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场内部检查制度范文(优选8篇)

更新时间:2024-01-23 10:07:52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农场内部检查制度范文 第一篇

第一条为建立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鼓励、支持发展家庭农场,根据《_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湖南省培育扶持10000户家庭农场实施方案》等法律和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本县集体经济组织内,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县委县*鼓励和支持在以家庭承包经营和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基础上,大力发展我县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实行“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负盈亏”。

第四条家庭农场应主要从事农业、粮食生产,本县双季稻主产区要种植双季稻,其他农作物主产区原则上以种植主要农作物为主。

第五条县人民*组织领导本县家庭农场管理工作。

县经管局负责本县家庭农场的指导、认定、协调等管理工作。县农业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国土资源局、金融保险机构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家庭农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家庭农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符合法律规定,其中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5年(含5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新流转的土地合同期限不少于7年,由大户改造为家庭农场的,剩余流转期限不少于5年;

(二)经营者主要是农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主要依靠家庭成员而不是依靠雇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生产经营稳定,专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水*较高,示范带动能力较强,具有商品农产品生产能力;

(四)种养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

(五)有固定经营场所;

(六)有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农业机械;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取得的农村土地规模面积在100亩以上300亩以下;

(二)土地流转应当集中连片,集中连片的面积:*丘区不低于家庭农场总面积的70%,山区不低于家庭农场总面积的50%。

第八条家庭农场必须经工商注册登记,取得市场主体资格,才可以对外使用家庭农场名称。

家庭农场名称统一使用“湖南省桃源县×乡镇×家庭农场”的表述。

办理家庭农场工商注册登记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桃源县家庭农场资格申报审核表》;

(二)农场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

第九条家庭农场应当建立财务制度,建立合法、完整的财务账簿,接受税务、会计监督。

家庭农场应当完整记录生产经营过程,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生产经营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十条家庭农场应当就生产经营项目缴纳相关农业保险,提高自身抵御自然灾害和病虫危害的能力。

第十一条县经管局依法认定家庭农场,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报。申请人向所在乡镇社会事务管理站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桃源县家庭农场项目申报书》;

(二)公示。乡镇社会事务管理站将家庭农场申报信息在家庭所在村(居)委会公示栏予以公示,认为有必要的,应同时在家庭农场用地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三)初审。公示期满后,根据公示情况,由村(居)委会在《桃源县家庭农场项目申报书》上签署意见,报乡镇社会事务管理站;

(四)复核。乡镇社会事务管理站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及公示结果,提出复核意见,整理资料,于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报县经管局;

(五)决定。县经管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全面审定,作出是否认定为家庭农场的决定,对符合认定条件的,颁发《桃源县家庭农场认定证》。

第十二条《桃源县家庭农场认定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必须在家庭农场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

第十三条县经管局建立家庭农场档案,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每年12月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

第十四条县经管局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等便捷服务。

第十五条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国土资源局、金融保险机构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推动落实涉农建设项目、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抵押担保、农业保险、设施用地等相关政策,帮助解决家庭农场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六条县、乡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要把家庭农场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有效提供农业技术推广、优良品种引进、动植物疫病防控、质量检测检验、农资供应和市场营销等服务。

第十七条县人民*加大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训力度,将家庭农场经营者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阳光工程”等培育计划。

第十八条县人民*将家庭农场纳入现有支农政策扶持范围,并予以倾斜,重点支持家庭农场稳定经营规模、改善生产条件、提高技术水*、改进经营管理等。

根据《湖南省培育扶持10000户家庭农场实施方案》的安排,对本县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按照耕地实际面积,每年由省财政给予100元/亩的补贴(暂定连续三年)。纳入省财政补贴的家庭农场,仍可享受本县对粮食生产大户的奖励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家庭农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本县出台的家庭农场有关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农场内部检查制度范文 第二篇

