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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28 17:51:58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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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本办医从未像今天这般受到重视与鼓励。
20_年12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卫生计生委等四部委决定在温州联系点的基础上扩大社会办医试点规模,正式确定温州等13个城市(区)作为社会办医(国家)联系点,鼓励在社会办医方面进行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创新。
紧随其后的20_年1月13~14日,国家发改委社会司在京举办“社会办医(国家)联系点政策培训班”,正式启动联系点沟通联系机制。
北京市通州区、上海市闵行区、浙江省温州市、河南省郑州市、云南省昆明市等13个联系点的市(区)政府负责人,在会上集中听取国家各部委及行业专家解读鼓励社会办医的政策,交流做法与经验。
温州试点启动一年半以来,其经验已被认可并得以推广。
近日,本刊记者专访温州市卫生局局长程锦国,探究新形势下温州如何重新定位社会办医目标,进而塑造新的医疗服务格局。
《中国医院院长》:自成为国家社会资本办医综合改革试点城市之后,温州市社会办医环境有了哪些转变?在新形势下,温州对社会办医有哪些新的深思与规划?
程锦国:我们一直在探索如何让社会力量进入医疗服务领域,如何破解约束,打开市场的大门。
温州在社会办医方面有较好的基础条件,也诞生了全国最早的民营医院,政府部门的监管经验也较为丰富。
自20_年开始,温州便出台了一系列行为规范、市场准入要求等制度,按照公立医院同等标准,对民营医院的质量和运转进行监管。
成为国家社会办医试点之后,温州市着重于医疗服务增量和质量的提升。
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到20_年,民营医院的床位数要占总床位数的20%,而温州市自己的要求是至少要达到30%以上。
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主体,相比以前也有了变化。
在招商引资时,资本的质量被着重考虑。
温州市对社会资本的选择提出三项标准。
一是资本要有实力。
医疗行业投资额非常大,资金回报周期比较长,一般需要7年时间才能实现财务平衡。
二是要有创办医院的经验。
隔行如隔山,以企业的方式来办医院必定行不通。
三是要有高等院校或者大型医疗机构作支撑。
早期,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只是单纯的投资。
面对公立医院的强势竞争,民营医院办得相当不易,也难以壮大。
如今,如何把公立医疗资源和社会资本相结合,这既保证了资本的安全,也使公立医院能得到快速提升,而且最关键是能打破制约公立医院发展的一些体制和机制的理由。
目前,整体来说,温州的医疗资源依然面对短缺。
但当下的医疗资源又存在严重的浪费,多数公立医院运转低下,服务效率不高,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不高。
因此,把这两块理由对接既不失为一种良策,而且很快就能奏效。
因此,温州目前就在进行这样的尝试,中国医药集团已经签署了收购温州市肿瘤医院的相关协议。
温州市肿瘤医院是浙江省两家公立肿瘤医院之一,一直命运多舛。
“非典”之后,这家医院被市中心医院兼并。
本想以后者的技术、人才、品牌优势带动这家医院发展,但实际上,市中心医院自身难保,肿瘤医院更是逐步萎缩。
温州的肿瘤患者颠沛流离在赴上海就医的路上。
不久前,政府新批了68亩地让肿瘤医院和社会资本合作扩建医院。
我们还期待建医学园区的模式。
温州作为海西经济圈内的重要的城市,可发展这种特色园区填补空白。
接下来,温州将在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同时,围绕国家战略,建设一到两个医疗产业园区,引进一些高端企业和医疗机构进驻。
《中国医院院长》:温州是如何测算医疗服务市场的发展需求的?温州将重点从哪些方面进一步完善社会办医机制?
