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巡察谈话提纲及回答(精)(8篇)

更新时间:2023-12-27 15:26:55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最新巡察谈话提纲及回答(精)一

问题1.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不够深入。包括是不是学懂弄通做实了,是不是结合实际贯彻落实了。一般来说,我们可能会认为专门印发文件、中心组学习、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全都做了就可以了。但其实真的不是,巡视巡察组还会查你安排上述工作的时间是不是及时、培训时间累计够不够,还会查相关的精神有没有在其后的工作部署中有所体现。在这个基础上,还会找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支部书记、党员代表等进行访谈,看看他们是不是真的了解了,如果一问好几个不知道或顾左右而言他,那就是学习效果不佳,没有“入脑入心”。

问题2.贯彻落实本系统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不够到位。和第一个问题类似,主要查是不是真的落实了。会查中心组学习记录、党委会、行政班子会、工作例会,以及相关领导人员笔记等,比如说上级机构年度工作会的报告,看你单位中心组学了没有,相关会议研究讨论部署了没有。即便会上有部署,会后有没有落实方案或分解大表;即便下发了落实方案,也都分到了具体部门具体人,那么中间有没有过程监督,落实了之后有没有反馈以及相应的公示。再看你们基层单位的工作,是不是与其对应,基层支部书记、党员是不是对上级部署都了解等等。

第二类问题:党组织领导作用发挥方面

问题3.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不够有力。主要查党建工作与中心工作是否有效融入,党建年度工作要点、工作部署与中心工作是不是步调一致,在执行上有没有打折扣、搞变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弄虚作假。通过查阅相关记录以及与相关人员的访谈,基本上能够看出来党建工作有没有层层衰减,是不是和中心工作“两张皮”。

问题4.党建工作写入公司章程不够及时。在上级党组织安排党建工作写入公司章程相关工作后,是否按规定时间完成,工作程序是否规范,对不同性质法人企业的界定是否准确,以及对新成立的法人企业,有没有及时跟进完成相关工作。

问题5.落实党组织决策程序不够彻底。主要查是否将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和经理层决策的前置程序,在这方面主要看的就是党委会、班子会等会议记录,查清楚改上党委会的事项是不是上了,有没有把党的会议和行政会议简单合并、混淆程序等等。

第三类问题:反对“四风”方面

问题6.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整治不够彻底。常见的包括办会数量是不是多、会议时间是不是长、会议是不是解决了实际问题,会议召开地点是不是在五星级酒店或风景区。还有发文的问题,印发文件的数量是不是真的减少了,有没有通过其它形式(非正式印发、不设文件编号等)来发文,是不是真的减轻了基层负担等等。在此类问题中,较为常见的是在之前的巡视巡察中早已指出了办公室超标、用车超标、办文办会等过多,那么,指出了之后是不是真的整改到位了,这个也应该写进去。

第四类问题:党建基础工作方面

问题7.基础工作不够扎实。这方面的内容比较庞杂,包括党组织是否健全,行政机构改革调整之后,有没有及时设置或调整党的组织;党费使用是否严格,程序履行对不对,有没有以答题或竞赛之名购买福利性质礼品的行为。从事党务相关工作的人员,有没有非党员或非正式党员的情况;发展党员把关是否严格,考察时间够不够、外调材料全不全、会议程序履行没履行等;基层换届选举是不是按期进行了,基层党务人员,特别是党支部书记对换届条件、选举程序是不是清楚。(此处提示您一下,诸如《党支部工作手册》之类的基础工作材料,您千万要及时填写别为了检查而后补,因为后补的一眼就能看出。让后补资料、资料造假成为一条问题的话,得不偿失。)

问题8.制度建设不够健全。党组织工作规则、班子议事规则、学习教育制度等是否建立,有没有完整的党建制度设计。诸如上级党组织印发了《党支部工作细则》等重要制度之后,如明确了要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组织的制度,那么是不是按要求落实了。

