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29
2023-06-18
2023-03-19
2023-07-05
202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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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申请书
申 请 人:XXXXX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 址:上海市XX区XX路XXXX号XX层、XX层、XX层、XX层 单位代表人:张XX 总经理
被 申 请 人:刘XX 男 19XX年XX月X日出生 汉族 住 址:上海市XX区XX支路XXX弄X号XXX室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浦劳人仲(201X)办字第XXXX号仲裁裁决书;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 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事实认定错误。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在工作期间严重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理有据,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仲裁裁决中认定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实属事实认定错误。
被申请人在工作期间不但违反公司考勤规定无故旷班,而且还在工作期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兼职工作,属于严重违纪行为,故申请人依据工作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与被申请人解除了劳动合同。申请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包括:“员工手册及签收单”、“考勤记录”、“请假单”、“改变考勤方式的通知邮件”、“同类型员工签到记录”、“录像资料”等证据材料。
根据被申请人的考勤记录和请假单来看,两者所展现的事实是相左的,被申请人有伪造考勤记录的嫌疑。其一方面提供了考勤的记录,另一方面又提供了请假单,被申请人在请假期间还能够提供考勤记录,这两者显然是矛盾的。被申请人提供的“考勤记录”这一证据材料不具有真实性。
其次,关于改变考勤方式的通知邮件系申请人群发给其员工的工作邮件,其他员工均已收悉,且都按照签到方式进行了正常的签到出勤,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同类型员工签到记录,被申请人却否认邮件和签到记录的真实性,显然是无理的狡辩,是为了逃避相关证据对其造成的不利后果。
再次,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对于提供的“录像资料”无法证明该录像未经剪辑增减,因而认定无法作为定案依据,是严重的认定错误。在仲裁争议中,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已先行提交了所掌握的一切证据,已经完成了举证的责任承担,被申请人则应承担余下的举证责任,对于该录像资料真实性的鉴定申请应由被申请人提出。
仲裁委员会对于争议事实的认定是武断、不正确的,在申请人提交的诸多证据和被申请人一方存在的'诸多疑点面前,没有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而对争议事实做出了错误的认定,实属对申请人权利的损害。
二、 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
在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阶段,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举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相关事实。虽然在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分配实行倒置,但是在仲裁阶段,申请人已就相关争议事实提交了所掌握的一切证据,其中包括“改变考勤方式的通知邮件”、“同类型员工签到记录”、“录像资料”等。被申请人虽然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表示质疑却始终未提供相反之证据证明其主张,仅仅是单方面表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如果其否认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应当当庭提出对证据进行鉴定的申请,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并不是免除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只是将举证的顺序进行倒置。申请对相关证据的鉴定属于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其消极地怠于承担举证责任,理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仲裁委员会对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也仅表示无法确认内容的真实性,但仲裁委员会并没有否认也没有权力否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也没有建议被申请人申请对证据进行鉴定,更没有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径直决定将申请人提交的电子邮件、同类型员工签到记录和录像资料不作为定案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导致了严重的程序不公正,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综上,申请人认为, 浦劳人仲(201X)办字第XXXX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恳请贵院依法审查,撤销。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XX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针对财产,法院在执行中可以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收入;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会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义务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拘传。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隐匿、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劳动争议的处理与其他民事案件不同的是有个前置程序,即必须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定,只有对仲裁裁定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从而进入正式的司法程序。