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29
2023-03-20
2023-06-27
2023-07-05
在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范文(通用6篇)
2023-06-15
更新时间:2023-11-19 10:16:47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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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5
在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范文(通用6篇)
2023-06-15
xx县卫生局:
本人xxx,20xx年6月26日不慎将_右肱骨内髁斯脱性骨折_,住xx县中医院外二科手术治疗期间,xx县中医院对患者极不负责,错误引导患者,致患者生命健康而不顾,不按《职业医师法》行医、治疗。
患者主治大夫xxx剥夺患者选择权、知情权,外请县医院已被xx县卫生局停止在xx县医院手术大夫xxx为其做手术,xxx大夫在患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请xxx大夫给患者手术已属违法。
一小块骨头五次手术导致患者伤残
一、受xx县卫生局委托,由xxx市医学会做出的医疗鉴定结论:_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_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_
二、受xx县鑫源律师事务所委托,由xxx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_xxx之伤残评定为玖级伤残。_
申请人请求xx县卫生局以《民事办案简明手册》第五章医疗事故的赔偿第四十七条之规定:_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
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及协商确定的赔偿金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_
请求事项:
1、患者即申请人请求xx县中医院的上级主管部门xx县卫生局制作赔偿协议书,并陈述医疗事故的原因。
2、请求xx县卫生局对xx县中医院医疗事故的赔偿金额计算标准拿出法律依据。
3、请求xx县中医院法定代表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
申请人:xxx
日期: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0月x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就诊,经B超探察为胆结石,并住院接受被申请人的腹腔镜取石手术建议。20xx年10月x日,申请人接受了腹腔镜取石手术。20xx年10月x日,申请人被开腹修补胆总管及左右肝管失败。20xx年10月日,申请人因胆管损伤,腹腔感染,双侧胸腔积液,切口及重复切口感染严重及重度贫血,重度营养不良转至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干疗外科抢救。经长达60多天的全力抢救和治疗后,保住了性命。现在康复阶段,半年后需要再进行胆肠吻合手术。
根据上述事实,申请人认为:
一,20xx年10月线、日,申请人被推进手术台,接受腹腔镜取石手术,术中发现石头过大(直径超过3CM),被申请人没有及时改变手术方案,仍然用直径仅为―1CM的腹腔镜野蛮取石,造成申请人总胆管及左右肝管断裂,而被申请人并未及时进行修补就结束了手术。被申请人违反医疗常规,未对申请人做细致全面的正确诊断而盲目手术,术中发现问题也未及时调整手术方案,以直径―1CM的腹腔镜头去取直径大于3CM以上的结石,毫无客观依据,凭借主观臆断,盲目蛮干,草率从事。导致申请人胆肝管损伤的事实充分说明了是被申请人的过失行为所致。
二,20xx年10月x日,申请人开始出现胆漏并黄疸症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开腹缝补胆管手术,荒唐的是,被申请人不能胜任胆管修补手术,却坚持开腹。后以未找到胆管为由,没有进行胆汁引流,又将切口缝合,导致申请人出现重度腹膜炎合并双侧胸腔积液。在既不请示上级医生,又不及时将申请人转院的情况下,任由申请人在病房中躺了三天,直至病情加重濒临死亡,不得已术后第二天就离开病房前往个旧的被申请人主管医生才匆匆赶回医院,将申请人转至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干疗外科,经过全力抢救入院60多天后才保住了性命。这一损害结果,完全是被申请人违反了技术操作规范和医疗常规所造成的。而被申请人主管医生也严重违反了《_执业医师法》,没有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术后被申请人未及时进行切口清创和引流,导致申请人的切口及重复切口出现重度感染,被申请人未尽到应尽的医治和护理义务,是造成申请人人身多重损害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在明知申请人病情已经很严重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告知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使申请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疗和护理,造成申请人身体损害,病情迅速恶化,濒临死亡的边缘。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及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医疗及护理常规,诊查失误,手术错误,抢救不力,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申请人人身损害,病情恶化(虽经抢救脱离危险,但还需要再进行一次胆肠吻合手术。)因果关系明显。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为了更加清晰明确地证实被申请人的过错行为,特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请求贵局给予依法鉴定。
申请人:xx
日期:XX年XX月XX日
证据分类:书证
证据页码:第x页-第x页
证明对象:证明原告小美向医疗美容门诊部转款3万元,原告小美履行了付款义务。
以上证据材料:共计2份,共计20页
提交人(签名、盖章或捺印):
提交日期:年月日
证据收到时间:
