圆形孔洞的事实。以便排除陈旧性穿孔的可能性,使外伤性穿孔成为唯一,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第四,本案定案依据湘雅鉴定不合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精神,证据的合法性体现在主体,形式,收集方法及程序合法等方面。
湘雅鉴定并不符合上诉要求。
一是委托事项与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同,属于超委托事项进行鉴定;二是鉴定机构私下接触利害关系人,并且擅自同意唐先明更换送鉴材料,程序严重违法;三是鉴定内容存在不合理的涂改行为,该涂改是实质性的;四是没有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特别是鉴定人资格的内容;五是该证据没有开庭质证。
所以,湘雅鉴定不具有合法性,没有证据能力,应当排除。
20_年9月14日耳镜检查显示所谓穿孔。4个多月后,即20_年1月25日,一审开庭耳镜检查结果是:左侧耳膜已经“修复”。再过2个多月,即20_年3月31日,重新鉴定耳镜检查结果:“左耳鼓膜穿孔,并见钙化薄膜,锤骨头突出前方。”穿孔仍然没有自愈合。
因此,唐先明左耳穿孔属病变性穿孔。
综上所述,铁定如山的客观事实阐明,唐先明的左耳耳膜属病理性穿孔,本案刑事证明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没有达到《xxx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证明标准,本案证明不合法,不确实,不充分,法院采信证据不当,认定事实错误,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二项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重审并改判。
附:1.唐先明检查耳镜图,鉴定情况质疑;
2.本案所有检查,鉴定。
3.耳科权威医学知识。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刘XX(被害人死者刘X平之兄),男,31岁,汉族,XX市人
案由:XX市高级人民法院(XX)高刑终字第XX号判决书对于^v^彭XX 在定 罪和量刑上均有失公正,认定的事实亦有出入。
申诉请求:请求终审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此案。
事实和理由:
1.判决书定彭XX为伤害致死人命罪是不恰当的`。我认为彭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刘X平并未对彭或其他人造成任何人身威胁,彭XX没有必要用三棱刮刀来主持“正义”。他如果 真是出于“正义”,不是出于故意杀人的动机和目的,在刘X平赤手空拳的情况下,完全可 以采取劝阻和以理服人的方法。为什么要选择最要害的部位——心脏,并一刀剌死刘X平呢 ?
2.判决书认定事实有出入。判决书说修建队书记要去医院看病,刘X平进行拦截和挑衅, 这与事实不符。事实是:我母亲多次去找XX镇修建队要求解决工作问题,遭修建队队长袁 XX毒打。为此,我母亲找到XX区委和XX法院,但都未作处理,仍叫我母亲找修建队书 记。X月XX日我母亲找到书记杨XX后,又遭到书记的打骂。然后书记要坐卡车上医院,我 母亲拦车不让去,因他打了我母亲,问题还没有解决。可是他们强行把我母亲拉开,把车开 走了。我和我母亲也走路去了医院。在这个过程中,我弟弟刘X平根本不在场,何来的“拦 截”和“挑衅”呢?到了中午餐12点,刘X平找我母亲回家吃饭,彭XX从仓库里拿出三棱刮刀,一刀剌中刘X平的心脏然后穿过马路逃跑了。我弟弟怎么会跟他们“挑衅”?彭X X剌死我弟弟并逃跑,为什么判决书对此只字不提?