但是,当裁定送达后15天内,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向法院起诉,那么仲裁的裁定就有了法律效应,而且双方都不能再就已经被裁定的事项申请再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定的事项,另一方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即使是申请对劳动仲裁结果的执行,也只能向法院申请,而劳动仲裁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由于该案件没有经过法院审理的程序,所以在向法院申请后,实际上还得经过法院执行庭的再审查。如果符合申请执行要求的,法院则按程序执行,如果不符合执行要求的,法院则可以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
因此在在最高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的解释中就有了以下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1、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2、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4、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发生仲裁裁定具有了法律效应,对方却不履行裁定,向法院申请执行又被裁定为不予执行的情况时,该怎么办呢?那还有两条路走,一是最高法院解释中所说的,在30天内向法院再起诉。二是按劳动部在《关于人民法院驳回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起诉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决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再次向作出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4条规定,按监督程序继续进行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
地址:
身份证:
被申请人:
住址:
请求事项:
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办字第 xx 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判决书的内容;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由XXXXX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x月x日开庭并作出(20_)办字第xx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判决书,判令1、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应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申请人8月5日至201月10日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XXXXXX。2、被申请人应在上述期限内为申请人补缴207月至20_年1月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该判决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无奈,申请人现依据《_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XXXXX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
二一一年x月x日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20_)外仲字第4号
申请人:中国上海×××公司(收货人)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香港九龙荃湾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双方因承运人所运货物发生损失的责任发生争议,协议提交本会仲裁。本会依法受理此案,后根据双方的选定和委托组成仲裁庭,于20_年元月10日至2月15日在北京进行了审理。被申请人申请首席仲裁员回避,本会认为其理由不成立,决定不予准许。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后,本会依法提交给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已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上海的资金10万港元。申请人认为货物的损失是被申请人的过失造成的,要求赔偿10万港元。被申请人则认为不负赔偿责任,理由是货物的损失因不可抗力原因所致。双方都提交了有关证据。现查明:货物到达上海港后,双方交验确认所损货物价值9万港元;该货当时国际市场价格高于合同价格10万港元。
仲裁庭认为:货物损失系承运船舶不适合海上航行所致,被申请人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仲裁庭进行了调解,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现作出如下裁决:
(一)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向申请人赔偿经济损失99000港元。
(二)本案仲裁费5000港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仲裁员:××
20_年2月15日(盖章)
书记员:××
仲裁法律文书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裁决书
(81)×裁字第××号
申诉方:××电缆厂
代理人:王××,男40岁,供销科长
被诉方:××五金公司
代表人:宋××,男,43岁,副经理
马×,女,39岁,××市法律顾问处律师
申诉方与被诉方于一九八一年一月三日签订电缆线合同一份,计120平方毫
米橡皮铝线一千米,4×2.5平方毫米橡套电缆五百米,裸铜线五百米,合计价
款三万五千七百五十元整。
合同订立后,五金公司发现价格偏高,曾两次派人去电缆厂要求解除合同,遭
到拒绝。一九八一年四月五日电缆厂按照合同约定将全部电缆线发送到五金公司,
五金公司以质次价高为由拒收货物,拒付货款,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经主管
机关调解未达成协议,电缆厂于一九八一年四月三十日向我局申请仲裁。
本局依法由首席仲裁员刘晋生,仲裁员王志和、李晓民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现查明:
双方争执的焦点是质量问题。经本局委托上海电缆研究所对电缆厂交付的三种
电缆线进行了检验、测试,其结果为:120平方毫米橡皮铝线导体直流电阻为0
.271欧姆,一机部颁发的'此项标准是“不得大于0.255欧姆”。4×2.
