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29
2023-03-20
2023-06-27
2023-07-05
在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范文(通用6篇)
2023-06-15
更新时间:2023-11-24 13:47:07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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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范文(通用6篇)
2023-06-15
实践中有人认为,追缴或责令退赔不同于罚金和没收财产,追缴或责令退赔不是刑罚,因此,在判决的主文中判决追缴或责令退赔的内容没有法律依据,不过持这种观点的人也认为,追缴或责令退赔是司法机关依职权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种处理方式,这种处理在侦查、审判程序中均可以适用,在法院判决的时候,宜在事实部分说明违法所得的财物的情况,在本院认为部分对已查明违法所得做出处理认定。
2 持这种观点的人其实存在认识上的一个误区,刑法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释既然规定应当对违法所得进行追缴或责令退赔,那么,这样的规定如何落实其实就只是技术问题而已,至于是在判决主文中表述还是在判决书说理部分进行认定处理,主要还是由判决前该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情况来决定的。比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经追缴了全部的违法所得,也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那么,在判决书的说理部分进行认定处理即可。而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此,在判决之前,追缴或退赔的情况是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如果在判决之前没有追缴到或没有退赔被害人,那么,不仅在量刑情节上没有考虑,而且,其违法所得还是要追缴的(不能豁免),被害人的损失仍然要退赔。这个时候,就可能涉及到刑事判决生效后,对违法所得的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的实际执行问题,即对其违法所得要继续追缴,对被害人的损失要责令退赔。这样的情况在现实中是大量存在的,比如,已查明被告人有违法所得,也有明确的被害人,但被告人就是不承认这些违法所得在哪里或干什么用了,也不退赔。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怎么办?当然不能因此就不定罪不处罚,也不能因此就放任被告人长期非法占有这些违法所得,如此,当然要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而要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那么在判决主文中一并予以判决才明确、具体、可执行,否则在进入追缴执行程序时,又会因没有追缴的具体的确定的内容而产生争议,因此,在刑事判决的主文中判决追缴或责令退赔的内容不仅有法律依据,而且也是司法实践的需要。
3 还要注意一个问题,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第二款规定,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从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逻辑关系来看,应是将“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作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前提,否则,可以直接规定为选择项,如“人民法院应当追缴或责令退赔,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作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前提时,刑事判决追缴或责令退赔就更应该在刑事判决的主文中予以确定,否则就会影响被害人之后可能的民事诉讼提起。当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释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前置条件规定,可能是基于刑法强制修复被破坏的这会关系的需要,同时,考虑到这样的侵财案件往往涉及的被害人较多,比如诈骗案件等,如果都撇开刑事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救济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那样不仅效率很低,也会极大地浪费司法资源,而两种程序的结果和目的是一致的,因此,法律规定追缴或责令退赔的刑事救济要严格执行。
综上,如果仅认为追缴或责令退赔不是刑罚就否定判决的必要性的理由的确是不充分的,也与现有法律规定及立法本意相悖。
4 基于刑事判决中存在追缴或责令退赔的必要性问题已经解决,那生效判决的追缴或责令退赔如何执行呢?实践中也存在不同意见,有人认为追缴或责令退赔应由人民法院执行,其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而刑事判决中的“追缴或责令退赔”内容显然针对的是财产而言,依此规定,追缴或责令退赔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反对者认为,被害人就刑事追缴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其执行对象就是赃款(违法所得),而赃款并不是人民法院执行的对象,因此,被害人要想使其损失能得到有效弥补,只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称执行解释)第2条的规定,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反对者认为,依此规定,刑事追缴判决有别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在执行依据范围,故被害人不可申请法院执行,但被害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进行权利救济。
考察反对申请法院执行的人的观点可以发现,其反对的不是说被害人的利益不要保护,而是认为不能以刑事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手段进行保护,应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进行救济。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5 首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释规定法院应追缴或责令退赔,这是很明确的,而且,通常情况下,追缴程序的启动是法院依职权的行为,至于追缴所得到的财产是上缴国家还是先用来返还或退给被害人,按照刑法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是应先返还给被害人的,可见将追缴所得的财物返还给被害人也是被害人权利得以救济的一种方式。从本意来说,追缴是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的程序,是不需要被害人申请的,只要有违法所得均应予以追缴,被害人可以从追缴所得中得到返还给自己的合法财产,而司法实践中,为什么反而出现被害人申请了仍不能追缴呢?这可能与履行职责意识有关,也可能与财产线索缺乏有关。如果是因为不知道被追缴的财产在哪儿而追缴不到,这与民事执行中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是一样的情况,就算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一样会面临查找财产的问题,所以执行困难不能成为被害人不能申请的理由(本来是不需要被害人申请追缴而应由法院主动追缴,被害人申请追缴不仅可以监督法院履行职责,而且既然判决以追缴所得返还给被害人,那么追缴行为就与被害人的利益直接相关,被害人要求追缴当然符合法律规定),更不能成为让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借口;
其次,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破坏的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在这个社会关系中,当然涉及到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此时,被害人的角色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其利益是被犯罪行为侵害的,而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因此,法律规定对被害人的利益进行特殊的救济也是理所当然的,追缴或责令退赔体现的是刑法严厉
