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27
2023-03-18
2023-07-05
2023-07-06
在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范文(通用6篇)
2023-06-15
更新时间:2023-12-30 18:24:50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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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范文(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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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安全、高效、合理地使用管道燃气,改善城市能源结构,明确供、用气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合理使用燃气,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 》(地方相关法规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供、用气双方协商,签订安全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供、用气设施权属
(一)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是:燃气表。
(二)产权分界点逆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产权归供气方所有,由供气方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含燃气表)顺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及用气设备产权归用气方所有,由用气方负责维护管理。
第二条 供气方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供气方所属的设施进行检查。依据用气方请求,对用气方的用气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和用气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二)供气方对用气方进行天然气安全使用常识和规定的宣传,并对用户进行安全使用燃气的指导。
(三)用气方的设施、设备或者使用方式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时,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以保证安全;待用气方修改完,经供气方检验确认不存在安全隐患或不构成对供气设施损害后,方可恢复通气使用。
(四)用气方未向供气方申报批准私自增加或安装燃气用具的,供气方有权停止给用气方供气。如因用气方私自安装发生的事故及相关责任由用气方承担。
(五)供气后,供气方将按照天然气行业的管理方式进行业务安全管理并提供服务,若用气方燃气设施出现故障,供气方在接到通知后按约定时间派有资质的维修人员到现场排除故障。
(六)供气方 客户服务热线在工作时间开通,为用户服务;供气方 抢修热线24小时开通。
(七)供气方对燃气设施正常检修,如可能影响用气方使用燃气,应提前通知用气方(但出现紧急情况除外),用气方应给予协助和提供方便。
第三条、用气方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监督供气方正常供应燃气;
(二)有权监督供气方进行常规安全检查和设备维护;
(三)用气方应定期对产权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进行安全自查,发现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发生故障或者存在隐患时,应按相关操作规程进行处理并通知供气方进行安全检查和提供维护保养的服务(保养分为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
(四)用气方应组织亲属学习、遵守供气方制定的《天然气安全使用常识》(附件),并按规定操作,否则产生的相关责任由用气方承担;
(五)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用气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燃气用户未经燃气供应企业批准,不得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或者改变燃气使用性质、变更地址和名称;
2.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
3.禁止盗用或者转供燃气;
4.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等;
5.增减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设备,必须报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安装;
6.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燃气具(包括直排式热水器)、连接管等应通知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更换;同时,安装用气设备应严格依据使用说明和用气规范,符合安全标准。
(六)为了人身和财产安全,用气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用户不得擅自改变燃气用途;
2.不得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不得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4.不得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5.不得将装有燃气表、燃气管道的房间作为卧室、卫生间等,或临时搭铺睡人;
6.房屋施工、室内装饰装修前必须通知供气方,不得擅自处理燃气管道、燃气设施;完毕后须经供气方验收;
7.不得在燃气管道上绑、挂物品;
8.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或拆除管道燃气设施统一标志;
9.其它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10.假如发现燃气管道或设施有泄漏现象必须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处理并及时通知供气方进行维修。
(七)用气方必须配合供气方进行安全检查。
(八)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供气方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如用气方及亲属未经许可,私自开启或关闭阀门,发生事故的,由用气方承担责任。
(九)用气方房屋出售、变更产权所有者时、应及时到供气方营业厅办理过户或注销手续,用气方房屋出租转借他人居住时,有义务告知租房单位或个人《天然气供用气安全协议(居民用户)》及使用证上已经注明的相关注意事项,并及时到用气方备案登记。
第四条 安全责任的划分
(一)供气方的违约责任
1.供气方在检修供气设施前未通报用气方,致使用气方受到损失的,供气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不可抗力或政府的行为造成停气,使用气方受到损失的,供气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气方违约责任
1. 用气方不按照协议及附件规定用气,给供气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向供气方赔偿;
2.对于用气方违反协议及附件规定的,供气方有权加以制止,要求用气方无条件整改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于不听劝阻或者危及天然气使用安全的,供气方有权采取中断供气措施,并报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协议的变更
供用气双方如需要修改本协议条款,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其他约定
