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29
2023-06-27
2023-03-18
2023-07-05
2023-07-06
更新时间:2024-01-15 20:05:53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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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_年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_中国银监会_)《商业银行与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_中国证监会_)《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要求,现将银行股份(_本行_)20_年度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委员会主要工作情况
报告期,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共召开5次会议,重新确认了关联方;修订了《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审查了20_年关联交易管理情况;审核了关于银行股份部分关联方20_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审查了本行与关联方盐业集团和新港高科技股份的关联交易等重要议题,确保了本行关联交易合法合规开展。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报告期,本行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行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了较重大的修订,完善了关联方的认定围,重新厘清了关联交易的管理职责,进一步梳理了关联交易的审批流程和信息披露机制。在此基础上,本行结合管理实际,拟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细化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关联交易管理的职责,明确了关联交易额度及单笔关联交易业务的审批流程和要求,并对关联交易监测、报告进行细化规,提高关联交易的管理水平。
三、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1、关联方认定情况 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与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告期,本行对关联方进行重新梳理。2、关联交易管理情况
(1)关联交易审批情况
本行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手续。本行实行关联交易额度控制,分级审批制度。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本行对当年度将发生的关联方交易额度进行合理预计,预计额度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批,预计额度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的由董事会审批。在经审批通过的预计额度,关联法人的交易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下且交易余额在本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关联交易,由经营层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超出前述规定之外的关联交易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批;在经审批通过的预计额度,关联自然人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经营层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超过300万元的,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批。实际执行中若超出经审批的预计额度的,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重新审批。
报告期,本行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本行相关制度要求,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手续。20_年5月,本行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对法国巴黎银行等6家金融机构类关联方和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等7户公司类关联方及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合理预计,经经营层、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20_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此外,20_年8月,本行对关联方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1亿人民币授信由经营层、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20_年12月,本行对关联方宜兴阳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由经营层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以上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符合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2)关联交易定价情况
报告期,本行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遵循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授信类型的关联交易,本行根据本行有关授信定价管理办法,并结合关联方客户的评级和风险情况确定相应价格,确保本行关联交易定价的合法性和公允性。(3)关联交易披露情况
报告期,本行严格按照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主动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报告期,本行累计发布关联交易公告5项,其中1项为根据监管部门要求补充披露的20_年关联交易事项,对于20_年本行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做到了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此外,本行还通过定期报告详细披露关联交易的明细情况。
(4)关联交易日常监测情况
报告期,对于非同业关联方,本行通过对公信贷管理系统及个人信贷管理系统对关联方授信客户进行每日监测,如果发生关联交易,将交易情况反映在关联交易监测表单,并将表单上报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并由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披露,同时登记关联方交易日监测台帐;对于同业关联方,本行根据关联交易监测标准组织各业务、事务管理部门和各经营单位在发生关联交易的次工作日报送关联交
易信息,然后将各单位报告的关联交易信息和情况统计汇总后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披露。
(5)监管规定执行情况
按照中国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商业银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50%。报告期,本行关联交易指标符合中国银监会的监管规定。
四、20_年关联交易总体情况
截止报告期末,本行与全部关联方关联交易余额总计亿元,其中与公司类关联方关联交易期末余额为亿元,与金融机构类关联方关联交易期末余额为亿元。报告期,本行部分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均在20_年度部分关联方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为保持持续稳健经营,考虑外部环境和监管政策的变化,结合自身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公司拟定《银行20_-20_年总体战略规划》。规划明确了20_-20_年整体战略、战略重点、发展目标和实施路径,并适时根据外部环境及监管政策的变化进行调整。篇2:关联交易研究报告
