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控告法官范文通用7篇

更新时间:2024-01-11 10:02:39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检察院控告法官范文 第一篇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诉人因_____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字第_______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申诉。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附: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份

检察院控告法官范文 第二篇

申诉状是指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和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而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查案件的书状。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诉人________对_________人民法院__年__月__日( )字第___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事项的要点)

事实与理由

(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审判结果以及具体的申诉理由和法律依据)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检察院控告法官范文 第三篇

性别:女;年龄:X岁;籍贯:XXX;现住址:XXX;电话:XXX

被诉人:XXX地址: XXX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XXX;性别:男;职务:总经理;电话:XXX

一、申诉原因: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请求事项:

1、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2个月工资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XXX元;

2、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4月1日至208月31日期间五个月的2倍工资XXXX元;

3、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年6月至8月三个月拖欠工资的25%赔偿金XXX元。

4、仲裁受理费、仲裁处理费200元由被诉人承担并支付给申诉人。

三、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于20_年10月12日入职公司,于20_年4月1日与被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从20_年4月1日至20_年3月31日 (以上内容以劳动合同相符)。

检察院控告法官范文 第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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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偷删的原文52万人阅读量,1254次转发

一、陈杰自残抗争,死不认罪;辩护律师同样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错误、证据多数是非法证据,属于《刑诉法》234条规定的应当开庭审理的情

二、辩护律师和陈杰对二审合议庭将已“排非”、且未公开质证的陈杰九份笔录作为定罪依据、1/3定罪金额是无证据指控和513万元账外资金未查清去向且定性为合法提出异议,而裁定书仍“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所列证据予以确认,明显枉法裁判。

三、《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委托单位不具委托资格,该鉴定应为非法证据。而合议庭以非法证据作为重要的定罪量刑依据,明显枉法裁判。

四、辩护律师向_平提出一审庭前会议违规、一审庭审笔录造假、纪委两次向检察院移送案件、侦查机关违法去荆州市公交总公司集中找30多名员工取证等问题,但合议庭在二审裁定上,对此只字不提。

_平,你收到控告信吗?

被控告人:_平、曹磊、张继明,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系陈杰私分国有资产罪二审合议庭成员。

控告事项:追究三人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责任。

原荆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总经理陈杰不服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决其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20_年12月4日上诉至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三被控告人是该案合议庭成员(控告人20_年8月31日才在追问_平时得知合议庭成员姓名,而9月8日就二审裁定了)。

1、因陈杰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都提出了异议并坚决不认罪,作为陈杰二审辩护律师的控告人同样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错误、证据多数是非法证据,特向被控告人_平提出了书面申请,认为该案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规定的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附件1:二审开庭审理申请书)

并且在被控告人_平去看守所讯问陈杰时,陈杰以自残的方式要求_平二审开庭审理并拒绝其在看守所的讯问,要求开庭公开陈述。而_平不但违法不开庭审理该案,竟直接裁定维持原判,还在二审裁定中称“依法讯问了上诉人陈杰”,那就让他拿出来讯问陈杰的证据吧!这是典型的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吗!

2、三被控告人代表荆州中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所列证据予以确认”,控告人认为这也是其滥权、枉法的有力体现。

一审判决书所列的证据中,有陈杰的“供述与辩解及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五张”。这些证据在一审的庭前会议上都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有一审辩护律师的证明佐证),在庭审时公诉人也没有在法庭上出示陈杰的供述与辩解以及视频光盘(有一审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可以证实)。(附件2:发回重审法律意见书及证人证言)

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是法律人最基本都要了解的法律规则。可是在陈杰本人以及辩护人明确提出后,三控告人仍在二审裁定书中公然写到“陈杰的庭前供述已在庭审中进行了举证、质证”。控告人就纳闷了,明明一审的庭审录音录像清楚的记录了陈杰的庭前供述没有举证、质证,一审法官还在法庭上明确表示以陈杰的当庭陈述为准,难道_平死活不同意控告人拷贝一审庭审录音录像,是三被控告人组成的合议庭已经研究过将一审的庭审录音录像给销毁了吗?难道辩护人还补充提交的一审旁听人员对这个问题出具的证人证言也被私藏了吗?(附件3:复制证据申请书)

同时,陈杰及其律师向一审法庭提交了《无单据、无陈杰签字万元现金支出凭证明细表》和《无单据、无陈杰签字万元购物卡支出凭证明细表》,明确指出共有万元是无证据指控。有1/3金额的指控证据存在重大问题,那_平法官所认定的“所列证据予以确认”,这种确认是对捏造证据的确认,还是对枉法裁判的确认?(附件4:一审卷内的两份无单据、无陈杰签字凭证明细表)

其三,陈杰在上诉状提出:“既然起诉书和一审判决均没有认定计提的万元中的万元是私分国有资产,那么以同样方式计提出来的资金万元就不应被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且讫今为止,这513万元的资金流向并未查清。那_平法官所认定的一审“所列证据予以确认”,那这513万元定性为不是私分的依据是什么?这513万元究竟用到了什么地方是否已经查清?请_平法官公开答复!(附件5:陈杰上诉状)

3、本案定罪的关键证据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是陈杰在荆州市纪委被调查期间由_荆州是纪委委托的鉴定,三被控告人也在二审裁定上明确指出是依据《中国_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委托的鉴定。

但是,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其第四十八条规定:本通则所称办案机关,是指办理诉讼案件的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

控告人认为,三被控告人不是不知道纪委是纪律检查机关,也不是不知道纪委的调查材料要做司法转化,而是明知要是排除了这个非法的鉴定意见,本案就没有判决有罪的重要证据。其认定“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的法律依据在哪里?没有法律依据就采纳该非法证据不就是典型的枉法裁判吗!

