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8
2023-06-27
2023-03-20
2023-07-05
在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范文(通用6篇)
2023-06-15
更新时间:2023-11-30 10:26:52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2023-03-18
2023-06-27
2023-03-20
2023-07-05
在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范文(通用6篇)
2023-06-15
行政诉讼起诉书原告:名称:_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 ... :___被告: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 :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 致_____人民法院原告人: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____年__月__日附:1、本诉状副本____份。2、行政处理决定书__份。3、其它材料_____份。
不予立案上诉状范本你好不予立案上诉状副本送达不予立案行政起诉状,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予立案的行政上诉状范文不予立案的行政上诉状范文 被上诉人:XX 市公安局XX 区分局 地址:XX 市XX 613号不服法院裁定上诉状,起诉书没有被法院受理法定代表人:金卫 职务 局长 上诉请求: 撤消法院穗天法立。
已有1位律师解答 不予受理上诉状格式 已有1位律师解答 合同无效上诉状范文 已有1位律师解答 不服法院离婚一审判决法院一审判决不服上诉状怎么写,轿车后排拉点东西违法吗模拟法庭诉讼文书上诉状怎么写,无法过户的房子法院公示取保候审后法院多长时间判决继续加强司法行政工作范文 已有3位律师解答 对法院行。不予立案上诉状范本【1】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不服上诉状怎么写被告一审不服上诉上诉状范本,法院失误把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中标公示的法规男不服法院判决上诉期限,汉族,桃源法院招聘19 年月 日生,户籍住址:×××。 被上诉人:×××,潍坊市违法举报电话男,汉族,19 年月 日生,户籍住址: ×××。 法定代表人:×××。
公安局的身份,根据不同情况,可以是民事主体、行政主体、侦查机关。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案件中,提起公诉的是检察院,所谓的原告就是检察院代表的国家;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诉讼中,原告是被害人或其家属。公安机关不是原告,而是侦查机关。二、民事、行政诉讼1、民事诉讼:公安局可以是原告,如公安局在商场买了一台不合格的空调,它可以对商场提起民事诉讼;2、行政诉讼:其他行政执法单位,因公安局不认真履行某职责,对其作出处罚决定,公安局不服,也可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文明办,因公安局大院脏乱差,对建立文明城市不力,处以1万元罚款,公安局可以不服此处罚决定,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
以下,是我精心为大家推荐的行政起诉状范本,请看下面:
行政起诉状范本【1】
行政起诉状【2】
原告:张三,男,22岁,汉族,某省某市人,某市XX商场投资人,住某市某路某号。
电话:123456789。
被告: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住所地:某市某路某某号。
法定代表人:李四,该局局长。
电话:88888888。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
2、判令被告赔偿所受直接物质损失1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某年某月某日某时,有王五来原告投资的商场,自行到冰柜一人取了一瓶啤酒气势汹汹地坐在店里喝酒。
一会又通知来了十余人,气焰嚣张地将商场中员工赶到店外,开始动手搬东西。
半小时许,我从外面赶回饭店,当时局面难以控制,我寡不敌众,无力阻止,便亲自去了被告处,要求被告出警并到现场拍照保全证据。
被告即时派出了技术室民警再次来到现场并进行拍照,但依然没有制止哄抢行为。
致使最后店里能够拆除的所有财物都被哄抢者运走。
根据《^v^警察法》之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原告认为,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时候,任何公民都有依照法律规定要求有关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行为的权利。
被告做为县级公安局管理治安工作的派出机关,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由于认识上的错误,对于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众事件,没有严格按照处警工作规则的要求,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有效地处置好正在发生的哄抢行为,使能够预见的财产损失没能得以避免,其不作为的行为是违法的,其行政不作为与行政相对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为此,原告恳请贵院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三
某年某月某日
附:1、本起诉状副本1份;
2、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原告当日电话清单一份,证明原告报警及回复电话纪录;
(2)报警回执一份,证明事发当日原告曾到XX派出所报警;
(3)原告向被告申请调取被告拍摄正在被抢和被抢后照片录音一份,证实被告持有被抢和被抢后照片;
(4)原告被抢财产清单一份,证明本人因被告行政不作为所受损失;
(5)某日XX商场广告录相一份,证明XX商场被抢前正常营业状况:
(6)证人赵X,住某市某路某号,证明事实经过;
(7)证人王X,住某市某路某号,证明事实经过;
(8)证人张X,住某市某路某号,证明事实经过。
怎么写一份合格的行政起诉状?【3】
民事起诉状格式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1):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2):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
(2):
事实与理由:
北京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二O_____年月日
更多【行政起诉状范本】阅读:
最新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格式范本
行政起诉状法院提供
20_年行政起诉状范文
财产继承起诉状
夫妻借款民事起诉状
行政诉讼起诉书格式
标准行政起诉状范文
“严于律己的境界浓缩在‘永远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这句话里,英模不仅要做政治上的明白人,更要做政治上的带头人。”
8月13日,湖北省公安厅举办“政工讲堂”,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模、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水果湖派出所所长刘继平,全国公安机关爱民模范、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许奎,全国“三八”红旗手、荆州市公安局技术侦察支队政委孙田田,全国“三八”红旗手、荆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副主任鲍丹,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咸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教导员洪回德等五位基层英模民警就“严以律己”与厅机关民警做学习交流。
英模代表紧密联系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深情并茂的讲述了自己多年来如何严于律己做表率的深切体会和感受,为厅机关民警上生动的一课,赢得大家的阵阵掌声。
“严以律己英模为先,严以律己所长带头。从当所长的第一年起,我就在所支部和全体民警大会上响亮的提出了“从我做起,向我看齐,对我监督”的队伍管理理念。”刘继平向大家介绍说。几年来,水果湖派出所全体民警上下齐心,确保了辖区治安秩序的平稳有序。
20--年,荆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的多项考核指标在全省名列前茅,被xxx确定为工作联系点,而这些成绩背后倾注了鲍丹的辛酸和汗水。“说起这些年我的最大遗憾就是对孩子的亏欠太多。”在谈及家庭时她不禁流下热泪。
通过这次活动,我对英模如何在严以律己中成长并发挥示范表率作用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大家纷纷表示要向英模学习,向英模看齐。“他们的深情讲述让我们机关民警与基层公安英模之间有了一次心与心的交流,情与情的碰撞,他们的工作精神和态度深深的打动了我,我将以他们为‘标杆’,进一步以高标准、严要求做好本职工作。”
县森林公安局XX年“三基”工作,在州、县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和指导下,按照“整合警力、做实县局、优化布局、规范建所”的发展战略和全州森林公安工作会议精神及州局制订的“三基”工作考核标准,结合实际,认真抓好“三基”各项工作的落实,基本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我局“三基”工作总结如下:
一、狠抓基础建设,努力打牢基础根基
(一)健全机构,落实责任
