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8
2023-06-27
2023-07-05
2023-03-20
在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范文(通用6篇)
2023-06-15
更新时间:2023-12-13 11:56:05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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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范文(通用6篇)
2023-06-15
答辩人(被上诉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答辩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到_______市人民法院转来上诉人____________对(______)仙民一初字第____________号判决不服的上诉状副本,现对其上诉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认为雇佣关系有特定条件,一般属于私人劳动,而____________是法人单位,所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能形成雇佣关系。其实这个观点已经过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用工形式的多样化。在司法理论和实践当中,恰恰相反,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凡是*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以形成雇佣关系;而劳动关系主体则是单一的,是特定的,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本人,另一方只能是用工单位。故上诉人所述观点不成立。
实际上,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是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或承揽关系,其理由见一审代理词。
二、上诉人说“如果被上诉人是在所谓的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那被上诉人是工伤呀”被上诉人认为,这是基本常识的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这里恰恰是对雇佣关系的规定,而不是对工伤的规定。上诉人以此来说明是工伤,简直是无稽之谈!
三、上诉人说被上诉人与老板____________形成了雇佣或承揽关系,简直匪夷所思!被上诉人根本就不认识____________,更没有与____________谈过搬运价钱的问题,每吨____元的搬运费是上诉人与____________商定的,而且是由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的妻子代表上诉人在次日*均发放给参加搬运的全部雇员的。
四、上诉人说“从____________送谷子到____________直至被上诉人受伤____________均不在场”,更是弥天大谎!几份证据都印证了当晚____________指挥过现场,而且是____________发现被上诉人受伤晕倒在厕所,叫证人____________等人一起将被上诉人拉出厕所,运往医院的。这些不可辩驳的事实,居然为上诉人矢口否认,实在令人震惊!
审判长,本案由于上诉人自持财大气粗,故意刁难,从中作梗,使得案件一波三折,让被上诉人经历了漫长的等待与痛苦的煎熬。
自_______年_____月事故发生以来,被上诉人经历了起诉、被迫撤诉,申请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再次起诉等一系列的诉讼与劳动工伤认定程序,终于有了法院判决的结果。虽然被上诉人对赔偿数额不尽满意,但也能识大体,在律师的建议下,放弃了上诉的权利。可是,没有想到财大气粗的老板竟然反身过来提出上诉,故意造成讼累,以便将被上诉人拖垮,以达到其不愿承担社会和法律责任的目的。其目的有违社会的公*正义、道德良心,望合议庭予以明察。
该起人身损害事故给被上诉人及家庭所带来的巨大悲痛是难以用金钱弥补的,而上诉人的故意讼累、逃脱责任的做法,令正处于痛苦中的被上诉人更加心寒。被上诉人恳请贵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___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答辩人(被上诉人):
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
被答辩人(上诉人):
住所地:
因被答辩人不服__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行初字第_____号《行政裁定书》提起上诉一案,答辩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做出《_______区集体土地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会审表》(以下简称《会审表》)没有超越职权。
《_______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根据该规范性法规文件的规定,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街道办事处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的职权和职责,而做出《_______区集体土地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会审表》即是履行该职责的体现。答辩人做出《会审表》的行为,性质上属于征地补偿登记、调查行为,该行为并没有超越职权,依据即是上述规范性法规文件的明确授权。
二、《会审表》并非是对上诉人“房屋合法性”的认定,而是对其“补偿面积”的认定。
1、上诉人以“答辩人并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对房屋的合法性进行认定”为由,认为答辩人超越了法定职权。对此,答辩人认为,上诉人错误地将“房屋补偿面积认定”等同于“房屋合法性认定”,混淆了概念与事实。
《会审表》并没有认定上诉人的房屋哪些合法,哪些违法,合法面积多少,违法面积多少,《会审表》只是认定在征地拆迁中依法应该给予上诉人征地拆迁补偿的“房屋补偿面积”的多少。
2、答辩人认定上诉人“房屋补偿面积”依据的是《_______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即_______市人民*_______号令)。《_______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_______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一)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二)市区范围内,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兴建的房屋,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街道)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三)县(市)辖区内,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答辩人根据上述规定,认定上诉人的房屋补偿面积,合理合法,做出这样的认定,并不越权,亦不违法。
三、《会审表》不具备可诉性。
1、答辩人做出《会审表》是一种准备行为,属于部分性行政行为,是为最终做出权利义务安排进行的程序性、阶段性工作行为。
一个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程序繁杂的系统工程。从建设单位申请用地、批准用地、拟定征地方案、发布征地公告,到最后补偿安置、拆迁腾地,要经过许多环节和程序。这些程序中的很多工作是流程性的,有些属于资料调查登记,有些属于准备工作,这些工作主要是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所做出的各种准备行为。如果这些行为都是可诉的,无疑会彻底打乱整个征地拆迁工作的连贯性和延续性,大大降低工作效率,提高行政成本和时间成本,浪费很多人力物力,甚至使整个征地拆迁工作无法进行。
以答辩人做出的《会审表》来说,该《会审表》是一种资料调查、登记、确认行为,既未送达上诉人,亦未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复议,未经复议的行政行为,属于尚未成熟的行政行为。《会审表》依附于其后续的决定行为,本身缺乏独立性。《会审表》是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做出的,在《会审表》做出之前,工作人员已经就上诉人房屋补偿面积问题做了大量的调查、核实工作;在《会审表》做出之后,尚有《征地补偿告知书》、《限期腾地决定书》。在这些程序中,如果抽掉《会审表》,对上诉人被拆迁房屋认定的补偿面积是不会发生变化的。故《会审表》不能单独的影响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答辩人只是依据事实,进行确认,没有增加或者减少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会审表》是无后续行为的,也就是说,其具有影响上诉人权益的独立性,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答辩人并未将《会审表》送达上诉人,答辩人做出《会审表》的行为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和执行力。
具体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对管理相对人来说立即产生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后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也不得随意更改,而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的干扰。
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
综合言之,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行政主体行使对外管理职权实施的产生“规制”效果的行政行为。所谓“规制”效果,是指该行为能产生规范、处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该行为实际影响、侵害到了相对人为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如果不能产生“规制”的法律效果,就不是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面积认定会审表》只是一个房屋面积认定材料,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拘束力与执行力,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效力,并不满足“规制”法律效果的要件。
