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8
2023-06-27
2023-07-05
2023-03-20
在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范文(通用6篇)
2023-06-15
更新时间:2023-12-10 13:54:33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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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范文(通用6篇)
2023-06-15
委托人: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兹委托,在本人与_______。之间纠纷中,作为本人在诉前、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的委托代理人。
作为本人的全权委托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提起诉讼;出席庭审;申请诉前和/或诉讼财产保全和/或证据保全;起草、签署并提交法律文书;承认、变更、放弃仲裁或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庭外或庭前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接受法律文书的送达;指定银行帐户接收执行或和解款项和/或法院退款等。
委托人: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搬迁公告
我院兹定于20xx2月25日至27日从原办公地点滨海新区塘沽曲径路458号、河北路2929号搬迁至滨海新区洞庭北路(北塘)鑫盛商务园7号楼,洞庭北路与集枢港公路桥交口。因搬迁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新办公楼预计于20xx2月28日正式启用,如有立案、审判、执行等相关事宜请拨打诉讼服务热线022-12368(选择人工坐席,转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交通指引:
1、天津滨海国际机场至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路线:
①由机场二号航站楼乘坐机场专线5路,至赵庄子站下车,转乘462路公交车至北塘古镇站,换乘133路公交车至洞庭路站。
②由滨海国际机场乘地铁2号线(曹庄方向)至空港经济区站(a口出),步行约600米至赵庄子公交车站,转乘462路公交车至北塘古镇站,换乘133路公交车至洞庭路站;也可在赵庄子公交车站下车后乘坐528路公交车至北塘企业总部站,转乘103路公交至洞庭路站。
2、天津(东)站至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路线:
①由天津(东)站后广场乘坐462路公交车至北塘古镇站,换乘133路公交车至洞庭路站。
②由天津(东)站后广场乘坐528路公交车至北塘企业总部站,转乘103路公交至洞庭路站。
3、(高铁)滨海站至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路线:
①由(高铁)滨海站乘坐932路公交车至荣晟广场站,步行400米。
②由(高铁)滨海站乘坐124路公交车至贻正嘉合站,转乘103(或133)路公交车至洞庭路站。
4、(高铁)于家堡站至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路线:
由(高铁)于家堡站步行约600米至公安街站,转乘103(或133)路公交至洞庭路站。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xx年12月21日
申请人(被害人):杨某;
代理人:叶日升、乔治 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18375940829
犯罪嫌疑人:杜某;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杜某对杨某实施的票据诈骗、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杜某与杨某于20_年左右认识并成为生意伙伴。20_年1月左右,杜某陆续向杨某出具的空头支票,并从杨某处骗取货物。20_年1月31-20_年7月20日,杜某向杨某出具的远期空头支票,杨某基于对支票的信任,向杜某交付了80余万元的货物。杨某交付80余万元的货物后,杜某将货物变卖,现不知所踪。
申请人于20_年8月30日向贵局某派出所报案后,现本案正在贵局法制部门审查判断中。申请人认为本案杜某基于非法占有目的,利用远期空头支票,骗取申请人货物,应当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票据诈骗)追究杜某刑事责任。申请理由如下:
一、杜某不仅实施了签发远期空头支票的行为,同时将该支票适用于流通领域,符合票据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二、杜某骗得财物与使用票据之间要有刑法因果关系。
三、杜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四、杜某同时应当构成合同诈骗罪。
具体意见阐述如下:
一、杜某不仅实施了签发远期空头支票的行为,同时将该支票适用于流通领域,符合票据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结合刑法196条票据诈骗的具体规定,犯罪嫌疑人签发空头支票,骗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就构成刑法上所规制的签发空头票型的票据诈骗行为。
首先,本案中所涉及的四张支票,应当定性为空头支票。
空头支票,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申请人向贵局递交的证据,杜某向杨某出示票面金额为25万元、18万元、27万元以及10万元的支票,均因账户余额不足,而被银行退票。
其次,杜某完成了使用支票的行为。
结合本案杜某的客观行为,杜某完成了签发空头支票和支票交付的行为。而这两个行为的完成也标志着杜某完成了使用空头支票的行为。
如果杜某不存在使用票据的客观行为,使得签发的票据处于停滞状态,而没有进入到流通领域,此时的票据诈骗罪所保护的客体没有被侵害,票据金融领域的秩序没有被侵犯,自然不会构成犯罪。
但是,相反,在本案中,杜某不仅将空头支票用作货款的替代物交付给杨某,将空头票投入流通领域,同时,还致使杨某基于错误意识而处分了货物本身。
因此,应当将杜某的行为定性为票据诈骗。
最后,在贵局曾侦办的余某票据诈骗罪一案中【(20_)佛中法刑二终字第 322 号】,贵局也认为“明知账户内没有足额资金,仍然用不能兑现的支票向被害人购买货物,并在获得财物后关闭商铺和手机逃匿”应当构成票据诈骗罪。
也正因如此,申请人认为,余某票据诈骗案与本案具有实质的相似性,在本案中,杜某明知银行账户内没有足额资金,仍然出具空头远期支票,骗取杨某财物,同样应当以票据诈骗,追究杜某的刑事责任。
