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8
2023-06-27
2023-07-05
2023-07-06
2023-03-20
更新时间:2023-12-25 15:44:57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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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目标:
1、乙方要负责娱乐部本工作区域内的监督禁毒工作,及时掌握本工作区域的禁毒工作情况和毒情状况。
2、做好禁毒宣传工作。乙方要在本工作区域明显位置和包厢张贴醒目的禁毒宣传画和禁止吸毒、贩毒的警示语及禁毒举报电话号码。
3、加强内部管理。甲方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禁毒教育的学习与交流活动,提高甲、乙双方的禁毒意识和发现、识别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明确检举、揭发本工作区域内毒品违法犯罪是他们的法定义务。
4、甲、乙双方不得容留消费者在本工作区域内吸食毒品,不得召集他人利用本工作区域吸食、注射毒品,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5、乙方在娱乐部如发现吸毒、贩毒现象,要及时举报,知情不报者,甲方可追究乙方责任,严重者送司法机关查处。
6、乙方要明确自身的禁毒工作职责。
7、要积极配合公安、文化、工商对本工作区域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和暴露出来的问题及薄弱环节,要认真落实措施,加以整改,进一步完善本工作区域禁毒工作长效管理机制。
8、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开始实施。
二、奖惩规定:
8、对禁毒工作成绩突出的区域,甲方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9、对发生在本工作区域内所涉毒违法犯罪活动,严格按照《浙江省禁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甲方:x大酒店娱乐部 签名(负责人):
乙方(盖印): 签名:
年 月 日
第一条为加强室内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歌舞厅、音乐茶座、餐饮剧场、娱乐城宫、录相厅等室内娱乐场所以下简称娱乐场所。
第三条市消防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各级公安消防机关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规定的防火责任由娱乐场所经营者负责;娱乐场所经营者承包经营的,由发包者负责。娱乐场所营业房屋的出租方与承租方,娱乐场所承包经营的发包者与承包者,应当签定放火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放火责任,并严格落实。
第五条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安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建立本单位的放火安全责任制,并接受公安消防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娱乐场所,其室内装修必须符合建筑设计放火规范以及其它有关的防火设计要求,并报公安消防机关审批。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消防机关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已经开业的娱乐场所,其建筑、装修等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制定改造计划,并按照公安消防机关的要求,限期改造。
第八条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连接的,应当设立防火分隔。分设包间的房间隔墙应为非燃烧体,其耐火极限应当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娱乐场所的装修、制景材料,应当采用非燃或者难燃材料。音响控制台、电工房等重点部位应当使用非燃材料。木墙裙应当刷防火涂料,装饰用纺织品应当作阻燃处理。
第十条娱乐场所通往建筑物外的安全出口应当不少于2个,疏散通道及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堆放任何物品。疏散通道至出口应当装有中英文疏散说明和图案灯光疏散标志,并保持完好。疏散说明和疏散标志应当设在走道的转弯处,间距不得超过20米。疏散门必须向外开启,宽度不得小于1.4米。不得采用转门、卷帘门、侧拉门。疏散通道内应当设有应急照明等,并保证照明20分钟以上。二层以上的娱乐场所,其疏散楼梯应当不少于2个,并不得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楼梯。
第十一条娱乐场所的电器设备,应当由正式电工按照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的规定进行安装,并定期检查、维修。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内的电线,应当采用铜芯导线,所有电气线路应当穿金属套管保护,横穿通道的导线应当采取固定保护措施,不得外露。配光和照明用的灯具表面高温部位不得靠近可燃物,移动式的灯具应当采用橡胶套电缆,插头和插座应当保持接触良好。
第十三条娱乐场所内使用霓虹灯时,变压器应当安装在非燃结构上,不得靠近可燃物。灯管的电极与导体保持10厘米的距离,并应当安装在绝缘材料上。娱乐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保养、维修霓虹灯。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安装室内、室外消火栓,并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救生器材、设施、装备。面积较大、包间较多或者设置在地下的娱乐场所,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排烟设施和自动灭火装置。
第十五条消防器材应当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并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完整好用。
第十六条严禁在娱乐场所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堆放可燃物。
第十七条娱乐场所应当按照营业面积核定容纳人员的数量,并报公安机关备案。日常营业不得超员。
第十八条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防火责任制的规定,做好职工上岗前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经培训后的职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懂得防火知识;
二掌握灭火常识;
三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责任;
四发生火灾会报警,会组织人员疏散,会扑救初起火灾。
凡未经培训和没有达到上述要求的职工不得上岗。
第十九条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巡视,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火灾隐患。营业场所中使用明火和电热器具的,应当采取防火措施,并由专人负责看护。每日营业结束后,应当按照岗位责任制分工,对营业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切断电源和火源;确认安全后,填写“清场检查记录”,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下班。营业场所内除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留宿。
第二十条娱乐场所经营者违反《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关依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在危险部位停工、停业、罚款。罚款具体办法,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违反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处5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处2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娱乐场所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公安消防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消防局负责解释。
