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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16:43:02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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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视新闻传播主体单一,互动性差
新媒体兼具大众传播和人际传播的双重优势,利用双向传播,能够吸引用户积极参与其中。相比之下,传统的电视新闻传播采用大众传播模式,是由媒介组织向社会上的一般大众进行传播的活动,传播主体比较单一,局限于各级电视台,受众只能是传播对象。电视新闻传播由于是单向传播,受众在信息的传播过程中处于被动接受地位,互动性比较弱,虽然电视媒体也采取了一些措施,诸如热线电话、手机短信、现场采访等来加强互动,但是及时性和直接性仍不强。并且电视新闻传播没有畅通有效的'反馈渠道,媒体难以根据反馈信息及时调整。
(二)电视新闻传播内容单一,吸引力差
传统电视新闻在内容上形成了相对固定的模式,新闻节目形态大同小异,基本以播报为主,形式贫乏,缺少创新。而新媒体新闻与之相比具有更加丰富的内容,更加活泼的形式,所以用户尤其是年轻人更愿意选择新媒体,电视新闻自然缺乏吸引力,导致受众分流。
(三)电视新闻传播渠道单一,开放性差
新媒体新闻在传播过程中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不需要较长的制作周期,可以随时传播,用户也可以随时随地接收信息,方便、快捷。而电视媒体由于受到技术的限制,在这方面表现出明显的劣势。由于传播渠道单一,电视新闻的传播要受到传播路径、信息覆盖面的限制,受到时间、空间的制约,因而传播效果必然受到影响。
(四)电视新闻传播形式单一,服务性差
传统的电视新闻传播形式呆板、单一,用户只能在提供的范围内选择和接触,只能选择看或不看,而不能选择什么时间看、怎么看,也就无法获得自己喜爱的新闻。这当然一方面是由于技术的限制,另一方面体现了电视媒体还没有转变思维,树立用户至上的服务理念。
(一)加强舆论引导,提升电视新闻传播的公信力
(二)推进直播常态化,加强深度报道
电视新闻现场直播是增强电视新闻竞争力最有效的一种方式。电视新闻现场直播完美地诠释了“用事实说话”,它无须后期的整理加工,与新闻事件同步,受众能够在第一时间通过同步的现场画面、声音等了解新闻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以及细节等真实情况,从而在不露痕迹的客观报道中,将传播效果发挥到最大。因此,推进电视新闻直播常态化是电视新闻传播提高竞争力的必然举措。另外,新媒体传播的碎片化、表象化特点明显。它只能为人们提供新闻事件的基本事实,引导人们做浅层次的思考,效果仅仅是“知其然”。而受众若想“知其所以然”,就必须借助电视新闻。电视新闻通过深度报道,可以深刻阐述新闻事件的背景、意义等,以满足观众对于事件的深层次探究。
(三)拓展传播渠道,促进用户参与
参考文献:
[1]王俊明.传统电视新闻传播如何走出困局[J].媒体时代,20_(9):29.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得到了积极的健全与完善。在此过程中,新闻舆论也对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本文中,就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法制建设的互动关系进行研究。
关键词:新闻舆论监督;法制建设;互动关系
一、引言
近年来,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在我国法治建设中也具有了更为显著的作用。这其中包括积极的作用,也包括一定的负面作用。如何辩证地看待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两者间的冲突进行妥善的处理,则成为现今法治建设中需要重点解决的一项问题。
二、新闻舆论监督对法治建设的积极作用
(一)促进立法机关完善法规对于新闻传播来说,其具有传播范围广以及及时性强的特点,对于部分严重违反伦理道德且暂时没有法律规范的问题,在经过新闻报道之后则能够在社会中形成较大的舆论,以此促使立法机关及时给出回应,并在后续法规建设中对相关内容进行完善。
(二)促使司法机关正当行使司法权要想国家公共权力以有效、正当的方式行使,则需要设置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如果这种公共权力没有得到正确的行使,在经过新闻媒体报道后,则会形成较强的舆论压力,并让相关部门在这种压力下改正错误。而社会公众通过新闻舆论的方式,则能够对我国司法权的运作以及行使情况进行有效的了解以及监督,并对该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以及不合理情况进行回应,以此在对司法权行使产生制约的情况下实现司法公正。
(三)抑制司法腐败在司法权行使中,司法腐败可以说是最为严重的问题,是公正行使司法权的天敌。虽然我国近年来在司法公正方面已经进行了积极的改善,但司法腐败情况依然存在。在我国司法队伍中,少数人员依然存在素质不高,甚至存在同黑社会以及不法商人沆瀣一气的情况,对我国司法公正的职权发挥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作为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通过记者对相关案件的调查以及采访,能够为司法机构提供更多的违法线索,在将部分案件幕后交易进行曝光的基础上使更多司法不公以及司法腐败现象暴露在阳光之下,并最终得到及时的处理。可以说,舆论监督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三、新闻舆论监督对法治建设的负面作用
