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29
2023-03-20
2023-06-27
2023-07-05
在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范文(通用6篇)
2023-06-15
更新时间:2023-11-20 09:50:03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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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范文(通用6篇)
2023-06-15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宏伟男,汉族,55岁,甘肃省酒泉市人。
酒泉黎明综合楼业主,住址:酒泉市雄关路11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酒泉市建设局。
住所:酒泉市新城区世纪大道55号。
法定代表人:张满,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酒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住所:酒泉市北环东路边9号。
法定代表人:段中伟,该站站长。
案由:上诉人因不服酒泉市中级法院酒行初字第04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和理由如下:
一、撤消酒泉市中级法院(20_)酒行初字第04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改判;
二、依法追究被上诉人长期不履行法定职责,任由其下属,工程质量监督站违法违规,造成黎明综合楼重大质量事故而长期不对其进行查处,给上诉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应由被上诉人,第三人承担不履行法定责任违法违规,承担侵犯上诉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三、对一审确认做为定案依据的相关证据进行技术鉴定。
理由如下:
(1)一审故意不确认的事实为:上诉人从9月18日(地下室施工期间)发现本工程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站有严重违法行为开始投诉,要求查处在黎明综合楼施工过程中存在使用废钢筋行为。直到12月19日《行政判决书》(20_)(酒行初字第04号)下判决前也没收到酒泉市建设局只字片语的书面依法查处的规范性或非规范性的文件。其行政不作为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2)一审判决确认的唯一一份3月31日函件(指盖有肃州区质监站印章便函)。是一份结论为黎明综合楼框架梁板“大面积裂缝”是“温度裂缝”,目的是掩盖因使用大批量废钢筋造成质量事故的事实。世界上就这栋楼在自然环境中一冻一热,钢筋混凝土框架梁地板就断裂了?一审判决以此为“证据”确认为酒泉市建设局履行了质量监督监管的法定职责,荒唐之极!
(3)一审判决所认定的其它证据,大部分是上诉人要求质量监督站,建设局依法查处追究质量事故责任者的投诉函,参加各方讨论工程加固方案的会议记录。本案中大多认定的证据,并没有任何规范文件显示是由酒泉市建设局对违法违规者依法进行查处或处罚的证据。一审判决把工程参建各方的非法律效力文字作为定案的依据是于法于理不符。
(4)一审判决极力回避的问题是酒泉市建设局七年时间拒不依法作为的事实,片面地采信被上诉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辩解作为判决的依据是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不清楚应予以调查核实。不能轻信一方自述,更不应该以被上诉人要求作为定案依据。
一审判决把根本不存在的“事实”作为定案的“事实”是不公平的。酒泉市建设局至今也没有对这起建筑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的违法责任者进行过任何查处或处罚,更没有依法对故意生产制造伪劣建筑产品的责任者向司法机关移交案件。一审判决认定建设局履行了“法定职责”是真正与事实不符的判决。
(5)一审立案后,主审法官在法定期限10日后,不给上诉人送达一审被告人答辩状副本,上诉人多次要求一审法院依法向原告交付被告的答辩状副本均被告知被告没有答辩。直至立案后的第三个月开庭之日,上诉人也没有收到被上诉人一审应诉的答辩状副本。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审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不提交答辩状应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之规定,就应当依法认定其没有证据、依据,违法事实成立。
(6)209月11日11时,一审法庭电话通知上诉人“9月17日上午开庭”,上诉人在当天下午领取开庭传票时,被法庭口头告知“建设局没人出庭,改在9月22日开庭。”
9月22日上午,上诉人按法定要求到法院报道时,又被告知“建设局仍不出庭,改在10月6号-10月9号开庭。”以写纸条的形式代为开庭传票,并特别注明要求上诉人“带立案时所提交给法庭一模一样的‘证据’质证”。限制了上诉人依法举证质证的权利,因此也替被告、第三人成功回避了能证明其违法犯罪的重要证据。(证据)
(7)20_年10月9日开庭审理时,主审法官在庭审中禁止上诉人宣读起诉状,限制上诉人就本事实进行发言辩论,始终与被告、第三人相互配合,草率几十分钟就宣告休庭。(证据)
(8)一审在开庭后长达三个月时间不下判决,主审法官却以约谈打电话的方式协迫上诉人撤诉,并“好言”“告知”黎明综合楼豆腐渣工程只是个“法律事实”的存在,“它没有形成法律证据”。“国家对假药、奶粉、牛奶、松花江水污染的监管部门追究责任是大气候所致,而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管部门的违法责任追究还没有法律依据,你最好撤诉,否则什么时候下判不好说。”主审人员全力维护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于法于理向悖的判决,难以令人信服。
(9)一审判决只依据了一条法律、一条解释。判决称: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但六十四条的主要规定是要对违法的责任者进行处罚、停业、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根据《条例》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六十八条、七十六条之规定,都符合该工程实际存在的问题。这些条例都规定应有法定的建设行业主管机关来实施执行。上诉人七年来的诉求也是要求建设局以相关“法规”“条例”规定,对违法责任者作出行政处罚或查处结论。而事实是,建设局至今也没有作出任何查处。一审判决不依据众多相关法规认定酒泉市建设局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确凿事实,而是完全依照被上诉人意图要求避重就轻,长篇大论的引用事件过程混淆视听,为被上诉人开脱违法责任,故意作出了极为不公正的一审判决,其深层次的原因是值得人们深思的,所判结论是绝对不能接受的。
(10)一审判决称“经审查查明”,“209月18日质监站发现钢材质量有问题”,“203月19日质监站到现场观察裂缝”,“判定为温度裂缝”,“请专家鉴定,协调会议”。从判决书所列内容,给局外人看来真的是“查到细致清楚”,而实际事实是:质监站承包了黎明综合楼工程全部的建筑材料的质量检测、兼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质监站“检测合格”的175吨钢材,又被“质监站在施工现场发现钢材质量明显有问题”,“经检验伸长率不合格,经双倍复试合格”。判决书依照被上诉人的授意一笔代过所掩盖掉的事实是:年9月18日废钢筋问题暴露时,已经有几十吨废钢筋被混凝土浇铸在该建筑物地下基础地下室,一层大部分的框架梁及楼板里了,由此隐患导致了后期更严重的裂缝发生。印证这些事实的'结论都有国家法定专业机构作出的鉴定佐证。不容置疑的钢筋混凝土铸成的建筑物在那儿作证,可以随时质证、复查、再复查!
