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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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8
2023-06-29
2023-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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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协议书
甲方: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1:
住址:身份证号码:
甲2: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方是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注册资本:成立于:,甲
1、甲2均为甲方的股东,其中甲1占%股份,甲2占%的股份。现引进乙方作为甲方的股东,为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培训等技术支持工作。甲方、甲
1、甲
2、乙方四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资遵照履行:
第一条:经四方同意,乙方以为甲方提供技术支持及顾问的形式入股,占甲方注册资本的10%。
第二条:甲1转让占甲方注册资本%的股份给乙方,甲2转让占甲方注册资本%的股份给乙方,转让后,甲
1、甲
2、乙方分别占甲方的股份为:,甲1%,甲2%,乙方%。甲
1、甲
2、乙方三方均具有同等的股东权益。
第三条:甲
1、甲2应于20_年?月?日前将上述股权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甲1元 ,甲2元。,并签订与本协议具有相等法律效益的《股权转让协议》。
第四条:乙方不进行20_年度的分红,但乙方自20_年10月1日起至20_年12月31日为甲方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工作将折合人民币元,作为乙方在甲方公司的资金投入。乙方自20_年1月1日起正常享受在甲方公司的分红等一切股东应享有的权利。
第五条:如任何一方股东需要退股,则需得到另外两方股东同意,方可进行,并按退股时公司的实际盈利状况,由另外两方股东以现金回购的形式退股。
第六条:发生股权转让时,在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后,方可进行。并优先考虑股东现金回购的形式。
第七条: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 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议不成,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本合同经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壹式叁份,甲方、甲
1、甲
2、乙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有限公司(公章)
日期:
甲1:(签字)
日期:
甲2:(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20_年6月公布了 《股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明确上市流通的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其他股权质押率不得超过评估价值的50%。
“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的质押率不得超过评估价值的50%,且应从严掌握。”《办法》对质押融资融金额的确定做了严格规定,上市流通的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价值一般按评估日前7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确定。为推进全省股权融资,省工商局和省金融办还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股权融资工作的意见》,从银企要增强股权融资的主动性、完善股权融资管理制度、引导中小企业、外(合)资企业、外向型企业以股权融资、逐步建立和完善质权实现后的股权拍卖交易机制等8个方面提出政策要求。
据了解,省工商银行计划将股权质押融资培育成为新的业务增长点,2至3年内发放300亿元股权融资贷款,其中今年实现50亿元。到目前为止,该行已为55家中小企业发放股权融资贷款11亿元。虽然股权融资前景看好,但省工商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吴建勇坦言,在目前股权拍卖平台还未建立、股权价值评估机构较少的现状下,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不能忽视;同时,企业也担忧,一旦不能按期还贷,股权就有被拍卖导致他人持股或控股的可能。这是目前制约股权质押融资的重要因素。
我于20_年6月22日至26日参加了上级党委举办的国有企业管理干部培训班,学习的资料十分丰富、精采,让我的素质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主要体此刻三个方面:
一、从更深层次认识,高度重视的三农问题,三农问题一向困扰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其中农村改革关系着农民负担、城乡差距、农业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建设等诸多问题,于是很有必要研究农村改革。历经多年农村税费改革,农村虽然已经逐渐趋于规范,但是仍有不少缺陷,如何进行下一步改革,成为统筹城乡发展的一大难题,为农村改革指明了道路和方向。
二、在道德方应对自已提出了更高要求,一个_党员,一个国企领导干部,不能只有工作潜力而没有道德素质,德才兼备,德在才先,要从思想上、学习上、行动上更严格要求自已,平时多学习精神礼貌建设的资料,争取令自已的形象更上新的台阶。
三、学习了如何提高干部的创新潜力,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领导潜力,首先要培养现代意识,提高素养。干部处于一线,工作繁杂而细碎,很少有时光能坐下来认真学习,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显得慢几拍,习惯按经验办事。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因此,培养现代意识,提高领导素养迫在眉睫。当前,要抓好培训,增强开放意识、法治意识、服务意识、竞争意识和市场意识,从而到达提高综合素质的目的。其次要改变观念,要大力提高素质和现代理念,改革制度。跨部门竞争上岗就是个创新。要强化实践锻炼,提高决定形势、驾驭市场经济、应对复杂局面、依法行政、总揽全局的潜力。
短短几天的培训学习更让我明白了很多的管理和经营的道理,一分耕耘,一分收获。个性在危情和困难面前,我们就应坚强,力求创新,力求突破,而不是消极等待,畏首畏尾,更不是逃避。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我们干任何工作都要紧紧依靠群众;密切联系群众,搞好干群关系,只要我们心里真心装着群众,静下心来,沉下身子,深入群众中,设心处地为群众办实事,干好事,就会赢得群众的支持,就能解决一切困难,产生较强的效力,推动事业的全面发展。
湖北省十堰亨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股权管理,保护股东权益,促进湖北省十堰亨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_公司法》、《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于本公司的实际股东人数已超过《_公司法》规定的法定股东人数上限,部分分流人员以及出资较少的其他自然人,通过工会投资代理人名义持有股份的形式而实际享有股份。
本办法所指股东包括真实履行了出资义务的所有自然人和法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股权是本公司所有实际股东所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实际股东以其实际出资额相应地享有股东的受益、处置、重大决策等权利。
第四条本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
第二章股权设置
公司注册资本4700万元,其中:国有股1342万元,占总股本的%;员工个人股本3358万元,占总股本的%。个人股由原岗位股权转入个人股份,员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的股份和公司内部回购方式的股份设
1置,原则上是由高中层管理者和业务技术骨干持有。个人股权设置标准如下:
一档正职领导100万元;
(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
一档副职领导80万元;
(含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总会计师、总工程师)
享受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级待遇领导40万元;
二档单位正职领导48万元;
二档单位副职领导28万元;
三档单位正职领导40万元;
三档单位副职领导24万元;
集团公司机关各部正部长24万元;
集团公司机关各部副部长20万元;
第三章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凡本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实际持有的股份享有受益权、处置权、表决权等权利。
第六条受益权:股东享有按持有的股份在公司年度经营的税后利润