xx县森林公安局为切实加强对本局“三基”工程建设的领导,确保“三基”工作进展顺利,成立以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队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人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机构更名挂牌全面落实
按照《xx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州县森林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文机编办XX10号)和上级森林公安局的要求,xx县早部署、早行动、早安排,积极向上级请示、汇报工作,落实各项筹备工作,得到了县委、县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大力支持,于XX年4月27日正式更名挂牌,完成了更名挂牌任务。
(三)机构得到提升。机构更名挂牌之后,根据xxxxx县委《关于规范xx州森林公安局xx分局机构设置的请示的批复》(富复XX14号)文件精神,xx州森林公安局xx分局更名为xx县森林公安局,加挂xx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机构升格为正科级单位。内设办公室、政工监督室、法制室、治安中队、刑事侦查中队,派出机构者桑派出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为副科级。
(四)体制管理。实行由县林业局和县公安局、州森林公安局领导管理体制,党政工作以县林业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公安业务以县公安局、州森林公安局共同管理为主。森林公安派出所是县森林公安局的派出机构。
(五)编制。核定政法编制28名,实有民警28名。
(六)领导职数。设局长1名,教导员1名(县林业局局长兼任),副局长3名(其中:1名副局长兼任副大队长)。设实职副科级基层领导干部7名。领导班子和基层领导干部全部配齐配强。
(七)硬件基础设施得到加强
二、狠抓队伍建设,苦练基本功
今年以来,以“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开展科学发展观活动,坚持政治建警,加强队伍建设。一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狠抓反腐倡廉和“五条禁令”的落实,强化队伍监督管理。二是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干什么,练什么”的要求,深入开展“三考岗位大练兵活动”,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三是制定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暂行规定,建章立制,以制度管人。xx县森林公安局更名挂牌以后,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深刻剖析森林公安机关工作与科学发展观不符合的机制和要求,结合内部实际,进一步建立、修订和完善了《xx县森林公安局内部各项管理暂行规定》,新制订和出台了《责任区管理制度》、《错案追究责任制度》、《倒查制度》、《创建“平安林区”制度》、《内设机构干部任用、轮岗制度》、《工作通报制度》等,新制订的暂行规定共七章、七十条,发人手一册,适用性强、方便操作,为xx县森林公安机关工作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三、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
(一)责任区管理制度更加科学、合理、规范
针对森林公安执法质量不高,基层基础业务不规范、不扎实等问题,我局严格按照“执法规范化,案审标准化、检查制度化”的要求,坚持边建设,边总结、边提高的原则,在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一是从提高民警个人执法素质抓起。对民警进行林业基本知识、林业法律法规知识和森林公安业务知识培训,先后举办了各类培训3次。二是加大对执法办案的监督力度,严格案件审查审核审批把关制度,确保了严格依法办案,保障了办案质量。三是保持严打态势,确保林区稳定。今年以来,根据林区治安形势和状况,先后组织开展打击非法烧制木炭行动、春绿行动、护鸟行动、绿盾三号行动等,截至10月31日止,我局共受理查处各类涉林案件207起,其中:立刑事案件22起,破19起,破案率,逮捕12人,取保候审11人;立林业行政案件182起,查处180起,查处率;治安案件3起,查处3起,查处率100。收缴非法木材立方米,收缴国家一、二级保护树木16立方米,木炭17000市斤,树皮22100市斤,桌椅8套,野生鸟类549只,蛇22条,猴子1只,猎枪6只,罚没款万元,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75万元。因工作成绩显著,XX年初,被县委、县人民政府评为XX年度目标管理达标单位,奖励2万元。XX年初被州森林公安局评为“全州森林公安机关XX年综合考核第二名”,奖励4000元。
四、存在的问题
(一)省、州级森林公安机关投入县级和基层“三基”工程建设经费少。
(二)科技强警投入不足,依科技破案水平不高。
(三)民警的整体素质不高。
五、XX年工作意见
积极上报县局办公业务用房项目材料,力争XX年初动工新建;进一步加大我县“三基”工作落实,加大经费投入和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按照巩固、加强、推进的思路,全面落实XX年“三基”工程建设考核指标,完成州、县交给的我县森林公安XX年“三基”工程建设工作任务。
行政诉讼起诉状范本(一)
原告:超变态,男,20_年1月1日出生,现住XXXXXXXXXXXXXXXXX
电话:*****
被告: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100820)
负责人:许瑞表职务:主任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_)第22694号关于第455067号“YOUZHE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_年9月8日向商标局递交了文字商标注册申请“YOUZHENG”(申请号455067、类别36),请求核准注册的服务项目为:保险经纪;资本投资;金融贷款;银行;金融服务;储蓄银行;担保;信托;典当;经纪。20_年12月4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原告作出了文号为ZC4884467BH1的商标驳回决定。原告不服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决定,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向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被告于20_年8月31日作出了商评字(20_)第22694号关于第455067号“YOUZHE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严格遵循《^v^商标法》、《^v^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评审规则》、《商标审查标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守则》、《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相关条款或规定的要求进行评审;程序不合法、证据不足,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并作出了错误的决定,严重损害了原告利益。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提起诉讼。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人:超变态
行政诉讼起诉状范本(二)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宏伟男,汉族,55岁,甘肃省酒泉市人。
酒泉黎明综合楼业主,住址:酒泉市雄关路11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酒泉市建设局。
住所:酒泉市新城区世纪大道55号。
法定代表人:张满,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酒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住所:酒泉市北环东路边9号。
法定代表人:段中伟,该站站长。
案由:上诉人因不服酒泉市中级法院(20_)酒行初字第04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和理由如下:
一、撤消酒泉市中级法院(20_)酒行初字第04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改判;
二、依法追究被上诉人长期不履行法定职责,任由其下属,工程质量监督站违法违规,造成黎明综合楼重大质量事故而长期不对其进行查处,给上诉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应由被上诉人,第三人承担不履行法定责任违法违规,承担侵犯上诉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三、对一审确认做为定案依据的相关证据进行技术鉴定。
理由如下:
(1)一审故意不确认的事实为:上诉人从20_年9月18日(地下室施工期间)发现本工程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站有严重违法行为开始投诉,要求查处在黎明综合楼施工过程中存在使用废钢筋行为。直到20_年12月19日《行政判决书》(20_)(酒行初字第04号)下判决前也没收到酒泉市建设局只字片语的书面依法查处的规范性或非规范性的文件。其行政不作为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2)一审判决确认的唯一一份20_年3月31日函件(指盖有肃州区质监站印章便函)。是一份结论为黎明综合楼框架梁板“大面积裂缝”是“温度裂缝”,目的是掩盖因使用大批量废钢筋造成质量事故的事实。世界上就这栋楼在自然环境中一冻一热,钢筋混凝土框架梁地板就断裂了?一审判决以此为“证据”确认为酒泉市建设局履行了质量监督监管的法定职责,荒唐之极!
