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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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8
2023-06-29
2023-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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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单位 原籍 现住址 身份证号
被告: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单位 原籍 现住址 身份证号
诉讼请求
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xxx的遗产;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继承人 xxx于x年x月x_亡,原告系被继承人的 .被继承人死后留有一套位于xxx的房产(以下简称该房)。
被继承人相继去世,该房依法应由原告和被告继承,又因一直未对该房进行分割,该房依法应属原告和被告共同共有。但被告却想将该房据为己有并私自出租,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原告与被告就该房分割一事产生纠纷,故依法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 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一)起诉状要求。
1、起诉状应用钢笔、签字笔书写或打印,不能用圆珠笔、铅笔书写。
2、原告应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单位须加盖公章、个人须亲笔签名)。
(二)提交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的继承人的,应提交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2、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三)证明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法定继承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证明是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应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
(3)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2、遗嘱继承
(1)公证遗嘱的,应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2)代书遗嘱的,应提交代书遗嘱书并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3)自书遗嘱的,应提交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书;
(4)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除提交有关录音带外,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在场见证人;
(5)口头遗嘱的,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在场见证人。
(四)证明被继承人财产范围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
3、证明被继承人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被继承人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依据等。
原告:张X珍,男,XXX年X年X日出生,XX市XX区人,现住XX市XX区XX路XX号,电话:XXX,手机:XXXXXXXXXXX。
原告:张X超,男,XXX年X年X日出生,XX市XX区人,现住XX市XX区XX路XX号,电话:XXX,手机:XXXXXXXXXXX。
被告告:张X健,男,XXX年X年X日出生,XX市XX区人,现住XX市XX区XX路XX号,电话:XXX,手机: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与两原告共同继承张X华下列遗产:坐落于XX市XX区XX路XX号房产(价值约XX元),存款XX元。继承份额为每人各占1/3。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我们与被告均乃张X华的子女。我们的母亲刘X于XXXX年X月X_亡,当时没有遗留任何遗产。后父亲张X华购买了坐落于XX市XX区XX路XX号房产。XXXX年X月X日,父亲死亡,死亡前没有立遗嘱。除上述房产外,父亲还留下存款XX元。上述遗产全部由被告掌管,我们要求继承,被告不同意。我们认为我们和被告同样尽了赡养父亲的义务,并且都没有依法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形,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因此,我们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
增城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罗XX(签名捺印)
XXXX年X月X日
尊敬的法官:
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本案的事实已基本明晰。上述种种证据显示本案诉争的房产系家庭共有财产。我当事人做为家庭成员亦即涉案房产的共有人,理应分享因部分诉争房产的征收而获得的征收利益。该项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
通过本案,代理人认为这并非是一起简单的家庭析产纠纷,透过案件本身,它所折射出的是一种在当今社会子女疏于履行赡养义务的普遍现象,实际上它是父母针对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而致亲情冷漠的一种控诉。当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被金钱至上观念所裹挟,那么血浓于水的亲情便荡然无存!
