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8
2023-06-27
2023-07-05
2023-03-20
在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范文(通用6篇)
2023-06-15
更新时间:2023-12-09 19:04:06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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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范文(通用6篇)
2023-06-15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嘉利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井口杨家湾。
法定代表人黄玉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树生,重庆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大学,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北站东路172号11-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北碚区天利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碚区童家溪镇陡石村。
法定代表人李天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荣珲,女,195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志合专利事务所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六村13栋2单元3楼1户。
委托代理人徐和平,男,1952年6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志合专利事务所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六村13栋2单元3楼1户。
上诉人重庆嘉利灯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北碚区天利灯具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渝一中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12月29日受理本案后,由审判员张勤、代理审判员李佳、代理审判员黑小兵组成合议庭,于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重庆嘉利灯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树生、张大学,被上诉人重庆市北碚区天利灯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荣珲、徐和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7月26日,原告重庆市北碚区天利灯具有限公司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摩托车前大灯(风暴2代)”和“摩托车前装饰灯(风暴2代)”两项外观设计专利,国家专利局于1月22日和2月26日分别授予专利权,颁发《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分别为ZL02355885。7、ZL02355886。5,授权公告号分别为CN3274647D、CN3280346D,专利权人均为重庆市北碚区天利灯具有限公司。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详见判决书附件。之后原告于203月2日缴纳上述外观设计专利的年费,专利权至今合法有效。
被告重庆嘉利灯具有限公司于月3日依法成立,其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汽车灯具、摩托车灯具,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20_年4月24日,原告发现被告生产的摩托车哈雷前大灯、哈雷前装饰灯的外观,与其享有外观设计专利的摩托车前大灯(风暴2代)和摩托车前装饰灯(风暴2代)相同或相近似,向重庆市北碚区公证处提出申请,对被告生产、销售涉嫌侵权的摩托车哈雷前大灯、哈雷前装饰灯,进行证据保全。北碚区公证处对原告以成都永贸公司的名义,在被告处购买其生产、销售的摩托车哈雷前大灯、哈雷前装饰灯行为进行了公证,出具了公证书,并对原告购买的摩托车哈雷前大灯、哈雷前装饰灯进行封存。为此原告向公证处支付公证费1200元,购买被告产品支付了202元。
20_年6月4日,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专利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于7月15日向_国家知识_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同年7月16日作出无效受理通知书,被告于7月19日向一审法院提出了中止诉讼的申请。在庭审中,原告指控被告生产、销售的摩托车哈雷前大灯与享有前大灯专利的外观设计相同,摩托车哈雷前装饰灯与其享有前装饰灯专利的外观设计相近似,被告予以认可;被告认为在原告专利申请日前浙江嘉利公司就已经生产了上述前大灯、装饰灯,并且在《摩托车商情》(。10。16第741期)和《中国机械》(14期)上,已公开了原告享有专利的技术方案,不构成侵权。同时原告在庭审中,提供了损失的证据即原告购买产品包装的数量减少,并由此得出损失的依据,以及向专利代理公司支付的诉讼代理费10000元的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除外”,本案被告是20_年7月15日向_国家知识_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已超过答辩期,且经审查也无必要,因此中止诉讼的请求不合法,其请求予以驳回,本案不应中止诉讼。从被告提供的浙江嘉利公司与重庆劲隆摩托车制造公司签订的《新产品开发协议》、图纸、《价格协议》及该公司《(证明)》、《证明(二)》的证据看,只是载明劲隆摩托车JLl50-6C的前大灯、装饰灯,没有该灯的图片,无法与原告的专利公报所载明的图片进行对比;另外被告提供了摩托车前大灯图纸的复印件,没有原件,原告在庭审中不予认可,按证据规则的规定,被告应出示图纸的原件。因此,被告认为在原告专利申请日前,专利公报所载明的外观设计是已有的技术,证据不充分,其抗辩不成立。从被告提供的《摩托车商情》(第741期)和《中国机械》(期)公开出版物的证据看,该杂志所载明的图片所反映摩托车的前大灯、装饰灯,通过与原告的专利公报进行对比,没有充分体现前大灯、装饰灯的六面图,其主要的设计要点没有充分体现,因此该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原告专利是公知技术,被告的抗辩不成立。