综合上述事实和理由,答辩人做出《会审表》的行为并没有超越职权,亦不违法,该行为不具备可诉性。_______区人民法院____行初字第____号《行政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答辩人据此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_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答辩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某某,男,汉族,19年3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惠州市
被答辩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某某,女,汉族,1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惠州市。
答辩人因培训费用纠纷将被答辩人起诉至贵院的()xx法民一初字第多少号案件,被答辩人提起反诉。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的反诉,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要求支付违约金6000元人民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20xx年7月31日签订了《承包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答辩人依《承包协议书》完全正确履行了协议书的第二项约定,详见答辩人提交的.证据1、学员名单,2、约考回执,3、学员的证人证言,4、收据,5,教学日志。被答辩人在签订《承包协议书》时,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有法律效力,更知道善用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车辆使用费、折扣费等共10000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承包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非常明确,答辩人自负盈亏(只是包括油费、修理费、交通事故产生的维修费用及赔偿);况且依据合同约定,答辩人即是自负盈亏,同时也是被答辩人的教练,负责培训被答辩人的学员,顺利拿到这人驾驶证。
三、被答辩人要求支付所欠4名学员学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因为该四名学生,未到韶关考试,因此并不存在交学费事实。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单方面违约,且想不支付答辩人的培训费及保证金是事实,被答辩人提出的反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应当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反诉请求,依法保护答辩人的本诉,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惠州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该合同第十二条约定“逾期交房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照逾期交房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1)·····(2)·····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该合同附件十二补充协议第六条约定:“双方同意本合同第十二条补充如下:逾期超过18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协议的,上述逾期交房违约金支付总额不超过房价总价的2%”。
答辩人:女、x年2月出生, 汉族, xx市人 ,住xx区城正街 号。
答辩人于x年10月14日收到xx县人民法院转来上诉人xx大同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潭民一初字第1239号判决不服的上诉状副本。现对其上诉依法答辩如下: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对答辩人在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而未提出质疑的理由和证据,无理由和证据的质疑不能成立。
二、上诉人举报答辩人有违章搭建行为,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在房屋第二层上加盖了第三层并加装了电梯属实。但非违章搭建,而是有报建手续,并获得批准,房产、国土两证齐全的合法建筑。
三、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出的不能认定上诉人违约及不能认定上诉人未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
在合同中,是答辩人委托上诉人为自己的物业服务;而且注明房屋位置是在米兰商业街B-2区,即在住宅小区三道门卫之外;服务内容为合同第二条(一共八项)。但上诉人并没按照合同:在指定的区域,为指定的服务对象,提供指定的服务项目。
譬如,合同委托事项第一条“护卫人员设立门岗”就没有履行。上诉人虽在住宅小区设立了三道门岗,但与合同指定的服务对象、服务区域无关。如果说该区域没有卫门,不能设立门岗,那上诉人在签合同时就应该提出来删除该条。既然合同双方同意写上了该条,而且是第一条,上诉人没有履行就是违约。
合同委托任务第一条的主要精神是:上诉人承诺负责做好指定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使业主处在良好、安全的环境中。而实际上这里的环境并不安全。
x年 3月 日,住宿在答辨人物业花园酒店的客人刘(x市人)一部售价十多万元的汽车在酒店门外靠近店门处被盗,答辩人多次要求上诉人为破案提供帮助,他们却什么也没做,并强调门卫(指住宅门卫)之外一概不归物业负责,当时连必要的监控也没有。
客人刘以“酒店未能对客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答辩人之酒店告上法庭。经两审,最终由答辩人的酒店赔偿客人两万元结案。答辩人之所以要赔偿客人两万元,其理由是“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答辩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已经通过合同委托给了上诉人。故,答辨人保留向上诉人追偿此赔款的权利。由于上诉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致使答辩人和酒店客人遭受了严重经济损失。为避免损失的再度发生,答辩人不得不自雇保安人员巡逻值守。又如委托事项的第二条,主要是负责打扫卫生、清除垃圾等,可在米兰商业街B-2区域内连垃圾桶也没有,答辩人房屋产生的垃圾都是自己拖走。依据合同中综合物业服务其他各条,上诉人也未服务到位,答辩人也未享受过上诉人的服务。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40%违约责任,只有少没有多。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x年10月20日
答辩人:XX市顺庆区城市印象业主委员会。
地址:XX市顺庆区金鱼岭街42号
业主委员会负责人:XXX
被答辩人: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XX市顺庆区杨家巷16号2楼。电话:。
法定代表人:XXX
20_年5月29 日,答辩人因收到XX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转来——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因违法阻拦反诉人铺设天然气管道导致反诉人改变原设计方案而造成的损失20000元”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
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合理且不合法的反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未见到所谓的“城市首座项目原铺设天然气管道的设计方案”, 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未事先书面告知答辩人或城市印象业主大会,更不用说,此方案能否获得通过?
二、“城市印象”小区六百多户住户,天然气管道已按照小区户数计算输气管径,并已定型管径。天然气等能源利用配套设施在业主购置商品房时已向天然气公司(其费用已由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收)购买天然气使用权。“城市印象”小区规划区域内的用天然气等附属设施自然属于业主共有。
三、如果1000多户的“城市首座”小区要到我小区开天然气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径输送的天然气管道,小区生活用天然气压力必定有影响(因定型管径输送的天然气未增压)。这与《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的规定相违背。
“城市首座”小区最终借道“城市印象”小区23幢旁在市政主天然气管开接口分流或接生活用天然气管道,对我小区的用气质量影响相比较小,答辩人并给予方便。这符合《物权法》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的规定。
四、在社区居委会和答辩人建议下,要求XX天然气公司负责人书面承诺公示于我小区:“城市首座”小区要到“城市印象”小区开天然气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径输送的天然气管道后,承诺确保今后 “城市印象”小区天然气用户每天高峰用气压力无影响或正常使用,答辩人的合理诉求,XX天然气公司一直不发布承诺书公示于小区。
五、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其中,决定第(七)项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事实上,过十分之一的业主民意同意都没有,更不用说书面表决过半业主同意“城市首座小区要到城市印象小区开天然气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径输送的天然气管道”。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城市印象小区业委会或业主大会对此事不但未违法,而且是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更不用说承担什么损失费用或诉讼费用。