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建立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立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建立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立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立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立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立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立工程消防平安,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建立、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立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立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建立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立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以下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在消防平安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平安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平安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平安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立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展消防验收;未经历收或者经历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平安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平安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平安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平安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平安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第八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标准》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平安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间隔,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规定。
平安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平安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平安出口上锁、阻塞。
第十条平安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二条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平安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第一条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象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订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先锋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和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第八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通畅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第十条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二条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器防火安全管理,即使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第十三条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三)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四条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条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十六条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第十八条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第十九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第二十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材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加强室内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歌舞厅、音乐茶座、餐饮剧场、娱乐城宫、录相厅等室内娱乐场所以下简称娱乐场所。
第三条市消防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各级公安消防机关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规定的防火责任由娱乐场所经营者负责;娱乐场所经营者承包经营的,由发包者负责。娱乐场所营业房屋的出租方与承租方,娱乐场所承包经营的发包者与承包者,应当签定放火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放火责任,并严格落实。
第五条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安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建立本单位的放火安全责任制,并接受公安消防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娱乐场所,其室内装修必须符合建筑设计放火规范以及其它有关的防火设计要求,并报公安消防机关审批。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消防机关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已经开业的娱乐场所,其建筑、装修等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制定改造计划,并按照公安消防机关的要求,限期改造。
第八条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连接的`,应当设立防火分隔。分设包间的房间隔墙应为非燃烧体,其耐火极限应当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娱乐场所的装修、制景材料,应当采用非燃或者难燃材料。音响控制台、电工房等重点部位应当使用非燃材料。木墙裙应当刷防火涂料,装饰用纺织品应当作阻燃处理。
第十条娱乐场所通往建筑物外的安全出口应当不少于2个,疏散通道及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堆放任何物品。疏散通道至出口应当装有中英文疏散说明和图案灯光疏散标志,并保持完好。疏散说明和疏散标志应当设在走道的转弯处,间距不得超过20米。疏散门必须向外开启,宽度不得小于1.4米。不得采用转门、卷帘门、侧拉门。疏散通道内应当设有应急照明等,并保证照明20分钟以上。二层以上的娱乐场所,其疏散楼梯应当不少于2个,并不得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楼梯。
第十一条娱乐场所的电器设备,应当由正式电工按照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的规定进行安装,并定期检查、维修。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内的电线,应当采用铜芯导线,所有电气线路应当穿金属套管保护,横穿通道的导线应当采取固定保护措施,不得外露。配光和照明用的灯具表面高温部位不得靠近可燃物,移动式的灯具应当采用橡胶套电缆,插头和插座应当保持接触良好。
第十三条娱乐场所内使用霓虹灯时,变压器应当安装在非燃结构上,不得靠近可燃物。灯管的电极与导体保持10厘米的距离,并应当安装在绝缘材料上。娱乐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保养、维修霓虹灯。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安装室内、室外消火栓,并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救生器材、设施、装备。面积较大、包间较多或者设置在地下的娱乐场所,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排烟设施和自动灭火装置。
第十五条消防器材应当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并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完整好用。