二、杜某骗得财物与使用票据之间要有刑法因果关系。
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构造就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票据法上的行为来虚构事实真相或隐瞒事实真相——被害人基于对虚假票据或无效票据轻信是真实有效的票据,或基于犯罪嫌疑人没有冒用他人票据的信任——被害人因轻信自愿处分财物——犯罪嫌疑人得到财物——被害人失去财物。
在本案中,杜某向申请人承诺,涉案的票据属于真实且有效的票据,而申请人杨某正是基于对票据真实合法有效的信任而将财物交付处分给杜某。
换言之,正是因为杜某开具远期支票并承诺足额兑现的情况下,申请人才将货物处分给杜某。故,杜某使用票据的行为与申请人的财产损失之间具有直接的刑法因果关系。
三、杜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明确提及“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
而且《纪要》强调,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并且,认为,具有以下几种情形,可直接推定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首先,在本案中,杜某明知自己账户无法足额兑换支票,仍通过空头远期支票,骗取申请人货物,符合司法解释的第一项规定,即“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其次,杜某在收取到申请人的货物后,立刻低价倾销。获取资金后,通过“不接电话”、“关闭工厂”等行为,逃避申请人以及一众被害人的讨债行为。符合《纪要》中的第二、三项规定,即“(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最后,暂且不说杜某与一众被害人之间的合作是真是假,仅从商业运作模式上,杜某在明知资金无法兑付的情况下,向申请人以及一众被害人开具大量空头支票,导致杜某本身以及银行的金融秩序受到极大破坏,目的在于骗取一众被害人的货款以及资金。
四、杜某同时应当构成合同诈骗罪。
本案杜某的行为,同时符合合同诈骗的构成要件。
首先,我国刑法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其次,杜某以某公司的名义与申请人谈合同、签订合同时就打算非法占有申请人的货物,即,签合同时就打算开具延后时间的空头远期支票来搪塞申请人。
杜某隐瞒了自己不会真实付款、自己会低价处分货物携款潜逃的事实,最终也非法占有了申请人的货物,达到了其主观上的犯罪意图,侵占了申请人的财物。
因此,本案,杜某不仅实施了利用空头支票骗取申请人杨某等人的货物,同时,其利用申请人对杜某会履行付款合同的信任而诈骗申请人的财物。杜某的行为属于合同诈骗罪之中的第四种客观行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最后,20_年广东省高院出具的杨亨合同诈骗刑事判决书【(20_)粤高法刑二终字第 48 号】中,也提及“上诉人罗平江、刘纪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对外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在明知自己经营资金不足、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部分履行合同或签发空头支票等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在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或接受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服务后逃匿”同样构成合同诈骗罪。
实务中,经济纠纷与票据诈骗、合同诈骗的区别往往成为判断诈骗是否成立的关键,少数民法学者甚至会从合同诈骗本身就是财产性侵权行为出发,要求刑事侦查部门取消立案转而只追究犯罪分子民事责任的情况。设如此,许霆案就只能是一个不当得利后要求返还的民事行为,林浩森^v^案也只是民法上的侵权形为事后只能要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这样显然是不适合的。
事实上,民法与刑法并非封闭空间内非此即彼的对立矛盾关系。刑法是合法法益受到侵害后须通过公权力机关追究犯罪主体刑事责任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部门法,是比民法追究民事责任更高一层阶的法律关系。是否违反刑法以及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关键要看其具体行为是否已经符合刑法中关于犯罪的若干要件;对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至于民事侵权等民事责任,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责任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即可解决。
因此,申请人认为,本案杜某利用空头支票,骗取申请人以及一众被害人的货物,构成票据诈骗罪;同时,杜某利用经济合同,承诺兑现远期支票,致使申请人等被害人基于错误意识而处分了货物,而杜某在收取货物后,低价倾销,获取钱款后逃匿,符合合同诈骗的构成要件。
现申请人恳请贵局对杜某予以刑事立案,并追究杜某票据诈骗、合同诈骗的刑事责任,依法打击犯罪行为。
广东某公安局
申请人:杨某
代理人: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
叶日升、乔治
联系方式:183759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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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深化司法公开,打造阳光司法工程
(六)加强后勤保障,服务审判执行
后勤部门紧紧围绕“服务审判”工作理念,尽职尽责扎实工作。规范财会、接待、车辆、拍卖、会务等各项工作;加大物资装备建设,完成两个基层法庭的数字监控建设;积极争取市委市政府的资金支持,对第一审判庭进行升级改造(正在升级改造中),为审判工作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完善法警巡庭、突发事件应急、值班和安检等制度,杜绝人犯脱逃、自残自杀、串供、冲击法庭等事故发生,维护了法院良好的办公、审判秩序。
三、不断加强队伍建设,着力打造高素质法官队伍
(一)开展主题实践活动,深化思想政治建设
(二)强化队伍建设,注重党建工作
我院坚持“以党建带队建、以队建促审判、以改革保发展”的工作主线,坚持以党建带团建、以党建带队建,使党建、团建、队建在工作目标上相互协调,在工作部署上相互呼应,在工作成效上相互促进。积极开展“队伍建设强化年”活动,推动系统党建等各项工作有序发展。以党建带团建、以党建促团建效果明显,我院继去年获得“20xx-20xx年度**省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荣誉后,今年5月份再获得了“省级单位”。