(3)一审判决所认定的其它证据,大部分是上诉人要求质量监督站,建设局依法查处追究质量事故责任者的投诉函,参加各方讨论工程加固方案的会议记录。本案中大多认定的证据,并没有任何规范文件显示是由酒泉市建设局对违法违规者依法进行查处或处罚的证据。一审判决把工程参建各方的非法律效力文字作为定案的依据是于法于理不符。
(4)一审判决极力回避的问题是酒泉市建设局七年时间拒不依法作为的事实,片面地采信被上诉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辩解作为判决的依据是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不清楚应予以调查核实。不能轻信一方自述,更不应该以被上诉人要求作为定案依据。
一审判决把根本不存在的“事实”作为定案的“事实”是不公平的。酒泉市建设局至今也没有对这起建筑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的违法责任者进行过任何查处或处罚,更没有依法对故意生产制造伪劣建筑产品的责任者向司法机关移交案件。一审判决认定建设局履行了“法定职责”是真正与事实不符的判决。
(5)一审立案后,主审法官在法定期限10日后,不给上诉人送达一审被告人答辩状副本,上诉人多次要求一审法院依法向原告交付被告的答辩状副本均被告知被告没有答辩。直至立案后的第三个月开庭之日,上诉人也没有收到被上诉人一审应诉的答辩状副本。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审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不提交答辩状应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之规定,就应当依法认定其没有证据、依据,违法事实成立。
(6)20_年9月11日11时,一审法庭电话通知上诉人“9月17日上午开庭”,上诉人在当天下午领取开庭传票时,被法庭口头告知“建设局没人出庭,改在9月22日开庭。”
9月22日上午,上诉人按法定要求到法院报道时,又被告知“建设局仍不出庭,改在10月6号-10月9号开庭。”以写纸条的形式代为开庭传票,并特别注明要求上诉人“带立案时所提交给法庭一模一样的‘证据’质证”。限制了上诉人依法举证质证的权利,因此也替被告、第三人成功回避了能证明其违法犯罪的重要证据。(证据)
(7)20_年10月9日开庭审理时,主审法官在庭审中禁止上诉人宣读起诉状,限制上诉人就本事实进行发言辩论,始终与被告、第三人相互配合,草率几十分钟就宣告休庭。(证据)
(8)一审在开庭后长达三个月时间不下判决,主审法官却以约谈打电话的方式协迫上诉人撤诉,并“好言”“告知”黎明综合楼豆腐渣工程只是个“法律事实”的存在,“它没有形成法律证据”。“对假药、奶粉、牛奶、松花江水污染的监管部门追究责任是大气候所致,而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管部门的违法责任追究还没有法律依据,你最好撤诉,否则什么时候下判不好说。”主审人员全力维护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于法于理向悖的判决,难以令人信服。
(9)一审判决只依据了一条法律、一条解释。判决称: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但六十四条的主要规定是要对违法的责任者进行处罚、停业、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根据《条例》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六十八条、七十六条之规定,都符合该工程实际存在的问题。这些条例都规定应有法定的建设行业主管机关来实施执行。上诉人七年来的诉求也是要求建设局以相关“法规”“条例”规定,对违法责任者作出行政处罚或查处结论。而事实是,建设局至今也没有作出任何查处。一审判决不依据众多相关法规认定酒泉市建设局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确凿事实,而是完全依照被上诉人意要求避重就轻,长篇大论的引用事件过程混淆视听,为被上诉人开脱违法责任,故意作出了极为不公正的一审判决,其深层次的原因是值得人们深思的,所判结论是绝对不能接受的。
(10)一审判决称“经审查查明”,“20_年9月18日质监站发现钢材质量有问题”,“20_年3月19日质监站到现场观察裂缝”,“判定为温度裂缝”,“请专家鉴定,协调会议”。从判决书所列内容,给局外人看来真的是“查到细致清楚”,而实际事实是:质监站承包了黎明综合楼工程全部的建筑材料的质量检测、兼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质监站“检测合格”的175吨钢材,又被“质监站在施工现场发现钢材质量明显有问题”,“经检验伸长率不合格,经双倍复试合格”。判决书依照被上诉人的授意一笔代过所掩盖掉的事实是:20_年9月18日废钢筋问题暴露时,已经有几十吨废钢筋被混凝土浇铸在该建筑物地下基础地下室,一层大部分的框架梁及楼板里了,由此隐患导致了后期更严重的裂缝发生。印证这些事实的结论都有法定专业机构作出的.鉴定佐证。不容置疑的钢筋混凝土铸成的建筑物在那儿作证,可以随时质证、复查、再复查!
一审判决书的一句“经审理查明”是掩盖不了该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违法犯罪事实的,更掩盖不了质量监督站是该工程质量事故参建责任者的事实!
(11)酒泉市工程质量监督站拒不承认自己为工程出据了假的“材料检测报告”,又拿不出有权威检测资质的第三方鉴定单位对工程实体材料进行鉴定的鉴定结论。判决书以质监站的“陈述”和其提供的“证据”判定其行为“真实合法”,是对制假犯罪和生产伪劣产品犯罪的放纵。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16条。第18条之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9条之规定,酒泉市质监站在黎明综合楼工程施工过程中实施了多项违法违规活动,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应该受到相关法律的从严惩处。
一审判决对酒泉市质监站为谋取非法利益,参与生产制造伪劣建筑产品的违法事实认定为“合法”,可见主审法官是没弄清楚相关法律法规还是其他原因才作出这份无公正可言的判决。
(12)一审判决把工程参建各方的技术性讨论的会议记录,质监站为逃避违法责任自己编造的证据,强行认定为建设局查处过施工单位,质监站违法违规事实的行政行为的证据,是与事实和法理不符的,反而为证明建设局根本拒不对该工程的施工单位、质监站的违法事实进行查处确认了证据,请二审法院明查。
(13)经过一审的此件行政诉讼案件中,客观事实和充足的证据证实存在有刑事犯罪,违法违规的事实和证据。一审判决极力回避案件中存在的事实和证据,不依法出具司法建议书,上诉人不能诚服,请二审法院能予重视。
(14)上诉人是劣质工程的受害者,有不能使用的不合格工程的事实存在,有权威的法定专业鉴定机构对工程实体现状及实体材质作出的鉴定结论。
根据^v^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释义第六章》54条第2项;60条第1项、第2项;62条第2项等规定向法院提出由不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酒泉市建设局,承包本工程使用材料检验、兼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的酒泉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赔偿受害者上诉人的经济损失是有法律依据的。一审判决上诉人“要求赔偿于法无据”是不符合客观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的。
(15)根据《宪法》、《赔偿法》、《行政诉讼法》、《民法》的相关规定:“由于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酒泉市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酒泉市工程质量监督站为施工单位出据虚假《材料检验报告》参与造假活动,由此给上诉人造成了重大损失,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和合法权益是有“法律事实”和法律根据的,请二审法院核实客观事实给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不以真正的事实、证据为依据,而完全采用被上诉人的“陈述”作出判决,是违反常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被上诉人长期不履行法定职责及其第三人的违法侵权赔偿责任,特依《行政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向你院上诉,请求依法公正的审理此案,撤销原判,并改判,责成被上诉人和第三人赔偿给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宏伟
**年12月28日
行政诉讼起诉状范本(三)
原告:缪桂芳地址:仪征市大仪镇河北村小店组电话:*****
被告:仪征市人民政府地址:江苏省仪征市解放东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费高云职务:仪征市人民政府市长
电话:****
诉讼请求:节约土地资源,加强对违法建房进行执法。
事实和理由:我是仪征市大仪镇河北村小店组村民缪桂芳,20_年7月28日我曾向李小敏副省长举报何俊华、何山华弟兄二人侵占他人土地违规建房。(何俊华、何山华弟兄二人十五年前就离开了仪征市大仪镇河北村小店组,在仪征市区建房并居住工作,他家老宅子占地1500平方,全部盖成房屋出租给外地人做生产作坊,现在又建新房,其中建新房的地块有一部分和我家有争议,需要确权之后才能开工建设)。江苏省李小敏副省长作了批示,仪征市国土局工作人员下来找我家谈话,并作了表态,农村建房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建新房之前旧房必须拆除,严格按照仪征农户建新房的标准占地只能165平方,建筑物只能是165平方的70%,涉及到土地争议的问题必须经过确权之后才能施工,我们也将土地确权请求申请交到国土局了。但是奥运会一闭幕后,何俊华弟兄二人依然我行我素,依然违章依仗权势非法占用他人土地违规建房,我去制止,他利用他家人多强行施工还打人。何俊华、何山华弟兄二人说我家有人在市委市政府,法律和领导批示有个屁用,老子房子照建照违章你能把我怎样。河北村支部书记明福美竟然说何家有权有势,你家不要闹了,闹了也没用。而明福美本人就带头占用新地皮建房,旧房未拆并把旧房卖给外地人。在我们河北村视土地管理法为儿戏,给老百姓中带来极坏的影响。我向仪征国土局反映何俊华、何山华家又违建了,国土局的工作人员同上次领导批示到我家的言行截然不一样,明显坦护何俊华、何山华,国土局知法犯法,严重渎职,对违法行为进行庇护。现依据《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v^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仪征市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年9月28日