一、关联关系的概念 ..2 《公司法》(20_)....2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20_).2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_年07修订)3 《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_)4 关联方定义的比较.....4 二、关联交易.5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20_).5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_年07修订)5 三、关联交易审议......6 《公司法》(20_)....6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_年修订).......6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_).7 《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20_)........7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4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重大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核要求》(20_)...8 其他相关规定 9 四、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审核......10 监管审核关注点.......10 监管部门对保荐机构审查的要求.....12 五、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清理 13 关联方的清理.13 关联交易的清理.......14 一些非正常的关联交易非关联化.....14 六、典型案例..15 奥瑞金包装股份...15 利亚德光电股份....17 万润精细化工股份....20 附录.22 1.《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_)对关联方的规定 22 2.《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关联方的比较分析.....23 3.表决关联交易时,需回避的董事和股东说明..25 4.关于关联交易审议的补充资料(较为重要).26 5.《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20_)...28 6.其它相关规定..35 关联交易专题研究报告
一、关联关系的概念
不同的法律文件由于出发点等不一致,对关联关系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差异,下面分别进行说明。《公司法》(20_)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四款规定_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_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20_)
第三条第一款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本条后三款对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进行了说明。)
第四条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此外,在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_)一书中指出,受同一方重 大影响的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_年07修订)1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规则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注意没有监事),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指引》补充)。 上市公司与本规则 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 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规则 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董高监不是)
(三)本规则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兄弟公司董高监不是)(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上交所关联交易指引补充)。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具有本规则 条或者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曾经具有本规则 条或者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下图更为清楚明了的展示了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关联方。1 上交所上市规则及创业板的规则与此几乎一样,此外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_)、《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规定跟此基本相同 《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_)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此外,在国税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_)第九条中,国税局对关联方进行了更为详细说明,但该说明的很多容并没有被交易所、财政部等采纳。具体容请参照附录关联方定义的比较
这里主要比较《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1)会计准则包括母公司关键管理人员的亲属,而上市规则不包括。
(2)会计准则包括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上市准则不包括。
(3)会计准则不需要追溯到实际控制人,而上市规则需要。
关于关联方,重点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控股股东的监事的亲属不属于关联自然人
(2)控股子公司的董监高不属于关联自然人
(3)与其他公司合营或联营,并不因合营或联营而构成关联关系
(4)关联自然人任监事的公司不是关联法人
(5)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才是关联法人(所以持股5%的不是)
(6)前后一年有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情形的依然认定为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
更为详细的比较请参照附录 2.二、关联交易
对关联交易的规定,不同的法律文件中也存在着一定差别,下面仅仅介绍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20_)
第七条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八条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担保。(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六)租赁。
(七)代理。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许可协议。
(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_年07修订)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规则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上交所补充)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而该规则条规定的容如下所示。 本章所称_交易_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篇3:证券公司自查报告的要求
证券公司自查报告的要求
证券公司须对客户资产的安全性、业务经营的合规性、法人治理、部控制等情况进行认真自查,重点核实是否存在下列问题,在此基础上向证监会提交详细的自查报告:
(1)是否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行为(如是,则须详细披露挪用时间、挪用金额及比例、用途)?
(2)是否存在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质押给银行的情况(如是,则须详细披露质押金额、发生时间、资金用途)?
(3)是否存在挪用客户托管的债券的行为(如是,则须详细披露挪用时间、挪用金额及比例、用途)?
(4)是否存在帐外经营的情况(如是,则须详细披露帐外经营的业务容、所涉金额及发生时间)?
(5)公司资产是否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如是,则须详细说明占用方名称、占用资产的方式、所占用资产的性质和金额、所占用资产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等)?
(6)是否存在为股东、关联方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融资或融资_易的情况(如是,则须详细说明有关
方名称、担保(融资或融资_易)金额和担保(融资或融资_易)方式)?
(7)股东单位是否存在利用关联交易从公司抽逃或变相抽逃出资的行为(如是,则须详细说明抽逃出资的方式和金额)?
(8)公司目前是否存在股权由于质押或其他争议而被冻结或被拍卖而发生转移,已经或可能导致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情况(如是,则须作出详细说明)?
(9)目前是否存在尚未清理的违规债务(包括个人柜台债)(如是,则须详细说明违规债务的发生时间和具体金额)?