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8.违约责任: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均是双方共同协商议定,非合同法所指明的一方所制定的格式文本,双方需在本协议书的每一页下方签字按右手食指手印。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立即成立生效,双方均承诺且确认本协议是合法、真实、不可解除、不可撤销的民事合同,受法律保护,是一次性解决双方因医疗美容纠纷所发生的法定各项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文书。甲方如果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向乙方支付上诉赔款的十倍人民币的违约金;乙方如果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则除退还其依据本协议所取得的元人民币的补偿费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该费用的十倍人民币的违约金。9.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贰份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一份,为乙方与患者的身份关系证明材料或授权文件。10.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甲方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乙方/乙方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甲方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手印)见证人:(签字)年月日
申请人之妻xx因突发失语、左侧肢体功能障碍4小时于XX年10月4日入住被申请人处,入院诊断为:1.脑出血;2.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3.脑梗死恢复期;4.颅内动脉瘤。
诊疗经过:经过26天住院治疗,于XX年10月30日出院,出院诊断情况:患者失语较前有所好转,右侧肢体偏瘫。事实,申请人出院后,病情并未如医院所述,实际情况更加严重,目前完全失语,肢体不但偏瘫,且逐渐萎缩,接近植物人状态,让申请人全家陷入了精神崩溃状态。经咨询医疗专家,申请人目前病情加重的原因是因被申请人的诊疗过错造成,原因是医师行微创引流术,部位偏离,误伤神经。为此,特申请依法鉴定。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日期:
一、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医疗事故中患者的举证责任和权利:
举证责任倒置只是将原来患者的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义务转至医方身上,患者无须花费精力金钱去证明医方有过错,但这并无损于患者的举证权利,只要有确实的证据,患者依然可以提交给法院。特别是在医院举出全部都是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时,作为原告的患者如果不能掌握必要的证据,就会陷于被动的局面。
所以患者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后,依然应积极地收集证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姿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xxx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根据这一规定取得的病例资料复印件仍有权利向法院提供,以防止医院在具征过程中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同时对于上述医院举证的证据种类,如患者能够掌握,都可以向法院举证。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案件字号】(20_)京03民终60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慧【审理法官】张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凯润婷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叶琪【当事人】北京凯润婷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叶琪【当事人-个人】叶琪【当事人-公司】北京凯润婷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思川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思川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思川【代理律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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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北京凯润婷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被告】叶琪
【本院观点】《_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
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过错无过错诚实信用原则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_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
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_本案中,经鉴
定,凯润婷公司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且该行为与叶琪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并占主要原因,故凯润婷公司应当对叶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
况,酌情确定凯润婷公司根据其过错承担95%的责任,叶琪承担5%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
予以确认。关于凯润婷公司上诉称叶琪的损害结果属于合理的并发症,且其没有及时就诊也
是导致后续结果发生的原因,应由叶琪承担自行承担50%责任的意见,凯润婷公司的现有证
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亦不足以反驳鉴定意见,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信。关于
凯润婷公司不同意退还全部38万元手术费,仅同意退还第二次手术费10万元的意见,根据
卷宗记载,凯润婷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明确同意退还叶琪手术费用38万元,故本院对其该项上
