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自我辩护范文(必备18篇)

更新时间:2023-11-19 12:47:51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开庭自我辩护范文1

1、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2、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3、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4、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5、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开庭自我辩护范文2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xx省xx市xx律师事务所依法理解本案被告人张xx之亲属许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xx的一审辩护人。理解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超多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张xx作案的证据

公诉人所列举的能够据以认定张杀人的证据主要有两个:一是xx公安局对被害人和被告人所作的血刑试验结论,二是被告人身上的伤良。由于其他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确实发生,但并不能证明罪犯是谁,因此,我仅就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看法。

关于血刑试验结论。根据xx公安局所制作的刑事科学鉴定书,死都血型为B型,xxxx内^v^为A型,犯罪嫌疑人张xx血型为A型,唾液为A型,公诉人遂将此认定为张杀人的一条主要证据。对此,我作为辩护人认为,死者xxxx内^v^与犯罪嫌疑人张xx同属一种血型,并不能证明就是张xx作的案。因为现代法医学认为血型鉴定毕竟不同于DNA指纹鉴定,它只能作排除认定,而不能作同一认定。具体到本案来看,死者xxxx内^v^为A型,能够据此排除血型的B型、O型人作案的可能性,但不能得出必然是张xx作案的结论。因为世界上A型血的人有很多。

关于被告人身上的伤痕认定。根据公诉人带给的照片,张xx的伤痕均在右侧,即右侧肩部、右耳后、右额和右手。这是与张xx的供述相一致的。张xx对此的解释是:案发第二天上午正值家里买煤,他作为家中唯一的男子干体力活是责无旁贷的,由于肩挑、肩背和爬楼梯,造成了身体右部的多处划伤。按常理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解释是有待辩证分析的,但我们能够透过张xx身上的伤痕构成时间来具体分析他的这一供述是否真实。按照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笔xx是在xx年xx月xx日xx时许作的案,这也就是说,张xx身上、耳后及额上的伤应构成于此时,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在案发当天,并没有人发现他有伤。因为案发当天下午,张xx去单位值班,单位里的人并未看见他的脸上、额上有伤。张xx单位的同事刘xx和王xx带给的书面证据证明。并且,张xx当天值完班回家后,邻居也未曾见过其脸上、额上有伤。

二、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的张xx的作案时间

无论是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书,还是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公诉意见,都认定被告人张xx是在xx年xx月xx日xx许作的案。但当天xx时左右,张xx单位的同事刘xx和王xx以及门卫黄xx都能证明张xx在单位值班。这有刘xx、王xx和黄xx带给的书面证词予以证明。而且,张xx在单位值班时,所翻阅的报纸和所作的读书笔记也能证明张xx在xx月xx日xx时许不在作案现场。以上证据与张xx本人的辩解相印证,证明了张xx在xx时许没有作案时间。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认定被告人张xx作案的证据严重不足。因为事关人命,我认为人民法院在采证时不可不慎。我请求人民法院根据xx年xx月xx日修正实施《^v^刑事诉讼法》第xx条第xx款之规定,宣判被告人张xx无罪。

辩护人:xx律师

开庭自我辩护范文3

1、关于态度问题

辩护人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提供法律上的意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帮助审判机关弄清案情,从而作出公正判决,使被告人受到公平合理的裁判。

2、关于辩护的内容

这要根据不同的具体案情,突出主要观点,不能不分主次,面面俱到,以防主要观点被冲淡。有的应从认定事实上进行辩护,有的应从适用法律上进行辩护,有的则应在适用刑罚方面,有所侧重,或者还应该从别的方面进行辩护。不管从哪方面,都要突出主要观点。辩护词写得好坏,不在于篇幅长短,而在于所提出的观点,是否清楚,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关于辩护词的格式

辩护词分序言、理由、结论三部分。序言部分,要说明辩护人出庭的合法身份和出庭任务,说明开庭前进行活动情况和对本案的基本看法。理由部分要针对起诉的控告,从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和条件来辩护。结论部分,要提出结论性意见,以便使法庭成员明了辩护词的基本观点。