附:1、本诉状副本2份。
2、何俊华何山华违法建房及老宅、
3、河北村支部书记明福美违规建房及被私卖的旧房。
为推动××公安信息化建设突飞猛进,进一步提高驾驭社会治安和维护稳定的能力,20xx年2月中旬和3月上旬,朱明国同志率领市公安局直属业务处(总队)长、区县(市)公安局长,分两批先后考察了安徽、江苏和浙江、上海公安信息化建设。通过考察学习,收获很大,启发很深,看到了差距,感到了压力,理清了加快××公安信息化建设的思路。
主要做法
(一)安徽省加强公安信息化建设的做法
(二)江苏省加强公安信息化建设的做法
(三)浙江省、上海市加强公安信息化建设的做法
主要成效
几点启示
(一)公安信息化建设必须首先突破传统观念的束缚。信息化建设首先要解决的,就是信息化要不要搞的认识问题。上海市公安局认为,警力增量总要达到一个饱和,想控制治安、压制刑案,只有走科教强警之路,把科技置于优先发展地位。浙江省公安厅提出,不重视科技的领导是不清醒的领导,不善于抓科技的领导是不称职的领导,以此来统一思想认识。
(二)公安信息化建设必须真正成为“一把手”工程。“一把手”是一个单位的“龙头”,一个单位工作、资源的分配、工作的兴奋点和注意力,主要是跟着“一把手”走的。上海市公安局专门成立了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亲任组长,凡重大建设项目,都要专门成立项目领导小组,由市公安局领导亲自部署、指导、协调。市公安局党委会连续两年在每次召开前都尽量安排半小时至45分钟的科技讲座。,市公安局组织市公安局党委成员、各单位“一把手”进行了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脱产一周,先学后考。在市公安局党委的率先引导下,上海各级公安机关都把公安科技和信息化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切实加强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上诉人: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盗窃一案,不服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苏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和上诉请求:
对于判决书所述事实和定罪部分,上诉人并无争议。但是对于量刑部分,上诉人认为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1、上诉人盗走被害人现金后,在不到四个小时的时间内,上诉人便主动携带所盗全部赃款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诉人的该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因全部赃款及时由公安机关发还给了被害人,对被害人生活影响不大,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依据罪行相适应原则,上诉人所犯罪行应为轻罪,故不应当对上诉人判得这么重。
3、上诉人是初次犯罪,比起累犯来讲对社会危害不大。且上诉人一贯表现较好,上诉人在苏仙宾馆任保安期间,还因拾金不昧,多次受到务工单位的通报表扬,故不应该判这么重。
4、上诉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5、上诉人在看守所积极配合改造,有悔罪表现。
上诉人年纪尚轻,从农村到城市务工时间不长,只是因一时糊涂才犯罪,且所犯罪行并非暴力犯罪,民愤不大,犯罪之后积极改造,痛悔前非,对上诉人予以轻判不致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却能给上诉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这些都是可以给上诉人轻判的理由,但是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投案自首、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均没认定,判处上诉人三年徒刑,这是不符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及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也不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精神,因此上诉人不服原判,特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给我以宽大处理。
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答辩人已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到,现依法提出答辩状如下:
第一、答辩人不属于刑事侵权人,不应赔偿原告人因被害人______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xxx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xxx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案中:
1、答辩人与被害人______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经过法医鉴定,受害人______的死亡,系坠楼而导致。无论是______系被他人推下楼导致坠楼死亡(他杀),还是企图逃离他人的监视因为意外而坠楼死亡(意外),甚至系不甘受到人身限制而自杀从而导致坠楼死亡(自杀),都与______没有必然联系。
如果是第一种原因导致,那么杀害受害人______的凶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第二种原因,则不构成刑事犯罪,监视、限制______人身自由的传销组织领导人______、______及其指使的监视人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是第三种原因导致,则传销组织领导人______、______及其指使的监视人员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而一方面公安机关没有查明导致受害人______坠楼死亡的真正原因,另一方面也不能证明答辩人______将受害人______系传销组织领导人,更不能证明答辩人______监视或限制受害人______人身自由,毫无疑问______的死亡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答辩人发展被害人______进入传销组织,不构成刑事侵权行为。
答辩人______发展受害人______为传销组织下线,一方面是受到______和______共同的同学______的强迫并提供电话号码,另一方面______在迎接______到______时受到______、______指派人员跟随监视,而且______仅仅发展了一名下线,毫无疑问不构成情节严重,也就不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所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既然在______年案发时答辩人______不构成犯罪,那么无论答辩人是否构成20_年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xxx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______都不构成刑事犯罪,原告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也就失去了法律前提。
第二、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来自于真凶______、______限制被害人______的非法行为,与答辩人的行为之间无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
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自然不应当由答辩人赔偿。真凶______一方面强迫答辩人将同学______骗到______,另一方面指使他人监视受害人______甚至限制______的人身自由,导致______不幸坠楼死亡的责任,应当由真凶______、______依法承担。仅仅因为______被真凶______的强迫下打出一个电话,就要求同为受害人的答辩人______承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刑事责任和受害人______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毫无疑问不仅对弱女子______不公平,也对受害人______不公道。其直接的结果就是,答辩人承担着真凶的法律责任,真凶却因为种种原因而逍遥法外。
第三、答辩人对受害人的死亡负有道义上的责任,愿意做出相应的补偿。
答辩人______与受害人______系同学关系,答辩人在两人共同同学(班长)______的强迫下,根据______提供的电话号码,按照______安排,将受害人______骗到______并带入______为首的传销组织。虽然答辩人对受害人______的死亡不负有法律上的直接责任和必然责任,但是毕竟答辩人也存在道义上的过错。所以,答辩人______愿意对原告人的损失作出力所能及的补偿。同时,答辩人______也愿意配合司法机关,将真凶______、______绳之以法,以告慰同学______的在天之灵,还受害人一个公道,还社会一个公平,还自己一个清白。
