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8
2023-06-27
2023-07-05
2023-03-20
在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范文(通用6篇)
2023-06-15
更新时间:2023-12-16 09:03:38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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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范文(通用6篇)
2023-06-15
答辩人(被上诉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答辩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到_______市人民法院转来上诉人____________对(______)仙民一初字第____________号判决不服的上诉状副本,现对其上诉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认为雇佣关系有特定条件,一般属于私人劳动,而____________是法人单位,所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能形成雇佣关系。其实这个观点已经过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用工形式的多样化。在司法理论和实践当中,恰恰相反,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凡是*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以形成雇佣关系;而劳动关系主体则是单一的,是特定的,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本人,另一方只能是用工单位。故上诉人所述观点不成立。
实际上,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是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或承揽关系,其理由见一审代理词。
二、上诉人说“如果被上诉人是在所谓的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那被上诉人是工伤呀”被上诉人认为,这是基本常识的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这里恰恰是对雇佣关系的规定,而不是对工伤的规定。上诉人以此来说明是工伤,简直是无稽之谈!
三、上诉人说被上诉人与老板____________形成了雇佣或承揽关系,简直匪夷所思!被上诉人根本就不认识____________,更没有与____________谈过搬运价钱的问题,每吨____元的搬运费是上诉人与____________商定的,而且是由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的妻子代表上诉人在次日*均发放给参加搬运的全部雇员的。
四、上诉人说“从____________送谷子到____________直至被上诉人受伤____________均不在场”,更是弥天大谎!几份证据都印证了当晚____________指挥过现场,而且是____________发现被上诉人受伤晕倒在厕所,叫证人____________等人一起将被上诉人拉出厕所,运往医院的。这些不可辩驳的事实,居然为上诉人矢口否认,实在令人震惊!
审判长,本案由于上诉人自持财大气粗,故意刁难,从中作梗,使得案件一波三折,让被上诉人经历了漫长的等待与痛苦的煎熬。
自_______年_____月事故发生以来,被上诉人经历了起诉、被迫撤诉,申请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再次起诉等一系列的诉讼与劳动工伤认定程序,终于有了法院判决的结果。虽然被上诉人对赔偿数额不尽满意,但也能识大体,在律师的建议下,放弃了上诉的权利。可是,没有想到财大气粗的老板竟然反身过来提出上诉,故意造成讼累,以便将被上诉人拖垮,以达到其不愿承担社会和法律责任的目的。其目的有违社会的公*正义、道德良心,望合议庭予以明察。
该起人身损害事故给被上诉人及家庭所带来的巨大悲痛是难以用金钱弥补的,而上诉人的故意讼累、逃脱责任的做法,令正处于痛苦中的被上诉人更加心寒。被上诉人恳请贵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___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行政答辩状是行政诉讼中的被告针对原告的行政起诉状或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据相关事实与理由进行辩驳,向人民法院做出的书面答复。
行政答辩状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作用:
(1)依法答复
提出答辩状是诉讼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而不是诉讼义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或者被上诉人收到上诉状副本之后,主要针对起诉状或上诉状的内容,提出答复。有答复才有答辩,答复是不可缺少的内容。
(2)依法辩驳
被告和被上诉人通过答辩状,可以针对原告或上诉人提出起诉或上诉的事实、理由和根据以及请求事项,进行有的放矢的答辩,阐明自己的理由和要求,并提出事实和证据来证实自己的观点。运用确凿事实、充分证据和有关法律条款驳倒对方,证明自己行为的合理合法,是辩驳的根本属性。
一、民事起诉状
1.格式
普通程序的民事起诉状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用于自然人起诉使用的,另一种是用于法人或其它组织起诉用的。
(1)适用于自然人提起民事诉讼的起诉状的格式:
(2)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起诉的格式:
民事起诉状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
被告名称:(写明被告单位名称及所在地址、电话)
(被告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第三人(身份事项同被告写法)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
起诉人(单位名称全称)
(加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本状副本*份
2.例文
例文(1)(自然人起诉用)
民事起诉状
原告:唐*君,男,40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市**区**乡**村。
委托代理人:江**,**市第*律师所律师。
被告:李*林,男,38岁,**市**区**乡**实业公司副经理,兼**区**砖厂厂长。住**市**区**街**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李*林偿还原告人民币28000元借款,并按借据支付违约金及利息。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催还借款所开销的差旅费人民币2500元。
3.判令被告赔偿造成原告的利润损失。
事实和理由
被告李*林于1985年9月14日,因其所经营的木器厂需购进一批三合板,但资金不足,向被告提出借款要求。经双方协商议定:由原告借给李*林人民币19500元整,到同年9月30日归还人民币21000元整。当即立下借据。可是到同年9月30日,李*林未能如期还款。
经原告多次催还,李某林却一再要求延期归还。为弥补原告由于资金被挪用造成的损失,李*林答应加利还款。到同年11月25日,李同意连本带利共偿还原告人民币28000元整。
并交给原告***区***砖厂转账支票一张(见附件2)。原告持此支票进账后,因该厂在银行存款较少,不足以偿还李某林所欠原告借款,支票被银行退回。
时至1986年5月,未经原告许可,李*林夜间送来果脯9000袋,汽酒4300瓶。果脯每袋元,汽酒每瓶元。
此商品因其质劣价高,一直无法销售。先后去人去信催其将货运回,否则造成损失,本店概不负责。此间,被告李*林始终是避而不见,避而不答。我曾数十次前往李*林处联系,仅往返车费每次花费100余元,并且大部分时间是白跑,连人影也见不到,仅此项开支即达余元。
被告李*林的违约行为,已使原告的经营活动蒙受了重大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108条、第111条之规定,请法院判令被告尽快清偿借款及违约金。此外,被告擅自送来的果脯、汽酒,请速令其取回。
证据及证据来源
1.转账支票一张(面额28000元);
2.《特种转账付出支票》一张(面额28000元,注退);
3.《退票理由书》一张:“支票空头,存款不足”;
4.李*林自写借据一张( 内容与上述相符)。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唐*君
1986年6月30日
附:本状副本1份
例文(2)(法人或其它组织使用)
民事起诉状
原告:中国银行北京**县支行
住所:北京市**县**路57号。
电话:********
法定代表人:阎*水,男,汉族,52岁,行长。
被告:北京市****公司。
住所:北京市**区***路6号。
电话:********,手机:********
法定代表人:向*,女,汉族,35岁,经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赔偿金1937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3月8日,在八达岭高速公路进京方向西三旗桥上,原告单位职工徐*和被告单位职工杨*泽发生交通事故,徐*、杨*泽亲自驾驶原、被告单位车辆。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单位杨*泽负全责,原告单位徐*不负责任。经**交通大队调解,杨*泽同意赔偿徐*19370元,双方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上签字。
**交通大队已经终结此案。但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侵权行为,被告侵犯了原告财产权利。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自然人、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
《民事诉讼法》第29条,“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责任。
证据及证据来源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1份
2.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1份
北京市**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中国银行北京市*县支行
(公章)
法定代表人:阎*水
1911月10日