开庭自我辩护范文4

虽然本案侦查活动发生在新刑诉法颁布实施之前,并不绝对要求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但辩护人通过仔细阅览侦查机关选择性地录制的录像,却发现了很多问题,该证据不仅不能排除非法取证的可能,而且有欲盖弥彰之嫌。诸如被告人刘某某神态怪异,眼神漂移不定,有侦查人员翻纸提示的声音,还伴随着侦查人员的提示本能的“哦”的回应声音。这与被告人刘某某庭审陈述的录制影像时有办案人员在后面举着提示板的情景能够印证。另外,侦查机关制作的侦查卷宗未附有录像资料录制时间、讯问人、制作说明等,不能排除剪接、删减的违法可能,也无法辨别其真伪,因此侦查机关制作的录音录像不仅不能证明其讯问程序的合法性,相反却通过录像资料反映出侦查讯问程序存在的诸多问题。

开庭自我辩护范文5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后征得本人同意,由xxx律师事务所的xxx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认真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作为辩护律师我们首先对在这起事件中造成被害人的伤害表示深深地遗憾,。现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对被告人量刑时参考:

一、辩护人认为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比较符合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罪,也就是说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具有防卫过当情节。

理由1:认定故意伤害罪不能客观归罪,不能只看行为的后果而不考虑其他方面。毕竟要依据行为人也就是被告人的故意内容来认定。针对该案,被告人主观上不是出于伤害故意。

理由2:从故意伤害罪的主观上分析,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身体受到伤害,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这里的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但是从公诉机关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上看,各证人的证言在被告人凤用刀伤害被害人一节相互矛盾,即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具有伤害故意。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充其量是防卫过当导致的伤害故意。

理由3:从防卫过当这种情节的构成要件上讲,被告人在主观方面很明显是间接故意。

综合上述理由,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罪。

二、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

三、被害人对事情的发生有过错。

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综上,请求法院能够采纳上述辩护意见后依法减轻判决。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开庭自我辩护范文6

法庭辩护词

法庭辩护词的主要结构:一般由前言、辩护理由、结束语三部分组成。

【前 言】

(主要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

(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结束语】

(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

年 月 日

开庭自我辩护范文7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赵某父亲赵某某委托,并经被告人赵某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开庭之前,我审阅了本案公诉人提交的案卷材料,听取了赵某本人对本案相关问题的陈述,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本案被告人有以下可以从轻、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xxx

二、xxx

三、xxx

四、xxx

综上所述,被告人赵某在整个共同伤害犯罪中起次要的、辅助的作用,只是受被告人赵某兵指使联络了被告人丁某铜,且没有实施对被害人温某某伤害的犯罪行为;是从犯;其在犯罪后认罪态度良好,具有真诚的悔罪表现,且系初犯,没有任何犯罪前科。因此,请求法庭在量刑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对被告人赵某给予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早日重归社会的机会。

辩护人:xx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xxxx年xx月xx日

开庭自我辩护范文8

根据刑法以及相关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必须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等四个特征。四个特征之间具有内在的有机联系而不可分割,组织特征是构成基础,经济特征是保障,行为特征是表现方式,非法控制特征是前三项特征的延伸结果,反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目标和现实社会危害性,也是最本质的特征。任何一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只要不具备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就不构成本罪。而本案中一审认定的刘某某等人实施的组织领导黑社会犯罪行为不符合上述的任何一个特征,因此辩护人提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辩护意见。

针对黑社会性质犯罪必须具备的组织特征,重点论述了本案指控的违法犯罪行为绝大部分都发生在一审认定的20_年才形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之前的近十年时间里,而20_年之后的行为又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犯罪特征,本案被告人人数达不到黑社会组织的规模,被告人之间关系松散,远达不到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的紧密程度和层级结构,同时也不具备有组织犯罪的规则、议事场所等条件。

针对黑社会性质犯罪必须具备的经济特征,重点论述了刘某某等人没有通过有组织地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一审认定刘某某等人获取的经济利益,实际上不仅都事出有因,而且都归各行为人所有,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有,刘某某等人获取的经济利益并没有支持一审判决认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活动。

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具备的行为特征,着重论证刘某某等人行为无论人数多少,都属于个人偶发性、突发性的行为,没有事前预谋,更不体现组织意志,暴力程度有限,后果并不严重,不属于有组织的暴力犯罪。

