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8
2023-06-27
2023-07-05
2023-03-20
在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范文(通用6篇)
2023-06-15
更新时间:2023-12-03 13:23:19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2023-03-18
2023-06-27
2023-07-05
2023-03-20
在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范文(通用6篇)
2023-06-15
申请人: 彭** 男,汉族, 1988 年 11 月 7 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珠山镇神岭村。
被申请人: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住 址:长沙市湘雅路 87 号
法定代表人:陈方平 职务:院长 电话:******
申请事由:
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一项:“判令 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 元;误工费 元;交通费 元; 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元;营养费 5000 元;亲属处理医疗纠纷住宿费 元、误工费 元、交通费 元”。变更为:“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 元;误工费 元;交通费 元; 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元;营养费 5000 元;亲属处理医疗纠纷住宿费 元、误工费 元、交通费 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 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贵院定于 20xx 年 7 月 12 日开庭, 因申请人在起诉与开庭之间产生必要费用,所以申请人提出上述请求,敬请同意。
开福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人:__,男,民族,__年_月_日出生,户籍地:__,现住址:__,联系方式:__。
被申请人:__,男,民族,__年_月8日出生,户籍地:__,现住址:__,联系方式:__。
诉讼的案号为__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已受理,现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
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共计元,被告已经垫付元。
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元;
2、其中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剩余部分由被告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__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__
20__年__月__日
申请人:秦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X镇XX村XX号。
被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住所:XX县XX镇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技术转让及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现变更诉讼请求如下:
一、依法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XX年XX月XX日签定的《废橡胶、废塑料油化设备生产线技术转让及销售合同》;
二、判令两被申请人共同返还货款人民币45000元并赔偿相应损失。
变更理由如下:
XXXX年XX月XX日申请人与XXXX有限公司签订《废橡胶、废塑料油化设备生产线技术转让及销售合同》。签订合同当日,申请人依约给付被申请人王某某定金20万元。XXXX年XX月XX日申请人给付被申请人王某某合同款125万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要提供给申请人的.设备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生产燃料油的标准,根本实现不了合同的目的。特此申请!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许A,男,汉族,__年_月_日生,职业,住(详细住址)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事项:
将贵院业已受理的原申请执行人许__诉(被执行人姓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主体变更为许A、许B、许C、许D。
事实与理由:
原申请执行人许__诉被执行人(名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人民法院已于(时间)作出例如:(20__)__字第_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名字)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原申请执行人于(时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的原因,导致执行程序中止。执行程序中止期间,原申请执行人许__去逝。故原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并享有权利。
许A(系逝者之妻)、许B(系逝者之子)、许C(系逝者之子)、许D(系逝者之女)等四人为原申请执行人的合法继承人,依法享有原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享有的债权。故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申请,望及时变更。
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
_年_月_日
致xxxxx:
申请人:xx,性别,民族,20xx年月8日出生,户籍地:xx,现住址:xx,联系方式:xxxxxxx
申请事项:
申请贵院依法准予申请人将诉讼请求增加、变更如下: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0000元、利息2460元(利率)、实现债权的费用4500元,共计:46960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依法受理。因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拖欠申请人货款40000元,发生利息2460元,且申请人为了实现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45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上述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
故申请人特依据《_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申请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望准予。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变更诉请对举证期限的影响
——湖北孝感中院判决川城建筑公司诉金达化纤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 - -
裁判要旨
变更诉讼请求是否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须区分其对答辩与举证负担产生的影响而定:如果该变更增加了利害相对方的答辩与举证负担,法院就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否则,就无需再定举证期。案情
