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29
2023-06-15
2023-03-19
2023-07-05
2023-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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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吴,男, x年x月x日生,汉族,出生地xx省 xx县,原任中外合资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xx省x x县xx镇路x号。
申诉人因xx省xx县乡镇企业管理局任免决定一案,不服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x高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现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xx省高级人民法院() x高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
2.维持x只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号行政判决。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认为,x火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维持xx县乡镇企业局x年x月xx日x乡企() x x号“关于xx县食品厂厂长任免的通知”的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诉讼程序错误。
一、认定事实错误。
二审判决根据xx省国资局和工商局的界定,认定xx县食品厂名为集体实为国营企业。事实上,食品厂的前身是吴 家庭作坊发展起来的组办集体企业。从其资金来源看,国家没有任何投人,xx县乡镇企业局为xx县食品厂向有关金融机构借人二百七十八万元提供了担保,但按法律规定,这种担保本身为无效,同时该担保也不能改变xx县食品厂为借贷关系的主债务人的身份,该局的担保也不能等同于国家向企业的投资。因此,二审判决将xx县食品厂的性质认定为名为集体企业实为国营企业,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重大错误。
二、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判决根据《_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四十条,作出维持xx县乡镇企业局任免决定的判
决。而该局的任免决定,是依据《_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的。二审判决和xx县乡镇企业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完全不同,但仍判决维持该局的任免通知,违反了《_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另外,xx县食品厂为集体企业,对该厂厂长的任免,只能根据《_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进行,而二审判决却按照《_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处理,显系适用法律不当。
三、诉讼程序错误。
根据《_行政诉讼法》的规定,xx县乡镇企业局对免去吴厂长职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在本案庭审中,xx县乡镇企业局未能举证证明其按《_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为xx县食品厂的所有者,对此种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应依照《_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而二审法院却委托xx省国资局和工商局对xx县食品厂的企业性质进行鉴定,并依此鉴定结论作出判决,超越了法律规定的权限,违背了行政诉讼的举证规则,诉讼程序运用错误。
综土所述,申诉人认为,二审判决确有错误,故特申请再审,以维护法律的公正。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1,本申诉状副本x份;
申诉人吴 x年x月x日
行政申诉状由首部、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和尾部组成。
1.文书名称。在文书上部正中写明“行政申诉书”。文书名称
应比正文大一号字体。
2.当事人基本情况。行政案件中,提出申诉的当事人称“申诉人”,无须列明对方当事人。当事人基本情的写法与行政起诉状相同。
3.案由。包括案件的性质、作出生效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名称、裁判的时间、文书名称、字号,当事人作不服表示等内容。
要用简明扼要的语言,写明申诉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解决的具体问题。要明确具体,不能笼统地写为“请求撤销(或变更)原判决(或原裁定、决定)”或“予以改判”等,而因具体写明“请求撤销x x人民法院( x)x行x字第>
这部分是行政申诉书的核心部分,是能够引起审判监督程序(或复查)的重要依据。主要应针对原判决、裁定的不当之处,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等方面加以分析,指出原裁判确有错误,在指明错误的同时,提出当事人认为是正确的案件事实,以及应当适用何法律,以此来论证提出的申诉请求是合理合法的,原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应予撤销、变更,依法重新审理。
1.申诉状送达的人民法院名称,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诉,也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2.附项。写明本申诉状副本份数;所附生效判决或裁定份数等。 3.申诉人签名或盖章,以及制作年月日。
2.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x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3.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x高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申诉状是指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和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而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查案件的书状。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诉人________对_________人民法院__年__月__日( )字第___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事项的要点)
事实与理由
(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审判结果以及具体的申诉理由和法律依据)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区梆子井邮编:
法定代表人:杨电话:
被申诉人:xx市xx区三间房乡政府
地址:xx市xx区三间房乡东柳村(原址)
法定代表人:葛
申诉人杨诉被申诉人xx市xx区三间房乡政府(简称乡政府)强行拆毁xx市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其全部厂房、资产侵权损害赔偿案件,20xx年9月28日_最高人民法院用长达五年时间,无中生有的以“xx公司与定东村委会签订的《租房协议书》有效(【20xx】行监字31-1号)”为理由驳回了申诉人的请求。
x年10月14日xx市第二人民检察院(京二分检行监[]18x0459号)重新采用十年前,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行终字第437号)裁定书中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认定《关于xx市金刚石制品厂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改制方案的确认书》,不是涉案房屋合法有效的证据为理由,驳回了申诉人的请求。申诉人认为,原判决、裁定、确认权利归属、责任承担划分发生了严重错误,再一次提请向_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请求被申诉人乡政府承担强行拆毁xx公司全部厂房和设施、设备的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责任,承担对xx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财产损失的侵权责任。
性别:女;年龄:X岁;籍贯:XXX;现住址:XXX;电话:XXX
被诉人:XXX地址: XXX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XXX;性别:男;职务:总经理;电话:XXX
一、申诉原因: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请求事项:
1、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2个月工资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XXX元;
2、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4月1日至208月31日期间五个月的2倍工资XXXX元;
3、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年6月至8月三个月拖欠工资的25%赔偿金XXX元。
4、仲裁受理费、仲裁处理费200元由被诉人承担并支付给申诉人。
三、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于20_年10月12日入职公司,于20_年4月1日与被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从20_年4月1日至20_年3月31日 (以上内容以劳动合同相符)。
来源:河北省住建厅
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办法》自20_年9月1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
是指行政相对人违反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管理、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历史文化名城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对属于信访事项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及具体位置、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等,并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
这四类情形举报不予受理
举报内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
举报内容未提供被举报人信息或者无具体违法违规事实的;
依法应当通过信访、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举报事项已处理完毕的。
对于不予受理的举报,应书面告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4、举报件的调查处理结果应由具体负责调查处理举报件的主管部门告知举报人。不同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的,可以依据对同一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情况对不同的举报人予以告知。
文件原文:
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依据住房城乡_《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是指行政相对人违反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管理、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历史文化名城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属于信访事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一)书写人要求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权提出申诉的主体是不同的。刑事案件申诉人是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范围较大;民事案件申诉人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行政案件申诉人则仅限于当事人。
(二)内容要求.