家庭农场规章制度 家庭农场规章制度

1.家庭农场规章制度 2.家庭农场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3.家庭农场规范化管理规章制度 4.家庭农场规章制度

1、家庭农场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本农场健康、持续、规范运营,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自我壮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依照《宁夏家庭农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农场由杨兴平等2人发起,于20年11月15日召开设立大会。本场名称:青铜峡市兴平生猪养殖家庭农场,成员出资总额260万元。

本场法定代表人:杨兴平

本农场住所:青铜峡市树新林场树新分场,邮政编码:751600。

第三条本场以引进新品种、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规模效益、增加家庭成员收入为宗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作为家庭成员的收入和扩大再生产资金。

第四条本场主要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商品化处理、初级加工、贮藏冷藏、运输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生猪养殖、销售。/ 22

家庭农场规章制度

第五条经家庭成员或发起人大会讨论通过,本农场投资兴办与本场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场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六条本场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七条本场为家庭或个人独资经营,主要劳动力或为家庭成员或为雇工;

第八条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皆确认为本场成员或员工。雇用三年每年雇用期在200天以上的农业(农民)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可确认为本场的荣誉成员或员工。

如有需要,本场可为每个成员建立个人账户。

第九条本场成员或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获得本场的技术及经营管理培训;/ 22

家庭农场规章制度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场盈余;

(四)查阅本场章程、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场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场;

(八)拥有本场设立的个人账户。

第十条本场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一条本场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场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场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场提供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按照

本场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 22

家庭农场规章制度

(三)维护本场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场成员共有财产;

(四)不从事损害本场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本场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被本场除名的。

第十三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家庭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中止本场成员资格: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场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三章组织机构/ 22

家庭农场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成员大会是本场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场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场长;

(三)决定成员退场、继承、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审议本场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九)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第十五条本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场长提议,可随时召开成员大会。第十六条本场设场长(经理)一名,为本场的法定代表人。场长(经理)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场长(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22

家庭农场规章制度

(一)主持成员大会;

(二)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场副场长、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三)组织实施成员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四)代表本场签订合同等。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自治区农牧厅制定的家庭农场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十八条本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

本场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实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第十九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场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本场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22

家庭农场规章制度

(一)家庭成员筹资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二十一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二十二条本场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文化学习、福利事业和生活改善。

第二十三条本场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场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场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四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 22

家庭农场规章制度

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可记入每个成员个人账户或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入账,用于扩大再生产或周转资金

第二十五条本场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场的债务用本场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二十六条本场与他场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存续。

第二十七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场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本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场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二)本场分立或者与其他场(合作社、公司)合并后需要解散;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场无法继续经营;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22

家庭农场规章制度

(五)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本场因前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解散清算和债务清偿。逾期未能清偿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组织清算清偿。

第三十条本场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公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周边农户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场财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22

家庭农场规章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场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直接召开成员大会宣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发布。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提出,场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本场负责解释。

2、家庭农场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县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切实规范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到县农经部门审查备案的家庭农场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家庭农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规和政策。

第四条家庭农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家庭农场自主经营权和内部事务,不得强迫家庭农场接受有偿服务,不得违规向家庭农场收费、摊派和罚款。

第五条家庭农场应自觉接受农经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岗位责任制度

第六条家庭农场从业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结合自身实际,设置生产主管、销售主管和财务主管等岗位,明确工作职责。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各部门经理。/ 22

家庭农场规章制度

第七条家庭农场实行农场主负责制。农场主统揽全场工作,主要是拟定发展目标和计划,制定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有序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财务审核审批,协调解决农场重大事宜,争取各项扶持政策,开展工作考核和总结评比。

第八条生产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家庭农场年度生产计划,制定并实施生产技术规程;组织所需的生产资料,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和培训,抓好病(疫)虫害防治;组织标准化生产并负责完善相关记录,建立质量追溯机制;加强农业机械设施设备检修维护和仓储运输工作。

农场内部检查制度范文 第三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县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切实规范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到县农经部门审查备案的家庭农场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家庭农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规和政策。