第十六条严禁在娱乐场所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堆放可燃物。
第十七条娱乐场所应当按照营业面积核定容纳人员的数量,并报公安机关备案。日常营业不得超员。
第十八条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防火责任制的规定,做好职工上岗前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经培训后的职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懂得防火知识;
二掌握灭火常识;
三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责任;
四发生火灾会报警,会组织人员疏散,会扑救初起火灾。
凡未经培训和没有达到上述要求的职工不得上岗。
第十九条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巡视,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火灾隐患。营业场所中使用明火和电热器具的,应当采取防火措施,并由专人负责看护。每日营业结束后,应当按照岗位责任制分工,对营业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切断电源和火源;确认安全后,填写“清场检查记录”,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下班。营业场所内除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留宿。
第二十条娱乐场所经营者违反《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关依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在危险部位停工、停业、罚款。罚款具体办法,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违反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处5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处2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娱乐场所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公安消防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消防局负责解释。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夜总会、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音乐茶座、餐馆、茶馆、咖啡厅、酒吧,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洗浴桑拿、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室内装饰、装修使用大量可燃材料;用电设备多,着火源多,不易控制;人员集中,疏散困难,易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发生火灾蔓延快,扑救困难。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的火灾危险性
1、屋架多采用钢结构,火灾时容易坍塌
观众厅一般空间高、跨度大,在建造时,到多数采用钢质屋架。当剧场(影剧院、会堂)发生火灾时,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会造成钢屋架坍塌。
2、用电设备多,易发生电气火灾
尤其是演出时,通常使用几十个乃至上百个聚光灯、效果灯。
舞台灯光的种类和数量繁多,且分布在舞台区前后、左右、上下各个空间。通常情况下,这些灯光设施发热量大,如隔热、散热措施不当,灯具的位臵与可燃物特别是棉布、布景等布臵过近,则可能引发火灾。
其次是移动灯具如果插头与插座接触不良,会因接触电阻过大而发热引燃可燃物成灾。另外,三相用电不平衡会造成局部过载,使电器线路发热,加速绝缘层老化,引起漏电、短路而发生火灾。
3、可燃材料多,遇火极易燃烧
观众厅的顶棚和墙面为满足声学设计的音响效果,大多数采用可燃材料。观众厅的坐席和有些轻型隔音吊顶,所用的纤维板、胶合板、刨花板和钙塑板等,也是可燃材料。
4、剧情需要用火
因剧情需要,演员吸烟、使用鞭炮、烟火等易燃易爆物品,稍有不慎、极易引燃舞台上的可燃物成灾。
5、建筑空间大,火灾蔓延快
观众厅空间大,门、窗多,空气对流速度快。加之箱形舞台高大的简体空间为火势迅速发展提供了条件。舞台、观众厅、放映室如果未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互相连通,任何一部分着火燃烧,在火压的作用下,会加快冷热空气对流,使燃烧的火焰、烟气快速蔓延扩大,形成全面燃烧。
6、电影放映机和音响设备可能引发火灾
放映机的灯箱温度很高,如果运行发生故障不能及时排除,可能造成影片着火。
(二)夜总会、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所的火灾危险性
1、设臵位臵不当
在居民楼、图书馆甚至博物馆内改建娱乐场所,这些场所与原有建筑防火分隔不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一旦发生火灾,极易蔓延。
2、建筑耐火等级低
有些娱乐场所设在耐火等级较低(三级以下)的建筑中,有些场所虽然所在建筑耐火等级在二级以上,但由于内部装修采用大量可燃材料,认为降低了整个建筑的耐火等级。
3、电气设备不符合安全规定
娱乐场所内使用的各种照明、音响及空调用电设备较多,且大部分不按规定安装,长时间使用,易产生线路老化,接触电阻增大,如超负荷运转,易导致火灾。
4、安全疏散通道和标志不符合规范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虽然设了足够的出口,但多数出口常常被封闭,实际能用的往往只有一个,而且未按规定设臵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一旦发生火灾,人员难以疏散。
5、用火用电管理不严,消防设施不配套
有的娱乐场所煤油严格的用火用电管理制度,烛火、吸烟普遍存在,乱拉乱接现象严重。
(三)保龄球馆、旱冰场的火灾危险性
1、可燃物装修、装饰物较多
保龄球馆、旱冰场的顶棚和墙面为了满足美学设计效果,采用了大量的装饰、装修材料,保龄球馆内大量铺设地板,这些材料大部分是可燃物。
2、机械设备可能引发火灾
保龄球馆的回球系统和臵瓶机如果运行发生故障不能及时排除,可能引发火灾。
3、电气设备多,用电量大
旱冰场设有多种照明设备和各类音响设备,且数量多、功率大。
4、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旱冰场使用过程中人员集中,一旦发生火灾,疏散将非常困难,即使是小的'火灾事故,也会导致人员惊慌失措,争先逃生,互相拥挤,如不能及时疏散则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
(四)有娱乐功能的音乐茶座、餐馆、茶馆、咖啡厅、酒吧的火灾危险性
1、室内装饰、装修大量采用可燃材料,火灾荷载大
为满足顾客需求,茶馆的室内装饰装修已日趋复杂、时尚和高档。顶棚、墙面装修材料大量采用可燃材料制作,致使场所内部火灾荷载大大增加,一旦失火,极易形成猛烈燃烧。
2、用火、用电频繁,容易诱发火灾
茶馆使用的灯具种类繁多,主要有固定式灯具、移动时灯具及嵌入式灯具,在其经营活动中,除将普通白炽灯、荧光灯用于正常照明外,还大量使用霓虹灯、艺术灯、筒灯、射灯和电脑灯以营造氛围。
3、人员密度大,安全疏散困难
根据调查统计,茶馆高峰时段的人员平均密度可能达到0.5~1人/㎡,属于人员较为密集的场所。
4、锁闭安全出口等违法行为突出,容易造成群死群伤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一些茶馆不同程度存在顾客利用棋牌、麻将进行赌博等违法行为,为躲避执法部门检查,这些场所常常在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甚至是群死群伤。
(五)网吧的火灾危险性
1、电气设备多,用电时间长
网吧电脑、灯具、空调等用电设备多,电气线路接头,插座多,使用时间长,虽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但仍有不少网吧昼夜营业,电脑长时间处于运转状态,电气线炉敷设不规范、设备质量差、元器件发生故障,稳压电源短路或高阻抗元件接触不良等原因都可能造成火灾。特别是许多网吧电脑调整随意性大,临时拉接线路,导致线路和设备过载、老化、接触不良、漏电、三相电流不平衡等引发火灾。
2、上网人员情况复杂,易引发纵火案件
网吧内人员密集,上网人员年龄、文化层次不同,素质不一,情况复杂,特别是学生、外来人员、社会闲杂人员多,不文明谈吐多,由此引起的矛盾纠纷多,易引发报复性纵火等案件。
3、安全出口被封堵、封闭,疏散通道狭窄,人员疏散逃生困难
一些网吧为防止财产被盗,上网人员逃单而将第二安全出口、窗户封堵或用铁栅栏、铁门、铝合金门等封闭,造成安全出口不畅和数量不足。
4、场所消防安全条件缺乏,火灾易蔓延扩大
有的网吧时利用原有仓库、商店、居民住宅改建的,其建筑耐火等级较低,且常常与其他营业性场所连成一片。
5、责任意识淡薄,吸烟现象屡禁不止
网吧经营管理人员较少,招聘或解聘网管人员随意性大,人员流动快,其主要任务为收银、处理电脑操作技术等,消防安全处于较松散的管理状态。
(六)洗浴桑拿、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按摩、美容场所的火灾危险性
1、室内装饰装修复杂,可燃材料多
当前,洗浴、按摩、美容场所越来越强调场所气氛与情调的营造场所装饰装修日趋考究,木材、板材、棉麻化纤制品、塑料制品、皮革制品在装饰装修过程中大量使用,加之场所内使用的家具、寝具、按摩床具、装饰物品多为可燃、易燃物品,一旦发生火灾,蔓延迅速。
2、用火、用电频繁,致灾因素多
