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8
2023-06-27
2023-07-05
2023-03-20
在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范文(通用6篇)
2023-06-15
更新时间:2023-12-15 15:32:23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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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范文(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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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工作难点
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目前存在的难点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投诉件多,工作量大
厦门市招标办光去年一年处理的投诉件就多达176件,分析投诉件多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一是随着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大家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都大大加强,二是在城市跨越式发展的要求下,建设任务量逐年加大。三是投诉成本低,尚未建立投诉处罚机制。四是从以前局限于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扩大到投诉招标、开标等其他招投标活动及对招标文件本身内容进行质疑。五是厦门市取消财政投融资项目招标人担任评标专家资格后,部分招标人对评标结果不满意就会提出投诉。
投诉处理过程中难免遇到一些人为因素的干扰
建设项目标的额通常都比较大,利润也比较可观,在僧多粥少的建设市场里,竞争的激烈是可想而知的,在投诉处理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人为因素的干扰。
材料设备招标项目投诉问题专业性强、争议大、难解决
在工作实践中,设计、监理、施工招标投诉相对比较好处理,材料设备招标投诉则往往涉及到很多专业性问题和法律问题,处理起来比较棘手。举例来说,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很多都要求进口名牌产品,就算只是要求国内品牌,但生产产地往往在外地,成调查取证困难,由投诉人、被投诉人双方自己举证的话,整个过程下来又需要很长的时间,造成的结果就是让外界感觉招标办处理投诉动作太慢,时间太长。
措施和建议
上述三个难点中最突出的就是投诉件多,因而如何降低投诉量是关键,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减少投诉件的对策
以非法手段获取的信息进行投诉的应当予以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第六十八条又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实践中有些投标人从评委或工作人员口中得知与评审有关的一些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进行投诉,按《_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条第三款“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依据是不合法的,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的有关规定予以驳回。
增加投诉不予受理的情形,以减少投诉量
一是非投诉人本单位在职职工办理投诉事宜的不予受理。实践中会遇到一些挂靠投标的包工头不满意评标结果进行投诉,但是企业并不一定支持,这时候可以要求办理投诉手续和接受投诉咨询的人员必须是投诉人本单位的在职职工,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的证明,如若无法提供的不予受理或作出不利于投诉人的决定。二是严格要求投诉主体资格,不能满足的不予受理。严格按有关规定要求投诉人必须是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投标人应提供其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的相关证明材料,例如投标文件递交签收单等;其他利害关系人应提交利害关系证明和权益受到侵害的说明,没有提交的不予受理。
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减少投诉隐患
一是规范招标代理编制招标文件的行为。招标文件编制不完善是造成投诉难处理的一大原因。部分投诉人往往抓住招标文件中容易引起歧义的文字做文章,钻字眼,胡搅蛮缠,加大投诉处理难度。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进行规范:①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查力度,遇到不按照规定编制标书或标书前后矛盾等情况向招标代理机构发出行政监督意见书。②完善已推行的设计、监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为施工招标中的装修等特殊专业招标制定范本,及时推行材料设备招标文件范本。③对于因招标文件编制不完善或前后矛盾引起歧义导致投诉的计入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④出台招标代理机构招标行为指导意见,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建立招标文件等资料的二级审核制度,审核人应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职称,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⑤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目前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人员水平普遍偏低,都过份依赖于范本,编制标书质量偏差,可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职称,并应在招标文件等文件上签字以示负责。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推出招标代理从业资格制度,要求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必须通过培训考试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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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诉 人:宁波市****保洁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宁波市**区姜山镇环境卫生管理站
宁波市**区姜山镇公共交易站
投诉事项:请求对被投诉人在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并责令其停止招标、限期改正。
事实与理由:
**年3月18日,被投认人宁波市**区姜山镇公共交易站(以下简称“姜山交易站”)接受招标人宁波市**区姜山镇环境卫生管理站(以下简称“姜山环卫站”)委托发布招标公告,就“姜山镇镇区道路保洁项目(项目编号:JS-ZB-006)”进行招标。投诉人宁波市****保洁有限公司作为投标单位已参加本次投标报名并领取姜山交易站发放的《资格预审文件》。在参加投标过程中,投诉人发现姜山环卫站和姜山交易站的本次招标活动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现依据《_招标投标法》第65条规定依法向贵局提出投诉:
一、招标人姜山环卫站缺乏自行招标的能力,应当依法委托招标。
从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来看,本次招标活动姜山环卫站没有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而是选择了自行招标。但姜山环卫站作为基层环卫管理组织,可能不具备《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16条规定的“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若招标单位不具备上述招标能力的,应当依法委托招标,否则违反了《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54条第1款的规定,上级行政监督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
二、招标人姜山环卫站的《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单位不合法。
1、法律规定
