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范文(通用6篇)
2023-06-15
2023-06-27
2023-03-18
2023-07-05
202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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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范文(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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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局各处、各项目部采购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工程、计划和财务部门参与配合,处长或项目经理审核批准。
…………
5、对分局所属各处、各项目部的物资、设备的不合格产品的购进及不合理付款,有建议权与否决权。
三、物资的验收管理
(一)物资验收人员与采购人员禁止一人兼任;
(二)保管员对进库、进现场物资要进行严格的票证检查,物资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质量应与发票凭证相符;
…………
(六)出现不合格物资时、综合办公室应书面通知供货方,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造成经济损失。
…………
八、设备物资的调拨管理
(一)分局所属各处、各项目部各类大中型施…………
(二)分局各类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的调剂、调拨实行有偿调拨。原则上按当时…………
…………
(五)分局与其他外部单位需调拨调剂的物资设备,须报分局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工程项目管理服…………
九、物资的统计管理
分局属各处、各项目部均设一名物资材料统计人员。大宗物资的入场量及消耗量须于每月15日、30日向分局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中心作出书面报告;周转材…………
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_年7月21日
民政部发布20_年第24号部令
第一条
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第三条
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
(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随身物品的情况。
第四条
救助站应当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
第五条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第六条
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救助站,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站保管,待该受助人员离站时归还。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制定救助站受助人员的作息、卫生、学习等制度。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
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食物和住处,应当能够满足受助人员的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
受助人员食宿定额定量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具体规定。
第九条
受助人员在站内突发急病的,救助站应当及时送医疗机构治疗。
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在站内患传染病或者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救助站应当送当地具有传染病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治疗,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采取必要的消毒隔离措施。
第十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及时与受助人员的家属以及受助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该地的公安、民政部门取得联系,核实情况。
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当终止救助。
第十一条
受助人员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时没有交通费的,由救助站发给乘车(船)凭证,铁道、公路、水运等运输单位验证后准予搭乘相应的公共交通工具。
救助站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受助人员的亲属及前往地的有关组织、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救助站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省内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对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但可以查明其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受助残疾人、未成年人及其他行动不便的人,省内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
第十五条
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因而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由救助站上级民政主管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
第十六条
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的,应当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
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开救助站,须经救助站同意。
受助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的,视同放弃救助,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第十七条
救助站已经实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满,受助人员应当离开救助站。
对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受助人员,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第十八条
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第十九条
受助人员在救助站期间应当遵纪守法,不得辱骂、殴打救助站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助人员,不得破坏救助设施,不得毁坏、盗窃公私财物,不得无理取闹、扰乱救助工作秩序。
对受助人员的违法行为,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受助人员违规违纪情节严重的,或者发现受助人员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救助站应当将受助人员入站、离站、获得救助等情况如实记载,制作档案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救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对违反规定的,由该救助站的上级民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救助站落实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
(二)指导检查救助工作情况;
(三)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四)调查、处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五)帮助救助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
第二十三条
救助站的上级民政主管部门不及时受理救助对象举报,不及时责令救助站履行职责,或者对应当安置的受助人员不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安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_年8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社区孤寡老人的监护与救助工作,提升社区文明形象,构建和谐社区,特制定此制度。
第一条社会事务办负责组织成立孤寡老人救助与监护工作指导小组,专门负责孤寡老人的救助与监护工作。
第二条城镇“三无”老人全部纳入城镇低保,330元/月/人,农村“五保”对象全部纳入农村低保,250元/月/人。符合条件的再给与分类施保。
第三条分散供养的“三无”老人和“五保”对象衣、食、住、医、葬由区财政按每人1500元核拨各镇(街)场给予包干补助。
第四条城镇“三无”对象自愿入住福利院、农村“五保”对象自愿入住敬老院的区、镇(街)应给予安排。
