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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1-21 15:01:18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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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民法案例分析
在还没有进入大学之前,我就对法律这一行业很感兴趣,但是我不喜欢背书,所以我大学没有学习法律专业,不过在选修课里我可以来进一步了解法律专业。实用民法与案例分析这门课的重点是通过一个个生动的案例,来向我们解释法律的真正作用。我们所说的案例分析方法,属于法学方法论的组成部分,它主要是指,使用每一个规范严谨的方法探讨每一个个案。以准确地认定案件的事实和法律。
对于一学期就几节课的我们,要完全理解一部法律,那是基本上不可能的,只是通过平时的努力,一点一点的积累,才能更好地使一部法律为自己所用。我想既然是民法案例分析,那就找一些较为典型的案例来进行一定的分析吧!
案例一: 20xx年1月13日(星期日)16时左右,一列铁路货物列车进入孝义市某铁路分局管内的万安火车站区内,等候加补机车。期间,家住火车站旁某村6岁的幼童杨某与伙伴进入没有封闭的站区,到上述货物列车尾部最后一节车厢下玩耍,数十分钟后该列车开出,杨某被火车轧伤。杨某先后经多家医院治疗仍造成左前臂中上1/3处、左下肢小腿中上1/3处被截肢,司法鉴定为二级伤残。20xx年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铁路分局赔偿因其管理疏忽而造成的原告人身损害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伤残者生活补助费、鉴定费、残疾用具费、住宿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终生护理费、残疾用具费的维修等费用)共计75万元。该案在一审中,原、被告认可的赔偿项目及数额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伤残者生活补助费、鉴定费、残疾用具费、住宿费交通费总计369 元。双方争议焦点为:1、本案的归责原则及法律适用; 2、精神损失费、终生护理费、残疾用具的维修等费用能否列入赔偿范围。
学 号:姓 名:年 级: 民法案例研习 滩地案案例分析报告 专 业:法学 曹阳 学 院:民商经济法学院级2班 指导教师:田士永 1 20_20_42 20_
一、案情介绍
随着黄河主流西移,丙乡地段黄河东岸出现大片滩涂地,名为三角滩地。从19xx年至19xx年甲村在三角滩地上开垦荒地近 500亩。19xx年, 丁市政府对甲村开垦的三角滩地确定了使用权,甲村即一直耕种并每年向所在丙乡政府交纳了滩涂管理费。1997 年,丁市政府发文明确三角滩涂地由丙乡政府统一管理使用, 1997 年4月丙乡政府将三角滩涂地发包,乙村村民乙15000元中标,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并进行了公证。甲村村民为此次上访,要求丙乡政府退回其开垦耕种多年的三角滩地。19xx年9月3日,丁市政府为解决黄河三角滩地纠纷,形成了《丙乡政府与甲村关于黄河三角地带纠纷处理的会议纪要》。后丙乡政府按纪要精神与同月6日于原承包人乙达成协议:终止合同,丙乡政府退回承包款及其利息,并赔偿旋耕费,复耕费误工费等。乙领取了上述退赔款项。10月12日在乙指挥下乙村村民将三角滩地强行种小麦,经丙乡政府多次做工作未果。
案例分析
37.甲、乙、丙三人约定共同出资30万元设立了合伙企业,约定三人各出资三分之一,并约定由甲担任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可以单独处理决定15万元以下的事项。在合伙过程中,甲单独与善意第三人签订了一份24万元金额的购买生产材料的买卖合同,尚欠对方货款24万元,而合伙组织共计仅剩有财产l2万元,无力偿还。为此,对方起诉到法院。请问:
(1)乙和丙是否可以以甲违反合伙协议约定拒绝承担甲与第三人签订的24万元的买卖合同的后果?为什么?
(2)如果甲、乙、丙三人需要承担24万元货款的责任,其三人各自应承担多少数额?说明理由。
(3)对于该笔债务,应如何清偿?
38.甲有子女A、B、C三人。其中A因为吸毒而离异,有女儿L。B和C均未成家。20xx年甲死亡,留有遗产15万元。C为了多得遗产,将A杀害。
问:(1)甲的法定继承人有哪些人?其继承顺序如何?
(2)C是否可以继承财产?为什么?
(3)甲的15万元遗产应该如何分配?
参考答案:
(1)不能,(2分)因为合伙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 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 人。(2分)
民法案例分析 目录:
第一编 民法的基本原理
一 杨某诉李某侵犯财产权案――民法基本原则之公序良俗原则
二 刘某某诉王某某违约案――民法基本原则之诚信原则
三 张某萍等诉张某明继承权案――习惯能否作为我国民法的渊源
四 荣发公司诉某省高业银行错误转账案――请求权的竞合与选择
五 张某诉天通公司侵犯财产权案――“虚拟财产”是否属于民法意义上之“财产”
第二编 民事主体制度 六 王某诉李某刚返还财产案――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七 黄某诉章小弟故意伤害请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如何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八 宋某青申请宣告朱某财失踪案――宣告自然人失踪
九 张某申请宣告刘某死亡案――宣告自然人死亡
十 亮丽公司诉力新公司侵害法人名誉权案――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十一 于某诉王某侵犯隐私案――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十二 保丽板厂诉阳光公司供需合同纠纷案
十三 通达公司诉敬海集团总公司合同纠纷案
十四 杨阳糖果批发公司诉大华糖果批发公司货款纠纷案――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第三编 民事法律行为
十五 东某钢铁厂诉亚兴公司合同纠纷案――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层次
十六 李某诉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纠纷案――受欺诈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分析
法律思维和民法实例
王泽鉴
注:该文摘编自王泽鉴著《法律思维和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法学教育的基本目的,在使法律人能够认识法律,具有法律思维、解决争议的能力。也就是说,一个法律人应该明了现行法制的体系、基本法律内容、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及救济程序;能够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依法律的规定,做合乎事理规划,预防争议发生于先,处理已发生争议于后,协助建立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秩序。 大陆法系国家(以台湾地区为例)的传统法学教育注重抽象的课堂讲授,教授在课堂上讲授各种法律的社会功能、体系、基本概念、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效果。学生听课,很少发文,通常亦无课堂作业。为了配合课堂讲义式教学的需要,教科书乃成为学术著作的主流。就考试题目而言,亦偏重抽象议论题,任课教师于考试后也很少解说试题的内容,综合分析学生在法律思考方面常犯的错误或不足。
传统法学教育实有改进的余地。其中一项关键的重点就在于积极推展“实例研习”(的文称Ubung,在日本称为演习)的教学方法。易言之,即学生除上课听讲以外,就每一门基本法律科目,尚需研习若干的实例,考试亦应以实例为原则,期能加强增进学生处理问题的能力。 法律人从事的工作在于将抽象的法律适用于具体的个案,涉及到法律的解释、漏洞的补充、或法律续造等法学方法的问题,而此实为法学教育的重点。实例研习有如下的功效: 第一, 凭借实例可以更好的理解和掌握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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