第四、原告人提出的______万元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原告人要求答辩人承担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计_______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精神抚慰金应当被驳回。此外,原告人没有提出明细的费用清单和相应的数额依据,其具体数额难以确定。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案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定条件,其请求赔偿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但是,本着解决社会矛盾并抚慰原告人的原则出发,答辩人愿意承担一定的道义责任,尽自己的努力作出相应的补偿。答辩人再一次呼吁司法机关,注意到是逍遥法外的真凶制造了今天的悲剧,希望能够将其捉拿归案。同时,答辩人也向原告人表示歉意,愿意弥补自己给原告人造成的损失,并支持原告人向有关部门请求缉拿真凶、惩办凶手、讨还血债。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华容县人大对县公安局工作的调查报告 根据《监督法》和县xxx会主任会议安排,县xxx会公安局工作评议调查组在常委会主任胡光前的带领下,严格按照工作评议的内容、步骤和要求,对县公安局的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评议组听取了刘卫局长的工作汇报,先后与县公安局班子成员、中层骨干、一般干部进行了个别座谈,同时深入到城关镇、注滋口镇、新河乡广泛听取和征求人大代表、基层干部对公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专题听取了禁毒工作情况汇报。评议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共发放测评票49张,收回49张,有效票49张,满意票49张,满意率100%。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情况
近年来县公安局紧紧围绕全县的政治和社会稳定,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突破口,不负众望,锐意进取,为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保驾护航,公安工作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公安局连续3年在全市综合考评工作中名列前茅,20xx年被评为“全省优秀公安局”。省市的表彰充分说明了xxx门在全县是很有影响、很有地位、很有作为的机关。
(一)维护社会安定成效显著
一是维护了政治稳定。公安局建立了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做到了警令畅通、反应迅速。无论是岳常高速公路建设、沿河北路拆迁等重点工程中,还是在处理上访、群体性闹事等突发事故中,公安干警都是冲在最前面,疏导交通,维护秩序、排解民怨,用生命书写对党和人民的忠诚。今年来,及时参与处置了10余起闹事苗头事件,圆满完成了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任务,有力保证了社会政治大局稳定。
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保健食品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保健食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市食品药品xxx决定从即日起,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开展生产条件审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含新申办)原《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自查后可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保健食品生产条件审查,符合条件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出具《保健食品生产条件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书有效期一年。申请格式附后。
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变更地址、经营范围等信息的,应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审查,符合条件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出具《保健食品生产条件审查意见书》。
三、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后,本通知自动失效。
特此通知
附件1
附件2
七月一日
【文书样式】民事起诉状原告;被告;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此致××人民法院附 :本起诉状副本 份起诉人:年 月 日【填写说明】(1)当事人部分(即原、被告部分),要注明自然情况。自然人要列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组织要列出起诉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原告在自己的民事人姓名、职务。填写要准确,特别是姓名(名称)栏不能有错别字。地址要尽量详实,要具体到门牌号。最好注明邮编及通讯方式。(下列文书当事人栏要求同此)(2)诉讼请求部分,要写明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事项。(3)事实和理由部分,要全面反映争议事实的客观真实情况,包括争议事实的发生、经过以及您对解决争议的意见、理由和根据。(4)证据部分,有三项内容:列述提交的有关书证、物证以及提起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其他有关材料;说明书证;物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的来源和可靠程式;证人的证言内容以及证人的姓名、住址。(5)在起诉状尾部,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由本人签字;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日期要填写准确。
上诉人:吴xx,男。20XX年8月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XXX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至今。
上诉人不服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之判决,特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撤消XXX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之判决,依法宣告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以融资为诱饵,采取仅提供自制的表面文字资料,但不进行实质性工作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300万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这一认定既没有证据证实,也与事实完全不符。
(一)本案的焦点:300万元的性质
本案中上诉人确实收到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代表XX公司汇入的300万元,但XX公司为什么要汇这300万元?这300万元的性质是什么?这是本案的焦点,也是本案上诉人罪与非罪的关键。
1、300万元是XX公司交付的履行买卖合同的约定保证金
20XX年初上诉人与XX公司的代表XXX认识,XXX称XX公司可以生产菜仔油出口,考虑到欧美市场开始出现替代石油的生物柴油的趋势(菜仔油可作为生产生物柴油原料),上诉人同意代表新加坡AP公司(上诉人为新加坡AP公司的董事、在中国的代表)与XXX代表的XX公司进行洽谈,20XX年3月22日由新加坡AP公司经理Lam Kwong Hee先生和XX公司董事长XXX先生签订了买卖合同(《SALES AND PURCHASE CONTRACT(Contract Number:05by-ap01)》)。合同约定,一万吨菜仔油交易金额为580万美元,买方新加坡AP公司申请买方银行开具信用证作为付款方式(合同第10条),卖方XX公司申请银行开具履约保证(金)函,如XX公司违约,买方有权占有此保证金(合同第15条)。但在合同履行时,XX公司称没有能力让银行开具履约保证(金)函,并邀请上诉人到蚌埠协商,20XX年4月10日前后,上诉人在蚌埠和赴凤阳的途中与XX公司的董事长XXX、总经理XXX商谈达成变更协议:XX公司申请卖方银行开具履约保证(金)函的条款变更为XX公司直接支付合同金额8%的保证金。20XX年4月13日,买方按约申请新加坡发展银行(DBS)开具了以XX公司为受益人的金额为580万美元的信用证。并应XX公司和通知行(蚌埠市农业银行中山支行)的要求于20XX年4月27日作了修改。随后,经上诉人代表买方催促XX公司董事长XXX代表XX公司于20XX年6月1日将RMB300万元履约保证金(按约定的580万美元的8%计算,仍欠约RMB70万未付,XXX说公司只有这么多了)汇给上诉人(新加坡AP公司同意上诉人代收并用于该合同事宜的支出)。
以上,就是本案300万元的真相。有《SALES AND PURCHASE CONTRACT(Contract Number:05by-ap01)》、20_年8月16日上诉人的《询问笔录》、20_年10月31日XXX的《询问笔录》、20_年3月20日徐宁海的《询问笔录》、20_年8月24日孔晶晶的《询问笔录》、20_年9月27日徐宁海的《事情经过说明》、《证明》、Lam Kwong Hee的《TO WHOM IT MAY CONCERN》等证据可以证明。
2、根据生活经验、逻辑推理从事实发生的时间顺序上也可以推定300万元的性质
一审判决中查明:20XX年3月22日,新加坡AP公司和XX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20XX年4月13日,新加坡AP公司按约申请新加坡发展银行(DBS)开具了以XX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20XX年4月27日应XX公司和通知行的要求作了修改;20XX年6月1日,XX公司的代表按约将RMB300万元履约保证金汇给新加坡AP公司的代表;20XX年8月18日,XX公司和上诉人代表的银联万国(天津)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有关融资合作的《合作协议书》。
从这些事实发生的时间顺序上可以推定XX公司汇钱只能是履行与新加坡AP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的约定义务,而不可能是为二个多月后才签订融资合作协议的(预)付款(二个月多后才签的该协议也没有此付款条款),并且XX公司对XXX、秦新、徐宁海等多名长期为其融资的合作伙伴都是承诺成功后才支付报酬,融资不成功不给一分钱,为什么会对上诉人更加青睐,上诉人与XXX认识不到2个月,只见过2面,上诉人说先给我300万元,我为XX公司融资,XXX就信、就给?这太违背了正常的生活经验和逻辑,XXX可是闯荡商海多年的企业家,阅人无数,只有骗人的`没有被骗的。