程锦国:20_年,浙江省每千人床位数为张,而温州是张,相差张。
按照建设卫生强市的要求,温州千人床位数要达到张,这意味着还要增加两万张病床。
就地域而言,温州北距杭州370公里,南距福州370公里。
在这750公里的范围内,只有温州一个大城市。
当年温州在做社会资本办医试点调查时,测算的辐射人口是2250万人。
凭借温州医科大学的实力,温州整体有着较高的医疗水平,对周边地区的患者有吸引力,发展的空间巨大。
下一步,温州将从三方面改善社会办医环境。
首先,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力争把“试点”作成“示范”。
拓宽民办医院融资渠道,破解民办医疗机构融资难理由,争取20_年在项目融资上取得突破。
积极推进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通过以土地、房产等固定资产申请抵押贷款,以及利用收费权、知识产权作质押进行融资,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医院上市融资。
探索研究民办医院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部分的税收政策,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预防保健的收入一律免税。
其次,建立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合作模式,积极吸收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
以盘活存量、做好增量为原则,大力支持发展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和国外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最终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最后,积极发展健康服务,建设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机构。
xxx在去年颁布《关于推动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_〕40号),温州也在寻求健康产业加速发展机遇,如加快温州中药材基地建设、推进生物制药、药品和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和温州医药物流基地建设。
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
20_年,争取建设具温州特色的“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机构2~3家。
《中国医院院长》:您如何理解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的“创新社会资本办医机制”?如何引导公立与民营医院间的关系,同时借力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程锦国:首先,我认为,社会办医的机制创新一定要结合医疗行业的特点,不能唯利是图。
第二,我们应该尊重市场经济规律。
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医疗和教育已经是最后的堡垒,而这两个堡垒也着实坚固,许多市场经济的理论和实践被挡在了外面。
这两方面一旦放开,目前的许多政策都要相应调整,从而实现完全的体制创新。
举例而言,现有政策要求公立医院不能作为投资主体。
但我认为,只要注意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公立医院完全可以成为投资主体。
公立医院和社会资本举办高端医疗机构,从政府的角度来说,这一做法的主要目标在于解决基本医疗资源短缺的理由。
而从医疗的角度而言,基本医疗和高端医疗没有明确的界限,疾病本身也没有基础和高端之分。
如果将高端理解成服务一流、环境一流,则这一概念就被庸俗化了。
所有改革的最终目的是通过竞争释放改革红利。
总的来说,温州市及周边群众看病难的理由依旧很突出,还不存在资源过剩之说。
据我总结的经验来看,20_年左右的医疗体系改革相对比较深入,而这轮改革以产权制度改革为切入点,确定出资者的职责和义务,这是把医院办好的前提。
但是上一轮改革也造成了大量院中院的出现,有利可图的科室被拿出去。
因此,我们要从上一轮改革遭受的挫折中总结经验教训。
当前公立医院处在一种“人人当家作主,但大家都不是主人”的状态。
一家医疗机构应该拥有一个明确的法人。
多元资本合作应该在法人治理的框架下进行,实行董事会下的院长负责制,这样的股份制套路才是正确的。
在社会资本活跃的当下,能否把一些理由通过社会化的模式来解决,让公立医院走出“成长的烦恼”,节约成本、提升效率,这也是卫生行政部门亟需深思的理由。
【摘 要】终身学习是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形成于欧洲的一种国际教育思潮,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现代科学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
终身学习是指人的一生持续不断地学习并获得知识技能的过程。
就图书馆馆员而言,有权利和义务去获取其终身所需要的知识及技能,以适应现代图书馆的发展或自身岗位工作的需要。
【关键词】图书;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1、终生学习的目标
知识经济的客观要求
无论是知识经济的客观要求还是图书馆发展的内在需要,对图书馆来说,汲取新知识绝不是传统作用上的一次性学习活动就能完成的,而要通过一个持续性的有目标的学习过程。
