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范文(五篇)

更新时间:2023-12-21 11:23:34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推荐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范文一

刚才,***同志宣读了《全县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方案提出了7个方面工作任务,4个阶段进度安排,很具体、很明确,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对照方案要求,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按照会议安排,我讲3点意见。

安全大于天,责任重于山。今年来,湖北十堰、辽宁沈阳、内蒙古呼和浩特等地区,发生了多起燃气安全事故。这些事故代价惨痛、教训深刻,可以说,当前燃气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的任务十分艰巨。习近平***18次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并在十九届六中全会上提出明确要求。特别是对燃气安全工作,***6月13日、10月21日,相继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举一反三、压实责任,增强政治敏锐性,全面排查各类安全隐患,防范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这为我们做好这项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具体到我们县,城镇燃气用户达2万户,并随着气代煤工作大规模开展,农村管道天然气用户达6万户,保障燃气安全的任务尤为艰巨,容不得丝毫懈怠。各级各部门要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将做好燃气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按照上级工作部署,加强排查整治,并从隐患事故中查找原因、健全机制、堵塞漏洞,杜绝各类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坚决守住安全底线。

在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视频会议上,王勇国务委员明确指出当前燃气安全存在的“五方面很大差距”(统筹发展和安全理念、管道安全运行保障能力、燃气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部门安全监管执法、用户安全防护意识)。这些问题,在我们的工作中都不同程度存在,各级各部门要针对这些突出问题,深入研究分析,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把问题解决在未然萌芽状态。

全面开展隐患排查。一要深入查。聚焦建设、经营、存储、充装、运输等各个环节,聚焦商业综合体、农贸市场、老旧小区、餐饮企业、加气站等重点场所,聚焦工程施工、燃气管道设施等重要部位,深入排查安全隐患,做到摸清底数、不留死角。二要彻底改。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建立动态式管理清单,能马上整改的,立行立改;一时解决不了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限时整改,绝不留一丝安全隐患。三要严格督。县安委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持续开展督导检查、明察暗访、警示通报。各单位排查整治情况,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报县安委办备案。因排查整治不到位引发事故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推荐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范文二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关于湖北省十堰精神,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全县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市“6·13”燃气爆炸事故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严格落实城镇燃气安全生产责任和风险防范措施,强化安全监管执法,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坚决防范各类燃气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建党百年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一)整治城市管网突出安全问题。重点整治城市燃气管网安全隐患,排查燃气储配场站与周边建筑的距离不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国家规范的安全间距要求的突出问题,严防下穿封闭空间管网泄漏问题。

(二)整治施工破坏及占压问题。重点防范城镇燃气设施第三方破坏,排查城市燃气管道的安全隐患问题,大力整治擅自拆除、改装、迁移、暗埋燃气设施和用具等问题。对管道被违规建筑占压、管道穿越桥梁(隧道)和密闭空间、老旧管道等情况全面排查、评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逐一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完成,并加强整改期间安全管控,确保不发生事故。

(三)整治重点使用场所安全问题。重点排查餐饮、商场、农贸市场、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医院、建筑工地、车站、酒店、旅游景区等重点场所燃气设施安全及用户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情况,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要限期整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停止供应,直至整改完成。

(四)整治燃气运输安全问题。严格落实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强化车辆技术状况检查、驾驶员培训教育及车辆动态监控,实施分类分级监管,推行气瓶配送车辆标准化管理。突出强化行刑衔接,开展燃气非法运输行为的集中打击。

(五)整治非法违法经营问题。重点排查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充装、运输、储存、倒装,瓶装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及“黑气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黑气”。打击偷盗气违法行为。

(六)整治特种设备管理问题。推行瓶装燃气可追溯系统管理使用,开展气瓶固定充装情况检查,整治规范充装前后的气瓶安全检查及记录制度,确保气瓶定期检验到位;针对燃气管道等压力容器的质量监督和安全中存在的不足开展专项整改,督促企业不断提高管道检测和评估的能力水平。

(七)整治加气站安全管理问题。重点整治加气站装卸作业、经营、存储存在的问题。整治经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整治经营场所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安全管理问题。排查设备设施现状、安全措施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特种作业合规操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经营企业完善视频监控系统,实现作业区域、关键位置全覆盖,确保视频监控留存时长不低于90天,完善安全监管系统,确保静电释放装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压力容器、仪表等预报警设备安全可靠有效。

