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8
2023-06-27
2023-07-05
2023-03-20
在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范文(通用6篇)
2023-06-15
更新时间:2023-12-21 21:17:16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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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范文(通用6篇)
2023-06-15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自20xx年1月起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对扫黑除恶行动做出专项部署。作为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的主流媒体,新闻信息中心联合团工委号召全高新区的广大团员青年积极行动起来,助力扫黑除恶,创建平安高新区,特发出如下倡议:
01
要带头遵纪守法
切实管好自己和家庭成员,坚决不参与黑恶组织,坚决不从事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坚决不包庇、放纵黑恶势力,坚决不收受黑恶势力贿赂或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坚决不给黑恶势力编织“关系网”、寻求“保护伞”可乘之机。
02
文明上网,远离“网毒”
遵守《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文明上网,绿色上网,不沉溺于网络游戏、使用文明语言,分清善恶美丑,培养健康网络道德。
03
要勇于与黑恶势力作斗争
对扫黑除恶态度坚决,对黑恶势力敢于亮剑。树立一身正气,勇于制止身边涉黑涉恶行为。坚决支持对涉黑涉恶问题依法严惩,对“保护伞”和涉黑涉恶腐败、“蝇贪”绝不姑息。通过与家庭成员和亲属共同努力,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
04
要发动家庭成员、亲属等
共同携起手来,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涉黑涉恶线索,自觉与黑恶势力作坚决斗争,为政法机关深挖彻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有力支持,形成全社会同仇敌忾的浓厚氛围。
第一条为了使辖区居民在工作、生活中发现的涉嫌黑恶犯罪线索,能够在扫黑除恶工作中取得实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办事处举报黑恶犯罪行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条扫黑办工作人员应当告知举报人如实举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条扫黑办应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号码、接待时间和地点、来访处理情况和结果等相关事项。
第五条来访接待场所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接待来访人员,涉及黑恶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在讲清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劝其向案件主管机关举报;若来访人员坚持向办事处扫黑办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自首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经举报人、自首人同意,可以录音、录像;对举报人、自首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物品)清单,并由举报人、自首人签名,必要时予以拍照,并妥善保管。
第六条对采用信函形式向办事处扫黑办举报黑恶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应当在专门场所进行拆阅。启封时,应当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
第七条对采用电话形式举报黑恶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在讲清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劝其向案件主管机关举报;若来访人员坚持向办事处扫黑办举报,工作人员应当准确、完整地记录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和举报内容。举报人不愿提供姓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第八条反映涉及黑恶犯罪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接收举报后立即提出处理意见并层报上级部门:
第九条在涉黑犯罪线索管理中的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举报线索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的;
(二)滥用职权,擅自处理举报线索的;
(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为压制、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提供便利的;
(五)私存、扣压、隐匿或者遗失举报线索的;
(六)违反举报人保护规定,故意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或者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的,或者应当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采取保护措施而未制定或者采取,导致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的;
(七)故意拖延,查处举报线索超出期限,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隐瞒、谎报、未按规定期限上报重大举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
西山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
办公室职责
一、坚决贯彻党中央、省市县镇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精神,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政令畅通。
二、负责上级党委、上级法院、县扫黑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等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负责涉黑涉恶线索及案件的信息搜集、整理、汇总和涉黑涉恶犯罪动态分析等工作。
四、负责涉黑涉恶线索及案件的审查、移交、汇办、报送等工作,做好上传下达,督促督办等工作。
五、认真接待群众来访,认真核实来信、来电等所举报的涉黑涉恶线索。分析线索情况,及时移交相关部门,确保所有涉黑涉恶线索精准落地。
六、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预防和解决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突出问题。
七、将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侦办涉黑涉恶案件结合起来,做到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露头就打,黑恶必除、除恶务尽。
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西山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保密纪律
一、上级来文、上级转办涉黑涉恶案件按规定程序办理。
2、对群众来信、来电、来人举报的涉黑涉恶线索做好保密工作,严格限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3、阅读保密文件、资料,必须在办公室有保密保障的场所进行,不得拍照、录像等擅自记录。
4、不得擅自存留、传阅涉密文件资料。
5、涉密文件必须存放于专柜保管,专柜由专人负责。
六、定期组织保密教育、培训,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定期检查保密措施和保密执行情况。
西山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线索接报制度