第三,培养具有创新科研能力的研究人才,主要培养高效信息人员,开发他们的智力资源,增强科研新能力。
现代社会的客观要求
据有关研究机构分析:20世纪70年代中期毕业的大学生到1980年,所学知识已经逐渐老化,90年代的大学生毕业时,在校所学的知识就需要更新。
同样,图书馆专业队伍的知识老化也不例外。
目前承担图书馆工作的多数人毕业于20世纪80年代,这部分人中一些担任着图书馆的管理职务,一部分人已成为图书馆的专家学者,对图书馆发展具有一定导向作用,然而这部分人在校学的是传统图书馆学已经不适应信息时代图书馆的发展,因此,尽快调整知识结构,学习新知识、新技术对他们至关重要。
2、图书馆馆员终身教育的有效途径
健全人格
健全人格是各种良好人格特征的完美结合,表现为个体人格结构中知,情,意,行诸方面的均衡发展。
终身学习是健全人格的内涵之一,也是培养健全人格的有效途径;健全人格是终身学习素质的外在表现,是终身学习的目的,二者相关联系、互相推动。
图书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是传播人类文明,弘扬先进文化的重要场所。
作为图书馆馆员要肩负这一使命,就必须通过学习培养良好的意志品质,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树立坚定的意志和坚忍不拔的品格,培养创新人格,这是构成图书馆馆员健全人格的第一要素,是图书馆一切工作的出发点,是图书馆馆员必须具备的人格要求。
在职培训
在职培训的核心是图书馆馆员在职岗位培训。
它的类型多种多样、丰富多彩、既有研究型,也有针对工作环节的专题型;既有围绕新技术、新标准的学习型、也有交流经验,畅谈心得体会的研讨。
第一,现代技术培训。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一定优势,就需要有一个先进的成本管理会计体系。
由于目前经济环境的不断转变以及技术的迅速更新,传统的成本管理会计体系已经无法满足现代企业的管理需求,所以,成本管理会计的创新已经是迫在眉睫。
因此,本文针对这种情况,对成本管理会计创新进行了研究,希望能给广大企业管理者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成本管理会计体系、创新、研究
随着企业间的竞争越发激烈,企业的财务管理也有了更多的需求。
而成本管理会计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点内容,是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两者的综合。
成本管理会计是通过计算和提供成本信息进行会计策略,其工作直接关系着企业的产品生产与营销模式。
所以,从成本管理会计的多个方面进行创新,能够帮助企业适应当前的市场竞争,推动企业的平稳发展。
一、成本管理会计的观念创新
随着社会的发展,无论是经济还是技术都得到了新的发展,人的观念也需要不断的更新才能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
所以,成本管理会计的观念也要有所创新,才能保证企业的发展。而成本管理会计的观念的创新要从几个方面来进行。
一是市场观念。
成本管理会计有着调整企业战略和制约企业经营的职能,就应该关注市场的发展和需求,以便帮助企业制定具有一定竞争优势的策略。
二是动态管理观念。
随着我国计算机使用的普及,信息的传递已经变得更加快速准确。
面对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企业要迅速作出相应的决策,以便获取市场的竞争力。
成本管理会计作为企业制定策略的重要参与者,一定要抱有动态的管理观念,才能根据企业内外环境的变化,作出企业成本管理正确的分析。
三是确立企业长期发展的观念。
成本管理会计是以企业利益至上为基本观念的,但是企业利益的获取不能从短期来计较,而是要以企业的长期发展为目标。
成本管理会计不仅要为企业短期的效益服务,还要符合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
所以,为了保证企业随着社会发展而发展,要对企业的成本管理会计观念进行创新[1]。
二、成本管理会计内容的创新
成本管理会计内容的创新,需要从技术、信息、企业形象和人力资源几方面来考虑。
首先,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快发展,成本管理会计应当重视成本管理中的技术开发、技术管理和技术推广等方面的内容。
成本管理会计应当从企业长期发展的角度,对技术成本进行管理。
其次,随着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成本管理会计应当注重信息的收集和处理等方面的内容,要做好信息系统的成本管理和分析,使得企业有更多的信息资源,用以制定企业战略。
再者,现代的企业营销情况总是受到企业形象好坏的影响,人们对企业形象的印象直接影响了人们对产品的选择。
所以,成本管理会计要对企业行为在社会的影响作出分析,在企业的形象树立上做出成本管理分析,以便维护企业的形象。
最后,企业的管理仍然离不开人,人力资源成本费用的分析和管理也应该加入到成本管理会计内容中。
成本管理会计加深对人力资源的成本管理和分析,能够帮助企业在管理上更好的发展。
总之,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成本管理会计在管理内容上也要有所创新[2]。
三、成本管理会计策略的创新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成本管理会计在管理策略上也应该有相应的创新。
一方面,市场的竞争越发激励,就说明企业的财务风险越大。
所以,成本管理会计应该增加风险制约策略,对企业的成本风险作出基本的分析和管理。
风险制约策略是指在接受既定风险的条件下,采取相应措施来降低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