一审判决书的一句“经审理查明”是掩盖不了该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违法犯罪事实的,更掩盖不了质量监督站是该工程质量事故参建责任者的事实!
(11)酒泉市工程质量监督站拒不承认自己为工程出据了假的“材料检测报告”,又拿不出有权威检测资质的第三方鉴定单位对工程实体材料进行鉴定的鉴定结论。判决书以质监站的“陈述”和其提供的“证据”判定其行为“真实合法”,是对制假犯罪和生产伪劣产品犯罪的放纵。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16条。第18条之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9条之规定,酒泉市质监站在黎明综合楼工程施工过程中实施了多项违法违规活动,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应该受到相关法律的从严惩处。
一审判决对酒泉市质监站为谋取非法利益,参与生产制造伪劣建筑产品的违法事实认定为“合法”,可见主审法官是没弄清楚相关法律法规还是其他原因才作出这份无公正可言的判决。
(12)一审判决把工程参建各方的技术性讨论的会议记录,质监站为逃避违法责任自己编造的证据,强行认定为建设局查处过施工单位,质监站违法违规事实的行政行为的证据,是与事实和法理不符的,反而为证明建设局根本拒不对该工程的施工单位、质监站的违法事实进行查处确认了证据,请二审法院明查。
(13)经过一审的此件行政诉讼案件中,客观事实和充足的证据证实存在有刑事犯罪,违法违规的事实和证据。一审判决极力回避案件中存在的事实和证据,不依法出具司法建议书,上诉人不能诚服,请二审法院能予重视。
(14)上诉人是劣质工程的受害者,有不能使用的不合格工程的事实存在,有国家权威的法定专业鉴定机构对工程实体现状及实体材质作出的鉴定结论。
根据_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释义第六章》54条第2项;60条第1项、第2项;62条第2项等规定向法院提出由不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酒泉市建设局,承包本工程使用材料检验、兼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的酒泉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赔偿受害者上诉人的经济损失是有法律依据的。一审判决上诉人“要求赔偿于法无据”是不符合客观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的。
(15)根据《宪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民法》的相关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酒泉市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酒泉市工程质量监督站为施工单位出据虚假《材料检验报告》参与造假活动,由此给上诉人造成了重大损失,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和合法权益是有“法律事实”和法律根据的,请二审法院核实客观事实给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不以真正的事实、证据为依据,而完全采用被上诉人的“陈述”作出判决,是违反常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被上诉人长期不履行法定职责及其第三人的违法侵权赔偿责任,特依《行政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向你院上诉,请求依法公正的审理此案,撤销原判,并改判,责成被上诉人和第三人赔偿给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宏伟
**年12月28日
原告: 韩会娟,女,汉族,30 岁,住 。
被告: 重庆市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龙路555 号
被告: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中兴村13 号,
负责人:何内平,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
1、确认两被告于 20**年1 月10 日至20**年2 月2 日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
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 元(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4 天×每天 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之夫马晓军于 20**年 1 月 9 日至 20**年2 月10 日因李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案被监视居住。在马晓军被监视居住期间,两被告违反关于监视居住的相关法律规定,强迫原告与马晓军居住在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三村一住宅内,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强迫原告书写自愿陪同马晓军监视居住的《自愿书》,强迫原告外出逛街、吃饭、看电影(被告工作人员同时摄像以试图表明原告当时是“自由”的)。
两被告的上述行为目无国法、玩弄法律,()严重侵害原告的人身自由,给原告造成巨大伤害。原告认为,该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故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韩会娟
***年2 月7 日
根据201x年x月xx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拟召开
x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会议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届次:本次股东大会为x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x年x月xx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x年x月xx日(星期一)下午14:00;网络投票时间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x年x月xx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x年x月xx日15:00至201x年x月xx日15:00。
公司将于201x年x月xx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x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5.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出席对象
(1)截至201x年x月xx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本人不能亲自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请见附件,该被授权的股东代理人可以不是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7.现场会议召开地点:xx市长江西路 501 号xx大厦四楼四号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以下议案:
1.《关于增补杨先生为公司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关于增补刘先生为公司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x年x月xx日、201x年x月xx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种业五届二十六次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种业五届二十七次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现提请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三、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符合条件的自然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授权委托代理人还应持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见附件)、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符合条件的法人股东之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或由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以在登记日截止前通过信函或传真等方式进行登记。
2.登记时间:201x年x月xx日、x月xx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3.登记地点:xx市长江西路501号xx大厦 6 楼办公室。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公司将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一)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
1. 投票代码:360713;
2.投票简称:丰种投票;
3.投票时间: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x年x月xx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4.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如下:
(1)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序号。 元代表议案 1, 元代表议案 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如股东对所有议案(包括议案的子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
(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
(4)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5)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者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
申请服务密码的,请登录网址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如申请成功,系统会返回激活校验码。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比照买入股票的方式,凭借“激活校验码”激活服务密码。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前发出的,当日下午13:00即可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后发出的,次日方可使用。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2.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网址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3.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x年x月xx日15:00至201x年x月xx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其他事宜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2.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进程另行通知。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201x年x月xx日
法律文书:行政诉讼起诉状
原告:
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被告:
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诉状副本____份。
2、行政处理决定书__份。
3、其它材料_____份。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_、国家发展改革委、_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1号)和《xx省教育厅、xx省新闻出版局、x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xx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加强我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教基二[]88号)精神,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与合法授权出版者的权益,促进出版业良性可持续发展,特做出如下声明:
(一)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社)系xx版各类教科书的著作权人。
(二)未经社许可,编写、出版、发行配xx版各类教科书使用的教学辅导用书、报纸、杂志,开发、销售配xx版各类教科书使用的电子期刊、电子产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形式使用xx版各类教科书,以及其他未经许可使用xx版各类教科书的行为,均侵犯了社的著作权,社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侵权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三)经社授权的单位,有权在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编写、开发、制作、出版、发行配xx版各类教科书的相关产品,可在其产品上标注“经出版社有限公司授权使用”或“配xx版”字样。
(四)“xx版”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登记的商标,商标权人是社。任何单位、个人未经社的许可在其产品或服务中使用“xx版”注册商标,均涉嫌侵犯社的商标权。社将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经社授权的单位,可在其产品上使用“xx版”注册商标。
(六)对于发生在xx省境内的未经许可使用xx版教科书的侵权行为,社和传媒将共同使用法律手段予以追究。在必要情况下,社将依法授权传媒代表其实施必要的维权手段。
特此声明。
出版社有限公司
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x年8月27日