第四条家庭农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家庭农场自主经营权和内部事务,不得强迫家庭农场接受有偿服务,不得违规向家庭农场收费、摊派和罚款。

第五条家庭农场应自觉接受农经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岗位责任制度

第六条家庭农场从业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结合自身实际,设置生产主管、销售主管和财务主管等岗位,明确工作职责。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各部门经理。

第七条家庭农场实行农场主负责制。农场主统揽全场工作,主要是拟定发展目标和计划,制定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有序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财务审核审批,协调解决农场重大事宜,争取各项扶持政策,开展工作考核和总结评比。

第八条生产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家庭农场年度生产计划,制定并实施生产技术规程;组织所需的生产资料,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和培训,抓好病(疫)虫害防治;组织标准化生产并负责完善相关记录,建立质量追溯机制;加强农业机械设施设备检修维护和仓储运输工作。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范本 (菁选3篇)

农场内部检查制度范文 第四篇

1、出勤要求

(1)全公司员工必须准时上下班,XX本部员工实行指纹考勤,各分公司员工实行人工考勤(分公司经理须对所属员工考勤负责)。

(2)员工因事、病等请假,需提前填写请假单报相关权限负责人审批,并将请假单交人事专员处备案;部门负责人直接向总经理/董事长请假,然后到人事专员处备案。

(3)原则上提前请假,紧急请假需通过电话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征得同意后方可委托他人填写请假单,报各级权限领导审批后交人事专员处备案。

(4)连续请假天数超过7天,须总经理/董事长签批。

(5)考勤负责人于每月工资发放前将制作上月考勤表汇总,交总经理/董事长签字后进行结果运用(扣发缺勤天数工资,日工资=月工资/)。

(6)病假需提供相应有效证明(如住院证等),假期结束后2天内(遇节假日顺延)补齐,公司视为正常出勤,否则公司按事假进行处理。

(7)营销代表、服务工程师考勤原则上按本制度执行。

2、出勤监管

(1)各部门负责人是该部门员工考勤的第一责任人,各分公司负责人须协助进行员工的考勤管理。

(2)考勤负责人将不定期对于公司员工出勤进行检查。

3、惩罚措施

(1)对于上班迟到或者早退人员,罚款50元/次;对于不假不到者,按200元/天进行处罚。

(2)部门负责人包庇员工,一经发现,加倍处罚。

(3)对于旷工3日以上者,将做开除处理。

4、其他

(1)员工及配偶直系亲属丧假3天;员工婚假7天,对于晚婚(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享受婚假15天(不含试用期员工且仅限于首次结婚,否则只休息1天),休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产假按国家及宁波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婚假、产假须在假期结束后2天内(遇节假日顺延)分别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住院证明/小孩出生证。

(3)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清明、端午、五一、中秋、国庆、春节)正常休假,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安排值班。

(4)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可以享受5天带薪年假(可以不连续休假),两次年假之间至少间隔一年;年假必须提前申报且当年休假,原则上安排在公司经营淡季(7、8、9月)休假。

(5)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6)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XX有限责任公司。

农场内部检查制度范文 第五篇

一、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如实填写《农产品生产记录手册》,详细记载如下内容:

施肥记录:农产品品种、肥料名称、施肥时间、用量、记录人等;

除草记录:农产品品种、除草剂品种、除草时间、除草方法、记录人等;

植保措施:农产品品种、农药名称、施肥方法、用量、用药时间、防治对象、安全间隔期、记录人等;

收获记录:农产品品种、收获时间、收获方式、收获数量、记录人等。

二、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台账,台账必须如实反映农业投入品名称、生产企业、采购地点、购入数量、产品批准文号、用法用量、安全间隔期等。