(10)公司是否存在违规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及挪用客户委托管理资产的行为?如有,则须详细披露违规情况、挪用金额及比例、用途。
如存在上述问题,证券公司必须在自查报告中详细披露当前存在的风险情况,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包括具体的整改措施、整改期限以及落实整改措施的责任人等。责任人应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公司现有高级管理人员。篇4:关联交易报表
附件:
中华人民国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所属年度: 20_ 年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法 定代表人: 联 系 电 话: 申 报 日 期: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受理专用章):
受理税务人员: 联 系 电 话: 受 理 日 期:
关联关系表(表一)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1. 本年度是否按要求准备同期资料:是□ 否□;2.本年度免除准备同期资料□;3.本年度是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是□ 否□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购销表(表三)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劳务表(表四)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篇5:关联交易问题
一、关联方认定(公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关联法人 2、关联自然人
二、关联方认定(会计准则)
三、披露要求
(一)披露准则1号---招股书 1、发行人应根据交易的性质和频率,按照经常性和偶发性分类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交易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购销商品、提供劳务等经常性的关联交易,应分别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关联交易方名称、交易容、交易金额、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占当期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比重、占当期同类型交易的比重以及关联交易增减变化的趋势,与交易相关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及增减变化的原因,以及上述关联交易是否仍将持续进行 ? 偶发性的关联交易,应披露关联交易方名称、交易时间、交易容、交易金额、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资金的结算情况、交易产生利润及对发行人当期经营成果的影响、交易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2、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在章程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与程序作出规定。公司章程是否规定关联股东或利益冲突的董事在关联交易表决中的回避制度或做必要的公允声明 3、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以及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是否合法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gq1] 的意见
4、发行人应披露拟采取的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二)首发管理办法
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三)创业板暂行办法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四、关联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五、实务点滴 1、首先要考察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即发行人将部分业务分到关联方去做有无必要性?如果有,再去探讨是否公允的问题。如果必要性不足,如:发行人主要从事机械生产,将代理销售业务交给关联方去做。即便有第三方价格证明你是公允的,还是难免让人不放心--从毛利率来看是公允的,从净利率来看是不是就不公允了?(因为对关联方销售和对非关联方销售费用率差别很大)。你上市前是
公允的,有没有可能上市后就不公允了?对于必要性不足的关联交易,个人观点应当从严处理。要么关联方终止该业务,要么有发行人收购该业务。
至于定价公允的解释,如果没有第三方证据证明公允性,如果必要性充分的话,个人认为可采用成本加成法来测算,最好将关联方该业务纳入会计师审计围,若审计后关联方该业务盈利情况公允,则可认为关联交易公允。如果关联交易必要性不足,则下决心处理吧。2、对于关联交易的相关合同,应向公司索要报告期的所有关联合同,而非仅在履行期的 3、拟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肯定要作为关联方披露,拟上市主体与其控股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虽为会计准则中之关联交易,但不属于证监会审核关注的关联交易,建议不披露,以免徒增麻烦。而且很多公司都是这样操作的;在合并报表围外的参股公司的关联交易需要披露 4、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无论持股比例大小)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41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注意,比公司法增加了关联方)。上市规则亦有类似要求 5、对于对外担保是否需要上股东大会首先看对非关联方来说,对外担保的数额是否达到上市规则要求上股东大会的标准;对关联方来说都是需要上股东大会的,因此在此仅需判断是否为关联方方即可 6、根据会计准则,母子公司之间互为关联方;根据公司法和深交所上司规则,关联关系主要还是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即主要关注的重点还是有没有利益转移的问题。
企业关联交易自查报告
企业关联交易自查报告一
一、企业资质变化情况:企业名称为安全生产自查报告,厂址是济南市长清区归德镇开发区,检验方式为自行检验,固态调味料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为qs37010307092,新证正在办理中。本厂证照齐全,经营范围是味精、鸡精调味料和固态调味料。
二、采购进货查验落实情况:本厂主要采购的原料为鸡肉精膏、麦芽糊精、柠檬黄、呈味核苷酸二钠、食盐、谷氨酸钠、淀粉、白砂糖、包装袋、纸箱等。所有物品均从具有合法资格的企业够仅仅,购进时索取了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我厂生产的味精没有食品添加剂。鸡精调味料和固态调味料的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严格遵照了gb2760的要求,并做了详细的相应记录。食品添加剂还备有单独的进货台账。