1.首部
(1)标题。即为“刑事申诉书”“民事申诉书”“行政申诉书'’
(2)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K被告人提出申诉。先写申诉人(原审被告人),接着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和职务、住址。
L被告人亲属或其他公民提出申诉。先写申诉人(注明与被告人的关系),接着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刑事公诉案件申诉书,木用填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2.正文
(1)申诉的缘由。这一部分包括案件案由,原处理机关名称,处理时间,处理文书名称、字号,以及作不服处理的表示。如:申诉人因xx-案,不服xx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于XXXX年X月X日所作的字第X号一审或二审判决(或裁定、决定),提出申诉。
(2)请求事项。一般写明请求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解决什么问题,说明原审有什么不当之处,要求作怎么样的改变处理,如请求撤销(或变更)原裁决等等。
(3)事实与理由,主要是针对原判决错误之处,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分别加以阐述,并要提出有关证据、材料,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论证。
3.尾部
应写明接受申诉的机关名称,附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的`复印件及有关证据材料,申诉人签名盖章,写明申诉时间。
申诉书
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被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申诉人因XX-案,不服XX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于XXXX年X月X日所作的()字第X号一审或二审判决(或裁定、决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此致
XX人民法院
附:原审裁定书抄件一份
申诉人:XXX(签名或盖章)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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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事求是
写举报材料并不是为了打击报复被检举人,而是要合理的保障自己或者他人相关权益的前提之下,让被检举人依照中国的法律受到相关的惩罚,因此实事求是的检举材料,才是更为重要的一个依据。同样一份举报内容,不一定是只有一个人写,因此在大家都不互相认识的情况之下,实事求是的举报材料更加能够吸引相关部门的注意,也能够增加举报成功的可能性。
2、证据要充分
举报信并不是空口无凭,也不是简单的表明自己的身份和被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之后,就会有相关的纪检部门去调研,而是在举报信中要充分的附加有证据,以文字材料作为自己举报的理由,以证据材料作为文字材料的辅助依据,并且,并不是有证据就可以举报成功,还需要表明,该证据能够证明被举报人确实构成了违法违纪相关的依据才可以。
3、法律知识
很多人在写举报信的时候,都是以主观的意识认为被举报人肯定是构成了相关的违法违纪行为,但事实上究竟是违反了中国哪一条法律法规,究竟能不能立案,其实都不清楚,大家可以将被举报者所构成的违法行为以及法律的具体条文都罗列上去,这样就可以体现出一个客观的举报信,而不是主观意识上的,引起的重视程度会更高。
书写举报材料,一般来说分为开头、正文、结尾三大部分,具体来说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有醒目的标题。写举报材料就像写文章一样,应该有一个标题,而且标题应当直接点明被举报人以及举报内容的性质如何。如:“关于某某涉嫌贪污问题的举报”、“关于某某涉嫌受贿问题的举报”等。醒目标题会使所举报的问题一目了然,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
申诉人:苏,男,汉族,现年66岁,家住湖南省安化县平口镇新兴路81号。
申诉人因诉平口镇人民政府不作为,纵容“恶霸”村官霸地刁难我等邻居建房一案,不服安化县人民法院(20xx)安行初字第49号《行政判决书》,提出上诉后亦不服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湘09行终24号( 作“撤诉处理” )《行政裁定书》。特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依法撤销《行政判决书》与《行政裁定书》,发回重审;收回公地;政府、法官均应依法担责!
事实与理由:
一、附《行政上诉状》(撤销《行政判决书》之法理)。
二、撤销《 行政裁定书》之法理:
1、该《裁》违反【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事实是申诉人我是有“正当理由”的:患严重的心脑血管病(中过风)、心脏病、肺结核等病;且于3月16日上午8点过50分(可查电话记录)电话请示了益阳中院行政庭一女法官,得到她的“若有病须写书面报告申请缺席判决”的提示;便遵嘱于3月18日拟了 个《因病申请缺席判决的报告》寄给益阳中院行政庭。该庭收悉后20余天里亦未提出任何异议。
令人置疑的是:4月12日下午4点过1分(亦可查电话记录),该行政庭女法官竟然又给我电话,食言要我或请代理人于次日上午9时出庭!但为时已晚__我在深圳宝安女儿家,除非坐专机才能赶到益阳出庭!!!
2、该《裁》违反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事实是,我于20xx年1月4日投寄《行政上诉状》,益阳中院立案庭应于1月10日前收悉,但捱到4月13日才开庭。且在开庭后期间,哪怕你上诉人忧心如焚,电话打“烂”,诉苦“房屋已拆19个月”!可是,中院行政庭法官却总是搪塞、推诿或不接电话!直捱到 5月10日我才收到这份由 邮局投递的 违法悖理的《行政裁定书》! 使我揪心近半年期待益阳中院主持公道,赢了上诉官司好建房的美好愿望顷刻间化为 泡影!__官司兜了一大圈后仍然回到“原地踏步”!但不同的是已进入“终裁”绝境的“原地踏步”!!!
纵观上诉的全过程
,幡然醒悟:益阳中院行政庭法官开初就设了一个“套”,诱骗你上诉人“进套”,玩弄“死”你草民百姓没商量!最终目的:庇护违法的“既得利益集团”权贵们__“恶霸”村官、渎职的政府官员、枉法的一审法官全都逍遥法外、养尊处优、毫发无损!!!
更可悲、可恨、可怕的是多米诺骨牌效应:平口”黑”了,安化、益阳也跟着“黑” !暗无天日、民不聊生啊!!!
故恳请您明鉴,匡 扶公平正义, 依法 发回重审,惩恶扬善,救黎民百姓于水火;不胜感恩戴德!
尊敬的
申诉人:苏呈
附件:
1、《行政裁定书》
2、《行政上诉状》
3、《 因病申请缺席判决的报告》
4、《“恶霸”支书为何能长期赖霸公地报复刁难乡邻建房?!》
5、《强烈要求收回孟广斌家所霸公地公巷!》
尊敬的领导:
**综管所大部分综管员从4月工作至今,一直以来从事的是社区基层的工作。依照社区管理办法,做好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出租屋管理工作。按“四不漏”要求,对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及在现居住地居住满一个月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信息采集,填报《育龄人口信息采集卡》,并与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议书》。治安、消防,每月要检查商铺、企业并签订安全责任书。信访,综治维稳,预防社区居民与社区内企业欠薪上访的突发事件,同时做好房屋租赁等工作。社区的工作没有一项不是我们参与落实的。 根据市里的.文件,明文规定每110-200间套出租屋要配备一名综管员,而现实中,我们综管员每人要负责管理800-1000多间出租屋,经常加班加点工作,一人干5人的工作。然而,在我们把最美好的青春全都献给了工作,为深圳的繁荣昌盛和发展做出了力所能及的贡献时,我们的工资报酬和工作待遇又是怎样的呢? 综管员在扣除社保、每月强制扣除办公费、制服费等费用后实际到手工资仅1900元(有的人甚至更少)。在这物价飞涨的年代,每月到手工资不足元,让我们广大综管员如何在深圳生存?何以养家糊口? 为生存**综管所全体综管员诉求如下:
一、同工同酬,增加工资要实事求是,不玩文字游戏。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在同一企业中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而罗湖区委政府于9月1日罗[]号出台了关于各部门协管员工资待遇情况,按五个级别发放工资1、高中、中专以下工资为2500元(包含社保、公积金等);2、大专工资为2800元(包含社保、公积金等);3、本科工资为3200元(包含社保、公积金等);4、研究生工资为3800元;5、博士研究生再议。 新的工资待遇标准如果按文凭发放工资对于一线基层协管员来说,就是一个笑话。难道我们的工作经验还不如一张文凭?综管员在扣除杂七杂八的费用之后每月工资不足20_元!这样的工资标准不足以让我们广大综管员在深圳生存。所以,我所全体综管员要求提升工资待遇,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话,共同协商出一个合理的工资标准方案。
二、明细工资账目
目前我们综管员执行的工资标准极度模糊不明,20至今,我所综管员从未见到过自己的工资明细账目以及扣除费用的明细情况。过去十年里单位也从未为我们缴纳任何住房公积金、发放高温补助等费用,连社保的扣发都模糊不清,这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有法不依,立法为何?故我所全体综管员要求,明确工资发放明细表。如:工资来源、工资多少、补助多少、扣除费用多少、因为何种原因扣发、实发多少等,形成明细表格。并对过去十年期间从未发放的公积金、高温补助等费用给予合理补偿。
三、切实提高一线综管员工作素质,积极组织业务、技能等培训 **综管所大部分综管员入职时间早,文化水平95%是高中文化。长期以来以最低的待遇扎根基层,默默耕耘,任务繁重却连服务年金都没有,只重文凭,取消工龄明显不公平,这是对我们广大综管员兢兢业业为建设深圳贡献10年的无视。强烈要求补发服务年金并按劳动法要求依法为员工组织培训学习,增强业务水平,提高技能职称、提升业务资历、认证。 以上三点就我们深圳市罗湖区**街道办事处综合事务协管员的合理诉求。希望上级领导予以重视,尽快给予答复,我们不胜感激!