诉意见亦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凯润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
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_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023元,由北京凯润婷医疗美容医
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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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_-08-2202:59:4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_年1月26日,叶琪因“自述双侧胸部外形小影
响外观_至凯润婷公司处就诊,凯润婷公司经相关检查后,确定治疗方案:双侧胸部自体脂肪
活性脂肪细胞丰胸。凯润婷公司于20_年1月26日10时至10时30分为叶琪行“双侧胸部
自体脂肪活性细胞丰胸_治疗。20_年3月20日,叶琪因“自述双侧胸部依然偏小,影响外
观_再次至凯润婷公司处就诊,凯润婷公司于20_年3月20日为叶琪行“双侧胸部自体脂肪
活性细胞丰胸_治疗。上述两次就诊,叶琪共向凯润婷公司支付38万元医疗费。叶琪主张
因凯润婷公司对叶琪的过错诊疗行为,导致叶琪术后出现双侧胸大小不一致,双方发生争
议,以致该案诉讼。
叶琪的就诊情况及病历情况如下:
北京凯润婷医疗美容医
院门诊病历:
记录日期:20_年1月26日。主诉:自述双侧胸部外形小影响外观。
现病史:自述双侧胸部偏小影响外观,要求改善。专科情况:双侧胸部肤色无外观改变无红
肿破溃,未及肿物。诊断:双侧胸部自体活性脂肪细胞丰胸。治疗方案:双侧胸部自体脂肪
活性脂肪细胞丰胸。手术时间:20_年1月26日10时00分开始,10时30分完毕,共用0
小时30分钟。手术名称:双侧胸部自体脂肪活性细胞丰胸。手术经过:设计满意后,于局麻
下行脐周自体脂肪活性细胞取出,于局麻下取出200ML左右均匀注入双侧胸部后满意。记
录时间:20_年3月20日。主诉:自述双侧胸部依然偏小,影响外观。现病史:顾客自述
双侧胸部偏小影响外观,要求继续加大。专科情况:双侧胸部外观大小对称,皮肤无红肿破
溃。诊断:双侧自体脂肪丰胸术后。治疗方案:双侧自体脂肪活性细胞丰胸。手术时间:
20_年3月20日13时00分开始,13时30分完毕,共用0小时30分钟。手术名称:双侧
胸部自体脂肪活性细胞丰胸。手术经过:设计满意后,于局麻下行脐周脂肪活性细胞取出,
于局麻下约200ML左右均匀注射双侧胸部后满意。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
(304医院):就诊日期:20_年10月22日。“脂肪移植_隆胸术后2年,两侧乳房
肿物1年余,需行局部注射治疗。PE:双侧乳房不对称,右乳房下象限见局部皮肤硬块,质
硬,皮肤色素改变,色素沉着。面积较大。Rx:建议MRI检查,必要时行手术探查。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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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日期:20_年12月12日。病史同前。PE:右侧乳腺组织皮肤色素沉着,局部肿物,乳房
下皱襞移位,注射物移位,右侧乳房变形严重,左侧乳房内象限局部肿物。Rx:建议MRI,
必要时行手术探查。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叶琪申请,商双方当事人同意,北京中正
司法鉴定所对凯润婷公司对叶琪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如有过错,与叶琪的损害后果之间是
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等事项进行司法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中正司法鉴定所
【20_】临鉴字第1396号),鉴定意见为:凯润婷公司在对叶琪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
过错行为:1.未尽告知义务;2.未完善术前检查、排除手术禁忌,存在不足;3.术前准备不
充分;4.依据规范自体脂肪吸出后应进行清洗、过滤、去除纤维结缔组织,但病历中未见相
关记录,视为手术处理不当;5.医方对患者乳房大小及手术效果评估不足;6.医方术后处理
欠妥,对脂肪成活重视不足。(二)医方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中的第1项、第2项、第3项、
第4项、第5项、第6项与被鉴定人叶琪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占
主要原因。最终的责任程度尚需委托方结合本案其他证据材料进一步确定。
该鉴定意
见书分析说明部分载:“(一)关于被鉴定人叶琪在北京凯润婷医疗美容医院就诊过程的简
要情况:被鉴定人叶琪于20_年1月26日因“自述双侧胸部外形小影响外观_就诊于医方,
经相关检查后制定治疗方案:双侧胸部自体脂肪活性脂肪细胞丰胸。于20_年1月26日10
时00分-10时30分行“双侧胸部自体脂肪活性细胞丰胸_治疗。患者于20_年3月20日因
“自述双侧胸部依然偏小,影响外观_再次就诊于医方,于20_年3月20日13:00-13:30
行“双侧胸部自体脂肪活性细胞丰胸_治疗。(二)关于北京凯润婷医疗美容医院对被鉴
定人叶琪诊疗行为的评价:1.关于告知义务的分析。《医事法》患者知情同意的前提是患者
从医生处获知有关疾病病情、可选择治疗方案以及每一治疗方案的利弊后果这3方面信息。
患者应知悉治疗的信息,对患者来说是权利,对医生而言则是医生的充分说明的义务。患者
有权知道疾病名称、病情、治疗方案、预后情形。医师解说病情时,应用浅显易知的口语、
生活用语,不可用难深难懂的学术用语,以增进沟通的效果。患者有权知道手术原因、手术
成功率或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危险,医生有说明的义务。审阅病历材料,医方为患者实施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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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手术治疗前未见相关的沟通记录,尤其是术前与患者沟通预期达到的效果的相关记录及手
术并发症,术后也未见注意事项的相关医嘱,因此视为医方未尽告知义务。
2.关于医
方诊疗过程的分析。《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美容医学分册》隆乳技术:(一)自体脂肪注射隆
乳术:【适应证】1.身体较肥胖,乳腺发育不良。2.生育哺乳后乳腺萎缩或双侧乳房大小不
对称,拒绝用其他代用品隆乳者。【禁忌证】1.乳房区或全身有炎症感染。2.身体瘦弱无法
抽出脂肪。【术前检查】1.专科检查确认双乳区及吸脂区有无炎症、包块等疾患,乳腺有无
增生。2.实验室检查心电图、血常规,必要时行乳腺超声波等检查。【术前准备】术区备