中分取红利的权利。
第七条处置权:实际股东享有对其持有的股份予以处置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和继承等。
1、转让:股东有对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转让的权利,可以在公司内部转让,也可在公司外部转让,但必须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转让程序和规定。
2、继承:股东持有的股份可按规定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
第八条表决权:股东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按《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股东代表会议行使表决权。
第九条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实际股东应承担下列义务:
1、出资义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随意抽回出资。
2、承担经营风险:公司经营出现亏损或因不可抗逆因素造成资产损失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承担管理风险:股东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因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或个人违纪造成公司资产损失的,除按公司奖惩条例和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外,违纪股东应用其所持股份承担损失补偿责任。
4、股东代表由股东选举产生,股东代表应积极参加股东代表大会,尽股东义务,自觉关心和维护公司利益。
5、股东的其它权利和义务按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章股权管理和《股权证》的管理
第十条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股权的管理,具体履行如下职责:
1、负责掌握股权结构,股东构成及股份数额,并据此编制《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股权证》编号。
2、负责《股权证》的制作、发放、签证、登记工作,建立股权管理档案和制度。
3、负责审查办理股权转让、继承手续。
4、负责股权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为所有股东签发《股权证》,该证明书是证明股东身份的唯一凭证。《股权证》载明的事项有: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二条《股权证》管理
1、《股权证》由公司董事长签发,由公司财务管理部发放、签证和管理。
2、公司注册资本金变更后,公司财务管理部须对《股权证》重新登记确认。
3、《股权证》只作为实际股东个人持股凭证,不得上市和私下交易或作为抵押凭证。
4、持证人应将《股权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通知,声明作废,并重新按程序申请补办证书。
第五章股权的转让和继承管理
第十三条实际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也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但转让须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办理股权转让的程序
1、转、受让双方将转让申请和议定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一并报董事会审批后交财务管理部办理。
2、如果是向股东外转让的,应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表决。
3、转、受让双方的资金的收、付均由财务管理部经手办理,并对股权进行重新认证登记。否则其转让无效。
4、股权依法转让后,由财务管理部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手册,并收回原股东《股权证》,再向受让方签发新的《股权证》。
第十五条股东退休后,可根据自愿的方式,申请出让股权,其股权由集团公司回购,出让人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经董事会审查、批准后,交财务管理部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股东死亡后,可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权。继承方式采取遗嘱继承或申请继承。股东也可通过遗嘱的方式赠与他人。继承人可申请出让股权,其股权由集团公司回购。继承人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经董事会审查、批准后,交财务管理部办理继承或出让手续。
第六章预留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发展的需要,在个人股份总额中,设置部分预留股份,以备具有资格的新增高中层管理者和新增业务技术骨干认购。或用于具有退股资格的员工和减少高中层管理者退股的基金。
第十八条 预留股份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管理并运作。
第十九条 当员工脱离公司,不再继续持有内部员工股,其所持股份由公司回购,转作预留股份。脱离公司是指调离、退休、自动离职、停薪留职、被辞退或解聘、被解除劳动关系或死亡等情形。
第二十条 员工个人股份的回购,必须经公司审批,出让人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经董事会审查、批准后,交财务管理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其它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股份一律不计利息,按公司章程规定分红。
第二十二条关键岗位业务技术人员和担任实职的中、高层管理者离岗休息年龄,可根据本人身体状况和申请,根据公司工作岗位需要,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可以放宽至女55岁、男60岁退休。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董事会提出方案交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其它规定与本办法相悖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并在实践中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公司 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股权管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东:本办法所指公司股东是指履行了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或依法受让公司股份并登记在股东名册的所有自然人。
第三条 股权:本办法所指股权是指公司股东以其实际出资额为准依法享有《公司章程》载明的收益权、表决权、剩余资产的分配权等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 股权管理:本办法所指的股权管理是指涉及公司股权的增减、分红兑现、出资证明书的签署发放、股权转让、股权处置、登记确认、重大决策等内部管理行为。
第五条 股东名册:公司增资后各股东所持股份数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登记于股东名册的,依《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利。
第六条 公司总股本:*******元人民币。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元。
股东实际享有股份不受公司注册资本额的影响,每位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为各实际出资额除以公司总股本。
第八条 公司的工商登记:由于公司的实际股东人数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股东人数上限(50个以下股东),因受到
(六)对外未决债务和责任不超过本人实际出资额。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一)不再具备公司股东资格的;
(二)与公司不再具有劳动关系的;
(三)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股东代表职责的;
(四)因触犯法律,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二次不参加股东代表大会的;
(六)个人和夫妻对外所负债务和责任超过本人出资额,或所持股份被司法机关冻结、查封、扣划的。
第十三条 为顺利办理公司股东代表出现变化后工商变更登记,股东代表须签订《代持股转让协议》,在本办法第十二条情形出现时,将名义上所持有的股份一并转让给今后新补选的股东代表名义上持有。股东代表资格终止后,由公司董事会重新提名推荐,通过股东大会补选。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股权实施管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资产部、财务部为公司股权管理的承办部门,具体履行如下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1、制订与股权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