申诉人:**综管所全体综管员
月15日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2)申请人基本情况;(3)案由。
2.正文。
(1)请求事项:简要明确地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变更或撤销原裁判。
(2)事实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名、盖章。申请人有法定代理人的,应有法定代理人的签名。
(3)申请日期。
(4)附项。
二、格式: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 对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字第号 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原审裁判书或调解书抄件1份。
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省××市建筑工程安装公司
地址:××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赵×× 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 ××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市建筑工程安装公司对××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民和字第××号判决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年××月××日(1999)中民终字第××号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999)×民和字第××号判决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中民终字第××号判决;
2.退还已执行的××万元人民币工程款;
3.返还已付工程款××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此略。)
特申请再审,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公正判决,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建筑工程安装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赵××
××年××月××日
附:(1)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各一份;
(2)申请人所属职工余××书面证言一份。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 对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号,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写明申请人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问题)
事实和理由:
(主要阐述申请人对原裁判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当之处,以及所作出的判决结果不公之处。)
人民法院
附:原审 书抄件一份
申请人:
年 月 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例】
申请人: 甲某, 男,1955年某月生,汉族,工人,住某县历市镇胜利北路9号。
被申请人:乙某,男,1972年某月生,汉族,某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出纳,住某县历市镇牛犊围。
申请人因不服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某中民再终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特申请再审。
申请事项:
1、撤销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_)某中民再终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
2、判令被申请人即时返还重复收取的购房款49109元;
3、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某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书认为“甲某主张其在1月20日用购房户方某、卢某交给其的购房款交清了201房款的事实缺乏充分证据”。这一认定是无视事实根据的,因为(20_) 赣中民再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已确认”191月20日乙某开出收到方某购房款27000元的收款收据,并在帐上记载预付甲某工程款27000元,甲某受到现金24000元并将其带走.”,后又确认”年1月20日下午乙某开出收到卢某购房款30692元的收款收据,同时在帐上记载预付甲某工程款42692元”,由此可知甲某用这两笔款共69692元足以交清购房款49109元,另外还找回了1891元,根本不是所谓的相互间无法换算。再审判决认为“乙某答辩提出1998年1月20日甲某办理购201房手续时是以抵扣工程款形成出具的是合理答辩”。这是完全站不住脚的,首先上面我们已经证明申诉人当时足以交清房款,其次乙某1998年2月20日收条上明确载明“今收到甲某11号商品房集资建房款现金肆万玖千壹百零玖元(49109元)”,证明申诉人当时交的是现金款,而并非是乙某所说的`以抵扣工程款结算的。由此更证明乙某1998年4月20日借据抵扣的是这笔现金款,而不是从账上抵扣莫须有的工程款。所以再审判决认为缺乏充分证据是错误的,完全有充分的、相互印证的证据足以认定甲某1998年1月20日交清了201房款。
二、再审判决认定“乙某答辩提出1998年4月20日借据是在1998年1月20日甲某办理购201房手续时出具的”,这也是毫无道理的。
1、乙某在一审中自己称“原告是98年4月20日上午11时左右,他写好借条由黄经理签字再拿给我”(见一审卷第88页),由此可得出乙某也承认借据是1998年4月20日出具的,而不是他所谓的1月20日出具的后又改成4月20日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第1款,这属于诉讼上自认的事实,从而足以认定这一证据的证明力。
2、申诉人提供的证人黄7月7日、9月13日的证言,证明申诉人是1998年4月40日出具的借条(金额为49109元),黄还在上面签字,出具的目的是为了便于被申诉人乙某换回其1998年2月20日的收条。
3、依据出纳帐记载1998年1月20日申诉人所借二笔工程款中,一笔为27000元,另一笔为42692元。入账时间为1月20日,如认定49109元的借条是1月20日出具的,为何不一起做支出帐呢?依据乙某提供的现金账,此笔借款时间是1998年4月20日.