一、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职,对值班期间群众来人、来信、来电、邮件反映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登记,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汇报,遇到重大情况要随时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汇报。
二、对接报的涉黑涉恶线索按照相关规定于当日审核并提出相应建议,报领导批准后制定相应单位管辖办理。
三、及时和查办涉黑涉恶线索的单位沟通,了解查办进度,涉黑涉恶线索报告等文件必须经领导签字批准方可上报相关单位。
4、对上级的批示和命令必须及时传达,并做好登记。
5、值班人员必须保持室内整洁、卫生。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西山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信息研判工作制度
一、信息研判要针对内容的真实性、可能性、有效性进行全面的鉴别和判断,增强指导性和预警性,服务实战应用。
二、信息研判实行定期研判和适时研判。实行日研判、周研判、月分析、季小结、年总结和重点研判分析制度。
三、信息研判的主要方式:
1、专题研判。针对重点工作、涉黑涉恶线索,系统搜集相关情报信息,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预防和处置措施。
2、个案研判。对特定案(事)件,开展专门研究,摸清情况、判明性质、评估危害、预测趋势,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措施。
3、追踪研判。对正在开展的重点工作和发生的重大涉黑涉恶事件或活动,进行追踪研判,及时预测其发展态势,提出指导性意见。
4、人员研判。对黑恶势力犯罪的重点人员进行精准打击、串并研判、深挖彻查。
四、对采集的情报信息进行初判,并按照恶势力犯罪团伙、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组织三类情报信息进行分类。
西山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联系通报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的相关精神要求,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黑恶必除、除恶务尽”的工作方阵,依法打击各类黑恶犯罪,最大限度挤压黑恶犯罪滋生空间,确保“扫黑除恶”信息的共享、畅通,形成防范打击合力,特制定“扫黑除恶”成员单位联系通报机制:
一、与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合成作战,充分发挥“扫黑除恶”主力军作用。
二、与各成员单位定期召开案情、案件分析会议,及时通报情况,案情重大的,第一时间联系通报。
三、遇到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启动案件会商机制,加强与纪委监委、组织部、公安局、检察院等部门的沟通协调。
四、定期对扫黑除恶工作进展和情况进行通报,提出打防管控意见和建议。
五、准时参加由县扫黑办组织实施的扫黑除恶成员单位联系通报会议。
六、高度重视社会和网络舆情,通过适时召开案情通报会、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不偏不倚的通报案(事)件真相,以防引起舆论炒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七、严守工作纪律和工作秘密,未经领导批准,严禁内宣外传。
八、工作中尽职尽责,严禁消极应付、敷衍塞责,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重点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 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一、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二、坚决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自县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以来,我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有条不紊地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现就我所近段时间“扫黑除恶”工作汇报如下。
一是宣传形式和内容比较单一,宣传力度还不够大;二是摸排力度还有待于加强;三是与各部门联动机制不够健全。
1、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扫黑除恶深入人心,在全镇范围内形成人人知晓、人人喊打的氛围,设立举报信箱,加大群众监督和举报力度。
2、继续加大摸排力度,对摸排出的涉黑涉恶线索进一步深挖,坚持对涉黑涉恶行为“零容忍”态度,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环境。
3、加大与各部门相互协作,加强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打好扫黑除恶这场攻坚战。
工作成果
会议认为,20_年以来,市交通运输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重要指示,紧紧围绕中央、省委省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和市委市政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总体要求,注重动员部署,深入开展思想认识发动;注重舆论宣传,深入开展扫黑除恶集中宣传;注重深挖根治,深入开展黑恶乱线索摸排;注重整治乱象,深入开展打击黑车专项行动,专项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全年共查获“黑车”38台,异地营运车辆8台车,驾驶员喊站揽客5起,无服务监督卡8起,各类违章146起;收到客运经营业户赠送锦旗8面,感谢信3封。
打造平安和谐文明通畅的交通运输秩序
会议强调,20_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同时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建章立制、取得压倒性胜利的收官之年。市交通运输系统要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效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省委十一届六中全会和市委八届七次全会精神,全面提升打击和防范黑恶势力犯罪的能力水平,让人民群众从中获得更多更实更可持续的安全感。严格落实上级各项部署要求,弘扬担当精神,坚持深挖根治不停步;弘扬协作精神,坚持行业治理不松懈;弘扬创新精神,坚持建章立制不迟缓,全面净化交通运输环境,全力打造平安、和谐、文明、通畅的交通运输秩序。
下步工作
一是以不断深化专项斗争为根本方向,全面净化社会生态。
继续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既要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不断攻破“硬堡垒”,又要着手谋划由以打为主转向打防管建并举,努力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由打攻坚战向打持久战转变、由重点行业领域向全覆盖转变、由分管部门治乱向全社会齐抓共管转变,不断丰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内涵,真正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到位,全面净化社会生态。
二是以深入开展行业乱象整治为具体抓手,全方位构建长效机制。
既要坚持深挖根治不放松,又要谋划长效常治,做到边扫边打、边整边建。要推动开展行业乱象专项治理,建立问题整治清单,逐条逐项制定整改措施。要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规范管理、动态监控等执法措施,提高对黑恶势力的免疫力。要堵塞监管漏洞和制度漏项,同时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成熟的经验和做法转化为制度规范,积极探索和构建长效机制,推动我市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
三是以加强公共交通保障能力为前提基础,全力推动标本兼治。
