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29
2023-06-27
2023-03-18
2023-07-05
2023-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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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保护法内容
_水法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_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8月29日第九届全国_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根据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_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_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7月2日《全国_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_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_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_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九条 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十一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_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_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_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_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十四条 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前款所称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前款所称专业规划,是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
第十五条 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第十六条 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_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_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_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_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_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_有关部门意见后,报_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二十一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第二十二条 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第二十四条 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国家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
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鱼、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_授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间的水生生物保护、航运和竹木流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水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按照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移民安置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安置地区的环境容量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因地制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移民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三十一条 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应当遵守经批准的规划;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_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_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报_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由_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_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_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三十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_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_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_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_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四十四条 _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_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全国的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_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_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地方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应当依据水的供求现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规划、区域规划,按照水资源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合理开源的原则制定。
第四十五条 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报_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服从。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应当纳入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_水行政主管部门和_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_规定。
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第五十一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国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具体名录由_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_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一、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内容
(一)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
1.信息决定权:在我国,自然人对自己的个人信息享有支配的权力,此权利具有排他性。
2.信息更正权:若信息所有权者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存在错登记或遗漏时,其有权要求相关机构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及时更正或补充。
3.信息告知权:信息告知权指的是当信息所有者的个人信息被收集后,信息所有者有权知道其个人信息被何种机构或个人所使用、保存,并有权知悉其被收集信息的用途。
4.信息删除权:当信息所有者脱离该信息管理机构的法律范围,其有权要求使用主体或管理机构删除其个人信息。
二、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中出现的问题
(一)基本原则模糊
目前我国的个人信息行政立法还不够完善,只有在部分机构的规章制度中体现出保护个人信息的条款,因此,我们要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立法观念,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力度。
(二)立法模式和法律规范不健全
目前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模式上,有以下观念:(1)建议采取综合性立法模式;(2)建议采取统一的立法模式。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时,需要依据我国宪法实施,而个人信息却处于公法与私法间,没有固定模式对其定位。
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没有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部分与其相关的法律条款,一般源于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法规,分散性强。因此,我国应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立法,不断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
三、完善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制度的措施
(一)确立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基本原则
1.尊重人权原则:我国宪法规定需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需秉承尊重人权的原则,尊重人权在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立法中起到的指引作用,同时也保障公民的知悉权,体现出国家在践行“以人为本”上的力度。
2.保障人权:我国在个人信息行政立法中,主要以维护信息所有者的人格尊严为基础,并切实保障信息主体的各项基本权利,因此,在制定个人信息的保护法律条款时,不得损坏公民的其他权益。
3.比例原则:在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过程中,当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发生冲突时,应按照适度的比例来进行处理,既不过分侧重于公众利益,也不过多偏向于个人利益。
(二)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1.完善监督管理制度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本报告。
一、概述
,环境保护部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办法》,继续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力度,提高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质量,积极推进环境保护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提供服务保障。
(一)对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进行部署。
,环境保护部重点围绕《_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73号)要求和部署,结合工作职责及信息公开工作现状,制定了具体落实措施。印发《关于当前环境保护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环办〔〕86号),对落实_重点工作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同时,结合_提出的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分别制定了相关管理办法和工作措施。
(二)推进空气质量和水质环境信息公开。
(三)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
环境保护部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103号),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审批结果、验收结果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公开的基础上,自1月起,全文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公开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环境保护措施文件,在全国环保部门实行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公开。
(四)推进环境污染治理政策措施和治理效果信息公开。
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74号)和《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及时、主动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81号),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及时公开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监督企业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信息。
(五)推进污染减排信息公开。
环境保护部按时发布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公告《“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及每年需完成的重点减排项目,发布重点减排工程建设和进展情况信息,发布《中国环境统计年报》。
在推进上述重点工作的同时,其他领域的相关工作,也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要求,继续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My name is (xxx) I have been learning English for (x) years. I went to England once when I was XXXI. I studied English because I was very interested in foreign culture and wanted to chat with foreigners.
I think the best way to learn English is to watch western movies. Like this, you can not only learn English, but also broaden your horizons. Moreover, I want to be an English teacher and teach more students English in the future.