20_年1月21日,川城建筑公司与金达化纤公司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进行核算,确认金达化纤公司未付工程款项320余万元,金达化纤公司承诺于同年6月30日前清偿。后因金达化纤公司违约,川城建筑公司向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金达化纤公司支付欠款余额130余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金达化纤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而原告川城建筑公司根据起诉后至开庭前被告多次以物抵债的实际情况,将诉讼请求额变更为120万元。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金达化纤公司支付原告欠款120万元。
金达化纤公司不服,以原告变更诉请后法院未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违反了法定程序并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审另查明:金达化纤公司对原告一审庭审时因被告以物抵债而相应减少的数额无异议;一审庭审后至二审庭审前金达化纤公司又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履行了部分债务。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减少标的额的诉讼请求变更不同于其他变更情形,不仅没有增加反而减轻了被告的答辩与举证负担,一审法院无需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20_年7月14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认可一审判决的基础上,结合一审庭审后至二审庭审前被告以物抵债履行部分债务的新证据,判决:驳回被告上诉,改判其支付相应款项。
1.本案属于变更而不是放弃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是基于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向法院提出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请求,其变化形态通常有三种:增加、放弃和变更。按照一般语义解释,民事法律关系要素的任何改变都可归结为诉讼请求的变更。从这一点看,变更形态与另外两种的界线并不明确。但从相关立法文本,如民诉法第五十九条诉请的“放弃”与“变
更”、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诉请的“增加”与“变更”并列使用的情况来看,三种形态应当相互独立且互不交叉或包容。因此,现行民诉立法框架下诉讼请求的三种变化形态应有各自独立而特定的内涵。一般来说,“增加诉讼请求”是增加原诉请额或诉请事项;“放弃诉讼请求”是意思自治下对原诉请的部分或全部处分;而上述两种形态之外的诉请改变应归入“变更诉讼请求”,主要包括改变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主张、改变责任承担方式、主客观事实变化下诉讼请求额或请求事项的减少,等等。因此,本案因被告庭前履行部分债务这一客观事实的变化,原告相应减少诉讼请求额,显然不属于放弃而是变更诉讼请求。
2.变更诉讼请求是否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应视具体情形而定
实践中较常见的观点是,举证期限作为与诉讼请求紧密关联和对应的程序事项,应随着诉讼请求的变更相应调整,以保障相对方的诉讼防御权并便于法院审理。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证据规定)中,变更诉讼请求时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仅在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有明确规定,即人民法院依本条第一款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除此之外则并不明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诉证据若干规定举证时限规定》第七条对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反诉时的举证期限问题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或者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这一补漏是否意味着所有的变更诉请都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结合举证时限制度的立法目的、上述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特别是上述第七条来看,笔者认为,鉴于诉请变更形态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应具体分析其对答辩与举证负担的影响:如果该变更增加了利害相对方的答辩与举证负担,法院就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否则无需再定举证期。如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中的变更诉请,就需要被告相应调整反驳、抗辩或反诉主张并重新举证,故应当另定举证期。而客观事实变化下诉讼请求事项的减少,如名誉侵权案件中被告庭前道歉后原告撤销相关诉请的变更,就不会增加相对方的答辩与举证负担,无需另定举证期。这也正是上述第七条明确授权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问题予以自由裁量的原因所在。
本案中,除非被告主张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行使合同解除权导致原告的诉讼请求基础丧失,被告围绕原诉讼请求的答辩举证主要针对两方面进行:一是20_年1月21日双方结算确认的未付工程款项320余万元;二是结算后的付款。后者自然包含了起诉至一审庭前时段内被告以物抵债的履行情况。而原告变更诉请后,被告的答辩举证仍然针对这两方面展开。即使被告认为原告减少的请求额少于以物抵债的实际数额,原告的自认客观上仍减少而不是增加了被告的答辩举证负担,法院自然无需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另外,从民事活动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的角度看,一方面,若被告出庭且原告未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无疑会直接针对庭前以物抵债的履行情况举证抗辩,而且也完全能够做到这一点,不存在法院是否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程序法适用前提;另一方面,在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放弃其诉讼权利时,如果原告避开庭前履行债务的情况,不作变更而仍坚持原诉请,一般而言,因一审法院无法查明事实,从恪守证据失权理论的角度
看,原告的诉请仍会得到支持。如果原告这一诚信行为换来的是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后庭审的延迟,则无异于对诚信诉讼的否定、对无故缺席审理并恶意拖延诉讼行为的变相怂恿。事实上,从被告一审时既不应诉答辩或提交证据,也不就工程质量问题提出反诉,却在二审中没有提出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工程质量抗辩,无故缺席一审庭审等方面综合来看,其恶意利用两审程序损害原告合法利益的诉讼投机意图明显,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案号:(20_)川民初字第1788号;(20_)孝民二终字第15号
案例编写人: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肖乐新
篇1:更名申请书 更名申请书
湘潭市岳塘区宝塔公安局:
本人现用名:陈剑,汉族,女,1981年11月06日出生,身份证号:430304198111060785,申请人现在所有的身份文件、学历证书、银行帐号和社会保险登记等均使用这一名字,申请人在使用现用名期间没有进行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没有任何不良的社会记录,我清楚知道,我这一申请会给贵单位带来额外的工作,甚至影响到其他公民更为急迫的需求,对此我深表歉。
改名原因如下:一.因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经常遇到重名的情况,给正常的生活、工作带来许多不便;二.因本人在读书期间发生了多次因重名而被误解的事情,让我觉得很为难,并给我带来了一些不便。所以根据《_民法通则》第99条及《_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特向贵局提请将本人的现用名陈剑更改为陈思颖,本人承诺改名所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望同意为切!