洗浴、按摩、美容场所不但拥有空调、音响、电视、电脑、灯具等常见用电设备,而且设有远红外光波浴房、桑拿干蒸湿蒸机、远红外理疗仪器、麻醉剂、吸顶无影灯、高频电凝器以及激光美容理疗仪等多种器械和仪器,加之场所内附设的锅炉房、厨房频繁使用燃油、燃气,稍有不慎就可能诱发火灾。
3、功能分区复杂,人员疏散困难
洗浴、按摩、美容场所经营项目繁多,场所内部往往分隔成相互独立的功能分区,尤其是大型洗浴和美容场所因保护顾客隐私,经常将男宾、女宾部之间的通道封闭、隔断。
4、堵塞疏散通道,锁闭安全出口等违法行为突出
一些不法经营者往往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在隐蔽区域增设包厢、暗室,入口多采用与周边墙体相同的装修材料,或者悬挂装饰物品加以遮挡,若不仔细观察,常人难以发现。
5、“店、舍合一”现象突出
经营门店、员工宿舍合而为一的状况比较普遍,尤其是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经营的保健按摩、生活美容场所,这种现象最为突出。
为提高公共娱乐场所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进而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特编制本汇编。本汇编要求公共娱乐场所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完善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实行标准化管理,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使公共娱乐场所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全员、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工作职责。
公共娱乐场所的主要负责人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安排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单位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实施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第二条公共娱乐场所应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置或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至少每2小时一次,并明确巡查人员和部位。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情况,有无违规吸烟行为;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工作是否正常,灭火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控制室、人员集中的厅室、舞台、音响控制室、放映机房、可燃物品仓库、变配电间、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有关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营业结束时应当检查是否存在遗留火种,是否切断非必要电源。
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第四条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的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二)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实情况;
(三)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四)消防控制室及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五)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完好有效情况;
(六)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定期检查情况;
(七)厨房烟道清洗情况;
(八)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员工每天上班前、下班后应进行本岗位防火自查。
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依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对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每月至少1次,联动检查每季度至少1次,全面检测每年至少1次。
消防控制室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人员应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熟悉应急处置程序,熟练操作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等纸质或电子档案资料。
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规范设置禁止性、警示性、提示性消防安全标识。
每层出入口处、包间或厅室内等部位的显著位置应设置疏散示意图和相关消防安全警示性、提示性标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处的显著位置应设置禁止性、警示性标识。
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在主要消防设施、器材上应张贴载有维护保养、检测单位和维护保养、检测情况的标识。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全体从业人员应当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引导人员疏散和自救逃生。
公共娱乐场所应通过张贴图画、广播、视频、网络等形式进行消防安全提示,宣传消防安全常识。
第八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建立志愿消防队伍,志愿消防队员数量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30%,并结合本单位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训练。
第九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包间、厅室及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分别制定针对性预案,明确每班次、每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并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火灾后,休息厅、观众厅、录像放映室、卡拉ok室内应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其画面、音响切换至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
第十条公共娱乐场所各项经营活动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严禁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建筑、场所;
(二)采用易燃可燃夹心彩钢板搭建临时建筑;
(三)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进行装修装饰;
(四)储存或违规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地下建筑内设置的公共娱乐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
(六)在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使用明火照明或吸烟等违规用火行为;
(七)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等违规用电行为;
(八)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
(九)锁闭、遮挡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扑救场地;
(十)在门窗处设置影响逃生、疏散的广告牌、灯箱或其他障碍物。
(十一)营业期间进行室内装修、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十二)超额定人数经营行为;
(十三)在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