原告:陈xx,男,xxxx年4月3日出生,汉族,xx市自行车厂工人,住xx市城南路909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xx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所在地:xx市管城区清真寺街。单位代码: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某某,局长。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被告对原告作的郑公管决字(xxx)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年3月1日,原告与邻居王xx发生口角,双方发生殴打,王xx受到轻微伤。管城公安分局北下街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对此案进行了处理,认为原告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因此对原告作出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向xx市公安局申请复议,xx市公安局于xxx年4月30日作出维持原处罚的决定。
原告认为,原告和王xx发生殴打是由王xx引起,况且原告也受了伤。被告对原告的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具体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因此,依据《_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对原告作的郑公管决字(xxx)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xx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陈xx
xxx年五月八日
x市湘大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委托,受律师事务所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的指派,由我担任故意杀人罪案件被告人王辩护人。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并认真分析研究,对公诉人所述案件事实和案件的定性存有异议,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能够采纳:
一、从社会危害性看来,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根据证人证言,被告人王长期被被害人杜军殴打虐待,并于20xx年与之离婚。离婚后,被害人变本加厉,经常无故纠缠殴打被告人,不允许被告人再婚。被告人被逼无奈,企图通过找人和杜军喝酒教训一下他,从而达到不再被被害人纠缠殴打的目的,而不是公诉方所说的达到致被害人死亡的目的。被告人不存在致被害人死亡的动机和目的,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因而不构成犯罪。
二、从刑事违法性看来,在刑法实行了罪刑法定原则后,刑事违法性就成为一切犯罪必不可少的基本特征。我国法律并不禁止成年公民饮酒和相互劝酒。传统酒文化中,对长辈、宾客劝酒、敬酒是延续了几千年的习俗和社交礼节,“喝好”甚至“喝倒”是表达诚意的一种方式,是一种情谊行为。辩方并不否认被告人出于教训被害人的目的对被害人进行劝酒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其并没有触犯刑法的规定,因此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从审判实践看,灌酒者明知过量饮酒会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仍实施灌酒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发生
的,法庭一般认定主观上具有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灌酒者应当承担过错赔偿的主要法律责任,其属于民事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而不是公诉方所说的被害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强行构罪,则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三、从犯罪构成看来,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致被害人死亡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刑法所规定的危害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四、从应受刑罚处罚性看来,被告人劝酒的行为并不是被害人喝酒的决定因素,喝不喝酒的主动权始终掌握在被害人手中。被害人作为一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责。被害人在明知饮酒过量会对本人身体健康乃至生命产生危害时而甘愿自冒风险,同意被告人等得劝酒,属于被害人自冒风险的排除危害性事由,被告人不承担被害人饮酒过量酒精中毒而死亡的罪责。 综上所述,根据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被告人王没有预见被害人杜军死亡的结果,不存在致被害人死亡的目的,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我国法律并不禁止成年公民饮酒和相互劝酒。被告人客观上没有触犯刑法所禁止的规定,即不存在危害行为。公诉方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请求人民法院驳回控方上诉。被告人明知过量饮酒会对他人的身体健
康造成危害仍实施灌酒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发生,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的当事人同意承担属于自己那份责任,给予被害人适当的赔偿。属于事后主动积极承担责任,符合法定从轻处罚条例,请求法院给予我的当事人从轻的处罚。
人民法院
答辩人:肖
20xx年9月15日
亲爱的老妈您好:
当我提起笔来给您写这封信的时候,还犹豫了一段时间呢。今天,我终于鼓起勇气,向您敞开心扉,说说我的心里话。
寒假的生活是轻松愉快的,也正是我到厨房大显身手的时候。可是,当一周前我走进厨房的那一瞬间,我的心情再也高兴不起来了。熟悉的“咯吱”声又响在耳边,只见您躲在角落里正在津津有味的咀嚼着什么,难道真有这么好吃吗?我急忙跑过去,一把从您的掌心中夺过剩余的几粒盐,顺手扔进了嘴里,好咸的滋味啊,我条件反射的吐了出来……那一刻,我恍然大悟,十年如一日,那不计其数的一粒粒盐,不就是点点滴滴汇成的母爱吗?
亲爱的老妈,我深深地知道:十年前,您身怀六甲时,得了重感冒,可是为了我的健康成长,您放弃了打针和吃药,而选择了喝水来进行新陈代谢。可是怎样才能喝进更多的水呢,您有个最简单的办法,那就是吃盐。我们都有过这样的常识:菜咸了,饭后就会不停地喝水来解渴,您的出发点正是如此。经过了一周的折磨,您的病是好了,可是爱吃盐的毛病也有了,并且一发不可收拾,直到今天也是如此。
现在的我,了解了很多东西,也学会了上网查资料。一天我浏览网页时,偶然发现每个人每天吃盐超过五克就是不正常的,而且容易得很多疾病,比如:颈椎病、动脉硬化、咽喉癌……我很吃惊,这么多年,您所吃下的盐就像天上的星星,数也数不过来,后果是多么严重啊!不料,您却很平静的说:“这都是老习惯了,哪能一朝一夕就改得了啊,以后尽量少吃就是。”说完,转身又开始忙碌起来。
看着眼前您这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样子,我真是为您着急啊。于是,我在盐缸附近贴了一张用红笔写的字条“不许吃盐”,还没忘记在末尾加上三个大大的感吧号,希望能引起您的注意。可是,仍然无济于事,那天我又看到了不想看到的一幕。
亲爱的老妈,我永远爱您,就如同您爱我一样,您的健康才是我最大的快乐和幸福。所以,请您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改掉吃盐这个坏习惯吧。加油,儿子相信您永远是我心目中那个无所不能的坚强老妈!
永远爱您的儿子:BABY
20xx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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