皮,吸脂区及乳房设计画线,将吸脂瓶及导管消毒。【手术操作要点】1.局部麻醉;静脉复
合麻醉;气管内插管麻醉。2.常规消毒铺巾。3.常规抽吸皮下脂肪,手术要轻柔,尽量减少
脂肪球的破坏。4.将吸出的脂肪清洗、过滤,除去纤维结缔组织。5.将过滤后的脂肪颗粒经
乳房上外方注入乳腺后间隙。【术后处理】后做理疗,促进血液循环,以保证脂肪大
部分成活。拆线后可做适当按摩。【并发症】1.感染。2.血肿。3.双侧不对称。4.脂肪
液化、坏死,形成包块和硬结。清除液化、坏死,切除硬结。5.脂肪吸收。可二次填充。
审阅病历材料,(1)患者20_年1月26日、20_年3月20日分别因自觉双侧胸部
外形小影响外观就诊于医方,医方经初步检查后拟行双侧胸部自体活性脂肪细胞丰胸治疗,
诊治方案符合常规。(2)在医方病历中未见术前常规的检查,如全身炎症感染是禁忌证,那
么手术前最基本应进行感染的相关检查,排除手术禁忌,因此医方存在未完善术前检查、排
除手术禁忌的过错。(3)依据上述规范,术前需吸脂区及乳房设计画线,在病历中也未见相
关记录,视为医方术前准备不充分。(4)依据规范自体脂肪吸出后应进行清洗、过滤、去除
纤维结缔组织,但病历中未见相关记录,视为手术处理不当。(5)隆乳技术的适应证主要是
对患者小乳症进行校正的,在医方病历的术前查体中未见关于乳房大小的描述,在术后也未
见对患者手术效果评估的记载,视为医方对患者乳房大小及手术效果评估不足。(6)依据规
范术后应进行理疗,促进脂肪大部分成活,但在医方病历中未见相关治疗及医嘱,医方术后
处理欠妥,对脂肪成活重视不足。……_上述鉴定意见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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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琪认为凯润婷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凯润婷公司不认可其过错及因果关系,但双方均表示
不申请重新鉴定、鉴定人出庭及补充鉴定。叶琪为上述司法鉴定预交了鉴定费15000
元。叶琪称其就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因未保留证据,故无证据提交,但表示其因凯润
婷公司的过错诊疗往返上海北京8次解决治疗及医疗争议事宜,凯润婷公司仅认可往返4
次,但表示不同意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侵权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医疗行为存在
过错并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本案中经司法鉴定,凯润婷公司的诊疗行为存在过
失,与叶琪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凯润婷公司虽不认可该鉴定意见,但未提交
有效证据反驳,该院采信该鉴定意见。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凯润婷公司对叶琪
的相关合理损失承担95%的赔偿责任。关于医疗费,凯润婷公司同意返还叶琪医疗费38万
元,该院不持异议。
关于误工费,叶琪未举证证明因误工减少的损失,对此请求,该
院不予支持。
关于交通费、住宿费,该院结合双方陈述及叶琪为就诊和解决争议发生
的实际情况,根据日常经验法则,酌情确定凯润婷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关于精神
损害抚慰金,凯润婷公司的过错医疗行为导致了叶琪实际损害,但叶琪主张过高,对过高部
分,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律师费,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该院不予支持。关于司法
鉴定费,因凯润婷公司主要过错导致本案诉讼及叶琪争议解决,故此笔费用由凯润婷公司负
担。关于后续治疗费,因尚未实际发生,待实际发生后,叶琪可另行主张。综上,一
审法院依照《_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_民事诉讼法》第
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凯润婷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叶
琪医疗费38万元、交通费5600元、住宿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鉴定费
15000;二、驳回叶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_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凯润婷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凯润婷公司承担50%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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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凯润婷公司退还叶琪第二次的手术费用10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叶琪承担。事实和理
由:第一,一审判决判定承担比例错误。叶琪是第二次手术后出现并发症,术后的并发症是
经过《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美容医学分册》认可的,受限于现在的医疗水平,并不是凯润婷公
司造成的。叶琪没有及时就诊也是导致后续结果发生的原因,应该由叶琪自行承担相应的后
果。第二,一审判决认定手术费用为38万的事实不清。第一次手术是成功的,叶琪提交的所
有证据都无法证明第一次手术有问题,而且所有的证据指向的都是第二次手术,凯润婷公司
只同意承担退还叶琪第二次手术的费用。
综上所述,凯润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
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_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凯润婷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与叶琪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_)京03民终602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凯润婷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某某院富力家园A9-6。