另外,假如300万是给融资的预付款,为什么XX公司会倾其所有付出全部?即使是付融资的前期费用也不用倾其所有付这么多,作为融资报酬等融资成功了再给也不迟。从这一点上也可以推定300万不可能是融资预付款。
(二)有关本案的其他事实
1、关于信用证打包贷款
在上述买卖合同洽谈、签订、履行期间,XXX、XXX他提出卖方希望利用信用证打包贷款,AP公司和上诉人认为这虽不是买方的义务,但是卖方的权利,且打包贷款可以增加XX公司的流动资金,有利于保障双方买卖合同的履行,故乐观其成,并愿意提供尽可能的帮助。但因XX公司在蚌埠市农业银行已有18800万贷款且有3000万逾期贷款的不良信用记录和农行对信用证的装、卸港条款认识有差异故农行没有同意打包放贷。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先提出用信用证为XX公司贷款与事实不符,毕竟是XXX先主动找上诉人提出的。
2、关于买卖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为了预防风险和保障最低利润,AP公司在一时还未能在国际市场找到更好买家的情况下和中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万吨菜仔油合同金额595万美元的买卖合同,也是基于同样的考虑,中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又与武汉新汉口商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万吨菜仔油合同金额607万美元的买卖合同。一审判决认为签订上述合同是“为了获得外方开具的信用证,并避免出现货物真出口的情况发生”的判断没有事实根据,也不合贸易和银行惯例。因为银行为客户开具信用证只根据客户的买卖合同和信用,客户买的货是否有下家概所不问。签订上述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预防风险和保障最低利润(后合同比前合同均有加价),这也证明了XX公司与AP公司买卖合同的真实和能履行的事实(如果是不真实的,何必再签后面的合同来转移风险)。
3、关于XX公司的承诺书
因为XX公司不能在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货,XX公司于20XX年8月18日承诺不经AP公司同意,不得交付货物,这可视为XX公司就双方原买卖合同的交货时间进行变更发出的要约。
4、关于300万汇入上诉人银行卡及其支配
(1)因为外汇管理制度,无法换汇、汇出。
(2)新加坡AP公司考虑其业务在中国境内需要成本支出授权上诉人代收和支配,等合同(包括买进、卖出)履行完毕后,再进行结算(见Lam Kwong Hee的证明《TO WHOM IT MAY CONCERN》)。
(3)XXX、XXX认为上诉人具有代理权(或表见代理权),汇给他视同汇给新加坡AP公司(见20_年3月20日徐宁海《询问笔录》第5页,XXX告诉上诉人:“只有300万,你拿回去,在公司交差了”)。
5、关于融资合作协议
XX公司为了融资之目的,于20XX年8月18日与上诉人代表的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联万国公司)签订有关融资的《合作协议书》,从内容和性质来看上述协议应视为是居间合同,只要XXX公司提供有可能对XX公司的投资、借贷的信息和机会就是在履行协议,而XX公司在融资成功前并不支付任何对价。为帮助XX公司融资,此后银联万国公司及上诉人进行了包括同中国合众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磋商、介绍等工作,这也是银联万国及上诉人在积极地帮助XX公司融资的表现。但因XX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融资双方的条件不能合意而没有成功(几年来XX公司曾经委托XXX、秦新、徐宁海等多人为其融资但没有一人一次成功,也没有给付他们一分钱融资费用或报酬,可见融资之难和XXX之精明)。这些有关融资合作事宜与本案无关,一审判决中“以融资为诱饵”的认定与事实不符。
6、关于上诉人在中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的身份
上诉人案发时是中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业务的副总经理,并非一审判决认为的“自称”,该公司实际负责人、财务副总经理白莉红、公司员工刘学品、酒智琳等证人证言均可以证实。因企业管理不规范,没有任命或聘用书面材料,在民营企业中常见,但这不能排除上诉人是其副总经理的事实。一审判决只采信对控方有利的证据而对辨方有利的证据视而不见有失公正。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一)本案在立案、刑拘、逮捕等侦查阶段及蚌埠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蚌公经诉字[20_]010号)均认为上诉人涉嫌合同诈骗,但蚌埠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蚌检刑诉[20_]20号)指控上诉人“以虚假出口的方法,签订不能实现的购销合同、融资合作协议,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xxx刑法》第266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审判决上诉人犯诈骗罪,是适用法律错误。
《xxx刑法》第266条之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假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客观方面的表现是使用骗术,即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为真,自愿地交出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XX公司按约定将300万元汇入上诉人(受AP公司委托代收)卡上,是履行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上诉人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XX公司也不是因受骗而认识错误交出财物。一审判决上诉人犯诈骗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二)退一万步,假设上诉人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也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行为,《起诉书》也是这样指控上诉人的(“以虚假出口的方法,签订不能实现的购销合同、融资合作协议,骗取他人财物”),因而只能适用《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而不能适用《刑法》第266条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在构成上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前者系从修订前刑法中诈骗罪分解而来,二者的不同在于合同诈骗罪是利用合同,即以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诈骗罪则未对手段进行限定,只要行为人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均构成诈骗罪。因此,当某行为外观上既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时,应当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合同诈骗罪,而不能适用诈骗罪。
(三)上诉人也不存在《刑法》第224条所列举的五种情形,在本案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主观方面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方面没有“采用虚假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故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三、一审判决证据与证明采信不当
(一)证据方面的问题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5条,侦查人员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本案作为主要证据使用的证人询问笔录均没有侦查人员签名,其作为证据的合法性是有疑问的,依法应当不予采信。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7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xxx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本案所有证人都没有出庭作证接受质询,其证言没有证据效力。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只有遇紧急情况才可以不另用搜查证进行搜查,否则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但本案并非紧急情况下,侦查人员在20_年8月7日进行搜查时没有出示搜查证(也没有在案卷中发现有补办的手续),其非法搜查得到的物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当排除。
(二)、关于刑事证明责任
刑事证明责任应当在公诉方,且证明标准必须达到《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一)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规定,即“确定无疑”、“排除合理怀疑”、“建立内心确信”。
1、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以融资为诱饵,采取仅提供自制的表面文字资料,但不进行实质性工作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300万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可是上诉人如何“采取仅提供自制的表面文字资料,但不进行实质性工作的手段”,就“骗取他人钱款300万元”?“提供”了什么“自制的表面文字资料”?什么是“实质性工作”?“采取仅提供自制的表面文字资料,但不进行实质性工作的手段”与“骗取他人钱款300万元”之间有什么因果关系?是“提供自制的表面文字资料”在先,“骗取他人钱款300万元”在后,还是相反?等判案理由及逻辑推理,一审判决却付之阙如。这样定罪,何至于武断!