答辩人:陈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址:XX市XX区XX街
答辩人因与本案上诉人贺某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没有任何依据。
上诉人称20XX年7、8月份,其通过中介与被上诉人把位于长安区XX街6号的房产卖给被上诉人,约定房款173000元,上述事实在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得到了确认,并无对事实认定错误,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要把缴税凭证给上诉人,且被上诉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纯属无中生有,且也不属于本案争议焦点。另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也未能说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错在何处,所以,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土地使用权有明确的约定。
在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三条即规定“甲方将房产移交给乙方时,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当初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三、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作出的第二项判决违反了民事审判不告不理原则是无效的,该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上诉人协助被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是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属理应包含的内容,因为既已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被上诉人,那倘若上诉人不配合被上诉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仅仅一审法院判决书中确认其土地使用权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综上所述。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法、合理。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陈某
20**年**月**日
——最新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某某,男,汉族,19年3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惠州市
被答辩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某某,女,汉族,1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惠州市。
答辩人因培训费用纠纷将被答辩人起诉至贵院的()xx法民一初字第多少号案件,被答辩人提起反诉。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的反诉,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要求支付违约金6000元人民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20xx年7月31日签订了《承包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答辩人依《承包协议书》完全正确履行了协议书的第二项约定,详见答辩人提交的证据1、学员名单,2、约考回执,3、学员的证人证言,4、收据,5,教学日志。被答辩人在签订《承包协议书》时,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有法律效力,更知道善用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车辆使用费、折扣费等共10000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承包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非常明确,答辩人自负盈亏(只是包括油费、修理费、交通事故产生的维修费用及赔偿);况且依据合同约定,答辩人即是自负盈亏,同时也是被答辩人的'教练,负责培训被答辩人的学员,顺利拿到这人驾驶证。
三、被答辩人要求支付所欠4名学员学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因为该四名学生,未到韶关考试,因此并不存在交学费事实。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单方面违约,且想不支付答辩人的培训费及保证金是事实,被答辩人提出的反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应当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反诉请求,依法保护答辩人的本诉,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惠州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答辩人:单景和,男,56岁,汉族,农民,住所在克旗新开地乡双山子村二组
答辩人因上诉人毛凤文不服(20xx)克民初字第1208号判决书提出上诉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关于争议树的采伐位置是否与答辩人的林权证一致的问题;
1、 因双方均对树的采伐地点‘东道沟阴坡’没有异议,‘东阴坡’就是‘东道沟阴坡’的简称,而不是两个名称,也不是如上诉人所说的相反。因当地根本就没有‘东阳坡’这个地名,所以一审法院认定的‘东阴坡’误写成‘东阳坡’是正确的,因当时是人工书写,而非电脑打印,笔误原因是填写人的‘日’与‘月’的书写错误所导致的。
2、上诉人强调的应以‘坝沿’作为认定树的所有权的依据是错误的。因为在林中并没有永久性的‘坝沿’存在,所谓的‘坝沿’只是临时用来排水用的,在林中就有多条,而此林权证是20年前发放的,所以,上诉人主张仅以其中对自己有利的一条‘坝沿’作为确权的住所是得不到林业部门、*及村委会和相邻权人的认可,所以,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是完全正确的。
3、一审法院经过同*、村委会、林业部门到现场勘查,又找来同村的与答辩人相邻编号的林权证进行反复对比,认定争议树的采伐位置是在答辩人的林权证所载的四至范围之内,所以,判决争议树的所有权是归答辩人所有是正确的,并无不妥之处。
二、一审法院并未认定争议树归毛凤景所有,在一审质证时,答辩人也没有提出对毛凤景与毛凤文的委托书无异议。
答辩人在一审判决书中,根本找不到上诉状中所提到的‘一审法院认为争议的树为毛凤景所有’,如果有,就请指明判决书中的具*置。另外,对于委托书的问题,答辩人在当庭质证中就对真实性表示了异议,认为此委托书是上诉人故意伪造的,而上诉人不能说清委托书的来源及出处,而且又是在举证期满后,第二次开庭时向法院提交的,所以一审法院没有采信是正确的。在开庭质证时,答辩人曾提出要进行对委托人毛凤景的笔迹进行对比鉴定,审判长回答说‘没有必要’。
三、关于现场勘验
在第一次开庭辩论中,因双方各自出示了林权证书,而且答辩人提出自己的林地与上诉人的弟弟毛凤景的林地没有互相连接之处,也就是说并不相邻。但上诉人否认,并坚持说争议的树林是在毛凤景的林地内所伐,如此一来,双方没有一个无争议的林地*面图。无奈,一审法院在休庭后到现场进行勘验,所以,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并不是有意偏袒答辩人,是为了查清争议事实而进行的。根据我国第63条的规定,并不违法。
四、本案所争议的50棵树所有权属于答辩人
双方争议的杨树50棵所在位置处于答辩人林权证所标明的范围内,与相邻的李荣华、孙玉海、宋清瑞等林权证及相应的林木位置互相印证并且吻合,已经排除了该50棵树位于毛凤景的林地内所伐的可能。反之,毛凤景的林权证所指明的林木范围并不与答辩人的林木范围相连接,中间还隔着张玉林等人的林地,按照上诉人所指‘坝沿’属于毛凤景林木边界理解,那么,毛凤景的林地范围就须将张玉林的林地包含在内,但是,毛凤景的林权证却标明‘西邻张玉林’,完全否
定了上诉人的说法。又因相关林木所有权是集体改制后确认的,并由本林业部门颁发相应证件确认林木所有权人,只要对相邻的所有权人证件进行比照,就能明确本案所争议的50棵树所有权属于答辩人,至于地名的不一致说法,只是个人对同一地名的称呼不一样而已。
综上所述,答辩人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所争议50棵树所有权属于答辩人所有,能够与相邻所有权人的林权证相互吻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一审法院认定此部分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维持。关于答辩人在一审中提出的因上诉人侵权造成的直接损失的赔偿请求,一审法院并没有予以支持,所以,答辩人将重新向一审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总之,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实属无理之诉,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xx
答辩人: 年12月19日
——经典上诉答辩状优秀
答辩人:
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因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___一案,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 辩 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 (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状副本_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_份。
一、民事起诉状
1.格式
普通程序的民事起诉状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用于自然人起诉使用的,另一种是用于法人或其它组织起诉用的。
(1)适用于自然人提起民事诉讼的起诉状的格式:
(2)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起诉的格式:
民事起诉状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
被告名称:(写明被告单位名称及所在地址、电话)
