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8
2023-06-27
2023-07-05
2023-03-20
在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范文(通用6篇)
2023-06-15
更新时间:2023-12-11 15:44:35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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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范文(通用6篇)
2023-06-15
【文书样式】
答辩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二审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二审中原为自诉人的为被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因×××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应当写明答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针对被答辩人提出起诉、上诉和申诉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所提出的主张,论述上述主张不能成立的理由)
×××人民法院
答辩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份
【填写说明】
刑事答辩状是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或被上诉人,针对自诉人或上诉人的指控,进行答辩时制作的文书
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1、首部
应当写明标题、答辩人基本情况
(1)应当居中写明:“刑事答辩状”。
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热】
答辩人(被告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原告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答辩人已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收到,现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答辩事项:
答辩人认为,本案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定条件,其请求赔偿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第一、答辩人不属于刑事侵权人,不应赔偿原告人因被害人______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_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_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⒈答辩人与被害人蔡某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⒉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刑事侵权,原告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也就失去了法律前提。
第二、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来自于_________的`非法行为,与答辩人的的行为之间无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
第三、答辩人对受害人的死亡负有道义上的责任,愿意做出相应的补偿。
第四、原告人提出的______万元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原告人要求答辩人承担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计_______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精神抚慰金应当被驳回。此外,原告人没有提出明细的费用清单和相应的数额依据,其具体数额难以确定。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案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定条件,其请求赔偿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但是,本着解决社会矛盾并抚慰原告人的原则出发,答辩人愿意承担一定的道义责任,尽自己的努力作出相应的补偿。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答辩人王某,男,30岁(xxx年×月×日生),汉族,出生地××市××县,高中文化,农民,住××市××县××镇××村,电话xxxxxxxxxxxxx
答辩人因与本案上诉人李某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没有任何依据。
上诉人称xxx年7、8月份,其通过中介与被上诉人把位于长安区××街6号的房产卖给被上诉人,约定房款173000元,上述事实在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得到了确认,并无对事实认定错误,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要把缴税凭证给上诉人,且被上诉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纯属无中生有,且也不属于本案争议焦点。另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也未能说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错在何处,所以,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土地使用权有明确的约定。
在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三条即规定“甲方将房产移交给乙方时,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当初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三、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作出的第二项判决违反了民事审判不告不理原则是无效的,该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上诉人协助被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是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属理应包含的内容,因为既已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被上诉人,如果上诉人不配合被上诉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仅仅一审法院判决书中确认其土地使用权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综上所述。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法、合理。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某