三、生产过程控制情况:我厂每天安排专人对厂区卫生进行打扫,保持厂区内环境整洁干净。定期对生产场所、设备、库房、进行打扫、消毒。保持在加工过程中与产品接触的一切设施、设备、环境的卫生,杜绝一切污染的可能。定期养护设备设施,每批产品生产前和生产结束后,均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生产人员的个人卫生,工作服帽的整洁情况,班班检查。工作人员洗刷、更换专用工作服后,经人员专用通道进入生产车间。验收合格的原料从原料专用通道进入生产设备。从原料到成品及成品库均保持独立空间,没有交叉污染。
四、食品出厂检验落实情况:我厂配备了架盘天平、分析天平、电热干燥箱、水浴锅、旋光仪、分光光度计、ph计、超净工作台、台式培养箱、显微镜、蒸汽压力灭菌器等检验设备,具有检验辅助设备和化学试剂,实验室测量比对情况均符合相关规定。检验人员经过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具有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发放的检验资格证书。按照国家标准,对生产出的每个单元的每批产品进行检验,将检验的原始记录和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留存备查,对出厂的每批产品留样,并进行登记。
五、不合格品的管理情况和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情况:我厂生产需要的各种原料均从合法、正规渠道购进,并索取相关的证件。严格按照产品生产工艺及《食品卫生法》的要求组织生产,未遇到购买不合格原料和出现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六、食品标识标注情况:我厂生产的各个单元产品的包装上按照相关规定印有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产品标准代号,以及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和qs标识以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和产品的贮藏方式和保质期等相关信息。
七、食品销售台账记录情况:我厂建立了食品的销售台账,记录了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销售日期、检验合格证号、生产批号以及购货者的相关信息,包括购货者的名字,地址、销货场所等。
八、产品标准执行情况:企业积极并严格执行各个产品的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味精执行的是gb/t 8967-XX、鸡精调味料执行的是sb/t 10371-XX、复合调味料执行的是本企业标准q/01zh0001s-20_、鸡味调味料执行的是本企业标准q/01zh0002s-20_。所有标准的状态都是现行有效。
九、企业人员培训、体检情况:我厂所有和生产相关的人员均参加了体检,取得食品从业许可证书(健康证),并定期参加企业组织的食品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食品技术知识培训。
十、企业售后服务和产品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我厂主要消费者都是回头客,目前为止,还没有接到过消费者投诉。我厂已经设立消费者投诉登记本,并制定相应的处理制度、应对机制,确保一旦出现消费者投诉情况,能及时做出反应,力保消费者权益。
经过此次自查,我厂基本符合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要求,提高了质量安全意识,杜绝了质量安全隐患。在此基础上,我厂建立了质量安全保证长效机制,为长期、持续地生产优质产品,打下了坚实基础。
企业关联交易自查报告二
市地税分局:
20xx年xx月xx日贵局召开了税收专项检查动员大会,会后我们根据大检查安排意见对我单位20_年至20_年1至5月底以前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概况
实收资本xxxx,公司下设工程部、财务部、销售部、办公室等职能科室。目实现销售收入xxxxxx元。
二、自查情况
根据贵局大检查安排意见,我们重点对本企业20x年至20xx年5月底以前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为:
1.营业税检查情况:截止20xx年5月底,本企业少缴营业税:...元;城建税:...元;教育费附加:..元;土地增值税:...元;水利基金:2...元;少缴税的主要原因是:20xx年6月公司竞拍土地亩,当时的成交价为每亩地500万元,原计划土地拿到后能尽快开工建设,加快资金回笼,但由于在拆迁过程中个别住户设置障碍,以至于拖到现在无法拆迁,加之大部分住户的安置补偿、过渡费等费用使企业资金周转出现了严重的困难,因此造成了税款的拖欠。
2.代扣税检查情况
根据税务局要求,我们对建筑企业的税收情况进行了认真的监督,并积极进行了代扣代缴,尽管如此目前还有一些问题:
①由于工程未决算,目前已付工程款xx元,工程款暂未代扣税金。
②其他由于正在办理外派证,已付xx元,暂未代扣税金。
经过自查,我们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除积极补交税款外,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学习税收知识,改正错误,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为国家富强,企业发展尽我们应尽的义务。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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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所属年度: 20_ 年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法 定代表人: 联 系 电 话: 申 报 日 期: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受理专用章): 受理税务人员: 联 系 电 话: 受 理 日 期:
关联关系表(表一)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
1. 本年度是否按要求准备同期资料:是□ 否□;2.本年度免除准备同期资料□;3.本年度是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是□ 否□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根据贵局转发的《中国银_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高度重视,积极参照文件内容开展了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自查工作,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组织实施情况