(被告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第三人(身份事项同被告写法)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
起诉人(单位名称全称)
(加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本状副本*份
2.例文
例文(1)(自然人起诉用)
民事起诉状
原告:唐*君,男,40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市**区**乡**村。
委托代理人:江**,**市第*律师所律师。
被告:李*林,男,38岁,**市**区**乡**实业公司副经理,兼**区**砖厂厂长。住**市**区**街**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李*林偿还原告人民币28000元借款,并按借据支付违约金及利息。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催还借款所开销的差旅费人民币2500元。
3.判令被告赔偿造成原告的利润损失。
事实和理由
被告李*林于1985年9月14日,因其所经营的木器厂需购进一批三合板,但资金不足,向被告提出借款要求。经双方协商议定:由原告借给李*林人民币19500元整,到同年9月30日归还人民币21000元整。当即立下借据。可是到同年9月30日,李*林未能如期还款。
经原告多次催还,李某林却一再要求延期归还。为弥补原告由于资金被挪用造成的损失,李*林答应加利还款。到同年11月25日,李同意连本带利共偿还原告人民币28000元整。
并交给原告***区***砖厂转账支票一张(见附件2)。原告持此支票进账后,因该厂在银行存款较少,不足以偿还李某林所欠原告借款,支票被银行退回。
时至1986年5月,未经原告许可,李*林夜间送来果脯9000袋,汽酒4300瓶。果脯每袋元,汽酒每瓶元。
此商品因其质劣价高,一直无法销售。先后去人去信催其将货运回,否则造成损失,本店概不负责。此间,被告李*林始终是避而不见,避而不答。我曾数十次前往李*林处联系,仅往返车费每次花费100余元,并且大部分时间是白跑,连人影也见不到,仅此项开支即达余元。
被告李*林的违约行为,已使原告的经营活动蒙受了重大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108条、第111条之规定,请法院判令被告尽快清偿借款及违约金。此外,被告擅自送来的果脯、汽酒,请速令其取回。
证据及证据来源
1.转账支票一张(面额28000元);
2.《特种转账付出支票》一张(面额28000元,注退);
3.《退票理由书》一张:“支票空头,存款不足”;
4.李*林自写借据一张( 内容与上述相符)。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唐*君
1986年6月30日
附:本状副本1份
例文(2)(法人或其它组织使用)
民事起诉状
原告:中国银行北京**县支行
住所:北京市**县**路57号。
电话:********
法定代表人:阎*水,男,汉族,52岁,行长。
被告:北京市****公司。
住所:北京市**区***路6号。
电话:********,手机:********
法定代表人:向*,女,汉族,35岁,经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赔偿金1937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3月8日,在八达岭高速公路进京方向西三旗桥上,原告单位职工徐*和被告单位职工杨*泽发生交通事故,徐*、杨*泽亲自驾驶原、被告单位车辆。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单位杨*泽负全责,原告单位徐*不负责任。经**交通大队调解,杨*泽同意赔偿徐*19370元,双方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上签字。
**交通大队已经终结此案。但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侵权行为,被告侵犯了原告财产权利。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自然人、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
《民事诉讼法》第29条,“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责任。
证据及证据来源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1份
2.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1份
北京市**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中国银行北京市*县支行
(公章)
法定代表人:阎*水
1911月10日
附:本状副本1份
二、民事答辩状
1、自然人使用的民事答辩状的格式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在称谓“答辩人”之后,除一审“被告”外,应括注其在不同程序中的诉讼地位,如“被上诉人”、“被申请人”、“被申诉人”。)
法定代理人:(与答辩人关系)(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工作单位或住所)
委托代理人:(如是律师的,只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即可)
答辩人因原告(或上诉人、申请人、申诉人)×××(姓名或名称)提起(案由)诉讼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或者写:“答辩人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你院转来原告(或上诉人、申请人、申诉人)×××(姓名或名称)提起(案由)之诉一案的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申诉状副本),现提出如下答辩”: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份
答辩人:×××(姓名)
××××年××月 ××日
2、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民事答辩状格式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其他组织、个人合伙要写明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个体工商户,应写明业主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
答辩人因原告(或上诉人、申请人、申诉人)×××(姓名或名称)提起„„(案由)诉讼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或者写“答辩人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你院转来原告(或上诉人、申请人、申诉人)×××(姓名或名称)提起„„(案由)之诉一案的起诉状(或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申诉书)副本,现提出如下答辩:”)
—————人民法院
答辩人:(名称)
××××年××月××日
(加盖公章)
征文格式要求【二】
1、 题名:简明、具体、明确,中文题名一般不超过20个汉字,二号华文中宋加粗,并附英文题名,四号字加粗。
4、 摘要:以提供论文内容梗概为目的,不加评论和注释,以第三人称简明、确切地记述论文的'重要内容,不用“本人、笔者、本文”等主语,以200至300字左右为宜,小五宋体,并附英文摘要,小五号字。
5、 关键词:是表征论文主题内容具有实质意义的词语,一般3-8个,以“;”隔开。某些不能表示所属学科专用概念的词不能作为关键词,如:理论、报告、试验、学习、方法、问题、对策、途径、特点、目的、概念、发展等,小五宋体,并附英文关键词,小五号字。
7、 正文:顺序排版,不用分栏。采用阿拉伯数字分三级编号,一律左顶格排版,后空一个字再接排标题。一级标题四号黑体,段前段后各13磅,二级标题五号黑体,三级标题五号楷体,正文五号宋体。
8、 参考文献:需列10篇以上,使能达到当前中国科技论文文后参考文献平均数的要求,并在正文中采用顺序编码制对所引的内容进行标注。方法是按文后所列文献的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置于方括号中,标注在所引文字的右上角上。
答辩人:XXX,男,生于1976年3月3日,汉族,湖北咸丰人,高乐山镇晨光村一组村民。
答辩人:XXX,女,生于1979年3月4日,汉族,湖北咸丰人,高乐山镇晨光村一组村民。
委托代理人:朱昌前,湖北闳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官昌明,湖北闳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答辩人因原告余学云等七人提起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
原告起诉的内容不符合客观事实,于法无据,完全是荒唐可笑的无理要求。
第一、原告所指土地补偿费、土地安置补助费不属于原告父母的遗产,原告要求按遗产进行继承于法无据。原告所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咸丰县绕城北线工程建设指挥部已明确说明是征用了答辩人母亲的承包地后,按国家政策规定发给答辩人母亲的征地补偿费,由于答辩人母亲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该款由承包地的共有人即答辩人领取,这笔补偿款根本就不属于原告父母的遗产。根据《^v^继承法》第三条关于遗产范围的规定,很显然,土地补偿费、土地安置补助费并未包含在遗产范围之内。因此,原告不能对该笔款项作为其父母的遗产要求进行分割。
第二、答辩人作为被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在本案被确定为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的情况下,答辩人按政策规定领取其应得的补偿款,是合法行使权利的行为,并未侵犯他人利益。如果原告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有异议,应该向政策的制定及执行者咸丰县绕城北线工程建设指挥部提出,答辩人不应负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原告不拥有诉状中所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享有该宗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权。原告的父亲死亡之时,各原告早已出嫁,分门立户,已不再是这个承包家庭户的一员,留下的承包地已由另外两个家庭成员即答辩人父母继续承包,并获取承包土地的收益,原告没有获得该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答辩人与其父母一直居住在该地,对本家庭户的承包土地存在实际使用、收益,并在20_年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取得了本家庭户全部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该块土地的合法承包经营人。这一点晨光村委会及一组村民均予以证明。因此,只有答辩人及其母亲才完全享有本案中所指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权,而原告则没有相应的权利。