第五类问题:落实党内政治生活制度方面

问题9.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双重组织生活不够到位。党员领导干部或班子成员,参加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民主评议党员等党内政治生活是不是达到了规定的次数。巡视巡察组会重点检查《党支部工作手册》,看看领导是什么时候参加的什么类型的组织生活,他都说了什么,党课讲稿怎么写的,会议程序都有什么等等。同时,也会看党员领导干部是不是对分管领域的党建工作也进行了指导,别光说有,证据拿来。

问题10.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巡视巡察组会看民主生活会的全套资料,包括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班子成员个人的对照检查材料、手写的会议记录、会议准备情况报告等等;重点看批评与自我批评是不是浮于表面;有没有对照检查材料过于简单、查摆问题不疼不痒(如用提希望来代替提意见、查摆问题多年不变等)、互相批评蜻蜓点水等问题;有没有会前没有谈心谈话、党委书记对班子成员对照检查材料没有把关等问题;以及班子对照检查材料有没有上党委会研究等等问题。

最新巡察谈话提纲及回答(精)二

按照县委工作安排部署,县委第二巡察组对你镇开展常规巡察。巡察组将与你进行个别谈话,请根据下列提纲认真做好准备,实事求是地向巡察组反映,只谈问题,不谈成绩。

对镇班子:

1.在“六项纪律”(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生活)方面最突出的问题是什么?

2.落实“三重一大”,在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是否存在未集体讨论的问题。对股级干部、站所及村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等方面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暗箱操作等问题,是否存在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3.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方面存在哪些突出问题?

4.在村社区“两委”班子建设上,是否存在软弱涣散、战斗力不强的问题?

5.贯彻落实县委重大决策部署、重大项目落实、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和工作任务方面,是否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是否存在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乱上项目,造成严重损失,利益输送、收受贿赂等问题;是否存在滞留克扣、挤占挪用、虚报套取、贪污私分扶贫资金等问题;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等问题?

最新巡察谈话提纲及回答(精)三

同志们:

根据市委的统一部署和授权分工,从今天开始,市委第三巡察组对×市×局党委开展为期两个月左右的常规巡察。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目的是说明来意、达成共识、增进了解,同心协力确保巡察工作顺利开展。下面,我就做好这次巡察工作讲三点意见。随后,×还要作重要讲话。

巡察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巡视监督制度向基层的延伸,是全面深化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党的十九大站在新时代党的建设全局高度,对巡视巡察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我们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巡察工作的功能作用,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首先,要深刻把握巡察的“守更人”作用。xx大以来,党中央深入推进巡视工作的理论、实践、制度创新,不断赋予巡视制度新活力。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深化对管党治党规律认识,强调新时代巡视巡察工作的根本任务就是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巡察就如同“守更人”站岗执勤、巡逻守护,聚焦被巡察党组织职能特点,盯住“关键少数”,着力发现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道路、政治责任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发现政治偏差、切实纠正政治偏向。通过深化政治巡察,把政治标准和要求树立起来,督促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为全党上下步调一致向前进、共同完成好党在新时代的历史使命保驾护航。

其次,要深刻把握巡察的政治“显微镜”“探照灯”作用。何为“政治巡察”?所谓政治,就是政府、政党治理国家的行为,是制定和执行政策的过程,尤其是维护统治、巩固政权的行为。“巡”就是“往来视察”,“察”就是“仔细看、观察”。顾名思义,政治巡察,就是运用巡察的方法,反复扫描、不留死角,定期对全市各级党组织进行“全面体检”,针对突出问题进行“专项体检”,根据中心工作推进需要安排“机动体检”,同时还要进行“体检回头看”,发现党的基层党组织及其成员在管党治党和治国理政中的问题。根据最新精神,巡察组就是按照“六围绕一加强”、“三个聚焦”“四个落实”的要求,去检查和验证被巡察党组织及其党员干部是否真正做到“两个维护”。