三、农产品生产记录保存两年以上。禁止伪造、漏记、重记、涂改生产记录。

农场内部检查制度范文 第六篇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农场现有森林资源,加快培育森林后续资源,充分发挥林业在农场生产中的经济和生态作用,根据《_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林业管理制度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森林资源:包括林地以及林区内野生植物和动物。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定的宜林地。

第二条除退耕还林地以外,农场所有森林资源归农场集体所有,各大队负责辖区内林分管理。不论个人和集体所有营林活动一律由生产经营部规划设计,并请示有关领导同意后,报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取材。

第三条建立林业基金制度。间伐和主伐木材价值的70%上缴农场做为造林、营林专用基金,30%归林地单位护林费用。

第四条生产经营部督导各大队做好林业工作,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资源档案建立等,掌握资源变化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林业经营方案,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行。

第二章植树造林

第五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积极组织广大职工群众开展植树活动和完成农场下达的各项造林任务。

第六条农场鼓励单位和个人植树造林,所育林分由单位和个人经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第七条各单位自己组织力量,负责其辖区内四旁绿化及防护林、生态林的营建工作。

第三章森林采伐

第八条农场根据林分因子,科学制定抚育、间伐强度和间隔年限。对于主伐的林分经农场主管领导批准,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

第九条采伐作业要严格按照专业部门的设计和采伐许可证的要求完成采伐任务。不准超限额采伐,对不符合作业要求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条凡主伐作业的林地,应在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第四章林业管护

第十一条各单位一把手对本单位辖区内的林地管护负第一位责任,纳入到年度政绩考核指标范围。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林分状况,地理环境组建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要积极发动群众护林,护林责任要层层落实到个人。

第十三条护林人员要尽职尽责地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协助单位领导和业务部门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盗伐滥伐林木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现象的查处工作。

第十四条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野外用火,林地附近农田烧荒时,必须征得农场防火指挥部批准,采取防火措施后方可。发现火情、火险,有关部门应立即组织职工群众进行扑救。

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毁林伐木,禁止在幼林地内砍柴放牧。

第五章林业作业验收

第十六条施工作业检查验收,原则上在每项造林施工作业完成后都要进行,检查验收内容按照《黑龙江省地方标准造林技术规程》(DB23/T507—1999)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幼林检查验收是对新造幼林经过一个完整生长季后所进行的成活率调查。凡成活率在41—84%之间的小班必须进行补植。

第十八条营林生产包括采种、育苗、造林、抚育、间伐等项作业的检查验收,以批准的营林作业设计及由此而制定的营林作业计划或合同为依据。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各种林业档案,为林业生产、经营管理、技术交流和科学研究等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科学依据。

第六章奖罚办法

第二十条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将依据《_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林地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将依据《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活立木扒皮的处以每株50—100元罚款。导致树木死亡的处以成年立木木材价值3—5倍罚金。

第二十三条防火期内未经防火指挥部同意,违反规定用火的,处以50—200元罚款。用火引起火灾,烧毁林木造成损失价值1000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以3—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植树造林或退耕还林任务,以及经验收不合格者,处以相当于未完成或不合格面积作业费用2—5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对单位负责人,护林人员工作失职、玩忽职守造成林木丢失,毁林现象发生的,除追究其行政责任外,从重处罚。

第二十六条阻挠护林人员执行公务,殴打和谩骂护林人员的,将当事人移交_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必须在林业主管部门对其下达的罚款通知之日起3日内上交罚金。否则,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凡在护林中,检举、揭发、抓获毁林当事人的有功人员,按罚金所得的50%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在护林、造林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归xx农场。自XXXX年3月1日起执行。

农场内部检查制度范文 第七篇

一、站长为加油现场第一责任人,加油现场管理员为直接责任人。

对加油现场安全卫生有监督管理责任;

二、加油现场必须建立安全卫生轮流值班制度。

值班员负责卫生清扫,防火防盗,加油设备安全巡检;

三、加油现场当班人员必须接受站长,加油现场管理员,轮流值班员的管理;

四、加油现场白班与夜班人员每日分别进行两次打扫,每个班次的卫生清洁标准相同;

