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8
2023-06-27
2023-07-05
2023-03-20
在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范文(通用6篇)
2023-06-15
更新时间:2023-12-07 20:49:41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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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范文(通用6篇)
2023-06-15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新建住宅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综合整治,提高配套水平,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域,以及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商业贸易区、旅游区、学校等其它物业,实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是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推动物业管理工作。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城管、公安、民政、财政、物价、工商、税务、园林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街道办事处(含人民政府,下同)负责对辖区内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
(一)新办的物业管理企业从事居民服务业的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二)新办的劳动就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凡安置失业人员和其它企业下岗职工达到从业人员总数60%,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批,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三)对社区服务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3年内免征工商行政性收费。
(四)物业管理企业以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或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五)新成立物业管理企业3年内享受下列优惠政策:免缴物价调节基金、粮食风险基金、防洪保安基金、优待金、残疾就业保障金,缓缴人防基金。
(六)物业管理企业受托管理的经政府整治的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列入代办项目,不计入纳税基数,使用物业服务专用票据。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决定。
第七条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为物业使用人。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临时)公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规定的,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凡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应当由业主本人根据投票权数签署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书面意见。业主委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业主参加会议的,受托的业主可以代为转交投票的书面意见。
物业使用人出席业主大会的,应出具业主的书面委托书。如业主出具书面委托书确有困难的,经社区居委会证明该物业使用人为业主直系亲属且长期居住的,可出席会议。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户数多于200户的,可由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荐出1一5名候选人,经民主选举产生。业主代表大会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代表大会7日前,就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的业主意见。业主代表的任期与当届的业主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方便居民的生活和工作,有利于物业实施统一管理,有利于社区建设与管理,有利于公建配套设施发挥最大效益的原则,由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50%,或者首户业主入住已满2年的,应当依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分期开发的物业区域,可以先期成立业主委员会。先期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区域新的一期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50%以后,及时补选或改选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符合首次业主大会成立条件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业主也可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告知15日内,会同街道办事处组织、指导、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工作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社区居委会、建设单位和业主代表组成,人数一般为7-15名。筹备组的组长由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担任,业主代表由社区居委会推荐产生。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日,筹备组自公告期满后成立。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依法做好业主大会召开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工作。物业所在地的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第十三条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住宅房屋实行一户一票。与住宅同一物业区域内的非住宅物业按照每一房屋权属证为一票,每一房屋权属证所登记的建筑面积超过该住宅小区住宅户均建筑面积一倍以上的,可增加一票。单个业主所持有的投票权最高不超过全部投票权的30%。
业主在第二次及其以后的业主大会上投票权数的确定,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应当有代表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征求意见的形式。涉及选举业主委员会和讨论议决有关物业管理区域重大事项内容的会议时,应当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的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3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集。逾期仍不召集的,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指导社区居委会组织召集。其他单位和个人召集的业主大会会议无效。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义务。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5至15人的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联名推荐,联名业主的具体人数由筹备组根据物业类型和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确定。业主委员会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差额比例不低于20%。