中文翻译:
我的名字是(XXX)我学英语已经有(X)年了XXXI岁的时候去过一次英国我学英语是因为我对外国文化很感兴趣,想和外国人聊天。我认为学习英语最好的方法是看西方电影,就像这样,你不仅可以学习英语,还可以开阔你的视野。而且,我将来想成为一名英语教师,教更多的学生英语。
Personal information is a person's business card, which is the most convincing data to show other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our modern civilization, we are also facing the crisis of disclosing personal information. Many people are facing the risk of possible leakage of network and communication.
With the great progress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the Internet has become an indispensable part of our life The rise of some search engines, shopping websites, job forums and social networking platforms has greatly enriched and facilitated our work and life. However, various harassment calls, text messages and e-mails follow. No matter when and where, the land is submerged in front of us, which casts a shadow of uneasiness on our peaceful life.
In addition, personal information lacks clear legal protection and refinement In addition, some employees in the industry deviated from the basic ethics and sold illegally under the driving of interests.
中文翻译:
本公司及本人,就认购(受让)XX证券公司股权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本公司在签署《认股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证券公司发起人协议》)之前,已对XX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能力、内部控制、公司治理、客户资产的存管现状、有无违法、违规经营等情况等进行了认真调查,并认可XX证券公司现状。在此前提下,本公司愿意认购(受让)XX证券公司股权,且不存在以信托等方式代其他单位认购(受让)XX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况。
二、本公司不存在《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不得成为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及以上股权股东的情形。
三、在本公司股东资格获得证监会核准后,将按照《认股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证券公司发起人协议》)真实履行出资义务,既不代替其他股东出资,也不代表他人出资;不采取任何形式从证券公司抽逃出资;不通过股权托管、公司托管等形式变相转让对证券公司的股东权利;不挪用证券公司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挪用客户托管的债券,不挪用客户委托证券公司管理的资产;不从事任何损害证券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证监机构字[20xx]259号)、《XX证券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股东职责,督促XX证券公司守法、合规经营;如XX证券公司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将承担股东应负的责任。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总经理(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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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重庆公司长寿分公司:
本人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的所有条款,如有违反本承诺书条款的行为,由本人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一、 本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本人已经学习并知悉〔20xx〕281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和《*电信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一旦因为本人失职导致出现用户信息安全责任事件,本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二、 本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将接触到的所有用户信息严加保密,未经允许不对外泄露,若发现他人的行为可能导致用户信息泄露,立即制止。
三、 本人将按照规章制度管理自己相关系统的账号和密码,保证账号的密码强度,定期修改密码,不做超越权限和不符合业务规范的操作,不转借、共用账号。
四、 本人在生产过程中不安装和工作无关的软件和使用来历不明、没有版权的软件;对外来的软件、数据文件等,必须先进行病毒监测,确认无病毒感染后方可使用。
员工签字:
年月日
——个人信息安全知识3篇
一、转变观念,提高自身素养
多年来由于思想认识的偏差及学校条件的限制,在农村中小学中难以开展正常的信息技术教学活动。我一直认为信息技术如同劳动技术、美术、思品等课程一样可有可无。信息技术就是单纯的电脑操作,教师上信息技术课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学生学会操作电脑,特别是对于农村的小学生来说,学会正确开机、关机就算是完成了教学任务。之间的很多信息技术课时就用来给学生观看视频,学生不用呆在教室里学习就觉得非常高兴。从学期开始到学期结束,没有一个领导听过一堂信息技术课,没有一个领导对信息技术教学活动的开展提过合理化建议。作为农村中小学的信息技术教师,即使没有按照大纲完成教学任务,还是很受到学生的欢迎的。
二、提高专业理论知识水*
三、提高课件制作水*
四、信息技术理论掌握得更为系统
这次培训使我们对信息技术的理论与方法掌握得更加系统,使我感到比原来站得高了,看得远了,有一种“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的感觉。通过培训学习,不但提高了我对新课程的认识,还使自己的信息技术教学能力与技术得到了提高,为了真正推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将会把所学知识应用于日常教学工作中,推进学校信息化建设。同时,学无止境,我也将继续努力学习,认真钻研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为教育信息化建设做出自己的努力!