3.高级法院终审判决书以刑法第134条第2款之规定,判处彭XX有斯徒刑七年,实属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判刑太轻。本案被告人犯的是故意杀人 罪,应按我国刑法第XXX条惩处。为此,申诉人请求法院对此案重 新复查审理,依法对^v^彭XX从严惩处,替我弟弟刘X平伸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 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XXXXXX法院
申诉人:刘XX
XXXX年XX月XX日
第十七条 对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进行审查。
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审查申诉材料、原案法律文书,可以调取相关人民检察院审查报告、案件讨论记录等材料,可以听取申诉人、原案承办人员意见。
对于首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调阅原案卷宗进行审查,并听取申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律师意见。必要时可以采用公开听证方式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查结案:(一)原判决、裁定或者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的;(二)原案虽有瑕疵,但不足以影响原判决、裁定或者处理决定结论的;(三)其他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或者处理决定正确的。
对已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作出的结论正确,且已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作出合法合理答复,申诉人未提出新的理由的刑事申诉案件,可以审查结案。
第十九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办理:(一)原判决、裁定或者处理决定存在错误可能的;(二)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首次提出申诉的; (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
第二十条 原判决、裁定或者处理决定是否存在错误可能,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一)原判决、裁定或者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二)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存在矛盾或者可能是非法证据;(三)处理结论是否适当;(四)是否存在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形;(五)申诉人是否提出了可能改变原处理结论的新的证据;(六)办案人员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决定移送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制作刑事申诉案件移送函,连同申诉书,原判决、裁定、处理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复查文书等申诉材料移送刑事检察部门。
刑事申诉案件移送函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受理时间、申诉理由、审查情况、移送理由等内容。
对决定移送的刑事申诉案件,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调取原案卷宗,一并移送刑事检察部门。
第二十二条 对移送的刑事申诉案件,刑事检察部门应当对原案卷宗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或者处理决定正确的,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决定审查结案;认为原判决、裁定或者处理决定存在错误可能的,决定进行复查。
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首次提出申诉的,或者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决定进行复查。
第二十三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以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办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刑事检察部门对移送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自收到案件之日起三个月以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进行复查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报检察长决定,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调取卷宗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第二十四条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
(一)首次办理刑事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卷审查而未调卷的,或者应当进行复查而未复查的;(二)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未进行审查,或者未作出合法合理答复的;(三)其他办案质量不高,认为应当重新办理的。
接受交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重新办理结果向交办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审查报告。听取意见、释法说理、公开听证等活动应当制作笔录。
法定代表人:^v^,总经理。
申诉人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xx县人民法院于 xxx6年6月22日作出的(xxx6)xx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x6年11月8日作出的(xxx6)泸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事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两级法院作出的一、二审判决提出抗诉。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首先,一、二审判决以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和未对同杆架设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为由要xx公司担责,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就法律适用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是否构成违章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田坝村是1983年自建的低压电力线路的产权人,其于自行将闭路电视线及承载线同杆架设在自己的低压电力线路上,属该电力设施所有者的自主行为,不违反《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的规定,依法不属违章,不构成重大安全隐患。而一、二审判决依据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是违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并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事实上,一、二审判决对此既没有也无法引用相应的法律依据。显然,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就事実认定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一、二审判决仅凭部分当事人的口说,并无上级有关部门勒令xx公司限期或及时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为判决的依据,就牵强附会地认定同杆枷访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显然其认定的“对同杆架设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这一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而从二审中xx公司主动举出的新证据的来源看,该证据是一审庭审期间,xx县安监局应县政府要求,对电力公司请求撤除同杆架设问题的答复。从该证据的内容可知,即使排除了电力设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杆架设的情形,原有的同杆架设即电力设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杆架设也系历史遗留问题,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经相关部门联合普查并认定为严重威胁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此类同杆架设也同样不属“限期整改”的对象。何况,本案的同杆架设还不属于此类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杆架设。