外观专利侵权越来越受到重视,
下面是关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资料,可供参考: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
法律依据:《_专利法》第五十六条
在实践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一般采取以下三个步骤:
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从而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外观设计,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有三个步骤:
一、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
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是人们视觉可见的美感外观,后者为符合专利性的技术构思或技术方案。
二、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并继续进行下面第3点的比较。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定步骤,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三、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
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经过对比,可能出现以下三种结果:
(一)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就认定前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
(二)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专利侵权成立;
(三)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问题
结合笔者几年来代理专利纠纷案件的经验,笔者认为,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首先,要根据专利证书、专利授权公告、专利登记薄、原告的主体资格证明等文件对专利权的主体予以确认,看看原告是否为合格的专利权人。
2.其次,要对专利权的有效性予以确认,确认该专利权是否仍然处于专利权有效期内,受法律的保护。
3.然后,要根据专利授权时的公告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什么?被控涉嫌侵权的产品是否与外观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应当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应当参照外观设计分类表,并考虑商品销售的客观实际情况,对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作出认定。
同类产品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前提,但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类似产品之间的外观设计亦可进行侵权判定。
4.接下来,需要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具体保护的设计范围是什么?设计要点是什么?被控涉嫌侵权的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与外观专利产品的设计相同或相近似?
(1)外观设计产品中的某些部分的设计是不受保护的,要予以排除。首先要排除申请日以前已有的公知的外观设计部分,其次,还要排除因产品功能而决定的外观设计部分,然后还要排除产品内部不可见部分的设计。
(2)经过上一步的排除后,结合专利权人提交或专利档案中记载的“设计要点图”,可以确定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要设计部位是什么,也就是要重点保护的范围是什么。
(3)将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该外观专利产品的设计相比较,判断两者是否相同或相近似。
■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标准
随着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消费者不仅满足于产品的质量与功能,而且开始关注产品外型的美观,因此外观设计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自然而然,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问题也日益显得重要。逐年递增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正说明了这一点。我国专利法在适用的过程中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标准缺乏一个完善统一的标准,给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以及侵权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一定困难,本文试对外观专利侵权的标准做一粗浅探讨。
一、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一样,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权利客体无法像有形财产那样明晰地予以界定。我国自1984年3月12日颁布专利法后,曾于1992年9月4日,8月25日进行过两次修订,在第二次修订中,对外观设计的定义进行了修改,由原来的“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变为“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另外,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以上两条法律对外观设计专利授予的条件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中第判断原则中规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的判断是指对相同或相近似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的设计进行综合判断。
由以上法律的规定分析可得出:
1、产品设计内容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单纯的形状或图案设计;形状和图案两者结合的设计;形状和色彩二者结合的设计;图案和色彩二者结合的设计;形状、图案和色彩三者结合的设计。
