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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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公司按发起设立式股份有限公司组建,是独立企业法人。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公司名称为:__________。
公司地址为:__________。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__________万元。
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诚信经营,注重经济效益;提高职工收入,保障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股东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五条 公司的股本金总额为__________ 元,总股份为股,每股金额为______元人民币。
第六条 本公司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______首期以(现金或其他资产)投资______元,折 股,占公司股本的__________ %。
______首期以(现金或其他资产)投资______元,折 股,占公司股本的__________ %。
______首期以(现金或其他资产)投资______元,折 股,占公司股本的__________ %。
……(上述股东为发起人,不少于5人,可为企事业法人、社团法人、自然人,发起人出资总额与股本金总额一致)。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为公司股东。股东按其持有股份份额,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法人作为公司股东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权利,并出具法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按其所持股份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2.依照公司章程、规则转让股份;
3.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记录及会计报告,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或质询;
4.当公司依照国家政策法律上市时可优先认购公司发行的股票;
5.按股份取得股利;
6.公司终止清算时,按股份取得剩余财产;
7.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第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从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3.按认购股份和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按持有股份对公司的亏损和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支持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发展;
5.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条 公司股权管理基本规则如下:
1.公司依本章程制定股权管理规则(或实施细则),设立股权管理办公室,在董事长领导下,负责股权管理工作。
2.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后即缴纳股金,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抵作股金的,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各发起人股金缴足后,经法定验 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在30日内召开
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对公司成立重大事项决策时,对发起人抵作股金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创立大会决定设立公司后,股东不得抽回其股本。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公司所产生的债务、费用负连带责任,发起人因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对发起人缴足的股份颁发股权证,作为出资凭证和行使股东权利的
依据。公司股份按权益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普通股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按出资比例或出资额承担公司的风险责任。优先股不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享有收益权和优先受偿权。
5.公司股份可以用人民币或外币购买。用外币购买时,按收款当日外汇汇价折算人民币计算,其股息统一用人民币派发。
6.公司的董事和经理在任职的3年内,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转让本人所有的公司股份。3年后在任期内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股份额的50%,并需经过董事会同意。
7.股东协议转让股份须向公司股权管理办公室提交转让协议书等相关文件和资料。股份的无偿划转须向公司股权管理办公室提交原股东同意所持股份无偿划转的文件。
8.公司根据发展需要,决定增资扩股,按程序报批后,可向原有股东配售新股、派发红利股份、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也可吸收新股东入股。由董事会制定增资扩股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新增、配送、派发、转增的股份,与首期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责。公司增资扩股间隔时间原则上不低于一年。
9.公司根据发展需要,决定缩减股份,按程序报批后。可由全部股东按比例缩股,也可由部分股东按比例缩股,由董事会制定缩股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缩减股份与减少注册资本同步,按工商管理机构规定办理减资手续。
10.股东可按本章程从公司股权管理规则转让股权。股东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的条件如下:(1)转让后股东人数不得少于5人;(2)双方自愿,不得以任何方式胁迫股东转让股权;(3)股东向公司内股东转让股权,须经股权管理机构确认后办理过户手续;(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受让人的名称、住所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1. 首先,你的选材内容都很真实,的确,有了这次打乒乓球的亲身经历,你才能写出如此栩栩如生的文章。其次,文中尾呼应,结构严谨,用词也十分丰富,表现了你扎实的基本功。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希望你继续努力,争做“作文大王”。
2. 你是个生活的有心人,能注意留心观察生活,写出生活中的平凡小事,以小见大,非常好。
3. 你以孩子的视角,新颖的题材,丰富的内容展现了秋天的魅力,你的作文总能与众不同,老师都自愧不如了。
4. 用你的笔,写你眼中的事物,写得这样生动具体,真了不起,不要骄傲哟!