4、申诉人向某县开发公司借取工程款的借条一直由被申诉人乙某持有保管,而后却由保管人乙某本人对其落款时间提出质疑,并自认是“因原来公司决定201房款不入账,后又决定入账,为做帐需要,将时间改为1998年4月20日”。而公司领导黄证词表明这是站不住脚的谎言,黄说:”曾在一次]行政会议上谈过,想收甲某的购房款不进帐作为甲某自建房,在其工程款中减扣,以减少出纳税款,但会议结果还是进帐。因为不要为少交一点税款来冒这个风险。这次后再也没有谁提及过此事,公司也未指示过谁为吻合做帐而改动做帐的时间。”由此可看出公司根本没有因为做帐需要而改动过时间,也从未决定过房款不入账,由此第三人的客观证词足以证实该工程款的借条时间是1998年4月20日
5、一审中,证人黄也曾陈述过,1998年4月20日工程款借条签字的时候,把时间误为1月,后因此改为4月,故可说明借条“4”字明显改动痕迹的由来。
三、关于某县审计事务所的结论为没有重复收取购房款问题,因为审计事务所只针对已进帐的账目进行审查,对于没进帐的往来是审查不出来的。而本案中,被申诉人乙某于1998年1月20日收取申诉人甲某购房款49109元后,并没将此款进帐,故审查不出来。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认为再审判决是明显错误的。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并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再审,请求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 请 人:
二00四年 月 日
申诉人:______市_______养鸡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场址: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乡。办公电话: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孟________,男,______年出生,系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李________,男,______年出生,系该场饲料采购员。
对方当事人:_______市______鱼粉厂(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厂址: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街_____号。
因_______市_______鱼粉厂诉_______市养鸡场合同纠纷一案,申诉人不服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和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的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字第_____号民事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的理由和请求如下: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被申诉人_______市_______鱼粉厂的厂长刘_________,来到申诉人_______市养鸡场,与该场场长孟________签订了一份购销鱼粉的合同。合同规定了4项内容,如鱼粉的数量、质量、价款和交接货时间、诉讼法等,没有“货到付款”的规定,更没有逾期付款必须为销方支付滞纳金的规定。所以,一、二审的判决责令申诉人为被申诉人支付滞纳金是错误的。交接货之后,被申诉人确实多次到申诉人单位索要鱼粉款,但申诉人没有及时付款,一是当时确实无钱,没有能力支付,二是在合同中没有规定付款的具体时间,尽管没有及时付款,但不能称为违反合同规定,因为合同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现在,申诉人已经将全部货款付清,在此基础上,又让申诉人支付货款滞纳金,既无事实依据,也无合同根据。故此提出申诉。申诉的具体请求事项如下:
一、请求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撤消本案的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二、请求法院查清事实,判决被申诉人索要鱼粉滞纳金无理,不予支持。
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1.购销鱼粉合同复印件1份。
2.一、二审判决书复印件各1份。
市_______区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1份。
申诉人:张某某
4月9日
申诉人(原审原告):*县 a村委1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县 a村委2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县 a村委3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县 a村委4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县 a村委5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县 a村委6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县 a村委7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县 a村委8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县 a村委9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县 a村委10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县 a村委11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县 a村委12社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县长。
被申诉人(原审第三人):*县b村委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诉人(原审第三人):*县b村委10社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诉人(原审第三人):*县b村委11 社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县b村委12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x8)*行再字第*号行政判决书、*市中级人民法院(x5)*市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书、*县人民法院(x5)*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特向 *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请求依法提出抗诉。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高级人民法院(x8)*行再字第*号行政判决书、*市中级人民法院(x5)*市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书、*县人民法院(x5)*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
二、依法撤销*县人民政府做出的*政行处字(x4)第*号山林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书。
事实及理由:
一、申诉人主张权属的山场范围及历史简况。
申诉人主张权属的山场位于银山,由山顶而下沿银江直至山底以南,北面不争执。申诉人原属于甲县管辖,申诉人主张权属的山场界线属于原甲县与乙县的边界线。1960年4月,申诉人由甲县划归乙县管辖,其所属土地随之转移乙县辖区。划归乙县后,申诉人从来没有与一直属于乙县管辖的 b村委合并,各辖区山林土地一直遵循原两县的边界线管理和管业。历史以来,争议山场的水源流向申诉人修建了上千年的几十条渠道(涵道),供申诉人4000余亩农田灌溉和广大村民生活用水。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民国三十六年的分家合同》不能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争议山场属于原*村地主山场。
《民国三十六年的分家合同》中有“银山水源山二份”、“小井眼一块”的字样,本案争执的银山面积多达5000亩,分南北两面,“二份”、“一块”的字样不可能包括本案整个银山争执范围,更不能证明包括申诉人主张权属的南面山场。如果该合同包括整个银山,而标明“二份”、“一块”的字样就毫无意义!由此原判决以《民国三十六年的分家合同》认定“银山属原*自然村等村封建地主山场”明显证据不足。
(二)、原判决认定银山“土改时予以没收未作分配,由当时的b乡管理”与事实不符。
其一,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案整个争执范围原属于*村地主山场,从而不存在整个银山“土改时予以没收”。其二,土改时申诉人尚属于甲县管辖,即便乙县土改也改不到甲县!因此,属于申诉人的银山南面山场不可能被b乡“土改时予以没收”。
(三)、《1962年b公社 处理意见》(以下简称“b公社 62意见”)不足以证明b村委对银山行使了权属管业,更不能证明对申诉人南面山场进行了管理和管业。
原判决以《b公社62意见》规定的“为了保护好水源,如 银山…… 一带由公社管理……”认定银山由b村委(原来的b公社)管理,存在下列问题:
首先,该意见第一段最后一句规定:“请各生产队干部、社员认真研究讨论,通过社员代表会,正式通过……”,由此表明,《b公社62意见》没有经过社员代表大会正式通过,不足以证明b村委对银山实际管理。
其次,根据《人民公社六十条》(草案和修正草案)的规定可知,“公社”对其辖区各生产队的山林土地的“管理”系行政管理职能,不是所有权能;乡和公社一级组织一般不属于山林土地权属主体,即使原属于乡或公社的山林土地也要下放给各生产队,因而当时的b公社不具有山林土地权属主体资格。
其三,即使该意见出现“银山”二字,也不足以证明整个5000亩银山归b村委管理,不足以证明当时的b公社管理范围包括了申诉人主张权属的南面山场。
(四)、b村委出具的烧炭协议等其他证据问题。
如上所述,b村委出具的烧炭协议等其他证据同样不能证明b村委在申诉人的南面山场行使权属管业,在山场北面一带烧炭等管理、受益与申诉人南面无关。如果有涉及南面的行为,也未取得申诉人同意,属于侵权行为。
三、银山南面山场权属申诉人所有这一事实历史悠久、真实可信、不容否定。
(一)、几十条涵道充分证明银山历史以来属于申诉人水源山。
早在千百年以前,申诉人4000多亩农田需要银山的水源灌溉,为此申诉人修建了十几条明渠,几十条暗渠,渠道(涵道)名称有:独涵、下涵、吝田涵等等。银山水源流经几十条渠道分别通往申诉人的农田和村庄,至今依然供申诉人村民的生产、生活用水。这些涵道历史悠久,类似新疆的“坎儿井”,具有重要的考古价值,更是本案十分重要的土地确权证据,能充分证明银山系申诉人水源山这一事实。但从始至终,政府和法院办案人员对这些与申诉人主张山场权属息息相关的涵道置之不理、极力回避。
(二)、原甲县志证明银山以南历史以来权属申诉人所有。
民国十八年版甲县志说明,银山由山顶至银江以南为甲县,以北为乙县;同时记载有银江(银山天然形成的江)及引水涵道(独田港、吝田港等)。原判决认为:“1992年甲县志点校本,其关于银山、银江之内容是复制民国十八年版甲县志内容,亦非正式版县志,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其否定理由犯了严重的逻辑性错误。
第一,申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供的1992年甲县志点校本,来源于甲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该书注明其内容系复制民国十八年版甲县志,由此说明民国十八年版甲县志是真实存在的。复制版不是复印件,其载体是一本正规出版社出版的书籍,内容与原版一致,只不过在原版的基础上加了标点符号;又之所以称为“点校本”,因为经过历史的发展变化,甲县的人文、辖区等也发生了改变(比如申诉人已由甲县划归乙县管辖),县志办需要修正原县志内容,故而称为“点校本”。由此可知,如果1992甲县志不是复制民国十八年版内容的点校本,而是修正了的正式版,其内容就不再记载银山了,反而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正是“复制版”、“非正式版”,才恰好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第二,原判决对县志记载的原两县边界线不采信,那么请问,1960年4月以前甲县与乙县在本案争执处的边界线在哪里?!原判决应该证明原甲县与乙县在本案争执处的边界线,由此否定申诉人所主张土地权属界线的错误性,这样才具有说服力,否则难以令人信服!