2、由修改后的外观设计定义可知:对于请求色彩保护的外观设计,形状和图案是外观设计的基础,色彩附着在形状、图案之上,没有形状、图案,纯粹色彩不会被授予专利权。也就是说如果专利申请人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形状和图案与已有设计相近似,仅仅色彩不同,是不会被授予专利权的。
3、对于两种以上要素结合的设计,必须两种以上要素都相同或相近似时,才能判断为相同或相近似的设计。
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行为要件
在确定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后,我们需要判定被控侵权人有无侵权行为,被控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前提条件。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专利权。”由此看出,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一)未经权利人许可 未经权利人许可即没有取得专利权人的授权。专利权的本质是实施专利的独占权。按照专利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之规定,相对人可以通过与专利权人订立专利转让合同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取得专利权人的授权而实施其专利;第三人可以通过与前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签订分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而获得专利的实施权,当然,这种分实施许可合同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同意。除此之外的实施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法中没有对外观设计专利权效力的限制性规定,专利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推广应用制度和专利法第六章规定的强制许可制度都不涉及外观设计专利权。
■外观专利不能对抗商标侵权
葡萄酒厂为“中华文字及华表图形的组合”商标所有权人,四川泸州某酒厂擅自生产、销售印有“中华”字样的酒,北京葡萄酒厂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泸州的酒厂。在庭审中泸州的酒厂提出其生产、销售的中华系列酒的外包装盒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不侵犯北京葡萄酒厂的商标。一审法院认定泸州的酒厂构成商标侵权,二审法院也维持了商标侵权的认定。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以享有外观专利提出抗辩的案例很多。那么外观设计专利是否可以对抗商标侵权呢?下面我们来分析。
仍然构成侵权
将和名牌相近的包装、商标标示等申请外观专利,目的是模仿名牌产品的包装、装潢或者商标标示,使消费者误认是名牌产品。当其被起诉或者被行政查处时,主张自己享有外观专利权为由对抗商标侵权指控,这是傍名牌者比较喜欢使用的方法。这种方式其实并不新鲜,早在1995年国家工商局就发过文对此行为专门提出了解决的指导性意见:“商标专用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分别受《商标法》和《专利法》的保护。这些权利的取得,应当遵守《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对于以外观设计专利权对抗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若该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先于该外观设计申请日期,在该外观设计专利被撤销或者宣布无效之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商标法》,及时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如果外观专利申请晚于商标初步公告日,工商行政部门仍然将按商标侵权进行查处。法院的态度从上述案例也可以看出,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同样以侵权进行判决。
专利权将被撤销
一个包装上往往含有生产者的商标,同时该包装设计是可以申请外观专利的,因为外观专利不做实质上的审查,所以一般外观设计比较容易取得专利,这给不良用心者留下了有机可乘的空间。外观专利以及商标权都受法律保护,如果商标权和专利权分属于两个不同的单位,必然产生冲突。208月25日九届人大十七次会议修改的《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的国内外出版物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条修改实际就为解决专利权与商标专用权之间的冲突提供了法律依据。如果外观专利模仿他人已有的产品包装,那么该外观专利将因为没有新颖性可以被无效掉。当然外观专利权和商标权冲突不排除另一种形式,就是将他人享有外观专利权设计注册为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这样的商标同样可以被撤销。这样的冲突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如何认定外观专利侵权?]
名 称____________
设计人____________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代表)___________
国籍或所在地国家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地址___________ 联系人姓名 ______
姓名或名称 _________ 国籍或所在地国家____
邮政编码______地址___________ 联系人姓名_______
姓名或名称__________ 国籍或所在地国家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地址___________ 联系人姓名_______
专利代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机 构 名 称________________ 代理机构代码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代理人姓名______ 代理人证书号_______电 话_______
分案申请 原案申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案申请日_______
要求优先 权声明在先申请国别在先申请日在先申请号 不丧失新颖性
宽限期声明