xxx年×月×日
1.本答辩状副本1份;
2.其他证明文件×份。
相关知识
答辩状,是指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被上诉人和民事、行政案件的被告或被上诉人,针对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起诉状及其上诉状和民事/行政起诉状、上诉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辩驳的法律文书。
《民事诉讼法》第125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行政诉讼法》第67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答辩人:北京某汽车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
委托代理人:李春兰,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原告人):男,汉族 ,住北京市宣武区,系死者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答辩人已于xxx1年5月5日收到,现依法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不同意原告(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追加北京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国际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人,并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1、肇事车辆发生事故时,车辆的实际使用人是国际公司,根据法律的规定,被答辩人之子死亡的侵权责任应由国际公司承担,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属于诉讼主体错误。
《_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xxx0年5月12日答辩人与国际公司签订了合同期限为xxx0年5月12日至xxx1年5月11日的《汽车长期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同意将所有的车牌号京P00000金杯白色客车出租给承租方,在上述租赁期内承租方将该车用于公司班车,周一至周五早上从北京的四惠东站发车至天津项目,晚上返回;承租方保证出租方司机每周工作5天,休假2天;司机不得在疲劳状态下驾驶(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自行驾驶车辆,若由于承租方驾驶车辆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合同签订后,答辩人即依合同约定提供驾驶员,并将车辆交与国际公司使用,本案车辆肇事时,是接受国际公司的.指派上路行驶,国际公司是肇事车事发时的实际使用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国际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答辩人不去诉国际公司,而要求答辩人承担责任属于诉讼主体错误。为此,请求法院依法追加国际公司作为被告人。
2、依据答辩人与国际公司合同的约定,本案中被答辩人之子死亡的责任也应由国际公司承担。
xxx1年2月21日13时,京P00000号金杯车在津蓟高速公路蓟平段公里处发生交通事故,依时间即可确定国际公司使用车辆的范围不在与答辩人签订合同约定的时间之内,国际公司超汽车租赁范围用车的行为构成违约,对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国际公司承担。
被答辩人之子是乘坐国际公司承租的车辆并在超出租赁范围用车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其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国际公司承担。
3、答辩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人车辆出租给国际公司时车况良好、设备齐全且性能正常,并免费提供常规保养和北京市内租赁车辆的抛锚抢修;车辆修理期间答辩人免费提供替代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田某驾驶机动车接打移动电话未保证安全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王某驾驶车经检验身后下部防护装置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因此答辩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根据《_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车辆出租的,只有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答辩人没有任何过错,因此,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本案事故中另一方机动车(冀HK0000号聚宝牌低速普通货车)违法在高速公路上行使,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因此,应加重其赔偿责任。
冀HK0000号聚宝牌低速普通货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其上高速行驶是违法的,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由于冀HK0000号聚宝牌低速普通货车不具有在高速路上行驶的资格而上高速路行驶,增大了高速公路的安全隐患,造成本次事故,因此,应加重其赔偿责任。
二、原告人之子死亡后,答辩人曾垫付丧葬费等各项费用三万多元,答辩人要求本案责任承担者返还答辩人垫付的各项费用。
综上,答辩人认为,不管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还是答辩人与国际公司租赁合同的规定,本案中被答辩人之子死亡的责任均应由国际公司与冀HK0000号聚宝牌低速普通货车一方承担。答辩人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积极帮助被答辩人垫付费用,帮助处理相应的后事,已经超过法律规定,尽到了所有应尽的义务,被答辩人诉答辩人要求承担全部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 致
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答辩人乙,男,24岁(xxx年×月×日生),汉族,出生地××市××县,高中文化,农民,住××市××县××镇××村,电话xxxxxxxxxxxx
答辩人因自诉人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自诉人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答辩人在于自诉人的争执中造成自诉人轻伤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