2、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和其辩护人“关于300万元是XX公司与AP公司所签合同的执行保证金,与融资没有关系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信”,也没有释明其令人信服的判断理由。退一步说,即使辩方提出的此辩解、辩护意见不能得到法庭采信,但其“合理怀疑”的可能性也并没有被控方提出能证实的证据排除。因此应按《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上诉人无罪。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此,特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宣告上诉人无罪。
xxx人民法院
上诉人:吴xx
二零一七年九月六日
一、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提升依法履职能力。一是全面担当建设法治公安的第一责任。市公安局将法治公安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成立由副市长、公安局长余平辉任组长,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任副组长,局直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法治建设领导小组,法制支队具体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法治公安建设,制发《关于分解落实<20xx年法治xx建设工作总结>的通知》,确保各项措施和责任落实到位,强力推进市公安局法治建设。二是全面督导落实。副市长、公安局长余平辉在20xx年3月27日全市公安工作会议上对法治建设暨执法规范化建设作精心部署,提出要“把握法治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努力实现规范执法能力新提升”,要求加快硬件建设,细化执法标准,加强人才建设,优化法治环境,确保执法责任制落实到“神经末梢”。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昌胜等局领导经常性组织法治公安建设工作研究,深入一线开展专题调研、督导检查,为法治公安建设的顺利推进提供了坚强保障。三是严格依法决策。
市公安局党委认真落实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明确规定未经法制支队合法性审查的重大决策事项,一律不予签批、一律不予上会、一律不予发文。大力推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市公安局及各分县(市)局、交巡警支队共聘请律师15名,公职律师8名,开展律师接待活动等,提供现场咨询服务。视情安排律师参与领导接访下访,协助化解信访问题,疏解社会情绪。同时对于重大、疑难信访案件或长期缠访闹访案件,定期会同律师或其所在事务所开展案件分析、评议,发现存在执法错误或瑕疵的,及时提出法律意见和工作建议,防控法律风险。
(二)坚持法治思维,推进全警法治素养。一是抓住“关键少数”。曾欣副省长强调,不会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公安领导干部,是不合格、不称职、不达标的,必然会丧失指挥权。市公安局党委依托理论中心组学习和第一综合党支部平台,开展集体学习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形成领导干部带头苦练法治基本功,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不断提高。二是推进全警学法。
(三)坚持创新驱动,推进执法机制改革。
一是推进受立案制度改革。市公安局下发《XX市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定》、《XX市公安局接处警工作补充规定》、《受案立案登记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规定,从接处警登记、受案登记、立案审查开始来规范民警的办案规范,并通过新警综平台的日常考核监督,有效杜绝了有案不立、不破不立、不及时立案等弄虚作假问题,杜绝受立“两本帐”等受案立案不实问题的发生。现全市已设立7个信息化应用、精细化管理水平较高案管中心和23个基层所队案管室,配备专职管理人员77人。
二是落实刑事案件归口管理。全市整体落实刑事案件“两统一”机制,实现对内“一个闸门”、对外“一个通道”,没有法制部门审核的局领导一律不批,不是法制部门移送的检察机关一律不接。通过实行进口出口统一管理、案审民警包片服务、规范案审阅卷格式、每周案件审核通报、特殊案件超前介入等机制,提高了批捕率、起诉率,退查率、不捕不诉率明显下降,为办案质量新增一道安全“保险丝”。
三是深化案审机制改革。在市公安局党委和各分县市局的积极推动下,大冶市公安局、开发区公安局、西塞山公安分局三个单位的案审工作机制改革工作已经全面开展,各分县(市)局均成立了法制案审大队。依据省厅制发的《关于深化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严格非法证据排除工作的通知》,全市法制部门落实专门人员对部分刑事案件在特定环节见面提审犯罪嫌疑人、全面复核证据、排除非法证据、防止冤假错案的制度,明确了见面提审犯罪嫌疑人、复核证据的8种案件情形,依职责、依申请启动的工作流程,做到不枉不纵,防止冤假错案,提高打击效能。四是确保证据收集质量。市公安局严格落实xxx《关于加强执法活动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推行现场执法活动视音频记录制度,落实民警办理刑事案件中的搜查、取证、讯问、勘验等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并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做到笔录次数、内容、起止时间与录音录像“三个基本一致”,讯问情况刻录光碟保存,并作为法制部门审核案件的依据,强化人权保障,防止非法调查取证。
(四)坚持问题导向,推进法律服务保障。
一是强化问题整治。市公安局5月25日印发《20xx年度全市公安机关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对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公安机关“报案不立案、立案不侦办、侦办不回告”等执法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清理,明确整改目标、措施、责任和进度,防止执法问题反复回潮、边整边冒,确保问题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漏洞堵塞到位。
二是强化监督救济。20xx年上半年,市公安局法制部门共受理刑事复核案件8起、行政复议案件11起,办理行政诉讼9起,在为一线办案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及时发现和纠正个案中的执法偏差。
三是强化评查督导。深化“案件评查,执法督导”机制,不断完善执法质量考评机制,1月份市公安局组织考评了全局12个局直单位和8个分县(市)局,共抽取了接处警案卷100起,刑事案件60起、行政案件68起,检查基层所队20个、执法办案区21个,看守所3个,拘留所3个,客观公正地检验了全市公安机关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在今年省厅对全省20xx年度的考核中,铁山分局、开发区公安局被评为20xx年度全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优秀单位。四是强化基础建设。市公安局坚持“用执法场所规范倒逼执法规范”的理念,坚持以信息化促精细管理,按需设置案件管理室、执法办案区等功能用房的建设标准,通过办案区升级改造、建设案件管理中心(室)、完善涉案财物管理等一系列高度契合实战需求的“三位一体”建设举措,实现对涉案人员、案件进程、涉案财物的集约化、精细化管理,构筑执法权力运行管理“封闭圈”。打造法治公安建设“样板”。截至目前,市公安局“三中心”已经正式投入建设,各分县(市)局“三区四中心”建设情况良好,下陆、铁山、阳新、西塞山、XX港先后完成示范点建设并投入运行。
(五)加强普法宣传,推进全民法治意识。市公安局印发《全市公安机关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实施方案》、《XX市公安局普法责任清单》,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围绕工作要求,开展法制宣传日、宣传月等活动,坚持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相结合,领导干部带头,深入开展法律服务活动,做到主题鲜明、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常年不断。全市公安机关结合“110”宣传日、“”宣传日、“”禁毒日等重大活动,不定期深入学校、社区、企业等进行法治宣讲,引导广大公民知法懂法,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6月23日上午,XX市公安局联合市教育局在XX一中开展深化“全警进校园、共筑平安梦”活动,副市长、公安局长余平辉出席活动并率先给学生上法治宣传课。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法治公安的建设要求,下一步,XX市公安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一步深化制度建设。不断健全执法制度、改进执法管理,特别是对易出纰漏的执法岗位、执法程序和执法环节,深入查找、梳理问题,抓紧制定规范性文件,确保有章可循,规范自由裁量、杜绝随意执法,切实提升公安执法公信力。坚持依法办案,进一步强化全警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实现以破案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的办案模式转变。进一步改进公安行政审批服务,让群众办事更加便捷。