1.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壹执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为( 天然气供用气协议)的补充协议。
供气方(盖章): 用气方(盖章)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为加强对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有效控制,及时、有序、高效地处置突发燃气安全事故,结合我县城镇燃气业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目的意义
提高行政主管部门及城镇燃气安全责任主体对城镇燃气突发事故的快速反应和处理能力,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反应迅速、处理有力的应急体系,有效预防城镇燃气事故的发生,及时做好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管理、条块结合、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公众参与、预防为主、防处结合的原则,实施城镇燃气事故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县域内各燃气企业根据县住建局制定的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具体详细的燃气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抢险组织和工作队伍,并定期开展好演练。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四)适用范围
1、在我县境内从事城镇燃气业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企业和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或重伤5人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在我县境内已运行的城镇燃气供气系统出现重大隐患,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停气一天以上的重大险情。
城镇燃气事故应急体系,包括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组织和各燃气企业的应急组织。
(一)机构设置
成立以县住建局局长为组长、分管燃气的副局长为副组长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
当发生城镇燃气重大安全事故时,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必须迅速到达指定岗位。
(二)职责分工
1、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下达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负责与县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保持经常性联系,承担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等任务、办理和督促落实有关工作事项;负责应急工作有关通知和会议安排,协调各科室的应急工作,及时收集、编报、反馈应急工作情况;负责对外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并做好现场媒体活动接待等工作。
2、法规科:负责编制、修订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队伍或协助专门的救灾队伍开展应急工作,根据上级的有关指令,督促、指导燃气企业视燃气事故性质、严重程度、类型等情况启动相应处置预案,采取现场封闭、抢险、抢修等处理措施;参与燃气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3、局办公室:协助政策法规科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完成局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4、建管科:视应急工作需要,协调建筑施工企业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行政监察室:为抢险、救援行动提供法律依据,参与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有功人员奖励和责任人的处理方案。
6、市政工程管理处:在人员、设备、材料等方面提供支援,协助指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的行动。
7、县域内各燃气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所在地政府、住建局制定的燃气事故抢险应急预案,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负责建立本单位燃气事故应急处置体系,编制本单位具体应急抢险预案,健全抢险组织机构,成立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交通通讯工具和应急抢险物料,并定期组织演练,一旦出现燃气安全事故,要迅速向住建局和对口行业主管部门及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报告,并立即进行抢险。平时要开展好燃气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和培训、事故抢险技术研究工作。
(一)建立预警预防工作机制,及时掌握全县燃气业工作情况,了解气象、水文、地质、水质等预报信息,分析研判各类因素对燃气使用的影响,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做好应急准备,防止和降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定期检查城镇燃气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二)县域内各燃气企业要定期检查本单位燃气应急救援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和专业人员等落实情况,定期组织应急抢险演练,确定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严格落实好巡查、巡线、入户检查制度。
(一)事故报告
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拨打110、119、120求助,并向县政府和住建局及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报告,同时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相关人员做好事故现场的抢险、疏散工作;在接报后,要立即启动燃气应急抢险预案,迅速向县政府电话报告。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保证信息畅通、运转有序。
(二)处置程序
1、重大事件由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调度,按照分工协作原则,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各科室、单位在管辖范围和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根据事件类型启动相应处置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上报,必要时,逐级上报请求支援。
2、燃气企业在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及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抢险预案,做好燃气事故影响范围内的现场封闭、应急抢修等工作,全力开展事故抢险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
(三)善后处置
1、配合医疗卫生部门对在实施应急预案行动中造成的伤员进行及时救治。
2、协助民政部门妥善安置在实施应急预案行动中死亡人员的家属。