五、加油机机内部件有专人进行清洁,当班人员不负责打扫;

六、加油现场地面要清扫干净,做到地面洁净无杂物;

七、加油现场禁止堆放可燃易燃物品,注意防火安全,杜绝一切安全隐患;

八、加油现场禁止使用任何通讯设备,加油员要提醒司机熄火加油并问清所加油品型号及数量,不可在站内修理车辆,摩托车应指引到指定地点加油;

九、值班人员进行加油现场安全巡检时应注意加油机有无滴漏现象,电线有无漏电,静电接地是否良好,加油岛护拦是否完好,各种消防设备是否完好;

十、卸油池进行清洁时,所有罐口要擦拭干净,做到无尘无油渍,卸油池表面要做到洁净无污迹;

十一、加油机进行清洁时,机体表面保证洁净无尘土,油枪口应用棉签进行擦拭,枪管与油枪槽要擦拭干净,保证无油渍;

十二、消防沙箱要擦拭干净,并保证沙箱内沙土干燥不潮湿并且沙土有足够的松软程度;

十三、所有消防设备都要逐一进行擦拭,保证所有灭火器罐体干净,消防桶等器材内外洁净,各种指示表牌字迹清晰表面洁净无污迹;

十四、加油现场当班人员要认真落实十三步曲,对顾客要做到热情接待并时刻注意站内各种设备是否完好,有无设备发生异常情况;

十五、员工违反本规定加油站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考勤规章管理制度10篇

农场内部检查制度范文 第八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本农场健康、持续、规范运营,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自我壮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依照《宁夏家庭农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农场由杨兴平等2人发起,于20XX年11月15日召开设立大会。本场名称:青铜峡市兴平生猪养殖家庭农场,成员出资总额260万元。

本场法定代表人:xxx

本农场住所:xxxxx,邮政编码:751600。

第三条本场以引进新品种、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规模效益、增加家庭成员收入为宗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作为家庭成员的收入和扩大再生产资金。

第四条本场主要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商品化处理、初级加工、贮藏冷藏、运输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生猪养殖、销售。

第五条经家庭成员或发起人大会讨论通过,本农场投资兴办与本场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场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六条本场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七条本场为家庭或个人独资经营,主要劳动力或为家庭成员或为雇工;

第八条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皆确认为本场成员或员工。雇用三年每年雇用期在200天以上的农业(农民)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可确认为本场的荣誉成员或员工。

如有需要,本场可为每个成员建立个人账户。

第九条本场成员或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获得本场的技术及经营管理培训;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场盈余;

(四)查阅本场章程、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场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场;

(八)拥有本场设立的个人账户。

第十条本场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一条本场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场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场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场提供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按照

本场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

(三)维护本场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场成员共有财产;

(四)不从事损害本场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本场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被本场除名的。

第十三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家庭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中止本场成员资格: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场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成员大会是本场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场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场长;

(三)决定成员退场、继承、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审议本场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九)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第十五条本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场长提议,可随时召开成员大会。第十六条本场设场长(经理)一名,为本场的法定代表人。场长(经理)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场长(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

(二)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场副场长、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三)组织实施成员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四)代表本场签订合同等。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自治区农牧厅制定的家庭农场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十八条本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

本场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实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第十九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场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本场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家庭成员筹资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二十一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二十二条本场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文化学习、福利事业和生活改善。

第二十三条本场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场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场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四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可记入每个成员个人账户或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入账,用于扩大再生产或周转资金

第二十五条本场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场的债务用本场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二十六条本场与他场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存续。

第二十七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场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本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场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二)本场分立或者与其他场(合作社、公司)合并后需要解散;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场无法继续经营;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五)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本场因前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解散清算和债务清偿。逾期未能清偿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组织清算清偿。

第三十条本场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公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周边农户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场财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场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直接召开成员大会宣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发布。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提出,场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本场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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