新闻舆论监督虽然能够有效地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但毕竟司法审判同新闻传播两者间具有不同的性质,在规则以及标准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差别。从某种角度看来,舆论监督也是一把双刃剑,虽然能够对司法运作起到良好的监督、避免腐败情况发生的作用,但如果没有对其做好限制,则很可能因此对司法的公正性以及独立性造成损害以及破坏。对于舆论效果的产生来说,其主要分为以下步骤:第一,媒体通过宣传报道的形式帮助公众对相关事件的起因以及过程等进行了解;第二,公众在获得信息后,则对目标事件形成属于自身的意见以及看法。在这两个步骤中,媒体不仅负责传递事件信息,同时也对公众产生了一定的指引作用,即在媒体的引导下形成浓厚的社会舆论。对于该种舆论来说,其对于司法权力的公正应用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但如果应用不当,则可能会产生相反的结果。例如,媒体在部分报道中掺入过多的主观意愿以及情感,则可能使公众先入为主地对事件形成刻板,甚至是错误的印象。这种情况不仅给司法机关的审判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压力,且将对司法机关职权的独立行使产生较大的影响,更有人将这种情况称为“媒体审判”。
四、实现法治建设同舆论监督良性互动的方式
(一)依法开展舆论监督
1.要对新闻舆论监督原则进行合理的规范。就我国目前的法律来说,在媒体报道规则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能够对新闻舆论监督的合理界限进行界定,则成了现今新闻、法律界的一项重点以及难点。目前,有研究者提出,新闻舆论在监督司法活动方面需要遵循以下原则:第一,保证报道的全面以及客观性,即在司法监督过程中,所发出的报道一定要实事求是,即以公正、客观的方式反映司法活动的本来面目,不能主观判断、推理,随意夸大事实,不得使用具有明显倾向性以及煽情的语言;第二,对于未决的案件,不得作出具有倾向性的报道;第三,慎重对待诉讼过程,以谨慎的姿态对待未决案件,始终保持中立的立场,避免因发表具有倾向性的意见对公众产生误导,进而对司法人员开展工作产生压力。
2.记者要具有必要的法律素养。作为新闻从业人员,要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在对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提升法律意识,克服法盲现象。同时,要树立法律信念,避免因缺乏法律意识以及知识导致媒体不能恰当过滤公众情绪,进而导致出现干扰司法公正的情况。
(二)司法机关恪守独立公正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重要体现,法院则是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权威机关。因此,司法机关在开展工作时,要高度重视来自新闻舆论的帮助以及提示,加强司法审判职能同舆论职能的内在衔接。同时,也需要严格恪守司法公正以及独立性,在将事实作为工作依据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准绳开展司法审判活动,这不仅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要求,也是实现法治建设同舆论监督良性互动的最佳选择。为了实现该目标,首先就需要推进我国司法改革的步伐,通过司法改革实现我国的司法公正;其次,要积极倡导程序公正同实体公正并行,以此保证司法公正的完整性。
五、结语
新闻监督同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密切的联系。在本文中,笔者对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法制建设的互动关系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在实际开展工作的过程中,新闻媒体要正视两者之间的关系,应用科学的措施实现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
讨论与结论
这一部分大家往往写不动了,因此呈现出来往往只有几百字,这是非常可惜的。结论与讨论承担的功能很多,首先可以概括全文,同时还可以延展讨论。我们的单个研究总是从特殊性开始的,结论可以大胆而又谨慎地进行想象,个案在不同时空中会有何种表现?可否从特殊上升到普遍?论文的最后还可以提出研究限制,但是最好不要以文章的弱点结尾,而是将下一个问题抛出来,给自己和读者以新的想象空间。 在讲述了自己对于学术写作的见解之后,卞冬磊老师带领大家一起细读了孙江老师《文本中的虚构》这一论文的开头,并分析了它大致的学术逻辑和写作技巧。 “包括笔者在内,受资料性质的限制,在关于革命研究中自觉不自觉地习惯于从‘他者’来揣测农民的政治态度,这种自上而下的研究方法妨碍了对社会底层的认识……”一句开始转向新的研究范式,转向第三次层次的文献,即“自下而上”的研究视角。 讲座的最后,卞冬磊老师提出了对同学们的期望,希望同学们在本科阶段多阅读,多揣摩,不断增加学术资源,提升逻辑和语言表达,日积月累,一定能写出兼具学术感和可读性的文章。 文字整理 | 林歆瑶 张弛 摄影 | 范宏瑞 美编|税戈洋 【摘 要】研究目的:法制新闻报道的社会意义和价值;研究方法:从新闻媒体的功能、法制新闻报道的特点、法制新闻报道的社会角色三个角度进行分析,结合现实的案例深入剖析;研究结论:法制新闻具有喉舌作用、规范性和可读性缺一不可、时效性和针对性相对统一、约束性的特点,在法制教育和宣传、保障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引导公众舆论等方面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和价值。 