附:本状副本1份
二、民事答辩状
1、自然人使用的民事答辩状的格式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在称谓“答辩人”之后,除一审“被告”外,应括注其在不同程序中的诉讼地位,如“被上诉人”、“被申请人”、“被申诉人”。)
法定代理人:(与答辩人关系)(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工作单位或住所)
委托代理人:(如是律师的,只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即可)
答辩人因原告(或上诉人、申请人、申诉人)×××(姓名或名称)提起(案由)诉讼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或者写:“答辩人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你院转来原告(或上诉人、申请人、申诉人)×××(姓名或名称)提起(案由)之诉一案的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申诉状副本),现提出如下答辩”: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份
答辩人:×××(姓名)
××××年××月 ××日
2、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民事答辩状格式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其他组织、个人合伙要写明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个体工商户,应写明业主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
答辩人因原告(或上诉人、申请人、申诉人)×××(姓名或名称)提起„„(案由)诉讼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或者写“答辩人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你院转来原告(或上诉人、申请人、申诉人)×××(姓名或名称)提起„„(案由)之诉一案的起诉状(或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申诉书)副本,现提出如下答辩:”)
—————人民法院
答辩人:(名称)
××××年××月××日
(加盖公章)
征文格式要求【二】
1、 题名:简明、具体、明确,中文题名一般不超过20个汉字,二号华文中宋加粗,并附英文题名,四号字加粗。
4、 摘要:以提供论文内容梗概为目的,不加评论和注释,以第三人称简明、确切地记述论文的'重要内容,不用“本人、笔者、本文”等主语,以200至300字左右为宜,小五宋体,并附英文摘要,小五号字。
5、 关键词:是表征论文主题内容具有实质意义的词语,一般3-8个,以“;”隔开。某些不能表示所属学科专用概念的词不能作为关键词,如:理论、报告、试验、学习、方法、问题、对策、途径、特点、目的、概念、发展等,小五宋体,并附英文关键词,小五号字。
7、 正文:顺序排版,不用分栏。采用阿拉伯数字分三级编号,一律左顶格排版,后空一个字再接排标题。一级标题四号黑体,段前段后各13磅,二级标题五号黑体,三级标题五号楷体,正文五号宋体。
8、 参考文献:需列10篇以上,使能达到当前中国科技论文文后参考文献平均数的要求,并在正文中采用顺序编码制对所引的内容进行标注。方法是按文后所列文献的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置于方括号中,标注在所引文字的右上角上。
答辩人:__________(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因_________对答辩人作出的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现对_________(申请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提出的复议要求和理由,答辩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复议机关)
答辩人: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_________份。
答辩人:xxx
被告:xxx
关于答辩人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被告于20xx年xx月xx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答辩人认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具体理由如下: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18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按照答辩人提供的《协议》、送货单等证据,被告到答辩人处已采购完货物,应按照协议向答辩人支付货款。
依据上述《民事诉讼法》第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之规定,本案中,被告到答辩人处自提货物,答辩人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
即使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合同履行地,答辩人作为货款接收一方,答辩人所在地
即确定为合同履行地,答辩人所在地为xxx市xx区xx街道xx村,xx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异议无任何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审查后予以驳回。
答辩人:
时间:xxx人民法院
一、概念及作用
行政答辩状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起诉状中所指控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反驳和辩解的一种法律文书。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代理律师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代理行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应当指导、协助行政机关制作行政答辩状。
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人的行政机关提出答辩状,是其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其依法行使这项权利,可以明确地阐述自己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和自己的主张,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同时,这对于受诉人民法院全面了解案情、正确处理案件也可以起到积极的帮助作用。
行政答辩状的文书格式、内容要求与民事答辩状相同。制作行政答辩状,特别要注意针对原告人所提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有的放矢的说明、反驳和辩解,并在答辩之中阐述本方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行为的正当性。
【 范 式 】
行政答辩状
(被诉行政机关提出答辩用)
答辩人名称:
所在地址:
代表人姓名:职务:
电话:
答辩人因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答辩人:周xx,男,汉族,1956年XX月XX日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XX街XX楼。
因上诉人文XX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xx】金民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就本案管辖权异议提出上诉,现答辩如下: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裁定依法有据,故二审法院应予维持,对上诉人的无理诉求予以驳回。
一、为什么这样讲,答辩人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是不是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专属管辖制度。首先答辩人想先梳理一下有关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实践中通行的认识。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特别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行使管辖权,这是一种排它性的管辖,不仅排除了一般地域管辖而且还排除了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选择其他法院管辖的可能性,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一律适用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从字面含义剖析上述规定,可解读出三个要点,即:不动产、不动产纠纷和不动产所在地。显而易见,准确诠释不动产纠纷的内涵是对其适用专属管辖的关键,对不动产和不动产所在地的理解则是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前提。何为不动产?根据《_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物可因以下两个原因而成为不动产:一是因其自然属性而成为不动产。即该物天然地属于不可移动的财产,土地便是唯一具备这一特征的物。那些因利用土地而深植于土地或附着于土地之上的物被称为附着物或定着物。二是因其附着于土地而不可动。由于土地属于绝对不可动的财产,因此附着于土地或固定于土地上的许多物也成为不动产,这类不动产大致分为三类:一是生长的庄稼、植物和树木;二是人类添置或建筑在土地上的建筑物,如房屋、桥梁、道路等其他设施;三是因安装或装饰于房屋成为房屋上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的物。何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天然地与某一地点有着固定不变的联系,此物理的存在地点即是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表明了不动产所属的空间方位,作为静态的联结点,是确定纠纷由何法院管辖的一种联系因素。所在地与住所地不同,前者针对物而言,是自然的存在,依不动产的物理性质而设;后者针对公民或法人而言,是其进行活动的主要场所,公民住所地指其户籍所在地,法人住所地指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办事机构所在地,由法律拟制而设。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依常理即可推出是不动产所在的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基层法院或中级法院。