其具体措施是通过与其他企业合作,承担共同的风险,来降低风险成本。
另一方面,由于目前市场比较开放,所以出现了百家共鸣的现象。
企业已经不能靠产品高价出售来获利,只能靠降低产品的成本来保证企业的基本利益。
所以,此时成本管理会计应该采用转移成本管理重心的策略进行企业的成本管理。
产品的成本可以通过产品开发和采用新材料等策略来降低,这就要求成本管理会计将技术成本合理的管理起来,将成本管理重心转移到降低产品成本上。
总而言之,为了适应企业发展需要,要对成本管理会计的管理策略进行创新[3]。
四、成本管理会计组织架构的创新
现代经济的发展,导致了企业在成本管理会计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创新,无论是成本管理的观念、内容还是策略,都发生了转变。
然而传统的成本会计组织架构面对这些创新,已经不具有足够的协调和分析能力。
所以,成本管理会计组织架构也应该随着社会发展进行创新。
一方面,要建立一个能够提供公司财务信息和管理信息的部门,使得经济和管理信息能够更好的融合。
另一方面,企业还要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对成本管理会计各方面的创新进行指导,使得成本管理会计的创新更加规范化。
所以,为了适应企业的发展形势,成本管理会计的组织架构也要进行创新。
总而言之,通过研究成本管理会计观念的创新、内容的创新、策略的创新以及组织构架的创新等方面的内容,可以对传统的成本管理会计进行改革,使其适应当前社会与企业的发展需要。
成本管理会计的创新,能帮助企业顺应市场发展与需求,生产和销售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所以,对成本管理会计创新的研究,对于企业的稳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孙志学.成本管理会计的应用探讨[J].商,20_
[2]李建军.知识经济时代的管理会计创新[J].财政监督,20_
[3]黄媛媛.风险成本管理会计研究初探[J].大众成本,20_
【摘 要】在商法的基础理论研究中,商法的本质居于核心地位,它制约着商法的理念与价值选择,是商事制度和法律规则设计的内在依据,本文从商法的基本理念、商法公法化等不同视角对商法本质进行论述,明确商法的本质,进一步推动商法理论的研究和商事实践的立法。
【关键词】法的本质;商法的本质;私法;公法
一、法的本质
研究商法的本质,对法的本质论述已成必要。理解法的本质,必须从认识本质开始。关于事物本质的特征,有学者认为:“第一,本质是现象中一般的东西,是现象中的根据。第二,本质是事物中比较稳定的东西。第三,本质深藏于事物的背后,只有靠抽象思维才能把握。第四,本质是多层次、多等级的。”上述关于本质的论述使我们认识到:作为事物内在的规定性-本质,它具有一般性、抽象性、相对稳定性及结构上的多层次性。法的本质作为法的内在规定性,具有深刻性、隐蔽性及多层次性。它是法与其他事物内在的区分尺度,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根本上决定于社会物质条件,是主体自由的保障。笔者认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的初级本质,而法成其为法的内在规定性为法的特殊本质,法的本质具有抽象性,一般性和普遍性,又有多层次性,其法成为法的内在规定性,是法一般性本质中的特殊本质。本文主要是透过特殊本质而讨论其一般性,即法的普遍性本质。
二、商法的本质是私法
从商法的基本理念论述商法的本质为私法。商事主体的平等性、商法的自治性、商事主体自由行使权利,都是现代商法本质(特殊本质)的体现,可以看出商法的一般本质为私法。
1.从商事主体的平等性论述。商法所调整的商事法律关系是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商事交易中,主体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享有法律上高于另一方的特权。只有地位平等才能保证交易活动顺利公平地进行,这是现代商品经济客观规律的反映。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利益关系的法律,私法主体是平等的,无论是法人自然人还是其他组织在商法中均处于平等地位,私法主体地位的平等是他们独立实行意思自由的前提,私法自治首先要依赖于主体间的平等。因此,商事主体的平等性,体现了商法的私法本质。
2.从商法的自治性论述。商法注重维持私法中传统的“意思自治原则”。商法所调整的商事活动实质上就是商事交易。商法的最高价值在于效益,在效益之外兼顾公平及其他价值,商事主体参加经营活动的目的就是营利,商事主体为了实现营利的目的,就必须有自由的意志,因为只有他们自身意思的体现才有可能极大程度的实现他们所追求的利益。因此,商法必须是自治的,体现商事主体的利益。另外,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中心进行资源配置的经济,是一种自由竞争的经济。经济主体必须是独立的、自由的,他们都能够真正成为自己利益的判断者和追求者,在市场的调节下自由追求自己的合法利益。而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是他们参与经济活动,追求营利的前提。商法在主旨和功能上都决定了其具有相当大程度上的自治性。而私法自治是私法的根本特征。私法自治指在私法领域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以自己的自由意志,以意思表示的形式创设法律关系,从而达到其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可见,商法的自治性是商法的私法本质的体现。