其次,一、二审判决以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为由要xx公司担责,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关于“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二)移动、损坏传输线路、终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的规定,本案中,他人在未告知xx公司更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移动广电传输线路即闭路电视线和承载线,依法属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行为,xx公司本身作为被侵权方,其有权诉诸法律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至于xx公司何时发现被自己被侵权以及该线路被他人擅自非法移动后是否又造成第三人损害,与xx公司何干?
显然,xx公司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一、二审判决以“你的权利被侵犯了,未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你就有责任”的不合理逻辑,让被侵权的xx公司担责,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权利被侵犯这一事实决不能反过来成为被侵权者担责的理由。
退一步说,闭路电视线本身并不带电,不属高危作业,除非用户投诉闭路电视信号中断,否则xx公司就不应负有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对本案的主要责任人之一泸州玉宇电力公司,一、二审判决均回避了其存在的另两项违章行为及其一连串违章行为在本案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xx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一、二审判决要xx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根据xx县安办签发的《批复》所查明的事故原因:“电力公司要求村、社组织危改,且施工中,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将电杆固定线与闭路承重线(注:实际为铁丝线)重合并接,且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大路中间,又无绝缘设施,致王世清路过时触电身亡。这是电击死亡的第一间接原因。”从上可知,玉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违章行为至少有三:其一是电杆固定线与铁丝线重合并接,并未错开;其二是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道路中间,而非路侧。由于现场路窄,造成过往行人与该电杆固定线必然进行接触;其三是未设置绝缘设施,即未按照规定加装隔电子。上述三项违章行为共同作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关。也就是说,上述三项违章行为若能避免一项,则本案悲剧即可避免。而一、二审判决仅认定了其第一项违章行为,回避了第二项和第三项违章行为,更回避了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xx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鉴于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电击致死的,又鉴于玉宇电力公司存在多项违章行为(侵害行为)以及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一、二审判决却仅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而一、二审判决认定xx公司有两项“不作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二者对比,一、二审判决显失公正。显然,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对xx公司作出了错误的裁决。为此,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第185条之规定提起申诉,请求贵院依法提出抗诉,实施法律监督。
此 致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曾用名 ,化名 ,绰号),女, 出生,身份证号码,族,毕业,系,现住(户籍在)。( 先行政处罚,后刑事处罚)(被告人)曾因犯罪于年 月 日被 人民法院判处 , 年 月 日释放。因涉嫌 ,于 年 月 日被 刑事拘留,因涉嫌 犯罪,于年月日经 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逮捕,于 月 日由 逮捕。
本案由泰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 年 月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年 月 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和被告人的辩护人 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 年 月 日退回补充侦查,于年月日再次退回补充侦查,XX侦查机关(部门)经补查,于 年 月 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于 年 月 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人在逃的,注明“另案处理”,已处罚的,注明“已判处刑罚”,不负刑事责任的,注明“不负刑事责任”。首次出现时标注,用括号括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应标明制作出具机关。
本院认为, ,其行为触犯了《^v^刑法》第 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 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v^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泰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庆国
二〇xx年六月七日
1. 被告人现羁押于 看守所。
2.证据目录1份、证人名单1份,主要证据复印件 页。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申诉人:李某,女,汉族,19xx年10月3日出生,住某某某某镇西环北里8号。
申诉人不服西青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xx)某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申诉,恳望贵院予以抗诉。
申诉理由:原判决量刑畸轻。
申诉人认为应当对被告人从重判处刑罚,而原判决仅判处被告人二年六个月的刑罚,显属量刑畸轻。
通过侦察机关的侦察工作和庭审完全查明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申诉人认为有以下几个恶劣情节,应当对被告人从重判处刑罚。
(一) 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极深,被害人无辜受难。
被告人在深夜入室行凶,很可能导致难以救治的后果。
(二)被告人纠集多人,持械行凶,且案发后隐瞒犯罪事实,拒不交代同案共犯,认罪态度极为恶劣。
有大量证据证实被告人伙同他人犯罪,但被告人在数次供述及庭审中均不如实供述。
(三)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由于被告人的行为给申诉人造成了轻伤的严重后果,而被告人却逃离现场,逍遥法外长达七年之久。
(四)被告人的行为导致申诉人长期不能工作,给申诉人在经济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但被告人却没有给予申诉人任何补偿,可见其对其犯罪行为没有一丝悔意。
由以上可以看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极深,应当严惩。
而本案中对被告人仅判处二年六个月的刑罚,显然是量刑畸轻,不能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