第三,要深刻把握巡察的“解剖刀”作用。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充分肯定党的十九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新的重大成果,强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外疾之害,轻于秋毫,人知避之;内疾之害,重于泰山,而莫之避。巡察就如同“解剖刀”,直切病处,坚持以小见大、见微知著,坚持以下看上、倒查责任,透过现象看本质,深挖细查根源,标本兼治施策,既深入发现个性问题,原原本本向被巡察党组织反馈,督促整改落实;又及时概括普遍性、苗头性问题倾向,及时向被巡察党组织提出意见建议,从体制机制上查找原因,加强建章立制、堵塞管理漏洞、推动全面深化改革,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发现并清除“内疾”,促进各项事业发展。

政治巡察,不是一个概念,而是有具体内容,有其方法步骤,要避免政治巡察沦为党务检查或业务检查,就要把握好以下几方面。

一是准确把握巡察对象。巡视巡察监督,要聚焦“关键少数”。一般而言,“关键少数”指的是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到了基层,巡察对象根据被巡察党组织的实际情况和职能特点,会作适当调整。除了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市管干部、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重要岗位的党员、干部,也是巡察组关注的重点。

二是准确把握监督重点。根据各级关于巡视巡察的新部署新要求,本轮巡察将重点围绕“三个聚焦”作为监督检查重点。

1.聚焦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台州市委以及市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重点了解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做到“两个维护”情况;履行职责使命,贯彻落实“三农”和水利工作各项任务要求情况;贯彻落实法治建设、新时代美丽×建设等各级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方面情况。

2.聚焦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重点了解整治形式主义、xx情况,担当尽责、为民服务情况,依法廉洁用权、整治侵害群众利益问题情况,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实施细则精神情况,在资金管理、资产处置、资源配置、资本运作和工程项目方面的廉洁情况。

3.聚焦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组织力欠缺问题,重点了解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执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选人用人情况,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

届时,请市×局班子成员、各科室根据巡察重点结合自身职责,梳理好相关台帐资料,及时提供给巡察组等。

三是准确把握巡察方式。巡察组主要通过与市×局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受理反映与巡察有关的来信来电来访,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约谈相关知情人,列席党委有关会议,开展民主测评、问卷调查,根据需要“下沉一级”了解情况,调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方式开展工作,并对干部群众反映的重点专项问题和重要问题线索进行深入了解。巡察期间,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还将派出专项检查组,对选人用人、意识形态工作、法治建设开展专项检查。巡察组将严格工作程序和权限,不干预市×局党委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依规依纪开展巡察,确保巡察工作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四是准确把握巡察节点。这次对市×局党委的巡察,大致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今天开始,安排两个月时间,进行集中巡察。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可适当延长。第二阶段,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听取巡察组作巡察情况汇报,市委书记专题会议听取包括市×局党委在内的第十二轮巡察情况综合汇报。根据市委领导意见,市委巡察组将向市×局党委反馈意见。第三阶段,市×局党委按照巡察反馈意见进行整改,并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和党委书记组织落实情况报告。

巡察是政治巡察,主动接受监督、积极配合监督,体现的是政治意识、政治觉悟、政治担当。希望市×局党委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提高认识,端正态度,从讲政治的高度正确认识和对待巡察工作,敢于直面问题,切实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营造良好的监督氛围,及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和党内文件及时公布巡察工作的任务、安排和巡察组的联系方式,鼓励和支持干部群众反映与巡察有关的情况和问题。要密切关注网络舆情,积极稳妥应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上访和突发性事件。党员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对党负责的政治意识,自觉接受监督,如实反映问题,积极配合巡察组了解情况。要强化问题整改,把整改工作贯穿于巡察全过程。对巡察前自身查找的问题,要迅速行动、即知即改;对巡察中指出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方面的问题,要揪住不放、立行立改;对巡察后反馈的问题,要严肃对待、统筹研究,真改实改、全面整改,做到真认账、全销号。市委巡察机构特意根据被巡察单位需要,编印了实务指南,市×局可以仔细研究,按照要求,参照模板做好相关工作。