第五条分散供养的孤寡老人可由社区制定居民或亲属提供供养照料,并对其供养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对不按规定进行照料的居民或亲属,社区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可改由他人进行照料。
第七条开展救助特困老人活动。对生活确实困难的孤寡老人,社区应优先列入助养对象。
第八条生活确实困难而又不能列入助养对象的,可作为市、区每年慰问探望的重点进行救助。
第九条对遭遇重大疾病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的孤寡老人,在区、镇(街)政府救助后,仍无法解决的,镇(街)、社区要登记备案,并上报区老龄办,协调上级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救助。
第十条开展“情暖空巢——平安铃进社区”活动。由区老龄办联系电信部门免费为有需求的孤寡老人安装电化平安铃,社区发动志愿者与其建立一对一帮扶关系,负责联系电信、水电、煤气、餐饮等部门为其提供免费或优惠上门服务。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社会事务办负责执行。
第一条实施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帮助贫困白内障患者恢复视力,重见光明,改善贫困白内障患者的生活水平和质量,共享经济社会文明成果,共建和谐社会。
第二条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家庭纳入城乡低保或当地政府认定的低收入贫困家庭。
3.经有资质的卫生医疗机构确诊的白内障患者,且具备手术条件。
第三条救助标准
为每例贫困白内障患者提供1000元的手术救助经费(或以市残联系统、省残联确定的救助金额为依准)。
第四条申报程序
(一)白内障患者或家属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残联提出申请。
(二)乡镇残联对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形成以下书面材料,上报市残联康复科:
1.填报《市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手术申请表》2份;
2.复印申请人低保证2份;
3.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4.提供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
(三)市残联康复科根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救助的建议,出具免费救助介绍信。
(四)贫困白内障患者本人及家属持免费救助手术介绍信至定点机构进行治疗。患者治疗完成后到所在乡镇残联进行确认,乡镇残联按相关要求做好资料收录存档,并将情况及时报送至市残联康复科。
第五条监督与管理
(一)市残疾人联合会建立复明救助对象的专门档案,并逐级填报,汇总报上级残疾人联合会。
(二)贫困白内障患者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公示制度;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情况,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三)乡镇残联对受助对象的相关资料要及时整理,存档,同时要将受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及时录入“量服”信息化平台。市残联康复科将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1.协助站领导组织、协调全站活动,安排日常工作。
2.协助站领导督促检查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3.组织科室人员加强政治理论、业务学习,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4.严格执行《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贝ij》,认真履行救助管理工作流程。对符合条件的求助对象,要及时给予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救助,并说明不予救助的原因及理由,发现犯罪嫌疑人应及时上报,并移交_门处理。
5.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救助管理工作。
6.负责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
7.负责救助管理业务报表、考勤情况的收集汇总工作。
8.完成站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临时救助对象及范围
(一)临时救助对象
1、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
2、低保边缘户。即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50%以内的城乡困难户;
3、镇人民政府认定需要救助的其它困难家庭。
(二)临时救助范围
1、因患危重病,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较大,致使家庭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
2、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3、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4、镇人民政府认定需要救助的其它困难家庭。
下列情况不能享受临时救助:
1、因赌博、吸毒或拒绝介绍就业造成生活困难的;
2、拒绝提供家庭收入、基本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的;
3、采取虚报、瞒报等手段骗取救助的(二年之内不得申请临时救助);
4、因子女择校上学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5、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打架斗殴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
(一)对因病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可给予500-800元的临时救助;
(二)对全日制在校就读的困难家庭子女,可给予500-1000元的临时助学救助;
(三)因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给予300-500元的临时救助。
三、临时救助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户主向当地社区居委会写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民户口簿或身份证、收入证明、医疗费用凭证、困难原因说明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审查。社区居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及时入户调查并公示,群众无异议后,填写《东宝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审批表》,并签署意见后随同有关材料报社区民政办审核。
(三)社区审核。社区民政办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可采取邻里走访、入户抽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签署意见后上报镇民政办审批。
(四)镇民政办集中审批。镇民政办每季度(特殊情况除外)对社区上报的材料进行集中审批,审批结束后返回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原因。
四、资金筹集及发放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部门按照上年度低保资金支出总额的3%从地方配套的低保资金中提取,实行专户、专账管理。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原则上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对于行动不便或边远山区无开户银行的,由财政分局(所)发放到人,但要严格规范现金发放手续,接受监督管理。同时,区财政局预拨一定资金,在镇民政办设立临时救助专帐,对特殊紧急情况的困难对象实施现金救助。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认真落实临时救助制度。各地要充分认识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缓解城乡群众突发性、暂时性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加大宣传,狠抓落实,及时把符合政策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畴。
(二)严格政策,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规范管理。各地要严格依照救助政策和救助程序,严格规范运作,规范管理。一是严格属地管理。坚持“救急救难、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临时困难城乡救助。二是要严格申报程序。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审查、社区审核后报镇民政办审批的程序实施救助。三是档案完整。临时救助对象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一事一档,乡镇(街道)要建立临时救助对象的纸质档案和电子信息档案,社区居委会要建立临时救助对象台账。
(三)加强监督,确保临时救助制度的安全运行。各地要摸准临时救助对象的基本情况,严格审核,并逐层公示公开后上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杜绝违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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