为防范突出风险,提升我行公司治理的科学性、稳健性和有效性,促进我行健康发展,我行积极成立了“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自查”工作领导小组,由行长任组长,副行长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管理部,由行长指派专人负责跟进落实自查工作,要求根据“20_年商业银行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要点”制定合理的检查方案,扎实、逐条开展自查,确保自查工作做到业务、流程全覆盖,确保我行“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自查”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二、前期自查及日常监管检查发现问题整改问责情况
我行于20_年8月正式成立,现有股东共6位,且无自然人持股,分别为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股5100万股,占比51%;某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占股1000万股,占比10%;某有限公司,占股1000万股,占比10%;某投资有限公司,占股995万股,占比;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占股900万股,占比9%;某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占股5万股,占比。股权结构相对简单,且截至目前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情况。截至报告日,暂没有在自查及日常监管检查中发现相关问题。
三、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发现的主要问题和风险隐患
(一)股东股权排查情况
1.股权获得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经排查,我行不存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
(2)经排查,开业至今没有变更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股东的情况。
(3)经排查,我行股东不存在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情况。
(4)经排查,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不存在参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1家的情况。
2.股东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经排查,我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2)经排查,我行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清晰透明。
3.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经排查,我行股东入股资金来源均合法,并均为自有资金入股;没有通过本行信贷、同业、理财等业务为股东提供入股资金的情况。
(2)经排查,我行股东不存在有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情况或重大嫌疑。
(3)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超过5%的情况。
(4)经排查,我行主要股东不存在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商业银行股份的情况。
4.股东行为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经排查,我行股东不存在通过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约定等隐性行为规避监管审查,实施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和主导权的情况。
(2)经排查,我行主要股东不存在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转让所持股权的情况。
(3)经排查,我行主要股东不存在滥用股东权利干预董事会决策或银行经营管理的情况。
(4)经排查,我行主要股东已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出具书面承诺在必要时向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截至报告日,我行资本充足,暂没有发生需补充资本的情况。
5.股东质押商业银行股权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大量股权质押、股权反担保现象,是否存在主要股东股权大量质押现象。
(2)经排查,我行没有股东以本行股权出质担保的情况。
(3)经排查,我行股东没有在本机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情况,没有将股权进行质押的情况。
(4)经排查,截至报告日,我行没有股权质押的情况。
(二)关联交易排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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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联交易制度建设及穿透识别
(1)经排查,我行能够按照监管规定建立并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建立《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经排查,我行对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以及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能够符合监管要求,能够按照穿透原则尽职认定关联方,截至报告日,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
(3)经排查,我行董事、总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非自然人股东能够按照规定向商业银行报告关联方情况,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我行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截至报告日,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
(4)经排查,我行计算一个关联方的交易余额时,关联自然人的近亲属能够合并计算。向关联方所在集团统一授信能够覆盖全部关联企业,部存在通过掩盖或不尽职审查关联方的关联关系,规避关联授信集中度的情况,截至报告日,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
(5)经排查,我行不存在未按穿透原则认定关联方和关联方所在集团授信或未真实反映风险敞口,规避关联授信集中度控制的情况。
2.关联交易管理
(1)经排查,我行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审批程序能够符合规定,截至报告日,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
(2)经排查,我行独立董事能够就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截至报告日,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