巡察期间,我们将紧紧依靠市×局党委开展监督,进一步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意见,着力发现问题,实事求是向市委汇报,按照市委要求加强分类处置、用好巡察成果。为便于干部群众反映问题,在对市×局党委巡察期间,我们设立专门信访受理电话:×。同时在市×局正大门口右侧设置信访举报箱。欢迎大家与我们联系。在这里,我强调一下,根据巡察工作职责,巡察组主要受理反映监督对象的重要问题线索,以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涉及有关个人诉求、涉法涉诉等不属于巡察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对于发放的民主测评表和调查问卷,请大家仔细看清楚填写要求,认真思考、实事求是填写,并于动员会后投入指定的箱内。意见箱由我们巡察组的同志负责开启和汇总。

市委对巡察队伍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高度重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专门印发了巡察干部行为规范。巡察组将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坚决防止以巡谋私、超越权限、跑风漏气等违规违纪行为,请大家对我们进行监督。

同志们,这次巡察工作是届期内的规定动作,各单位都有,请大家迅速把思想统一到市委的部署上来,主动作为,积极配合,共同完成市委部署的巡察任务。

最新巡察谈话提纲及回答(精)四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强调,《干部任用条例》是重要的党内法规,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

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职级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注意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党组)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二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六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八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与本级党委沟通协商后,由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本级党委主持,考察组说明换届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九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三)纪委监委领导成员;

(四)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地区或者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二十一条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参加民主推荐人员一般按照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谈话调研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也可以在内设机构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五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监察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者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六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履行党的建设职责,制定和执行政策、推动改革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八)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九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签字。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考察对象,也应当由相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出具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党委委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八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九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四十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四十一条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领导职务;

(三)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四十四条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党委(党组)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四十五条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六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八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九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五十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派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坚决防止“镀金”思想和短期行为。

(五)加强工作统筹,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推进地方与部门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推动形成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干部人才及时进入党政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

第五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四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五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六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八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一章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条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实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巡视巡察、机构编制、审计、信访等有关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六十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六十六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自20_年3月3日起施行。20_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最新巡察谈话提纲及回答(精)五

时间: 谈话地点:

第x谈话小组 主谈人: 记录:

被谈话人: 年龄: 联系方式:

工作单位及职务: 分管工作:

你好,我们是县委第x巡察组,请你本着讲政治的态度,认真、负责、如实地回答下面几个问题:

1. 你是哪一年当选村干部的?请说一下你的年龄和学历是怎样的?

2. 你们村有没有退休党员将党关系转回村里的?都是谁?

3. 你们村“两个代办”工作是如何开展的?都有谁负责?都开战了哪些“代办”业务?

4. 你们村常年不在家的党员有多少?平时是如何开展工作的?

5. 近三年你们村培养了多少党员?你们村有没有因为违法乱纪被取消党员资格的人?他们是谁?

6. 你们村有没有集体收入?都是如何花的?

7. 你们村的支部章和村委会章都有谁掌管?

8. 你们村有哪些企业?企业的废水、废气是如何排放的?

9. 你们村有哪些项目?班子有没有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过?

10. 你们村有多少贫困户、五保户?你们有没有对其进行培训并引导其脱贫?

11. 你们村实现脱贫的有多少户?你们是如何保证其脱贫不返贫的?

12. 你认为你们村的驻村干部工作如何?有何改进之处?

13. 你们村公益事业是如何开展的?

14. 什么是四个自信?

15. 说说你对齐村镇党委领导班子的评价?你认为哪块工作还需要加强?