5. 你这篇文章确实是一篇优秀之作,它和老师案头《作文大全》里的同题作文如出一辙。我想,这可能是你特别喜爱这篇文章的缘故。老师有个建议,模仿可以,全抄不妥。有一些作家成名之前就是靠模仿进步的,你现在也处在这个阶段。你不妨模仿这篇文章重点写花写果、首尾照应及运用比喻等写法。去写写桃树杏树什么的,试试看!
6. 文章叙述非常有条理,过渡自然,发现的过程中贯穿着你感情的细腻变化,有点水到渠成的感觉。成功!老师谢谢你,你最近很努力!
7. 你的方块字已经成了你的标志,全班学习的榜样。在作文本上的字也是一如既往,很好。可是,就这篇文章来说,如果你再把文章写得长一点儿,内容再详细些,那你真正是大家作文的榜样,全班的明星了!怎么样?老师觉得你一定能行,努力吧!
8. 你能写清楚事情的经过,但不具体,语言也欠生动有趣。今后注意多积累好词佳句,咱们一起努力好不好?老师相信你!
9. 看得出来,你非常喜爱踢足球。告诉你呀,老师也是个球迷。好吧,咱们来看你的作文,说实在的,文章不够精彩,但你写比赛的方法是很好的:重点写一次攻防,其余进球一笔带过,且还时不时运用“高吊球”“越位陷阱”“凌空抽射”等术语,使球赛与文章都显得好看。好好练吧,希望你脚下功夫与笔头功夫与日俱进!
10. ××,你的进步已经令全班包括老师在内非常震憾了。作文的进步也很大啊!别急,慢慢来嘛!老师和同学们都要给你时间。先给你提个建议,用上垫板,怎么样?你肯定接受吧,好,别忘了啊!
11. 祝贺你在这一次的作文中又取得了长足进步!你字写得越来越漂亮了,你的词语写得越来越恰当,你的句子写得越来越优美,继续努力吧,一份耕耘,一份收获,相信伴随着你的努力,你也一定成为我班的作文大王!
12. 首先恭喜你学会写信了。信的格式正确,内容具体。在信中,你详细地向姐姐介绍了近期自己的学习情况及学校发生的几件事,并且边叙事边谈自己的看法,尤其是爸爸没去开家长会的内心感受真实细腻,能引起读者的共鸣。你的书写很努力,就是字的结构有些散,望今后注意。继续努力吧!相信你会做得更优秀。
13. 你的知识日益丰富,对美好的事物也有很好的鉴赏力和感悟,不仅写出了你的真情实感,还处处体现出你的爱心与信心,加油吧,你是最棒的!
14. 习作完成得很好,介绍了小院最吸引人的地方同时它又是最美的地方,字里行间渗透出你对小院的喜爱。真正用心去写了,写出了自己的真情实感,真是难能可贵!
15. 你的这篇作文不太理想,有21个错别字,14处病句,全篇一段,标点也是一“逗”到底。但是也有闪光的地方,你的文章按方位顺序写学校的景物,还展开了一定的联想,这些都挺好的;如果能加上通顺流畅的语言、工整清晰的字迹,文章就美了!现在,老师已经将不妥之处改好了,请你仔细对照阅读。然后重新誊写一遍,好吗?
16. 老师用心看过你的作文,发现你的想象力真的很丰富,很大胆。这次的作文叙述具体并且有条理,语句也通顺,进步很大。祝贺你!
17. 结构完整,叙述有条理,但这似乎是件错事,有趣吗?你的描写应该侧重于“趣事”。老师希望你今后在选材上多动脑筋,相信你会很快取得成功。
18. 你的作文我刚看完,就想起了你的天真笑脸,你一定和文中的人物产生了情感共鸣吧!写得真不错!不过,要想锦上添花,成为全班的作文大王还差两点:一、把正确运用标点,;二把内容想好了再写,别涂改,要知道,改对了和直接做对,是两种效果,好了,祝你成功!