什么是不动产纠纷?对此我国立法并无明确说法,民事诉讼理论界对不动产纠纷的理解有四种观点:
一是不动产纠纷就是涉及不动产的所有纠纷。
二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包括涉及不动产的所有权确认、买卖、租赁、抵押、典当、互易、赠与、征用拆迁、侵权损害等方面的诉讼。
三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主要是因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相邻权发生纠纷而引起的诉讼,以及相邻不动产之间因地界不清发生争议而引起的诉讼等。
四是法律上规定的不动产纠纷应当是指涉及不动产所有权的纠纷,而不应当扩大解释为与不动产有任何联系的纠纷,比如关于不动产的租赁合同纠纷,对不动产的侵权纠纷等,都不应当属于专属管辖意义上的不动产纠纷。
有学者建议为不动产纠纷管辖重新设计的体系,以不动产物权诉讼和不动产债权诉讼的进行划分,权利人基于不动产所享有的物权,包括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6种。因不动产物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债权诉适用任意管辖。主要理由有三点:
第一,就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案件的管辖问题都做了相应的规定,这些纠纷本身都有可能和不动产有关,但法律却没有明文规定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特别就不动产专属管辖所在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而言,其第二款第三项也规定“遗产纠纷案件,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和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从善意角度理解,法条本身不可能作出自相矛盾的规定,因此可以推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不动产纠纷案件均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二,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做法,已经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比如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担保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在《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中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司法实务特别是对于银行贷款案件的审理均遵循这一规定,对于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在管辖问题上遵循从主合同管辖地原则,即便单纯就抵押合同提起纠纷,也是由担保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而不是由抵押物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在与不动产关系更为紧密的建设工程领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九条从实践需要的角度出发,曾明确建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虽然上述解释的最终文本没有确定这一条,但在最终文本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该条规定预示着最高人民法院在实质上认可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范围,而适用合同纠纷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
第三,从便利诉讼以及提高司法效率的角度讲,不动产案件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也不符合法治效率原则。
其次,合伙纠纷是一种合同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该案可以以“被告住所地”来确定管辖。
再次,答辩人就争议事实选择向金明法院起诉,退一步讲,即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该案依法应由金明法院管辖。
二、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还因为客观上存在以下事实。
1双方签订有书面合伙协议,法律关系明确;
2该房屋早在双方发生纠纷前,已由上诉人转让给第三人,也就是说本案的任何一方都不再是该房屋的共有人;
3本案法院确定的案由是合伙纠纷,原告诉讼请求是返还合伙出资款而不是其他。
综合以上意见,请二审法院能够予以采信。
答辩人:xxx
二〇一x年八月十日
答辩人:××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代表何××,公关部经理。
案由:上诉人张××因房屋拆迁一案,不服××市××区[19××]民字第19号的判决,提出上诉。现答辩如下:
答辩理由:为了适应本市商业发展的需要,我公司于19××年12月向市城建规划局提出申请报告,要求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场地150平方米。市城建局 于12月25日以市城建字[19××]71号批文同意该项工程。同年在拓宽场地过程中,需要拆迁租住户张××一户约18平方米的住房,但张××提出的要求 过于苛刻。几经协商,不能解决。答辩人不得已于19××年1月××日投诉于××市××区人民法院。××市××区人民法院于19××年2月以[19××]民 字第19号判决书判处张××必须于19××年3月底前搬迁该屋,并由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提供不少于原居住面积的房屋租给张××居住,但张××仍无理取闹。 据此,答辩人认为张××的上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一、张××说我们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的场地是未经批准的。这是没有根据的。一审法庭曾审查过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要求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场地的报 告和市城建局城建字[19××]71号的批文,并当庭概述了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报告内容,还全文宣读了市城建局的批文。这些均有案可查。张××不能因为要 求查阅市城建局的批文,未获准许,而否认拓宽工程的合法性。
二、张××说我们未征得她本人同意,与房主×××订立房屋拆迁协议是非法的。这更无道理。张××租住此屋,只有租住权,并无房屋所有权。所有权理当归属房 主×××。我们拓宽场地,拆毁有碍交通和营业的房屋,理当找产权人处理,张××无权干涉和过问。
应当指出,对于张××搬迁房屋一事,我们已作了很大的让步和照顾。我们答应她在搬迁房屋时提供离现居住房屋500米的××新建宿舍大楼底层朝南房间一间, 计20平方米,租给她居住。而张××还纠缠不清,漫天要价。扬言不达目的,决不搬迁。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市××区人民法院的原判决是正确的.,合法而又合情合理,应予维持。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代表:何××
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一)答辩状的含义和作用
答辩状是被告或被上诉人针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的请求和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的文书。
答辩状分民事答辩状、行政答辩状和刑事答辩状三类。答辩状是与起诉状或上诉状相对应的一种诉讼文书。
答辩状的主要作用有如下两个方面:
1.体现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律平等的原则。被告和被上诉人通过答辩状,可以针对原告或上诉人所提出的起诉或上诉事实、理由和根据以及请求事项,进行 有的放矢的回答辩解,阐明自己的理由和要求,并提出事实和证据来证实自己的观点,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判明是非,做出正确的判决。通过对诉状或上诉状、答辩状的全面了解,人民法院可以全面了解诉讼当事人的意见、 要求,对如何进行调查、调解和审理,做出适当的考虑和安排,以保证合法、合理、合情,及时地处理好案件。
此外,根据具体案情,答辩人还可以通过答辩状对刑事诉讼的被告人和民事诉讼的原告提起反诉。
(二)答辩状的特点
2.写作时间上的规定性。答辩状必须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内容上的针对性。答辩状必须针对起诉状和上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
(三)答辩状的结构和写法
答辩状一般由首部、正文、尾部及附项组成。
1.首部。
(1)标题。应写明标题:如“民事答辩状”或“行政答辩状”,二审写为:“民事被上诉答辩状”或“行政被上诉答辩状”。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答辩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住址等;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 地址等。
2.正文。
(1)答辩事由。写明对何人起诉或对上诉的什么案件提出答辩。
一审答辩状一般表述为:“因××所诉关于××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或写为:“××××年×月×日,收到××(原告姓名)的起诉状副本,现就起诉状 所述各点答辩如下”。
二审答辩状一般表述为:“因××不服原审判决而上诉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或表述为:“××××年×月×日,接到上诉人××的上诉状副本,现就上诉的请 求和理由答辩如下”。