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重要指示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把开展好专项斗争作为检验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标尺,自觉对标对表,主动增压负重,以敢战能胜的姿态推进专项斗争。要坚持标本兼治,研究建立城乡客运一体化机制,强化城市公交体系建设,认真做好线路规划,全面提升我市公共交通保障能力。要始终把以人为本的民生理念贯穿于交通运输管理全过程,积极推进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梅河口建设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高质量发展先行示范区提供强有力的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自治区和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的部署要求,以及《河池市卫生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卫生计生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卫办发[20_]34号)文件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扫除黑恶势力,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总体要求,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依法治理和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除黑恶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也为我院营造平安幸福,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为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决定成立河池市中医医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
组长:谭翱党委书记、院长
副组长:蒙恩绩党委委员、副院长
韦承生党委委员、副院长
罗建木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李河宾党委委员、总会计师
成员:各科室、部门主任或负责人、护士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党政办,负责日常工作,余乐周同志为联络员。
20_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推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在全系统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
20_年,组织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地方集中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20_年,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根据当前黑恶势力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深入开展专项打击,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突出打击以下重点: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3.暴力传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行拉人入伙、劫掠敲诈钱财的黑恶势力。
4.医院内医务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涉嫌参与或直接参与黑恶势力有关活动的。
5.干预、操控、把持、破坏系统基建项目、医疗设备药品等招标采购工作的黑恶势力。
6.在医疗纠纷协调过程中,专门受雇他人插手医疗纠纷,组织、煽动、参与闹事或暴力威胁甚至伤医伤护的黑恶势力;采取“摆队形”“占场子”、威胁恐吓、跟踪滋扰等手段破坏社会秩序的“职业医闹”等黑恶势力。
7.寄生在医院内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的黑恶势力。
8.在医疗卫生单位周边违规摆摊设点影响诊疗秩序,以及违规违法开展业务的黑救护、黑出租,以暴力手段抗拒劝离的。
9.以非法手段威胁干预我院正常决策和业务开展的黑恶势力。
10.其他影响系统安全稳定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
(一)加强宣传培训,营造扫黑除恶氛围。 一是充分利用医院网站、微信平台、电子屏、宣传横幅等悬挂、播放扫黑除恶宣传标语、通告,动员全院干部职工积极投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切实增强全院干部职工同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营造全院扫黑除恶的浓厚氛围。二是积极开展法律法规、安全防范知识教育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突发安全事件依法应对能力。(党政办牵头,医务科、信息科配合)
(二)强化线索摸排管理,畅通群众举报渠道。
1.将医院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对外公布,畅通群众来信、来电和互联网等多种渠道,确保群众举报、投诉畅通无阻;同时广泛收集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对涉黑涉恶总体情况、表现形式及成因等进行排查,梳理分析并提供案件线索,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党政办、纪检监察室、医疗服务协调办公室根据部门职责分工落实)
2.提高纠纷处置能力,推进医患纠纷妥善化解,进一步完善医院医疗投诉管理和纠纷处理机制,规范投诉处理程序,力争把医疗纠纷化解在医院内部,从源头上防治医疗纠纷的升级。 (医务科牵头,医院各科室、部门配合落实)
3.加强与辖区派出所联动,形成“扫黑除恶”工作合力,建立健全问题线索快速移送反馈机制,对受理发现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线索,要规范移送反馈程序,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办理。对涉及“保护伞”或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办理。(保卫科、纪检监察室根据部门职责分工落实)
(三)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1.加大监督力度。要将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作为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一个重点,纳入执纪监督工作内容。纪检部门加强对我院医务人员的监督力度,严禁出现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对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医务人员,将依法依纪处理。(纪检监察室牵头,党政办配合落实)
2.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强日常监督执纪,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行政执法“十不准”》等规定,对党员干部存在的涉黑涉恶苗头性问题早警示,早纠正,早处理,防止小错酿成大错。(纪检监察室牵头,党政办配合落实)
(四)强化督导考核,严格责任追究。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强化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对群众反映强烈,组织不力造成工作被动的将严肃处理。对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案件,将严肃追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纪检监察室牵头,党政办配合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地支持扫黑除恶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和支持政法机关依法办案,切实履行扫黑除恶的重大政治责任。
(二)加强办案纪律,注重协调配合。参与办案人员严守保密纪律,坚决不准向无关人员透露任何案情信息。各科室、部门要积极配合扫黑除恶工作排查整治,有效整合我院干部职工共同推进专项斗争。
(三)加强督导检查。切实加大对各项工作任务的督导检查力度,积极开展调研走访、案件指导、线索核查和审核把关,从而有效推动专项斗争的顺利开展。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重视、落实不力、发现不及时、打击不主动、打击不彻底的,或因为整改不力导致黑恶势力发展蔓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通报、约谈等方式进行督导和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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