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29
2023-03-19
2023-06-15
2023-06-18
202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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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如下:
1、首先十分简要的说明交接的原因。
2、详尽的登记交接的物品种类和数量。。
3、贵重物品要标明物品状。
4、需要交接的工作内容、进行的进度,写明工作任务和物品交接日期前后的责任划分。
5、交出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 填写工作交接日期。
扩展资料
会计人员在向单位或者有关机关提出调动工作或者离职的申以便会计机构早请时,应当同时向会计机构提出会计交接申请,做准备,安排其他会计人员接替工作。为了防止调动工作或者离职申请被批准后,少数会计人员不办理会计交接手续,单位或者有关机关在批准其申请前,应当主动与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沟通,了解该会计人员是否申请办理交接手续,以及会计机构的意见等。交接申请的内容通常应当包括: 申请人姓名、申请调动工作或者离职的缘由、时间、会计交接的具体安排、有无重大报告事项或者建议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交接
1.张店区市民咨询:淄博关于大学毕业生购房、租房方面的优惠政策。
市住建局回复:淄博市新引进的留淄大学生可以申请购买或租赁人才公寓,按照不同层级应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分类实施保障,其中:产权型人才公寓按照评估均价的75%面向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含)以上及相当层级的人才出售;租赁型房源面向高等院校全日制专科(含)以上学历及相当层级的人才配租,对省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免租金;对领取政府生活补贴的人才和未领取政府生活补贴的人才(含专科毕业生),租金分别按照房源所在地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80%和50%确定。申请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并与单位首次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缴纳养老保险(合同签订时间须在20_年11月21日以后);二是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婚子女)在工作地无私有住房。已与来电人电话沟通,其表示理解满意。
2.张店区市民反映:西五路御景国际小区16号楼20_年交房后暖气管道未铺设,导致无法供暖;小区16号楼无消防通道,要求增加消防通道。
市住建局回复:经了解,因御景国际小区开发企业淄博庄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被法院查封,目前尚未缴纳供暖基础设施专项配套费用,无法为用户实施供暖。经多次协调,供热公司已经将暖气前期相关设备全部铺设准备完毕,只要开发企业交齐配套费用,2天左右就可实现接入供热。目前,我局正在积极协调张店区和莲池社区准备相关配套费用。针对来电人反映“小区16号楼无消防通道”的问题,市住建局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实际测量,16号楼有消防通道,且设置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以上问题已回访来电人,并做出解释,来电人表示满意。
3.高新区市民反映:其20_年从高新区创业中心E座购买房屋,交房验收时整个房屋地面坑洼不平、东墙裸露钢筋与砖头,开发商至今未维修;因楼上房屋管道渗水导致其屋内水泥潮湿板结;房屋20_年交房,20_年才通电;房屋至今未办理不动产权证,要求尽快办理不动产权证。
市住建局回复:针对来电人提出房屋地面存在坑洼不平、房屋东墙存在裸露的钢筋与砖头问题,建设单位承诺12月6日前维修完毕。针对屋内的水泥潮湿板结问题,建设单位同意补偿来电人同等数量的水泥。开发商承诺,两个月内(即20_年1月5日前)办理完成该业主的产权登记工作。关于通电问题,经核实,火炬花园E座自交房起就已通电,交电费方式为预付费,业主于20_年4月18日曾充值电费,目前用电情况正常。
4.经开区市民反映:傅家村南家村苏氏农科园为20_年淄博市农业局招商引资企业及省级资助项目,荣获国家农业部与科技部奖项。20_年配合拆迁,张店区政府及傅家镇政府承诺拆迁后帮助企业20_年建设完成并恢复生产,20_年9月售卖周村园区帮助傅家镇政府还款160万元,政府承诺规划建设用地并投资150万元建设新园区,现园区划归至经开区,一直未建设且未收到部门的任何答复,目前企业因拆迁导致设备闲置,20余个科技项目与专利项目无法完成,求助协调建设园区或补偿经济损失。
市住建局回复:苏氏农科园由山东苏氏园林有限公司20_年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大棚。20_年张店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于20_年、20_年先后策划实施了傅家镇苏氏农科创业大棚产业扶贫项目、傅家镇苏氏特色苗木种植产业扶贫项目,共申请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50万元,均以投资收益的扶贫模式,按照年分红不低于7%的比例获取收益资金,覆盖全镇建档立卡贫困户。苏氏创业园项目用地为农业用地,但苏式农科园大棚内建有办公房屋(玻璃及砖混等多种形式)、羽毛球场、台球场地、乒乓球场地、仓库、小会所等非农设施,棚内道路及空地铺设沙石、砖块面积较大,棚外在基本农田上建设仓库、看护房及防腐木构筑物等非农设施。20_年11月17日,傅家镇政府于对苏式农科园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但始终未整改。20_年2月14日,傅家镇政府组织施工队对苏氏农科园开始进行整治,拆除清理了大棚内所有硬化设施,但因来电人多次要求保留部分设施,不同意清理整治工作。后因山东苏氏园林有限公司经营陷入困境,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多个股东分红收益资金,同时拒绝支付扶贫项目分红收益资金。