已在_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已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权利要求项数每份__项
说明书 每份__项
说明书附图 每份__项
实用新型__________
名 称___________
申请文件清单________ 附加文件清单______ 专利局审批
1、 请求书___ 份 每份__页
2、 权利要求书__份 每份__页
3、说明书____份 每份__页
4、说明书附图__份 每份__页
5、说明书摘要__份 每份__页
6、摘要附图___份 每份__页
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章
收件人地址、姓名
发明人信息
发明人姓名: __
发明人手机:___________
发明人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
1、名称
应当用简洁、确切的语言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主题名称。
2、技术领域
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这一部分直接指出发明或实用新型属于的或应用的技术领域。
3、现有技术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写明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献、资料。这部分是对最相近的已有技术的说明,同时还应说明已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或不足之处,它是作出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基础,便于理解下面引出的实用新型技术内容。
4、技术内容
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采用简洁的语言说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接着详细描述解决该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以及该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所产生的技术或经济效果。机械领域的实用新型的技术效果,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结合产品的结构特征和作用进行说明。
5、附图及附图说明
CAD格式的图纸。附图说明主要对附图的名称、图示内容作出简要说明,可列出图中零部件的名称表,这部分内容应另行附纸说明,图面上只能有阿拉伯数字,不得有文字。
6、具体实施方式
应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进行说明。这部分内容对于充分公开技术方案,理解和再现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支持和解释保护范围都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必须尽可能清楚、完整地说明实用新型的各种具体实施方式,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另外,具体实施方式的描写应当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一致。对公知的技术内容可简单加以描述,但对与公知技术相区别的技术特征则应当详细描述,而且还必须从功能上或者对工作过程加以说明。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专利申请书需要包括哪些内容
__公司
苏民三终字第00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市宏力灯杆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港北路64号。
法定代表人吕国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一一,江苏无锡阳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中伟,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西南街道肖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邵运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晓宁,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戴喜艳,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宜兴市宏力灯杆灯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力公司)因与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燎原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民三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宏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一一、许中伟,被上诉人燎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晓宁、戴喜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燎原公司一审诉称:宁波燎原灯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燎原灯具公司)于8月3日向国家知识_申请了名称为“高压钠灯(海螺丝NBDD-40)”的外观设计专利,于3月6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01343627。9。其后于204月8日向国家知识_申请了名称为“上掀盖内藏式照明灯具开启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于1月1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02208653。6。上述两个专利至今合法有效。最近其发现宏力公司未经同意,擅自生产、销售与其专利相同的产品,实施专利侵权行为。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宏力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等侵犯燎原公司专利权的行为,收缴、销毁侵权物品(模具、侵权产品);2、宏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3、宏力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引起的相关费用。