(四)信息发布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对外发布信息,要坚持正面、及时、准确、全面的发布原则。信息发布要经县政府信息中心、县委宣传部和县政府领导审定后再行发布。
(一)局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抢险工作进展情况决定应急救援终止,并及时向县政府等方面报告。
(二)应急抢险状态终止后,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做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基本内容是:事故情况及抢险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一)加强培训
有计划地组织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应急知识与技能以及应急预案相关措施等培训,明确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培训等要求,提高其专业技能。
(二)日常演练
各燃气企业要制定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演习与演练,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和应急救援指挥能力,加强各相关力量之间的沟通与配合。
(三)奖惩责任
局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对预案的演练情况和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在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拒不进行预案演练或在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拒不执行预案,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违纪或违反法律的提请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为贯彻落实县安委办《关于强化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做好“五一”期间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局燃气管理职责,对照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城镇燃气事故发生,现制定本年度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宣传教育、监管执法为载体,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深入排查治理燃气行业安全隐患,严厉打击燃气行业非法违法行为,压实燃气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全县燃气经营企业(包括管道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企业和汽车加气站)及燃气用户等。
通过开展燃气行业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使全县城镇燃气市场进一步规范有序,重点消除瓶装液化石油气在经营、充装、储存、运输等环节安全隐患。全面推进燃气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建立健全燃气行业监管长效机制,逐步推进燃气企业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有效遏制燃气行业经营不安全行为。
(一)开展燃气经营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全面压实燃气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检查各燃气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与规程执行情况、场站的运行管理、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和燃气重大危险源管理等情况。
(二)开展燃气违法行为专项整治。重点查处无证经营,违反燃气经营许可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或违规建设燃气设施等行为,充分运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查处手段,依法严厉打击燃气行业违法行为。
(三)开展燃气用户安检。燃气企业定期对用户开展安检,宣传安全用气知识,督促用户规范使用燃气;严格执行充装规定,严禁充装过期瓶、报废瓶;重点规范餐饮场所安全用气行为,健全供气餐饮用户档案,做到“一户一档”,消除餐饮场所燃气设施隐患。
(四)开展第三方破坏燃气管道专项整治。督促管道燃气企业加强管线巡查,及时发现燃气管道周边施工行为,及时告知和指导施工方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加大庭院低压管道警示标识设置,协调物业加强庭院小区地面施工管理,杜绝庭院小区地面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行为。严厉查处破坏燃气管道设施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每一起破坏燃气管道行为必追究相关方责任。
此次燃气行业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从即日起至20_年6月底,分三阶段进行。
(一)企业自查和执法检查阶段(即日起——5月20)
组织开展全县燃气经营企业(包括管道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企业和汽车加气站)要场站自查、用户安检,及时整改发现隐患,每月报送隐患排查台账至县城管局。
组织执法和管理人员对燃气行业安全生产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打击城镇燃气市场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依法查处各类燃气违法行为,指导检查燃气企业按照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定,全面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管理措施落实。
(二)深化落实阶段(5月21——6月10日)
我局将结合城镇燃气执法检查工作,对全县燃气经营企业(包括管道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企业和汽车加气站)、餐饮场所等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查看燃气经营单位自查自纠情况整改落实情况,检查燃气行业安全隐患,适时组织专项执法检查“回头看”,彻底整改安全隐患。
(三)总结提升阶段(6月11日――6月30日)
认真梳理企业自查和监管监察发现的问题隐患,督促企业彻底从源头上进行治理消除,对查处的隐患问题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登记建档,限期整改,防止问题出现反弹。积极探索燃气安全风险预防措施,建立健全燃气行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各位领导、同志们:
按照省住建厅对燃气热力行业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我局认真贯彻、抓好落实,顺利完成了20xx-20xx年度采暖季的供热安全运行保障工作,全面推进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坚决遏制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工作汇报如下。
一、燃气行业工作情况
(一)科学规划,推动燃气行业快速发展。完成《青岛市燃气专项规划(20xx-20xx年)》修编工作。形成以中石化、中石油管输天然气和中石化lng“三气源”为主,中海油渤海天然气等气源为补充的“3+1”天然气供应格局。加快天然气市场发展,市内三区管道燃气气化率达到95%。 积极推进大型天然气“三联供”项目建设,开发区中德生态园2号泛能站投入运行,1#泛能站已完成设备及工艺安装,投运在即。