20_ 年11月21日,傅家镇政府向山东苏氏园林有限公司法人苏付标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双方《张店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资固定收益合同》,要求苏氏园林规定时间内返还扶贫资金150万元、20_—20_年度固定收益万元及违约金15万元,共计万元,苏氏园林逾期未向傅家镇支付相关费用。20_年12月6日,傅家镇向张店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20_年5月,来电人向傅家镇支付了扶贫资金、20_—20_年度固定收益,共计万元。来电人反映的“20_年配合政府拆迁”实际为来电人改变设施农用地性质,根据上级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清理整治要求,需进行拆除。来电人反映“帮助傅家镇还款160万元”实际为返还傅家镇扶贫资金150万元、20_—20_年度固定收益万元。综上,来电人反映情况不属实,提出协调建设园区或协补经济损失要求无法满足。
5.高新区市民反映:其购买恒大林溪郡小区4号楼房屋,自7月份开始停工至今未复工,要求核实复工时间并给出解决方案。
市住建局回复:经了解,林溪郡小区4号楼由恒大公司与正承置业投资成立的淄博高新正承开发建设公司建设,天元建设承建,按照淄博高新正承开发建设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_年12月30日。该项目目前处于停工状态。经与恒大公司及正承置业沟通,林溪郡小区4号楼预计于20_年3月底复工,按照正常施工进度,将会按期交房。
6.张店区市民反映:近期,西八路祥瑞园小学周边道路早7点半至8点有洒水三轮车冲洒人行道,该时段正逢孩子上学,洒水时易溅至市民身上,建议早上8点20分之后洒水。
市城市管理局回复:市民反映的这个问题确实存在。针对此问题,做出以下调整:一是避开8点20上班高峰时段;二是实施夜间组团冲洗作业,尽量降低白天洒水作业的频次,即便洒水,也通过喷淋或鸭嘴洒水的方式进行,降低出水压力;三是告知洒水车司机尽量避开人行道和行人比较聚集的地方;四是洒水过程中进行音乐提醒,尽量降低对出行的影响。来电人表示满意。
7.张店区市民反映:其是明博新城小区业主,20_年交房,10月15日左右厨房及卫生间下水管道污物倒灌,渗至1楼,臭味扰民,认为下水管道口径过小导致管道内堵塞,求助核实是否属于下水管道口径问题,如是协调尽快整改。
市住建局回复:经设计单位、开发单位、施工单位确认,来电人反映管道问题部位与设计相符,下水管道污物倒灌水问题是由于前期管道堵塞造成,为物业管理不善造成。物业公司向业主承诺增加维护频次,每个月对该处管道进行维护,确保不再出现类似问题。
8.高新区市民反映:恒大正承小区洋房区35号楼2单元两户业主破坏墙体外立面及门窗后占用一楼门厅上方公共空间铺设地砖;别墅区部分住户占用公共绿地及道路扩建小院,要求查处。
市城市管理局回复:恒大正承世家小区业主破坏墙体外立面及门窗占用1楼门厅上方公共空间铺设地砖问题,高新区执法局会同四宝山办事处、植物园社区及恒大物业到现场查看,已研究制定解决方案,责成恒大物业对门窗加锁,防止业主出入门窗占用公共空间。别墅区住户占用公共绿地及道路扩建小院问题,高新区工委管委分管负责同志现场调研,责成综合行政执法局于11月4日对3家违建业户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正式依法立案,履行完法定程序后依法拆除。
9.临淄区市民反映:其为唯达临淄公司出租车司机,唯达公司未至交通运输局对管理服务合同备案,其他出租车公司均已备案,要求协调尽快备案;根据出租车改革文件规定,出租车可自由选择挂靠营运公司,但唯达公司拒绝开具转出证明,求助协调开具转出证明。
市交通运输局回复:20_年1月8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深化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规范经营关系的实施意见》(淄政字〔20_〕2号)。文件规定“在原经营许可区域内,车主可与原企业协商修订原管理服务合同,或解除原合同并重新签订新的合同。车主与原企业协商不成无法签订合同的,可以选择其他取得经营许可的企业合作经营,双方自主选择,平等协商权利义务,签订合同或协议,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该条款表明车主与原企业协商不成无法签订合同的,可以选择其他取得经营许可的企业合作经营,签订合同或协议。但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车主选择其他取得经营许可的企业签订合同前提是无合同、合同到期或解除合同。为进一步明确条款要求,20_年8月6日,市交通运输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关系业务办理事项的通知》(淄交政办〔20_〕83号),其第二条第四款明确规定“车辆转户应符合以下条件:4.车主与原企业签订的管理服务合同到期或解除合同。”因此,车主与企业签订的管理服务合同尚未到期,要求办理车辆转户的车主与新企业签订合同,必须具备无合同、合同到期或解除合同的基本条件。车主在合同期限内应当与原企业协商解除合同,并在合同解除后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解除合同证明。对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合同权利以及民事处分权利,行政部门不应干涉。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于解除合同事项协商不成,应当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市交通运输局已将来电人反映的问题反馈给临淄区交通运输局和淄博唯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临淄公司,督促公司和来电人双方协商解决所反映的问题。
10.张店区市民反映:其是明发世贸小区二期22号楼业主,20_年4月底交房,但物业公司收取其20_年2月至4月共计900元物业费,认为不合理,要求协调退费。