(八)结合“三改”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将城镇燃气安全作为“三改”(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背街小巷改造)工作重要内容,规划设计管线,配备安全管控设施,提升燃气安全水平。排查新型城镇化“三改”工作中燃气管道安全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实施整改;加强“三改”工程实施中对原有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防止第三方破坏,避免施工危及管道安全。

(九)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救援能力。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开展燃气应急处置演练,确保突发情况及时有效处置。督促燃气企业建立应急抢险处置规定流程,大型社区、重要部位、人员密集区域加大巡查巡检频次,并逐步配备自动化紧急切断装置,落实 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明确抢险处置时限和流程,强化应急物资配备,加强用户用气安全宣传告知。

专项整治时间为 20_年7月至11月,具体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部署排查(7月13日至7月22日)。组织召开专项整治行动动员部署会,安排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同时,各村(社区)、各部门和燃气企业要结合重点整治内容,全面开展自查排查,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建立完善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及问题隐患责任“三张清单”台账,并动态更新清单台账。

第二阶段:问题攻坚(7月23日至9月20日)。各各村(社区)、各部门和燃气企业要持续抓好隐患问题排查整治,对燃气安全管理中“重难点”问题要组织集中攻坚。

第三阶段:巩固提升(9月21日至11月20日)。各村(社区)、各部门和燃气企业要进一步深化巩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成果,扎实开展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村(社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复杂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强化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责任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重要指示精神上来,强化抓好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防范工作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抓要领、抓关键、抓薄弱环节,严格落实安全整治各项责任措施,以实际行动和实际效果做到“两个维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开展加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全面推动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确保取得实效。

(二)全面压实责任,推动工作落实。各村(社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到动员部署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监督检查到位。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本行业领域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职责。

推荐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范文三

各位领导、同志们:

按照省住建厅对燃气热力行业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我局认真贯彻、抓好落实,顺利完成了20xx-20xx年度采暖季的供热安全运行保障工作,全面推进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坚决遏制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工作汇报如下。

一、燃气行业工作情况

(一)科学规划,推动燃气行业快速发展。完成《青岛市燃气专项规划(20xx-20xx年)》修编工作。形成以中石化、中石油管输天然气和中石化lng“三气源”为主,中海油渤海天然气等气源为补充的“3+1”天然气供应格局。加快天然气市场发展,市内三区管道燃气气化率达到95%。 积极推进大型天然气“三联供”项目建设,开发区中德生态园2号泛能站投入运行,1#泛能站已完成设备及工艺安装,投运在即。

(二)进一步完善燃气法律规章体系。 一是进一步充实、完善了《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已列入市人大立法调研计划;二是发布了《青岛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划定了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和控制范围,该《办法》是省内第一个出台的有关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规范性文件;三是发布了《关于加强液化气安全管理的通知》,明确了市直各部门液化气监管职责;四是修订完成了《青岛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加快推进燃气灰口铸铁管改造。 我市燃气灰口铸铁管道共716公里,至20xx年底剩余150公里未完成改造。为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我局成立了灰口管改造领导小组,与市能源华润燃气公司签订了《燃气安全隐患整改责任书》。20xx年克服了重重困难,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推进改造进度。截至20xx年2月,完成改造114.3公里,共累计完成680.3公里,完成灰口管改造总量的95%,剩余35.7公里20xx年全部完成。

(四)大力推进燃气管线违章占压整治。 全市共挂牌督办占压安全隐患91处(市内三区65处,崂山区6处,城阳区1处,黄岛区3处,即墨市13处,胶州市1处,莱西市2处),经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企业共同努力,采取灰口管改造、拆除违章建筑、迁移违章管线等措施,20xx年已完成86处挂牌督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剩余整治项目计划20xx年完成。

(五)深入开展液化气专项整治。 20xx 年,我局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安〔20xx〕6号)要求,对液化气市场安全隐患进行了全面整治,取得了初步成效。市内三区原有12座液化气充装站,目前有4座正常经营,1座已拆除,3座已停业,其余4座因安全间距问题责令停产整改(其中3座已启动整改工作,1座计划改成供应站)。