学以致用,才是根本。本次信息技术培训的内容很实用,培训结束后,我要把培训中获得的知识运用于教育教学工作实践中。今后,我将一如既往,踏踏实实地继续学习,不断更新教育理念,提高个人信息素养,多学习相关的知识,争取使自己的计算机技能能够更长时有效的为教学工作服务。
通过下午的学习,我们了解到了一些常犯的信息安全方面的错误,比如:开着电脑离开,就像离开家却忘记关灯那样;轻易相信来自陌生人的邮件,好奇打开邮件附件;使用容易猜测的口令,或者根本不设口令;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不报告安全事件等等。也知道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在信息安全方面该如何要求自己: 1、建立对信息安全的敏感意识和正确认识 2、清楚可能面临的威胁和风险 3、遵守各项安全策略和制度 4、在日常工作中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
信息安全对于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只要出现一点问题,不仅会对企业造成严重的损失,还会对人民的财产造成威胁。因此,作为金融机构必须建立一个完整的信息安全系统。而对于我们建行员工而言,必须学好银行信息安全知识,能正确识别相关风险并及时报告,防微杜渐,努力提升自己的信息安全水平。
一、自身分析:
在应用信息技术优化课堂教学方面:我的技术素养还是可以的,对多媒体设备等能熟练操作,了解与教学相关的通用软件及学科软件的功能及特点,并能熟练应用,能通过多种途径获取数字教育资源,掌握加工、制作和管理数字教育资源的工具与方法。计划与准备方面,还是能找准运用信息技术解决教学问题的契合点的。组织与管理方面,让每个学生*等地接触技术资源,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保持学生学习注意力,鼓励学生参与教学过程,引导他们提升技术素养并发挥技术优势。但在评估与诊断方面却存在严重的不足,没有好好学习评估的标准,所有就会在诊断方面出现无从下手的感觉。学习与发展方面,,具有主动运用信息技术促进自我反思与发展的意识,掌握专业发展所需的技术手段和方法,提升信息技术环境下的自主学习能力。
二、环境分析:
乡镇的初级中学,相对而言还是比较落后的。无论是设备还是整体的观念。教学任务也比较重。
发展目标:
1、应用信息技术优化课堂教学能力方面,在自己较好的技术素养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学习,对计划于准备、组织与管理、学习与发展等三个方面的各项较强理解和实行,重点将评估与诊断方面的各项指标理解透,通过这次培训,力争达到优秀。
2、应用信息技术转变学生学习方式能力方面,计划与准备,组织与管理,评估与诊断这三个方面是一片飘红啊!计划与准备这块评估列出了六点,组织与管理有五点,评估与诊断有四条,我将一一了解,一一学习,争取将它们融会贯通,达到优秀。
三、行动计划
如果说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困难或挑战的话,那最大的困难可能是时间问题。但时间就是海绵里的水,只要你愿意挤,总还是有的!
1、学习必修和选修的共计17门课程,认真观看视频,学习文字内容,累计学习时间达到20小时以上。
2、积极参与BBS讨论,积极参与话题讨论和交流,在与其他老师的学习中获得提升。
3、加入学科所属的工作坊,参与坊内话题讨论,积极发言,认真关注别人发表的内容。
4、经过充分准备后,完成研修作业一;在教学实践中选择小课题切入,录制、制作微视频,完成研修作业二。
5、积极整理材料,完成培训感言任务。
实现发展目标的具体途径与措施:现在好好珍惜这次培训的机会,认真聆听专家们的`视频与讲座,做好笔记与交流,把学到的理论结合实际教学应用到课堂上区。在生活中多阅读相关信息技术方面的书籍,多花点时间锻炼下各种教学软件,提升自己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
最后给自己一个好的祝福:迈上新台阶!