5平方毫米橡套电缆,导体氧化严重,无法进行试验。裸铜线质量经测试合格。
据此认为,120平方毫米橡皮铝线导体直流电阻超过部颁标准,不能视为合
格产品;4×2.5平方毫米橡套电缆,属于报废产品,根本不能使用;仅裸铜线
质量合格。
根据上述事实,争议发生的根本原因是产品质量不合格,责任在电缆厂。经调
解,双方协商达成协议,事后五金公司翻悔,故本局特裁决如下:
一、裸铜线五百米经测试质量合格,由五金公司按合同约定价格收货,计价款
五千五百元,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天内一次付清。
二、120平方毫米橡皮铝线和4×2.5平方毫米橡套电缆因不符合质量标
准,全部退货,由电缆厂于一九八一年六月三十日前提走。逾期不提按_19
84年1月23日颁发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五条第6款规定支付保
管、保养费和第三十六条第3款规定承担逾期提货的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按争议金额千分之五征收,计178.75元。案件外理费5
0元,两项共计228.75元。电缆厂承担151.25元。五金公司承担77
.50元。
如不服本裁决,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向原仲裁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将起诉书副本交送本会。
首席仲裁员
刘晋生
仲裁员
王志和
裁 决 书
x劳仲案字[20_]第81号
申诉人:王连福(系工亡职工王连刚之弟),男,32岁,农民,现住吉林省德惠大房身镇常新村李家油坊屯。
委托代理人:祁林祥,男,吉林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诉人:xx市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国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忠武,男,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贾士杰,男,单位同上。代理权限:同上。
第三人:陶思思,男,白城市城管监察大队职员,现住经济开发区8号楼三单元三楼。
第三人:侯光明,男,镇赉县人,现暂住经济开发区阿姆斯生化肥院内。
申诉人王连福(系工亡王连刚弟弟)与被诉人白城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陶思思、侯光明,现就有关工亡待遇发生争议诉至本委,本委依据《_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受理,20_年7月10日开庭审理。申诉人王连福、委托代理人祁林祥,被诉人委托代理人梁忠武、贾士杰、第三人陶思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诉人诉称:哥哥王连刚在给被诉人拆迁房屋时,因房屋墙倒塌,不幸因工死亡。
被诉人经白城市政府批准,开发厂内楼房建设,该开发项目为被诉人申请,在动迁时与市拆迁办签订了拆迁协议,约定外部房屋由拆迁办负责拆迁,内部房屋由自己负责拆迁,在拆迁时,被诉人将该拆迁工程承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陶思思、候光明,经被诉人同意雇用了申诉人哥哥王连刚为被诉人拆迁劳动,因被诉人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致使申诉人的哥哥在拆迁旧房时不幸死亡。
请求事项:
1、申请工伤认定。
2、被诉人赔偿申诉人丧葬补助金3360元(560元x6个月)、供养亲属抚恤金30240元(560元x180个月x30%)、工亡补助金33600元(560元x60个月)。合计61200元。
3、被诉人负担仲裁费和本案律师费。
被诉人辩称:1、申诉人要求工伤认定于法无据。被诉人不是此次劳动纠纷的适格主体,告诉错误。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该法适用应当是在_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申诉人之兄既非被诉人单位的职工,也非被诉人临时雇佣的劳动力,因此,申诉人适用《劳动法》要求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理由不能成立。另外,即便被诉人签订过内部承包合同,也和申诉人申请的劳动仲裁纠纷没有任何关系,所谓的应由企业按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承担工亡补偿的请求于法无据。因为被诉人将即将拆迁的房屋转卖给陶思思,双方作价人民币元,被诉人与陶思思签定的合同是承揽合同,尽管承揽人为了完成工作必须付出劳务,但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定作人白城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即拆除动迁房屋,而不是劳务本身。因此,在承揽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损失应当由承揽人陶思思自负责任。2、申诉人的赔偿请求于法无据,被诉人不能支付。3、关于律师代理费的给付请求于法无据。
第三人答辩称,我买的是纺织股份公司的拆迁房,之后转手卖给侯光明等四人,不应由我承担责任。
庭审中,申诉人向本庭递交了六份书证:
1、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治安大队办理殡葬手续证明书,证明王连刚已死亡;
2、户籍证明2 份,一份证明死者母亲齐光荣健在,是死者的供养人口,另一份证明申诉人与死者是兄弟关系;
3、白城市计委的白计资字[20_]425号文件,证明被诉人是经申请建集资楼,也就是项目的立项;
4、动拆迁申请报告,证明纺织公司建集资楼已获批准,按照立项,经审批可动迁;
5、洮北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证明无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标准的,可比照道路交通事故标准,按照_行业的工资执行;
6、委托拆迁协议书。证明被诉人只委托白城市金业房屋拆迁公司进行拆迁,而未委托其他任何人。
被诉人质证认为:
对第1、3、4份书证无异议;对第2份书证本身无异议,对所证明的事项有异议,此证恰恰证明了合法的申诉主体应是其母亲,不应是申诉人,此证亦看不出申诉人与王连刚是何关系;对第5份书证,此判决书不知是否生效,应拿出文书生效证明,欲证明的事实才能成立;对第6份书证本身无异议,对证明事项有异议,拆迁包括内部和外部拆迁两部分,此证证明是将外部拆迁委托给金业公司。
第三人经质证对申诉人6份书证均无异议。
经被诉人第三人质证,本庭对申诉人递交的第1、2、3、4、6份书证予以确认,对第5份书证不予确认。
被诉人当庭递交了三份书证。
1、收据二份,证明第三人是从被诉人手中买的拆迁房屋,残余部分如管道等残值都归第三人,作价元。
2、陶思思的证言,证明购买拆迁房屋当时是口头约定,无正式书面协议,之后转手卖给侯光明。
3、陶思思的证言,证明本人买纺织公司拆迁房,并负责旧房料处理。
申诉人质证认为:
对第1份书证有异议,两份收据加盖的印章不是纺织公司而是吉鹤铝塑制品有限公司,吉鹤公司是法人单位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第2、3份书证有异议,陶思思无拆迁资质证明,拆迁非法。经申诉人质证,对被诉人提供的第1、2、3份书证本庭不予采信。
第三人当庭递交了一份书证:
房屋拆除协议,证明其将从纺织公司买来的拆迁房屋转手卖给了侯光明等人。
申诉人质证认为:对此书证有异议,首先无法确认协议中对方的存在,因为此证是复印件。第二,第三人无拆迁资质证明,无合法拆迁手续。第三,被诉人并未委托他人进行拆除,也没有任何出卖给他人的合法手续。