市住建局回复:经调查,20_年1月22日开发商下发正式《交房通知书》,于20_年1月28日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因房屋面积差、房屋质量等原因,业主迟迟未办理交付手续;20_年3月4日开发商下发《明发世贸中心二期交付告知函》,20_年3月31日前办理交付手续的,可享受不同程度的物业费减免政策;开发商又于20_年4月21日下发《告知函》,未交房业主在20_年4月30日下午18:00前按项目要求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可享受免收3%以上的面积差款,取消物业费赠送政策。该业主20_年4月27日办理交房手续,享受免收3%以上的面积差款,但取无法享受物业费赠送政策。根据《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价字〔20_〕154号)第三条:“业主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收取物业费符合规定。已向来电人说明相关政策法规,来电人表示认可。
11. 淄川区市民反映:其为颐泽花园小区金香苑17号楼业主,自20_年开始缴纳购房集资款共计40余万元左右,20_年办理不动产权证,但费用一直未退还,该费用一直在交通局账户内,求助协调退还费用。
市交通运输局回复:将军路颐泽花园小区住房是20_年淄川区交通运输局职工集资团购住房,属于单位职工自愿参与。为节约住房成本,当时由购房户推选部分代表成立住房委员会,与开发商共同参与筹建工作。20_年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但是由于住房与商业用房共建,与开发商之间存在交叉,虽经多次协调,部分手续费用还没有交割清楚,故前期承诺的退款尚未退还。目前,已重新成立了清算协调组织机构,积极靠上与开发商做好进一步协调工作,已确定各单元退款联络人名单,并已启动住户登记购房发票、房产证等信息核准工作,争取20_年12月底前将清算后剩余集资款退还。
12.高青县市民反映:其为泉滨佳园小区业主,20_年交房至今未办理房产证,要求协调办理房产证;开发商以第二套房标准收取办证费,认为不合理,要求退费。
市住建局回复:经调查,在该楼办证期间,出现了土地抵押、需要置换问题,经多方努力,省农发行同意置换。但由于贷款主体高青丰源水务公司(原自来水公司)注册资本金认缴不到位,无法采取置换程序。9月17日由中农置业起草追加资本金申请,但注资至今未能解决。财政注资是解决丰源水务贷款、中农置业土地置换的最有效途径。目前,市_已督办高青县政府。开发企业表示将按照标准收取费用,多退少补。
13.周村区市民反映:其于20_年购买德馨苑小区房屋,购买时开发商告知是大产权房,但至今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后被告知该土地性质为村内集体土地,要求核实该小区的土地性质及能否办理不动产权证;该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没有做防水,小区负一层漏水严重,一直无人维修,要求协调及时维修;要求部门核实该房子是否通过验收,要求查看设计图纸。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回复:经核实,投诉人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说明所购房屋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但德馨苑小区项目事实上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开发销售的房屋,并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存在房屋销售合同内容与目前事实情况不符问题。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其中首要一条就是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该商品房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所以目前该小区不具备办理产权登记的条件。目前,有关部门正在依法调查处理中。
14.高新区市民反映:其家人杨某在高新区维肯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工作11年,20_年4月办理离职,工作时单位未缴纳住房公积金,求助协调单位补缴公积金。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复:我中心第一时间与淄博维肯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联系,积极进行服务协调,但公司均表示企业自身运营困难,拒绝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因此,我中心将把该职工投诉事项按照执法程序处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与来电人进行了沟通,对以上情况对来电人进行了解释,其表示满意。
案件移交函格式一般如下(下面涉及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变更):
一、首部
1.标题,分上下两行写明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_____人民法院”和文书名称“案件移送函”。
2.文书编号,即“()字第号”,按顺序填写年度、制作文书人民法院的简称、案件性质的简称、审判程序的简称、本文书的序号。
二、正文
1.抬头写受移送机关名称。
2.“关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中的空白处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
3.“因“之后的空白处写明移送的原因和理由,如“本案属公诉案件”等。
4.“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将该案送你处,请查收”。中的空白处应当写明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尾部
1.注明制作日期,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2.附件,写明附送的文书名称和份数。
附例(如下图):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乡镇和街道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司法局,雄安新区党群工作部,省有关部门:
为深化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切实加强乡镇和街道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根据_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进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办〔20_〕24号)、《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对乡镇和街道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案件移送和协调协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_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_法治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和协调协作工作,建立权责清晰、信息共享、运行通畅、高效便捷的行政执法协调协作机制,提高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工作制度
(一)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1.移送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属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管辖,或者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属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
2.移送程序。对于应当移送的案件,移送方应当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负责办理移送手续。移送案件时,移送方应当提交行政案件移送书、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有关证据材料原件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对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列出清单;对依法先行处置的涉案物品,移送方应当将留取的证据和先行处置所得款项一并移送。受移送方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受理并出具行政案件移送书送达回证。
3.异议处理。受移送方认为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与移送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4.案件办理。受移送方接收案件或者在明确案件由其管辖后,应当及时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移送方所取得的证据,经受移送方审查符合要求的,可以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受移送方在查处移送案件过程中,需要移送方配合的,移送方应当予以协助。
(二)建立相互告知制度。
1.建立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告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执法检查、日常巡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属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告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属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查处。
2.建立案件线索告知制度。对下放行政处罚权涉及的相关领域,办理投诉举报实行首办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进行登记,将违法线索移送函及其他有关材料移交有权处理的机关,并告知投诉举报人移送情况。投诉举报的处理结果应当告知移交违法线索的机关,并由有权处理的机关以适当方式反馈投诉举报人,但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三)建立联合执法制度。
1.建立联合执法协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协商机制,研究解决需要协作配合的相关事项,协商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协商解决监管中相关管理和法律适用问题,协调推进重大联合执法工作等。
2.健全联合执法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可以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行政执法活动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职责衔接,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对象实施的不同行政检查但可以同时一次性开展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制定联合执法方案,按有关规定开展联合执法,必要时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开展联合执法。联合执法方案应当明确联合执法的内容、时间、参与机关、职责分工等事项。