(二)答辩人同意赔偿自诉人的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和摊位租赁费1000元,但其他赔偿要求于法无据,答辩人不负赔偿责任。
在此,答辩人郑重承诺,愿意依法承担因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并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对答辩人的行为正确认定,依法公正判决。
××市××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乙
xxx年×月×日
1.本答辩状副本1份;
2.其他证明文件×份。
在我国刑事案件的数量每年都以非常快的速度在增长,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就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保障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证被辩护人的合法权益,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必须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不断的强化辩护权的实现,从而也体现了我国法制**的优势。
1.赋予律师在场权
众所周知,是否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是处于该阶段的律师是否享有辩护人的**前提,更是律师顺利开展辩护活动的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在20_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给予了立法形式的明确,确立了其辩护人的法律地位,解决了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长期存在的律师在侦查阶段身份不明的问题,可以说是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最显着的立法进步之一。但与世界范围内法治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的**仍然比较有限。律师在场权通常就是指律师在侦查机关对**嫌疑人进行侦查的时候和工作人员开展侦查活动的时候,律师在现场帮助**嫌疑人的**,换句话来说就是律师有权在执法的过程中,在执法人员**的情况下办理相关的事宜,这也是有效的为**嫌疑人提供合理帮助的第一步,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在这一过程中律师可以在现场**,这一方面对律师更加详细的了解案情有非常大的帮助,同时也防止了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出现一些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赋予律师在场权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不存在争议的,同时也是保证我国司法**和国际接轨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我国的法律当中并没有赋予律师在场权主要是因为这会使得案件的侦查受到一定的干扰,从而也就使得案件侦查工作无法正常的进行,但是如果从保护**嫌疑人的角度来看,赋予律师在场权是非常有必要的,同时它所带来的益处也已经远远的超过了其所体现出来的弊端,这项**的实施会使得诉讼**在发展的过程中更加公正也更加的规范。
2.明确会见权的例外规定
要保证**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案件侦查的过程中得到非常有效的帮助,一个重要的基础和前提就是要赋予律师会见权,**的学者指出,对于因为一些特殊的原因而和外界失去联系的**嫌疑人来说,会见辩护律师的**对他们而言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会见**嫌疑人可以给二者创造更多的时间和空间,同时在这一过程中也可以十分有效的保证辩护的效果,在这一过程中,律师可以更加详细的了解案情,同时在交谈之后还能掌握**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减轻罪行或者是无罪的证据,会见权的功能研究上,在学术界已经达成了一个重要的共识,它可以有效的保护律师的***,同时使得控辩双方处在一个相对*衡的工作状态,但是在真正的实践当中是很难得以实现的。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律师对于侦查机关和相关的**实行诉讼的**可以充分的享受申诉权和**权,但是这种规定还不是十分的清晰,而在实践的过程中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方式予以执行,而途径问题也成为了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充分的借鉴**发达国家的想法,建立一个司法裁判员**,这样就可以非常有效的实现诉状的要求,对于司法**的**嫌疑人辩护律师要赋予其最为基本的**,这也成为了司法建设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
3.构建庭前证据展示**
如果在庭审的过程中出现了僵持的状态,这种问题就很难得到彻底性的解决,在这样的背景下也就形成了庭前的阅卷方式。
虽然如此,在进行**的时候,前期是能够对全案进行阅卷,这也是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进步,而新的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了三种情况下进行律师证据展示义务,而这种义务会转化成律师的一种非常重要的责任。例如在工作中谁来证明律师真正的掌握了相关的证据,律师在掌握了证据之后如果不交给检查机关,会有怎样的后果,此外侦查机关的案卷尤其是在这一过程中非常有利于**嫌疑人的证据都不会交给辩护律师,或者是根本就不放在卷宗当中,所以律师在这一过程中就无法完成全卷的查阅,而这样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什么样的状况都有可能发生,所以也存在风险。
4.强化**取证权
在刑事诉讼中,控方的**取证权具有**性,而辩方的**取证权却没有**性,控辩双方的**取证权本来就是不*等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刑事诉讼法还要对辩护律师的**取证权加以限制,由其针对辩护律师向被害方证人**取证的时候,还要得到**方和**的允许,事实上等于剥夺了辩方的**权。
众所周知,“阅卷难、会见难、**难”是律师界长期以来存在的三大难题,其中“**难”是首号难题。在20_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对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都有了一定程度的调整,但对于**取证难问题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改善。不得不承认,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取证权的限制的确很多。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作为控诉方,实质上是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与诉讼的结局有某种利害关系,必然有自己的利益追求。
由于控辩双方处于不同的利益考虑,律师能够顺利申请人民*调取证据的可能性很小,因此现行立法的这条规定不符合诉讼规律,在实践中不具有可行性。另外,辩护律师的**取证权并不具有**性,这就需要从法官那里获得带有**性的**令。