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具备的非法控制特征,着重强调本案并不具有一审判决认定的被害人不敢报案给当地群众造成了恐慌的事实和情况,被告人刘某某不是无故惹事生非,为炫耀势力、强化地位,任意选择侵害对象。且本案中的被害人基本都和刘某某相识、甚至私交甚好,本案不具有“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的特点。

开庭自我辩护范文9

自我辩护是第一性的权利,他人辩护则是依附于自我辩护权而存在的第二性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自我辩护先于他人而存在,后者是前者的必要补充,是实现前者的手段与途径。厘清自我辩护的意义,才能更好发挥自我辩护的作用,强化他人辩护的理论根基。

刑事诉讼中的被追诉人以一己之力面对强大的公权力机关,当其被动陷入由国家发动的、专业法律人员实施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甚至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时,控诉方和被追诉方的力量处于严重失衡的状态。

身处复杂的法律程序之中,背负沉重的社会舆论和心理压力,被追诉人需要能够抵御国家不当侵害、与之平等对抗的武器。

自我辩护就是武装被追诉人的重要诉讼权利!只有允许被追诉人就控诉进行反驳、申辩、辩解,使被追诉人拥有与追诉方对话的权利,才可能实现双方的平等对抗。

开庭自我辩护范文10

根据《^v^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自我辩护的这种状况在刑事案件当中是很少见的,因为很多时候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司法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是案件的直接当事人,和案件相关的一些材料也不可能直接让犯罪嫌疑人接触到,但法律是允许自我辩护的。

开庭自我辩护范文11

所谓的自我辩护在目前的刑事诉讼规范体系内并没有进行定义。顾名思义,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其中反驳是指出对方的意见不合事实或没有道理,说出自己的意见,否定别人的意见;申辩就是依据事实或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提出自己的观点或理由;辩解则是依据客观事实及法律针对控方提出的证据予以辩护及向法官作出解释。

对于辩护权,更直观的是以律师辩护为主要形式的他人辩护,对于自我辩护的认识,需要放置在辩护权的概念之下,与他人辩护的区别和联系中予以辨析。

(一)从行使主体来看,他人辩护中,辩护权享有主体和辩护权行使主体是二元的,也就是分别隶属于被追诉人和辩护人,律师在为“他人”辩护。对于自我辩护而言,权利主体和行使主体是一致的,也就是被追诉人为自己辩护。目的都是为了使追诉人形成与办案机关对抗的“武器”,降低乃至于消解控诉的罪名。

(二)从行使时间来看,他人辩护时,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或申请法律援助;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或申请法律援助。

自我辩护行使的时间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的全部阶段,当然早于他人辩护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即一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被追诉人即可行使自我辩护权。

(三)从权利内容来说,自我辩护与他人辩护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更重要的是要形成合力。

1.相同之处在于,辩护权可以从消极方面与积极方面、实体方面与程序方面进行构建。既包括对指控进行消极否认的权利,也包括积极申辩、辩解的权利。既包括在实体上进行有罪、无罪、罪轻、罪重和量刑轻重的辩护,也包括在程序上要求保障诉讼权利的辩护。

2.不同之处则在于,由于被追诉人和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身份不同、法律专业能力水平不同,其至人身自由状态不同,自我辩护和他人辩护的权利内容必须有所区分。

以律师辩护为例,辩护律师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可以自我收集证据。但是被追诉人则不能要求阅卷,大多数情况下也因为人身权利受限无法调查、核实或者收集证据。

据实务观察发现,单纯的自我辩护(没有与他人辩护形成合力)不仅时间短、内容单一,而且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仅提出辩护观点,缺乏必要的论证。往往不被办案机关重视,辩护意见难以被办案机关所采纳,常常被忽视,效果不佳,难以与强大的控诉方相抗衡。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发现自我辩护因其自然性而常常被掩盖,即使被追诉人存在自我辩护的举措,也常常被忽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自我辩护是无效果乃至于无意义的。

开庭自我辩护范文12

审判长、审判员:

xx市律师事务所理解高x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履行辩护职责。

开庭前,我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我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确凿,定性准确,但使用法律不当,理由如下:

①从本案事实经过看,被告人实施伤害事出有因,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叙述情节略)

分析以上事实经过,能够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这一伤害案件的发生是由被害人一方追打直接引起的。被告等二人来到春光饭店拿出10元钱要吃饭,遭到老板拒绝,这时如果放被告人走,不去追打,也不能发生这次伤害行为的实施。

第二,被告人高xx的伤害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如上所述,被告等二人到春光饭店准备吃饭,遭到老板拒绝,更甚至,遭到刘xx手持木棒勒令“把钱留下”的喝斥,即使在这种状况下,被告也没有任何不轨行为,而是想一走了之。当同伙孙xx遭到无故毒打时,被告高xx为了救孙xx,使其免受不法侵害,才又回到,但见孙xx已经逃走,即终止了自己的行为。无论从被告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动机目的上看,还是从行为本身的实施过程看,被告人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防卫性质。

②在适用法律上,书认定使用^v^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实属不当。

^v^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拘捕犯罪分子的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能够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接判处死刑,”本规定告诉我们,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情节恶劣的,才适用该《决定》:如果犯故意伤害罪,情节一般,就不能使用该《规定》,而只依照《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处罚。

由此可见,要适用本《决定》的规定,务必首先认定属于“情节恶劣”。那么什么是情节恶劣呢所谓情节恶劣一般是指伤害致死多人;报复行凶致人死亡;手段残酷,摧残致人死亡等等。那么,是否属于情节恶劣呢我认为,被告人高xx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情节一般”。

第一,从本案伤害行为的起因来看,是由于被害一方故意追打直接引起的。这同那些被告方寻衅滋事,故意挑起事端,由此加害对方,在情节上是显然不同的。

第二,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主观恶性较小。这同那些故意报复行凶致人死亡,其主观恶性程度大,也是不同的。

第三,是被害一方首先手执凶器实施非法侵害的。虽然双方都有侵害双方之意,而被告在势力上处于劣势,这与那手执凶器,对手无寸铁、孤立无援的被害人实施伤害致人死亡的,在情节上也是有差别的。

第四,被告人临时起意伤害他人,这同那些早有预谋,备好凶器,报复行凶致人死亡的,在情节上也是不同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被告人高xx的伤害行为,一是由被害人直接引起的,二具有防卫的.性质,三是属于“情节一般”,因此,对被告人高xx的量刑应适用《刑法》第134条第2宽之规定。请求法庭对此意见给予充分思考和足够的重视。

xx市律师事务所律师xxx

xx年xx月xx日

开庭自我辩护范文13

被告人XXX的多次讯问笔录,被害人XXX以及证人戚欣大的询问笔录中均载明被告人XXX曾对被害人实施过两种行为,第一种行为是被告人对被害人扔装有洗洁精的塑料瓶,第二种行为是被告人推搡被害人。

针对第一种行为,被告人XXX的多次讯问笔录中均载明,其向被害人扔装有洗洁精的塑料瓶,该塑料瓶只有矿泉水瓶大小且只装有半瓶洗洁精,并未击中被害人。证人戚欣大的询问笔录中载明,证人戚欣大并没有看清该塑料瓶是否打在被害人XXX腰部,仅凭被害人XXX陈述,无法直接证明腰胸部骨折为被告人扔装有洗洁精塑料瓶所致。被害人本人为52岁的女性,在相距三四米左右距离的情形下,向被害人扔只装有半瓶洗洁精塑料瓶的行为本身就不具有造成被害人多处骨折的现实可能性,且该行为本身不应该被看做为刑法所评价的具有现实危害性的加害行为。

针对第二种行为,无论是被害人陈述还是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均载明被告人只是推了被害人一把,被害人面部朝上坐在地上。首先被告人只是推了被害人一把,且当时在被害人家里院子里的水泥地,地上并无任何可以致使被害人腰胸部多处骨折的障碍物,因此该行为并不能直接导致被害人腰胸部多处骨折的实害后果,且该行为本身亦不应该被看做为刑法所评价的具有现实危害性的加害行为。