3.依法做出行政执法决定。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参加联合执法的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对涉及多个违法行为由有关机关分别管辖的,应当分别立案,依法履行各自执法程序,分别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四)建立执法协助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单独行使行政执法权不能实现行政管理目的,通过自行调查不能取得所需资料,所需要的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所掌握难以自行收集,认定违法行为需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提供鉴定、检验、检测等技术支持,或者有需要请求行政执法协助其他情形的,可以书面请求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不得推诿、刁难。协助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禁止,或者协助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提出协助请求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并说明理由。
(五)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1.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沟通行政执法信息共享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2.明确信息共享内容。信息共享内容包括:涉及下放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及与下放事项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的与下放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有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确认等行政决定及其他有关监督管理信息;与下放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有关的执法检查情况;作出的与县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按行政执法部门要求需要反馈的;与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相关的统计分析数据(包括因行业管理、统计分析、档案管理、上级督查考核等需要提供的数据资料);涉及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的自由裁量基准及各类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收集、掌握、制作的各类动态信息;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与处理情况;其他需要共享的行政执法信息。依据保密等法律、法规不能提供给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信息,不属于信息共享的内容。
近日,潮安区检察院向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建议函,建议该局将一起在“粿条”生产中添加有毒物质的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一检察部检察官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了解到,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了一起“粿条”生产中违法添加硼砂的案件。硼砂是一种化工原料,将硼砂添加到食品中,可达到延长产品保存期限,增加产品韧性、弹性、脆度和膨胀等效果,但对人体健康危害极大,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硼砂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
为切实落实食品药品“四个最严”的要求,潮安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调阅了相关案件材料,向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了解案件破获经过及具体事实,就案件危险性、违法性进行研判,认为行为人可能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20_年10月15日向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建议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依法办理中。
食品安全事关民生大计,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是检察工作的应有之义,潮安区检察院将继续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着力在保障民生上下工夫见实效,进一步跟进案件办理,依法履行职责,并加强与市场监督部门的联动,为护航民生贡献检察力量。
来源:潮安检察
原来会计的通知:
尊敬---客户你好,根据工作需要,我已经把原来的---工作,交给了---同志。敬请你们继续配合支持。谢谢!
姓名: ----------
年 月 日
你写给客户的通知
尊敬---客户
我是---公司会计科的----。根据工作的需要,经公司领导研究同意,原---同志现已调离了---岗位,另有重用。我于--时间,已经正式接替---同志的---工作。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多多配合支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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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资料
工作交接报告的内容包括:个人信息、工作内容(包括时候接手的工作,计划什么时候离开岗位,先后经历的工作内容和目前需要处理的工作列表)取得的工作业绩。
这个岗位需要具备的工作技能,个人即将转向岗位的概况;工作交接的情况。
最后请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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