业主委员会委员在任届内拒不履行业主义务,以及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终止其委员资格,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委员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应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和有关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建立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津贴。津贴来源和津贴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后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中兼职并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津贴。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召开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所作决定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委员如出现个别缺额时,业主委员会应按法定程序及时予以补充,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超过半数以上时,开业主大会予以补选。
第二十一条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督促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因客观原因集体辞职或解散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指导社区居委会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依法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和经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公约是业主共同订立的有关物业使用、维修、管理等方面的行为守则,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以及经业主大会授权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予以公布,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物业所在地的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通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经营服务场所公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的职业(职称)资格证书。
已领取国家统一制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外地物业管理企业,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应当到市房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法律的规定和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前期)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物业管理企业因故提前终止服务,或按照物业(前期)服务合同的约定期限届满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告示全体业主,同时公示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公布物业管理用房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财物,接受业主质询。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业主委员会另聘物业管理企业。在未落实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其小区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公共秩序等服务,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协调社区代为临时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立物业管理企业履约保证金制度。物业管理企业履约保证金用于物业管理企业非正常退出物业后、新聘物业管理企业进入物业前过渡管理的费用。履约保证金的标准不低于每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000元,具体数额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在物业(前期)服务合同中与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约定。履约保证金存入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帐户。如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的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终止的,在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应将履约保证金全部退还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六条承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在首次业主大会未成立前,因故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仍由原建设单位负责重新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七条首次业主大会上应当作出续聘或解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业主大会作出续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决定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及时与续聘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作出解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在30日内完成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并与新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相关工作;协助_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秩序、制止违法行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
第二十九条新建住宅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并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条新建物业出售时,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必须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建设单位必须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三十一条物业(前期)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由当事人参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商定。
第三十二条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物业服务分项目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通过招标确定的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招标结束后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出具备案文件。未通过招标确定的公共服务收费标准,事前应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已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按照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高档住宅、别墅、非住宅用房等其他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由当事人在物业(前期)服务合同中协商确定。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收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布物业服务与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按月或季度收取,最多可预收一年。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情况,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质询。
