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29
2023-03-20
2023-06-27
2023-07-05
在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范文(通用6篇)
2023-06-15
更新时间:2023-11-17 17:08:25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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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范文(通用6篇)
2023-06-15
(一)《^v^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中,所述的是“生产经营”属于概括性解释,但行政处罚时应分清其“生产”“经营”“生产经营”等情形,才能确定情节的严重性。本案中,陈述人的行为仅仅是“经营”,且并未造成任何的食品安全事故。
(二)上述两法条确定的是同一法条同一条款中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同一性质的概述,故本案中情节只能确定认定为同一性质行为,不应分开予以阐述,并分开作出相应的处罚,其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本案中,陈述人经营过期食品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只能认定为系同一性质的行为,不应分开阐述并分开予以处罚,其无形加重处罚力度。
(三)《XXX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六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从法律目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案件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方面,结合以下情节进行综合裁量:(一)违法产品的风险性;(二)涉案产品的数量、货值金额;(三)违法行为的侵害对象和持续时间;(四)当事人配合查处表现及整改情况;(五)其他依法应当考虑的裁量因素。”,以及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三)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并在查处时找车将货物拉走,其主观上有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且未造成实质的食品安全损害事故,应酌情认定为情节轻微,且应适用减轻处罚的裁量。
(四)《XXX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部分)》第五点参照《^v^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适用情形与自由裁量基准进行了规范,其确定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罚款并非一定并处,也可单独予以处罚。本案中,陈述人认为,综合上述情形,仅应该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应再处罚款。
赵继源:
身份证号码:43102219860908
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漠江路310号人才交流中心
赵继源核安全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阳江核电厂1号机组大修期间,你在20xx年3月22日干预设备冷却水系统水箱水位报警的处理过程中,未按程序操作,导致余热排出系统泵全停运6分钟,违反了核电厂运行技术规格书要求,且事件发生后未按程序记录事件。
以上事实,有《关于呈报阳江核电厂1号机组执行Y1APG001RF充水排气时导致RRI水箱低低水位运行事件报告的函》(广阳江函〔20xx〕44号)、《关于报送〈阳江核电厂1号机组执行Y1APG001RF充水排气时导致余热排出泵全停运6分钟运行事件调查报告〉的函》(环华南核函〔20xx〕50号)、20xx年5月5日调查形成的询问笔录5份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部分中“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运行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运行限值和条件,并保证遵守”的规定,以及《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报告准则”的要求。
我局于20xx年6月28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于20xx年6月28日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接受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核安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xx〕55号)及《送达回证》(国核安送〔20xx〕06号)和你《关于接受行政处罚的函》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执照持有者违章操纵的,国家核xxx可给予警告的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国家核xxx)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
20xx年7月26日
_________罚[ ] 号
当事人: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当事人_______________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
(违法事实与证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单位认为:当事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行为已违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规定,本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___________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____或 ____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尊敬的xx:
你局 xx行政处罚通知书收悉。因对你局告知书所认定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和依据持有异议,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听证。
(单位或个人签章)
年 月 日
《听证申请书》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依据《xxx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后,被处罚单位提出听证申请时使用;
3、填写要求:
“ ”处:分别填写作出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名称和处罚文书文号。
4、本申请书为A4竖式一式两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装入税务档案。
申请人:xxx
20xx年06月15日
单位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地 址: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天津公馆
根据《^v^银行业监督管理法》、《^v^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分行违规办理同业业务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分行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你分行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分行于20xx年12月23日用自有资金15亿元投资a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用于向b公司发放委托贷款15亿元,委托贷款用于b公司归还其母公司——c公司替其支付的河西某地块的土地出让金。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该笔业务的实质为你分行通过以自有资金投资定向资管计划变相用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b公司融资15亿元,用于其支付土地出让金;你分行未按规定对同业投资业务计提风险资产;该笔业务定期存单质押未记账。
以上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十二条、《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第二点的规定,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第九条、《^v^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对你分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
你分行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款专用账户。账户名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会计部,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账号:750807。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处罚机关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依据《^v^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9月15日
陈述人在XX城区经营粮食生意已经十多年,一直以来遵守粮食安全的相关规定,从未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也没有客户投诉和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处理。此次因负责人年事较高,在粮食进货环节中,疏忽大意造成。现陈述人家庭主要以此作为生活的经济来源,且家庭成员多病经常住院,需要长期治疗;且此次查处后,陈述人家庭造成大量的经济损失。陈述人知道事情的严重性,今后一定把好粮食进口关、保存关、销售关,保障好粮食流通环节的安全,并积极学习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此后不再发生类似情形。
综上所述,陈述人已经知道事情的严重性,请求贵局综合所有情形,给予陈述人减轻处罚的决定。特此陈述申辩,请予以支持。
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陈述人:
时 间:
(一)生产日期为20_年11月6日,保质期为六个月的“XXX米”,其保质期至20_年5月5日届满。至贵局查处时仍有3125KG未销售存于仓库,其并非陈述人故意导致,是因再次进货后堆码时未注意,将其埋于底部。该批次大米共有10吨,于20_年11月6日向黑龙江省XXX有限公司购买,其至保质期届满前购买人没有特定人群,没有数量较大的批发行为。
(二)标注生产日期为20_年4月29日的“芦海明珠”,是20_年5月4日陈述人到XXX粮食批发市场购买豌豆时购进,因此批次豌豆数量不足10吨,货车载重不足10吨时不发车,遂匆忙购买该批次粮食(共800KG)整车装车。其也并非陈述人故意为之,而是疏忽大意过失,未仔细查看标注生产日期导致。至贵局查处时该批次大米未售出。
(三)20_年6月19日贵局查处时,陈述人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积极配合找车拉走粮食。“XXX米”虽超过保质期,“XXX珠”牌大米虽标注生产日期有误,但其并未销售,更没有产生实质的食品安全损害。
答辩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市××路××号。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被答辩人:×××彩板活动房厂,地址:××市××镇××路××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厂长。
第三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省××县××乡××村。暂住××市××镇××路××号。
因被答辩人×××彩板活动房厂不服答辩人作出的×人社工认[ ] ××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现答辩如下:
一、根据被答辩人《行政起诉状》诉称:“原告单位注册地在××市××县,被告认定第三人为工伤,不仅超越工伤认定管辖权,而且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这种说法是完全没有依据的。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18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只要对照这条规定,即不言自明。第三人受伤事故,发生在答辩人管辖范围内,却要求答辩人到其注册地调查,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被答辩人未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为第三人办理工伤保险,按照上述规定,答辩人理应为之受理认定。第三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因此,答辩人认定为工伤,
二、被答辩人诉称“第三人系醉酒导致受伤,不应认定工伤”,缺乏事实证据。答辩人派人到该项目经营部施工工地调查核实时,被答辩人施工管理人员说,第三人上班前后经常喝酒,但并未说其醉酒。而“喝酒”与“醉酒”,其性质完全不同。如果第三人确系“醉酒”上班,被答辩人管理人员为何不予以制止呢?答辩人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前,曾书面告知被答辩人举证,但被答辩人一直未提供“醉酒”证据。因此,被答辩人以第三人“醉酒”为由否定工伤的理由难以成立。
三、经调查,第三人与同事一起在安装门架时碰到顶上高压线,结果被电触伤。从事故原因分析,原告也难逃其咎,负有一定责任。因为施工前明知顶上有高压线,却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致造成这样意外事故。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出的该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规准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申诉,维持答辩人所作的该工伤认定。
×××人民法院
答辩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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