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建立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立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建立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立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立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立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立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立工程消防平安,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建立、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立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立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建立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立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以下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在消防平安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平安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平安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平安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立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展消防验收;未经历收或者经历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平安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平安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平安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平安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平安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第八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标准》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平安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间隔,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规定。
平安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平安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平安出口上锁、阻塞。
第十条平安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二条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平安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第一条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象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订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先锋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和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第八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通畅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第十条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二条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器防火安全管理,即使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第十三条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三)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四条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条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十六条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第十八条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第十九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第二十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材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系指供公众使用的下列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室内游艺、游乐场所;
(五)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第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时,必须明确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内部装修的公共娱乐场所,防火设计(包括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烟排烟、消防给水、装修材料、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火设计、装修图纸送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重要和危险物品仓库等建筑物内。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
第六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吊顶应当采用非燃材料;
(二)墙面、地面、隔断应当采用非燃或者难燃材料;
(三)帷幕(幕布)、窗帘、家具包布应当采用阻燃织物或者进行阻燃处理;
(四)电气线路的敷设,电器、空调设备的安装,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施工安装规程,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五)建筑内部装修不得改变消防设施的位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
第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或者《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
第八条 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楼梯口必须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走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必须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检查维修,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线路。
第十一条 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二)内部装修的吊顶、墙面应当采用非燃材料;
(三)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每个楼梯宽度不得小于一点五米;
(四)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五)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警报装置;
(六)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三条 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十四条 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十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的人数。
第十六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第十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消防设施、设备必须完好有效。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地方性法规、规章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对责任人的罚款为月工资的两倍以下,对责任单位的罚款为日营业额的十倍以下。
处罚后仍不改正的,或者拒不执行停业决定的,处以前次罚款额的一倍的罚款,并可以强制其改正。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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