法定代表人:尚旭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庆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琪。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川,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凯润婷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润婷公司)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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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叶琪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_)京0105民初
67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_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
制,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凯润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庆辉、被上诉人叶琪的委
托诉讼代理人李思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凯润婷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凯润婷公司承担
50%的责任,凯润婷公司退还叶琪第二次的手术费用10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叶琪承
担。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判决判定承担比例错误。叶琪是第二次手术后出现并发
症,术后的并发症是经过《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美容医学分册》认可的,受限于现在的医
疗水平,并不是凯润婷公司造成的。叶琪没有及时就诊也是导致后续结果发生的原因,
应该由叶琪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第二,一审判决认定手术费用为38万的事实不清。第
一次手术是成功的,叶琪提交的所有证据都无法证明第一次手术有问题,而且所有的证
据指向的都是第二次手术,凯润婷公司只同意承担退还叶琪第二次手术的费用。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叶琪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凯润婷公司的上诉请求。凯
润婷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鉴定意见显示凯润婷公司存在六项过错,这
六项过错存在于第一次和第二次手术,与对叶琪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叶琪发现问
题后,一直与凯润婷公司沟通,凯润婷公司也在指导进行康复,是凯润婷公司的指导延
误了叶琪及时进行治疗。叶琪作为一个爱美人士不可能放任自己的健康状况恶化下去。
一审中,叶琪就认为凯润婷公司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但因为诉讼经济叶琪没有提出上
诉。关于退还手术费的问题,两次手术是统一的医疗行为,凯润婷公司在一审时已经明
确同意退还手术费38万元,但上诉时又不同意退还第一次手术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之所以进行第二次手术是因为第一次术后两个乳房大小不一,凯润婷公司并未举证证明
叶琪第一次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
正确,请求驳回凯润婷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8/15
原告诉称
叶琪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凯润婷公司赔偿叶琪医疗费38万
元、误工费6万元、交通费8960元、住宿费110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律师
费4万元,鉴定费15000元;2.要求凯润婷公司承担叶琪后续治疗费,具体费用不详,
尚未实际发生。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_年1月26日,叶琪因“自述双侧胸部外
形小影响外观_至凯润婷公司处就诊,凯润婷公司经相关检查后,确定治疗方案:双侧胸
部自体脂肪活性脂肪细胞丰胸。凯润婷公司于20_年1月26日10时至10时30分为叶
琪行“双侧胸部自体脂肪活性细胞丰胸_治疗。20_年3月20日,叶琪因“自述双侧胸
部依然偏小,影响外观_再次至凯润婷公司处就诊,凯润婷公司于20_年3月20日为叶
琪行“双侧胸部自体脂肪活性细胞丰胸_治疗。上述两次就诊,叶琪共向凯润婷公司支付
38万元医疗费。
叶琪主张因凯润婷公司对叶琪的过错诊疗行为,导致叶琪术后出现双侧胸大小不
一致,双方发生争议,以致该案诉讼。
叶琪的就诊情况及病历情况如下:
北京凯润婷医疗美容医院门诊病历:
记录日期:20_年1月26日。主诉:自述双侧胸部外形小影响外观。现病史:
自述双侧胸部偏小影响外观,要求改善。专科情况:双侧胸部肤色无外观改变无红肿破
溃,未及肿物。诊断:双侧胸部自体活性脂肪细胞丰胸。治疗方案:双侧胸部自体脂肪
活性脂肪细胞丰胸。手术时间:20_年1月26日10时00分开始,10时30分完毕,共
用0小时30分钟。手术名称:双侧胸部自体脂肪活性细胞丰胸。手术经过:设计满意
后,于局麻下行脐周自体脂肪活性细胞取出,于局麻下取出200ML左右均匀注入双侧胸
部后满意。
记录时间:20_年3月20日。主诉:自述双侧胸部依然偏小,影响外观。现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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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顾客自述双侧胸部偏小影响外观,要求继续加大。专科情况:双侧胸部外观大小对称,皮肤无红肿破溃。诊断:双侧自体脂肪丰胸术后。治疗方案:双侧自体脂肪活性细胞丰胸。手术时间:20_年3月20日13时00分开始,13时30分完毕,共用0小时30分钟。手术名称:双侧胸部自体脂肪活性细胞丰胸。手术经过:设计满意后,于局麻下行脐周脂肪活性细胞取出,于局麻下约200ML左右均匀注射双侧胸部后满意。