今年还完成了《关于关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液化气充装站给予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报告》,市政府同意每拆除1座液化气站奖励辖区区政府50万元,资金列入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目前正推进燃气行业在线监测平台建设,实现市内三区液化气充装站视频监控全覆盖。起草了《关于开展废旧液化气钢瓶置换报废处置工作的报告》,通过争取专项资金推进液化气钢瓶置换和智能充装技术改造工作。

二、供热行业工作情况

(一)创新举措,提升供热服务水平。 修订《青岛市供热条例》,取消了新建小区“60%”参与率限制,保证了新建小区按期供热,杜绝了此前因单元参与率不足引发的市民投诉和上访;对服务工作薄弱、规模较小的供热企业进行重点帮扶和指导,提升了供热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创新服务督查模式,成立“跟踪、核实、考核”三个督查组,对供热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督查,使问题得以解决;强化舆论监督,通过《生活在线》先后发布5次行业通报,对问题突出的供热单位予以曝光,督促整改,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本采暖季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供热问题同比下降20%,用户投诉下降11%。

(二)实施联网,实现安全低碳运行。在对山东路高温水网进行扩径改造,提高华电高温水网整体保障水平的基础上,组织对社会福利院、徐家东山、金泓热电等6个热源点实施环网、联网工程,既保障了安全运行,又降低了能耗水平,联网运行在本采暖期低温天气时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环网、联网工程全部实施后,可挖掘热源供热潜力95mw,增加供热能力200万平方米,热源平均运行效率将由73.9%提高至82%,每年节省标煤2.1万吨。

(三)先行先试,推动超低排放改造。我局继续大力发展清洁能源供热,对胜利花园等原采用燃煤供热的区域实施燃气供热改造,对地铁三号线控制中心等项目采用清洁能源供热方式实施了配套。同时,在全国供热行业当中率先试点,实施供热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已完成8台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按照超低排放标准,已开工建设3台46mw燃煤热水锅炉。

(四)挖潜余热,替代低效燃煤锅炉。积极挖潜利用发电厂余热,推进燃煤小锅炉替代。截至本采暖季,已利用余热淘汰了老城区7个区域锅炉房共14台燃煤锅炉,在不增加燃煤消耗总量的情况下,满足了主城区2500万平米的供热需求。目前,我局已着手谋划区域锅炉房替代方案,拟通过利用发电厂等大型热电联产热源、余热资源和新建燃气发电机组的方式,替代现有区域锅炉房。

三、燃气供热行业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灰口铸铁管改造进度较慢。灰口铸铁管改造在规划手续、环保、交通调流方面存在压力,部分改造道路甚至无位置可选,改造进程延缓。受新建、大修道路5年内不能开挖限制,部分道路掘路手续无法办理。

(二)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管理仍存在不少问题。我市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数量多,全市共有251家液化气经营单位,普遍规模小、管理水平低;违规违法商贩仍然存在;市场上仍然有不合格钢瓶在使用。

(三)老旧供热管网改造缺乏资金支持。市区内需改造供热管网底数大、投资高,但目前尚未建立专项资金支持政策。依靠现有的供热配套费政策,无法通过企业自筹的方式完成改造项目,老旧管网改造工作推进困难,存在安全运行隐患。

四、下一步主要工作

(一)加大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整治力度。督促燃气企业全面推进燃气灰口铸铁管改造和违章占压清理工作,确保20xx年全部完成;对剩余的隐患督促燃气企业通过加装泄漏报警、加强巡检频次等方式进行监护。

(二)加强液化气经营企业管理。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液化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 通过许可证年检、换证工作,进一步强化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鼓励天然气企业采取多元化配套措施,以优惠的入网费政策,采取多种方式推进餐饮单位天然气替代,解决液化气使用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加大供热信息化管理力度。 一是推进热源点等重点部位的监控系统建设,推广青岛能源热电股份公司的热电厂定检定巡和一体化巡检系统,对供热锅炉等风险点24小时温度、湿度等运行参数进行实时监控,同时对人员的巡检状况和系统工况进行台帐记录,提高安全管理科技化水平。 二是加强供热管线和外围设施的信息化巡查。 将12319热线和数字化城管信息与供热管线地理信息系统有效的结合,加大对老化管线、供热检修井等外围重点部位的巡查巡检力度,确保隐患整改在萌芽状态。