所以特向贵院申诉,恳望贵院能够抗诉。
此致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李某某
事实:被申诉人经常拖发工资,根据约定,被申诉人承诺每月15日前必须发放工资,最近三个月未及时发放工资,20_年5月份的工资在20_年6月20日支付,20_年6月份的工资在20_年7月30日支付,20_年7月份的工资在20_年8月28日支付。
仲裁证据:
发放的工资邮件和银行卡帐户明细,被申诉人全体职工。
申诉理由:
根据《^v^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2、根据《^v^劳动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
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4、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5、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应当全额支付员工工资,并向员工支付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6、《违反^v^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的行为已经侵犯申诉人的劳动合法权益,故追加被申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加班工资、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的'的1倍的赔偿金。
申诉状是指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和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而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查案件的书状。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诉人________对_________人民法院__年__月__日( )字第___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事项的要点)
事实与理由
(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审判结果以及具体的申诉理由和法律依据)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XX市蔬菜种植场(被告),场址:XX市X区X乡。办公电话: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孟XX,男,xxx生,系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李XX;男,xxx年出生,系该场化肥采购员。、被申诉人:XX市某化肥厂(原告),厂址:XX市X区Xt
法定代表人:刘XX,男,系该厂厂长。办公电话:XXXXXXXX。
因XX市某化肥厂诉XX市蔬菜种植场合同纠纷一案,申诉人不服XX市X区人民法院xxx年4月14日民字第58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的理由和求如下:
1.被申诉人所述事实不清,故意回避关键细节;
2.被申诉人诉我方违约条件不实。
综上所述,申诉人重申,在与XX市某化肥厂的合同纠纷中,我方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对其提出的赔偿要求,请求予以撤销。
XX人民法院
申诉人:XX市蔬莱种植场(公章)
法人代表:孟XX
xxx年4月24日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即为生效判决。
如果是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如果是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提出申诉的期限法律并未加以限制,也就是说,判决、裁定生效后的任何时间都可提出申诉。
至于怎么把申诉书交上去,各地法院检察院实际操作中可能有所区别,你可以向工作人员咨询下。
申诉人:李______,男,_______岁,汉族,_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人。
被申诉人:郭______,男,______岁,汉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人。
案由:
要求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合理地解决我们房崖宅基地纠纷一案,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上述房屋宅基地是土改时农会分给我的。解放前郭______是我村18家后台之一,村中所有苛捐杂税均由其指派。我村解放时,郭随xxx跑到______县城藏匿起来,农会将其财产没收分配给贫穷农民。其中将郭的一座坐北向南院西屋瓦房3间和南屋地基三间分给贺______;北屋瓦房3间和东屋地基3间分给我。我一直执管居住至今。时隔40余年,即______年,郭以持有其祖父郭______土地证为由索要房子。当时经大队、公社、______县法院及______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均认为此房确系农会分给我的,分后并执管多年,郭一直未提出过争执,其土地证是错填和误填,依照法律和事实将此房判归我所有。______年郭又申诉到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期间,忽略了房子被分出去的事实,避开原一、二审的调查依据,没有分析郭______土地证的来历和事实,简单机械地视土地证为唯一依据,而将上述财产判归郭所有,我认为是错误的,应当纠正。其理由如下:
一、______年______县解放时郭投敌逃跑,当时农会除给郭留够住的房以后(郭当时3口人,留有瓦房3间,地基3间),将其余财产没收。因我当时4口人,无房子住,住公房内。农会干部将郭坐北向南院北屋瓦房3间和东屋地基3间分给我。______年土改时又确认给我。现有土改农会干部政治主任贺______、民兵营长贺______、农会主席贺______都证明北屋是给我的(一、二审卷可查),并出有书面证明,愿到庭作证。
二、郭一座坐北向南院其西屋和南屋地基分给贺______,北屋和东屋地基分给我。贺______的土地证上明明写着北至李______(见附件)。如果房子没分给我,为什么贺______的土地证上写着北至李______呢?
三、此房在我执管30余年期间,______年我将房子借给同村贺______居住至______、年。贺_ ____于______年归还我后,我一直居住使用至今(贺______的证明二审卷可查,现仍可到村调查)______年我在东屋地基上盖房两间。______年又将北屋西山墙处一棵3尺多围的大杨树砍用。郭全家人一直在家,从未提出任何争执和异议。
四、郭的土地证来历有疑。土改时因我村小人少,郭又是个有文化的人,当时的土地证是他帮助填写的(有证件附后)。由于农民没有文化,不认识字,对土地证的作用认识不足,我就是其中的一个。郭乘机大耍花招、将分给我的房屋填写在他祖父郭______的名下。他祖父土改初期就去世了,我村老年人陈______、贺______都可证明。我______年就开始住着此房,______年发证时郭______为什么不拿出土地证向我要房子呢?现在提出难道没有问题吗?郭就是利用填写土地证的机会从中捣鬼,现在出来进行反攻倒算,有些法院就看不出,还判他有理。
申诉请求: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撤销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民监判字第___号判决,维持原______地区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民上字第___号判决,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___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1、申诉书2份;
2、有关证明材料五份。
注意:
申诉状,是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或其他公民,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或有关单位提出申请,要求复查纠正的书状。
申诉状的结构形式与上诉状大致相同,也由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标题。写明“________申诉状”或“申诉状”即可。
第二部分,首部。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及其在诉讼中的地位等等。
第三部分,主部。包括案件来由,请求与理由两个部分。
①案件来由。
②请求与理由。这是申诉状的核心内容。
第四部分,尾部。包括申诉状所提交的法院名称、申诉人姓名、盖章、申诉日期和附项。
(一)书写人要求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权提出申诉的主体是不同的。刑事案件申诉人是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范围较大;民事案件申诉人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行政案件申诉人则仅限于当事人。
(二)内容要求.