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304医院):就诊日期:20_年10月22日。“脂肪移植_隆胸术后2年,两侧乳房肿物1年余,需行局部注射治疗。PE:双侧乳房不对称,右乳房下象限见局部皮肤硬块,质硬,皮肤色素改变,色素沉着。面积较大。Rx:建议MRI检查,必要时行手术探查。就诊日期:20_年12月12日。病史同前。PE:右侧乳腺组织皮肤色素沉着,局部肿物,乳房下皱襞移位,注射物移位,右侧乳房变形严重,左侧乳房内象限局部肿物。Rx:建议MRI,必要时行手术探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叶琪申请,商双方当事人同意,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对凯润婷公司对叶琪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如有过错,与叶琪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等事项进行司法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中正司法鉴定所【20_】临鉴字第1396号),鉴定意见为:凯润婷公司在对叶琪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1.未尽告知义务;2.未完善术前检查、排除手术禁忌,存在不足;3.术前准备不充分;4.依据规范自体脂肪吸出后应进行清洗、过滤、去除纤维结缔组织,但病历中未见相关记录,视为手术处理不当;5.医方对患者乳房大小及手术效果评估不足;6.医方术后处理欠妥,对脂肪成活重视不足。(二)医方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中的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与被鉴定人叶琪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占主要原因。最终的责任程度尚需委托方结合本案其他证据材料进一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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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部分载:“(一)关于被鉴定人叶琪在北京凯润婷医疗美容医院就诊过程的简要情况:被鉴定人叶琪于20_年1月26日因“自述双侧胸部外形小影响外观_就诊于医方,经相关检查后制定治疗方案:双侧胸部自体脂肪活性脂肪细胞丰胸。于20_年1月26日10时00分-10时30分行“双侧胸部自体脂肪活性细胞丰胸_治疗。患者于20_年3月20日因“自述双侧胸部依然偏小,影响外观_再次就诊于医方,于20_年3月20日13:00-13:30行“双侧胸部自体脂肪活性细胞丰胸_治疗。
(二)关于北京凯润婷医疗美容医院对被鉴定人叶琪诊疗行为的评价:1.关于告知义务的分析。《医事法》患者知情同意的前提是患者从医生处获知有关疾病病情、可选择治疗方案以及每一治疗方案的利弊后果这3方面信息。患者应知悉治疗的信息,对患者来说是权利,对医生而言则是医生的充分说明的义务。患者有权知道疾病名称、病情、治疗方案、预后情形。医师解说病情时,应用浅显易知的口语、生活用语,不可用难深难懂的学术用语,以增进沟通的效果。患者有权知道手术原因、手术成功率或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危险,医生有说明的义务。审阅病历材料,医方为患者实施隆胸手术治疗前未见相关的沟通记录,尤其是术前与患者沟通预期达到的效果的相关记录及手术并发症,术后也未见注意事项的相关医嘱,因此视为医方未尽告知义务。
2.关于医方诊疗过程的分析。《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美容医学分册》隆乳技术:(一)自体脂肪注射隆乳术:【适应证】1.身体较肥胖,乳腺发育不良。2.生育哺乳后乳腺萎缩或双侧乳房大小不对称,拒绝用其他代用品隆乳者。【禁忌证】1.乳房区或全身有炎症感染。2.身体瘦弱无法抽出脂肪。【术前检查】1.专科检查确认双乳区及吸脂区有无炎症、包块等疾患,乳腺有无增生。2.实验室检查心电图、血常规,必要时行乳腺超声波等检查。【术前准备】术区备皮,吸脂区及乳房设计画线,将吸脂瓶及导管消毒。【手术操作要点】1.局部麻醉;静脉复合麻醉;气管内插管麻醉。2.常规消毒铺巾。3.常规抽吸皮下脂肪,手术要轻柔,尽量减少脂肪球的破坏。4.将吸出的脂肪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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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过滤,除去纤维结缔组织。5.将过滤后的脂肪颗粒经乳房上外方注入乳腺后间隙。
【术后处理】后做理疗,促进血液循环,以保证脂肪大部分成活。拆线后可
做适当按摩。【并发症】1.感染。2.血肿。3.双侧不对称。4.脂肪液化、坏死,形成包
块和硬结。清除液化、坏死,切除硬结。5.脂肪吸收。可二次填充。
审阅病历材料,(1)患者20_年1月26日、20_年3月20日分别因自觉双侧
胸部外形小影响外观就诊于医方,医方经初步检查后拟行双侧胸部自体活性脂肪细胞丰
胸治疗,诊治方案符合常规。(2)在医方病历中未见术前常规的检查,如全身炎症感染
是禁忌证,那么手术前最基本应进行感染的相关检查,排除手术禁忌,因此医方存在未
完善术前检查、排除手术禁忌的过错。(3)依据上述规范,术前需吸脂区及乳房设计画
线,在病历中也未见相关记录,视为医方术前准备不充分。(4)依据规范自体脂肪吸出
后应进行清洗、过滤、去除纤维结缔组织,但病历中未见相关记录,视为手术处理不
当。(5)隆乳技术的适应证主要是对患者小乳症进行校正的,在医方病历的术前查体中
未见关于乳房大小的描述,在术后也未见对患者手术效果评估的记载,视为医方对患者
乳房大小及手术效果评估不足。(6)依据规范术后应进行理疗,促进脂肪大部分成活,
但在医方病历中未见相关治疗及医嘱,医方术后处理欠妥,对脂肪成活重视不足。……_
上述鉴定意见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真实性,叶琪认为凯润婷公司应承担全
部责任,凯润婷公司不认可其过错及因果关系,但双方均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鉴定人
出庭及补充鉴定。
叶琪为上述司法鉴定预交了鉴定费15000元。
叶琪称其就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因未保留证据,故无证据提交,但表示其因
凯润婷公司的过错诊疗往返上海北京8次解决治疗及医疗争议事宜,凯润婷公司仅认可
往返4次,但表示不同意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侵权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医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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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存在过错并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本案中经司法鉴定,凯润婷公司的诊疗行
为存在过失,与叶琪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凯润婷公司虽不认可该鉴定意
见,但未提交有效证据反驳,该院采信该鉴定意见。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凯润婷公司对叶琪的相关合理损失承担95%的赔偿责任。