第三十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前期)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得拒绝履行依约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
第三十四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销售房屋经综合验收具备交付条件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销售房屋经验收具备交付条件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根据房屋销售合同约定,已经验收具备交付条件的房屋,因物业买受人的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承担。
房屋交付给业主后,业主进行装饰装修期间应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物业使用人连续六个月未居住且向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未入住书面告知手续的视为空关房,业主在空关房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按70%交纳。
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建设单位的原因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物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由他人使用的,物业服务费由物业使用人交纳,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承担所委托物业管理项目的前期介入费用、接管验收费用、物业管理企业的开办费用及项目分期建设造成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不足的补贴等。各项费用和补贴的具体标准及支付方式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项目规模、配套等因素协商确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六条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应报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执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车辆停放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由本物业区域业主共有,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应在指定的停车位停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对不按规定停放影响住宅物业管理区域道路通行或者公共安全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按有关协议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车主承担。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凡是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的,有关收费单位可以委托给物业管理企业代为收取。委托代为收取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协议将物业公共服务费与委托代收的相关费用合并征收。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三十八条新建物业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安排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等相关配套设施。规划部门应在规划核准的图纸上标注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具置并在经济指标中注明面积;设计单位应在图纸上注明设计的实际面积。对于建设规模较大、有多个相对独立组团构成的物业项目,其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建设应以方便业主使用为原则合理规划配置。
新建物业项目内的路灯、水、电、燃气等配套设施的管护、生活垃圾的清运等,建设单位必须与相关部门办理一次性移交手续。
物业项目交付进行综合验收时,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对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和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移交进行验收。
第三十九条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建设的具体标准和用途为:按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4‰的比例建设,根据建设比例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建设,其中:‰作为物业服务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作为物业服务经营用房,物业服务经营用房应在规划的商业配套房中提供。
建设单位在移交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时,应达到国家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建设的基本标准。不得将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车棚、车库、人防工程、室内层高不足米的房屋计入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面积。
本细则实施之前建成的住宅区未提供物业服务经营用房的,可参照上述面积标准,列入政府整治项目中逐步建设完善。
第四十条物业服务办公用房和物业服务经营用房属该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共有,应当办理共有产权登记。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经营用房、共用部位、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和场地,经业主大会决议,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其收入主要用于补充该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不足。