最新巡察谈话提纲及回答(精)六

开展廉政谈话是督促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手中权力、严于自律、廉洁从政的一种有效思想教育方式,是关心爱护,我非常珍惜这次机会。下面,根据通知要求,将有关情况作简要汇报:

今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市纪委的有力监督和同志们的支持配合下,我牢记使命担当,认真履行xxx党组书记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和xxx党组成员“一岗双责”,始终以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来激励约束自己,力求在党风廉政建设等各个方面充分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模范作用。

一是带头做旗帜鲜明讲政治的表率。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对标对表,同党中央决策和省、市部署要求对标对表,带头提高政治站位,把准政治方向,强化政治责任,坚定政治立场,坚决同破坏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作斗争,自觉把“两个维护”注入血脉灵魂。

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市纪委全会精神,特别是市纪委全会召开后,做到了迅速传达、认真研究、快速落实,确保政令畅通。主动融入全市中心大局,积极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献计献力,当好参谋助手,全力维护了市委、市政府领导权威。比如,对市政府主要领导安排的重要临时性工作,都第一时间坚决落实并全力做好。

二是带头做干事创业勇担当的表率。严守工作纪律,坚持以岗位为荣,工作为先,事业为重,对重要事项既当指挥员、更当战斗员,全身心扑在工作中。牵头起草的市政府综合材料,获得领导充分认可。xxx党建与业务融合互促成效明显,机关党支部被评为市直先进基层党支部,先后有多名同志分别被授予市直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x篇调研报告、综合文稿获得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文章x篇;

文明创建、咨政载体、调研基地等工作都取得了新进展。严守群众纪律,自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调查研究、文稿起草中努力反映群众的所需所盼。扎实做好结亲连心、第一书记、结对共建及“双报到”等工作,带领党员干部走访调研、现场办公x次,协调资金xx余万元,帮助解决社区、居民遇到的问题困难,其中,第一书记村成为市级美丽乡村观摩点,整体工作居驻罗庄区市直部门单位前列。

三是带头做团结共事护大局的表率。严守组织纪律,严格按照组织原则办事,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所有“三重一大”事项均由党组集体研究决定,主动接受xx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主持召开x次民主生活会,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了支部组织生活会,严肃认真地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xxx党务、政务重要事项,都按规定进行了公开。

四是带头做严于律己葆本色的表率。严守廉洁纪律,践行“廉洁自律向我看齐”,模范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委实施办法,认真填报《干部个人事项采集表》,个人办公用房、公务接待等方面均符合规定要求。严守生活纪律,大力弘扬沂蒙精神,树立良好家风,在出差、会议和公务接待等活动中都做到了以身作则、勤俭节约。

把开展中央和省委巡视反馈意见整改落实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主动把自己摆进去、工作摆进去,带头督促整改。目前,中央巡视反馈的x条问题、省委巡视反馈的x条全市面上问题在xxx已全部整改到位。

一是完善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制度。制定了20xx年度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配档表,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习近平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重要论述选编》,第一时间组织学习习近平***最新重要讲话、最新指示批示精神,结合x实际抓好贯彻落实。今年以来,先后主持召开x次党组中心组学习研讨、3次研讨交流。

二是开展党内政治生活“回头看”。对20xx年度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开展了梳理自查,各项程序、步骤均按照上级要求执行,没有出现批评不痛不痒、搞一团和气的现象,不存在虚假整改、消极整改的问题。今年x月份、x月份,市直机关工委、市纪委xxx分别就机关党建、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开展调研督导时,给予了充分肯定。

三是严格履行xxx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全面从严治党全过程,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及时进行引导和处置。对文件、讲话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立场观点符合中央要求。四是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化解风险消除问题。对照市委巡察市直部门问题通报,结合xxx实际,认真梳理查摆了6个方面10项具体问题,逐项制定了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确保如期完成任务。通过主动作为,抓早抓小,把问题解决在单位内部,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保护干部。

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最大政绩,抓不好党建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坚持以党建工作统领各项工作,力促党建与业务有机融合,提高党建工作实效。具体工作中,注重做到“五个从严”。