6 的强制力和高效率,目的是尽快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保护被害人,这是刑事保护与民事权利救济手段上的不同。在这里,民事上的救济是作为刑事追缴或责令退赔的补充,而不是对刑事追缴或责令退赔的可执行性的否定;
再次,违法所得是追缴的对象,也可以用来返还被害人,但责令退赔的财产不一定仅限于违法所得,当犯罪分子非法处置了被害人的财物时,返还或是追缴原物已不可能,那么又如何退赔呢,当然是责令犯罪分子用自己的合法财产退赔。当追缴或责令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情况下,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损失,这里的不能弥补的损失是包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物,而造成的超出被占有、处置的财物的原本价值的,这个超出部分的损失不属于刑事范围,刑事责令或追缴是不宜直接认定的,所以刑事中是不能对该超出部分直接责令退赔的,也因此赋予被害人民事上的救济权。说到这里,有个问题值得注意,当被害人被侵害的财产是以货币形式表现时,因货币属于一般种类物,是不能区分那些是被害人的,哪些又是犯罪分子本人的,因此,在这种财产混同的情况下,就不需要区分是违法所得还是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直接以查明的违法所得数额为准进行追缴即可。可见,追缴或责令退赔与民事诉讼在权力救济上不是矛盾的,而是相辅相成的,目的在于保护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最后,执行解释第2条第(6)项有个兜底条款,表明法律规定的其他文书也是可执行的,如果认为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够具体而非得在 7 执行解释里找到执行依据的话,这个条款就可以作为执行依据,而且这样理解执行解释才能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一致,否则,执行解释就与上位法相抵触。当然,如何具体执行,因没有追缴或责令退赔的特别执行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是存在一定的操作困难,但如果正确的理解了法律的本意,依据现有的执行规范还是可以操作的。如果反对者认为不能直接申请执行但又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然后依据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这其实是绕了圈又回来了,民事诉讼法已经规定刑事判决中的财产内容的由法院执行。至于如何执行,在现有的依据中,完全可以依照通常的民事执行模式进行,这样不仅符合法律本意,也可避免依照刑事判决再做一份民事判决(因为两者查明的基本事实是一致的)而浪费司法资源、增加被害人的诉累。
基于上述分析,当被告人不主动履行义务时,认为被害人不能申请法院执行责令退赔的判决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亦与立法本意相悖,实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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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某某,男,汉族,生于某年某月某日,住济南市历城区,系犯罪嫌疑人某某之父。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某某,男,汉族,生于1994年某月某日,住济南市历城区x号。因涉嫌x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历城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因一案,于20_年x月x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刑事拘留。该犯罪嫌疑人生于x年x月x日,系未成年人,该犯罪嫌疑人参与实施抢劫次数较少,涉案金额不大,危害社会后果较轻,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申请人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并愿依法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为此,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提出此申请,请予批准。
申请事项:
对犯罪嫌疑人曾某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本人系犯罪嫌疑人曾某的儿子,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现为犯罪嫌疑人曾某申请取保候审,申请理由如下:
1、申请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曾某涉嫌敲诈勒索犯罪证据不充分,且其被捕前有正当职业,人身危险性及主观恶性不大,在侦查阶段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态度好。
2、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曾某直接参与了此次敲诈勒索犯罪,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曾某参与、组织和策划此次犯罪。
3、为保证犯罪嫌疑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所有的各项规定,本人愿作保证人或提交一定的保证金,保证并监督犯罪嫌疑人严格遵守法律和检察机关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之规定,特申请对犯罪嫌疑人曾某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请予以批准。
被申请人复议认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条件之一是行为人有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的主观故意,并实施了该行为。
...。
综上所述,申请人恳请贵局撤销撤销普刑公(经支.)不立字[20_]...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和沪公普刑复字[20_]...《刑事复议决定书》,依法责令有关办案机构立案侦查。
上海市公安局
申请人:____(手印或盖章)
___年__月__日
本申请书副本___份。
原不予立案通知书___份。
原刑事复议决定书___份。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_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申请人:闫某宾,男,1996年3月1日出生,住汝州市王寨乡史庄6号院,身份证号:410482x1553x。
被申请人: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不服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xx年7月25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20xx]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xx年7月25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20xx]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刘某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闫某宾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汝公交认字[20xx]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最终导致责任认定错误。
汝公交认字[20xx]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闫某宾驾驶伪造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行驶,违反右侧行驶通行原则,且未戴头安全头盔。”闫某宾所驾驶的豫dke8xx号两轮摩托车的号牌是真实的,并有汝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签发的《_机动车行驶证副页》可以证实,x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车定额保险单(正本)进一步证明汝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签发的《_机动车行驶证副页》的真实性。不知道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是如何作出闫某宾所驾驶的豫dke8xx号两轮摩托车的号牌是伪造的。