(四)强化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和制度化管理。 督促供热企业多途径筹配改造资金,加大老化管网、隐患设施的整改力度,利用非采暖季的时间组织进行改造,确保供热季中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将标准化评审结果纳入经营许可办理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督促区市行业管理部门,专人专盯,逐一挂牌督办,确保本年度安全标准化工作顺利完成。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此次会议为契机,始终坚持“世界眼光、国际标准、本土优势”,解放思想,凝心聚力,勇于创新,攻坚克难,全面做好供气供热行业管理各项工作,为岛城供气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推荐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范文四

为切实加强燃气行业安全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宣城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县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特制订工作方案如下: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坚持标本兼治、条块结合,进一步厘清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健全信息化监管体系,发挥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作用,把排查整治与建章立制贯穿全过程,着力建立完善长效监管工作机制,消除各类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力争不发生燃气供应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有效防范餐饮场所燃气爆炸事故,坚决遏制一般事故,切实提升我县燃气安全水平。

20_年6月至12月

全面排查我县城镇燃气供应场站设施;整治违规违法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风险隐患;严厉打击充装非自有钢瓶、超期未检钢瓶、违规检验钢瓶、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倒气等行为;加强液化石油气、气瓶及调压阀、连接管等配件产品质量管理;全面排查各类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风险隐患;建立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一)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1.各类场站、天然气管道等设施设备是否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城镇燃气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安徽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关于加强城镇燃气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市场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规范要求。

2.是否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制定完善各类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救援、安保防范工作各项要求。

3.是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员工安全、消防和安保教育培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持证上岗的是否100%持证上岗。

(二)瓶装液化气市场经营秩序。

1、重点督促瓶装液化气企业规范设置下属瓶装气配送点,各经营企业要对城区及各乡镇现有配送点进行整合,合理布局,缩减数量,并逐步予以取缔。到20_年底,各乡镇力争只保留一家瓶装气配送点,整合后暂时保留的配送点内不得再存放有气气瓶,配送点必须设置单独瓶库并满足有关规范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瓶装气配送点一律予以取缔,加强对配送点、送气车辆、送气人员的管理。

2、重点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气瓶充装、燃气运输和非法储存、倒灌、分装、掺假、销售瓶装燃气等活动,坚决遏制擅自设点、无证经营液化石油气等违法违规行为。

3、重点打击非法充装、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未按规定定期检验或报废液化石油气钢瓶,擅自排放残液和修理改造拆解钢瓶等危险行为。

4、加大餐饮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养老院、企业食堂和流动商贩、烧烤摊、农贸市场等)燃气安全管理,严厉打击违规使用超期气瓶、报废气瓶等行为。

5、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出入道口运送钢瓶车辆的关注和临检布控,依法打击“黑气点”、流动“黑气贩”等违法犯罪行为。

6、加大燃气设备设施和液化石油气瓶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通过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公众号推送等方式,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宣传和指导。

(三)气瓶充装、检验单位(机构)行为及产品质量。

1.气瓶检验机构是否建立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建立本单位检验气瓶的电子技术档案,实现检验机构的气瓶检验数据信息与气瓶充装单位、地方监管部门互联互通。

2.气瓶充装单位是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气瓶、非法改装气瓶、报废气瓶和无信息标识气瓶;严厉打击无资质充装二甲醚、擅自在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的行为。

3.气瓶检验机构是否建立相关制度,检验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按照检验规范标准开展检验工作;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检验数据、检验报告和检验标志行为;是否存在非法改装气瓶、翻新气瓶,或者擅自销售报废气瓶等违法行为;是否冒用其他检验机构名称进行检验。

4.对辖区内销售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减压阀、灶具、热水器等产品质量开展专项整治,依法查处无证经营、销售不合格钢瓶、阀门、灶具和热水器等违法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结果。

(四)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使用管理。

1、餐饮用户是否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以及连接管、调压阀等配件;

2、餐饮用户是否每月对户内燃气设施设备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查内容详见附件1);是否在餐饮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公示燃气安全使用信息公示牌(详见附件2)。

3、餐饮场所是否存在违规储存、使用瓶装液化气的行为;用气场所、燃气设备设施、用气操作是否符合要求。

(五)落实燃气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1、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企业主要负责人隐患排查整改责任。