——个人信息技术能力分析优势和不足方面3篇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内容
1、_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_国籍的人都是_公民。
_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八条_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_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_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_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_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五十一条_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_宪法修正案
第二十四条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
2、_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全国_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_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
(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_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_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_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三、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四、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将第二款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五、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三款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六、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其中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修改为“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七、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修改为“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八、将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合并,作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摘要:大数据征信使个人信息安全处于空前的威胁与挑战,本文简述了大数据征信的概念与发展,探讨其在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为完善大数据征信中个人信息保护提出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大数据征信;保护;个人信息
一、大数据征信的概念与发展
二、大数据征信中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保护滞后于现实需要
(二)征信信息泄露严重监管缺乏
(三)个人*法律救济困难
随着未来信息开发和利用的日益成熟,个人信息尤其是信用信息具备相当的商业、社会和法律价值。大数据时代使个人信息的权利边界消失,给个人信用信息主体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带来巨大的挑战。由于个人信息主体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与征信信息管理机构存在着信息和技术不对称,让受侵害的个人信息举证*之路难上加难。在个人信息受到非法收集泄露等侵害时,由于通过法律救济途径解决纠纷可能产生的成本和风险过高,只好选择放弃诉讼*,使得本应该成为最终保障的司法救济渠道起不到应有的保护作用。
三、大数据征信中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个人信息立法保护
个人信息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非常重要的资源作用,其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个人信息,是指一个人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以及家庭等一切可以识别本人信息的总和。近半个世纪以来,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问题随着信息科技的发展而成为日益突出的问题,在科技发展迅猛的今天,个人信息的保护已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在各个主要发达国家展开,美国、西欧等一些国家已经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项立法,但是其远未覆盖全球大多数国家。在我国大陆地区,目前还没有出台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项立法,这使得在信息处理和传播技术广泛应用的信息社会,个人信息处理和传播行为得不到规制,致使信息主体的利益经常受到侵害。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完善,将会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进而阻碍社会的发展。因此,在我国亟待对个人信息进行立法保护。
一、个人信息的界定及民法性质分析
(一)个人信息的定义
个人信息保护前,我们必须对个人信息进行科学的界定。目前,由于各个国家在法律传统和法律习惯上的不同,对个人信息的界定也不一致,但是这并不影响法律的内容。
1.关联型定义
在个人信息定义中,德国法强调“个人关联型”,根据《个人资料保护法》中规定,在不能确定所收集资料的关联方的情况下,该法将不受调整。关联型定义强调信息主体特定,而且对于个人信息的界定过宽,这导致在实践中对个人信息的侵害的行为被放纵。
2.隐私型定义
在个人信息定义中,美国等国家采用隐私性定义。美国Parent教授认为:“个人信息是指社会中多数所不愿向外透露者或者是个人极敏感而不愿他人知道者”。隐私型定义在著名的《隐私权》的发表之后被不断丰富和发展,调整了包括私人秘密、姓名、肖像、私生活以及不实形象等,并且扩展到私人生活的各个方面。
3.识别型定义
各国对于个人信息的界定中,欧盟1995颁布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属于典型的识别型定义。识别型定义同前两种定义相比,其所划定的范围更加科学、宽严适度,因而也为国内多数学者赞同。但是任何一种定义也存在其不足和缺陷,识别型定义也不例外。在个人信息的判断方面,识别型定义优势很难通过一条或者少量信息作出判断,而是需要汇总多方面的信息才能够作出。此外,识别性的判断也受到所处环境改变的影响。