综上所述,无论是被告人向被害人扔塑料瓶,还是推了一把被害人的行为,均不足以导致被害人腰胸部多处骨折的实害后果,且二行为本身不应该被视为刑法所评价的具有现实危害性的加害行为。并且与上述一、二、三项辩护观点相互呼应,其实害后果与上述行为并无因果关系,且被害人对实害后果的发生具有直接责任。试想,如果一位50多岁的女性扔一个塑料瓶或推搡他人一下就要对多处骨折的实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不但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而且不被社会大众的一般观念所接受。

开庭自我辩护范文14

二审刑事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市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接受上诉人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担任XXX故意伤害一案的二审辩护人。通过对案情的了解、会见XXX本人、阅读卷宗材料,结合今天的庭审,现发表如下的辩护意见,希法庭予以明鉴。

一、本案中被害人也是存在一定过错的,本案纠纷的起因,是由被害人一方所引起的。据卷宗材料中反映,20XX年X月X日凌晨一时许,上诉人将牌号为XXX的半挂车停放于XX区XX公路X号边上的路边上。到了下午X时XX分许,一名男子找上诉人要求将其车子挪动一下,以便他们的货车进厂,此时上诉人正因为身体不好在家里打点滴,即使这样,上诉人也尽快地赶到了现场。但是,现场的一位老头,即被害人见到XXX之后就骂:“xxx,你怎么停车的?!xxx上诉人也有点生气了,回骂了一句,这时,戴眼镜的男子仗着自己人多势众,挑衅地说:“你一个人不要那么狠!”被害人也带着挑衅的语气说:“你是不是想打人啊?!”上诉人很生气地回答:“是啊!”接着,一光头的男子和被害人就开始用拳头打上诉人,将上诉人打倒在路边的沟里,并使其脚受伤。当上诉人打电话向XX求救,其目的是要向被害人讨一个说法,被害人对XX实施殴打行为,导致再次发生相互撕打。接着才发生了我们都不愿意看到的一幕。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被害人等人与上诉人本因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但是一开始就出言不逊,并动手打人。事发的诱因是由于被害人等人引起的,被害人等人存在着一定的过错。辩护人认为,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对犯罪人的量刑,可以减轻处罚。上述事实,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被害人的死亡不是上诉人的行为所导致的,并且上诉人也不是主犯。第一、XX带人来到现场之后,上诉人与一位姓z的司机和对方的几名男子发生了正面的冲突,并被对方的胖子按到在地上,爬起来之后,看到被害人躺在距离自己四、五米远的地上(XXX询问笔录第X次,第X页)。根据警方对参与打斗的XXX的询问笔录(第X次),“几个人混打在一起,谁打被害人的没看到”,也没有看到被害人是如何倒地的。根据警方对参与打斗的XXX(被害人的女婿)的询问笔录(第X次),“当时被三个人围起来,看不到岳父那边的情况,不知道是如何殴打我岳父的”。根据警方对现场目击证人XXX的询问笔录,XXX称,X老板的岳父正准备从巷子东侧帮他女婿打架时,那摩托车边上的第三名男子就对X老板的岳父的头部打了一拳,X老板的岳父往后一仰,就当场倒在地上,倒地后,流了很多血,地是水泥地,就打了一拳。公安人员问XXX:“其他人是否打了X老板的岳父?”XXX回答:“没有。”上述事实可以看出,上诉人并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正面的肢体冲突,导致被害人受伤倒地的并不是上诉人,而是参与打斗的其他人。第二,s市公安局X分局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中第一页表明,“XX等人赶到后,XXX、XXX同XXX、XXX等人扭打起来,XX则动手殴打XXX”;X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第X页也表明,“对方三名男子到场后,二人与XXX一起殴打XXX、XXX”;“对方三名男子至现场后,其中一人殴打XXX头部致使其受伤倒地”。上述两点均充分证明,上诉人并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正面的打斗与冲突。第三、本案是一起共同犯罪的案件,对于共同犯罪,应当根据各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确定适当的刑罚,体现刑罚轻重的相对合理性与协调性。一般情况下,未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所受的刑罚要轻于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未直接造成危害后果的要轻于直接造成危害后果的。量刑时,应当考虑具体犯罪情节所对应的实际量刑幅度的差异。本案中,上诉人虽然在遭到对方殴打后,打电话找人来到现场,但是在接下来的打斗过程中,上诉人并未与被害人正面冲突,而是离被害人有四、五米远。所以,上诉人客观上不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同时,上诉人打电话的内容是:“你过来,我被人打了。”并没有授意他人参与打斗的意思,只是因为自己的脚受伤了,叫人过来帮忙处理一下的,上诉人也并未授意XX带人过来。辩护人认为,本案中通过认证,上诉人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具有排他性。在一般的犯罪现象中,因果关系表现为简单的一因一果,可由于社会生活中各种情况往往穿插、交织在一起,有时也会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并由于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危害结果时,介入因素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必然因果关系。上诉人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最终死亡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但没有绝对的排他性,因此不宜认定上诉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可以比照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直接在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恳请法庭在量刑时给予充分考虑。