第四、原告不是晨光村一组村民,不具备诉状中所指土地的承包经营主体资格。《^v^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发包方和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这就是说,只有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可以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本案中,各原告年长的已78岁,年轻的也已56岁,早已出嫁离开晨光村一组,有的已经取得其他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的已是非农业户口,被纳入了国家社会保障体系,都没有晨光村一组的户籍,已失去该组村民资格,因此,不能享有该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权。
综上所述,答辩人的所有行为均为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没有对他人任何权利的侵害。原告诉状中所指土地补偿款不是原告父母的遗产,原告既不拥有该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也没有对该宗土地进行实际使用和收益,原告的诉求于法无据,纯属无理要求。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秉公处理,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XXX
二〇XX年X月X日
来自:律师戈哥>《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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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因与答辩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x5)罗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答辩人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应予维持。
1、上诉人诉称没有接触到答辩人,这简直是无稽之谈。xx县公安局老厂派出所的调查笔录中答辩人的陈述、杨堂权的证言、杨贵芳的证言和一审法院调查的杨保堂的证言相互印证的事实为“x3年2月17日15时许,原告胡丈夫杨堂权因其弟杨春堂扩宽村内道路占用土地事宜,发生厮打,后经胡劝阻,双方各自回家。后被告贺家粉到杨堂权家门前吵闹,胡上前劝阻,贺家粉推攮胡使其跌倒在地,致胡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2、上诉人诉称答辩人受伤是因为抱着其丈夫而导致的,这更是无稽之谈。
3、关于报销新农合是因为答辩人家没有能力支付医疗费而采取的无奈之举,并不能证明上诉人就没有伤害着答辩人。
4、关于杨贵芬的证言,答辩人认为其证人证言与其他证人证言及答辩人的陈述是相互印证的,并无虚假之处。
所以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应予维持。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审判,符合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之处。上诉人作为一个公民其享有合法的诉讼权利本无可厚非,但是她不能借着合法的诉讼幌子,在诉讼过程中无中生有、搬弄是非、造谣生事,给一审法院、答辩人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不良影响。上诉人的这些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滥用。
? 基于以上的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适用《_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_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本案是有理有据,是合理合法。
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恳请二审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胡
x5年06月24日
(1)双方当事人情况;依次写明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答辩人有诉讼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也应写明其身份事项。
案由部分,写明答辩人因何案的起诉状或上诉状提出答辩。行文中必须写明双方当事人是谁,以及对方起诉的案由是什么。一般表述为:“因……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2)正文:答辩理由和答辩请求。
针对原告诉讼请求的答复或反驳;包括事实依据;有关证据;法律依据;
(3)尾部:送达何法院,答辩时间和答辩人姓名、附项等。
答辩状篇幅不必长,但必须抓住重点,特别要抓住起诉状中那些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缺少法律依据的内容,进行系统辩驳,以利于法院在审理时判明原告诉讼请求是否符合事实,是否有法律依据,从而作出正确的裁判。
民事债务纠纷答辩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不同的答辩情况所认定的事项并不相同,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聘请律师来进行界定,并形成合法有效的答辩状,最终由法院认定。
1、标题。标题写明“刑事(或民事)答辩状”,“刑事(或民事)被上诉答辩状”。前者为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后者为上诉案件答辩状。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栏目,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是公民的,就列写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有代理人的,挨着另起一行列写代理人,并标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还是委托代理人,并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如果是法定代理人,还要写明他与答辩人的关系。如委托律师代理,只写明其姓名和职务。
被告人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法人)的,先列写答辩人及其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另起一行列写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职务。再另起一行,列写委托代理人及其姓名、职务。
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不用单独列写,可在下面的答辩理由说明起诉人和上诉人是谁,起诉或上诉的案由是什么。
3、写明答辩事由。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和上诉案件答辩状其事由的写法不同。现分别说明如下:第一审案件答辩人是被告人,答辩事由的具体行文为:“因××(案由)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上诉案件答辩状的答辩人是被上诉人,答辩状具体行文为:“上诉人×××(姓名)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事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一审原告):陆庆成,男,1984年7月15日生,壮族,农民,住来宾市兴宾区迁江镇印山村委排陆村110号,身份证号码:45222619840715333X。
委托代理人:谭思涓,男,1981年12月27日生,壮族,农民,住来宾市兴宾区迁江镇兴政路137号2栋11号。 答辩人(一审原告)陆庆成诉被告黄宇安、谭白胜、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_)兴民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但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中心公司不服判决而提起上诉。现受答辩人所托,针对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中心支公司的上诉作出补充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该条表明:只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员伤亡,即使机动车方无过错,保险公司也应当予以理赔,况且机动车方有过错,根据举轻以明重的民法理论原则,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该条明确了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损害和受害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是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人身伤亡的唯一免赔条件。该条并没有规定驾驶人醉酒或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可免除保险公司对身伤亡的理赔义务。同时,《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法本意是确定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抢救费用先行垫付的法定义务,并赋予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对重大过错的致害人享有人追偿权,但未赋予保险公司对于受害人法定免责的权利,其不承担赔偿责任不是针对受害人而设,而是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享有向致害人追偿的权利。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强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均明确提出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概念,二者是并列的,并非涵盖关系,财产损失不能也不应包括人身伤亡。《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也仅明确对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没有规定免除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的赔偿义务。如果肆意扩大解释到人身伤亡不承担赔偿责任,那就极大地损害了受害方人身的社会保障权益。