1.首部
(1)标题。即为“刑事申诉书”“民事申诉书”“行政申诉书'’
(2)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K被告人提出申诉。先写申诉人(原审被告人),接着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和职务、住址。
L被告人亲属或其他公民提出申诉。先写申诉人(注明与被告人的关系),接着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刑事公诉案件申诉书,木用填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2.正文
(1)申诉的缘由。这一部分包括案件案由,原处理机关名称,处理时间,处理文书名称、字号,以及作不服处理的表示。如:申诉人因xx-案,不服xx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于XXXX年X月X日所作的字第X号一审或二审判决(或裁定、决定),提出申诉。
(2)请求事项。一般写明请求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解决什么问题,说明原审有什么不当之处,要求作怎么样的改变处理,如请求撤销(或变更)原裁决等等。
(3)事实与理由,主要是针对原判决错误之处,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分别加以阐述,并要提出有关证据、材料,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论证。
3.尾部
应写明接受申诉的机关名称,附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的`复印件及有关证据材料,申诉人签名盖章,写明申诉时间。
申诉书
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被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申诉人因XX-案,不服XX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于XXXX年X月X日所作的()字第X号一审或二审判决(或裁定、决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此致
XX人民法院
附:原审裁定书抄件一份
申诉人:XXX(签名或盖章)
XXXX年X月X日
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 、住址)
被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 、住址)
申诉人XXX因XXXX一案,不服XXX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XX 字第XX号刑事判决,提出申诉。
申诉的理由和请求如下:
XXXX人民法院
申诉人:(签名盖章)
XX年XX月XX日
三、申诉的时效
申诉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申诉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写明原终审法院名称)XXXXX第XXX号XX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提出申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申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终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
XXXX人民法院
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申诉状副本X份(按被申诉人人数确定份数)。
(注:民事、行政、刑事自诉各类案件申诉状的格式基本相同)
申诉书范文:刑事申诉状民事诉讼文书就到这里结束了,大家一定要认真阅读,希望能有所启发,对大家有所帮助。
如何写刑事申诉状
刑事申诉状怎么写?【1】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附:1.原审判决(或裁定) 份;
刑事案件如何申诉,刑事案件申诉书怎么写【2】
一、刑事案件如何申诉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具有刑事申诉主体资格的是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受委托的律师也可以代理申诉。
刑事案件如何申诉呢?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二) 人民检察院管辖申诉案件的具体范围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县级人民检察院以外的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7日内提出的申诉;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申诉人需提供以下申诉材料:
1、 申诉书一式两份,需是申诉人亲笔签名的原件,要注明联络方式。
2、 拟提出申诉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3、 其他证据材料。
(四)申诉书的格式
许多群众来检察院进行申诉时,没有申诉书。
申诉书是人民检察院接受刑事申诉所必须的材料。
刑事申诉书有法定的格式。
二、刑事案件申诉书怎么写
申诉人: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xxx。
申诉人因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v^一案,对某某县人民法院(20_)宜刑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_)洛少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20_)宜刑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_)洛少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
2、判决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认定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犯^v^罪,^v^受害人张某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审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刘某某和邵某某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v^张某某,^v^之说不能成立。
具体理由如下:
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刘某某、邵某某在被羁押期间,被公安办案人员刑讯逼供,逼供情况具体确定,该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辞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应予排除。
三、邵某某涉嫌犯罪时不满18周岁,提起公诉审判时不满18周岁,开庭审判时刚刚过了18岁生日3天,审判时无法定代理人和指定辩护人在场,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二审疏于审查,错误维持。
恳请贵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再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无罪。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程某某
20xx年x月x日
如何书写刑事申诉状?【3】
刑事申诉状是指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公民,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定或判决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复议纠正的书状。
书写刑事申诉状应注意写清楚以下几个问题:
①写清楚标题和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如申诉人系在押犯,应写明羁押场所)。
如系代理申诉,还要写明代理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②写清案由,即因何案不服何地人民法院何年何号的刑事裁判。
③写清申诉请求,是要求撤销原裁判还是变更原裁判。
④写清事实与理由,包括案件的基本事实情况(特别是新的事实)、需要列举的证据和法律适用的情况,要对原审裁判中的问题进行说明和论述,把要求撤销或变更原裁判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以及法律依据说清楚、讲充分。
⑤写清向谁申诉,如此致某人民检察院(或法院)。
⑥写清申诉人的姓名和申诉状具状日期。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完善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程序,根据《^v^刑事诉讼法》《^v^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原案办理与申诉办理相分离;(二)全案复查,公开公正;(三)实事求是,依法纠错;(四)释法说理,化解矛盾。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复查,繁简分流,规范有序,切实提高案件办理质效。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根据办案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答复等方式,公开、公正处理案件。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应当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检察院刑事申诉书1
申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华,又名张华,男,1x2x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v^员,中专文化,是广州市A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退休干部,现住罗定市黎少镇沿江路102号。
申诉人因涉嫌盗窃一案,不服罗定市人民法院(1xxx)罗法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xxx0)云中法审监刑申字第XX号通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xxx1)粤高法审监申第XX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现向贵院提起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请求贵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重新审理此案。
事实与理由: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莫须有的事实和证据认定被告人犯盗窃罪,并以此适用相关法律错误判处被告人刑罚,此案为明显的冤假错案。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不清。
(一)三个计量单相表从安装时便没有接入零线,导致三个单相表没有零线回路,造成计量电度不准,此为供电方黎少电站错误安装所致,申诉人并无任何改装盗接行为。1xx7年7月22日,廖来、招永彬是黎少电站的私人承包老板,为取非法之利,诬告用户私自更换漏电保护开关为石板闸刀开关,将原电源的零线剪断不插入三个动力电表,造成计量误差为由,诬告用户窃电,不向上级生产主管部门反映,蛮不讲理,在当天强行将厂的单相照明和三相动力用电全部剪断,中断供电,然后向申诉人勒索40万元,但因其无理,后来一减再减到5万元,因勒索不成,又将厂的自来水管拆除,中断供水进行恐吓。为了维护合法的权益,申诉人首先向镇政府、镇供电所、市供电局电力科反映情况,这三个单位均说是私人承包的,不属他们管,于是在市公安局局长接访日,向公安局反映,接待的朱副局长解释说,电的问题另有法律不同其他盗窃案和刑事案,我们公安局不懂电,此案不属管辖范围。最后申诉人唯有向市政府、市人大反映情况。
1xx7年11月4日,罗定市政府和市人大委托罗定市供电局派出检查人员到案件现场检查,其中市供电局三个职能部门(用电科、安监科、计量室),市人大、镇供电所所长李国森、镇政府、镇建办、黎少电站廖来、招永彬和申诉人工厂员工共20多人参与配合检查。经法定程序检查,黎少电站招永彬承认自己安装错误,三个单相表从安装时就没有接入零线,导致没有零线回路,造成计量电度不准,市供电局计量室主任李叶恩依据现场证据确定的事实,依法拟订用电检查结果协议书,供电方黎少电站廖来当众签字确认,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复印件,原件在市供电局处存档,市人大也有备案。此协议由多部门、多人组成联合检查组作出,这份检查结果协议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是有效的法律依据(见附件一),也经过供电方的签名确认,作为原始的检查结果,应当成为认定电力装置安装事实的权威证据。
(二)原审判决认定供电方更换电度表(照明用),电度表还是不转,此认定与事实不符。从供电方安装计量装置以后,电表一直在转,申诉人也如电表所显示的读数交纳相应电费,此有黎少电站收取电费的发票为证。原审判决在缺乏相应证据的情况下如此认定事实与案件的真实情况存在严重矛盾。
(三)原审判决认定申诉人盗窃电力价值元与事实不符,严重夸大了误差数额。根据本案的《重新鉴定》所述:“三只作动力计量的单相电能表电压回路没有接入零线(即b处断开),电能表之间的电压回路相联接,构成中性点不接地的星形接线方式。该接电方式在三相负载同时运行但不平衡时和两负载运行时,计量会有较大的误差。”事实上,由于供电方错误安装计量装置所导致的计量误差,经供电部门权威工程师确认,其误差值大约在12%左右,而申诉人工厂自1xx5年投产用电以来电费共计15000多元,在法院开庭审理时主审法官已核对确认过该数额,按当时的收费标准计算出来的误差值是1x00多元,并非判决所认可的元。
本案纠纷的缘起是作为供电方的黎少电站故意错误安装计量装置,导致少计少收申诉人相应的电费,不存在申诉人改装盗接计量装置盗窃电的问题。此案为一般的民事纠纷案件,依据民法及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供电方应承担因自身过错所造成的法律责任,而出于公平及受益的原则,申诉人应补交按照正确计量读数的相应电费。罗定市人民检察院错误将该案定性为刑事案件并提起公诉,而原审法院在违背事实和缺乏案件证据的情况下错误认定案件事实并判处刑罚。
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严重不足。
(一)本案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1xxx年x月14日云浮市电力局出具的《关于罗定市黎少镇华发塑胶厂用电情况的重新鉴定》。但该重新鉴定在取得程序和鉴定结论上存在严重错误,法院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其一,该证据的获取程序违法。1xxx年x月x日,云浮市电力工业局派员到申诉人处重新检查时,在没有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不怪审核批准后,就赴用户执行查电,违反《电力法》检查程序,第十七条,并且在检查现场上,破坏厂受电线路设施剪断多处,造成电力不能运行事故,至今已经六年,还没有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修复,使厂无法恢复用电生产,触犯《电力法》法律责任第60条。同时违反《电力法》检查纪律第23条的规定,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不得在检查现场上替代电工作业,是违法实行检查、执行措施,同时在整个检查过程中并没有出示《用电检查证》,检查结束后也没有依法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或《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交由申诉人签收,已严重违反《^v^电力法》第5x条、《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17、1x、1x、22、23条的相关规定,如此违反程序得出的证据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其二,该证据的鉴定结论错误。该鉴定第三点指出:“三只作动力计量的单相电能表电压回路没有接入零线(即b处断开),电能表之间的电压回路相联接,构成中性点不接地的星形接线方式。该接电方式在三相负载同时运行但不平衡时和两负载运行时,计量会有较大的误差。”事实上,该计量电表的安装错误,所导致的计量误差大约为12%,并非很大。第四点指出:“已经换下的漏电开关接在计量装置后,无法确定漏电开关的产权所属。如果产权属电管站,用户私自更换漏电开关的行为属违章用电;如果产权属用户,用户更换漏电开关,则不属违章用电。”如此可见,本案中,鉴定部门并不能准确界定漏电开关的产权所属,也就是不能当然地认定申诉人有窃电的行为。另一证据供电局的权威人确认,接在计量装置后的安装开关,对所有工厂企事业单位及民宅住户都有这个开关,不管是什么开关。户权是属用户,是众所皆知的,鉴定用户更换漏电开关,不属违章用电,更何况造成计量装置错误安装的责任并不在申诉人,而是供电方故意错误安装所致。