(三)、1962年1月5日a大队全体社员代表大会一致通过《关于水塘、水田、涵道、堰坝、水源山场的决议》(以下简称“a大队62决议”)真实、有效,足以证实申诉人对银山及引水涵道的管理和管业事实。
《a大队62决议》规定了银山相关引水涵道安排给各生产队管理和维护,并规定“加强对我的水源山东山、银山的管理和保护”,证明申诉人对银山及引水涵道管理和管业事实。但原判决以“该决议无签名、无落款和加盖公章”为由不予采信。申诉人认为该理由是不成立的。
第一,上世纪六十年代初期,我国实行重要的农业政策,即“四固定”。《 b公社62意见》和 《a大队62决议》均出现在这一时期,充分体现当时各地执行农业政策的紧迫性、严肃性和重要性。因此,《a大队62决议》的出现与国家的重要政策紧密相连,不是写着玩的,没有签名盖章不足以说明它不真实。同时,该决议不仅规定了对银山进行管理和保护,还规定了将独涵、下涵、吝田涵等等银山引水涵道分别落实到各生产队管理。这些涵道毫无疑问属于申诉人(原a 大队)所有,难道《a 大队62决议》规定由申诉人管理这些涵道会有假不能采信吗?如果不是申诉人管理的,那是谁管理的?!
第二,当时的申诉人属于生产大队(a大队),根据《六十条》的规定,生产大队属于乡或公社的下一级组织。当时的b公社比a大队地位高一级,其制作的《b公社62意见》代表“公社”的单方意志,体现基层政府的_,必须有落款和公章。而《a大队62决议》标题下注明:“六二年元月五日全体社员代表大会一致通过”,由此说明,该决议内容已经正式通过,它代表全体村民的共同意志。对于当时的生产大队能够把村民会议内容手写成如此规范的书面决议已经很不错了,怎么能苛求非要签名盖章不可!?
由上可见,原判决强求申诉人《a大队62决议》须签名或盖章才能采信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a大队62决议》的内容与申诉人提举的其他证据和事实吻合,具有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足以采信。
(四)、《五三协议》复印件与其他证据证明内容吻合,证明银山以南属于申诉人所有。
申诉人提供的《五三协议》复印件,由于年代久远,保管不善,没有找到原件。但该复印件与申诉人的其他证据所证明的内容吻合,因此可以采信。
(五)、申诉人划归乙县后,山林土地没有变动,“四固定”也没有把申诉人管业的银山南面固定给本案其他当事人,仍以历史习惯管业。
在本案发生前,申诉人村民在争执山上烧炭、砍柴、建房、葬坟墓,山上有旧村遗址、墓碑,另有烧炭合同,证明申诉人历史以来对争议山场行使所有权权能。
申诉人主张权属的证据有:甲县志、涵道现况、《62决议》、烧炭合同、旧村遗址、墓碑等。
终上所述,银山由银江以南,权属申诉人所有,原判决维持*县人民政府处理决定,确认银山属于b村委所有,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用一纸法律文书否定千百年的历史真相,否定几代地方史志编纂人员历经千百年考证的县志史料,否定修建了千百年而现实依然存在的引水渠道,令申诉人悲愤至极!为了还事实真相,给毫无关系背景的老百姓一个公平、公正说理的机会,申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特提出申诉,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恳请支持!
*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 a村委第1、2、3、4、5、6、7、8、9、10、11、12经济合作社
1社社长: 2社社长:
3社社长: 4社社长:
5社社长: 6社社长:
7社社长: 8社社长:
9社社长: 10社社长:
11社社长: 12社社长:
年 月 日
申诉人:自治县大布镇xx村村民委员会xx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黄,组长。
申诉人:自治县大布镇xx村村民委员会xx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黄,组长。
申诉人:自治县大布镇xx村村民委员会xx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黄,组长。
被申诉人:自治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县长。
第三人:自治县大布镇白坑村民委员会理冲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欧,组长。
第三人:自治县大布镇白坑村民委员会折桥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组长。
申诉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对广东省自治县人民法院(x3)乳行初字第9号行政诉讼案提起再审,依法撤销该案原判决,并改判撤销被告自治县人民政府x3年5月21日乳府(x3)决字1号山权林权处理决定。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自治县大布镇xx村村民委员会庙背村民小组,自治县大布镇xx村村民委员会xx村民小组、自治县大布镇xx村村民委员会桥背村民小组及其全体村民长期以来对广东省自治县人民法院(x3)乳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强烈不服。认为该判决完全违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当时特殊复杂的社会背景和官场腐败的压力下,法院没有依法贯彻独立审判的原则,屈从于压力,在事实认定,证据审查,法律适用上存在严重错误,作出了错误的判决。该错误判决,直接导致了时至今日长达十年的我方村民与相对方村民的对立,冲突和械斗,至今无法也不可能平息。为纠正错误,正本清源,回归历史本来面目,上述各申诉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恳请法院秉持_实事求是,有错必纠_的原则,再审本案并依法改判。
申诉人的具体申诉理由如下:
一、原判决对该案的基本事实审査和认定错误。
该案的关键焦点是——申诉人持有的乳林证字第002630号《山权林权所有证》记载的_黄家山_四至范围与第三人理冲村持有的乳林证字第002705号《山权林权所有证》记载的_理冲公山_的四至范围,是否存在_交叉重叠_,是否属于_争议范围_,对此,原判作出了肯定的确认(见判决书第7页第二段和判决书第8页倒数第10-8行)。但是,本案的基本事实是-上述申诉人持有的乳林证字第002630号《山权林权所有证》记载的_黄家山_四至范围与第三人理冲村持有的乳林证字第002705号《山权林权所有证》记载的_理冲公山_的四至范围,并不存在如判决书所述的_交叉重叠_,也不属于_争议范围_,这在当地属于公知的事实。被申诉人自治县人民政府x3年5月21日乳府(x3)决字1号山权林权处理决定书认定上述两证两山存在_争议范围_,依据不足,而且明显是违法行政的产物。其理由是:(1),上述申诉人持有的乳林证字第002630号《山权林权所有证》记载的_黄家山_四至范围与第三人理冲村持有的乳林证字第002705号《山权林权所有证》的四至范围,该证书上均有明确的地名记载,这些地名是历史形成的,无以篡改的,而且上述证书中均记载有当时发证时负责登记人和校对人,这些人当时都还健在,相关历史档案中和国土局都有对上述地名的记载,按道理,核实上述两证的四至范围的地名并进而判断上述两山是否_交叉重叠_并不难。但是xx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不依法定程序严格审查,而是仅让双方几个不具任何授权的村民在村民看不懂的地形图上签字确认_双方争议范围_。上述认定“争议范围”的方式、程序非常草率,且不合法。(其中申诉人方的三人中两人年近八十,根本看不懂地图)而且事后在庭审时他们对此作了否定。(2)上述申诉人中三村民在x2年7月4日在“争议范围确认图”上的签名确认不具有合法性,因为该三人并不具有任何代表申诉人的主体资格,他们既不是申诉人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申诉人的授权代理人,他们的签字确认并不具备任何合法性,更不能被认定为申诉人对“争议范围”的确认。(3)上述申诉人中黄洪泰等三村民从未在任何程序中确认签名的真实性,而且在庭审中黄洪泰对上述证据进行了否认。(4)第三人对“争议范围”的确认,竟然没有任何申诉人的任何人在场,就被草率认定。
二、原判决对证据的审查认定违背法律规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_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本案庭审中,对于认定本案基本事实的关键证据,也是唯一证据——双方对山林“争议范围”的确认,仅凭双方几个村民在地图上的签名(见被告证据2)即予认可。但是上述证据在法庭并未进行充分的举证、质证,相关签名人员并未出庭证实签名的真实性、合法性。而且上述证据在法庭中申诉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了异议。因此,上述证据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原判决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事实的唯一依据,是违背法律规定的。