(3)经排查,我行内审部门能够每年对关联交易开展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和监事会。
(4)经排查,我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充分、准确,并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
3.利用关联交易或内部交易向股东和其他关系人进行利益输送
(1)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允,交易条件明显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通过直接或间接融资方式对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存在以降低定价标准、贷款贴息、腾挪收益、显性或隐性承诺等方式变相优化关联交易条件的情况。
(2)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向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的情况。
(3)经排查,我行不存在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情况。
(4)经排查,我行不存在通过掩盖或不尽职审查关联关系、少计关联方与商业银行的交易、以不合格风险缓释因素计算对关联方授信风险敞口、“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的情况。
(5)经排查,我行不存在直接通过或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突破比例限制或违反规定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情况。
(6)经排查,我行不存在通过投资关联方设立的基金、合伙企业等,违规转移信贷资产,并规避关联交易审批的情况。
(7)经排查,我行不存在通过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调节收益及本行资产负债表等行为。
(8)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对关联方的授信余额超过监管规定的情况。
4.违反或规避并表管理规定,集团成员间未做到内部风险隔离
(1)经排查,我行并表处理能够全面合规,不存在规避资本、会计或风险并表监管的情况。不存在未将商业银行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机构,纳入并表范围。不存在未将借道理财、代销、同业等渠道通过复杂交易结构设立且商业银行具有实质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合伙企业、合伙制基金等被投资机构,纳入并表范围。不存在未将业务、风险、损失等对商业银行集团造成重大影响的被投资机构等,纳入并表范围。
(2)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借道相关附属机构,利用内部交易转移资产,调节业务规模以及不良、拨备、资本等监管指标的情况。
(3)经排查,我行能够及时清理空壳公司,防止空壳公司对银行集团造成的风险传染。
(4)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利用客户信息优势、银行集团股权关系和组织架构等便利从事内幕交易,从而导致不当利益输送、监管套利和风险传染等情况。
(5)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利用境内外附属机构变相投资非上市企业股权、投资性房地产,或规避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限制性领域授信政策的情况。
(6)经排查,我行同一或关联客户不存在借道银行集团各附属机构,特别是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通过复杂交易结构和安排进行融资,形成不正当利益输送,侵害其他投资者或客户权益,或规避监管政策限制、关联集中度控制等情况。
(7)经排查,我行不存在违规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外机构的问题。
四、已采取的整改问责措施及成效
虽没有在自查及日常监管检查中发现相关问题,但我行依旧将加强股东、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将股东、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纳入我行工作重点,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利用每月集中培训时间对员工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文件学习,促使我行合规稳健运营。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行将根据监管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股东、股权管理体制机制,完善规范有序的股权管理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同时,我行也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内控工作,全年力争无案件,无重大违规问题,无重大责任性事故。
此次检查范围跨度为一年半。主要是被查机构截至20_年6月30日的股权状况,及20_年1月1日至20_年6月30日期间的关联交易状况,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追溯和延伸。
检查内容包括股权获得的合规性、资金来源的真实性、股权关系的规范性和透明性、股东行为的审慎性、关联交易制度建设及关联方档案的完备性、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及是否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并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及集团成员间内部风险隔离情况、关联交易报告及信息披露的合规性等方面。
重点关注《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_年第1号)和《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_年第5号)出台后的股权和关联交易情况。
《通知》规定,对以上两个办法发布后新发生的,以及到期未整改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中国银_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股权与公司治理主要问题定性及查处参考依据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_310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业内人士认为,这份文件的出炉说明“严监管”依然在按照原计划推进,政策定力得到了进一步的验证。
针对作为本次整治严查内容之一的关联交易问题,业内人士认为,关联交易本身是中性的,甚至由于减少了信息不对称还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所以监管不会一棒子打死关联交易,只不过要精准识别正当和不正当的关联交易非常难。