关于医疗费,凯润婷公司同意返还叶琪医疗费38万元,该院不持异议。
关于误工费,叶琪未举证证明因误工减少的损失,对此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交通费、住宿费,该院结合双方陈述及叶琪为就诊和解决争议发生的实际情
况,根据日常经验法则,酌情确定凯润婷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凯润婷公司的过错医疗行为导致了叶琪实际损害,但叶琪
主张过高,对过高部分,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律师费,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司法鉴定费,因凯润婷公司主要过错导致本案诉讼及叶琪争议解决,故此笔
费用由凯润婷公司负担。
关于后续治疗费,因尚未实际发生,待实际发生后,叶琪可另行主张。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_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凯润婷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
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叶琪医疗费38万元、交通费5600元、住宿费3000元、精神损害
抚慰金5万元、鉴定费15000;二、驳回叶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
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_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_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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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_本案
中,经鉴定,凯润婷公司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且该行为与叶琪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
的因果关系,并占主要原因,故凯润婷公司应当对叶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凯润婷公司根据其过错承担95%的责任,叶琪承担5%的责
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凯润婷公司上诉称叶琪的损害结果属于合理的并发
症,且其没有及时就诊也是导致后续结果发生的原因,应由叶琪承担自行承担50%责任的
意见,凯润婷公司的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亦不足以反驳鉴定意见,故本院对
其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信。关于凯润婷公司不同意退还全部38万元手术费,仅同意退还
第二次手术费10万元的意见,根据卷宗记载,凯润婷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明确同意退还叶
琪手术费用38万元,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意见亦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凯润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
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_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
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23元,由北京凯润婷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慧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董沛
法官助理魏举
书记员陈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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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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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xx,女,汉族,xx年8月13日出生,xx班学生,住xx楼3单元12号。
被执行人:xx医院,住所地:xx路189号。
请求事项
1、强制执行生效的(xx)豫法民提字第xx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所列明的xx之款项。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医疗损害赔偿一案,业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14日作出(20xx)豫法民提字第100号判决:xx市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xx医疗损害赔偿款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_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人民医院拒绝给付金钱。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申请人:xx宇
9月28日
申请人:陈某鞯,男/女,汉族,生于XXXX年X月XX日,住XXXX.
被申请人:XXX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
委托代理人:有无都可
请求事项:依法认定申请人XXXXX的受伤为工伤.
事实及理由:XXX公司于XXX年XX月XX日聘请申请人陈XXXX到该公司从事XXXXX工作。陈XXX于XX年X月XX日在XXXXXX工作过程中,因XXXXX导致陈XXXXXX......
本文章主要介绍了赔偿申请书,工伤赔偿申请书的范本(强制执行)等一系列的相关知识,并提供专业律师的免费解答。
申请人:王**,男,1980年5月11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公司职工,住北京市**区**街道**楼**单元**号,电话:*********
被申请人:北京市******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李**职务:董事长
电话:********邮编:1000**
申请事项......