并且,交强险制度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将本该由肇事个体承担的赔偿责任扩大到社会保障机制中去分担,减少受害人的求偿环节,获得有效及时的医疗救助,不因致害人的赔偿能力低而丧失抢救良机和赔偿,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同时减少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受害者人身应当享有交强险制度的保障权益。交强险中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不在于致害人是否存在过错,而在于投保的车辆是否发生了交通事故与受害人是否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即使存在《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保险公司同样应该依法对被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法律效力高于《交强险条例》、《交强险条款》,因此,依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规则,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上诉人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错误,不符合法理,纯属断章取义、恶意歪曲。
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承担赔偿金额无误,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1.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显然,该规定不仅将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理赔责任纳入法定责任,而且也是表述保险公司应全额赔偿交强险。
2. 从交强险设置的目的考量,交强险是一种特殊的险种,其具有强制性,其设置目的就是为了分散投保人驾驶风险,最大限度救助受害人,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实现,实现社会稳定和和谐。因此,交强险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商业险,其具备浓重的政策性和公益性。如果严格按照各限额赔偿,就会使受害人的损失不能得到及时弥补,也使投保人投保分散风险的愿望落空。
3. 就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而言,投保人在交纳交强险保费时,是按照交强险理赔全额交纳,那么在理赔时应该享有全额赔偿的权利,而不能划分各段限额。
4.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一条、《交强险条款》第一条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交强险条例》的制定根据,《交强险条例》是《交强险条款》的制定根据,二者规定不一致时,作为制定根据的法的规定自然优先适用。
5.中保协是一个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自律性组织,其所制定的《交强险条款》只是交强险格式合同中的条款而已,不能约束受害人。
6.保险公司所主张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划分各段限额赔偿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容易给交通事故肇事人造成撞得受害人的伤情越是严重,保险公司就赔得越多的误导。这与我国相关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的宗旨是背道而驰的!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承担赔偿金额无误,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三、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精神损失赔偿金适用法律恰当,判决正确。
首先,受害人(即答辩人陆庆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黄宇安(一审被告)驾驶的桂G01724号车撞成VI(六)级伤残,这必然给受害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故应得的精神损失赔偿费,由桂G01724号车的承保人安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伤情特别严重,医疗机构在抢救中先后下发过5次病危通知。虽然有关人员已在发生事故后的第一时间向上诉人安邦保险公司报案,但是安邦保险公司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没有垫付过一分钱的抢救费用。这样藐视法律的恶劣行为,同样给受害人及家属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
再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负有交强险的法定赔偿义务。《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况且,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上诉人拒不履行垫付抢救费用的法定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
另外,上诉人对于如果其依法理赔后,黄宇安(一审被告)会有“铤而走险的驾驶行为”的假设,是没有任何依据且不符合逻辑的。纯属危言耸听,是在搞不负责任的“有罪推
定。”
四、上诉人安邦保险公司应承担诉讼费用
首先,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上诉人应当承担相关的诉讼费用。中保协只是一个行业协会,其制定的《交强险条款》只是交强险格式合同中的`条款而已,保险公司并不能据此免除交纳诉讼费用的法定义务。
其次,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与一审中的答辩意见多有雷同,可见其“黔驴技穷”后,有恶意浪费司法资源之嫌,不能免除而助长此不正之风。
再次,上诉人已经交纳了上诉费,因此可视为其自愿同意承担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正确,适用法律恰当,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所有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谭思涓 20xx年6月3日 (手签)
——被告答辩状格式
答辩人:周xx,男,汉族,1956年XX月XX日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XX街XX楼。
因上诉人文XX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xx】金民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就本案管辖权异议提出上诉,现答辩如下: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裁定依法有据,故二审法院应予维持,对上诉人的无理诉求予以驳回。
一、为什么这样讲,答辩人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是不是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专属管辖制度。首先答辩人想先梳理一下有关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实践中通行的认识。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特别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行使管辖权,这是一种排它性的管辖,不仅排除了一般地域管辖而且还排除了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选择其他法院管辖的可能性,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一律适用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从字面含义剖析上述规定,可解读出三个要点,即:不动产、不动产纠纷和不动产所在地。显而易见,准确诠释不动产纠纷的内涵是对其适用专属管辖的关键,对不动产和不动产所在地的理解则是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前提。何为不动产?根据《_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物可因以下两个原因而成为不动产:一是因其自然属性而成为不动产。即该物天然地属于不可移动的财产,土地便是唯一具备这一特征的物。那些因利用土地而深植于土地或附着于土地之上的物被称为附着物或定着物。二是因其附着于土地而不可动。由于土地属于绝对不可动的财产,因此附着于土地或固定于土地上的许多物也成为不动产,这类不动产大致分为三类:一是生长的庄稼、植物和树木;二是人类添置或建筑在土地上的建筑物,如房屋、桥梁、道路等其他设施;三是因安装或装饰于房屋成为房屋上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的物。何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天然地与某一地点有着固定不变的联系,此物理的存在地点即是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表明了不动产所属的空间方位,作为静态的联结点,是确定纠纷由何法院管辖的一种联系因素。所在地与住所地不同,前者针对物而言,是自然的存在,依不动产的物理性质而设;后者针对公民或法人而言,是其进行活动的主要场所,公民住所地指其户籍所在地,法人住所地指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办事机构所在地,由法律拟制而设。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依常理即可推出是不动产所在的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基层法院或中级法院。