法院年终述职报告范文篇3
200*年,我院在县委领导和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的监督、支持下,坚持以^v^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通过全院干警团结拼搏、共同努力,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为我县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全年共受理各类诉讼案件921件,审结869件,结案率为;受理各类执行案件134件,已执结107件,执结率为。
一、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我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年初以来,我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着眼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以全面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为目标,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坚持依法严打不动摇,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按照县委的安排部署,我院积极投入到“严打”整治斗争中,稳、准、狠地打击各类严重犯罪活动。今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85件,审结183件,结案率为。共判处被告人236名,其中判处以上有期徒刑的15名,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29名。召开了三次公判大会,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分子,为确保我县长治久安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一是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了一批抢劫、****、盗窃、贩卖^v^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依法严惩了一些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农村经济发展和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犯罪分子,为我县“严打”整治斗争取得胜利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二是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把案件审查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案件质量。同时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力度,采取庭前、庭中、庭后“三步”走的调解方式,共受理附带民事案件41件,其中调解结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30件,调解率,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44万余元。三是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相结合的方针,继续抓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工作,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5人,其中对初犯、偶犯的未成年罪犯,本着有利教育的目的,分别情形单处罚金或者宣告缓刑,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为挽救失足青少年和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四是针对自诉案件取证困难、矛盾易激化的特点,下大气力做好自诉案件的调解工作,全力防止矛盾激化,杜绝纠纷升级,维护社会稳定。
我们还积极落实措施,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参加“平安永顺”、“和谐永顺”创建活动;开展“扫黑除恶”、“一打三整”等专项打击和治安整治斗争,在省高院综治考评中我院名列全州法院第二位,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二)全面开展民商事、行政审判,定纷止争,化解矛盾,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全年共受理民商事案件715件,审结665件,结案率为93%,其中调解(含撤诉)结案率为。一是依法妥善处理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及人身损害赔偿等与人民切身利益相关的民事案件,止争息诉,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如在州民二中“6、6”凶杀案突发性事件中,县里抽调我院民一庭两名干警进入专案组,就民事赔偿部分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辩法释理,经过两天一夜的艰辛努力,使该事件顺利解决,受到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好评。二是着重抓好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确保全县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全年共受理破产案件12件,审结9件,为破产企业依法清收债权40余万元,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三是立足化解和疏导矛盾,积极采用诉讼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将诉前、诉中、诉后调解相结合,充分发挥调解工作的传统优势,做到了“案结事了”。四是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林地的各类民事纠纷案件,通过宣传法律、政策,深入细致地做调解工作,平息了大量的纠纷。全年共审结各类林业案件15件,其中依法调处各类涉及林地的民事纠纷案件8件。
我院从推进依法治县进程的高度,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努力促进依