申请人:陈剑 20_年5月16日 更名申请书
湘潭市岳塘区宝塔公安局:
本人儿子居民户口簿上的名字是祝淼淼,男,汉族,20_年6月6日生,身份证号:43030420_06060031。现在,正式以文本形式向贵所提出更改我儿子姓名为祝义淼的申请。根据《_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的第1条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所以我现为儿子提出书面申请。
改名理由:由于当时起名草率,办理户口登记用名一直没有使用。从上幼儿园到现在马上要上小学三年级了,一直使用的是祝义淼这个名字,为保证我儿子学籍的延续性,方便以后的升学和就业,现特提出书面改名申请。我知道,这样会给贵所带来额外的工作,但还是肯请贵所予以批准我为儿子的改名申请为谢!特此申请
申请人:父亲:祝泽锋 母亲:陈剑 儿子:祝淼淼
20_年5月16日篇2:变更申请书
申请编号: 受理编号: 申请日期: 受理日期: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变 更 申 请 书
李x,女,汉族,1965年11月1日生,住XX省XX市XXX村56号602室,身份证号:XXXX。
李x诉陈xx、张xx、xx市出租汽车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XX本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受理,因三期鉴定结果已经出来,现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
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
判令四个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用元、交通费500元、配制眼镜费600元、误工费6075元、营养费600元、护理费4050元、三期鉴定费:1520元,合计元。
敬礼!
XX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11月28日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男,汉族,xx年11月7日出生,住xxx。
被申请人:xx大学湘雅医院
住址:xx市xx路87号
法定代表人:xx,职务:xx,院长电话:xxx
申请事由:
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一项:“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元;误工费元;交通费.00元;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x元;营养费5000元;亲属处理医疗纠纷住宿费元、误工费元、交通费元”。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91元;误工费元;交通费.00元;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5000元;亲属处理医疗纠纷住宿费元、误工费元、交通费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贵院定于20xx年7月12日开庭,因申请人在起诉与开庭之间产生必要费用,所以申请人提出上述请求,敬请同意。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7月9日
法定代表人:__,系董事长。
申请事项
请求将申请执行人安合章与被执行人隋利劳务合同执行纠纷案的申请执行人主体,由安合章变更为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理由
申请执行人安合章与被执行人隋利劳务合同执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正在执行中。现因申请人与申请执行人安合章于20__年_月_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申请执行人安合章将其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全部到期债权(具体以东港市人民法院_东民初字第403号民事调解书为准)转让给了申请人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据此,特向贵院申请将本案申请执行人主体变更为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__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
_____
申请人:彭xx,男,汉族,1988年11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珠山镇神岭村。
被申请人: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住址:长沙市湘雅路87号
法定代表人:陈方平
职务:院长
电话:xxxxxxxxxx
申请事由:
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一项:“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元;误工费元;交通费元;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5000元;亲属处理医疗纠纷住宿费元、误工费元、交通费元”。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元;误工费元;交通费元;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5000元;亲属处理医疗纠纷住宿费元、误工费元、交通费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贵院定于20xx年7月12日开庭,因申请人在起诉与开庭之间产生必要费用,所以申请人提出上述请求,敬请同意。
开福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x
申请时间:xx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张京四,男,195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代溪镇往里村新村83号。
申请人(原告)诉被告罗源县白塔长基强风矿山饰面用花岗岩矿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纠纷一案,已经贵院受理,现申请人要求撤回原诉求第二项包括的“一次性付给伤残者伤残抚恤费460560元”。因此,原诉讼请求需要变更如下:
一、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伤待遇各项款项合计人民币19238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申请理由:
申请人诉被告罗源县白塔长基强风矿山饰面用花岗岩矿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纠纷一案,因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伤待遇各项款项及伤残抚恤费等合计人民币652940元”中包括工伤待遇赔偿款192380元和一次性付给伤残者伤残抚恤费460560元。现申请人要求撤回对被告“一次性付给伤残者伤残抚恤费460560元”的诉请,但保留另案单项起诉被告赔偿伤残抚恤费的权利。因此,原诉讼请求需要变更,请求贵院准许!