个人医疗救助申请书格式比较简单,一般格式如下:
1、首先患者需要了解的就是自己的户口所在地的政府的名称,以便在申请书开头明确的写出是向哪里申请。
2、然后患者需要了解自身基础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以及自己的家庭住址等等,以便政府进行进一步信息确认,以及申请批准后也能够保证救助金准确无误到自己手里。
3、第三需要陈述申请理由,这里面需要详细叙述自己的病状以及家庭条件,而且情况一定要尽量的保证真实,最好是能够在申请书当中附上自己的病例的复印件,这样能够方便审核的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而主治医生徐志坚当时并未按照规定向我告知道服用该药品可能存在的风险,也未能避免对我产生不利后果,从他与公司负责人卢晓蓉的交谈中能感知到他们之间有某些潜规则的存在,个人认为该次医疗事故的发生并非偶然,具备由主治医生徐志坚主导而潜意识制造的可能性,我对主治医生徐志坚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表示质疑,在进行特殊检查之前没有征询患者意见,他违背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他没有根据患者的实际病情和医疗机构应当运用的医学原理和技术方法,也没有按照医疗常规向患者提供具体医疗处置方式和服务,未尽到勤勉谨慎的注意义务,而是采用非常规的方法(鼻腔取新生物),以致对患者造成了非医疗必须的损伤后果,臆想颠覆病因事实,以达到帮助厂方规避为受到职业伤害的员工提供医疗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所受到的损伤,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可以判定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相关规定,我向贵院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赔偿:
1、误工费:自向贵院提出申请之日起,截止获取赔偿之日,每月以惠州市20xx年城镇居民的年平均收入21278元/12月为基数计算。
2、车旅费:自向贵院提出申请之日起,截止获取赔偿之日,因参与赔偿活动所产生的车费和住宿费,以惠州市公务员出差标准及有效票据为准。
3、生活补助:自向贵院提出申请之日起,截止获取赔偿之日,因参与赔偿活动所必须的生活费用,以惠州市公务员出差标准为基数。
4、残疾生活补助费:按照医疗伤残三级甲等(既六级伤残)赔偿标准,以惠州市20xx年城镇居民平均收入21278为基数,医院应当赔偿生活补助费:21278元/年x20年x50%=212780元。
5、精神损伤抚慰金:按照医疗伤残三级甲等(既六级伤残)赔偿标准,以惠州市20xx年城镇居民平均收入21278为基数,医院应当赔偿生活补助费:21278元/年x3年=63834元。
6、对主治医生徐志坚违背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做出严肃的行政或纪律处分。
望贵院的社工部及其医患关系处理办公室相关领导能积极正面、及时有效地予以处理,谢谢!
申请人:xx
证据分类:电子数据
证据页码:第x页-第x页
证明对象:证明医疗美容门诊部院长张某认可原告在医疗美容门诊部接受了医疗美容服务,并约定由医疗美容门诊部院长张某亲自提供“综合鼻整形术”、“自体脂肪面部填充术”等医疗服务,并承认全部手术由某普通医师实施。原告与被告之间口头达成了”医疗美容服务合同“,且被告未按照约定提供医疗服务,刻意隐瞒手术实际主刀医生身份,是欺诈行为。
1、依法强制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人民币__________元;
2、依法强制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案件受理费、鉴定费__________元;
3、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直至被申请人履行完毕为止;
4、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的依据:
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已经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该判决书的内容且已超过履行期限。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住所:21号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终止双方的业务合作行为,将申请人托管给被申请人的业务及资产交还给被申请人,由被申请人返还相应的价值1150万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可得利益损失450万元。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在与申请人合作期间,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签订停止竞争协议,申请人上千万的垫资投入不能正常经营,过万线已架设的分配电缆因不能吸收新用户被闲置,申请人预期收益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其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包括两个方面:一是20xx年2月至合作期满期间,不能吸收新用户导致的利润损失;一是合作期满后,申请人因不能吸收新用户造成终端用户减少,导致交还给被申请人终端用户减少,被申请人返还价值相应减少的损失。
现申请人依据双方签订的《业务代理合作补充协议》第十一条,如发生争议的一方可向岳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的约定,特申请贵会予以仲裁。
申请人:
尊敬的鹤煤八矿工伤鉴定小组的领导您们好:
我叫师家方,现年59岁,我自1974年参加工作至__年10月退休,期间一直在鹤壁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煤矿从事井下工作38年零8个月,长期接触矿尘,__年10月到龄退休,并于__年10月14日参加离岗前的身体检查,__年11月18日经鹤壁煤业有限公司总医院诊断为尘肺壹期后经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专家组鉴定为七级工伤,矿上理应按照国家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对我给予经济赔偿,然而从__年11月至今我多次找矿上有关科室部门申请工伤赔偿,由于诸多原因至今尚未对我赔付,这几年我的身体经常胸闷气短、呼吸困难、四肢乏力、心情低落。
今日闻悉矿上成立了工伤鉴定赔偿小组,我的心情顿如拨云见日,所以恳请矿工伤鉴定小组的领导们按照国家工伤保险赔偿条例给我办理为盼。
申请人:师家方恳盼
20_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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