庭审查明:20_年4月,被诉人单位经审批建集资楼,将需拆除的房屋一部分委托白城市金业房屋拆迁公司拆迁,另一部分卖给陶思思拆迁,陶思思买入后又转手卖给侯光明等四人,王连刚受雇于侯光明,在实施拆迁的过程中,不幸死亡,后经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治安管理大队于20_年4月20日发了办理殡葬手续证明书。其家属于20_年6月7日左右才得知此事,赶到白城市时,看到死者的尸体已在白城市卫生学校存放。
又查,死者王连刚的母亲齐光荣尚健在,系其供养人口,申诉人王连福与死者是兄弟关系。
本庭认为:
根据_、国家工商局《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16条的规定,承包方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包任务,不得无证承包或者未经批准越级、超范围承包。第19条规定,承包工程施工,必须自行组织完成或按照有关规定分包部分工程,不得非法转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13条第3款规定,承包方经征得发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约定,才准将部分工程分包,签订分包合同。转包合同无效,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招雇的人员受伤,除雇主承担一定责任外,转包方应负有同等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陶思思和侯光明虽然不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但死者王连刚是被侯光明雇佣,劳动报酬由侯光明发放,所以三者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但因两名第三人无力承担,由被诉人暂付。被诉人可通过其它法律渠道向两名第三人追偿。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应按下列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发给,其他亲属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三十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百分之十。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所以死者母亲的抚恤金应按百分之三十给付。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_令[1991]第89号第三十七条九款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五十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申诉人的母亲今年62周岁,所以应按十年计算。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根据《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或因工死亡有关保险待遇应如何执行的复函》吉劳函[1997]35号第三条的规定: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我们的意见,应为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个月的金额。白城市20_年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元。
根据根据_、国家工商局《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16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13条第3款规定、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5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1、被诉人在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诉人丧葬补助金元(元x6个月)。
2、被诉人在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诉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元(60个月x630元)。
3、被诉人在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诉人供养亲属抚恤金元(630x30%x12个月x10年)。
案件受理费、处理费由被诉人承担。
如不服本裁决,双方当事人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xxx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首席仲裁员:xxx
仲 裁 员:xx
仲 裁 员:xxx
二oo三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华春雷
××××裁字第××号
申诉方:×××
被诉方:×××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
案由:
……(双方争议的内容及各自陈述的意见)
查明:……(写明仲裁庭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
本会认为:……(写明裁决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目)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
(二)……(写明裁决结果)
(三)本案仲裁费×××元,由×××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仲裁员:×××
×年×月×日(印章)
书记员:×××
2.说明
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纠纷争议所作的书面决定。裁决书由四部分组成,即首部,写明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和案由;正文部分,应写明双方争议的主要事实和仲裁庭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裁决部分,写明当事人各自的责任和应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尾部,仲裁庭人员的签字和仲裁委员会的印章。制作裁决书与制作诉讼文书一样,要求做到言简意明,层次清楚,证据充分,逻辑性强。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当事人不得就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如果一方不执行仲裁裁决的内容,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机关受理仲裁的案件,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仲裁解决纠纷的范围,二要有当事人的仲裁协议。
仲裁裁决书
仲裁裁决书概念【1】