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应在物业区域内予以公示,业主委员会每年可对委托经营管理的财产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四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在接管物业时,必须严格按照该物业的规划设计标准和国家有关规范,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因未按规定进行承接查验造成物业管理服务矛盾纠纷的,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物业(前期)服务合同终止时,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接到解聘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将物业档案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指定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或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将住宅房改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任何部门不得批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第四十三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并与其签订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第四十四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必须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装饰装修的管理规定,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物业管理企业发现业主或者使用人有损坏或不采取有效措施而影响到房屋安全等行为时,应当及时劝阻,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迅速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赴现场调查处理,确保业主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绿地、场地、环卫设施和排水设施。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绿地、场地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按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赔偿。
第四十六条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物业定期维修养护。当出现危及安全、影响观瞻、侵害公共利益或者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情况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
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必须给予配合。因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四十七条房屋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满以后,房屋室内部分,由业主自行维修;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和物业合同的约定定期维修养护。
第四十八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物业产权人的,应当建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归全体业主所有。含有电梯的住宅还应当建立电梯更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梯更新资金),电楼更新资金,归电梯受益人所有。
维修资金和电梯更新资金的具体收缴标准和使用办法,由市房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维修资金和电梯更新资金应当存入政府指定的银行,设立专门账户,按幢建账,按户核算。
业主转让物业时,其维修资金和电梯更新资金账户中的剩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结算过户。
第四十九条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电梯更新资金专项用于电梯使用期满报废后的更换。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维修资金和电梯更新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对违反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行为,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对于涉及物业管理方面的投诉要及时给予处理并答复投诉者;对于涉及到由规划、城管、建设、工商、环保、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的投诉,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相关部门并告知投诉者。
第五十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前期)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物业管理的相关服务费用,不得以超出物业(前期)服务合同约定内容以外的问题为由,拒绝履行依约交纳物业管理相关服务费用的义务,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逾期不交纳物业管理相关服务费用的,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足额交纳,逾期达30日仍不足额缴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业主大会会议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经教育不能改正的,业主大会应当依法罢免其代表或委员资格。
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建造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建,逾期不补建的,应当交纳补建价款,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未按照规定交纳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交;逾期仍不足额交纳的,可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违反规定挪用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维修资金,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二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市房管局可以并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近几天,我们社区正在进行内部改造,每幢房子都搭上了脚手架,许多居民都十分*惕,生怕会有小偷进入自己的家中。
可是现实却和人们想象中的恰恰相反。一天下午,我发现房间里有一只苍蝇,于是打开了紧闭的窗门,想让苍蝇飞出窗外。我打开后发现苍蝇没有飞走,就一直开着窗户,然后自顾自做事情去了。后来,我忽然听到有拉窗户的声音,心里一惊:“不会是有小偷来了吧?”我紧张地想着,可又想去看个究竟,我小心翼翼地走到门口,只看见一个工人正手扶着脚手架,仔细地吧我家窗户关紧,然后开始刷外面的墙壁。正是这一个小小的举动,感
班级是学校教育管理的基层组织,班主任是班级工作的具体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班主任工作是学校教育、教学任务得以顺利完成的极为重要的一环。为了切实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增强班主任工作的责任心,提高班级管理成效,特制定本班主任量化考核实施细则。
一、班主任例会、班级主题班会
1、每周日晚18:50为科内班主任例会时间,班主任会议准时参加,认真听讲、记录,对会议精神认真贯彻执行。迟到每次扣5分,无故不参加例会,每次扣10分,请假扣2分。
2、每周日晚第二节为主题班会时间,班主任要认真组织学生开相关主题班会,每周具体内容见后,科里进行检查,组织较好的加10分,较差扣5分,不组织者扣20分。
二、上交材料
1、开学初及时制定并上交学期班级工作计划,班级基本情况一览表、学生报到情况等,迟交扣5分,未交扣10分。
2、认真做好上级部门要求的有关资料的上交工作。迟交每次扣5分,不交每次扣10分。
三、升旗、开会、早操、课间操
1、周一升国旗,平时开会班主任需跟班维持纪律,无故不参加者扣10分,班级秩序第一加10,第二加5分,较差扣5分,最差扣10分。
2、早操、课间操要求质量高秩序良好,被留班级扣10。班主任跟操每次加5分,请假扣2分,旷操扣5分,一周全勤另外加10。
四、生活指导、卫生扫除跟班、晚上值班
1、能够按时上好生活指导,总结本班学生一天的表现情况,对违纪学生及时处理,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卫生习惯。每缺席一次扣10分,请假扣2分。
2、督促学生每天卫生打扫及时、干净,学生处每找到科里每次扣10分。周四或其它大扫除时间跟班督促学生打扫及时、干净,班级卫生不达标者扣10分。
3、宿舍和卫生区卫生,学生处每天扣分总和在20-30分的扣10分,31分以上者扣20分。
4、每天晚上认真值班者加10分,一周内全勤者另外加10分。
五、班级上课、及周末返校情况
1、每天上课秩序较好,无迟到、课堂混乱、不尊重教师情况,加10分,一天中有15%人以上迟到,或课堂混乱、或不尊重教师之一者扣10分。