(一)从严抓管党。重点做到“三个到位”。一是研究部署到位。坚持第一时间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党建暨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研究细化具体任务和措施,推动落实落地。今年以来,主持召开x次党组会,专题研究了党建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在全体人员会上几乎对党建暨党风廉政建设逢会必讲。

特别是年初召开的xxx党建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全面分析了xxx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薄弱环节,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明确了今年党建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总体思路、工作重点,创新提出了以增强支部组织力,提升党员能力素养为主要内容的“五提一创”“比学赶帮超”等主题活动。

二是责任落实到位。牵头制定了《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任务分工及责任清单》,逐级细化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科室“直接推动责任”和党员具体责任,进一步构建了人人重视党建、全员参与党建的工作大格局。三是督导检查到位。坚持勤提醒、常督促,每季度召开1次全面从严治党专题调度会议,听取班子成员汇报“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查摆存在问题,制定下步措施,起到了咬耳扯袖的效果。

(二)从严抓思想。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契机,创新开展“主题党日我主持”“党课我来上”等系列活动,采取班子成员带头讲习、党员干部轮流宣讲、邀请专家授课、实地党性教育等多种形式,组织集体学习x次、“主题党日”8次,达到了理论学习有收获、思想政治受洗礼的效果。注重学好用好“学习强国”平台,xxx党员干部平均成绩持续保持在市直机关前x名。加强思想沟通,先后与x位同志进行了谈心谈话,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作风及工作情况,提出下步工作措施、努力方向。

最新巡察谈话提纲及回答(精)七

巡查谈话

巡察谈话是巡察工作最重要、最基本的工作方式之一,也是使用率最高的巡察手段,能否在巡察工作中有效运用,直接关系到获取问题线索的数量和质量。

目前巡察谈话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发现的问题和问题线索数量不多、质量不高。主要原因如下:一是不会谈。巡察人员没有充分研究巡察谈话有关要求,准备不足。二是不敢谈。巡察人员缺乏担当精神,怕得罪人,瞻前顾后。解决这个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不是一蹴而就的,既要提高巡察人员综合素质,又要提高政治觉悟,勇于担当,也要在技术层面加以完善。

1.站位要高。要讲政治、讲党性,从党的事业出发,审视谈话内容和过程。

2.定位要准。谈话不是政治审查,不是司法调查,要站在普通党员同志的立场,保持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谈话是同志之间坦诚的交流。

3.态度要诚。带着感情、带着诚意谈话,消除顾虑,听取心声。

4.内容要精。要言不繁,控制谈话节奏,最大限度获取有用信息。

5.思维要活。要根据谈话人情绪变化和现场情况随机提问。

1.针对被巡察单位制定简要谈话方案。包括谈话对象范围、谈话时间、谈话人分组等。

2.认真分析被巡察单位业务特点和重要岗位廉政风险点,做到谈话有的放矢。

3.对已掌握的有价值的信访件、审计报告等资料进行研判,相对明确谈话重点。

4.建立谈话问题库。每轮巡察都会面临一定的新形势,结合三大问题和六项纪律要设定一些问题,同时把新形势下中央和省市委的精神以及把巡察工作重点融入到

巡查谈话

巡察谈话是巡察工作最重要、最基本的工作方式之一,也是使用率最高的巡察手段,能否在巡察工作中有效运用,直接关系到获取问题线索的数量和质量。

目前巡察谈话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发现的问题和问题线索数量不多、质量不高。主要原因如下:一是不会谈。巡察人员没有充分研究巡察谈话有关要求,准备不足。二是不敢谈。巡察人员缺乏担当精神,怕得罪人,瞻前顾后。解决这个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不是一蹴而就的,既要提高巡察人员综合素质,又要提高政治觉悟,勇于担当,也要在技术层面加以完善。

1.站位要高。要讲政治、讲党性,从党的事业出发,审视谈话内容和过程。

2.定位要准。谈话不是政治审查,不是司法调查,要站在普通党员同志的立场,保持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谈话是同志之间坦诚的交流。