我当事人如今头发花白,已进古稀之年,这个时候本应该是老人过着含饴弄孙、尽享天伦之乐的晚年幸福生活。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这已经是老人第二次走进法庭同自己的亲生子女对簿公堂。出于母爱天性,我想作为一个母亲这是老人最不愿意见到的事情。而如今,她没有别的选择。她这样做只是本着一个简单而善良的目的,希望通过法律的手段向自己含辛茹苦、拉扯成人的子女要回本应属于自己的那份利益所得。我想,老人的要求合理、合情、合法。
最后,我请求法庭依法公正裁判,支持我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答辩人王某,男,1xx3年1x月2x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某家属院。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共有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的诉讼,答辩人作出如下答辩:
一、 原告主体是否适格
原告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与王甲的父子关系、王甲与其祖父母的的关系、祖父母与其曾祖父母的关系以及上述已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
只有这些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才能确定其原告主体适格。
因为即使我们认可上列一系列关系,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除外。
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涉及的就是身份关系,因此对于身份关系法律追究的是客观事实而不是自认。
第一次开庭时对方未提交上述证据,若今天庭审对方仍不能提交,那么原告主体不适格。
二、 原告的诉讼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主张被告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某居委会的房产拆迁补偿份额。
而要求份额的理由是基于继承权。
我们知道继承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
原告主张争议的房屋系其曾祖父母所有。
而被告的祖父母系1xxx年前均已死亡,原告的父亲也在1xxx年死亡,也就是说原告的转继承最早应在1xxx年,而距离现在主张权利已2x年,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2x年。
原告提交1xxx年x月1x日最高院对广东省高院的案例,以此认为争议的房屋是遗产,未过时效。
首先我国不是判例制国家,不应以判例来判案。
其次案例与本案有明显的区别。
案例中被继承人1xx4年死亡,1xxx年批复就下了,可以推断案例中的继承人是在1xx4或者1xxx年起诉,不存在时效问题。
而本案中被继承人死亡2x年后,原告才主张,显然已过诉讼时效。
三、 原告所诉争的财产已不在被继承人名下,不应作为遗产。
物权法定,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房屋拆迁补偿款应物权登记的所有权人享有。
被告1xx4年x月基于继承取得了位于某居委会x组的房屋所有权,房产证号:襄房有权字第樊东某号。
因此被告对该房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原告并非该房的所有权人、也非共有权有,应法不应享有房屋拆迁补偿款。
继承有两种形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原告当时基于遗嘱继承已取得了房屋产权。
原告现无权主张权利。
四、本案不属析产纠纷。
原告提交1xxx年1x月1x日对江苏省高有人民法院的批复最高院的批复,以此认定该案应按析产案件处理。
首先我国不是判例制国家,不应以判例来判案。
其次本案与该批复中的案件有很明显不同的区别。
案例中的房产登记一直没有变,而本案争议的房屋已于1xx4年登记在了被告名下。
所以本案不应按析产办理。
五、法不溯及既往,被告在继承法实施前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
原告不能用后法约束被告的先前行为。
1、 _继承法于1xxx年4月通过,1xxx年
1x月1日开始实施,而被告已于继承法通过之前的1xx4年x月就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则。
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
也就是原告用后法来约束被告的先前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早在六十年代之前城市的土地和房屋都是私人所有的,七十年代之后湖北省革命委员会就下达了关于城镇私有土地收归国有的通告,通告确定城镇私有房屋基地收归国有,但应按规定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费。
自1xxx年开始被告一直交纳土地使用费。
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
1xx2年宪法明确规定了城镇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被告仍继续交纳土地使用费(详见土地交纳本),因此即使房屋坐落的土地即使原系被告祖父母所有,但已被收归国有,被告是通过交纳土使用费而取的土地使用权,被告不可能将自己交费取得的财产与他人分割。
因此被告取得房屋产权是基于遗嘱继承、交纳土地使用费等综合取得。
他人无权分割被告交费取得的财产。
六、原告主张权利程序不合法。
原告要求直接继承在被告名下的房产,程序不合法。
如果原告认为被告的房屋所有权证取得的程序不合法,或者不是遗嘱继承所得,应当先进行确权或走行政程序撤销被告的产权证(并且适用的是当时的法律)。
在被告的产权被撤销后,原告方能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原告的起诉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法院追加居委会,被告认为居委会也无权分割被告的财产。
在被告按遗嘱继承遗产后,就按奶奶的遗愿照顾王乙至xxxx年以后。
房屋倒塌后王乙才享受国家政策被政府接走,但是在王乙被居委会监护期间,被告仍然经常看望王乙,并且在房屋拆迁时被告又与居委会达成协议,给付了王祥林x万元。
所以对于居委会除上述针对原告的理由外,外加一条,已与被告达成协议,故也无权再进行分割。
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xxx年九月二十六日
原告: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族,
被告: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族,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的下列遗产的___分之___归原告:
1、____________(估值____万),_____分之___计______万;
2、____________(估值____万),___分之___计______万;
3、银行存款_________万元,___分之___计______万;
二、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的下列遗产的四分之一归原告:
______________(估值____万),___分之___计______万。
第一、第二项诉求合计:_________万
三、依法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继承人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登记结婚,原告与被继承人王______婚姻存续期间,被继承人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年___月___日以自己的名字陆续存款_________元,并且婚后有____套房产登记在被继承人王______名下,分别是西宁市城中区_____________(估值____万);西宁市城东区_________路___号楼___单元_________室(估值____万);上述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存期期间的共同财产,并且________________室(估值____万)也是被继承人与前妻女儿(本案被告)共同所拥有的房产。被继承人____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去世,有妻子及女儿两个继承人,现因被继承人______名下的财产原、被告达不成一致的分割意见,根据《_婚姻法》、《_继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原告主张平均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剩下____分之____为被继承人______的遗产由原、被告平均分割。