2、周末返校超过20%不到校者,扣20分,超过15-20%不到校者扣10分。100%到校者加20分。
六、各种活动奖励
1、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本班学生能积极参加,获国、省、市、县、校一等奖的分别加20、18、16、14、12分,获国、省、市、县、校二等奖的分别加16、14、12、10、8分,获国、省、市、县、校三等奖的分别加12、10、8、6、4分。
2、学校学生处、团委和体育科组织各种活动,要认真组织本班学生参加,本班弃权者,扣20分。
七、控辍保学、交费
1、每学期辍学率在5%内,加20分,5%-10%内加10,超过10%扣10分,超过20%扣20。
2、每学期的各种收费在规定时间完成100%者加20,90%-100%加10,在学期被通报者扣20分。
八、其它临时安排的工作
学校、学生处临时安排的工作,如公共卫生区打扫、排自行车等,及时较好的完成者加10分,拒绝不做者扣20分,做的不好的扣10分。
备注:1、每周基础分为100分,一周一报、一月一总,周日晚班主任例会进行通报。
2、班主任考核量化和班级量化,在每个月的班主任津贴各占50%;
期末评选优秀班主任,本规则占70%,班级量化占30%;评选优秀班级本规则占30%,班级量化占70%。
3、未尽事宜待讨论之后加入本考核。本规定即日起执行。
4、因公出差或其它临时工作,由代理班主任执行本规则。
工作日志不用很复杂。一个清晰的文本文件是最好的,你可以把它加入到你的程序版本控制系统()中并能够跟踪其变化。
每天,写下日期。谈谈你解决问题时的思路和方式。写下你所面对的选择、观点、观察、测试方法、结果和决定。如果你犯了错误,记下为什么事情会如此,描述你的选择。如果你碰到了bug或者问题,描述一下以及你如何解决的。
如同有写日记习惯的人,工作日志只是个人用来记录有关工作的事,因此,它不会代替正式的项目文档或者源代码中的注释。一天大约写几百行。
最后,不要修改。
一、工作计划的一般格式
1、计划的标题,有四种成分:计划单位的名称;计划时限;计划内容摘要;计划名称。
2、计划单位名称,要用规范的称呼。
3、计划时限要具体写明,一般时限不明显的,可以省略。
4、计划内容要标明计划所针对的问题。
5、计划名称要根据计划的实际,确切地使用名称。
6、如所订计划还需要讨论定稿或经上级批准,就应该在标题的
1、时间段
工作时间段,即在一家公司工作的开始与结束时间,企业不太认可频繁跳槽的求职者,因此,工作时间段如果在2年以上,会受到重视,3-5年是在一家企业的最佳工作时间。在一家企业连续工作超过5年,跳槽后,适应新公司会产生一定的困难。
2、年限
工作年限,即参加工作有多少年,这是企业判定一个应聘者是否具备岗位资格的重要条件之一,比较重要。如果是应届生,就应该写上与应聘职位相关的实习、实践经验来填充
党委党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的精神,落实区委《关于在全区推进党务公开的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全区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实现党务公开的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区××局党委党务公开工作要以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紧紧围绕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深入贯彻落实《中国_党内监督监督条例(试行)》,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最大限度地扩大××系统党员群众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努力增强××系统党员队伍和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完成局中心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第三条 区××局党务公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服务发展原则,仅仅围绕××事业发展的中心任务,调动广大党员群众创新意识,努力营造科学发展和加快发展的良好环境,确保党务公开服务和服务于中心任务的完成。
(二)依法依纪原则。按照宪法、法律以及党内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依纪进行,努力使党务公开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三)真实公正原则。尊重和保障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坚持实事求是,不回避矛盾,不避重就轻,作到内容真实可信,结果公正公平。
(四)注重实效原则。准确把握党务公开的共性要求和个性特点,坚持求真务实,增加党务公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把党务公开与维护党内团结相统一。
(五)积极稳妥原则。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既要积极推进,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又要因地制宜,规范操作,有序进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提高,拓展深化,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实行长效管理。
第二章 党务公开组织领导及制度
第四条 区××局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部署、组织、协调、指导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办公室成员由党委办公室、组织科、监察科组成。
第五条 党务公开制度。
(一) 责任分工制度。局党委主要领导对党务公开工作负总则;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要对公开内容的全面性、真实性负具体责任,同时要负责对党务公开的'形式、内容以及实施进行督查;办公室负责党务公开的其他日常工作。
(二) 监督检查制度。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由监察科具体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对本单位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范围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收集、反馈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向党员、群众宣传党务公开的内容,促进党员、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落实。
制止餐饮及歌舞娱乐业牟取暴利的实施细则
为鼓励和保护正当竞争,制止餐饮及歌舞娱乐业牟取暴利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_批准、国家计委发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省政府《吉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的实施办法》、省物价局《制止餐饮及歌舞娱乐业牟取暴利的实施办法》、《餐饮娱乐业主副食品极限毛利率和酒水极限加价率》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长春市制止餐饮及歌舞娱乐业牟取暴利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餐饮及歌舞娱乐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形式在内的,从事餐饮、歌舞娱乐有偿服务经营活动的各类餐厅(包括酒店、饮店、风味店、歌舞餐厅等)、舞厅、歌厅、卡拉OK厅(含宾馆、旅店业面向社会的上述经营,旅游涉外星级饭店另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长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属及市属以下(含省委托单位)经营餐饮、歌舞娱乐业的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合资、独资、合作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餐厅、舞厅、歌厅及卡拉OK厅的等级评定,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经营单位的区域环境、房屋结构、室内装溃、设施配备、技术力量、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等条件评定其等级。餐饮业划分为4个等级:特级、1级、2级、3级;舞厅划分为3个等级:特级、1级、2级;歌厅、卡拉OK厅划分为2个等级:1级、2级。其中,餐厅特级、1级、2级,舞厅特级、1级,歌厅、卡拉。
厅1级、2级,由市评定,或委托各县(市)、区物价部门或工商物价部门评定;其它等级的餐厅、歌厅、舞厅、卡拉。
厅的等级由各县(市)、区物价部门或工商物价部门评定,报市物价部门备案。