二、认定申请人和刘某军承担同等责任是不当的,应改为刘某军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刘某车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通过非机动车道时,对车道内车辆通行情况观察不周,且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闫某宾虽然未依法取得驾驶证,但所驾驶的机动车辆号牌并不是伪造而是真实的。闫某宾未戴安全头盔,与事故的发生没直接因果关系,未戴头盔不会导致事故的发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的规定,闫某宾未戴头盔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作用,不能成为申请人负同事等责任的理由。按照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认定,导致事故发生原来闫某宾四项违法行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有两项是不能成立的,现在仅剩下两项,所以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应当承担事故的次事责任,刘某军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撤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xx年7月25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20xx]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刘某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闫某宾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平顶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
李律师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申请人:xx
性别:
年龄:xx岁
民族:
籍贯:xx镇人
地址:现住xx。
被申请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xx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对肇事人杨—锰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6月9日作出的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xx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xx驾驶机动车在无交通信号道路上未确保安全,夜间行至危险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违反《_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被申请人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事实不清,本事故的基本事实是:xxx。根据1995年6月20日_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2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肇事人杨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弃车逃逸,未向公安机关报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xx为xx市拆迁工程铺设电缆无证在维修的人民路面驾驶工程施工车辆,没有违返“机动车通行”的相关准则的行为,xx在驾车行驶的过程中没有过错,其无证驾驶行为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并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已对其做出了行政处罚1000元。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对xx责任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存在着:事实认定与责任承担之间的矛盾。既然xxx在驾车行驶过程中没有过错,就不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xxx不应在此事故中承担责任。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驾驶人员,故请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重新划分交通事故责任,依法确定事故责任原因。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xxx市公安支队
申请人:xxx
日期:
x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事项:申请人xxxxxx因对xxxxxx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xxxx年xxxx月xxxx日作出的xxxxxx公交认定[xxxxxx]第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1、xxxxxx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xxxxx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不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xxxxxx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依法申请复核。
事实及理由:xxxx年xxxx月xxxx日,xxxxxx驾驶xxxxxx牌电动车,由xxxxxx往xxxxxx方向行驶,xxxxxx时xxxxxx分,行至xxxxxx,当时申请人xxxxxx已经打了左转向灯,可由于被申请人xxxxxx系醉酒驾驶xxxxxx号轿车,且车速较快而与申请人驾驶的xxxxxx牌电动车相撞,造成申请人xxxxxx、乘车人xxxxxx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这个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为被申请人xxxxxx违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所致,已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故被申请人xxxxxx应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而xxxxxx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却作出双方承担同等责任的认定,这有违法律规定。为此,申请人特书面向xxxxxx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复核,望予以支持申请人的复核请求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xx
xxxx年xxxx月xxxx日
1、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xxxx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xxxxxx公交认字[xxxxxx]第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___,男,___岁,住__县__镇先农街_号楼__号,身份证号:51052419_________,川e____号车驾驶员,电话:____
复核请求:
撤销__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叙公交认字【20xx年】第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责令__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重新作出认定。
理由:
__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叙公交认字【20xx年】第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认定该次事故中申请人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其理由为申请人所驾驶的机动车超过了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申请人认为,该认定结论不正确。理由如下:
一、认定申请人超速缺乏依据。