(2)答辩理由。如同其他诉状一样,理由是关键性的内容。在这部分要明确地回答对方的诉讼请求,提出自己的主张并阐明理由。答辩的情况有两种:
1)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即表示愿意接受原告或上诉人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当然,在答辩实践中,被告人或被上诉人答应对方的诉讼请求,通常只是一部分或附 有条件。
2)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着重从实体上进行反驳,即针对对方起诉或上诉的事实和理由,依据有关法律条文,从事实和理由上进行辩驳。有时也可从程序上进行反 驳,即以诉讼方面的规定为依据,证明其没有具备起诉所发生和进行的条件,从而达到驳倒对方诉讼请求的目的。
(3)答辩请求。在充分阐明答辩理由的基础上,经过综合归纳,明确提出答辩结论,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或裁定。
如果起诉状或上诉状的某些内容是可以肯定或接受的,也应表明态度。如果要反诉原告或上诉人,则要提出反诉请求。
3.尾部。尾部包括以下内容:
(1)呈送的机关,先写“此致”,再另起一行顶格写“××人民法院”。
(2)右下方写明:答辩人×××,签名或盖章,注明年月日,如系律师代书,还要注明代书人。
(3)附项注明物证、书证的名称和件数。
(一)民事二审答辩状
答辩人(一审被告)赫XX,男,汉族,现年43岁,XX县XX镇XX村人,农民,住本村。
代理人:李XX,宁夏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一审被告):赫X林,男,汉族,现年52岁,XX县XX镇第二小学教师,住本校。
被答辩人(一审原告):蒋XX,男,汉族,现年35岁,XX县XX镇高崾岘村人,农民,住本村。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赫X林对蒋XX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_)环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答辩如下: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法律准确,被答辩人赫X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一审法院认定被答辩人赫X林和蒋XX之间是雇佣关系是正确的,并非被答辩人赫X林所称的承揽关系。
答辩人在20_年10月1日和被答辩人蒋XX在给雇主赫X林修箍窑时出现意外,致使被答辩人蒋XX严重受伤,就被答辩人蒋XX人身伤害赔偿一案XX县人民法院对被答辩人赫X林雇主地位的认定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1)答辩人是其中的一名雇员,和被答辩人蒋XX是处于平等的雇工地位,都是受雇于被答辩人赫X林,答辩人怎么会成为被答辩人赫X林所谓的“雇主”?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XX20_年10月1日受被答辩人赫X林的邀请在给其修箍窑时出现意外,致使被答辩人蒋XX严重受伤,对于被答辩人蒋XX人身伤害赔偿应由谁来承担,现在被答辩人赫X林以双方是承揽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是在搅浑水,浑肴是非,推卸责任。究竟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XX是雇佣关系还是被答辩人赫X林和被答辩人蒋XX是雇佣关系,我们要看谁是雇主,为谁的利益工作。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XX等人经常在农闲时出去做雇工,在哪里干活,都是只提供劳务,不提供工具,也就是我们农村人说的管吃管住,给谁家干活都得管吃管住,干泥水活除了瓦刀是自己的,其他都由雇主提供,在本次雇佣活动中,是被答辩人赫X林提出让答辩人给其找几个人盖房子,工钱多少没说,意思是平时给别人干工钱挣多少就给多少。应其邀请,20_年10月1日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XX等4人前往做工,去了以后,由于被答辩人赫X林没有准备好盖房子的材料,被答辩人赫X林于是安排我们为其修旧窑洞,雇工的食宿以及劳动工具都是被答辩人赫X林提供,工作场地是其指定的,结果在工作中发生了意外。事实非常清楚,被答辩人赫X林是雇主,答辩人和其他人都是雇工,上述事实在一审中被答辩人赫X林和被答辩人蒋XX都予以认可,被答辩人赫X林在上诉中称答辩人带架板、架杆去施工纯属捏造事实,构造法律关系。现在被答辩人赫X林和人民法院“玩”法律关系已经于事实无补。
(2)我国司法界通常界定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判断标准就在于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承揽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不存在相互的隶属关系。但是,由于实践的复杂性,二者往往容易混淆,可以根据以下标准加以判断:一是看工作场地,生产条件(如工具,设备,原料等)由谁提供。雇佣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雇主提供,雇员只负责提供劳务。而承揽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承揽人负责提供,承揽人向定作人支付的是工作成果。二是看报酬支付方式。雇佣关系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日,时向雇员支付报酬,该报酬相当于劳动力的价格。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因承揽人完成某项工作成果或做完某件事而支付报酬,该报酬不仅包括劳动力价格,还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费等。三是看工作的内容。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工作对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从事的行为整体的一部分;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工作通常不受定作人所从事的工作内容的限制,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属部分。在实践中,并非任何合同关系都会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标准,而且后两个标准往往较为模糊,难以认定。这时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判断:只要某个合同关系中的工作场地,生产条件是由雇主提供,而不管是否满足其他两个标准或其中一个标准,都视为雇佣关系,否则视为承揽关系。因为上述判断标准中,第一个标准是主要标准或者说是本质标准,而其他两个标准则为次要标准或者说辅助标准。依据此判断标准,被答辩人赫X林在这次雇佣活动中,一是其安排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XX等4人为其修旧窑洞,二是劳动工具和场地以及食宿是其提供的,三是工资报酬由其结算,因此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XX等4人同被答辩人赫X林形成的是雇佣关系。也就是说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XX是处于平等的雇工地位,不是所谓的“雇主”,相互之间和雇主是平行的雇佣关系,不存在谁领导谁和谁管理谁的问题,施工的安全都是由雇主保证施工场地的安全,所以被答辩人蒋XX的人身伤害和答辩人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答辩人对被答辩人蒋XX不存在赔偿关系,因此一审法院在对答辩人在这次事故中所处的地位认定是雇工是正确的。同时答辩人也是其中的受害人之一,只是受到的伤害不怎么严重,也存在人身伤害赔偿的问题,因为和雇主的特殊关系,所以答辩人放弃了索赔。
2、答辩人和赫万清不存在任何民事法律关系。
被答辩人赫X林在上诉中称其受赫万清的委托与事实不符,其一,在整个雇佣过程中被答辩人赫X林没有提及是为赫万清的事务,其二赫万清本人没有露过面,没有委托他人的意思表示。其三就说他们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但是在一审庭审中被答辩人赫X林没有向法庭举证证实他们之间的委托关系,在答辩人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被答辩人赫X林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答辩人赫X林在上诉中称其是城镇户,在甜水堡有固定住宅,想证实自己不可能为自己修住宅,答辩人觉得滑稽可笑,这和自己雇请别人根本没有关联性,没有证明的效力。
一审法院对被答辩人赫X林给被答辩人蒋XX支出的医疗费多计算1000元,致使给答辩人少算1000元。
在被答辩人蒋XX花费医疗费的12700元中,其中被答辩人蒋XX垫付2900元没有争议,被答辩人赫X林4940元是有争议的,被答辩人赫X林在垫付医疗费中,只有3940元,因为对被答辩人赫X林垫付医疗费计算错误,致使给答辩人少算1000元,也就是说答辩人垫付的医疗费是6333元,并非5333元,存在计算错误。在被答辩人蒋XX受伤后,几乎所有的其他开支都是答辩人在垫付,由于我们之间的特殊亲戚关系,有些东西确实无据可查,但答辩人支出的费用应该是一万三千余元,因为在一审中被答辩人蒋XX没有出庭,所以这一部分帐就没办法证实,就此请求二审法院综合全案向被答辩人蒋XX进行核实予以纠正。
对于答辩人对被答辩人蒋XX垫付医疗费的情况,一审法院和被答辩人蒋XX的代理人以及被答辩人赫X林都存在认识上的错误,认为答辩人积极给被答辩人蒋XX治疗的行为是答辩人有责任,这是完全错误的,这件事情发生后,答辩人作为被答辩人蒋XX的亲姐夫非常同情被答辩人蒋XX,并且平时一起做活,关系处理的非常好,所以事情发生后,答辩人尽最大的人力物力帮助被答辩人蒋XX积极进行治疗,这样一个亲情上的帮助反而给我招来了法律上的责任,答辩人实在不理解,这应该是一个严重的事实认识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澄清。
综上,答辩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答辩人不具备雇主法律地位,答辩人是其中的一名雇员,和被答辩人蒋XX是处于平等的雇工地位,相互之间不存在赔偿关系,原审请求有着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法律准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确认被答辩人赫X林和蒋XX之间的雇佣关系,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赫X林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2份
答辩人:赫XX 代理人:李XX
二○XX年XX月XX日
