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27
2023-03-18
2023-07-05
2023-07-06
在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范文(通用6篇)
2023-06-15
更新时间:2024-01-03 21:08:59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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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范文(通用6篇)
2023-06-15
对辖区内20_年以来各级环保部门审批、验收的可能引发环境风险和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有必要进行排查的建设项目开展环境风险排查。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文件。对照《通知》要求,核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设置了环境风险评价专章、环境风险评价内容是否完善,审批文件中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的相关要求是否完善。
(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及验收意见。对照《通知》要求,
核查验收报告是否设置了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专章、对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是否进行了全面调查、验收意见中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的相关要求是否完善。
(三)对于涉及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的项目,进一步核查搬迁是否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搬迁承诺,并有明确的搬迁户数、人数、搬迁去向、完成时间等。要注意清理已审批试生产项目的搬迁落实情况,对项目搬迁对象进行核实,确保按政府承诺按时完成。要特别关注未完成搬迁但现已投产的项目,必须逐一核查、逐一说明。尤其对于有群众上访的必须查明原因。
(四)规划调整控制、项目依托的公用环保设施或工程等工作,是否已按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承诺按期进行。
(五)批复及验收意见中有其他要求事项的,核查是否已明确责任主体和完成期限,了解目前的进展情况。
(六)彻底清查辖区内违法建设并已产生污染的未批先建项目,特别是对有群众上访反映的、涉及重金属或危险化学品等污染较重的项目,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专题报告。
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要求,明确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间。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缺少环境风险评价专章或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要求建设单位提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并报原环评审批部门备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缺少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专章或落实情况调查不到位的,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补充完善。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要求不完善的,应提出补充建议,督促建设单位限期落实相关要求。根据环境管理工作需要,可要求建设单位对项目设计阶段环保措施落实情况、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备案,按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部分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_〕114号)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已投入试生产、尚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如发现项目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三)对涉及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且未完成的项目,应逐一征求搬迁住户意见,并逐一提出整改建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查后上报。
(四)规划调整控制、项目依托的公用环保设施或工程等工作,未按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承诺按期进行的,应及时函告承诺主体,督促其尽快实施。
(五)批复和验收意见中提出的其他要求,尚未得到落实的,应及时明确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对于未批先建、久拖不验等项目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及时清理,对不能及时清理的地区按规定实行从严审批。
(六)一旦发现有可能引发公众关注、群众群访的热点环境问题,应立即向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各市环保局要切实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工作的指导、监督,严格按照环发〔20_〕77号和环发〔20_〕98号文件要求,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查工作,并于10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我厅。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工作;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_〕28号)、《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环评函〔20_〕138号)等文件的规定,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建设单位向各级环保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按照《关于发布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_年第51号)要求提交报告书简本;各级环保部门在本部门网站上公示项目受理情况,同时公布报告书简本,并附审批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为营造优美、整洁、文明、有序的休闲和娱乐环境,切实加强巴城广场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决定于20xx年11月9日起对巴城广场进行集中整治,特通告如下:
第一条 广场管理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调、统一规划、专业队伍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管理。
第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部门职能职责划分为:
(一)市公安局负责广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查处。
涉及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需公安机关进行处罚的,应按法定条件进行移交。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广场市政设施、照明设施、花坛、树木、花草的维护和养护,以及环境卫生日常监督管理。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广场范围内经营门市的规范管理,督促经营业主规范经营,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
(四)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广场范围内噪音监测工作。
(五)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广场市容市貌管理,对在广场及周边乱搭乱建、乱摆摊点等违法行为按《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条 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广场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及爱护公共设施的义务和责任,应珍惜环卫工人的劳动成果,服从广场秩序管理,讲究文明礼貌和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禁止在广场内随地大小便、乱吐痰、乱扔烟头、纸屑、果皮、杂物或向绿地、水池内扔废弃物品。禁止将有碍人身安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的动物带入广场。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广场用途和性质,不得在广场及周边搭棚和从事游摊、骑门摊、儿童游乐设施等摆摊设点、违规占道经营活动。
第五条 凡在广场内举办需要进行行政审批的相关活动,必须依法审批。
第六条 广场内严禁随意停放各种机动车辆及板架车、纸车和人力三轮车。
第七条 广场内严禁从事卖艺、算命、乞讨等影响市容的活动。禁止在广场内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舞、教拳、流动演出、剪影、刻字、贩卖书画和音响制品活动或进行杂耍、民间说唱、广告宣传等活动。
第八条 严禁损坏、践踏和破坏花草、水池、绿地、树木、围栏、果皮箱、石凳、雕塑、灯器及各类电缆线路等市政公共设施。
第九条 广场内有下列行为者,除批评教育外,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的;
(二)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张贴各种宣传品的;
(三)在广场内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
(五)在广场举办坝坝舞等活动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音响器材音量超过60分贝的。
第十条 进入广场游玩、休憩,应自觉遵守广场管理规定,维护正常的活动秩序,不得无理取闹,对故意滋事闹事,经劝阻无效者,视情节轻重,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市民在广场内开展健康有益的集体体育健身活动,以北京时间6:30至8:30分、18:00至21:00时为限,且音响不得超过60分贝,其余时间不得进行。
第十二条 经批准在广场范围内进行非经营性宣传、咨询、为民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时,不得使用超过规定噪声分贝的音响设备。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不得污染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巴中市公安局
巴中市环境保护局 巴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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