三、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也是复杂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第一,伤害程度与伤害行为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尸体检验鉴定书》,被害人生前头部受到钝性外力所伤。但是根据公安人员的笔录,上诉人一方没有携带任何凶器,根据上述事实,上诉人一方(并不是上诉人)只是用拳头打了被害人头部一拳,根据常理,这并不足以造成特重型颅脑损伤。第二,伤害的行为并不直接引出损害结果,即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能作为结果加重犯加以认定处罚。首先,本案被害人的死因存在疑点,不排除其是其它综合因素所导致,据XX医院《出院小结》的记录,被害人在术后出现了急性肾功能不全、血糖升高、电解质紊乱、2-糖尿病等症状,被害人的死亡不能排除是这些病理原因的综合所致。其次,被害人生前脑部也患有疾病。根据医院对被害人的入院诊断,被害人为脑疝晚期患者。从常理上讲,晚期疾病是疾病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而不可能没有任何的先兆直接进入晚期,如前所述,加害行为人只是打了被害人头部一拳,不可能引起脑疝晚期。再次,治疗的时间也被耽误了。被害人与20XX年X月X日X午X点X分被打伤,现场当即有人报警并拨打了120,但是被送进XX医院的时间是16点30分,时间过去了一个小时,120为什么没有及时到达事发现场?同时,专业人员利用专业的运输工具并同时采取的急救措施是否得当?不仅如此,医院对被害人的检查时间是X点X分,这又耽误了一个多小时,而手术时间是晚上X点X分。上述时间均有医院的记录作为根据。最后,医院对被害人的救护过程也存在一定的瑕疵。根据辩护人走访相关的医学专家,即便是脑疝晚期,其治愈率也达到百分之XX,常见的治疗方式是联合减压术,之后进入高压氧舱,经过严格精心的护理。然而,XX医院没有做到这一点,只是进行比较常规的手术和比较常规的护理,更没有将病人送入高压氧舱,其治疗过程也是存有瑕疵的。综上所述,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也是存有诸多疑点的。各个原因所起的作用的大小可能也是不同的,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尚未查明,在与被害人打斗过程中致使其倒地,只是导致其死亡的间接原因,且直接原因强于间接原因,间接原因导致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很弱。故一审法院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上诉人恳请法庭查明事实,对上诉人作出公正的处罚。

四、上诉人具有自首的情节。当得知被害人被打倒在地,上诉人也本想打110报警,后发现手机丢了。当有人报警之后,上诉人并没有离开现场,而是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处理。当公安人员到场后,上诉人主动随公安人员到派出所,并随即如实供述了案发的事实经过,而所供述的事实都是公安人员尚未掌握的全部事实,并且是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如实供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以自首论。所以被告人应当被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根据我国《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辩护人认为,对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参照有关自首的司法解释的规定量刑,对上诉人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上诉人对于自己因一时的冲动,而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感到追悔莫及,并多次表示愿意对被害人的家属做出经济赔偿,以求得被害人的家属的原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此辩护人认为,对上诉人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六、上诉人一贯变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宽处理。被告人只有初中文化,也无什么一技之长,靠在外打工养家糊口,收入甚微,妻子同样如此,且体弱多病,同时还要抚养两个年幼的孩子,父母年迈,体弱多病。上诉人以往从未受过刑事处罚,也未受过行政处罚,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20_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注重教育感化,对于自首、情节较轻的,应该结合家庭、社会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宽”,让犯罪人受到感化教育,从而改造自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上诉人犯罪行为是在一时冲动的情况下发生的,其主观恶性较小,恳请法庭充分考虑。

