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8
2023-06-27
2023-07-05
2023-03-20
在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范文(通用6篇)
2023-06-15
更新时间:2023-12-14 13:00:38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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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范文(通用6篇)
2023-06-15
关于唐林考试作弊的通报
唐林(学号:20_540285),我校化学与化工学院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20_级(化工应20_-01班)学生。20_年3月28日在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VB语言)考试中, 该生违反考场规则,在考试时间内使用通讯设备。
根据《重庆科技学院考场规则》第十一条第八款规定,该生行为构成作弊,其相应行政处分随后做出。
特此通报
重庆科技学院
教务处
3月28日
关于学生何小东、罗云强考试作弊的通报
何小东(学号:20_441283),我校建筑工程学院工程管理专业20_级工管普20_-01班学生。20_年2月21日该生在《大学英语 Ⅲ》考试中请同学罗云强代考。
罗云强(学号:20_441289),我校建筑工程学院工程管理专业20_级工管普20_-01班学生。20_年2月21日该生在《大学英语
Ⅲ》考试中代同学何小东考试。
根据《重庆科技学院考场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该二名学生行为构成作弊,其相应行政处分随后作出。
特此通报
重庆科技学院
教务处
3月27日
各学生社团:
精英创业协会于11月18日中午在未向校团委、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报批的情况下擅自组织社员在江浦校区进行游园行动,游园所用横幅部分内容粗俗,经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部长团研究决定:
1、对精英创业协会进行通报批评,要求精英创业协会限期整改,并于三日内向学生社团联合会作出说明和书面检讨;
2、精英创业协会在创业集市举办后立刻停止举办一切活动(时长为三周),停办活动期间组织社团成员认真学习《南京工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章程(暂行)》(年11月版)内容,并向学生社团联合会及时上报学习情况总结。
望广大学生社团引以为戒,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开展活动,共同营造积极、健康的校园文化氛围。
南京工业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11月18日
20_级社工系社工专业1班学生兰小伟,在20_年12月24日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中,将移动电话放在身上衣袋内,在考试过程中移动电话发出铃声,被监考教师发现并没收。
CET考生守则第3条规定:“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
北京地区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监考员考场指令第2条规定:“禁止携带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等进入考场。已将上述物品带入考场的,请立即关上电源,交监考员代为保管,否则以作弊论处。”(本指令制作在听
力磁带上,考试开始时已经予以播放。)
兰小伟违反考场规则,其行为已构成考试作弊,特此通报。
教务处
20_年12月24日
在本次毕业班期末考试中,电气系吴会琴老师阅卷时发现,220_4班的一份试卷上有截然不同的两种笔迹,随即将此情况报告教务处,教务处立即会同电气系、机电系进行了核查。
调查发现,220_4班刘海、秦晓东在《工厂电气》期末考试中,将试卷相互交换进行作弊,两位同学已承认作弊事实。据此,学院给予刘海、秦晓东两位同学行政记过处分,该门成绩作零分处理;该场考试监考老师张彦明因监考失察给予教学告诫;对及时发现问题的吴会琴老师予以表扬。
期末考试在即,为严肃考风考纪,希望各位老师做好试卷保密,考试中教师要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学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如发现违纪现象将从严处理。
教务处
1316班栗,在4月23日地理考试期间,翻看地理书。对于该同学在考试期间的作弊行为,年级部根据«年级部考试管理条例»做出以下处分决定:栗xx同学被扣除本科目20分,个人量化考核分5分。
1310班贺与1313班杨,在4月23日化学考试期间,互相传抄答案。对于该二人在考试期间的作弊行为,年级部根据«年级部考试管理条例»做出以下处分决定:各自扣除本科目20分,个人量化考核分5分。
1315班李,在4月23日化学考试中,扭头看后面同学的试卷。对于该同学在考试期间的作弊行为,年级部根据«年级部考试管理条例»做出以下处分决定:扣除李本科目20分,个人量化考核分5分。
高一年级部
x级社工系社工专业1班学生兰,在20xx年12月24日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中,将移动电话放在身上衣袋内,在考试过程中移动电话发出铃声,被监考教师发现并没收。
CET考生守则第3条规定:“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
北京地区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监考员考场指令第2条规定:“禁止携带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等进入考场。已将上述物品带入考场的,请立即关上电源,交监考员代为保管,否则以作弊论处。”(本指令制作在听力磁带上,考试开始时已经予以播放。)
兰违反考场规则,其行为已构成考试作弊,特此通报。
教务处
年12月24日
201X年研究生秋季学期期末考试已陆续开始,但考试过程中的违纪行为还时有发生,现将已查处的几起考试违纪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在201X年11月20日《数值分析》考试中,两名同学违反考场纪律。在201X年11月25日《应用随机过程》考试中,七名同学在桌面上写有与考试科目相关的内容。以上同学均已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了处分。