__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申请人所驾驶川e____号超速行驶系依据《交通事故车速鉴定报告》作出的结论,但该作出鉴定报告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并不是符合_常委和法律规定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其作出的鉴定报告不具备法律效力,且该鉴定报告并没有科学依据,仅能作为交通警察部门认定案件事实的参考材料,但__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却只依据该鉴定报告的结论,在没有其它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就认定申请人所驾驶的川e__号车超速行驶,明显缺乏客观的、科学的证据。
二、事故原因分析及认定结论不符合规定。
根据《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的规定: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应当全面分析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道路通行权利和义务等因素,权衡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综合评判。本案中,即使申请人驾驶川e__号超速,但根据《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方当事人___转弯未让行直行车辆就已经侵犯了申请人通行权利,且转弯时的速度超过了30km/h,其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___至少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在无充分证据证实申请人超速的情况下,___更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__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重新认定结论违反了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重新作出认定。
此致__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申 请 人:
申请事项:请求对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复核,并对该事故书中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作出同等责任的认定。
申请人在提出本复核之前已认识到交通事故给对方当事人及家属和本人带来的严重伤害,对受害人的家属在事故认定书做出之前,按照城镇户籍标准给予了充分的赔偿,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赔偿共计xxx*万元人民币;申请人也深刻认识到离开事故现场,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错误性。现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提出请求和理由:
一、 对方当事人的过错认定不全面,导致未充分减轻申请人的责任,其原因是未充分遵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路权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4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中对基本事实的描述是,“受害人在机动车道内玩耍……”,而在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中的陈述是:“受害人在机动车道上通行,未有监护人带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而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受害人在机动车道路内玩耍和通行分别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条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第64条第1款规定,学前儿童以及不能辩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责任的人带领。认定书仅认定了受害人(患有脑瘫后遗症)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似乎只有受害人的监护人是有过错的,而忽视和遗漏了受害人行为的种种违法性和由此产生的事故中过错。
因此,申请人认为对方当事人作为事故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起主要作用以及受害人的过错严重程度认定不全面,并且未区分一般过错与严重过错之间的基本界限是导致未充分减轻申请人的责任对主要原因,也是该认定书对责任划分不当的主要原因。
二、 申请人驶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不影响在发生该起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与对方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二者之间没有联系。
根据《_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公安机关做出事故认定书应当根据该规定第45条,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严重是确定当事人责任的标准。申请人离开事故现场,是严重的过错,但没有导致作出事故认定书的_门查证交通事故,包括对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和受害人过错的相关证据收集。同时可以印证的是受害人的过错与申请人离开现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申请人认为,受害人在机动车道内玩耍、通行未有监护人带领,在形成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过错的严重程度与申请人的相当,参照《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8。1。4条同为严重过错行为(a类行为),确定双方为同等责任。
三、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有误。依据_《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6条,交通警察调查事故现场时应当全面及时收集有关证据,而经申请人了解公安机关并未搜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现场监控录像。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车辆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未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致使申请人无法及时对鉴定文书xxxxxx号做出与肇事车辆比对核实,致使从程序上影响了对鉴定文书自收到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权利的行使(《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4条)。对事故车辆的检验报告申请人至今未收到。事故认定书未按规定程序送达。《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事故认定书应当分别送达当事人,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未送达本人。
综上,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人依据客观事实和相关规定提出的复核请求予以审查,结合申请人的主动投案自首情节和受害人之监护人向作出事故认定书的机关提出书面请求对申请人的从轻处理的意见,将认定书中的主次责任纠正为同等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xx
申请人不服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xxxx年7月25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xxxx]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xxxx年7月25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xxxx]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刘某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闫某宾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汝公交认字[xxxx]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最终导致责任认定错误。