【关键词】法制新闻 社会意义 价值 20_年《xxx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普法实效。这一决策有力推动了关于法制建设和法制动态的新闻报道工作。法制新闻经过几年的发展,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的同时,也以其特有的魅力越来越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和认可,也逐渐成为新闻媒体的工作重点之一。 一、新闻媒体在社会宣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1.向受众传递各类信息 向受众传递各类信息是新闻媒体的首要功能。新闻媒体通过文字、声音、图片等媒介,将其所要传达的信息表达并表现出来,广大受众在阅读、聆听和欣赏的过程中,将对其有效的信息植入大脑,作用到人的身上,完成其作为社会信息中介的一个过程。新闻媒体的语言方式、行为方式以及思想方式都会对受众的行为产生影响。 2.及时向受众报道新闻 新闻媒体因其采用了诸如声音、图像等快捷的传播媒介,在传播信息的能力、速度、清晰度和便利性等方面都有其独特的优势,因此对新近发生的事实即新闻也能及时全方位地展开播报,使大众能第一时间获得新鲜热辣的新闻信息,满足人类不断改进对于周围事物信息的接受能力、吸收能力和获取速度的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和素质。 3.为受众提供行使舆论监督权利的途径 新闻媒体不仅通过新闻报道将社会事实呈现在受众面前,反映事实,而且通过新闻评论指明真相,形成焦点性意见,与受众所接受和形成的认知及观点发生碰撞,形成自己对新闻事实和真相的看法与结论,进而形成舆论场,实现对社会现象和问题的监督,也是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好自己的事务、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体现。 二、法制新闻报道在发挥社会功能方面的特点 法制新闻报道不仅仅具有一般新闻报道的特点,还以其独特的法制性区别于其他一般的社会新闻,它既含有新闻因素,又显示出法律文体的行业色彩,所以有其有利于发挥社会功能的特点: 1.在报道内容方面体现出法制新闻报道的喉舌作用 法制新闻报道在报道内容上以国家法律法规相关的新闻为主题,以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种地方性法规、行业法规为主线,采编相关素材,并结合报道人本身的法律知识,从专业法律角度去分析、说明和评论新闻。在向受众宣传普及法律知识的同时,以受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让其更容易接受法律知识,掌握社会法制动态,达到宣传和教育的目的,完成全民普法的任务,在此基础上实现全民守法的最终目标。 2. 在时效性和针对性上体现出法制新闻报道的实效性 时效性是新闻报道的核心特征,法制新闻报道也不例外。法制教育和宣传通过新闻报道的形式开展,就能充分发挥新闻报道的这个特性,使法制教育和宣传的实效性得以实现。法制新闻报道对当天或者最近发生的法律事件和法制动态作出及时的报道,这里所称的及时与一般新闻报道有所不同。法制新闻报道往往需要在案件的侦查、审理、判决等环节结束之后集中统一报道,或者在各个环节结束时进行阶段性报道。这就使法制新闻报道在针对性方面比其他新闻报道更胜一筹。 3. 在规范性和可读性上体现出法制新闻报道的精准性 法制新闻报道区别于其他新闻报道的一个明显特点就是语言准确、简练和专业,尤其是法律术语使用的规范性。在法制新闻报道中不可避免地、也必然会出现一些法律术语,这些专业性术语在指向对象、含义、应用范围等方面都有着严格的法律界定,这一点不同于普通的新闻报道,普通新闻报道一般都强调语言通俗易懂。但我们在制作法制新闻报道时,仍然要尽量避免使用太深奥的法律名词,或者在引用该名词的同时备以简单的说明。如此,法制新闻报道在规范性和可读性上就具有了其独特的优势,使用的语言得体、流畅、易懂,在法制宣传和教育的精准性上则更胜一筹。 4.在原则性上体现出法制新闻报道的政治性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法制新闻报道活动,这是法制新闻报道区别于其他新闻报道又一明显特点。法制新闻报道在采编的过程中有着明显的纪律约束性,具有非常明确的范围限制:不仅要符合客观实际的真实情况,而且要在保证依法报道的同时,维护法律尊严。例如,对某些未调查处理完毕的敏感案件,不能为了博眼球、抢热点而盲目报道。法制新闻媒体也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通过规范报道行为、严格报道纪律和明确报道要求,凸显法制新闻报道的党性原则,将自身建设成党和政府可以信赖的宣传渠道。 三、法制新闻报道的社会角色 法制新闻报道是受众通过文字、声音、图像等传播手段,及时知晓法制信息的传播过程。法制新闻不仅要求报道新近发生的、重要的、有价值的新闻,而且这些新闻还得是跟“法”有关的才行,也就是说以“法”为出发点采编的,具有法制意义的新闻才能称为法制新闻。 1.法制新闻报道是进行普法教育和宣传的有效途径 法制新闻报道通过图文并茂等形式对法律法规进行正面报道,如介绍新近出台的法律法规、人大等审议单位制定法律法规的进展、介绍常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帮助受众理解新法与旧法的差异等,最终实现法律宣传和普法教育。而人民群众在学习法律常识的过程中,自身的公民意识和法律素养也得到了有效的提高和改善。可以说,法制新闻报道是推进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的有力抓手。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闻传播法制建设成就显著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的新闻传播思想日益成熟,我国新闻传播领域的立法工作得到高度重视,有条不紊地循序渐进,新闻传播法制建设取得重大突破,为社会主义新闻传播事业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证。 