2、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对下属配送点的经营活动、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一)严格隐患销号。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建立“滚动排查、清单管理、动态销号”制度;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责令制定详细可操作的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费用、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实行挂牌督办,同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安全,有效完成隐患治理的工作闭环。

(二)明确配送标准。贯彻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使用货车运送液化气的,应当申请许可;使用三轮车、电动车开展城市内“最后一公里”配送的,可以不申请许可,但要确保配送安全。

(三)严格市场准入。严格安全准入,做好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核发,把好市场准入关。对已经进入市场的液化气企业,要加强充装、销售、配送和入户安检等环节经营检查,对没有健全的经营方案、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与经营规模不匹配的,未建立配送服务体系、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客户服务系统确保产品与服务质量安全责任可溯源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坚决予以清出市场。

(四)实施智能管控。加快推进非居民用户,特别是餐饮场所安装带有燃气泄漏监测报警及自动切断功能的装置,建立燃气泄漏报警远程监控系统,实时分析采集的燃气浓度,及时预警、同步推送,利用手机app实时动态查看燃气浓度。

(五)强化监督执法。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和隐患,严格依法责令“三停”、行政拘留和临时查封等处罚和强制措施。定期检查餐饮用户自查情况和隐患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燃气经营企业应采取停止供气措施,由属地街镇和餐饮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一)住建部门: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负责具体实施本地区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建立客户服务平台等工作。负责查处燃气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取缔非法经营站(点);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查处。

(二)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律、安全技术规范,对液化气气瓶充装、检验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对液化气储罐、罐车等压力容器及其它特种设备实施使用登记和安全监管。对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报废)钢瓶等行为进行查处,加快建立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确保溯源管理。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未办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进行查处。依据《产品质量法》,对液化石油气、燃气器具及配件产品生产、流通领域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器具及液化石油气、充气过程中缺斤少两、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商务部门: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餐饮场所经营者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四)公安部门:依法处理阻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配合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对非法储存、倒罐、销售液化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依法查处;对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非法储存、运输、携带、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配合住建、交通部门依法打击跨区域运输经营等违法行为。

(五)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申请,对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场所以安委办名义实行挂牌督办。对于有关燃气安全的举报,依据《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对涉及燃气安全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或“黑名单”管理。

(六)消防部门:依据《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燃气企业、餐饮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交通运输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负责道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船只、从业人员、港区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的资质管理,对危化品运输车辆非法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八)教育、民政、旅游、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学校、福利机构、旅游景点、医疗机构等领域的燃气用户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其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鼓励引导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逐步改用天然气。

(九)各乡镇、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管理工作;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液化气经营企业、液化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督促整改;负责排查辖区内瓶装液化石油气违法违规行为,对非法违法经营、运输、储存、使用液化气的,要及时处置和上报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内工业企业做好企业“点供”燃气自备站(lng)的安全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工业企业“点供”用气治理、取缔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执法工作。

(十)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一)动员部署阶段(20_年6月10日前)。各部门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明确相关燃气管理工作职责,全面动员部署各级各单位迅速开展工作。

(二)排查整治阶段(20_年6月至10月)。一是开展全面排查。组织燃气经营企业、充装单位、钢瓶检验机构、餐饮用户等单位及其他燃气用户自行组织排查治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建立台账、列出清单、逐项整改。6月20日前完成排查工作。二是集中检查约谈曝光。组成联合检查组在全县范围依法开展检查,对燃气经营企业、气瓶检验机构、餐饮用户等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督促落实安全责任措施。三是实施综合治理。对排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隐患依法查处并督促落实整改,同时进行分析研判,完善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

(三)总结验收阶段(20_年11月至12月)。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情况纳入20_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内容。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各乡镇、开发区、各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开展监督检查,督促落实专项整治工作。

请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于20_年6月10日前将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乡镇、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联合组织检查、督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及时通报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全链条监管和跨区域打击力度,切实形成执法合力。

(三)广泛发动群众,加大查处力度。各乡镇、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社会公众、企业职工全面查找身边的安全隐患,充分用好《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通过12345热线,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热线和119消防举报电话等,及时举报各类风险隐患。加大对发生事故的企业的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追究事故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推荐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范文五