汝公交认字[xxxx]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闫某宾驾驶伪造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行驶,违反右侧行驶通行原则,且未戴头安全头盔。”闫某宾所驾驶的豫dke8xx号两轮摩托车的号牌是真实的,并有汝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签发的《_机动车行驶证副页》可以证实,x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车定额保险单(正本)进一步证明汝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签发的《_机动车行驶证副页》的真实性。不知道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是如何作出闫某宾所驾驶的豫dke8xx号两轮摩托车的号牌是伪造的。
二、认定申请人和刘某军承担同等责任是不当的,应改为刘某军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刘某车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通过非机动车道时,对车道内车辆通行情况观察不周,且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闫某宾虽然未依法取得驾驶证,但所驾驶的机动车辆号牌并不是伪造而是真实的。闫某宾未戴安全头盔,与事故的发生没直接因果关系,未戴头盔不会导致事故的发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的规定,闫某宾未戴头盔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作用,不能成为申请人负同事等责任的理由。按照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认定,导致事故发生原来闫某宾四项违法行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有两项是不能成立的,现在仅剩下两项,所以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应当承担事故的次事责任,刘某军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撤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xxxx年7月25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xxxx]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刘某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闫某宾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xxx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xx
xxxx年x月xx日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地址;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地址;
复核请求:
事实与理由:
xx市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
范文:
申请人:刘x(死者宗xx之妻)
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沿滩区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自公交(沿)认字【20xx】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自公交(沿)认字【20xx】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罗广国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自公交(沿)认字【20xx】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最终导致责任认定的错误。
自公交(沿)认字【20xx】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宗增强驾驶机动车左转弯通过交叉路口时没有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通过且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该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过程技术分析报告》第101201号的分析意见及结论可以得知,宗增强所驾驶的川cf8001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计算速度为,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宗增强没有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行驶。该交叉口允许由自贡向太源井方向左转,且设有左转标志,宗增强完全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行驶。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沿滩大队对该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二、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罗广国超速行驶和未按规定车道行驶造成的
自公交(沿)认字【20xx】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罗广国在碰撞前的瞬间速度为,且其没有按照规定车道行驶。s305道路的限速为60km/h,其超速行驶和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并且承办本案的交通警官在组织事故双方座谈会的时候,在座谈会现场,承办警官向参加座谈会的家属谈到:“丰田驾驶员罗广国在事故发生前并没有注视前方,而是在看旁边。”该事实有双方家属在场为证。丰田汽车驾驶员罗广国在驾驶汽车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但该内容在交通责任认定书上并没有体现。
综上所述,自公交(沿)认字【20xx】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宗增强驾驶机动车左转弯通过交叉路口时没有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通过且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不能成立,宗增强完全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安全行驶。丰田汽车驾驶员罗广国超速行驶、未按规定车道行驶和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望贵支队查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实和真实原因,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自公交(沿)认字【20xx】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认定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罗广国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x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曹x,女,土家族,1959年7月18日出生 ,住址:xx县xx镇太坪
申请复核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xx县交警大队作出的x公交认字【20xx】第701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2、依法认徐x对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xx年8月14日,辉驾驶湘gc6501号普通两轮摩托车从xx镇开往y市方向,7时50分,当车行至s306线519公里加327米永顺县青坪镇龙关村路段,与相对方向行驶黄刚驾驶的湘g16905号中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辉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20xx年8月25日,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县交警大队作出的永公交认字【20xx】第70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徐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两轮摩托车,违章超车,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认定应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申请人提出以下几点异议:
1、徐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两轮摩托车与事故承担负主要责任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并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
2、违章超车,存在疑点,没有两轮摩托车徐x所超的车辆基本情况记载(如所超车辆类型,牌号,车主等情况的证据)。仅凭对方当事人的陈述而确定辉违章超车,证据不足。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本次事故两车的碰撞点位置没有确定,事故的形成原因也没有充分的证据。应当根据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报告和交通事故车辆撞击痕迹来判断事故的形成,为何我方也没有收到关于两车痕迹鉴定报告书以及技术鉴定报告书。更没有解释两车碰撞现场无大车刹车痕迹的原因,现场大车无刹车痕迹,为什么还要定摩托车司机辉主要责任。
4、xx县交警大队在处理此次事故过程中,在程序上存在违规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同时,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但从事故发生起到该《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申请人至今未收到此次事故的鉴定结论及其他任何关于此次事故的证据材料,系违规行为。
综上,申请人对此次x公交认字【20xx】第70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而向贵支队申请复核。请湘西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重新划分交通事故责任,依法确定事故责任原因。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x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xx,男,xx岁,汉族,xx镇人,现住xx。
被申请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依法认定xx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责令被申请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对肇事人杨锰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6月9日作出的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xx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xx驾驶机动车在无交通信号道路上未确保安全,夜间行至危险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违反《_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被申请人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事实不清,本事故的基本事实是:xxx。根据1995年6月20日_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2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肇事人杨锰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弃车逃逸,未向公安机关报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据事故现场目击证人讲肇事人杨锰事故发生后,酒气冲天,为逃避酒后驾驶取材脱离事故现场。依据法律规定,肇事人杨锰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xx为xx市拆迁工程铺设电缆无证在维修的人民路面驾驶工程施工车辆,没有违返“机动车通行”的相关准则的行为,xx在驾车行驶的过程中没有过错,其无证驾驶行为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并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已对其做出了行政处罚1000元。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对xx责任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存在着:事实认定与责任承担之间的矛盾。既然xxx在驾车行驶过程中没有过错,就不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xxx不应在此事故中承担责任。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驾驶人员,故请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重新划分交通事故责任,依法确定事故责任原因。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x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xxx
申请人:xxx,男,42岁,住xx县xx镇先农街x号楼xx号,身份证号:51052419xxxxx,川exxx号车驾驶员,电话:xxx
复核请求:
撤销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叙公交认字【20xx】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责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重新作出认定。
理由:
x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叙公交认字【20xx】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认定该次事故中申请人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其理由为申请人所驾驶的机动车超过了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申请人认为,该认定结论不正确。理由如下:
一、认定申请人超速缺乏依据。
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申请人所驾驶川exxx号超速行驶系依据《交通事故车速鉴定报告》作出的结论,但该作出鉴定报告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并不是符合_常委和法律规定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其作出的鉴定报告不具备法律效力,且该鉴定报告并没有科学依据,仅能作为交通警察部门认定案件事实的参考材料,但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却只依据该鉴定报告的结论,在没有其它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就认定申请人所驾驶的川e**号车超速行驶,明显缺乏客观的、科学的证据。
二、事故原因分析及认定结论不符合规定。
根据《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的规定: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应当全面分析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道路通行权利和义务等因素,权衡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综合评判。本案中,即使申请人驾驶川exxx号超速,但根据《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方当事人xxx转弯未让行直行车辆就已经侵犯了申请人通行权利,且转弯时的速度超过了30km/h,其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xxx至少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在无充分证据证实申请人超速的情况下,xxxx更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重新认定结论违反了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重新作出认定。
此致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xxx
二○xx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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