19. 你这一次的作文棒极了!你的遣词造句能力是那么强,你的文笔是那么优美,你的结构是那么严谨,棒极了!如果你能把字写得再工整些,真可以称得上是锦上添花了!加油!
20. ××啊,你的作文写得不错,书写工整,语句通顺,条理清楚,中心明确,标点正确,内容详实,情感充沛。你看,几乎所有优点都让你占有了。可就有一点不足,唉,我不说你也知道错别字。怎么样?别头疼!我帮你,你也得用心啊。好了,祝你像你的名字一样学业有成。ok!
21. 你真不愧是我们班的“作文大王,”你的文采在这篇作文中体现得淋漓尽致,你的书写用词,造句都是那么优秀,继续努力呀,今天的“作文大王”,明天的著名作家!
22. 你这次的作文非常真实,因为我知道你确实参加了我镇刚刚举行的乒乓球比赛,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首先向你祝贺!文章写出了你与各个选手的激战,其中,你与乡城选手的竞争这部分最精彩。写出了你的战术变化多端,也写出了你的心理变化,让我们读了有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
1.哦,下雨了。我真想变成清凉的雨丝,飘扬在你的天空里,为你梳理思绪,让你头脑清醒;为你赶走疲惫,让你精神抖擞;9月到了,新的学期开始了,祝你开心,生活充实!
2.秋风清爽,天气怡人。又一个新学期开始了,又站在了一个新起点,让我们抖擞精神,奋发图强,创造属于自己的天空吧!
3.在漫长的人生道路上,无论是狂风暴雨,或是激流险滩。最要紧的是人生的欲火不能熄灭。
4.贵有恒何必三更眠五更起,最无益只怕一日曝十日寒。
5.位卑未敢忘忧国,事定犹须待阖棺。 ——宋·陆游·病起书怀
6.我学习了一生,现在我还在学习,而将来,只要我还有精力,我还要学习下去。
7. 精神的浩瀚,想象的活跃,心灵的勤奋,就是天才。
8.望远镜,可以望见远的目标,却不能代替你走半步。
9.坚持不懈的劳动,自然是“苦”事,但他们功的必由之路。高尔基说过:“天才就是劳动,人的天赋就像火花,它即可以熄灭,也可以旺盛的燃烧起来,而是它门成为熊熊烈火的方法,那就是劳动。”劳动就是勤奋,勤奋是产生天才的根本原因。
10.向一切成功者和失败者学习思想方法。
11.最近你的进步很大,我很为你骄傲!
12.在学习这条路上,有人激动,有人沮丧,我不管,至少我为了学习付出,我收获了快乐,我辛勤的耕耘,学习会给我丰硕的回报。我相信自己!我相信学习!我相信只要努力,就会有回报!
13.要让自己的生命之树常青,就要养成良好的阅读习惯,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提高自己的个人修养。
14.每天进步一点,就是要持之以恒。与从事其他所有的事一样,学习绝不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更不能半途而废。就说立定跳远吧,在没有掌握动作要领之前,就应该按时训练,“学而时习之”,不断地练习,直到最终掌握。也许那锻炼的过程是枯燥的,但千万别放弃。这就要有毅力和恒心。只有持之以恒,每天都进步一点,才能聚沙成塔,从不熟练到熟练,接近成功之线。
15.古今中外有学问的人,有成就的人,总是十分注意积累的。知识就是机积累起来的,经验也是积累起来的。我们对什么事情都不应该像“过眼云烟”。
1.卸下懒散的心态,装载快乐的情绪。登上勤奋的战靴,踏上求知的路途。点亮智慧的明灯,步入美丽的校园。开学日到了,愿你快乐入校!
2.经常见面不一定友谊更深,永远不见不一定感情淡忘,曾经拥有的友谊是摸不去的,它将变成我最珍的回忆。祝你大学生涯快乐!
3.经历了黑色的七月,灰色的八月,终于到了多彩的九月,大学校门为你而开,大学新生活,愿你踏上知识的方舟开始追寻人生梦想的光辉征程!