4、控告人作为二审辩护律师,还向_平法官提出一审庭前会议违规、一审庭审笔录造假、纪委两次向检察院移送案件、侦查机关违法去荆州市公交总公司集中找30多名员工取证等问题。

可是,三控告人合议后的二审裁定,对上述影响案件定罪和量刑的事实只字不提。不论是_平故意隐瞒还是合议庭三人明知而不理,都体现出三被控告人的枉法任性,是破坏我们依法治国方略及破坏法律实施的体现。他们在裁定书上写到:当面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那辩护人的意见怎么没有体现在裁定书上呢?掩盖辩护人的意见不就是为了枉法裁判吗!

综上所述,三被控告人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故依法《_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提出控告和举报,望依法查处!

此致

                                                                                 控告人: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

                                                                                                         张锦宏 律师

                                                                                                       20_年9月14日

附:相关材料一组

张锦宏律师控告信原件

​​​​

检察院控告法官范文 第五篇

法定代表人:_,总经理。

申诉人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xx县人民法院于 xxx6年6月22日作出的(xxx6)xx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x6年11月8日作出的(xxx6)泸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事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两级法院作出的一、二审判决提出抗诉。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首先,一、二审判决以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和未对同杆架设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为由要xx公司担责,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就法律适用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是否构成违章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田坝村是1983年自建的低压电力线路的产权人,其于自行将闭路电视线及承载线同杆架设在自己的低压电力线路上,属该电力设施所有者的自主行为,不违反《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的规定,依法不属违章,不构成重大安全隐患。而一、二审判决依据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是违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并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事实上,一、二审判决对此既没有也无法引用相应的法律依据。显然,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就事実认定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一、二审判决仅凭部分当事人的口说,并无上级有关部门勒令xx公司限期或及时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为判决的依据,就牵强附会地认定同杆枷访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显然其认定的“对同杆架设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这一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而从二审中xx公司主动举出的新证据的来源看,该证据是一审庭审期间,xx县安监局应县政府要求,对电力公司请求撤除同杆架设问题的答复。从该证据的内容可知,即使排除了电力设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杆架设的情形,原有的同杆架设即电力设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杆架设也系历史遗留问题,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经相关部门联合普查并认定为严重威胁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此类同杆架设也同样不属“限期整改”的对象。何况,本案的同杆架设还不属于此类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杆架设。

其次,一、二审判决以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为由要xx公司担责,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关于“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二)移动、损坏传输线路、终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的规定,本案中,他人在未告知xx公司更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移动广电传输线路即闭路电视线和承载线,依法属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行为,xx公司本身作为被侵权方,其有权诉诸法律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至于xx公司何时发现被自己被侵权以及该线路被他人擅自非法移动后是否又造成第三人损害,与xx公司何干?

显然,xx公司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一、二审判决以“你的权利被侵犯了,未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你就有责任”的不合理逻辑,让被侵权的xx公司担责,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权利被侵犯这一事实决不能反过来成为被侵权者担责的理由。

退一步说,闭路电视线本身并不带电,不属高危作业,除非用户投诉闭路电视信号中断,否则xx公司就不应负有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对本案的主要责任人之一泸州玉宇电力公司,一、二审判决均回避了其存在的另两项违章行为及其一连串违章行为在本案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xx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一、二审判决要xx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根据xx县安办签发的《批复》所查明的事故原因:“电力公司要求村、社组织危改,且施工中,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将电杆固定线与闭路承重线(注:实际为铁丝线)重合并接,且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大路中间,又无绝缘设施,致王世清路过时触电身亡。这是电击死亡的第一间接原因。”从上可知,玉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违章行为至少有三:其一是电杆固定线与铁丝线重合并接,并未错开;其二是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道路中间,而非路侧。由于现场路窄,造成过往行人与该电杆固定线必然进行接触;其三是未设置绝缘设施,即未按照规定加装隔电子。上述三项违章行为共同作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关。也就是说,上述三项违章行为若能避免一项,则本案悲剧即可避免。而一、二审判决仅认定了其第一项违章行为,回避了第二项和第三项违章行为,更回避了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xx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鉴于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电击致死的,又鉴于玉宇电力公司存在多项违章行为(侵害行为)以及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一、二审判决却仅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而一、二审判决认定xx公司有两项“不作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二者对比,一、二审判决显失公正。显然,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对xx公司作出了错误的裁决。为此,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第185条之规定提起申诉,请求贵院依法提出抗诉,实施法律监督。

此 致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控告法官范文 第六篇

很多人都有去法院诉讼或被诉讼的经历,那么如果遭遇法官有违规违纪违法等情况时,我们该怎么办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史西宁律师为大家介绍如下监督渠道!