对于股权获得合规性与资金真实性问题,业界坦陈,股权管理中有各种绕开监管的猫腻行为,很多行为难以取证,所以难以绝迹。不过,严监管的态度、高压的信号都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起到震慑作用。
商业银行主要排查五类股权问题、四类关联交易问题
根据《通知》附件,商业银行股权排查要点主要是以下五个方面:
(一)股权获得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包括:是否存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股东是否存在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情况。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参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1家的情况等。
(二)股东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例如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是否清晰透明。
(三)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包括:1.股东入股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是否通过本行信贷、同业、理财等业务为股东提供入股资金;2.股东是否有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情况或重大嫌疑;3.是否存在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超过5%的情况;4.主要股东是否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商业银行股份。
(四)股东行为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包括:股东通过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约定等隐性行为规避监管审查,实施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和主导权;主要股东是否存在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转让所持股权的情形等。
(五)股东质押商业银行股权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排查要点主要是四个方面:
(一)关联交易制度建设及穿透识别;
(二)关联交易管理;
(三)利用关联交易或内部交易向股东和其他关系人进行利益输送。包括:1.是否存在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允,交易条件明显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通过直接或间接融资方式对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2.是否存在向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的情况。3.是否存在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情况。4.是否存在通过掩盖或不尽职审查关联关系、少计关联方与商业银行的交易、以不合格风险缓释因素计算对关联方授信风险敞口、“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的情况。5.是否存在直接通过或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突破比例限制或违反规定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情况。6.是否存在通过投资关联方设立的基金、合伙企业等,违规转移信贷资产,并规避关联交易审批的情况。7.是否通过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调节收益及本行资产负债表等行为。8.是否存在对关联方的授信余额超过监管规定的情况。
(四)违反或规避并表管理规定,集团成员间未做到内部风险隔离。例如,并表处理是否全面合规,是否存在规避资本、会计或风险并表监管的情况;是否存在借道相关附属机构,利用内部交易转移资产,调节业务规模以及不良、拨备、资本等监管指标的情况等。
银_表示,整治目标为严厉打击银行保险机构股东股权违规行为以及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乱象行为,有的放矢防范突出风险,提升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科学性、稳健性和有效性。
据了解,此次整顿分为银行保险机构自查自纠及现场检查。各银保监局应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和辖内机构的业务和风险特点,全面评估机构自查及整改情况,确定监管检查对象。同时,应重点关注以往公司治理现场检查中已发现的股权和关联交易问题及整改问责情况。对于以往检查中未涉及但存在相关风险隐患的机构,应做到精准选择,重点检查,以查促改。在对银_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公司治理有关的现场检查中,应积极落实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要点。
检查范围为被查机构截至20_年6月30日的股权状况,及20_年1月1日至20_年6月30日期间的关联交易状况,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追溯和延伸。
各银保监局根据被查机构类型和自查发现问题,结合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确定检查内容,对股权获得的合规性、资金来源的真实性、股权关系的规范性和透明性、股东行为的审慎性、关联交易制度建设及关联方档案的完备性、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及是否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并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及集团成员间内部风险隔离情况、关联交易报告及信息披露的合规性等方面进行检查。
文件要求重点关注《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_年第1号)和《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_年第5号)出台后的股权和关联交易情况。
银_要求各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应按照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要点,形成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并填写相关表格,分别于20_年8月15日前和12月10日前报送自查报告及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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