什么是不动产纠纷?对此我国立法并无明确说法,民事诉讼理论界对不动产纠纷的理解有四种观点:
一是不动产纠纷就是涉及不动产的所有纠纷。
二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包括涉及不动产的所有权确认、买卖、租赁、抵押、典当、互易、赠与、征用拆迁、侵权损害等方面的诉讼。
三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主要是因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相邻权发生纠纷而引起的诉讼,以及相邻不动产之间因地界不清发生争议而引起的诉讼等。
四是法律上规定的不动产纠纷应当是指涉及不动产所有权的纠纷,而不应当扩大解释为与不动产有任何联系的纠纷,比如关于不动产的租赁合同纠纷,对不动产的侵权纠纷等,都不应当属于专属管辖意义上的不动产纠纷。
有学者建议为不动产纠纷管辖重新设计的体系,以不动产物权诉讼和不动产债权诉讼的进行划分,权利人基于不动产所享有的物权,包括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6种。因不动产物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债权诉适用任意管辖。主要理由有三点:
第一,就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案件的管辖问题都做了相应的规定,这些纠纷本身都有可能和不动产有关,但法律却没有明文规定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特别就不动产专属管辖所在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而言,其第二款第三项也规定“遗产纠纷案件,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和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从善意角度理解,法条本身不可能作出自相矛盾的规定,因此可以推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不动产纠纷案件均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二,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做法,已经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比如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担保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在《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中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司法实务特别是对于银行贷款案件的审理均遵循这一规定,对于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在管辖问题上遵循从主合同管辖地原则,即便单纯就抵押合同提起纠纷,也是由担保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而不是由抵押物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在与不动产关系更为紧密的建设工程领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九条从实践需要的角度出发,曾明确建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虽然上述解释的最终文本没有确定这一条,但在最终文本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该条规定预示着最高人民法院在实质上认可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范围,而适用合同纠纷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
第三,从便利诉讼以及提高司法效率的角度讲,不动产案件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也不符合法治效率原则。
其次,合伙纠纷是一种合同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该案可以以“被告住所地”来确定管辖。
再次,答辩人就争议事实选择向金明法院起诉,退一步讲,即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该案依法应由金明法院管辖。
二、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还因为客观上存在以下事实。
1双方签订有书面合伙协议,法律关系明确;
2该房屋早在双方发生纠纷前,已由上诉人转让给第三人,也就是说本案的任何一方都不再是该房屋的共有人;
3本案法院确定的案由是合伙纠纷,原告诉讼请求是返还合伙出资款而不是其他。
综合以上意见,请二审法院能够予以采信。
答辩人:xxx
二〇一x年八月十日
答辩人:张白知,1981年8月1日出生,住香元市碧贵园。
被答辩人:陈挺丰,1980年10月8日出生,住香元市雅乐居。
因被答辩人陈挺丰不服香元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_)香中法民一初字第199号]而提起上诉,因就被答辩人的上诉状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 我尊重香元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服从香元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香元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的数额虽与理想中有差异,但我尊重法院的判决,相信我们的法院是公正。
为了这场官司,我不知渡过了多少个不眠之夜,生活上的压力、精神上的压力,已经压到喘不过气来。更甚的是,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我从来没有在女儿面前讲过被告一句坏话,提过一个不是,每天都强颜欢笑,百般掩饰。更可悲的是,我为自己的权益要每天研究法律,摸着石头过河,回想起当初,创业的艰难,每天为了以后的好日子贪早摸黑赚钱。现在日子好了,却要„„。(我的泪落满彻骨的痛)。相反,被告用共同创造的钱来雇请专业律师,为的是强占夫妻共同创造的财产,实在可悲!实在可笑!幸好,香元市人民法院能主持正义,还我一个公道。
二、 法院的案由不会影响处理结果。
我到法院立案,并没有选择案由,案由是由法院根据案件的案情定的。被答辩人的上诉状列出一大堆的理由,我不懂,我可以说的是:被告(律师)就是这样鸡蛋里挑骨头。一个明眼人都知道不足为道的事情,却被他们这样说三道四,真不知那些人究竟是读什么书的(这句话是帮法院讲的)。但从这一点,大家可以想象我在这场官司里承受着多大的压力,特别是在庭审中,小心翼翼、步步为营,就是怕对方抓住一点点话题,小题大作,大条歪理,造成我取不到我应得的财产份额。在这场官司中,我也知道可以请律师来衡量哪些东西可以讲,哪些不可以讲,但我确实舍不得再花那么多钱的才请律师,要知道我现在每个月工资才几百元,请一请律师已经花费了我一年的工资收入,我确实花不起,也不想花。我对法院的处理是没有意见的。
三、 如果确是共同财产就始终都是共同财产,不会因时间或者起诉的次数而改变。
被告在上诉状中所讲的《婚姻法》的法律理论,我认为是这是曲解法律,与实际相矛盾。其实大家都知道,那间厂其实就是我与被告共同开设的,由于要办成有限公司才将他父亲加入来占10%股权,他父亲只是名义上的股东,实际上完全没有出钱,也完全没有参与经营、参与分红。要搞离婚啦,被告马上将用他名义登记的股权转给他父亲,个中的用心相信有点知识的人都明瞭。被告转移财产的行为是一种恶意的意图逃避财产分割的行为。《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
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所以,利用隐藏、转移、伪造债务等手段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不仅要受到道德的遣责,还要受到法律的处罚。
相反,我等同于在砧板上的肉,任人宰割。白白看着辛辛苦苦创造的财产就这样被转移了,我一直都以为我与被告之间打官司的事,不要再牵涉更加多的人,所以我采取低调的态度,只要求转移后的资产,而没有申请撤销那个股权转让。为此我已经作出很大的让步,我知道如果我行使撤销权的话,我还可以追到公司这几年的生产收益,这点被告应该十分清楚。当然,被告现在的行为,将使我保留追究的权利。
另外,我相信只要在法定的时效内,就能依法要回属于自己的财产。因为《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还规定:“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指出:“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为此,按照以上规定,我可以在被告转移财产之次日起的两年内提起诉讼。
只要存在婚姻关系,就必然存在夫妻间的财产法律关系。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
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为共有财产,夫妻双方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才予以分割。共同财产制符合婚姻生活共同体的.本质特征,有利于保障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一方的权益,实现夫妻家庭地位事实上的*等。
四、 我取回我应得的利益,为的是抚育女儿。
我与被告结婚足足十多年,为他生育了女儿,白手兴家到现在的足有百万的资产。其实被告与我都自知,我与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的财产何止那么多。而我离婚后究竟得到了什么?我能给女儿什么?想起这个问题,我心里痛啊。相信大家都会想一下,一个为安心在家照顾女儿的女人,一直以为自己的丈夫也是一心为了这个家庭,突然有一天,自己的丈夫留下一封信就掉下妻子与女儿与家公、家婆一起住,自己却出去租屋与其他女人住在一起,那种打击、那种心痛却非语言可以表达得到的。
离婚后,女儿随我生活,我又要重新外出打工。女儿一天一天长大,总不能居无定所,还要考虑购置房屋、添置家私,一切都要重新开始。按现在的生活指标,被告原补偿的部分款项简直是杯水车薪。看到别人的孩子玩具在手、新衣服在手、新的学习用品在手,我的女儿只能回来说“妈妈,我要买„„”,我为什么不能将那种风光也带给我的宝贝女儿呢?况且我只是要求取回我应得的东西,我也是为了给女儿创造一个
好的生活环境、成长环境。我真的想问一句,难道一个做父亲的对自己的女儿一点责任也没有吗,难道就是愿意看到自己的女儿低人一等吗?难道我会将取到手的钱挥霍一光吗?难道你不会想一想,我生活好过不就是女儿也过得好吗?