4.“大学”是一辆急驰而来的“青春快车”,载满欢乐、知识、智慧、财富。愿你旅途幸福、一路顺畅、收获多多!
5.开学是一种新的心情振放,三年高中以播下成功的种子,现在迈入大学的校门,也是你收获了一半的美好人生,即将等待你给我们送来另一半收获成功的喜讯。恭祝你学业有成。
6.开学第一周时光飞逝已开学,作业还剩一大截,慌;新学期,担心老师新同学,忧;进入美丽学校,离开父母我独立,喜;打起精神,收拾好心情,快乐迎接新学期!
7.新生活新起点,祝即将要踏入大学这座象牙塔的学子们:有欣欣向荣的学业,心心相惜的友情,心心相印的爱情,星星闪耀的心情。愿快乐健康永远与你们相伴。
8.开学了,把懒散心思收拢,把学习劲头卯足,把放纵行为收敛,把上进思想端正,把人生坐标定位,把奋进双桨荡起,愿你学业有成,收获满满!
9.开学了吧,该收拾心情了吧。该认真上课了吧,该仔细做笔记了吧,我的短信到了吧,请微笑一个吧,相信自己吧,你的未来不是梦!
10.经过激烈的追逐,终于如愿踏上大学的征途,愿你继续把握青春的激情,奋斗的热情,追求的痴情,不变的心情,化成高亢激昂的斗志,尽情挥洒在大学的校园时光里,为了美好的未来而继续努力学习!
11.十二载时光也匆匆,一切辛劳都有功;今年暑假好简单,立刻腾飞化作龙;进入高校亦发奋,愿你求学再成功!
12.伴着金风艳阳红花硕果,带着父母的叮嘱,怀着求知的热情和对未来的憧憬,踏入大学之门,进入新生活。梦想在这里实现,人生在这里转折。祝愿学业进步!
13.开学的感受就是不一样,心情舒畅极了,想象着新一学期开始的样子,顾不上洗脸刷牙,马马虎虎的吃了几片面包,忍不住到了学校。
14.开学了,收心了,离家了,回校了,别亲人,见同学,互道假期的精彩。进寝室,进食堂,进教室,见老师,问候道,师生情,一生永远不相忘。
15.有追求,会前行,有拼搏,能实现;有梦想,能飞翔,有努力,会结果。大学是新的开始,是梦的开始,努力学习,享受生活。
1. 积一时之跬步,臻千里之遥程。
2. 旌旗摇,号令催,百日炼真钢;仰天长笑,金戈利刃展雄风,所向无敌!
3. 血可流,头可破,斗志更昂扬;逐鹿考场,战鼓号角扬军威,百战百胜!
4. 拼搏改变命运,励志照亮人生。
5. 摒弃侥幸之念,必取百炼成钢;厚积分秒之功,始得一鸣惊人。
6. 抓住机遇,确保霸主地位;与狼共舞,彰显英雄本色!
7. 释放激情,放飞梦想,今天明天,由我创造。
8. 十年寒窗志气长,一心苦待潜龙云腾日。三载二高情难忘,只愿笑在凤凰花开时。
9. 重任在肩,埋头苦干。
10. 吃苦受累,视死如归!
11. 不做口头的巨人,要做行动的标兵。
12. 十年磨剑今日出,剑风所想何人阻。
13. 你想是怎样的人,你就是怎样的人;你想成为怎样的人,你就会离这个目标不会太远。
14. 精神成人,知识成才,态度成全。
15. 苦心人,天不负,卧薪尝胆,三千越甲可吞吴;有志者,事竟成,破釜沉舟,百二秦关终属楚。
16. 圣人与常人之间往往只相差一小步,而这一小步却往往需要非凡的毅力才能赶上。
17. 信心来自于实力,实力来自于勤奋。
18. 高三不再有,劝君珍惜之。一年之经历,终身之财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20_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津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_.09.18,截至20_年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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