3.从商事主体自由行使权利论述。商法以权利为本位,权利是人们行为的出发点与归宿点,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人们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才去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商事中,权利主要是私权,私权的本质是利益,在商法中多表现为财产性利益,财产性私权维护商法制度的出发点与归宿点,商品经济的属性和要求直接反映在商法中,商法是纯化的商品经济法,商法的制度都是以商品交易为核心而存在,为促进商品交易的顺利公平进行,商事主体享有广泛的权利,并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商事主体可以自由地行使权利,任何机关、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权利的行使。而私法本质就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且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系列授权性规范,从商事主体自由行使私权的论述中,可见商法体系的许多组成部分都有权利派生出来,并受权利的决定和影响,权利在商法体系中起关键性和主导性作用,这是私法本质的体现。
通过对商法基本理念三方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现代商法私法的本质属性,同时体现了私法的精髓,即调整平等私人之间的法律,以任意性规范居多,关注意思自治,注重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其本质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系列授权性规范。这也是商法一般的,共同的本质。
三、商法的公法化
商法公法化趋向的立法表现。
(1)商法价值理念的转变。虽然营利性目标依然是商事主体的终极追求,但是随着传统个体本位法律思想的局限性日益显露,社会本位法律价值观深入人心,商事主体所遵循的价值理念已有所修正,现代商人不仅要考虑如何营利,还要关心社会利益,如商事企业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问题及应尽的义务:维护生态环境,保护消费者利益、确保产品质量等。
(2)商事立法中强行性规范增多。早期的商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允许人们自主选择为还是不为一定行为,也即行为的方式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然而现代商法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同时也鉴于具有强大经济实力的商事主体的经营活动对于社会生活的强大影响,国家不得不对某些商事行为予以严格规范,如公司法中对于公司设立条件的强制性规定,对于标准合同和商事契约条款的强行限制,以及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绝对记载事项的规定,票据法和保险法中关于绝对记载事项的规定等等,均通过强行性法律条文予以规定。
(3)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严格责任主义即从事商事交易的行为人不管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法律责任。商事交易的严格主义主要包括普遍连带责任和广泛无过错责任。现代商法已广泛的采纳了这一责任归则原则,如公司设立未能成立时,发起人对于其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票据法上不仅二人以上共同签名者需对票据负连带责任,发票人、承兑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对于持票人亦须负连带责任,在商事交易中,债务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对债权人负责等。
(4)现代商法在传统的私法责任制度外,逐步发展起来多种法律责任并存的法律调整机制。商法的公法化主要是从违反商法强制性规范的责任上体现的,即违反了商法强制性规范,不只承担私法上的责任,而且要承担行政、刑事上的公法责任。民事、行政和刑事手段综合运用对商事关系予以调整。如多数国家的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出具空头支票不仅导致票据法上的赔偿责任,而且将导致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证券交易中对于证券欺诈犯罪的规定等。
摘要:由于儿童自身的生理心理的特点,其权利内容与其他人权的主体并不能完全重合,如果宪法能对儿童的保护予以高度关注,将会使儿童的权利更好地受到保护。本文以我国宪法对儿童权利的保护为中心,对我国现行制度进行剖析,对加强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制度设计提出了具体建议。
关键词:儿童;权利;宪法保护
儿童时期对儿童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形成有重要的意义。孩子的养育对家庭、民族乃至国家的未来都至关重要。然而,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现状却不容乐观。如果能在《宪法》的高度关注儿童,将会使儿童的权利更好地受到保护。
一、我国宪法对儿童权利保护的历史发展和现状