仲裁裁决书是指仲裁庭在认定证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及其相关事项作出决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我国《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第51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这些都是制作仲裁裁决书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和修改。
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集中体现,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
仲裁裁决书既反映了仲裁庭审理案件的水平和公正性,又直接影响仲裁机构声誉和形象。
一份好的裁决书,不但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自觉地履行,而且可以迅速有效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高市场经济的效率。
因此,制作好仲裁裁决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仲裁裁决书内容【2】
我国《仲裁法》第54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
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这是法律规定的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具体的制作方法如下:
1.文书标题。
文书标题由文书制作机构名称和文书名称组成,即“××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分两行居中书写。
2.文书编号。
文书编号一般由年份、制作机构代字、文书性质和序号组成,如:苏州仲裁委员会制作裁决书的编号为苏仲裁字第007号“。
3.仲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和联系方式;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联系方式。
有委托代理人的,分别在委托人后一并写明。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写明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律师职务。
委托代理人是其他人的,写明姓名、年龄、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
这部分是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由引言、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结果四个部分构成,引言不加标题,其他二三部分分别以”一、案情“、”二、仲裁庭意见“、”三、裁决“的标题列明,标题居中。
1.引言。
仲裁裁决书在引言部分说明仲裁程序事项,具体包括:
(1)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时间、根据、案件编号以及案件适用的仲裁程序。
(2)仲裁庭的产生和组成情况。
写明仲裁员选定或者指定的时间、经过,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的姓名,如果有申请回避的情况,应予说明。
(3)仲裁材料、文件和通知提交和送达的情况。
(4)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应写明申请保全的时间、内容、提交人民法院的时间及人民法院的裁定事项。
(5)当事人提出反请求或者管辖权异议的,应说明对反请求的受理或者对管辖权异议作出决定的情况。
(6)案件审理的情况。
应说明是书面审理还是开庭审理,审理的过程,和解或调解的情况。
开庭审理的,还应说明开庭的次数,每次开庭的时间、双方的出庭情况。
2.案情。
主要写明:
(1)争议的事实。
写明系争合同的主要内容,特别写明与争议有关的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按先后顺序写明争议发生的整个事实经过。
(2)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及所依据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完整、客观地按照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归纳或者直接引用,切忌断章取义,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并列明。
(3)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
完整、客观地写明被申请人的答辩及所提供的证据。
(4)被申请人的反请求和申请人对反请求的答辩。
如果有反请求.作全面、客观地记载。
(5)归纳争议焦点。
全面、准确地归纳当事人争执的主要问题,列明争议双方各自对这些问题的观点和论据。
3.仲裁庭意见。
仲裁庭意见包括仲裁庭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据事实和法律,划清争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明确双方责任的理由。
该意见是仲裁裁决书的.关键内容,是作出仲裁裁决的基础。
(1)查明的事实。
写明仲裁庭经过庭审调查、辩论、质证所查明的事实以及所依据的证据。
这部分应对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上进行分析,对证据与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论述,阐明仲裁庭对证据采信或者不采信的理由。
(2)对双方的争议进行分析判断。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分析说明当事人的哪些主张和要求符合事实和法律,应予支持;哪些主张和要求不符合事实和法律,不予支持;哪些主张和要求超出示仲裁程序,不予审理。
分析判断时要前后呼应,论点要明确、论据要充分,论证要严密,语言要简练,表达要准确,条理要清晰。
(3)对如何承担仲裁费用说明理由。
4.裁决结果。
写明以下裁决事项:
(1)请求事项的裁决。
针对当事人的请求事项作出裁决结果,既不能超出请求的范围,也不能有遗漏。
裁决应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责任分担,确定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人履行的义务。
裁决应准确、全面、明确、具体,有给付事项的,应写明给付义务人、给付对象、给付的标的物、给付数额、履行期限及具体方式、逾期履行的责任。
(2)仲裁费用的裁决。
具体写明仲裁费用是由一方承担还是双方分担,具体的数额。
1.写明”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_。
2.在裁决书的右下方由仲裁员依次签名,在签名的下方注明裁决书作出的年月日,在日期上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在裁决书上签名。
制作仲裁裁决书应注意的问题 陈卫东,刘计划编著.法律文书写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03.