关于常用申诉书例文
申诉人(一审,二审原告):罗东,男,1971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居委,原平远县中医院职工。
一审,二审被告: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教育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欧真志, 该厅厅长。
申诉人因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越法行初字第99号行政裁定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_)穗中法行终字第412号行政裁定,特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直接受理申诉人罗东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违法作出复函一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违法作出复函一案。从1993年8月至今,申诉人一直写信向原省劳动局局长孔令渊局长,甘兆炯局长;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方潮贵厅长,刘友君厅长申诉,并且多次上访,均无结果,不得已于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能依据《^v^行政诉讼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越秀区人民法院在已经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费,至今尚未退还)的情况下,又以此案不属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上诉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v^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六款”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致使申诉人有冤无处伸,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申诉人认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省劳动局的涉案复函,属于上级机关针对下级机关作出的工作指导意见,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这种说法不能成立。《^v^行政诉讼法》开宗明义, 在第1条中就指出了颁布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 该条该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这样做,也才能体现行政诉讼法的目的。
具体理由如下:
一、粤劳仲字[1993]03号复函,是原广东省劳动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的公文处理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v^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行)发【1991】19号第一条 受案范围:“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中行驶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1 、复函针对的是特定的公民。
从复函标题来看,《关于罗东同志被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指名道姓,有特定的具体对象。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九条第12款“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很明显,这份发函是属于行政乱作为。
2 、复函有特定的具体事项。
从复函正文来看,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处就申诉人的用工身份下了结论:“县中医院1986年12月18日招收罗东为合同制工人是正确的”,“县中医院决定解除罗东同志的劳动合同,也是符合规定的”,当时复函经办人欧阳光华也在文件中签名:“根据平远县劳动局提供的材料,罗东属于合同制工人”。
根据^v^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2条:“.关于“函”的效力 。“函”作为主要文种之一,与其他主要文种,同样具有由制发机关权限决定的法定效力。”
可见,该复函对申诉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的法律事实作了肯定与认可,并进行了宣告的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政确认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
3 、复函是单方面行为。
从复函结尾来看,在抄送梅州市劳动局、平远县劳动局的同时,也抄送给罗东同志。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可见,当时经办人欧阳光华没有依法行政。
以上几个方面足以证明,这份复函是针对申诉人而发出的单方面行为,已经完全形成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一审二审法院《行政裁定书》中的“经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的答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一审,二审法院片面地听取被告没有任何根据和证明的说法来作为裁决的依据,是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实、证据不清楚,就应予调查核实,决不能轻信被告一方的自述。
二、粤劳仲字(93)03号复函对申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严重的危害。
1990 年劳动纠纷发生后,申诉人多次向平远县劳动局局长反映,无果;多次向梅州市劳动局局长反映,亦无果;最后被迫向当时广东省劳动局孔令渊局长反映,还是无果。
劳动部门那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的机关衙门作风,政府工作人员那种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官僚主义心态,把一件本不复杂的,本应该在基层解决的劳动纠纷,人为扩大化,至今仍然没有解决。
被告一审答辩时辩称“由于原告已于1991年7月向平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案已经进入仲裁程序,平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享有该案仲裁权的主体,应依法作出仲裁裁决”。
既然如此,明眼人都可以看出,平远县劳动局当年为什么自己一直不仲裁,却在1993年越级向上写请示报告?此时广东省劳动局经办人欧阳光华也不分青红皂白,跨级向下作出答复?答案令人匪夷所思,其中的猫腻不得而知。
总之,粤劳仲字[1993]03号复函,无论从内容、形式来看,都是明显违反《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