(二)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单景和,男,56岁,汉族,农民,住所在克旗新开地乡双山子村二组
答辩人因上诉人毛凤文不服(20xx)克民初字第1208号判决书提出上诉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关于争议树的采伐位置是否与答辩人的林权证一致的问题;
1、 因双方均对树的采伐地点‘东道沟阴坡’没有异议,‘东阴坡’就是‘东道沟阴坡’的简称,而不是两个名称,也不是如上诉人所说的相反。因当地根本就没有‘东阳坡’这个地名,所以一审法院认定的‘东阴坡’误写成‘东阳坡’是正确的,因当时是人工书写,而非电脑打印,笔误原因是填写人的‘日’与‘月’的书写错误所导致的。
2、上诉人强调的应以‘坝沿’作为认定树的所有权的依据是错误的。因为在林中并没有永久性的‘坝沿’存在,所谓的‘坝沿’只是临时用来排水用的,在林中就有多条,而此林权证是20年前发放的,所以,上诉人主张仅以其中对自己有利的一条‘坝沿’作为确权的住所是得不到林业部门、*及村委会和相邻权人的认可,所以,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是完全正确的。
3、一审法院经过同*、村委会、林业部门到现场勘查,又找来同村的与答辩人相邻编号的林权证进行反复对比,认定争议树的采伐位置是在答辩人的林权证所载的四至范围之内,所以,判决争议树的所有权是归答辩人所有是正确的,并无不妥之处。
二、一审法院并未认定争议树归毛凤景所有,在一审质证时,答辩人也没有提出对毛凤景与毛凤文的委托书无异议。
答辩人在一审判决书中,根本找不到上诉状中所提到的‘一审法院认为争议的树为毛凤景所有’,如果有,就请指明判决书中的具*置。另外,对于委托书的问题,答辩人在当庭质证中就对真实性表示了异议,认为此委托书是上诉人故意伪造的,而上诉人不能说清委托书的来源及出处,而且又是在举证期满后,第二次开庭时向法院提交的,所以一审法院没有采信是正确的。在开庭质证时,答辩人曾提出要进行对委托人毛凤景的笔迹进行对比鉴定,审判长回答说‘没有必要’。
三、关于现场勘验
在第一次开庭辩论中,因双方各自出示了林权证书,而且答辩人提出自己的林地与上诉人的弟弟毛凤景的林地没有互相连接之处,也就是说并不相邻。但上诉人否认,并坚持说争议的树林是在毛凤景的林地内所伐,如此一来,双方没有一个无争议的林地*面图。无奈,一审法院在休庭后到现场进行勘验,所以,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并不是有意偏袒答辩人,是为了查清争议事实而进行的。根据我国第63条的规定,并不违法。
四、本案所争议的50棵树所有权属于答辩人
双方争议的杨树50棵所在位置处于答辩人林权证所标明的范围内,与相邻的李荣华、孙玉海、宋清瑞等林权证及相应的林木位置互相印证并且吻合,已经排除了该50棵树位于毛凤景的林地内所伐的可能。反之,毛凤景的林权证所指明的林木范围并不与答辩人的林木范围相连接,中间还隔着张玉林等人的林地,按照上诉人所指‘坝沿’属于毛凤景林木边界理解,那么,毛凤景的林地范围就须将张玉林的林地包含在内,但是,毛凤景的林权证却标明‘西邻张玉林’,完全否
定了上诉人的说法。又因相关林木所有权是集体改制后确认的,并由本林业部门颁发相应证件确认林木所有权人,只要对相邻的所有权人证件进行比照,就能明确本案所争议的50棵树所有权属于答辩人,至于地名的不一致说法,只是个人对同一地名的称呼不一样而已。
综上所述,答辩人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所争议50棵树所有权属于答辩人所有,能够与相邻所有权人的林权证相互吻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一审法院认定此部分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维持。关于答辩人在一审中提出的因上诉人侵权造成的直接损失的赔偿请求,一审法院并没有予以支持,所以,答辩人将重新向一审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总之,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实属无理之诉,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xx
答辩人: 年12月19日
——经典上诉答辩状优秀
答辩人(本案被告):绥宁县武阳镇人民*
法定代表人:尹志君,职务:镇长。
被答辩人(本案原告)李德润不服答辩人所做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提出行政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作出的武司字[20_]1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被答辩人不服向绥宁县人民*提请复议,绥宁县人民*认为被答辩人以自己四至不确定的山场来否认第三人四至非常明确的山场,于理不合,于法无据,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作出绥复决定[20_]3号,维持了答辩人作出武司字[20_]1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
二、被答辩人诉状称事实是不符合客观实际。被答辩人诉称:“依据原告和第三人的1982年各自的山林权证及客观事实,原告和第三人的部分自留山存在重量,因此原告和第三人发生争执,后经绥宁县人民*于20_年9月1日作出‘绥处字[20_]3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生效后,*息了原告和第三人的争议”。绥处字[20_]3号的记载:“申请人:武阳镇大溪村二组,代表人,李活道,组长。被申请人:武阳镇大溪村二组村民,李若武。”绥处字[20_]3号的申请人是大溪村二组,被答辩人之父李活道为大溪村二组组长,是该组代表人。可以得出结论:被答辩人与其父亲在
绥处字[20_]3号中,既不是申请人也不是被申请人。被答辩人诉称:“ 绥处字[20_]3号决定书是对他与第三人李其武的部分自留山存在重叠,发生争执而作出处理决定”是不存在的`,纯属张冠李戴。被答辩人以绥处字[20_]3号是对他与第三人李若武自留山重叠所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在这个错误的基础上为推翻答辩人所作的处理决定,从而提出行政诉讼,显然可见是站不住脚。
总之,答辩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贵院予以维持,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绥宁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绥宁县武阳镇人民*
二〇xx年五月十四日
答辩人:陈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址:XX市XX区XX街
答辩人因与本案上诉人贺某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没有任何依据。
上诉人称20XX年7、8月份,其通过中介与被上诉人把位于长安区XX街6号的房产卖给被上诉人,约定房款173000元,上述事实在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得到了确认,并无对事实认定错误,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要把缴税凭证给上诉人,且被上诉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纯属无中生有,且也不属于本案争议焦点。另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也未能说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错在何处,所以,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土地使用权有明确的约定。
在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三条即规定“甲方将房产移交给乙方时,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当初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三、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作出的第二项判决违反了民事审判不告不理原则是无效的,该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上诉人协助被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是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属理应包含的内容,因为既已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被上诉人,那倘若上诉人不配合被上诉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仅仅一审法院判决书中确认其土地使用权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综上所述。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法、合理。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陈某
20**年**月**日
——最新诉讼答辩状
上诉人因与答辩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罗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答辩人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应予维持。
1、上诉人诉称没有接触到答辩人,这简直是无稽之谈。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的调查笔录中答辩人的陈述、杨堂权的证言、杨贵芳的证言和一审法院调查的杨保堂的证言相互印证的事实为“x年2月17日15时许,原告胡丈夫杨堂权因其弟杨春堂扩宽村内道路占用土地事宜,发生厮打,后经胡劝阻,双方各自回家。后被告贺家粉到杨堂权家门前吵闹,胡上前劝阻,贺家粉推攮胡使其跌倒在地,致胡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2、上诉人诉称答辩人受伤是因为抱着其丈夫而导致的,这更是无稽之谈。
3、关于报销新农合是因为答辩人家没有能力支付医疗费而采取的无奈之举,并不能证明上诉人就没有伤害着答辩人。
4、关于杨贵芬的证言,答辩人认为其证人证言与其他证人证言及答辩人的陈述是相互印证的,并无虚假之处。
所以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应予维持。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审判,符合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之处。上诉人作为一个公民其享有合法的诉讼权利本无可厚非,但是她不能借着合法的诉讼幌子,在诉讼过程中无中生有、搬弄是非、造谣生事,给一审法院、答辩人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不良影响。上诉人的这些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滥用。