1.对于仲裁裁决书中争议事实和仲裁理由部分,一般情况下应写明,但如果申请人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理由,可以不写。
这是仲裁裁决与民事判决书的不同之处。
2.仲裁裁决书的引言部分一定要写明受理案件的依据,即申请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和申请人的仲裁申请。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可能会因申请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对于仲裁结果,既要对双方的请求予以答复,或支持或驳回,分项表述;同时又不能超出仲裁请求,必须是针对双方的请求事项作出的。
裁决结果应当明确、具体,便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执行。
4.仲裁裁决书的语言表达应清晰明确。
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集中体现,也是申请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所以行文必须有条有理,表达应当清楚、准确。
仲裁裁决书范例【3】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外仲字第4号 申请人:中国上海×××公司(收货人)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香港九龙荃湾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双方因承运人所运货物发生损失的责任发生争议,协议提交本会仲裁。
本会依法受理此案,后根据双方的选定和委托组成仲裁庭,于元月10日至2月15日在北京进行了审理。
被申请人申请首席仲裁员回避,本会认为其理由不成立,决定不予准许。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后,本会依法提交给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已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上海的资金10万港元。
申请人认为货物的损失是被申请人的过失造成的,要求赔偿10万港元。
被申请人则认为不负赔偿责任,理由是货物的损失因不可抗力原因所致。
双方都提交了有关证据。
现查明:货物到达上海港后,双方交验确认所损货物价值9万港元;该货当时国际市场价格高于合同价格10万港元。
仲裁庭认为:货物损失系承运船舶不适合海上航行所致,被申请人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仲裁庭进行了调解,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现作出如下裁决: (一)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向申请人赔偿经济损失99000港元。
(二)本案仲裁费5000港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仲裁员×× 202月15日(盖章) 书记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仲裁机关的裁决书是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之一。但这并不意味着仲裁机关的裁决书人民法院必须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定,应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枉法裁决行为的,?另外人民法院如果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裁定不予执行。
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区别【1】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既有相同的方面又有不同之处。
相同的方面表现在:
(1)结束仲裁程序。
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送达后,均表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从仲裁法律程序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即 意味着仲裁程序的结束。
(2)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了实体法上的后果,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3)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同一事实向 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如有上述情况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不予受理。
但对确有错误或经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向仲裁机关提出,按仲裁监督程 序处理。
(4)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1条规定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为执行 调解书和裁决书而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执行。
不同之处表现在:(1)生效的时间不同。
“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书并不是送达后立即生效,而是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 日内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2)提起诉讼的权利不同。
当事人双方或其中一方不得就调解书的内容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对裁决书,当事人对其不服或 有异议,可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仲裁生效调解书、裁决书的执行【2】
_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一)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的履行
1.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
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2.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包括:(1)根据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一裁终局的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2)本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3.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履行的基本原则是全面履行。
(二)向法院申请执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法院执行的调解书、裁决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2)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3)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4)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5)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赃、徇私、枉法裁决行为的。
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法院执行。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5)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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