三、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诉人自治县人民政府在乳府【x3】决字1号《山权林权处理决定书》中和自治县人民法院在(x3)乳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均引用了_林业部第10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作为裁决本案的法律依据,是适用法律错误的。因为本案并非该条规定适用的情形,而应适用上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进行裁决。因为本案争议双方的权属证明是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
四、本申诉案中,申诉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
(1)在x4年5月申诉人获得了b4400452563号《林权证》,证明了申诉人xx村在“牛岩”拥有林权(该范围现被判决划归第三人);
(2)x2年4月5日,申诉人xx村从县档案馆查得乳林证字第002621号,证实申诉人拥有该证范围内的山林(现被判决划归第三人)。
(3)申诉人于x4年6月在县国土局查得_制定的行政村疆域图(彩色),该图清楚显示被法院判决划归第三人的山林地范围在申诉人的行政村疆域内。证明法院的判决与国土部门确定的行政村疆域范围完全冲突,导致更改了国家制定的行政村疆域范围。
综上所述,自治县人民法院(x3)乳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在认定事实,审查认定证据和适用法律上都违背了法律规定,是错误的。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基层平民百姓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纠纷和隐患,维护真正的长治久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纠错,改判上述案件,申诉人全体村民将世世代代感激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
广东省x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申诉人;
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县长
被申诉人:xx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负责人:x局长
因县政府房屋拆迁,安置侵权赔偿一案,申诉人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邯市再行终字第2号裁定书。现依法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申诉人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邯市再行终字第2号裁定书,依法改判。判定魏县政府拆迁行政行为违法。
2:请求依照〈宪法〉,_〈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省、邯郸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补偿条例补偿以及侵权赔偿。
3:第一、二审诉讼费和其他诉讼费均有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诉人制作或送达的任何法律文书及其具体行政行为存在。
在x年2月20日魏县魏县人民政府关于搞好县城九条街路县标四周房屋拆迁改造通告、魏县城市建设指挥部关于道路冲占庄基安置补偿办法和x年十月十六日魏政()12号,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安置综合费用标准(每平方10元—160元)的暂行规定,县政府文件,并有县政府成立的县城拆迁建设指挥部(以边飞县长为指挥长)分别在拆迁通知书,拆迁验收单上盖有公章。并限期拆除(x年2月24日—3月14日)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迁的依法强制拆迁,一切费用由本户承担。没有安排周转房,没签定协议共拆除我房屋平方米和亩宅基(属于集体土地)。邯郸中院不顾事实,把法律当作儿戏,再审以同样的结果审理而在31户起诉中只有李茂怀、李志强两户芯鱿卣鹎ㄎシā6?谖业牟枚ㄊ楹团芯鍪楣彩?复卫镆恢泵惶嵛页辶?.033亩宅基和平方米的房屋(每平方60元),于同年9月25日以何玉兰、陈勇为代表31户起诉到中院,中院经查明事实后立案,立案后长达5个月未开庭审理,不知什么原因,在x年11月20日以自己有权决定为由,将本案移交成安县法院审理,擅自改变级别管辖,使邯郸中院由一审变成了二审法院,我们多次找中院领导反应,并恳求中院做为一审,他们却说“我们有权指令管辖”。
成安县人民法院不可能公正审理此案,在x年12月26日成安县法院王副院长和马千喜庭长以了解案情为由来魏县调查,中午在魏县招待所.6号房间,由县政府办公室任兼拆迁指挥部部长郭玉峰、城建局长王俊铭、城建局规划局长宁存学、_长刘文杰,一同陪两位法官吃喝,被我们31户当时围住。从以上事实不难看出:基层法院受行政干预不能公正审理。x年3月又将此案指定到大名法院审理,7月25日与我个人开庭审理时一切合法手续都没有,案宗第40页可以证明。在邯郸市人民政府并于对魏县城总体规划的批复,批复第三项只能同意将振兴西路外环路至健康路段原规化道路红线由25米调整为50米,并没有批示我所在的贸易街。在四年多十几次上诉和发还重申相同的的裁定书和判决书中中院只采信被告的违法证据证言而不采信我提出的强制拆迁证据(魏县人民政府文件,综合补偿标准公告拆迁通知书中诉说的强拆内容和自制的补偿标准10—160元/平方米)。而邯郸中院只使用魏县制定的条例为依据定案依据,而不使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立法法所规定的法规条例为依据定案。邯郸中院只看其表,不看内容是一个严重舞弊错误裁定。依据_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十一条第8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财产权的,第四十一条提出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
(⒈)原告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着其他组织;(⒉)有明确的被告;(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⒋)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一切拆迁手续不合法,根据_(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于补偿安置;第20条: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设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第8条:房屋拆迁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
根据土地法第45条规定;基本农田和集体土地必须经省批准并报_备案。地级市、县政府没有征用任何土地的权利。
立法法第64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省、市、自治区、重大城市才能制定规章,办法和规定性文件。但是不能和宪法相抵触。魏县根本不能定条例、办法。
县政府拆迁十道街,共占地972。2亩。一二审法院没有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一个不顾事实严重违法的错误判决。
对庭审理质证的证明,被申诉人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中院受理认为:县政府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规定都能告县政府,可直接起诉。判决书说县政府的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3条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使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法专家张峰在法制报指出,拆迁办法第20条规定是以文件通告形式出现,不是按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做出的行为,仍是一个依具体行政行为为载体的非规范性文件。魏县政府的拆迁行为就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第二款规定第一、二审法院应当公正审理。
综上所诉申诉人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在审理上严重违法,在主观和客观严重侵犯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请上级部门给予公正监督,并给予审查此案。!
此致!