? 基于以上的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适用《_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_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本案是有理有据,是合理合法。
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恳请二审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胡
x年06月24日
答辩人(被上诉人):
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
被答辩人(上诉人):
住所地:
因被答辩人不服__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行初字第_____号《行政裁定书》提起上诉一案,答辩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做出《_______区集体土地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会审表》(以下简称《会审表》)没有超越职权。
《_______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根据该规范性法规文件的规定,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街道办事处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的职权和职责,而做出《_______区集体土地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会审表》即是履行该职责的体现。答辩人做出《会审表》的行为,性质上属于征地补偿登记、调查行为,该行为并没有超越职权,依据即是上述规范性法规文件的明确授权。
二、《会审表》并非是对上诉人“房屋合法性”的认定,而是对其“补偿面积”的认定。
1、上诉人以“答辩人并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对房屋的合法性进行认定”为由,认为答辩人超越了法定职权。对此,答辩人认为,上诉人错误地将“房屋补偿面积认定”等同于“房屋合法性认定”,混淆了概念与事实。
《会审表》并没有认定上诉人的房屋哪些合法,哪些违法,合法面积多少,违法面积多少,《会审表》只是认定在征地拆迁中依法应该给予上诉人征地拆迁补偿的“房屋补偿面积”的多少。
2、答辩人认定上诉人“房屋补偿面积”依据的是《_______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即_______市人民政府_______号令)。《_______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_______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一)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二)市区范围内,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兴建的房屋,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街道)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三)县(市)辖区内,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答辩人根据上述规定,认定上诉人的房屋补偿面积,合理合法,做出这样的认定,并不越权,亦不违法。
三、《会审表》不具备可诉性。
1、答辩人做出《会审表》是一种准备行为,属于部分性行政行为,是为最终做出权利义务安排进行的程序性、阶段性工作行为。
一个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程序繁杂的系统工程。从建设单位申请用地、批准用地、拟定征地方案、发布征地公告,到最后补偿安置、拆迁腾地,要经过许多环节和程序。这些程序中的很多工作是流程性的,有些属于资料调查登记,有些属于准备工作,这些工作主要是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所做出的各种准备行为。如果这些行为都是可诉的,无疑会彻底打乱整个征地拆迁工作的连贯性和延续性,大大降低工作效率,提高行政成本和时间成本,浪费很多人力物力,甚至使整个征地拆迁工作无法进行。
以答辩人做出的《会审表》来说,该《会审表》是一种资料调查、登记、确认行为,既未送达上诉人,亦未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复议,未经复议的行政行为,属于尚未成熟的行政行为。《会审表》依附于其后续的决定行为,本身缺乏独立性。《会审表》是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做出的,在《会审表》做出之前,工作人员已经就上诉人房屋补偿面积问题做了大量的调查、核实工作;在《会审表》做出之后,尚有《征地补偿告知书》、《限期腾地决定书》。在这些程序中,如果抽掉《会审表》,对上诉人被拆迁房屋认定的补偿面积是不会发生变化的。故《会审表》不能单独的影响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答辩人只是依据事实,进行确认,没有增加或者减少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会审表》是无后续行为的,也就是说,其具有影响上诉人权益的独立性,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答辩人并未将《会审表》送达上诉人,答辩人做出《会审表》的行为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和执行力。
具体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对管理相对人来说立即产生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后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也不得随意更改,而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的干扰。
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
综合言之,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行政主体行使对外管理职权实施的产生“规制”效果的行政行为。所谓“规制”效果,是指该行为能产生规范、处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该行为实际影响、侵害到了相对人为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如果不能产生“规制”的法律效果,就不是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面积认定会审表》只是一个房屋面积认定材料,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拘束力与执行力,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效力,并不满足“规制”法律效果的要件。
综合上述事实和理由,答辩人做出《会审表》的行为并没有超越职权,亦不违法,该行为不具备可诉性。_______区人民法院____行初字第____号《行政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答辩人据此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_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答辩人:xxx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xxx市xx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诉xxx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根据《合同法》第十六章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rdquo第二百八十七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可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其纠纷案件的管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对合同履行地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被告洛阳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为洛阳市涧西区丽春路10号街坊24号楼7楼,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即为本案中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且在涧西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之前并没有合同履行地法院和第二被告曹智敏所在地法院已经受理本案的情形存在。
综上所述,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
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dquoxxx区人民法院为被告xxx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且xxx区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了本案。
答辩人认为异议人所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依法不成立,xxx市xxx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有管辖权。
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异议人的管辖异议,以确保程序公正!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市xxx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xxx
xxx年xxx月xxx日