而只有处于中立地位的、不偏向任何一方的法官,才能够作出公正的判断。这样的做法不仅能够保证控辩的*衡,而且可以避免律师****上的局限性,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律师因**取证工作带来的执业风险。
结语
在我国司法建设的过程中刑事法案一直都在修订和完善,辩护律师的辩护权也逐渐的得到了保障,但是从整体上来看,其还是存在这非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这也是今后我国司法建设努力的方向,只有这样,我国的法律**才能更加健全。
范文一:
答辩人 徐xx,男,1977年5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xxx,汉族,曾任广东省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部法律顾问,现居住于广东省庆州市高湖区东山路60号龙腾花园8栋103.
答辩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xx,女,1992年4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xxx,汉族,现任庆州市盛典律师事务所。 答辩人因庆州市高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职务侵占罪诉讼一案的起诉状,现答辩如下: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徐xx没有收到王建强代收的货款15万元,这15万元不属于犯罪所得,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答辩人庆州市高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徐xx委托当地人王建强收取纹州市宏发装饰有限公司的货物余款15万元不上交公司为由,控诉徐晓东利用职务便利私吞货款,构成职务侵占罪。这个控诉与事实不符,缺乏法律依据。
在6月份,答辩人徐xx委托当地人王xx收取纹州市宏发装饰有限公司与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材料买卖而产生的货款余款15万元。在王xx的供词中提到在十五万中留下一万元,其余都转账给了徐晓东,是转去一个不是徐xx的个人账户,但是却提供不了账户姓名和转账凭证并且不能提供哪间银行,也没有徐晓东开出的收据。而且《授权委托书》是由林建强开办的,和林建强供词中不
知情相矛盾。因此无证据证明徐晓东利用职务便利侵占15万元。
二、答辩人徐晓东并没有开出代款委托书和西京市海涛公司34万元的货款。
在起诉书中提到xxx借用庆州市复兴文化有限公司的公司账号代收西京市海涛工程有限公司所欠的34万欠款,通过大洋银行庆州市分行转账,之后经过复兴公司的出纳刘英将34万现金给了姓张的女士。但事实上徐晓东对这代收委托书并不知情,并没有带姓张的女士去收款。而且控方也并没有提供出纳刘xx和姓张女士这两个证人,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徐晓东收到34万元货款并占为己有。
三、林xx证词中并无开过委托书给徐xx,但是却与刑事鉴定书相矛盾,说明所有的委托他都清楚知道的。
答辩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公诉方以职务侵占罪控告答辩人徐晓东。综上所述,答辩人徐晓东对于纹州市宏发公司的15万货款一直未收到王建强的汇款,也没有委托复兴公司代收海涛公司的34万货款,和没有收到复兴公司出纳刘英的34万现金。其行为没有触犯了《_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因此不能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法责任。
庆州市高湖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徐xx
xx年 xx月 xx日
辩护人:钟xx
xx年 xx月 xx日
范文三:
答辩人:吴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某公司主任,住所地: ,电话:
因王某诉我侮辱其人身一案,答辩如下:
一、 王某称我在我的办公室对其动手动脚,甚至用暴力强迫王某做有辱人格的动作。事实上绝无此事。我们公司的办公室都是用大玻璃隔开的,是透明的,里面做什么事外面都能看见,我的办公室连窗帘都没有,如果我做对王某不轨的事,那外面的人肯定都能看见。
二、答辩人想特别提出的是,王某存在生活作风不检点的问题。王某自恋于自己的美貌,想凭借此诱惑有钱的男人。其在上一家公司上班时,曾诱惑过该公司的多位高层和中层干部,因此被开除。王某来我公司上班之前,信誓旦旦的表示要好好工作,改过自新。可是其来我公司后作风还是不检点,穿着和暴露,打扮的也很妖艳,对公司领导的动作和眼神都很不检点。
因而,答辩人请法院查明有关事实,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作出公正的判决。
人们法院
答辩人:吴某
xx年 xx月 xx日
附:答辩书副本一份。
其他证明文件xx份
范文四:
答辩人:杨某林,男,29岁,汉族,某省某市人, x x市x x面粉厂工人,住该厂宿舍。
对被答辩人康某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诉我“犯罪”索赔一案,答辩如下:
一、本案的真正罪犯是康某
本案真正的罪犯是“原告”康某!而不是答辩人!
康某纵火犯罪的时间是7月29日,就称它为“7?29案件”。
从事件发生到我接到两份诉状,日历撕去整整420页,在这420个日日夜夜之中,有关“7?29案件”的法律文书,其中又夹杂着一些康某绝不敢拿到法庭上与法官和听众、与法律见面的污垢,在司法机关中来来回回转了几圈子。今天,康的意图终于实现了。本案的真正罪犯——康某和他的后台支持者们得到了心理上的最大满足!
今天,终于让我杨某林充当了90年代的“黄得发”(注:“二七”大罢工前夕一位受反动势力残酷迫害替真正罪犯——魏老太爷当替罪羊的江岸铁路上人)。
但是,我深信,我这个“黄得发”的扮演者,是扮不了几天的,因为我现在是生活在_领导下的共和国中!今天,有成千上万的施洋大律师式的人物会给我仗义执言!还有最重要的一点是:今天的法官绝不是黄得发年代的法官了!
二、证明材料
本案的全部事实极为简单,正像检察院第139号《起诉书》上所说的,是发生在“瞬间”。所谓“瞬间”就是一眨眼的'时间,准确地说,就是零点几秒或零点零几秒(从点火到着火是在秒之内)。
酒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机率上升。近来,由于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且国家大力度整治酒后驾驶,但部分人往往抱有侥幸心理,置交通法规于脑后,酒后神经麻痹,反应迟钝,很难控制车辆,从而导致惨剧的发生。 3、因超速驾驶引起。
俗话说“宁停三分,不抢一秒”。在行车过程中要谨慎行车,特别是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地段常常有提醒车辆慢行的警示路牌。而一部分驾驶员由于过于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抢时间超速驾驶。尤其是大型货车,行驶速度极快,造成对行人和其他车辆的威胁。 4、驾驶员经验不足,导致危险增多。 2
近年来由于车辆不断增加,驾驶员已不再是一种单纯的职业,因而驾驶者的技术、经验难以达到职业化的要求。如有些私家车主甚至没有经过培训便“自学成才”拿到驾照,有些出租车司机往往通过速成培训而成,由于他们缺乏必要的驾驶经验,一旦在驾驶中遇到紧急情况,往往会手忙脚乱,不能采取适当应急措施,造成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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