五、 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不在我,难道要迫我继续追究,才得以了结。
《婚姻法》中有关于保护弱者、照顾妇女生活、惩罚过错方的原则。被告一直在外与其他女人有密切来往,这点我是离婚后才知道的,离婚后,被告即驾驶着小车搭载“女朋友”招摇过市。由此可见,被告之前已经与其有密切来往而舍弃家庭、妻儿,被告对家庭、对子女高度不负责任、不道德的行径可见一斑。《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的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现在有足够的事实可以确认导致离婚是被告的过错,是他在搞婚外情,作为受害方的我可以要求被告多作补偿。我想问问,被告究竟有没有为自己的行为自悔一下,有没有想一想自己在风月场所风花雪月、花天酒地的时候,我和女儿在做什么?有没有想一想他在左拥右抱的时候,自己的家人会想些什么?有没有想一想,自己现在身边那个“女朋友”究竟看中了你的什么?富贵后,康糟之妻最难留,这是我的命运,无奈的我也只有接受命运。我本来想不再追究了,只把可以见得到的夫妻共同财产*分算了。但被告现在的行为确实令人难以接受,对此我仍继续保留追究被告未经我同意,擅自转让
股权的责任。希望被告慎重考虑一下自己的行为,孰对孰错,自己清楚。不要再迫我提起第三次的诉讼了。
六、 母亲留给女儿的话。
晴晴,转眼已经九年多了,每天晚上,你睡着后,妈妈都要对你仔细端详,轻轻抚摸你的面颊。九年啦,转眼又是九年了,人生能有几个九年呢,再过一个九年,你将要成年,又将会嫁人(妈妈今晚想得太多了)。回想你牙牙学语到叫第一声“妈妈”,历历在目,彷如昨日,那时的喜悦确实令人终生难忘。你学行、学讲话的趣怪模样,现在想起来还会暗暗发笑。渐渐地,你已经学会了学习、学会了模仿,不断有一个新的面孔呈现在父母面前,不断地给我带来惊喜。每次端详,每次抚摸你,我都要产生一名莫名的恐惧,妈妈害怕失去你,妈妈害怕你不在身边,或者是妈妈心里头觉得,你是妈妈唯一可以依赖的人了。妈妈已经失去了一个誓言旦旦可以托咐终身的人,不想再失去亲爱的女儿。
现在,我瞒着你与你爸爸离婚,与你爸爸争财产,可能你以后会怪妈妈,为什么要主动拆散一个家庭,又为什么要制造争财产的矛盾。其实妈妈是逼于无奈的,我所做的一切一切都是为了你,为了你能健康成长。作为母亲,我一定要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将最好的东西给你,还你一个幸福的童年。妈妈这次婚姻失败后,绝对不会有第二次的婚姻,只是你能听话,认真学习就是对妈妈最大的回报。
七、 再次感谢法院。
通过这场官司,我终于明白什么是“邪不能胜正”。我高中毕业后就嫁给了被告,每天贪早摸黑做工赚钱,*时电视和书都很少看,更何况是十分专业的法律。值得庆幸的是,香元市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法官能主持公道。那天开庭,被告的律师一大堆法律、一大堆道理,听到对方说我这样不对,那样不对,可能一分钱都得不到的时候,我心灰意冷到极点,内心痛楚到极点。更令人难以致信的是,被告为达到自己的目的还四出找社会关系,当中也有某某领导。我心里一直想,我们的*民百姓就是只能这样受人鱼肉了。不久接到法院的判决书使我久久不能*静,我相信这份判决书是出于法官的良心、正义,也是顶住种种压力才能还人民一个公道,真是不容易啊。在此,我要感谢我们伟大的香元市人民法院法官们,衷心多谢!
最后,我亦希望二审法院能从保护一个弱女子的角度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女人在这个社会上始终是属于弱势群体,离婚后,处境更加惨。希望二审法院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给予我支持,在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面适当向我倾斜。我国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都体现了在财产分割上采取保护女方利益的原则。我的经济状况不好,我不想离婚后女儿和我过着居无定所、颠背流离的生活。婚姻的失败对我的打击是那么大,就像一块大石重重地砸在我的胸口,使我有一种从天上掉到地上的
感觉。为了女儿,我要坚强起来,我要重新站起来,我要用我脆弱的身躯给女儿支撑起一片蓝天,为女儿开辟新的生活。此时此刻,我是多么渴望二审的法官能多考虑我和女儿今后的生活处境,给我伸出援助之手,帮助我这饱受伤害的弱女子,为我讨回公道。离婚是不幸的,被告对我的伤害已经够深的了,你们应该不至于不顾情理,听信被告的糊言歪理,再在我的伤口上撒一把盐吧?
法律应该保护弱势群体,社会应该关心弱势群体。寻求司法的救济是我保护自己和女儿合法权益的最后一个途径了,我真心恳求二审法院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我和女儿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把我们赶上绝路。
我始终相信,人间是有正义的,司法是公正的!
答辩人:张白知
20_年4月20日
——商标侵权答辩状
商标侵权答辩状
答辩人(行政诉讼第三人):田,男,x年12月28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东方镇号。手机:。
因陈不服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诉称“原告儿子陈主要从事厨师工作,同时还要兼做划船、送餐、割草、钓鱼、喂猪、喂鸡等杂务。原告也在场一起商定。”
对此,答辩人认为,原告在无限地捏造事实。原告儿子陈溺水死亡一案,原告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审结,即()丽缙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在当时起诉时,原告也只是说儿子为厨师,根本没有说到儿子陈还做其他工作(诸如划船、送餐等)。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其申请表的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栏上也只是填写厨师,并无其他工作内容。然而,原告这次起诉时却从厨师扩大到“兼做划船、送餐、割草、钓鱼、喂猪、喂鸡等杂务”。很显然,原告是为了自身需要而无限扩大和捏造事实。如果原告在商议工作岗位时就在场的话,那么,原先的起诉和工伤认定申请何必只写厨师而没有写明该杂务工作?足见原告之谎言所在。
二、原告诉称“在x年4月24日下午2时许,陈在忙完厨师事务后,曾回到所住的房间,陈女朋友江林问过陈,要不要去洗澡,陈明确答复不去洗澡,今天工作很忙。后陈又去干活,在干活过程中掉入水库,不幸溺水身亡。”
对此,答辩人认为,首先,原告诉称的该情节同样也是原告无中生有。从江林芝的公安笔录上可以看出,笔录内容根本没有涉及到该情节,原告当时也根本没有与陈在一起,那么,原告是怎么知道这一情况的?回答是肯定的,那就是原告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其次,在原告已起诉的民事赔偿案件中,其民事起诉状也说到了陈洗澡的事实;在民事案件开庭时原告曾说“当厨师为了卫生需要,洗澡也是陈收尾性工作。”然而,这次行政诉状中,原告却又一改过去的说法,说什么“陈明确答复不去洗澡”。意指不是洗澡溺水,而是工作溺水。足见原告用心良苦,为了嫁祸于答辩人而将事实一次次地更改,一次次地演变,一次次地捏造。其三,原告诉称,陈在干活过程中掉入水库,不幸溺水身亡。试问?陈干的是什么活?难道干活要脱掉衣服?答辩人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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