2、负责《出资证明书》的签署工作;
第十七条 《出资证明书》管理
(一)《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公司资产部发放和管理。
(二)《出资证明书》一正一副两本,正本由出资人保管,副本由公司资产部保管。
(三)出资人凭公司原出具的股金收据换领《出资证明书》,由公司技术资产管理部办理。
(四)《出资证明书》只作为股东个人持股凭证,不得私下交易或作为质押凭证。
(五)出资人应将《出资证明书》妥善保管,如有丢失被盗的,应提交已登报公告声明作废的报样原件及股东本人书面申请,经公司资产部审核后方可补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权转让
第十八条 股权转让(即股东不愿保留股份申请公司收购股权、股东退休股权转让、股东死亡股权继承、夫妻离婚股权处置等统称为股权转让,下同)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进行有偿转让,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九条 股东因遇到重大经济困难或辞职、退休、公司解聘、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形不愿意再持有公司股份的,可书面申请公司收购其股权,公司按上年度每股帐面净值行使优先购买权购回其所持股份。
第二十条 股权转让的计价原则:按上年度每股帐面净值计价。
度每股帐面净值行使优先购买权,购回其不保留股份一方的股份份额。
第二十六条
公司所购回的股份,由董事会决定,可冲减公司资本公积金,可转让给有贡献的股东和公司内非股东的优秀员工认购,受让人按上一年度公司确定的股权价值进行认购。
公司每年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股东和股份增减及股份处理情况,并向股东进行公示。
第六章 股权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股权的转让必须在公司办理股东名册的登记变更手续后生效。否则,公司不予认可。
第二十八条 股东办理股权转让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申请书(签字捺印);
(二)《出资证明书》原件;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签字捺印);
(四)办理股权继承的,还应提供: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或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2、继承人基本情况的有关资料;
3、经公证的股权财产继承分割协议或法院相关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其他有关协议。
(五)办理离婚财产分割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供:
1、离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双方签字捺印);
2、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受让方如单方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应提供相关公证文书或法院相关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其他有关协议。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是《公司章程》的补充内容,与《公司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公司
****年**月**日
第二条 股权出资行为是指股权持有人(以下简称“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公司(以下简称“股权公司”)股权作为出资,并以转让或划拨方式投资于其他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的行为。
第三条 投资人应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具备投资主体条件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居民)、法人。
第四条 股权公司应是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登记达五年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含上市公司)。
以股权出资的,应当经股权公司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出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被投资公司应是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第六条 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用于出资的股权权属明晰、权能完整;
(二)股权评估作价或无偿划转的国有净资产实有值应与投资人的出资额相对应;
(三)股权作为出资,以及出资股权评估作价值应当经被投资公司股东一致同意;
(四)设立登记的股权和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
(五)涉及国有股权的,其评估作价值或无偿划转的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批准。
第七条 以下股权不得作为出资:
(一)未缴纳或未完全缴纳出资的;
(二)设定质押或被法院冻结的;
(三)股东在章程中约定不得转让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_决定规定的其他不得转让或限制转让的。
第八条 用于出资的股权应在投资人首次出资时由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评估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评估情况(或无偿划转国有净资产的审计情况)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中载明。
以股权出资的资本额不得大于股权的评估值(或净资产值)。
第九条 以股权出资,被投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股权不能作为被投资公司的首期出资(实收资本)。
第十条 以股权出资,被投资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前,应先办理股权公司股本变更的登记。
第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_决定规定股权转让须经相关部门审批的,还须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投资人股权的实际缴纳以被投资公司股东名册和章程记载为准。股权出资未经登记机关登记或登记后未实际到位,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投资人以股权公司的股权出资后,股权公司的股东应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第十四条 被投资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的,在股权实际缴纳前,股权出资部分不计入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第十五条 被投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应当依次办理下列登记:
(一)被投资公司的设立登记,股权作为注册资本;
(二)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由投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
(三)被投资公司设立后二年(投资公司五年)内,申请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被投资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应当依次办理下列登记:
(一)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由投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
(二)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被投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当就出资方式、股权交付的方式、期限作出规定;
(四)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载明投资人在股权公司的股权持有情况和实缴情况、股权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或无偿划转国有净资产审计情况);
(六)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住所使用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以股权出资的股东(发起人)签署的《股权出资告知承诺书》;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被投资公司申请变更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股东的书面决定;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载明投资人在股权公司的股权持有情况和实缴情况、股权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或无偿划转国有净资产审计情况);