据此,原告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继承的遗产,判如所请。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原告:xxx,女,x族,19xx年x月x日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院x号楼x号。电话xxxxxxxxxxx
被告:xxx,男,x族,19xx年x月x日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院x号楼x号。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原、被告之父xx死亡后所遗留的遗产(房屋一套价值xx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xxx系亲xx,其父xx去世后所留房产一套,位于xx区xx街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产权证号:xxxxxxxx,登记号:xxxxxxxx,丘(地)号:xxxxxxxxxx,房产所有权人xxx。
原、被告因该房屋继承问题发生纠纷,根据《_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公判。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原告:姓名:______性别:__年龄:__民族:__职务: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
被告:姓名:______性别:__年龄:__民族:__职务: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应继承补偿款_____元;
2、依法按份额继承其它遗产(包括房子、存款等其他财产),价值______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系同胞兄妹,父亲在原、被告年幼时就已亡故,____年__月母亲也患病亡故,同年底被告将原属于遗产的房屋(位于____)所得拆迁补偿款据为己有,侵犯了原告的继承权,故根据《_继承法》第__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______法院
起诉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1、立案登记制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一,该条规定并非意味接收当事人材料后就马上立案,如果对当场是否立案存有疑问,可以先收下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
注意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后一定要给当事人出具接收的书面凭证,并注明日期。
第二,材料不够充分的告知其补充材料,条文中“及时告知”的时限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畴,但应有时间边界,最晚应该在立案审查的七天内告知当事人。
对于补充材料的次数在起草该条时原规定是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齐,后考虑立案窗口工作量和立案工作的实际状况,对补充材料的次数未做限制。
补充材料后法院七天内应立案,对此是否立案实际上取决于当事人什么时候将材料补充齐全。
2、诉讼代理人资格的审查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原告:姓名:______性别:__年龄:__民族:__职务: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
被告:姓名:______性别:__年龄:__民族:__职务: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继承人____年__月__日的自书遗嘱有效;
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应继承的遗产,位于本市____的.房屋一套;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姐妹关系。被继承人即原、被告之父于____年__月去世,其去世前于____年__月__日在自书遗嘱言明,其个人财产中的位于本市____的房屋一套由其长女即原告继承。但是由于被告一直居住着诉争房屋,并以自书遗嘱无效为由拒不搬出,使原告无法实现继承权。故根据《_继承法》第__条的规定,特向法院提出申请。
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1、该起诉状副本2份;
2、_______遗产清单1份。
原告: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依法要求继承祖传房产________路_____号平房_____间(共______平方米)。
事实与理由:
我父亲_____与母亲____,生育子女_____人,有私房____间。____年父亲病逝,该房由原告母亲居住,______年母亲病逝。原告等人达成共识,但三被告拒不同意,双方为此多次发生纠纷。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_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贵院查清事实,依法裁判。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原告: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单位 原籍 现住址 身份证号
被告: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单位 原籍 现住址 身份证号
诉讼请求:
依法分割被继承人xxx的遗产;
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继承人xx于x年x月x_亡,原告系被继承人的 。被继承人死后留有一套位于xxx的房产(以下简称该房)。
被继承人相继去世,该房依法应由原告和被告继承,又因一直未对该房进行分割,该房依法应属原告和被告共同共有。但被告却想将该房据为己有并私自出租,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原告与被告就该房分割一事产生纠纷,故依法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两原告的合法权益。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原告:______________,男,_____族,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号院_____号楼_____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女,_____族,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号院_____号楼_____号。电话: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原、被告之父_______________死亡后所遗留的遗产(_______________价值_______________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_____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亲兄妹,其父_______________去世后所留_______________,位于__________区__________街_____号院_____号楼_____单元_____号,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登记号:_____________,丘(地)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权人_______________。
原、被告因该__________继承问题发生纠纷,根据《_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公判。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死亡的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人,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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