3.态度要诚。带着感情、带着诚意谈话,消除顾虑,听取心声。

4.内容要精。要言不繁,控制谈话节奏,最大限度获取有用信息。

5.思维要活。要根据谈话人情绪变化和现场情况随机提问。

1.针对被巡察单位制定简要谈话方案。包括谈话对象范围、谈话时间、谈话人分组等。

2.认真分析被巡察单位业务特点和重要岗位廉政风险点,做到谈话有的放矢。

3.对已掌握的有价值的信访件、审计报告等资料进行研判,相对明确谈话重点。

4.建立谈话问题库。每轮巡察都会面临一定的新形势,结合三大问题和六项纪律要设定一些问题,同时把新形势下中央和省市委的精神以及把巡察工作重点融入到

个别谈话推荐干部怎么谈?《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了巡视组的工作方式和权限,个别谈话是其中很重要的一种方式,是巡视发现问题的重要途径。

以下为您梳理出9种谈话方法。一是从其工作履历开始谈。

谈话前,认真查阅谈话对象的《干部履历表》,详细了解其籍贯、家庭状况、学习简历、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从其关心熟悉的话题谈起,进而营造宽松的谈话氛围,消除陌生感、拉近距离,打消戒备心理,引导其敞开心扉说实话、说真话、说心里话。二是从其切身利益谈。

年度考核、职级晋升、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等事项关乎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从被巡视单位干部职工关心的职级晋升慢、职称评定不公、年度考核出现“基本称职”等“不平衡”话题中寻求突破口,从情绪波动中顺藤摸瓜,窥斑见豹,发现被巡视单位党组织管党治党和队伍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三是“一对一”谈。

在与被巡视对象个别谈话时,是以“二对一”还是“一对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谈话任务比较重,且“一对一”谈话能够取得谈话对象的充分信任,使谈话对象感觉更加保密,经组长同意,可进行“一对一”谈话,这种方法既容易产生良性互动,也便于打破砂锅问到底。

四是对一人反复谈。个别谈话时,有的谈话对象思维跳跃比较快,往往东一榔头西一棒槌,反映问题支离破碎,描述问题缺乏逻辑,如果实时追问可能会引发其顾虑而缄口。

为了精准地把问题搞清搞透,在与其谈完后,可就某个问题反复找其核实追问。采取这种方法时,可多叫几人“陪谈”,让被巡视单位摸不清真实意图,从而达到保护谈话对象的目的。

五是多人印证谈。这是就某一个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找与之相关联的人员多方位来求证说明。

如巡视某高校时,有人反映个别校领导在评审现场干预票选结果事宜,这样仅听一面之词不行,就要约谈所有现场评审委员会的成员,让其逐一还原当时的真实情况,出具原始票据记录,确保铁证如山。六是延伸扩大范围谈。

为了更客观、立体地反映被巡视单位党组织全貌,可有针对性地延伸扩大谈话覆盖面,可以下沉一级向巡视对象工作过的地方延伸了解,可以与一届任期内离岗、退休的老领导谈,也可以召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谈,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七是与一把手重点谈。

在普遍谈话的基础上,就反映的重大问题、疑难问题及大家都有反映而说不清的模糊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区分类别,分解细化,重新拟定谈话提纲,让一把手直面问题,重点作答“画像”,从而弄清问题的真实面貌和原委。八是党务知识问答谈。

在个别谈话过程中,紧盯党的建设缺失这一问题,可以穿插提问一些党员干部应知应会的党纪条规基础知识,如党员的权利、义务各有多少条?“三会一课”内容包括哪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指的是什么?通过检验谈话对象党务知识掌握情况,来发现基层党组织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九是变通方式谈。

针对个别谈话对象思想上不重视、有顾虑,不愿谈、不敢谈的情况,要及时调整谈话提纲,转换问询方式,谈话内容从“是否有”转变为“有什么”,在谈话对象阐述、列举具体事例的过程中发现问题线索。