(六)以股权出资的股东(发起人)签署的《股权出资告知承诺书》;
(七)被投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被投资公司在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登记的同时增加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由股权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股权公司的出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股权公司申请股东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备案申请表》);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书面决定;
(四)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划转证明,涉及国有股的还应提交相关部门证明文件;
(五)被投资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
(六)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七)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_决定规定股权转让需经相关部门审批的,还需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条 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纳的被投资公司申请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五)由股权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股权公司的投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投资人首期股权出资为认缴的,但股权公司在两年内(投资公司在五年内)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投资公司每年参加年度检验时,应提交股权公司相应年度的审计报告。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暂在本局内试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解决问题有方法。班组长既要充分认识自己的职责,还要巧妙运用自己的权力。当生产遇到挫折的时候,班组长就要树立“兵头”的榜样,但树立的过程不是一味地用死力气冲锋在前,而是在带头的同时发挥“将尾”的效应,如:及时调整班组成员,整合攻坚力量;完善班组规章制度,杜绝消极拖拉现象,铲除安全隐患;树造班组先进典型,提高班组的战斗力;对班组成员采取客观灵活的用人制度等等,总之,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让职工心服口服地围绕班组长这个核心来开展工作。
第三、强化自身提素质。一个班组长要提升自身素质必须要从工作水平和心理素质两头抓起。在业务过硬的前提下,不断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总结成功经验,吸取失败教训,不断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和领导能力。同时,要培养强大的心理素质,正确对待工作压力和困难,积极进行自我调整。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一定更加努力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和组织能力,形成良好的班级作风,使自己在以后的工作中有所提高,在技术、计划、任务安排上,善用人才、合理分工。为总厂今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重庆市渝北区和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管理办法
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的权利、义务,根据《公司法》、《信托法》、《重庆市渝北区和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入股原则
第一条承认并遵守《公司章程》和本办法,按规定缴纳出资的法人机构和自然人可成为本公司股东。
第二条入股自愿,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三条股东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公司股权
第四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
被选为董事会成员及监事会成员的股东出资不得少于1500万元人民币,其他股东出资不得少于1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职工监事除外)、股东代表成为登记股东。
第六条公司设置《股东名册》,所有股东、股东代表及实际出资人均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发生股权变更时,《股东名册》均作相应变更。
第三章出资证明
第七条《出资证明书》是股东已缴纳出资额,持有本公司股权并按其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股东的资产收益权、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剩余资产分配权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的书面凭证。
第八条公司登记注册后,由公司向所有实际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必须由公司加盖印章。
第九条《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姓名、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股东持有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6)《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条公司每次分派红利、增资扩股、转让出资等都应在《出资证明书》上作相应记载。
第十一条《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意后予以补发。
第四章股权转让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违者应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三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价格由转让双方确定或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份(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
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第十五条转让后,股东应当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委托管理手续或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公司相应变更股东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
第十六条股东出现退休、死亡或继承事件,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变更股东人选,并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每年的 3 月 1 日至30日为公司办理股权变更工作日。本办法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
股东签名:
年月日
拟制:审核:批准:
股权管理制度
证券管理部
日期:
年7月24日
日期: 年7月25日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管理办法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行使股东权利,保证公司的高效运转,为切实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公司的所有股东、公司及其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制定的依据:《公司章程》、《公司法》、《证券法》、国家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股权管理的内容: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行使。
第五条 公司的股权管理遵循如下原则:
一、二、第二章 公司股东的权利
第六条 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依法行使权利。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保证公司依法行为和高效运转原则; 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