(二)进一步完善燃气法律规章体系。 一是进一步充实、完善了《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已列入市人大立法调研计划;二是发布了《青岛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划定了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和控制范围,该《办法》是省内第一个出台的有关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规范性文件;三是发布了《关于加强液化气安全管理的通知》,明确了市直各部门液化气监管职责;四是修订完成了《青岛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加快推进燃气灰口铸铁管改造。 我市燃气灰口铸铁管道共716公里,至20xx年底剩余150公里未完成改造。为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我局成立了灰口管改造领导小组,与市能源华润燃气公司签订了《燃气安全隐患整改责任书》。20xx年克服了重重困难,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推进改造进度。截至20xx年2月,完成改造114.3公里,共累计完成680.3公里,完成灰口管改造总量的95%,剩余35.7公里20xx年全部完成。
(四)大力推进燃气管线违章占压整治。 全市共挂牌督办占压安全隐患91处(市内三区65处,崂山区6处,城阳区1处,黄岛区3处,即墨市13处,胶州市1处,莱西市2处),经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企业共同努力,采取灰口管改造、拆除违章建筑、迁移违章管线等措施,20xx年已完成86处挂牌督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剩余整治项目计划20xx年完成。
(五)深入开展液化气专项整治。 20xx 年,我局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安〔20xx〕6号)要求,对液化气市场安全隐患进行了全面整治,取得了初步成效。市内三区原有12座液化气充装站,目前有4座正常经营,1座已拆除,3座已停业,其余4座因安全间距问题责令停产整改(其中3座已启动整改工作,1座计划改成供应站)。
今年还完成了《关于关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液化气充装站给予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报告》,市政府同意每拆除1座液化气站奖励辖区区政府50万元,资金列入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目前正推进燃气行业在线监测平台建设,实现市内三区液化气充装站视频监控全覆盖。起草了《关于开展废旧液化气钢瓶置换报废处置工作的报告》,通过争取专项资金推进液化气钢瓶置换和智能充装技术改造工作。
二、供热行业工作情况
(一)创新举措,提升供热服务水平。 修订《青岛市供热条例》,取消了新建小区“60%”参与率限制,保证了新建小区按期供热,杜绝了此前因单元参与率不足引发的市民投诉和上访;对服务工作薄弱、规模较小的供热企业进行重点帮扶和指导,提升了供热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创新服务督查模式,成立“跟踪、核实、考核”三个督查组,对供热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督查,使问题得以解决;强化舆论监督,通过《生活在线》先后发布5次行业通报,对问题突出的供热单位予以曝光,督促整改,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本采暖季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供热问题同比下降20%,用户投诉下降11%。
(二)实施联网,实现安全低碳运行。在对山东路高温水网进行扩径改造,提高华电高温水网整体保障水平的基础上,组织对社会福利院、徐家东山、金泓热电等6个热源点实施环网、联网工程,既保障了安全运行,又降低了能耗水平,联网运行在本采暖期低温天气时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环网、联网工程全部实施后,可挖掘热源供热潜力95mw,增加供热能力200万平方米,热源平均运行效率将由73.9%提高至82%,每年节省标煤2.1万吨。
(三)先行先试,推动超低排放改造。我局继续大力发展清洁能源供热,对胜利花园等原采用燃煤供热的区域实施燃气供热改造,对地铁三号线控制中心等项目采用清洁能源供热方式实施了配套。同时,在全国供热行业当中率先试点,实施供热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已完成8台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按照超低排放标准,已开工建设3台46mw燃煤热水锅炉。
(四)挖潜余热,替代低效燃煤锅炉。积极挖潜利用发电厂余热,推进燃煤小锅炉替代。截至本采暖季,已利用余热淘汰了老城区7个区域锅炉房共14台燃煤锅炉,在不增加燃煤消耗总量的情况下,满足了主城区2500万平米的供热需求。目前,我局已着手谋划区域锅炉房替代方案,拟通过利用发电厂等大型热电联产热源、余热资源和新建燃气发电机组的方式,替代现有区域锅炉房。
三、燃气供热行业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灰口铸铁管改造进度较慢。灰口铸铁管改造在规划手续、环保、交通调流方面存在压力,部分改造道路甚至无位置可选,改造进程延缓。受新建、大修道路5年内不能开挖限制,部分道路掘路手续无法办理。
(二)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管理仍存在不少问题。我市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数量多,全市共有251家液化气经营单位,普遍规模小、管理水平低;违规违法商贩仍然存在;市场上仍然有不合格钢瓶在使用。
(三)老旧供热管网改造缺乏资金支持。市区内需改造供热管网底数大、投资高,但目前尚未建立专项资金支持政策。依靠现有的供热配套费政策,无法通过企业自筹的方式完成改造项目,老旧管网改造工作推进困难,存在安全运行隐患。
四、下一步主要工作
(一)加大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整治力度。督促燃气企业全面推进燃气灰口铸铁管改造和违章占压清理工作,确保20xx年全部完成;对剩余的隐患督促燃气企业通过加装泄漏报警、加强巡检频次等方式进行监护。
(二)加强液化气经营企业管理。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液化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 通过许可证年检、换证工作,进一步强化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鼓励天然气企业采取多元化配套措施,以优惠的入网费政策,采取多种方式推进餐饮单位天然气替代,解决液化气使用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加大供热信息化管理力度。 一是推进热源点等重点部位的监控系统建设,推广青岛能源热电股份公司的热电厂定检定巡和一体化巡检系统,对供热锅炉等风险点24小时温度、湿度等运行参数进行实时监控,同时对人员的巡检状况和系统工况进行台帐记录,提高安全管理科技化水平。 二是加强供热管线和外围设施的信息化巡查。 将12319热线和数字化城管信息与供热管线地理信息系统有效的结合,加大对老化管线、供热检修井等外围重点部位的巡查巡检力度,确保隐患整改在萌芽状态。
(四)强化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和制度化管理。 督促供热企业多途径筹配改造资金,加大老化管网、隐患设施的整改力度,利用非采暖季的时间组织进行改造,确保供热季中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将标准化评审结果纳入经营许可办理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督促区市行业管理部门,专人专盯,逐一挂牌督办,确保本年度安全标准化工作顺利完成。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此次会议为契机,始终坚持“世界眼光、国际标准、本土优势”,解放思想,凝心聚力,勇于创新,攻坚克难,全面做好供气供热行业管理各项工作,为岛城供气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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