最新巡察谈话提纲及回答(精)八

根据**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20_年8月15日至9月15日,县委第四巡察组对农业农村局党组进行了巡察“回头看”。11月27日,县委巡察组向农业农村局党组反馈了巡察意见。现将巡察整改情况予以公布。

1、建章立制内容陈旧、针对性不强问题。

整改情况:已完成整改。一是制定并完善各项制度。制定《抚顺县农业农村局固定资产使用和管理制度》、《抚顺县农业农村局项目管理制度》,并完善《抚顺县农业农村局考勤管理制度》、《抚顺县农业农村局“三会一课”制度》、《抚顺县农业农村局党员培训计划》等各项制度;二是积极开展党建理论学习活动。利用主题党日活动,组织党员召开专题学习会议,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党员干部认真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学习习近平***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学习《习近平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重要论述选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坚持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党员干部头脑,学会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2、党支部民主生活会评议党员“流于形式”的问题。

整改情况:已完成整改。一是受到纪律处分的两名同志在处分后积极整改,不断加强自身作风建设,切实提高了政治站位和思想觉悟,全局党员干部一直认为两名同志整改效果明显,测评结果给予“好”;二是在以后的工作中进一步规范党员教育和管理,加强干部考核,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严格把关,全力落实好县委第四巡察组反馈意见。

1、组织生活会党员的个人发言材料涉嫌网络抄袭。

整改情况:已完成整改。一是对全局党员个人对照检查材料进行重新核查,严肃整改,在我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期间,全局党员认真撰写个人发言材料,不存在网上下载和相互摘抄情况;二是长期坚持。严格落实支部组织生活制度,认真开好组织生活会,强化组织生活纪律,严格要求党员,严禁网上抄袭个人发言提纲、谈心谈话记录等相关材料。

2、重大事项记录不规范。

整改情况:已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一是增强政治自觉,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进一步完善局党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在“三重一大”事项上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议事和执行,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管物,促进各项工作规范管理;二是指定专人记录党组会议、中心组会议以及局长办公会等专题会议记录,做到各类会议有专门的会议记录本,保证会议记录规范、严肃认真。三是对每次会议的议程、会议内容、会议纪要规范完整,年底统一归档,做到研究事项可存查、可追溯。

1、公款出借问题依然存在。

整改情况:已完成整改。一是召开党组会议。经党组会议研究决定,该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已向公款借出单位及个人发函,进行催缴;二是制定《22县农业农村局固定资产使用和管理制度》,有针对性的建章立制,把制度的篱笆扎得更紧更实,利用制度进行约束。

2、固定资产管理混乱。

整改情况:已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一是制定《33县农业农村局固定资产使用和管理制度》,有针对性的建章立制,把制度的篱笆扎得更紧更实,利用制度进行约束;二是固定资产使用设置专人负责,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并定期组织固定资产的盘点,做到帐、卡、物三相符。 

1、脱贫攻坚工作落得不够实。

整改情况:已完成整改。着力加强脱贫攻坚落实工作确保如期脱贫。一是健康扶贫,为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大人310元,两个孩子各180元;每人体检费用150元;医疗补充保险每人100元。二是教育扶贫,为上小学女儿减免20_年秋季上学费用2725元,义务教育阶段全部减免各种费用。三是产业扶贫,享受县乡产业扶贫收益。四是就业扶贫,安排其村保洁员,村网格员,乡库管员。五是确保安全饮水,安置净水设备。六是商业保险,为其办理1+4脱贫保项目,每人150元。

2、项目管理存在漏洞。

整改情况:已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一是对已完成的项目按项目实施方案及时收齐立项、招标、施工、验收、审计、效益评估等相关资料,及时组卷,做到一个项目一个卷。由分管项目工作人负责;二是下一步项目工作的保管和组卷归档统一管理,确定专人负责,并建立《县农业农村局项目管理制度》,用制度进一步约束项目管理。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对巡察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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