综上所述,本案还存在着诸多疑点,并且尚有其他犯罪嫌疑人未归案,对本案的事实还有待进一步的查明。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犯罪人的悔罪表现等决定刑罚,既要考虑上诉人所犯的罪行轻重,又要考虑上诉人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做到宽严相济。所以,辩护人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上诉人在原量刑的基础上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XX市XX律师事务所

XXX、XXX律师

20XX年X月X日

开庭自我辩护范文15

1、首部,首行要写明标题。

2、正文,在具体制作法庭辩护词时,分两段。

(1)向法庭说明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根据。第二,向法庭讲明辩护发言的根据。第三,简要但明确地概述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2)从控诉方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来辩护。第二,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护。第三,从情理方面进行辩护。

前言: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列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上展开辩论和论述。

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船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某某某

年 月 日

开庭自我辩护范文16

现行《刑事诉讼法》除设辩护与代理专章规定包括自我辩护在内的辩护制度外,分别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我辩护权予以明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刑诉规则》)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 也分别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我辩护权进行了具体规定。

在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第 120 条、第 121 条、第 122条对犯罪嫌疑人反驳、辩解等自我辩护权利进行了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让犯罪嫌疑人就犯罪行为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并为聋、哑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以实现其自我辩护权。对于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也可以自我书写供述。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条规定,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并且对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拘役、拘留等强制措施时的自我辩护权进行了规定。《刑诉规则》规定了检察院自侦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自我辩护权利。

在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这一次讯问不仅仅是为起诉充实证据,更重要的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行使自我辩护的法定权利。此时犯罪嫌疑人可以进一步重申自己的辩解,也可以向检察院就不当的侦查行为进行申诉、控告。

在审判阶段,刑诉法规定被告人出席庭前会议可就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发表意见;法庭调查时可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对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发表意见,并向证人、鉴定人等发问;法庭辩论时可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与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论;辩论终结后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高法解释》还进一步规定,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被告人可对法庭有疑问的证据作出补充或说明;被告人可对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提出异议等具体辩护权利。

以上这些规范内容,构成了我国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行使自我辩护权的法律依据。

开庭自我辩护范文17

辩护权实质上是一个本能的反抗权,这类似于在生活中遭遇他人进攻而采取的一种反抗。倘若受到袭击,人的第一反应可能是抱头,是把自己最重要的部位保护住,以保全自己。

辩护与这一现象相似,没有本质区别,是一种自然的条件反射。检察机关一旦进攻、起诉,它指向的就是被追诉人的重大利益,如财产、人身自由、生命。如果司法不允许被追诉人反抗,不允许有任何条件反射,就是坐以待毙——这是不正义的,也是不自然的。

辩护权,作为刑事被追诉人全部程序性权利的核心,是被追诉方为保护自己的利益与庞大的公权力机器展开平等对抗的基础。

在刑事诉讼中,强大的国家司法机关可以剥夺被追诉人的财产权、自由权甚至生命权,但是人格尊严、人道待遇等基本人权不可剥夺,这是人生而为人、在社会中生存发展所必须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国家在行使国家追诉权时不得逾越的底线。在国际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4 条第三款规定,受刑事指控的人有相当的时间准备他的辩护;可亲自答辩或由其选任辩护人答辩。《欧洲人权公约》第6 条第三款也明确规定任何被指控犯罪的人都有权自我辩护或者获得辩护。辩护权成为国际公认的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基础性权利。

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33 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章“国家机构”第125 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辩护权在宪法层面具有基本权利和司法原则的双重属性。

辩护权具有的普遍性、基础性、不可取代性、不可剥夺性决定了其作为被追诉人基本人权的性质。对于被追诉人而言,行使辩护权有三种途径:自我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本文旨在带领读者了解自我辩护的概念、意义及规范基础。

开庭自我辩护范文18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v^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理解__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我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v^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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