为了端正学风,严肃考纪,各院(系)必须向研究生重申《xx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X年9月修订)和《关于研究生考场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等规章制度,加强教育,使广大研究生形成诚实、守信、自律的行为习惯;要组织开好教师动员大会,加强对主监考教师工作职责及考务教学事故处理的宣传,强化责任意识,创建优良的教风、学风与考风;要组织召开研究生考前动员大会,通过考风考纪教育和诚信教育使学生进一步明确学籍管理和考试管理的相关规定;各院(系)主管副院长、党委(总支)副书记、教学管理人员和协理员要深入到本院(系)考场进行巡考。
研究生院将督查监考人员工作情况,检查研究生考风考纪情况。安排专门人员到考场一线巡视,强化对研究生违纪作弊行为的检查。
对于在考试中违纪、作弊的研究生,要严格按照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及时处理并张榜公布。
研究生院
201X年11月29日
截至第十周,根据任课老师考勤记录,发现以下学生出现旷课现象。为严肃学风,进一步规范学生行为,根据《××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以下无故旷课的学生给予通报批评。希望受到通报批评的学生能够认真反省,积极改正错误,自觉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和课堂纪律。××级其他学生要以此为戒,严格遵守校规校纪,自觉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三规定: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10—29学时或擅自离校不超过一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30—49学时或擅自离校一周以上二周一下者,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50学时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予以退学处分。
旷课名单:(略)
1.在本学期期末考试中,20_级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教育方向)本科3 班学生邵某在《软件工程》课程考试中,无视考核纪律,考前不配合监考教师清场,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当场撤卷。事后,该同学能主动承认错误,认识态度较好。为教育本人,严格考试纪律,端正学风飞考风,根据西校
[20_J173号附件《西南大学课程考核违纪作弊处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六款和西校[20_J90号附件《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之有关规定,给予邵某如下处分:
(1).给予邵某记过处分。
(2).邵某的《软件工程》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零分计。
(3).经教育表现较好,本人深刻检查,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同意,教学工作办公室审批,可在毕业前参加一次课程的重修或重考。
2.在本学期期末考试中,20_级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教育方向)本科3 班学生刘某在《软件工程》课程考试中,无视考核纪律,考前不配合监考教师清场,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当场撤卷。事后,该同学能主动承认错误,认识态度较好。为教育本人,严格考试纪律,端正学风飞考风,根据西校
[20_J173号附件《西南大学课程考核违纪作弊处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六款和西校[20_J90号附件《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之有关规定,给予刘某如下处分:
(1).给予刘某记过处分。
(2).刘某的《软件工程》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零分计。
(3).经教育表现较好,本人深刻检查,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同意,教学工作办公室审批,可在毕业前参加一次课程的重修或重考。
3.在本学期期末考试中,20_级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教育方向)本科8班学生王某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课程考试中,无视考核纪律,考前不配合监考教师清场,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当场撤卷。事后,该同学能
主动承认错误,认识态度较好。为教育本人,严格考试纪律,端正学风飞考风,根据西校[20_J173号附件《西南大学课程考核违纪作弊处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第六款和西校[20_J90号附件《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之有关规定,给予王某如下处分:
(1).给予王某记过处分。
(2).王某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零分计。
(3).经教育表现较好,本人深刻检查,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同意,教学工作办公室审批,可在毕业前参加一次课程的重修或重考。
20xx级社工系社工专业1班学生兰,在20xx年12月24日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中,将移动电话放在身上衣袋内,在考试过程中移动电话发出铃声,被监考教师发现并没收。
CET考生守则第3条规定:“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
北京地区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监考员考场指令第2条规定:“禁止携带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等进入考场。已将上述物品带入考场的,请立即关上电源,交监考员代为保管,否则以作弊论处。”(本指令制作在听力磁带上,考试开始时已经予以播放。)
兰违反考场规则,其行为已构成考试作弊,特此通报。
教务处
20xx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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