此 致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8月10日
申请人:***,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某市***,电话:
被申请人:***,男,35岁,汉族,住某市***,电话:***。
请求事项:
原诉状中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变,将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
1.请求判令分割给申请人合伙财产90600元;
2.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营运收益9685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伙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对合伙财产和营运收益申请人起诉时未能精确计算其价值。法院受理后,为准确计算合伙财产和营运收益价值,申请人申请法院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做出某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涉案车辆在20_年6月15日市场价值为元,在20_年5月31日至20_年6月15日期间的收益为元。为此,申请人特此申请,请依法予以核准。
***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年**月**日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所以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_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关于适用《_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2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当公民的权益受到侵犯后是可以提起诉讼的,那么在提起诉讼后也是可以在鬼帝景的期限内变更诉讼请求内容的,那么在变更诉讼请求时也是需要明确当事人正确行使增加以及变更诉讼内容的权利,这样也是可以保障当事人双方的权益以及提高法律的审判效率的。
对增加、变更诉讼请求问题的规定,《_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而《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申请人:张__,男,__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__县__镇__村__号。
申请人(原告)诉被告罗源县白塔长基强风矿山饰面用花岗岩矿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纠纷一案,已经贵院受理,现申请人要求撤回原诉求第二项包括的“一次性付给伤残者伤残抚恤费460560元”。因此,原诉讼请求需要变更如下:
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
一、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伤待遇各项款项合计人民币19238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申请理由:
申请人诉被告罗源县白塔长基强风矿山饰面用花岗岩矿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纠纷一案,因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伤待遇各项款项及伤残抚恤费等合计人民币652940元”中包括工伤待遇赔偿款192380元和一次性付给伤残者伤残抚恤费460560元。现申请人要求撤回对被告“一次性付给伤残者伤残抚恤费460560元”的诉请,但保留另案单项起诉被告赔偿伤残抚恤费的权利。因此,原诉讼请求需要变更,请求贵院准许!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__
20__年__月__日
申请人:(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简要情况)
申请人与__纠纷案件已于20__年_月__日在贵院立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即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特向贵院提出增加诉讼请求申请。
变更诉讼请求为:……
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
20__年__月__日
申请人:xxx女xxxx年xxxx月生,侗族,现住开发区_宿舍
被申请人:xxx男,xxxx年xxxx月生,苗族
变更理由如下;
1、孩子是由申请人从小带到大的,为了孩子,申请人付出了全部的情感与精力,孩子与申请人的感情也十分深厚,而被申请人很少照顾孩子,孩子与他的感情十分淡薄。
2、申请人是一名小学教师在施秉县城关一小上班,孩子龙虹江也在一小读书,在生活中,申请人更有时间和精力照顾孩子,在辅导孩子学习上申请人比被申请人更有优势。
3、被申请人在_上班,经常下乡,经常在外应酬,经常深更半夜不回家,他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照顾孩子,加上被申请人性格粗暴,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以上申请望贵院批准。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7月26日
申请人:
电话: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原诉状中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变,将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
1.请求判令分割给申请人合伙财产90600元;
2.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营运收益9685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伙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对合伙财产和营运收益申请人起诉时未能精确计算其价值。法院受理后,为准确计算合伙财产和营运收益价值,申请人申请法院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司法鉴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西安正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西安正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做出西正衡评报字[20xx]166号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涉案车辆在20xx年6月15日市场价值为元,在20xx年5月31日至20xx年6月15日期间的收益为元。为此,申请人特此申请,请依法予以核准。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推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