答辩人:马超,男,1984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安徽省颍上县古城乡樊马村小马庄15号
上诉人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为与答辩人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曙区人民法院(20_)甬海民初字第2532号判决提出上诉,现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关于案件事实认定的问题
上诉人在一审时及上诉状中都辩称,其并不是没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而是在施工路段设置了三道拦路墩。但上诉人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支持这一观点,仅是其代理人王荣福的陈述。同时,如果仅仅是设置拦路墩,并不能说明其尽到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义务。因为事发路段没有路灯,拦路墩白天能看到但夜晚却看不到,而事故恰恰就发生在夜晚。因此其认为交警部门及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有误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
二、事故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问题
本起事故已由高新区交警大队认定,上诉人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交警部门提出异议。现在又以“宁波市民都知道”为由提出该事故不是交通事故,实在是令人不知所云。另外,本案中,原告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91条向被告主张权利,本案的案由也是“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因此,事故是否为道路交通事故与本案无关。
三、关于责任分配
按照上诉人的说法,事发路段是尚未建成通车的立交桥。既然是尚未完工,就应当是全封闭,比如说在路口安装临时性的简易闸门或者安排人员值守,除施工人员和车辆外,应杜绝其他人员和车辆进入。因为立交桥虽然未完工,但却已与主道路连接在一起,如果不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者采取一定的封闭措施,行人和车辆又怎么能知道不能往桥上通行。根据事故认定书的记载,答辩人是进入桥面一公里处时被路面上的石墩撞到的,也就是说,上诉人没有在路口采取充分的封闭措施,却在桥上路面修建了拦路墩。可以想象,夜晚在没有路灯的路面上,这几个拦路墩无异于是几个可怕的陷阱,随时可能吞噬不知情的路人和车辆。因此,正是由于上诉人的疏于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才造成答辩人车毁人残的惨祸。上诉人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诉人在道路上施工时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答辩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因答辩人没有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之规定,答辩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上诉人的责任。但这种减轻应仅是适当的减轻,上诉人还是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答辩人家庭为抢救答辩人的生命,近20万元的医疗费都是向亲戚朋友借的债,本来是家庭顶梁柱的答辩人现在成了家庭的负担,家庭为其债台高筑。年关将至,催债连连。答辩人为了还债,为了尽快拿到赔偿款,一审法院主持调解时,答辩人主动放弃了城镇标准并愿意自行承担一半责任。对于一审判决,答辩人虽不是太满意,但为了尽快了结此案,
并没有提出上诉。答辩人一让再让,上诉人一拖再拖,至今没有向答辩人支付一分钱的费用。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说理清楚,应当维持。为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马超
代理人:
20xx年1月17日
——经典民事上诉答辩状
案情简介:
原告马XX,二轮承包取得承包地,5月9日流转给曲谋,曲谋耕种至今,曲谋开始享受种粮补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流转无效,收回土地,法院以流转方式不明,判决驳回诉请。
原告要求乡级人民*,将粮食直补补贴自己,遭拒后起诉。
李振功律师代理被告,出具了答辩意见:
答辩状:
一、原告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
诉状要求“由原告继续履行承包合同”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1、原告曾在原籍取得取得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的土地已于5月9日由原告马XX流转给案外人曲X,并且承诺“如生产队有调整变动,自己从(重)分还归曲X承包”,涉案土地已经流转给曲X,曲X从20xx年5月9日就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耕种至今;
2、原告曾于10月25日向XX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土地,XX县人民法院以“不能证明是何种流转方式”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原告诉状称“建议行程程序解决”不属实,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就意味着法院有权受理,“建议行政程序解决”的前提是该案不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XX县法院判决书中并没有该建议,且不可能提此建议;
4、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的理由是“证据不能证明是何种流转方式”,原告完全可以收集证据后,重新提起民事诉讼,来救济自己的权利。
二、原告“请求乡*变更由原告领取农业补贴”的理由不能成立:
1、案外人曲X领取的是“种粮补贴”,不是“农业补贴”,诉状中使用“农业补贴”显然在偷换概念;
2、根据*、国家*、农业部、国家*、*农业发展银行20xx年、20xx年种粮补贴的文件要求,是“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并且强调“按种粮农户种面积进行补贴”,显然,种粮补贴的对象就是实际种植粮食的农户;
3、原告于5月9日已经将土地流转给他人,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未实际种植土地;
4、案外人曲X从5月9日就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耕种至今,且实际负担着农业税,直到农业税取消;
5、案外人曲X,是实际经营种植粮食的农户,取得“种粮补贴”符合政策规定;
综上,建议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69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XXXXX乡人民*
我们可能常常在新闻中或者是电视剧中,遇到例如^v^行政上诉答辩状^v^这样的词语.那么我们知道要怎样写一篇行政上诉答辩状吗?可能我们会觉得这和写信差不多,把自己想要说的话写里就可以了。
一、行政上诉答辩状的格式
1、标题,写明行政上诉答辩状。
2、首部,必须分别写明原告和被告的有关情况。原告要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地址等情况,由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有管辖的范围,被告栏要写明被告机关或组织的全称、地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3、正文,正文是行政起诉状的核心内容,其具体内容和写法另作论述。
......
答辩人(被上诉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答辩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到_______市人民法院转来上诉人____________对(______)仙民一初字第____________号判决不服的上诉状副本,现对其上诉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认为雇佣关系有特定条件,一般属于私人劳动,而____________是法人单位,所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能形成雇佣关系。其实这个观点已经过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用工形式的多样化。在司法理论和实践当中,恰恰相反,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以形成雇佣关系;而劳动关系主体则是单一的,是特定的,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本人,另一方只能是用工单位。故上诉人所述观点不成立。
实际上,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是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或承揽关系,其理由见一审代理词。
二、上诉人说“如果被上诉人是在所谓的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那被上诉人是工伤呀”被上诉人认为,这是基本常识的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这里恰恰是对雇佣关系的规定,而不是对工伤的规定。上诉人以此来说明是工伤,简直是无稽之谈!
三、上诉人说被上诉人与老板____________形成了雇佣或承揽关系,简直匪夷所思!被上诉人根本就不认识____________,更没有与____________谈过搬运价钱的问题,每吨____元的搬运费是上诉人与____________商定的,而且是由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的妻子代表上诉人在次日平均发放给参加搬运的全部雇员的。
四、上诉人说“从____________送谷子到____________直至被上诉人受伤____________均不在场”,更是弥天大谎!几份证据都印证了当晚____________指挥过现场,而且是____________发现被上诉人受伤晕倒在厕所,叫证人____________等人一起将被上诉人拉出厕所,运往医院的。这些不可辩驳的事实,居然为上诉人矢口否认,实在令人震惊!