纵观中国的宪法发展史都没有重视和保护儿童的权利,但1954年宪法规定:xxx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特别关怀青年的体力和智力的发展,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确定了对儿童权利的特殊保护,同时为现行宪法对儿童权利保护奠定了基础。现行宪法对保障儿童权益的规定有: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46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第49条)。
二、我国宪法对儿童权利保护的问题和不足
(一)宪法及相关法律关于儿童权利的规定有待增加和丰富
有法可依是完善儿童权利保护制度的首要环节,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儿童权利的保障当然离不开宪法,而现行宪法也是只有少数几款对儿童权利作了规定,远不足以从根本上解决儿童权利保障的问题。
(二)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儿童权利
在实践中,处理儿童案件适用的法律主要有《xxx民法》《xxx刑法》《xxx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婚姻法》《义务教育法》等等。在现实社会中,要使得受侵害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那么其受到伤害的程度必须要达到法律规定的程度,否则,法律就不能对受到侵害的儿童进行有效的保护。
(三)没有特殊的办案程序
正是因为没有专门的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所以,也就没有相应的特别办案程序。一般的案件是运用相关的调解程序解决,并且大部分是采取教育、警告或者具节悔过的处罚方式。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这有利于对关乎儿童案件的处理,但这仅限于刑事方面,其它法律并没有这方面的专门办案程序和规定。
(四)没有权威机构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知晓案情的人在准备举报或者报案时,最有可能首先报给居委会、妇联、或者是公安局,最后处理案件的有权机关只有公安局。但公安局只能处理法律规定有权处理的案件,而对于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便无权受理,不能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完善宪法对儿童权利保护的对策
(一)完善宪法及相关宪法性法律
当下,在我国有三部保护儿童权利的专门性法律,即《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其他法律规范则是存在与一些基本法律之中。在弥补法律空白方面,防止虐待儿童和强化儿童福利、儿童司法保护的专门性法律最为重要。在宪法中进一步确认《儿童权利公约》的一些原则和精神,并在各部门法中确认《儿童权利公约》的具体内容。
(二)现行法律法规义务性的规定过多,期待有关权利的专门立法
目前我国只有三部专门性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然而这三部法律大多是义务性的规定,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很少。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尚未完全形成,因此,应该尽快建全和完善我国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
(三)规范儿童权利法律保护的组织
在国家层面,我国儿童权益保护的'机构只有三个:xxx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政府协调机构,xxx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这三个机构分别隶属于政府和党的组织,很难从基层出发。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社会组织十分少,现有管理机构比较混乱,因此应该重点规范中央和地方儿童权利法律保护的组织。
(四)强化司法对儿童权益的救济
由于一般的法律法规并不详尽,为了解决司法问题,法官只有求助于宪法来解决争端。我国政府和立法机关对儿童权利的保护做出了不懈努力,但新形势下的问题依然严峻。只有完善宪法立法和司法程序来保障儿童的基本权利,以构成对其他儿童权利保护法律的有效基础,才能使儿童权利的司法补救措施得以强化和巩固。
四、结语
千百年来儿童一直处于中国传统的弱势地位,如果儿童的成长和生活条件恶化,他们的基本权利就会受到严重侵害,就会影响人类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中国儿童权利意识已经初步形成,但是还未普及,随着现代儿童权利观念的逐渐形成,逐步完善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制度,规范儿童权利组织的发展,保护我们儿童的权利事业将继续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姚伟.儿童观及其时代性转换[M].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_.
[2]王雪梅.从法律的视角看中国儿童保护立法[J].当代青年研究,20_,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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