(二)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大力推行警务公开,全面公开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在各窗口单位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条件、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办事时限等;搭建内部监督平台,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加大冤假错案倒查力度,层层审核,层层把关,确保案件质量;健全外部监督机制,主动接受市人大、市政协及社会各界对公安执法的监督,做到上查和下纠相结合,内检和外督相结合。
(三)进一步加强法治队伍建设。继续抓好全警大培训,强化忠诚教育和业务培训,严格落实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民警旁听庭审等制度,全面提高民警政治定力和执法水平。同时,规范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出台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统一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管理、使用、考核和经费保障问题,通过招录素质能力较高的警务辅助人员,缓解基层公安机关警力不足问题。
原告:瓮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信阳市xx县xx镇xx村。
被告一:xx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xxx局长
被告二:xx镇政府,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三:余xx,女,汉族,住xx镇xx街村xx队
被告四:任xx,男,汉族,同上
被告五:任xx,男,汉族,同上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被告一、二拒绝履行保护原告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2、请求确认被告一、二违法要求原告履行义务;
3、请求撤销原告受胁迫签订的调解协议书;
4、请求被告三返还原告万元的补偿款及利息;
5、请求被告共同承担房屋遭受的损失;
6、请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用10000元;
7、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8、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月20日上午11时许,原告到xx县xx镇街道居委会xx组xx家中行医,像往常一样按规范对xx输液治疗,输液期间任xx因病情转变出现神志不清,呼吸急促等异常,在紧急送往xx镇卫生院抢救后确定因突发脑溢血死亡。
任xx因自身原因突发脑溢血死亡,与原告及xx镇卫生院的诊治无任何因果关系。其家人也认可这一事实欲安葬死者,而死者的弟弟任xx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于20xx年xx月xx日以任xx为首的敲诈勒索团伙,纠集几十人,由死者家中移尸至原告家中,用黑白两具棺材摆放,现场非常恐怖,肆意在原告家中乱摆花圈、烧纸烧香、放炮奏哀乐等寻衅滋事活动长达15天之久,原告家人心惊胆战,病号唯恐避之不及,邻居生活亦受到严重干扰,致原告有家不能住,有业不能做。过着寄人篱下、颠沛流离的生活。同时也造成房屋墙体和地坪的严重破坏、墙壁污浊不堪,目前该房屋既不能居住又不能卖,价值一百多万的新房如同废房,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原告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局镇政府有关人员到现场后不仅不对医闹人员予以立案追究处理,反而于20xx年xx月xx日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涉嫌非法行医罪对原告立案侦查,拘留后报批准逮捕羁押在息县看守所。公安局、镇政府负有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行政职能。在接到公民控告后不仅对控告的情况置之不理,不对违法犯罪者采取任何措施,表现为明显的行政不作为,更严重的是违法公开支持非法医闹,让对方在得到公安局、镇政府怂恿后行为更加肆无忌惮,又无理要求原告予以赔偿,令原告人身、财产、精神遭受到严重伤害,造成巨大损失。为澄清事实真相,洗清不白之冤。原告多次上访并聘请律师帮助,20xx年xx月xx日,在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督促下,xx县公安局才以xx公(治)撤案字[20xx]xxxx号撤销案件判决书决定撤销此案,终于为原告洗清冤屈,证明任xx的死亡与原告的诊治无任何因果关系。xx县检察院在收到撤案决定书后正在为检察院的错误批准逮捕进行国家赔偿。
20xx年11月28日起,xx县公安局治安中队长李xx、xx镇综治办主任杨xx、xx派出所所长王xx多次到看守所以威胁、恐吓的方法告知原告走法律程序需要10多个月,并说罪行很重需判10余年,让原告尽快与死者家属调解,原告坚决不同意,后来他们又找到在上海的瓮xx(原告的三弟)商谈,瓮xx不明真相又被公安局和镇政府人员恐吓施压,20xx年12月6日在公安局、镇政府及包信镇司法所所长杨xx的主持下,在xx县群工部被迫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被迫将万元补偿款打入杨xx的账户,使原告的财产受到了较大的侵害。这笔补偿款完全是因为被告一、二的胁迫及被告三、四、五的勒索,原告方不得已而交付的,根据《合同法》第54条,因受胁迫而签订的合同属可撤销合同,撤销后原告有权请求被告返还补偿款并承担相应利息。
原告行医多年,医术医德深受乡邻的赞誉。因被冤屈涉嫌“非法行医罪”而错误刑事拘留逮捕,使原告声誉一败涂地、经济一落千丈,为此原告父母几次昏厥过去,妻子精神频临崩溃……原告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名誉权、荣誉权均受到严重侵害,原告有权依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一、被告二的行政不作为,胁迫原告签协议的违法行为;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的不当得利及侵权行为均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规,特诉至贵院,恳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瓮xx
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 罗**律师
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
本人李xx,系永建辖区xx村委会xxx村村民,20xx年12月26日21时许,本村村民杨xx及家人因口角和我发生争吵,随后,杨xx及家人用木棒将我打伤,导致我受伤。受伤后我被送到巍山民康医院和大理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元,还产生了其他相关费用。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20xx)临床鉴字第339号鉴定意见书及(20xx)临床鉴字第34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我的伤情为轻伤,后续治疗费4500——5000元。
鉴于对方的犯罪行为给我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侵害,导致我产生了巨额医药费,对方至今也未积极垫付或赔偿任何相关费用。为定纷止争,顺应目前我国的“大调解”居民,构建和谐社会,我恳请你们帮助,对本案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及相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
特此申请。
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
申请人:xx
20xx年02月27日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推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