申诉人: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诉人因_____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字第_______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申诉。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附: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份
申诉人;
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县长
被申诉人:xx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负责人:x局长
因县政府房屋拆迁,安置侵权赔偿一案,申诉人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邯市再行终字第2号裁定书。现依法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申诉人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邯市再行终字第2号裁定书,依法改判。判定魏县政府拆迁行政行为违法。
2:请求依照〈宪法〉,_〈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省、邯郸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补偿条例补偿以及侵权赔偿。
3:第一、二审诉讼费和其他诉讼费均有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诉人制作或送达的任何法律文书及其具体行政行为存在。
在x年2月20日魏县魏县人民政府关于搞好县城九条街路县标四周房屋拆迁改造通告、魏县城市建设指挥部关于道路冲占庄基安置补偿办法和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六日魏政()12号,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安置综合费用标准(每平方10元—160元)的暂行规定,县政府文件,并有县政府成立的县城拆迁建设指挥部(以边飞县长为指挥长)分别在拆迁通知书,拆迁验收单上盖有公章。并限期拆除(x年2月24日—3月14日)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迁的依法强制拆迁,一切费用由本户承担。没有安排周转房,没签定协议共拆除我房屋平方米和亩宅基(属于集体土地)。邯郸中院不顾事实,把法律当作儿戏,再审以同样的结果审理而在31户起诉中只有李茂怀、李志强两户芯鱿卣鹎ㄎシā6?谖业牟枚ㄊ楹团芯鍪楣彩?复卫镆恢泵惶嵛页辶?.033亩宅基和平方米的房屋(每平方60元),于同年9月25日以何玉兰、陈勇为代表31户起诉到中院,中院经查明事实后立案,立案后长达5个月未开庭审理,不知什么原因,在x年11月20日以自己有权决定为由,将本案移交成安县法院审理,擅自改变级别管辖,使邯郸中院由一审变成了二审法院,我们多次找中院领导反应,并恳求中院做为一审,他们却说“我们有权指令管辖”。
成安县人民法院不可能公正审理此案,在x年12月26日成安县法院王副院长和马千喜庭长以了解案情为由来魏县调查,中午在魏县招待所.6号房间,由县政府办公室任兼拆迁指挥部部长郭玉峰、城建局长王俊铭、城建局规划局长宁存学、_长刘文杰,一同陪两位法官吃喝,被我们31户当时围住。从以上事实不难看出:基层法院受行政干预不能公正审理。20xx年3月又将此案指定到大名法院审理,7月25日与我个人开庭审理时一切合法手续都没有,案宗第40页可以证明。在邯郸市人民政府并于对魏县城总体规划的批复,批复第三项只能同意将振兴西路外环路至健康路段原规化道路红线由25米调整为50米,并没有批示我所在的贸易街。在四年多十几次上诉和发还重申相同的的裁定书和判决书中中院只采信被告的违法证据证言而不采信我提出的强制拆迁证据(魏县人民政府文件,综合补偿标准公告拆迁通知书中诉说的强拆内容和自制的补偿标准10—160元/平方米)。而邯郸中院只使用魏县制定的条例为依据定案依据,而不使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立法法所规定的法规条例为依据定案。邯郸中院只看其表,不看内容是一个严重舞弊错误裁定。依据_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十一条第8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财产权的,第四十一条提出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
(⒈)原告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着其他组织;(⒉)有明确的被告;(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⒋)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一切拆迁手续不合法,根据_(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于补偿安置;第20条: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设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第8条:房屋拆迁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
根据土地法第45条规定;基本农田和集体土地必须经省批准并报_备案。地级市、县政府没有征用任何土地的权利。
立法法第64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省、市、自治区、重大城市才能制定规章,办法和规定性文件。但是不能和宪法相抵触。魏县根本不能定条例、办法。
县政府拆迁十道街,共占地972。2亩。一二审法院没有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一个不顾事实严重违法的错误判决。
对庭审理质证的证明,被申诉人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中院受理认为:县政府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规定都能告县政府,可直接起诉。判决书说县政府的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3条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使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法专家张峰在法制报指出,拆迁办法第20条规定是以文件通告形式出现,不是按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做出的行为,仍是一个依具体行政行为为载体的非规范性文件。魏县政府的拆迁行为就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第二款规定第一、二审法院应当公正审理。
综上所诉申诉人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在审理上严重违法,在主观和客观严重侵犯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请上级部门给予公正监督,并给予审查此案。!
此致!
申诉人:
申诉人:XX市蔬菜种植场(被告),场址:XX市X区X乡。办公电话: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孟XX,男,xxx生,系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李XX;男,xxx年出生,系该场化肥采购员。、被申诉人:XX市某化肥厂(原告),厂址:XX市X区Xt
法定代表人:刘XX,男,系该厂厂长。办公电话:XXXXXXXX。
因XX市某化肥厂诉XX市蔬菜种植场合同纠纷一案,申诉人不服XX市X区人民法院xxx年4月14日民字第58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的理由和求如下:
1.被申诉人所述事实不清,故意回避关键细节;
2.被申诉人诉我方违约条件不实。
综上所述,申诉人重申,在与XX市某化肥厂的合同纠纷中,我方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对其提出的赔偿要求,请求予以撤销。
XX人民法院
申诉人:XX市蔬莱种植场(公章)
法人代表:孟XX
xxx年4月24日
事实:被申诉人经常拖发工资,根据约定,被申诉人承诺每月15日前必须发放工资,最近三个月未及时发放工资,20_年5月份的工资在20_年6月20日支付,20_年6月份的工资在20_年7月30日支付,20_年7月份的工资在20_年8月28日支付。
仲裁证据:
发放的工资邮件和银行卡帐户明细,被申诉人全体职工。
申诉理由:
根据《_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2、根据《_劳动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
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4、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5、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应当全额支付员工工资,并向员工支付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6、《违反_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的行为已经侵犯申诉人的劳动合法权益,故追加被申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加班工资、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的'的1倍的赔偿金。
事实:3月31日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签的劳动合同到期,被申诉人没有申诉人续签合同,但申诉人还一直留在公司上班,依然享受工资待遇.