方式一:向法官所属法院反映

1.向法院_门反映

受理内容:主要是违规违纪。

2.向法院院长反应

法院院长对于法院的管理可分为审判管理、司法行政管理和人事管理,法院院长对审判具有领导责任。关于审判内容的投诉,如果法官违规偏袒证据确凿,在审判前可以向法院院长反映。

受理内容:违规违纪方面的,审判程序不合理,审判内容不公正的,主要是在审判前或审判中向院长反映。

方式二:向检察院反映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负责监督法律的执行和实施情况。如果你认为法官有违纪违法或判决不公,枉法裁判等,可以向人民检察院反映。

受理内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判决不公正的。

方式三:向纪检_门反映

若认为执行法官存在违法乱纪,可以到法院当地的监察委员会或纪委投诉举报,对法官违法乱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如果法院所属的纪检部门没能根据事实解决问题,可以依次向上级纪委反映这个问题,如各省市的纪检部门,也可抓住上级党委进行纪检巡查时进行反映,如向中央或省的巡视组反映。

受理内容:由于纪委或_门不是法律监督部门,所以主要受理法官违规违纪方面的情形。

方式四:向媒体反映

媒体监督是一种直接有效的监督方式,可以把掌握的情况向各类媒体进行反应,媒体曝光之后,可督促上类监督方式跟进。

方式五:向信访部门反映

向法院的信访部门,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的信访部门,向人民检察院的信访部门进行信访等等,信访一般要逐级上访,但是最主要的还是上面几种方式。

方式六:其他方式

一是可以向法院所在地的

政法委

反映,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是宏观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人民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等部门开展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二是可以向法院所在地的

反应,我国宪法第2条、第3条规定:_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统一的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

三是如果法官涉嫌当保护伞或涉嫌参与黑恶势力犯罪,可以向各级

扫黑除恶办公室

进行投诉举报等。

要注意的问题

一是反应问题,不能捕风捉影,要有证据

二是要尊重并来源于事实,不能猜想臆断

三是不能诬告,如果采用张贴_或利用QQ群微信群等传播不实或不法消息,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避免重复或无效工作,各种监督方式主要受理实名投诉举报或反映的问题,因此,如遇有此类现象最好实名反映。

检察院控告法官范文 第七篇

1.首部。起诉书的发文单位,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各地方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均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以往各地对此不统一,《20_年版起诉书格式样本》作了统一的规定。文号由发文的检察院简称与案件性质、年度、案件序号组成,即“x检x刑诉〔20_〕x号”,文号中没有“第”和“字”。

2.被告人基本情况及审查过程。在被告人基本情况和审查过程部分值得注意以下几个要点:一是关于身份证号码问题,以往各地不统一,有的表述为“居民身份证号”,有的表述为“居民身份证号码”,《20_年版起诉书格式样本》统一表述为“公民身份号码……”。二是被告人曾受过当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应当在被告人基本情况部分写明,但是行政处罚仅限于与定罪有关的情况。未成年被告人的前科不得在起诉书中写明,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而起诉书具有公开性,一旦写明前科将导致无法实现前科封存。三是关于延长审查起诉期间,以往表述为“半个月”,《20_年版起诉书格式样本》改为“十五天”,这是因为20_年刑事诉讼法将第172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中的“半个月”改为“十五天”。

3.尾部及附项。起诉书落款时间应当时起诉书的签发日期,年月日使用阿拉伯数字。根据修改后的《检察官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与员额制改革相配套,起诉书落款的承办人表述为“检察官xxx”,如果是检察长、副检察长办理的案件,则表述为“检察长xxx”“副检察长xxx”。如果检察官助理参与该案件的办理,则另起一行叙明“检察官助理xxx”。另外,新版起诉书格式将附项中的“附:”改为“附件:”

(新版起诉书格式中还有一些细节调整,例如附件中每一项后面没有标点符合;“此致”空两格而非居中,等等)

[①]参见陈瑞华:《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_年版,第395页。

[②]参见龙宗智、杨建广主编:《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_年版,第303页。

[③]参见林钰雄:《检察官论》,法律出版社20_年版,第13页。

[④]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_年版,第290页。

[⑤]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_年版,第290页。

[⑥]参见周光权:《恰如其分:刑事起诉书表述最高境界》,载《检察日报》20_年5月26日第3版。

[⑦]参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_年版,第290页。

[⑧]参见【德】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温小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1页。

[⑨]参见【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_年版,第368页。

[⑩]参见[英].塞西尔·特纳:《肯尼刑法原理》,王国庆、李启家等译,华夏出版社_年版,第623-624页。

[11]参见【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张凌、于秀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_年第五版,第161页。

[12]参见《日本刑事诉讼法》,宋英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59、60页。

[13]参见【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张凌、于秀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_年第五版,第164、165页。

[14]参见李勇主编:《审查起诉的原理与方法》,法律出版社20_年版,第2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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