(二)个人信息的法律特征
1.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识别主体身份
直接识别是指不需要借助个人的姓名、肖像及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就能够识别出信息主体身份,而间接识别则需要个人性别、兴趣、学历等其他信息的辅助才能识别出信息主体身份。
2.个人信息的内容具有多样性
目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涵盖的内容也在不断地丰富,涵盖了新的内容,主要有个人的身份信息、健康状况,个人的信用和财产状况以及活动踪迹等。
3.个人信息的主体是自然人
目前,对于个人信息主体的限定,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限定为自然人,而对于法人是否能成为个人信息的主体尚存在争论,有一些国家将保护的主体扩张到了法人。笔者认为,个人信息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主要是因为:第一,自然人和法人在保护范围和内容上存在很大差异,不易将法人认定为信息主体;第二,由于个人信息和法人信息体现的价值功用不同,应该由不同的法律分别保护;第三,如果对企业的信息流通进行限制,从立法成本和执行成本方面来看会增大交易成本。
(三)个人信息的民法性质分析
1.个人信息的权利基础
个人信息应受民法保护已经被广泛认可,但是立法需要诸多理论方面的支撑,进而我们需要对个人信息的民法性质必须理清。一般情况下,认定个人信息保护权利的基础为人格权,可以具有财产属性。大陆发行确立了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制度,将姓名、肖像、名誉都纳入到具体的人格权中而进行保护。隐私权范围比美国法上的隐私权范围要小的多,只是与具体人格权并列的一种人格权。大陆法系的人格权制度相当于英美法系的隐私权制度。目前我国的立法基本上沿袭了大陆法系的模式,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当隐私受到侵害时需通过名誉权制度来救济,如果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时照搬英美法系将隐私权作为个人信息的基础,势必造成理论上的错乱。
2.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
1大数据概述
大数据的定义
目前,对于大数据尚无统一解释,普遍的观点认为,大数据是指无法在一定时间内用常规软件工具对其内容进行抓取、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从信息安全的角度看,大数据是指规模和格式前所未有的大量数据,它是从企业的各个部分搜集而来,它们相互关联,技术人员可以据此进行高速分析。
大数据的特点
大数据的常见特点包括:数据量大(Volume)、类型多样(Variety)、运算高效(Velocity)、产生价值(Value)。
数据量大(Volume)
类型多样(Variety)
1、大数据的内涵及其特征
大数据的内涵
大数据的特征
大数据通常是指数据的规模大于10TB以上的数据集,可以概括成“4V”:
②数据类型多(Variety)。常见的类型有结构化数据、非结构化的数据、半结构化数据。多类型的数据结构对数据的处理分析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③价值稀疏性(Value)。大数据时代数据量非常大,但是有价值的数据比例又很小。
④速度快、时效高(Velocity)。信息技术的不断创新发展,促使数据的增长速度也急速提高,使各行各业对数据的时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处理数据的响应速度也有更严格的要求。
2、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不安全的原因分析
外在原因
防病毒产品是*国内最早出现并大规模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国内外生产的厂家很多,目前能够在国内获得一定市场的都是不错的产品。
身份鉴别产品也属于非常传统的产品,目前技术成熟的是一些基于信息技术的鉴别产品。一些基于生理参数(如:指纹、眼纹)的技术和产品发展很快,已经有成熟产品推出。
证书机关是一类非常基础的产品,任何基于证书体制实现安全的信息系统都需要该产品。
物理安全产品是非常特殊的信息安全产品,如隔离计算机、隔离卡等,其主要功能是确保信息处理设备的物理安全,提供诸如防电磁辐射、物理隔离等功能。
二、信息安全产品选型指南
信息安全产品的种类比较多。许多安全产品的功能上也有一定交叉。您在选型时一定要牢记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适用原则。绝对的安全是不存在的,因此您必须具有“安全风险”意识。信息安全产品的安装不一定意味信息系统不发生安全事故。所有的安全产品只是降低安全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减小安全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提供弥补损失的手段。您不要(也不可能)追求绝对的安全。
企业应考虑清楚自己信息系统最大的安全威胁来自何处,信息系统中最有价值的是什么,信息系统造成的哪些损失是自己无法忍受的。安全产品只要为企业提供足够的手段应对主要的安全威胁,将可能的损失减小到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就可以了。
不降低信息系统综合服务品质的原则。目前*许多企业往往是在信息系统规划(或建设)完成之后才考虑信息安全,即所谓的“打安全补丁”。这种“补丁”做法往往会给信息安全产品的选型带来很多困难,因为很多时候,信息安全与系统的使用便利性和效率往往是一对矛盾。
企业需要在考虑安全性的前提下,综合系统的其它性能,结合评估系统的服务品质,定下系统综合服务品质参数,在此基础上,以不降低综合服务品质为原则,对信息安全产品进行选型。
三、大数据时代如何治理骚扰电话?
当然,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是第一位的。目前,世界上已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我国在大数据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缺乏权威化的法律规制,缺少统一监管和行业自律,我国应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和保密等问题作出详细规定。实际上,这个工作很早就已经开始,但个人信息保护|法至今还没有出|台,原因在于查处难、取证难、*难。
随着大数据的日益蓬勃发展,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个人隐私保护将仍是要解决的重要课题。如果能够将保护个人隐私信息作为大数据技术突飞猛进的另一个考量,那么相关筛选和屏蔽个人隐私信息的技术也不是难事。归根结底,没有整治的军|队必然是一团散沙,只有下定决心改变,才能看到曙光。同时需要提升用户的安全保护意识,群策群力,在大数据上做到双赢。
四、大数据如何泄露个人隐私?
毋庸置疑,大数据分析是商业智能的演进,相比于传统的数据,具有数据量大、查询分析复杂、高效等特点。比如,沃尔玛每隔一小时处理超过100万客户的交易,录入量数据库估计超过相当于美国国会图书馆的书籍的167倍。FACEBOOK从它的用户群获得并处理400亿张照片。解码最原始的人类基因组花费10年时间处理,如今可以在一个星期内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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