审判长,本案由于上诉人自持财大气粗,故意刁难,从中作梗,使得案件一波三折,让被上诉人经历了漫长的等待与痛苦的煎熬。
自_______年_____月事故发生以来,被上诉人经历了起诉、被迫撤诉,申请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再次起诉等一系列的诉讼与劳动工伤认定程序,终于有了法院判决的结果。虽然被上诉人对赔偿数额不尽满意,但也能识大体,在律师的建议下,放弃了上诉的权利。可是,没有想到财大气粗的老板竟然反身过来提出上诉,故意造成讼累,以便将被上诉人拖垮,以达到其不愿承担社会和法律责任的目的。其目的有违社会的公平正义、道德良心,望合议庭予以明察。
该起人身损害事故给被上诉人及家庭所带来的巨大悲痛是难以用金钱弥补的,而上诉人的故意讼累、逃脱责任的做法,令正处于痛苦中的被上诉人更加心寒。被上诉人恳请贵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___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答辩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市××路××号。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被答辩人:×××彩板活动房厂,地址:××市××镇××路××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厂长。
第三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省××县××乡××村。暂住××市××镇××路××号。
因被答辩人×××彩板活动房厂不服答辩人作出的×人社工认[ ] ××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现答辩如下:
一、根据被答辩人《行政起诉状》诉称:“原告单位注册地在××市××县,被告认定第三人为工伤,不仅超越工伤认定管辖权,而且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这种说法是完全没有依据的。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18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只要对照这条规定,即不言自明。第三人受伤事故,发生在答辩人管辖范围内,却要求答辩人到其注册地调查,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被答辩人未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为第三人办理工伤保险,按照上述规定,答辩人理应为之受理认定。第三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因此,答辩人认定为工伤,
二、被答辩人诉称“第三人系醉酒导致受伤,不应认定工伤”,缺乏事实证据。答辩人派人到该项目经营部施工工地调查核实时,被答辩人施工管理人员说,第三人上班前后经常喝酒,但并未说其醉酒。而“喝酒”与“醉酒”,其性质完全不同。如果第三人确系“醉酒”上班,被答辩人管理人员为何不予以制止呢?答辩人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前,曾书面告知被答辩人举证,但被答辩人一直未提供“醉酒”证据。因此,被答辩人以第三人“醉酒”为由否定工伤的理由难以成立。
三、经调查,第三人与同事一起在安装门架时碰到顶上高压线,结果被电触伤。从事故原因分析,原告也难逃其咎,负有一定责任。因为施工前明知顶上有高压线,却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致造成这样意外事故。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出的该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规准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申诉,维持答辩人所作的该工伤认定。
×××人民法院
答辩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
年 月 日
答辩人任加随(一审原告)男,1980年3月5日生,汉族,佳县乌镇任家坪村村民。
被答辩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一审被告)。
支公司负责人王栋,支公司总经理。
答辩人就上诉人的上诉状请求事实理由做如下答辩意见:
1、上诉人上诉要求改判由一审被告刘振霞承担赔偿责任。作为答辩人任加随来说,本应没什么意见,不管你们那个被告赔偿,只要我的损失得到赔偿就行。这是我最终目的。但如果按上诉人的说法,我将得不到任何赔偿,被告刘振霞已经支付8万元,现已一贫如洗, 我的损失判由刘振霞承担。那么么判决将是,一纸空文。
2、上诉人称诉讼费没有保险公司负担的规定,诉讼费是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保险公司在一审时是不是当事人?一审中是否败诉了?如果上诉人不想承担,那么只有他们指合最高人民法院修改诉讼费收费为法了,别无它法。
上诉人上诉称该案为雇员起诉雇主,该案立案时是这样的,但在审理中,乃至结案案由中均称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这从判决书中一看就明白,上诉人一而再、再而三
地纠缠,案由问题,其用心何在?是真不懂,还是装不懂。
3、上诉人在事实理由部分称:“有车上人责任保险10万元”这还算句人话,上诉人承认有10万元保险,那么试问你们赔了没有?赔了多少?哪怕给赔付了一元也算你们所说的“保险合同终止”。
至于免赔率问题,免赔率是相对财产损失而言的,况且被上诉人刘振霞也买了不计免赔,在保单上有交保险费的数额,上诉人称没有覆盖车上人责任险。怎样覆盖,买就买了,钱也出了,还要“盖”什么“盖”?
保险单没有原件,这是事实,甚至连医疗费条据也没有原件,这些原件哪写去了?上诉人还好意思提?你们收走了原件,而又一分钱也不给赔,这是铁的事实,也不难推理认定,上诉人的这种行径,是否有诈骗的嫌疑?经办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是否有毁灭证据的嫌疑?以上疑问,有待于我进一步*讨论。上诉人是企业法人“还是人”如果该行为是一个“人”所为,我真该和“它”拼命。
4、因上诉人老拿他们与刘振霞的另一个案子说事,这关我屁事。可见上诉人的法律知识,道德意识有多么可怜!
5、上诉人引用交了单险条例第三条,是说给第三者可以直接赔付的,又称不应给我直接赔付,那人说我不是“第三者”,那我应是“第一者”?“第二者”?还是“第四者”?“第一
者”、“第二者”、上诉人应不应该赔?我认为第一者,第二者应当是指订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受益人,我又不是第三者,那么我只有是第四者了,或者应是“阶级敌人”了,那么你们不要赔了,只管收保费不要赔损失,这多么利算。
6、上诉人最后又有不计免赔问题,颠三倒四,这种水*的人还一天替人写上诉状,我看你连答辩状也写不好,我在前面已做了答辩,这里再次说一句,保险单里那里有“不记免赔不覆盖车上人责任险”说法,你说要免赔15%,试问是要免我身体受到损害的那15%?是免“头”还是“脚”免脚尚可活,免头命难保。
最后补充几句,我身体受到损害,虽然鉴定为七级伤残,但对我来说已经是100%的.伤残,我从受伤到现在甚至永远,无法干重体力活,无法正常挣钱,现在已经造成我家庭破裂,妻离子散,对我来说这几个救命钱上诉人还百般推诿,不予赔偿,上诉人还有无人性,有无一点人性,就一个残疾人几年来为救命钱四处奔走。有无天理,有无公理?还望法官能为一个弱者早日伸张正义。
答辩人:任加随
二Oxx年七月八日
——最新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杨,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市X区人。
地址:X市X区X街X号
答辩人于20xx年X月X日收到上诉人XX公司的上诉状副本,现提出答辩如下:
1、上诉人没有提出任何新的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状中的上诉理由一是说明双方系自愿签订的合约;二是下单已经进入美国市场,亏损应当自负。实际上,答辩人与其所签合约是在上诉人以高额利润、高额回报的诱导下所签,至于上诉中所说的“公证”,只不过是“签名、印章属实”。上诉人所谓客户的下单指令进入美国市场的话纯属谎言。答辩人在下单时为了验证其所谓进入美国市场的真实性,曾多次在同一时间下两份相反的买单和卖单,令人不解的是屡屡本应赚钱的下单没有成交,而另一份赔钱的单子却成交了,这说明实际上是上诉人在背后搞鬼的结果。熟悉美国期货市场的人都知道,上诉人XX公司是无资格入场的,这一点,一审法庭在庭审调查中已经十分清楚。
2、上诉人是在根本不具备从事期货交易资格及代理资格的前提下,通过大量虚假、不实的宣传诱使本人和其他客户签订合同,依法律规定,该合同应属无效经济合同,上诉人由此获得巨额不义之财,而使答辩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为了维护本方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并对其非法从事期货交易的代理活动予以处置。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X
年 月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X份
答辩人: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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