(一)《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认为确需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编制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区镇乡(街道)财政性投资500万以下50万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操作细则》(鄞政办发118号)第6条“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2、投诉人意见
投诉人认为,姜山环卫站此次招标活动属于强制招标项目,应当向作为行业行政监督主管部门的贵局备案。而姜山环卫站的《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单位为姜山交易站,明显违反了上述两项规定。因此,招标人姜山环卫站的《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单位不合法,依法应予改正。
三、招标人姜山环卫站《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评分标准”中含有不合法内容,妨碍或者限制了投标人之间的公平、公正竞争。
1、法律规定
(一)《招标投标法》第18条第2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25条“招投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以地域、行业、所有制等为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二)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
(三)《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第4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四)《**区镇乡(街道)财政性投资500万以下50万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操作细则》(鄞政办发<20_>118号)第8条第3款“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针对个别投标人特点设置针对性的条款;不得以地域、行业、所有制等为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不得将评比获奖项目作为额外加分条件。”
2、投诉人意见
首先,姜山环卫站《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评分标准”第(四)项中对注册地在本区、本市企业给予高分,对非本区、本市企业给予低分,属于变相地“以地域为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
其次,“资格预审评分标准”第(五)项中规定“企业所承担的道路保洁工程上三年度曾获优胜得6分”,属于“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将评比获奖项目作为额外加分条件”,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上述内容均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18条第2款、《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25条、《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第4款以及**区镇乡(街道)财政性投资500万以下50万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操作细则》第8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也不符合《招投标法》第5条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当予以改正。
另外,姜山交易站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与《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评分标准”内容存在矛盾,明显违规。
《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明确规定了参加本次投标活动的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100万及以上”,但《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评分标准”第二项中却仍然规定“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得4分”。《招标公告》内容与《资格预审文件》内容存在明显矛盾,这也进一步证明了招标人姜山环卫站编制招标文件不合格、不具备自行招标的能力。
四、招标人姜山环卫站未将招标预算书发放给投诉人,本次招标活动存在暗箱操作的嫌疑。
《**区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凡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按规定采用预算报价或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方式”。从《招标公告》内容来看,本次招标采用了“预算报价”方式,姜山交易站应当在投标人领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同时向全体投标人发放“预算书”,但姜山交易站却搞暗箱操作,向其他投标人发放“预算书”却不向投诉人发放。为此,投诉人先后向姜山环卫站和姜山交易站提出请求,要求补发“预算书”,但均被其以各种理由推拖。
投诉人认为,本次“姜山镇镇区道路保洁”招标项目属于服务招标,而服务招标的预算内容直接关系到投标人的成本核算和投标报价,必须明确详细地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具体服务内容,否则《招标公告》中的170万元“工程造价”缺乏实际意义。鉴于被投诉人有针对性地拒绝向投诉人发放“预算书”,投诉人完全有理由怀疑被投诉人姜山环卫站和姜山交易站在本次招标活动中有暗箱操作的违法嫌疑。 投诉人发现上述违法违规事实后,已于**年4月7日向姜山环卫站和姜山交易站提出书面异议,要求其停止招标、对违规行为予以改正,但姜山环卫站和姜山交易站至今未予书面答复。
投诉人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本次招标项目的公正性,现依据《招标投标法》第65条和《**区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11条的规定,特依法向贵局提出投诉。请贵局对被投诉人在本次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其停止招标、限期改正。
此 呈
宁波市**区城市管理局
投诉人:宁波市****保洁有限公司
投诉人:xx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xxxxxx
邮政编码:xxxxxxxxx 电话: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委托代理人:张笛 xx华夏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成都市金盾路35号 邮政编码:xxxxxxxx
联系方式:xxxx
被投诉人:xxxx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成都市xxxx
邮政编码:610072
联系方式:xxxx
本单位于xx年xx月4xx日向被投诉人对“xx省xx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xx,包号xx]” 中标结果公示提出质疑,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0xx年xx月xx日做出的质疑答复,现向你部门提出投诉。
投诉事项:
1、被投诉人收到排位靠后的中标候选人书面质疑以及宣布废标后均未通知投诉人,违反了《_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分别简称《政府采购法》、《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且投诉人因此提出置疑后被投诉人的回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被投诉人的不法行为。
2、被投诉人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复审的有关情况答复前后矛盾,由于复审实质性的改变了评审结果,并且损害了投诉人的切身利益,请求彻底调查复审的真实情况。
3、被投诉人宣布流标(实质应为废标)无事实依据,由于该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被投诉人宣布流标应无效。请求根据《政府采购法》、《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责令被投诉人依法确认投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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