为加强对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有效控制,及时、有序、高效地处置突发燃气安全事故,结合我县城镇燃气业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目的意义

提高行政主管部门及城镇燃气安全责任主体对城镇燃气突发事故的快速反应和处理能力,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反应迅速、处理有力的应急体系,有效预防城镇燃气事故的发生,及时做好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管理、条块结合、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公众参与、预防为主、防处结合的原则,实施城镇燃气事故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县域内各燃气企业根据县住建局制定的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具体详细的燃气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抢险组织和工作队伍,并定期开展好演练。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四)适用范围

1、在我县境内从事城镇燃气业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企业和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或重伤5人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在我县境内已运行的城镇燃气供气系统出现重大隐患,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停气一天以上的重大险情。

城镇燃气事故应急体系,包括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组织和各燃气企业的应急组织。

(一)机构设置

成立以县住建局局长为组长、分管燃气的副局长为副组长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

当发生城镇燃气重大安全事故时,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必须迅速到达指定岗位。

(二)职责分工

1、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下达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负责与县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保持经常性联系,承担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等任务、办理和督促落实有关工作事项;负责应急工作有关通知和会议安排,协调各科室的应急工作,及时收集、编报、反馈应急工作情况;负责对外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并做好现场媒体活动接待等工作。

2、法规科:负责编制、修订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队伍或协助专门的救灾队伍开展应急工作,根据上级的有关指令,督促、指导燃气企业视燃气事故性质、严重程度、类型等情况启动相应处置预案,采取现场封闭、抢险、抢修等处理措施;参与燃气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3、局办公室:协助政策法规科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完成局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4、建管科:视应急工作需要,协调建筑施工企业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行政监察室:为抢险、救援行动提供法律依据,参与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有功人员奖励和责任人的处理方案。

6、市政工程管理处:在人员、设备、材料等方面提供支援,协助指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的行动。

7、县域内各燃气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所在地政府、住建局制定的燃气事故抢险应急预案,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负责建立本单位燃气事故应急处置体系,编制本单位具体应急抢险预案,健全抢险组织机构,成立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交通通讯工具和应急抢险物料,并定期组织演练,一旦出现燃气安全事故,要迅速向住建局和对口行业主管部门及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报告,并立即进行抢险。平时要开展好燃气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和培训、事故抢险技术研究工作。

(一)建立预警预防工作机制,及时掌握全县燃气业工作情况,了解气象、水文、地质、水质等预报信息,分析研判各类因素对燃气使用的影响,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做好应急准备,防止和降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定期检查城镇燃气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二)县域内各燃气企业要定期检查本单位燃气应急救援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和专业人员等落实情况,定期组织应急抢险演练,确定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严格落实好巡查、巡线、入户检查制度。

(一)事故报告

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拨打110、119、120求助,并向县政府和住建局及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报告,同时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相关人员做好事故现场的抢险、疏散工作;在接报后,要立即启动燃气应急抢险预案,迅速向县政府电话报告。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保证信息畅通、运转有序。

(二)处置程序

1、重大事件由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调度,按照分工协作原则,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各科室、单位在管辖范围和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根据事件类型启动相应处置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上报,必要时,逐级上报请求支援。

2、燃气企业在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及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抢险预案,做好燃气事故影响范围内的现场封闭、应急抢修等工作,全力开展事故抢险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

(三)善后处置

1、配合医疗卫生部门对在实施应急预案行动中造成的伤员进行及时救治。

2、协助民政部门妥善安置在实施应急预案行动中死亡人员的家属。

(四)信息发布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对外发布信息,要坚持正面、及时、准确、全面的发布原则。信息发布要经县政府信息中心、县委宣传部和县政府领导审定后再行发布。

(一)局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抢险工作进展情况决定应急救援终止,并及时向县政府等方面报告。

(二)应急抢险状态终止后,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做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基本内容是:事故情况及抢险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一)加强培训

有计划地组织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应急知识与技能以及应急预案相关措施等培训,明确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培训等要求,提高其专业技能。

(二)日常演练

各燃气企业要制定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演习与演练,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和应急救援指挥能力,加强各相关力量之间的沟通与配合。

(三)奖惩责任

局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对预案的演练情况和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在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拒不进行预案演练或在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拒不执行预案,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违纪或违反法律的提请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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