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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范文(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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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2-11 10:50:12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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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事故全程××就踢了一脚且还踢空了,而踢一脚的行为也仅仅只是出于正常的维护认识的人的心态,这和当时在××酒店吃酒席出来维护他们认识的受害人的那群普通百姓的心态是一样的。如果当时吃酒席的某位普通百姓也踢××一脚,是否他也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呢?显然不是这样的,回到本案,××这一脚对××乃至本案也没有产生任何严重后果,从20_年10月18日××的供述可知,打架事件发生时,××并不知情,还在玩手机,直到他发现自己认识的人被打才上去踹了一脚,××也不认识被害人,被害人也不认识××。至于刀谁放的怎么放的,何时放的××并不清楚,因为车有离开过他的视线且长达一天。就好比某人把包包寄存在某处,等他返回拿回自己的包包时,里面被人放了_,可他并不知谁放的,何时放的,是否该人就是非法持有_罪呢?显然不构成,故辩护人认为对××踢空一脚的行为不属于犯罪。同时被害人轻伤二级的构成与该行为也并无关联,故辩护人认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而本案被告××并不具备该项主观动机。结合××的供述,他只是滴滴送客到了湖北,一开始也并不认识这群年轻人,只因自己的姐姐也在湖北,故到了湖北后就想在湖北逗留几日,游玩几天。虽然本案被告××一直都是做的有罪供述,但本辩护人认为××基于不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以为自己踢空的那一脚就必然导致自己构成了犯罪,这是对定罪的不了解。结合××的行为,被害人××轻伤二级的结果与××并没有关联性,××的行为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无重大影响。回到本案,××是此次事件的核心人物,据××20_年4月20日的供述明确表示他并不认识××,他也不知道××为什么来,其实这已经说明了××与此事无关,无事前的合谋,无主观犯意,亦无客观犯罪事实。
本案的证据大部分是供述,也就是言辞证据,而这些供述中不乏对××有利的供述,如××20_年4月20日的供述明确表示他并不认识××,也不知道××为什么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本案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构罪,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也不能相互印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不是唯一的,不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且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也不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辩护人认为,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从证据上来讲应当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如何判断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包括:1、证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证据合法有效,依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排除非法证据;2、证明犯罪构成的事实和证据确实、充分;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能够排除合理怀疑;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排他性。但本案证据并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也存在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并不具有排他性。再结合××以及××、××等人的供述可知,本案××与本案的其他人员事前并不相识,无事前合谋,××亦不认识被害人,被害人也不认识××,××无故意破坏公共秩序的目的,直观一点,××只是开车送人到湖北,这才被意外卷进了这次事件。在这里要提醒法庭注意的是,被告以前的工作就是滴滴司机,故辩护人希望合议庭能够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处××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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