宏力公司一审辩称:1、宏力公司对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2、燎原公司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查明:
1、燎原灯具公司于208月3日申请了名为“高压钠灯(海螺丝NBDD-40)”的外观设计专利,于年3月6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01343627。9,至今有效。结合该专利主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可知,该外观设计专利为一端尖、另一端呈椭圆,面盖上有三条与面盖轮廓相同的曲线,曲线之间向内凹进,整体形状为近似海螺的造型。
燎原灯具公司还于20_年4月8日申请了名为“上掀盖内藏式照明灯具开启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201月1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02208653。6,至今有效。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上掀盖内藏式照明灯具开启机构,上盖与面框由铰链铰接,其特征在于面框在一端部横向分成前部和角部,角部绕转轴转动,铰链位于上盖与面框扣合的灯具内部,铰链中的固定铰链固定在面框内面,活动链铰座上端与上盖内面固定,下端连接面框角部,活动链铰座中部与固定铰链座活动连接。
燎原灯具公司于4月20日更名为燎原公司现名。
2、11月10日,宜兴苏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源公司)与宜兴市供电局签订购销合同,由苏源公司向宜兴市供电局供应11米单臂路灯304套,单价2650元,总金额为805600元。月1日,苏源公司又与宜兴市供电局签订购销合同,由苏源公司向宜兴市供电局供应11米单臂路灯8套,单价2650元,总金额为21200元。
年11月13日,宏力公司与苏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由宏力公司向苏源公司供应11米单臂路灯303套,单价为1900元,总金额为575700元。1月30日,宏力公司出具编号为№05971646的增值税发票,载明的货物名称为“单叉杆陶都路307套实业路35套”,共计342套,单价为1623。931624元,金额为555384。62元。宏力公司确认向苏源公司销售了安装在陶都路、实业路上的海螺灯,但是陶都路、实业路上的海螺灯并非全部由其销售。
3、206月24日,江苏省公证处公证员芮剑魁与公证人员李才法会同燎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佩佩来到宜兴市陶都路和兴业路,对上述路上的路灯进行察看、拍照,制作了《现场工作记录》1页,拍摄照片15张,均与(20_)宁证内民字第4356号公证书相粘连。根据《现场工作记录》记载,陶都路上的路灯灯杆标牌上有“宜兴市宏力灯杆灯具有限公司”的字样,灯杆上均有编号,分别是“73”至“442”,每根灯杆上有一个蓝色的灯头,共有370个灯头。兴业路上的路灯灯杆标牌上有“宜兴市宏力灯杆灯具有限公司”的字样,灯杆上均有编号,分别是“1”至“97”,每根灯杆上有一个绿色的灯头,共有97个灯头。根据公证书所附的现场拍摄的照片,陶都路上安装的被控侵权产品外形为一端尖另一端呈椭圆,面盖上有四条与面盖轮廓相同的曲线,曲线之间向内凹进,整体外形呈近似海螺形状。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区别仅在于:被控侵权产品面盖上与面盖轮廓相同的曲线,比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多了一条。同时,陶都路、兴业路上安装的被控侵权产品,还包括外形为一端尖另一端呈椭圆,面盖上有三条与面盖轮廓相同的曲线,曲线之间向内凹进,整体外形呈近似海螺形状的灯具,经比对,上述灯具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在外形特征上相同。
4、宏力公司陈述,其与江苏省丹阳顺达灯具厂(以下简称顺达厂)存在长期的业务关系。其提供的证据表明,20_年1月20日,宏力公司通过建设银行向顺达厂汇款25万元。
专利请求书由下列主要项目组成:
①发明名称
这是请求书的主体项目,也是第一项目。发明名称应力求简练明确,以不超过15个字为宜。发明名称应明确表示发明创造的具体内容,不宜使用“××方法”、“××装置”等外延过宽以及含糊不清的词汇,如一件专利申请中包含了多个不同种类的发明创造,在名称中应清楚、具体地表示出来,不要用“及其他”或“等等”一类没有确切含意的词语。发明名称不要直接用化学式,如“制冷式CO2激光器”,应用汉语表示,如“制冷式二氧化碳激光器”。发明名称在使用评价性形容词时应慎重,应避免使用广告、宣传性词汇。发明名称应与说明书等各种文件的名称一致。
②发明人姓名和地址
发明人必须是个人,即自然人。要填写真实姓名,不能填写他人姓名或笔名、假名,单位和团体不能充当发明人。如果有两个以上发明人,在发明人栏中只能填一人,其余人名填入“上述以外的发明人”栏中,这种填法只是填表的形式要求,并不表示发明人的主次或贡献大小。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仅提供物质条件或从事辅助工作的人,不能作为发明人填入表中。
③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如是个人,应填写真实姓名,不能使用笔名、化名。如专利是几个人共同提出的,则需指定一个共同申请人。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填写单位的全称,不能使用简称。申请人是多人或几个单位的,栏内只填一人或一个单位的姓名、全称,其余填入“上述以外的申请人”栏中。申请人是个人,而“发明人”与“申请人”不是同一人时,必须提交“权利转让登记请求书”,并附转让合同副本一份。
④代理人、代表人
9月2日,贾某向国家知识_申请了名为景观灯(J0909)的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_于4月6日发布公告,授予其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证书号为:ZL灯具外观专利侵权案例号,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其后贾某与济南某灯饰公司签订了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约定济南某灯饰公司对该项专利享有独占使用权。
20_月株洲市某房地产公司在对株洲市某广场地段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在广场中心及后门处所使用的景观灯与济南某灯饰公司所申请的景观灯外观设计专利相一致,涉嫌侵犯济南某灯饰公司的专利权,据调查株洲房产公司是从南京某路灯公司处购得的侵权灯具。济南某灯饰公司为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遂将包括生产商、销售商、使用者在内的各侵权人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过程:
本所在接受济南某灯饰公司的委托后,由办案经验丰富的郑毅主任承办此案。郑主任指派谢恩杰等律师远赴株洲,现场查看了实际情况后于20_月19日向株洲市公证处申请作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公证,侵权证据得以固定,后经多方取证,于年11月,将江苏某照明有限公司(生产者)、湖南某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者)、株洲某房地产公司(被告湖南某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使用者)作为被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1月11日,本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被告株洲某房地产公司辩称:1、其并未实施景观灯的采购及安装行为,其所使用的景观灯来源合法。20_年7月12日,被告株洲某房地产公司与北京某园林公司签订合同,将被告株洲某房地产公司某广场工程发包给北京某园林公司建设施工。20_年9月18日,北京某园林公司与北京某照明销售中心(个体工商户)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了承包工程所需的景观灯。巫某为北京某照明销售中心的业主。2、其作为景观灯的终端用户不存在采购和使用侵权产品的主观故意,更不存在明知是专利侵权产品而仍然使用的行为。答辩人湖南某集团有限公司的答辩内容与株洲某房地产公司相同。答辩人江苏某照明公司辩称其不应承担责任。为了查清侵权事实,我方当庭申请追加北京某园林公司和巫某为本案被告,参与本案诉讼,后南京市中院裁定将北京某园林公司、巫某追加为本案被告。
203月13日,本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我方主张:
1、原告济南某灯饰公司对景观灯(J0909)享有外观设计专利独占使用权,合法有效,原告为适格主体。原告于20_年10月14日与贾某签订协议约定景观灯(J0909)的外观设计专利若遭遇侵权,贾某对侵权人的请求权属于济南某灯饰公司,济南某灯饰公司可自行提起诉讼,所得赔偿也归济南某灯饰公司所有。
2、被告江苏某照明有限公司制造销售侵权产品,该侵权产品在湖南株洲被使用,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结合被告江苏某照明有限公司自己提供的证据,其与北京某照明销售中心签订了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生产的涉案侵权路灯附件图纸说明其与原告20_户外照明产品名录所载图片一致,作出的技术参数介绍、灯具说明几近相同。后其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未经原告同意,生产、销售与景观灯(J0909)专利相同的产品。另,公证书及公证书照片显示,每个景观灯灯杆下部都镶有“江苏某照明有限公司”的名牌。经比对,江苏某照明有限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景观灯(J0909)相同,落入了该景观灯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从整体而言,在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角度审视侵权产品,其视觉效果与涉案外观专利的产品完全一致,极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综上,被告南京某照明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20_年4月26日,本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法院主持进行调解。最后,原告与五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由被告巫某一次性给付原告补偿款7万元,原被告各方就本案争议的事实再无其他纠纷。
承办结果:
本案以调解结案。由被告巫某一次性给付原告补偿款7万元,就本案争议的事实再无其他纠纷
资深律师点评:
公证作为一种有效地证据固定方式,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要善加利用。
编号:
安徽工程大学专利发明与创新大赛
作品申请表
作品名称: 电视蓝牙耳机 作品负责人: 王春子 指导教师: 无 作品类别: [ ●]发明 [ ]实用新型 [ ]外观设计
完成单位: 安徽工程大学数理学院统计111
填表日期: 20xx年9月5日
专利发明、创新大赛组委会制
作品负责人:
作品参与人:
填表说明
1、首页的编号汇入学院后,学院填写,编号格式:学院+序号(如:机械学院001)
2、独立完成的作品,作品参与人栏不填;非独立完成作品,参与人原则上不能超过4人,且参与人必须要承担合理工作;指导教师有则填,没有则不填。
3、作品负责人表格中的“已获得科学学术成果”栏,需要填写和本作品相关的前期科学成果,不得为同一作品。
4、表中各栏文字部分可以有化学式、数学式或者表格,但不得有插图。插图要另附,并要有附图说明。
5、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作品,必须要有“附图说明”及附图,“附图说明”填写至“附件说明”栏,附图以附件形式附申请表后,外观专利作品本表第二栏不填、第三栏内容根据需要简写。
6、本表中各栏大小可根据需要调节,本表不能充分说明的或认为需要可附相关附件材料。
7、本表A4纸打印,一式一份。
发明专利申请书的编写是不是跟创新性论文一样呢?
从本质上讲,发明专利申请书和有创新性的论文没有什么区别。但发明专利申请书的格式要求很具体,必须按照发明申请书要求的格式撰写,才符合要求,而论文在写作上比较随意。发明专利申请书中的背景技术介绍和发明目的和论文的前言有很好对应关系,写作方法差别不大。差别最大的是发明专利申请书的发明内容与实施例部分与论文的正文部分。这由下面所述的发明专利申请书的内容就可以体现出来。
发明专利申请书由哪几部分组成,各部分又是怎么撰写?
发明专利申请书主要由发明名称、发明的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目的、发明内容、发明效果、附图说明、实施例和附图组成。下面我介绍几大关键部分的撰写方法和要点。
背景技术是介绍你要申请的发明专利有关的背景技术的现状和缺陷。最重要的是要将背景技术的缺陷指出来。由于背景技术存在缺陷,所以你要搞发明专利。发明目的就是指出你针对背景技术的缺陷准备干什么,要克服什么缺陷,达到什么技术效果。
发明内容这部分是发明专利申请书的主要部分。这部分内容就是你为了达到发明目的提出的完整技术方案。这部分必须要以文字方式描述你的技术方案。习惯写论文的人,写这部分就会不适应。如果写论文,把流程图先画出来,然后对流程图说明一下就行了。而发明专利不容许这样干。必须用文字方式完整说明技术方案,当然,必要的计算公式可以包括。但不能出现参考什么图之类的文字。发明效果这部分比较简单,指出你的发明专利有什么效果就行了。
实施例部分写实现你发明专利技术方案的方法。在这里可以结合各种设计图纸说明实施发明专利的方法。实施例最少写一个,也可以写两个、三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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