仲裁证据:
被申诉人全体职工,发放工资的邮件和银行帐户明细
理由:
根据《_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_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所以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204月1日至年8月31日五个月的2倍工资XXXX元。
鉴于被诉人的做法严重违反《劳动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剥夺了申诉人依法享有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权益、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各项权利,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及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出申诉,请依法裁决为盼。
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杨,女,汉族,生于-2-4,原住xx市xx区中山三路号x,现暂住,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住所地:xx市xx区和平路管家苍9号,法定代表人:唐,区长
第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中山三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孙,董事长
第三人: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住所地:xx市xx区体育村38号,法定代表:何,所长
申诉事项:不服xx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渝五中法行申字第31号通知书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的决定,此决定完全是混淆是非、颠倒转黑白,对历史事实装聋作哑,漠视法律,睁着眼睛说瞎话,违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准则,是严重违法的枉法侵权判决。
事实及理由:
一、xx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此案中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规定认可了被申诉人的如下证据,也损害侵犯了申诉人及另两位家人(父亲杨富元和妹妹杨琳,原户口当事人也即权力人)的合法权益。三被申诉人存在故意侵吞申诉人合法房屋财产的侵权违法事实,具体侵权违法情况是:
1、-1-14,申诉人杨外公陈获得了xx市人民政府地政局颁发的编号为地总登字第0670号《房屋产权证明书》,其上载明:陈合法拥有位于xx市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的一栋两层房屋。底层面积为3·8平方丈,折合约43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同为3·8平方丈,即43平方米。
杨母亲陈是陈子女,即使婚嫁后仍和父母住在一起。陈于x年因风湿病去世。申诉人杨是陈长女,在xx市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号出生,也在xx市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号长大。
2、不知什么原因,也不知什么时候,申诉人杨外公陈位于xx市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的这栋两层房屋忽然变成了被申诉人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的房屋。申诉人杨也变成了位于xx市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的这栋他外公的两层房屋的承租人。
3、-5-19,由于人口增多,申诉人杨向被申诉人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租住了位于中山三路38-3号2-2的房屋,使用面积为23·20平方米。
4、-12月,上述平静生活被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依据x年的xx市人民政府渝府地()1048号批复所进行的所谓土地整治储备活动所打破。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没有和申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也没有谈及归还申诉人外公位于xx市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的这栋两层房屋的产权事宜。相反,却一味借助行政强制力压迫、逼迫、强迫申诉人。
5、申诉人杨xx区中山三路38号附3-202号的拆迁房的户口页上何地迁入一栏载明是“久居”,在载明此地址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申诉人的母亲、申诉人、及妹妹的何处迁来一栏也载明“世居”,父亲是从四川西昌铁路机务段迁来。在申诉人出生时登记的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上,出现了几个年代的不同变更地址,申诉人的那一栏住址正好载明“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号”,在由何处迁来一栏,申诉人及申诉人的母亲和妹妹都是载明“世居”,可见这变更后的几个地址发生了变化,却是属于同一房屋性质的住址。
申诉人提交了世居的最早住址的这栋房屋的产权证,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号,同是世居房,申诉人的房屋产权不见了,在裁决书中,对原产权一事视而不见,对享有这间房屋同等权力的另两位户口中的当事人申诉人的父亲和妹妹更是装聋作哑、只字未提。对三位户口中的当事人合法房屋产权存在故意侵权事实。
6、-3-17,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采取向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提交《裁决申请书》的办法,将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拖进了对申诉人施加行政强制力以压迫、逼迫、强迫申诉人放弃权利的队伍。
7、-5-19,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在发出受理通知书40天后,作出了府拆()178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6-4,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又进一步作出了中区府拆执()67号《xx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对xx区中山三路38-3号2-2号房屋实施强制拆迁决定》。在被申诉人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没有依据民事法规归还申诉人杨外公陈位于xx市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的这栋两层房屋的情形下,在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没有依据《物权法》完成征收、没有和原土地合法使用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没有依法依据政策规定办理拆迁相关手续的情形下,将申诉人的房屋实行了强拆,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居然容忍被申诉人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不归还老百姓的房产,又进而容忍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对申诉人的权益实行强取豪夺,实在令人发指。所以申诉。
二、支持申诉人认为三被申诉人存在故意侵吞申诉人合法房屋财产的侵权违法事实的观点的理由是:
1、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府拆()178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及裁决过程中有诸多违背法规的事实存在。
在裁决书中:
a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故意对被申诉人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不归还申诉人杨外公陈位于xx市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的这栋两层房屋视而不见,只字不提。
b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居然不执行xx市人民政府()37号文中关于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现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等值货币或实物补偿安置的规定。
c裁决内容虚假,无法操作。如:“安置房保留15天”,充分表明是玩欺蒙手法。实际是容忍并容许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不承担义务,从而引发和制造社会不稳定。
d根据_-12-30建住房()252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四款规定,申请专家鉴定的职权是房管局的。
而在裁决书中第二页写道:申请人(即第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依法向xx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了拆迁价格评估技术鉴定。
被拆迁人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自己给自己鉴定审批、鉴定、裁决了,才会对承租人一家人合法的房屋产权巧取豪夺一事欺上瞒下、一手遮天,更是违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宗旨,滥用公权、烂下裁决了。
xx区政府也可以允许裁决的被申请人自己对自己裁决,对世居原地址的产权一事只字未提,更未对确认申诉人世居住址上的产权证、xx市人民政府地政局颁发的编号为地总登字第0670号《房屋产权证明书》一事只字未提。
e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不愿作深入细致的工作,未能查明事情真相及真实原因,不能让人信服。
f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不愿采信申诉人在《裁决申请答辩书》中的合理陈述,违背_-12-30建住房()252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三款“充分听取”“复核”“采纳~合理要求”的规定。偏听偏信,有失政府诚信。
g被申诉人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从来就没有和申诉人协商过解除租赁关系;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也仅仅对申诉人只进行等价值换房一种安置。
在《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条中明确规定: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在此情形下,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该裁决已经明显违背《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逐一表述:
1)拆除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首先应裁决被拆迁人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应与申诉人即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对承租人即申诉人进行安置,是由拆迁代办人的拆迁委托方德威公司对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给予补偿。由此表明,作为第三人也即被拆迁人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也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早已取得了房屋产权的补偿款。
2)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按这一程序载明,不能对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拆迁代办方德威公司已与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已经实施了房屋产权调换。
3)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优先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在法律人,申诉人仍然优先是房屋的承租使用人,所以任何第二人无权取得申诉人的优先权力,所以,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应当与承租人即申诉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在法律程序中,能与承租人发生关系的就是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所以《裁决书》完全枉法。
在裁决过程中,
a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裁决书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b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该裁决的时间是-5-19,而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是在-3-17递交的《裁决申请书》。因此,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的裁决时限超过“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的规定;
c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3-17递交《裁决申请书》,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却在-4-9发出受理通知书。因此,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的受理也超过“5个工作日”的规定。
d在x年4月14日调解记录中,也因明显违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中关于调解的权力行使及过程要求的明文规定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本案的被申诉人没有理由违背上位法规的规定,而原审也没理由对被申诉人的这些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证据作出合法性的采信。
在调解记录中,
第二页枉说申诉人提的要求没有法律政策支持,也是强词夺理,有意欺瞒愚弄被拆迁居民。
在拆许字()第28号中,
由被拆迁人(即本案的第三人)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签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中,xx市xx区中山三路38号属两路口菜市场片区,该片区为xx市城投公司的危旧房改造项目,由德威公司代办拆迁,由被拆迁人也是第三人房地产管理局(区危改第七分指挥部)组织监管拆迁工作。被拆迁人监管拆迁人,最后裁决承租人,能自己裁决自己的房屋么?而被申诉人在本案中强权欺压,固意避讳不提,并讳疾忌医。在行政诉讼中,xx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又要拿出什么强有力的依据来说服一个对于法律有着执着信仰并处于学习中的申诉人,作为区政府的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在对申诉人的裁决过程及裁决中可以包庇、袒护、搪塞的吗?
申诉人不但不能在原地获得原面积的原品质的房屋,同时还失去了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同时还得拿出一大笔新的支出。何况还存在对申诉人杨外公陈位于xx市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的这栋两层房屋的巧取豪夺!如此,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怎么能规避故意侵吞申诉人合法房屋财产的侵权违法事实?
2、为什么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府拆()178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及裁决过程中有如此多的违背法规的事实存在?关于这一点,只须查一查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3-17的《裁决申请书》列举一二便可明白。
a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的《裁决申请书》中没有申诉人杨外公陈位于xx市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的这栋两层房屋的只言片语;
b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没有提交应当提交的用于等价值交换的房屋的产权拥有、房价核定、房屋质量材料,大玩“空手道”;
c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违背自愿交易原则,强行单方通过委托评估形式及专家鉴定定价来估买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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