第四条餐饮及歌舞娱乐业评定等级按下列程序进行:
由企业(经营者)根据餐厅、舞厅、歌厅、卡拉OK厅等级标准,自行申报等级,并认真填写《餐饮及歌舞娱乐业等级申报表》,物价部门根据申报,并按照有关等级评定标准,对企业(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被评定为特级、1级、2级的,由市物价部门颁发等级牌匾,使用物价部门统一印制的商品价格台帐及价目表,价格变动时,要及时更换商品价格台帐及价目表。
第五条凡被评定等级的餐饮、歌舞娱乐业,均应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实行亮证明码收费。
第六条对已评定等级的餐饮、歌舞娱乐业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物价部门每年要对其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审验,根据企业经营变化情况,升降其等级。对审验合格者在其《收费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审验合格专用章”,对不合格者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条新开业的餐厅、舞厅、歌厅、卡拉OK厅,应在开业后即向物价部门申请评定等级。凡未及时申报等级或经评审不符合最低等级标准的,其执行的价格极限应低于最低等级极限水平的一定幅度,其标准按最低等级的毛利率和酒水加价率标准下浮10%(含干鲜果、外购糕点)。
第八条对歌厅、舞厅、卡拉OK厅、KTV包房所出售的干鲜果品、外购糕点的.价格,允许在进价的基础上加收一定的加价率,其中干果、糕点加价率:特级加收150%;一级加收120%;二级加收100%。鲜果加价率:特级加收200%;一级加收160%;二级加收120%。
第九条歌舞餐厅和有KTV设施的特级、一级餐厅,具有专人跟桌、及时清理桌面、殷勤周到服务的,按餐费总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其收费标准可按餐费总额的5-10%掌握,并在餐费总额中注明所含服务费金额。
第十条第一条所述经营服务项目的极限价格,根据性质,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1.餐厅主副食品极限价格=主料成本+配料成本+调料成本八一极限毛利率(分类)2.外购商品极限价格=购进价格x(l十极限加价率)3.非商品服务极限价格=基准价格x(1十极限加价率)第十一条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为保证餐饮业价格的相对稳定,保护经营者的正常经济利益,在地产蔬菜上市旺季,可适当提高蔬菜价格计入成本,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时市价的3倍。
第十三条特级餐厅如提供工艺奇特的名师专台服务,其制作的主副食品的极限毛利率可由企业(经营者)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县(市)、区以上物价监督检查机关,负责对本实施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各等级的餐饮、歌舞娱乐业,应依据本实施细则的要求,不断健全和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和相应的规章制度,并配备专兼职物价人员,负责对本企业商品价格进行管理和检查。
第十六条凡未建立商品价格台帐、无进货发票或提供不真实进货资料的,由物价部门按当地批发价格或社会一般进价认定其购进价格。
第十七条下列情况为违纪行为:
(一)未向顾客公布服务价格等级的;
(二)擅自提高服务价格等级的;
(三)未明确标示商品或服务价格的;
(四)商品或服务价格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极限标准的;
(五)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行或变相服务,强迫消费者接受其确定的价格的;
(六)采取偷工减料、掺杂使假、虚报工时、用料,以及降低服务质量等手段多收费的;
(七)谎称优惠让利或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多收费的;
(八)有其它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有以上行为之一者,物价监督检查机关一律依照有关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实施细则中认定的合理幅度,是物价监督检查机关按规定程序查处牟取暴利行为案件的依据。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物价监督检查机关投诉和举报。
物价监督检查机关受理投诉或收到举报后,应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事实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从1995年9月1日起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县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县委巡察办的职责:
(一)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县委、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负责与市委巡察办日常联络,向市委巡察办和县委报送工作规划、工作总结和工作信息等;
(七)办理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县委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巡察组由组长、副组长和有关方面工作人员组成。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巡察组组长、副组长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一条 建立巡察人才库并实行动态管理。选配熟悉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政法等业务或相关领域的优秀专业干部入库。每轮巡察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巡察人才库中抽选参加人员。
建立后备干部和年轻干部到巡察机构挂职锻炼机制。
第十二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_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察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十四条 巡察组实行组务会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组内重要事项。
巡察组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负责与县委巡察办及相关部门的日常联系,沟通协调相关事宜,配合组长、副组长做好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切实把发现问题作为衡量巡察机构工作成效的最重要标准,考评结果作为表彰奖惩、提拔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巡察工作专项经费,由县财政纳入预算,专款专用。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十七条 县委巡察组的巡察对象和范围是:
(一)县直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县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县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乡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五)县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对象。