法行政。全年共受理行政案件21件,审结21件,结案率为100%。在各类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重点围绕土地资源行政管理、土地征用等与经济发展相关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依法办案,积极促成“官”与“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支持,为我县城市化进程和经济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
(三)全面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努力破解“执行难”和“申诉信访难”。一年来,我院以“改进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思路、规范执行行为”为执行工作思路,以执行旧存积案为重点,以“清积”专项行动为契机,开拓创新,锐意进取,不断更新执行理念,改进执行方式,较好地完成了执行工作任务。全年共受理执行案件134件,执结107件,执结率为 ,执结标的达万元。一是针对“执行难”依然是困扰我院审判工作的突出问题,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执行方法和措施,制定了贯彻执行最高院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的工作目标,继续深入开展了声势浩大的集中清理旧存积案专项行动;开展“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执行队伍的素质得到了进一步提高;通过为执行局调入两名法警、配备执行车辆等措施,进一步增强了执行力量,加大了执行力度,保证了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更新执行理念,改进执行方法,以全新的执行理念,灵活多样的执行方式,采取切实有效地执行措施,努力破解“执行难”。二是通过优化组合,实现分权分流,形成了团结协作、分工负责、上下联动的执行工作新格局,院机关庭室办理的案件全部由执行局归口执行,法庭继续实行自审自执,法庭的疑难案件按程序移交执行局执行,执行局执行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时法庭予以配合;在执行局内部,由执行局长负总责,分设两个执行组,另设一名专职人员负责立案、财务和报表;这种局面的形成,保障了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了案件及时、高效的执行。三是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争取全社会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视、理解和支持,一年来,我院共编发清积专项活动信息材料5期、各类宣传稿件12篇,其中中央和省、州新闻媒体采用9篇,同时,我们还召开执行兑现大会,扩大了影响。我院清积进度一直处于全州八县市的前列,得到了省高院和州中院的充分肯定,被州委政法委、州中院推荐为全省执行清积工作先进集体。
我们积极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涉诉上访,全年共处理来信626件次,接待来访376人次。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院领导对重大、疑难涉诉信访案件挂牌督办制度,落实“四定一包”责任制,确保信访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处理。积极探索建立信访工作长效机制,落实判后答疑制度,尽力预防和减少涉诉上访。对来访群众热情接待,积极疏导,对各类来信,做到专人办理、分工协作、层层负责,确保事事有回音。同时,把信访维稳责任纳入到岗位目标管理范畴中进行考评和检查,有力地促进了信访维稳工作的规范运行,5起多年悬而未决的老大难上访案件得到了妥善解决,越级上访得到了有效遏制。
1、学习理论缺乏系统性、主动性。
一是理论学习上存在应付思想。主要表现在学习态度不够认真、缺乏自觉性。只限于一般性地读书,没有从理论学习的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对自己要求的不高,只求写读书笔记的数量,不求质量,心得体会写的也较肤浅。
二是理论联系实际工作不够。由于学习的目的不够明确,导致学习归学习,理论和实际相脱节。没有很好地把在当前改革开放的形势下所遇到的问题与实际工作相联系起来,不能很好地从理论上去认识、去探讨,因此,自己在考虑和安排工作时缺乏前瞻性,不是处于推着干就是忙于眼前的任务。
三是理论联系自己思想少。表现为开拓创新精神不强,争先创新意识不强,对自己工作标准要求的不很高。
2、司法为民的宗旨不牢
一是没有牢固树立立党为公、司法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没有真正地落到实处。
二是受一些西方思想的影响,受共产主义“渺茫论”的影响,共产主义信仰曾一度动摇,没有深刻地理会到,共产主义要靠我们一代代人的奋斗才能实现。
三是群众观念较为淡薄,不能很好地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帮群众之所需,察民情、解情忧、保民安、帮民富做得不到位。
3、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够
一是在领导班子讨论一些重大问题时,缺乏主动性,瞻前顾后,认为有院长拍板、把关就行了,或者随大流。
二是对一些问题不是十分了解,也不主动去与其他同志勾通。有时了解情况不多,在会议上随声附和,不发表自己的独立见解。
三是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态度不够端正,总认为班子没有什么问题,因此在开展批评时只是轻描淡写,走一走形式。
4、党风廉政建设标准不高
一是对自己要求的标准不高。例如,有时在盛情之下特别是中午不想回家(因回家太远)时,也去的邀请下,参加吃吃喝喝,放松了自己的要求。
二是存在己关系不大的想法。认为^v^对反腐败斗争抓的比较紧,谁往枪口上撞,谁找死。只要自己不搞,其他人愿意怎样搞就怎样搞,与己关系不大,因为自己与当事人接触少、无人行贿,在目前实惠主义盛行下,送了也白送。没有公款旅游,没有接受礼品,没有重大事项不报告的,爱人有工作,不经商,子女小。
5、工作作风不够严谨
一是工作不深入。埋头日常工作、日常事务时间较多,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时间较少,下到基层也是走马观花,很少发现实质问题。
二是工作有畏难情绪,得过且过,按要求做规定动作,政治思想工作创新少。组织开展活动也较少,没有很好发挥政工部门的职能作用。
三是存在好人主义思想,表现在工作上不愿得罪人,也不愿批评人。
自己存在党性党风方面的问题,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但主要是主观原因,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对理论学习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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