“ 笔下是人命关天,纸上是财产万千”, 书写正确的公文,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行文,这是作为机关工作人员最基本的素质和修养。
粤劳仲字(93)03号复函结尾,冕冠堂皇“请当地劳动、^v^门关心他,协助其早日就业”,看似很有人情味,实质在事实上却恰恰相反,多年来,对原告产生极其严重的影响,使原告到处受到冷落白眼,每次到当地劳动、^v^门寻求解决问题,都会受到责问:你的问题省上仲裁了!一句话甩过来:你的问题省里仲裁了!自己出广州找省劳动厅去!三任平远县中医院长;四任平远县卫生局长都冷嘲热讽,置之不理。
平远县有关部门领导声称:你一个残疾人,还想与政府叫劲?你用自己的钱,我用公家的钱,看你还能坚持多久?我一句话,你罗东就得跑上一年半载。
三,粤劳仲字(93)03号复函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而是一种行政裁决,具有强制力,应该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
二审法院法官口头多次表述该复函是“行政内部系统运作问题,是内部行政行为,法院无权审查”,众所周知,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系统内部的行政机构和公务员所实施的行政行为。
很明显,我不是劳动系统内部的人员。粤劳仲字(93)03号复函是原广东省劳动局主持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事务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活动,是一种行政裁决,具有强制力,它应该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
四,粤劳仲字(93)03号复函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的目的,行政行为没有合理的动机,行政行为没有考虑特定对象的感受。
如果,广东省劳动厅坚持认为“原省劳动局的`涉案复函,属于上级机关针对下级机关作出的工作指导意见,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请自己举证证明复函的合法性。试问:你们发这份复函的目的,意义何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v^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行)发【1991】19号第四条第30款“被告在第一审庭审结束前,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依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和第54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既然被告把自己的复函说得一无是处,那么请自行撤销吧。
五、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原告存在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涉及民众的权利,法院不应偷懒。
自从被告1993年8月作出复函后,在这的时间里,原告一直用写信、电话电报信访、个人上访等正常渠道,通过合法途径向被告申诉,经历了四任厅长,被告一直没做任何表示,置之不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公民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可以申请延长期限”,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因此,原告愤而拿起法律武器,通过人民法院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有法律依据的。
六、一审,二审法院迫于行政压力,办案程序不规范,漠视群众的利益,《行政裁定书》经审理查明的那段话,通篇照抄、甚至照搬被告的粤劳仲[1993]03号复函内容。
一审,二审法院不做深入的调查研究,甚至连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明(如书证,举证申请书)也未详细去看,也未详细调查核实 ,就以粤劳仲字[1993]03号复函为依据进行裁定,是一种极端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
一审法院201月23日受理后,至4月22日发出《行政裁定书》,对举证申请书看都不看,置之不理,没有设身处地的为弱势群体说话,而是迫于行政机关的严重干扰,草率了解,是不公正的。
被告一直在狡辩“粤劳仲[1993]03号复函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对原告没有产生严重的影响”,这些情况,为什么原审法院不去核实呢?《裁定书》中不但不追究违法者的责任,而且直接的接受被告的狡辩,这是一个非常荒唐的《行政裁定书》。
原告认为,一审,二审法院不以事实、证据为依据,而轻信被告的口述草率地作出裁决,是违反法律、法规的。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依法追究被告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纠正其错误,特依《行政诉讼法》第6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粤高法发[]22号)之规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贵院能依法撤销原裁定,直接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不断申诉生死冤屈的劳动者:罗东
X月XX日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具有刑事申诉主体资格的是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受委托的律师也可以代理申诉。刑事案件如何申诉呢?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二) 人民检察院管辖申诉案件的具体范围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县级人民检察院以外的`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7日内提出的申诉;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申诉人需提供以下申诉材料:
1、 申诉书一式两份,需是申诉人亲笔签名的原件,要注明联络方式。
2、 拟提出申诉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3、 其他证据材料。
(四)申诉书的格式
许多群众来检察院进行申诉时,没有申诉书。申诉书是人民检察院接受刑事申诉所必须的材料。刑事申诉书有法定的格式。
申诉人:刘××(被害人死者刘×平之兄),男,31岁,汉族,××市人
案由:××市高级人民法院(××)高刑终字第××号判决书对于^v^彭×× 在定 罪和量刑上均有失公正,认定的事实亦有出入。
申诉请求:
请求终审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此案。
事实和理由:
1.判决书定彭XX为伤害致死人命罪是不恰当的。我认为彭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刘X平并未对彭或其他人造成任何人身威胁,彭XX没有必要用三棱刮刀来主持“正义”。他如果真是出于“正义”,不是出于故意杀人的动机和目的,在刘X平赤手空拳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采取劝阻和以理服人的方法。为什么要选择最要害的部位——心脏,并一刀剌死刘X平呢 ?
2.判决书认定事实有出入。判决书说修建队书记要去医院看病,刘X平进行拦截和挑衅 ,这与事实不符。事实是:我母亲多次去找XX镇修建队要求解决工作问题,遭修建队队长袁XX毒打。为此,我母亲找到XX区委和XX法院,但都未作处理,仍叫我母亲找修建队书记。6月19日我母亲找到书记杨XX后,又遭到书记的打骂。然后书记要坐卡车上医院,我母亲拦车不让去,因他打了我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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