第十八条 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_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县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九条 县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察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条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察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县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单位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第二十三条 巡察期间,经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察组可以将被巡察单位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检监察组织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察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巡察工作开展前,应提前5个工作日公开预告巡察的单位、时间、任务、内容和工作方式,通知被巡察单位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应当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通报巡察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了解工作。
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七条 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八条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委决定。
第二十九条 县委“五人小组”会议应当及时听取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察成果的运用。
县委“五人小组”会议材料应当及时报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条 巡察组应当在县委“五人小组”会议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察组将巡察的有关情况通报县委和县政府有关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
质量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
1. 目的
规范检验中心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检验过程受到控制,保证工作质量,防止质量事故发生。
2. 适用范围
与检验中心各项检测工作有关的工作质量的监督管理。
3. 职责
科室负责人按科室工作领域推荐本科室的质量监督员,适时检查质量监督员工作情况与质量监督记录,及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质量监督员按照本检验中心质量体系文件和其他相关的标准、规范的要求,在授权的质量监督工作范围内履行质量监督工作并负责跟踪验证,做好质量监督检查记录。
科室档案员负责定期收集科室质量监督员的质量监督检查记录并归档。
质量管理科负责组织检验中心各科室质量监督员的考核、培训及其他有关管理工作,及时处理、反馈质量监督员提出的问题,必要时上报检验中心质量负责人或领导层。
内审员负责核查质量监督检查记录。
检验中心办公室负责质量监督员的任命和有关档案管理工作。
质量负责人、检验中心领导层负责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制订质量监督工作的宏观政策;决定优秀质量监督员的表彰和对不称职质量监督员的处罚与任免。
4. 工作程序
质量管理科负责检验中心质量监督员队伍的筛选、推荐、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科室负责人对已任命的质量监督员按照科室业务进行监督领域分工,确保科室相关工作得到足够的监督;及时处理质量监督员提出的工作质量问题,采取措施尽量消除质量隐患;注意综合考虑质量监督工作量不与日常工作相矛盾;优先安排质量监督员及时进修、更新知识;积极创造条件,确保检验中心质量方针、质量目标承诺在本科室得以实现。
质量监督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技术能力,熟悉监督范围的工作质量要求与结果评价,认真负责,任劳任怨,质量管理意识强并贯彻于实践工作之中。
质量监督员的职责
作为检验中心质量管理工作的第一道关卡,作为科室负责人重要的技术支撑,配合质量管理科工作,向质量负责人和领导层负责。
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工作质量监督工作,含所辖范围人员所用检测方法、操作规程、仪器设备及状态、实验材料、检测环境条件、内务管理、人员操作技术能力与标准要求的现行有效性、符合性进行判定与纠正处理;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方式的`有效性等。
检查人员技术档案(含培训记录等)的完整性、仪器设备标识与档案、与检测工作有关的档案资料的归档等。
对临时聘用(含返聘)人员、实习人员、见习进修人员的工作进行质量监督。
及时处理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如方法无效、仪器设备(含状态、量程、修正因子等)、材料、环境条件、人员技术能力等与标准、规范要求不符合时要及时向相关责任人提出,必要时有权先暂停该项工作,再向科室负责人汇报,提出纠正措施,跟踪、验证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做好质量监督记录。对严重不符合工作要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汇报,必要时可向质量管理科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质量负责人和/或检验中心领导层报告。
勤奋学习,责任心强,关注标准、方法的现行有效性,及时更新知识,跟踪新标准、方法和学科前沿的发展,努力探索、熟练掌握并指导新方法的应用。
对非直接从事检测工作的科室的质量监督员,主要监控授权范围科室职责内与检测工作有关的人员的工作质量,如财务后勤科质量监督员,主要监控仪器设备(含维护)、检测材料、服务(如装修、售后服务等)的计划、采购、验收、调拨、报废,供应商的选择、评价与记录、_与危险品的管理、水电维护与维修、检验中心仪器设备的维护计划与维修等,着重检查上述工作与有关程序文件要求的符合性与工作记录;检验中心办公室、质量管理科等科室重点监督人员技术档案(含培训)、仪器设备档案、文件资料的完整性与归档、网络的安全性、计算机规范管理、保密性、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等。
执行科室负责人或质量管理科或质量负责人(检验中心领导层)临时安排的其它质量监督工作。
做好日常连续性质量监督工作,随时发现问题随时提出并跟踪处理,及时填写《质量监督检查记录表》;如未发现异常,则每30天左右填写一次总结性的质量监督工作记录;做好内部审核等工作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的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的实施、验证及反馈,做好记录。
质量监督员的管理
质量管理科根据具体情况每年对质量监督员进行培训与考核,并建立质量监督档案:包含任命文件、质量监督记录、参加培训记录、考核记录等。
质量监督员应当自觉按照各相关规定履行质量监督职责。因故无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经年度考核未能有效履行质量监督员职责者或质量监督不到位,致使监督范围内出现质量事故的,由科室向质量管理科书面提出,经质量负责人和/或检验中心领导层批准,可以进行调整。质量监督员每期任命有效期为两年。两年期满时,由质量管理科负责组织调整考核,人事科负责质量监督员的任命工作。
5. 支持性文件
《质量手册》
《不符合检测工作的控制程序》
《纠正措施程序》
《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例外情况下允许偏离标准(规范)的控制程序》
《实验室安全防护和内务管理程序》
《检测方法管理程序》
《检测工作程序》
《仪器设备管理和维护程序》
《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与表达程序》
《设施和环境条件的控制程序》
《检验报告管理程序》
6. 记录
质量监督检查记录表
潍坊实
宿管部工
部长:副部长:
成员:
工作目标:帮为了给学们营造一个好的生活习惯,以便更的生活、
健康成长,帮助同学高自主生活力,打造亲情式家庭关。工作
1.督促并查评价宿舍内务理,每天至少两次清扫、拖地。地面整洁,不能出现纸、果皮、头发
2.督促舍长提前5分钟熄灯、要求学生提前2分钟上床
3.检查同
4.及时帮助同学好饭卡,收缴营养餐费,做到无私、公平、
5.宿舍每天至少两次扫、拖地。地面整洁,不能出现纸屑、果、头发等
6.床底必拖净。尤其是床内侧两床缝隙位置及各角落。床铺、被褥整齐放在远离门口一侧,单整洁,巾摆
7.床底物摆放规则有序。课本必整齐放在床底最内,鞋子要与床外沿齐平,脸盆分别放在床的两侧,盆内物品
8.窗台允许方多余杂,干净整洁。窗台横杆一律不许挂放多余杂。阳台干净
9.壁橱及时上锁,卫生工具摆放在规定位置。厕所干净无
10.提前2
11.休
12.躺下
13.晚
值日生每天早上后个离开宿舍,检查各种问题是否合格。宿部值班人员每天对宿舍纪律、卫情况作好记录,严格的按照评比标准执行,每天汇报给长,以上各项由宿舍舍长负责。做好检查监督作,发现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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