1.新闻传播法制基本框架逐步形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闻传播领域法制建设取得较大进步。有关新闻传播的法规散见于宪法和各类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这些法律规范初具规模,正在构建以宪法为统帅,以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主干,以部门规章为补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闻传播法律体系,构成了我国现行新闻传播法制的基本框架。 2.以《宪法》为核心的基础性法律日益完善。1954年《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随后的《宪法》对该条款基本没有改变。《宪法》第35条关于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规定,第41条关于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的规定,都是对新闻传播活动具有根本意义的法律规范。我国的民法、刑法、国家安全法等实体法和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这三大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有涉及新闻传播活动的规范。 4.新闻司法改革逐渐推进。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妥善应对新闻传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进新闻司法改革,司法理念与司法机制获得革命性重构,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的新闻司法制度,最大程度地保证了司法公正。在新闻侵权诉讼案件不断增加的情况下,我国的新闻传播法制在司法实践的推动下得到完善和发展。1985年,上海市发生全国首例新闻侵权案———杜融诉记者沈涯夫、牟春霖诽谤案。此后,在我国出现的多次新闻诉讼浪潮中,新闻司法的成功实践有效助推了新闻传播法制建设。 二、我国新闻传播领域法制建设相对滞后 如上所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顺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新闻传播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与此同时,新闻执法部门切实加强新闻采编流程、新闻传播从业人员、驻地方机构等方面的管理,纠正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持续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全面整治、规范了新闻传播秩序。当然,也应清醒地看到,我国在新闻传播立法方面还比较薄弱,新闻传播法制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虽然立法机关、行政部门针对新闻传播活动颁布了大量法律法规,但至今没有颁布专门的《新闻法》和《出版法》,这是我国现行新闻传播法制的主要不足之处。 1.立法数量偏少。在我国240多部现行法律中,文化类法律只有五部。与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相比,文化立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所占比重偏小,低于教育、科技、卫生等方面的立法。不少方面还存在立法空白,尤其是在新闻传播立法方面,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重要领域只有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新兴媒体管理方面的立法比较欠缺。 3.立法质量不高。少数法规规章出台前调研不够,有的内容脱离现实,在实际工作中难以贯彻执行;部分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存在相互抵触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出现“依法打架”的现象;一些部门规章更像政策性文件,原则性要求多,操作性强的行为规范少,缺少违反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和处罚性条款,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无所适从。造成新闻传播领域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客观上说,新闻舆论处在意识形态领域的前沿,对社会精神生活和人们思想意识有着重大影响。因此,新闻传播领域立法具有特殊性,不同于经济、政治、社会领域立法,许多问题十分敏感,不仅要处理好发展与管理的关系,还要考虑国内管理规定与国际通行规则的关系,需要反复调研、周密论证。从主观上讲,长期以来我们强调新闻传播工作的特殊性,重政策、轻法律,习惯于行政手段,对新闻传播领域立法的紧迫感不强,对新闻传播领域立法的需求、特点和应当着力攻关的问题研究不够。 三、大力推进新闻传播法制建设是大势所趋公安新闻论文范文 第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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