1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管理办法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2、(1)(2)(3)(4)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本人持股资料;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股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第九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2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管理办法
第十条 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重大财务决策和重大人事决策,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除此之外,任何股东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干涉公司的经营活动。
一、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如下职权:
1、2、3、事项;
4、5、6、7、8、9、10、11、12、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13、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14、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3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管理办法
三、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国有股股东代表指国有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国有股股东委托的自然人。国有股股东委托股东代表,须填写“国有股股东代表委托书”,该委托书是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的证明。
四、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同时载明下列内容:
1、2、3、代理人的姓名; 是否具有表决权;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4、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5、6、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
4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管理办法
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六、股东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审议表决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和特别决议事项。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不享有表决权。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章 公司股东的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本办法及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5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此处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此处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行为。
第四章 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依法自主经营,有权拒绝任何股东违反本办法、《公司章程》、《公司法》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无理要求。
第十六条 公司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十七条 公司应该建立公司股东名册,登记各法人股东的公司经济性质、公司名称、主营业务、注册地、注册资本、法人代表、联系方式和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各自然人股东的姓名、身份证号 6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管理办法
码、住所、联系方式和所持本公司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应该每周一开始工作时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对公司股东的变化情况,并及时变更登记股东名册。公司认为本公司的股票出现异常交易情况时,必须即时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对本公司股东的变化情况,并及时变更登记股东名册。
第十八条 公司应该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时间和程序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并及时通告各股东。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事项,应该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只对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事项进行决议。
第十九条 知公司股东。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在会议召开30日前通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该事先制作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并由出席会议股东签字。
7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记录各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字,并保存至少十年;公司应记录各次董事会会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字,并保存至少十年;公司应记录各次监事会会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签字,并保存至少十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该根据《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具体披露信息的内容、格式、时间、期限、频率等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该坚持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开展经营活动,并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所处的产业环境和资本环境、公司的现金流量状况等拟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与亏损弥补方案、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合并分立方案和解散清算方案,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证券管理部解释,经公司总裁工作会议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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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一般来说,可以从总则、管理机构、持股的股份、准予资格、认购、兑现期股、转让、中止和取消、财务、特别条款及附则等方面来规范管理。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其中对于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遵照本办法的要求实施股权激励,建立健全员工激励与约束机制。
一、总则
为了加强对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约束和激励,促使经营管理人员更加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和长期利益,确保企业发展战略能够实现,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在本公司实行管理层持股制度,并制定本管理办法。企业管理层持股包括现金入股和认购期股。现金入股取得《公司法》所赋予股东的所有权,包括资产受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经营者等权利。期股是指公司出资者与经营管理者个人事先约定,在经营管理者任职期间按照当前约定好的价格,以各种方式购买的股份。期股兑现以前,持有者代理履行股东对公司的义务、享有受益权,但没有其它所有权。期股兑现以后,与普通股份享受同等权利。本管理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有利于约束和激励、促使创新的原则。
二、管理机构
管理层持股的最高管理机构是公司股东大会,执行管理机构是董事会,监督机构是监事会。董事会下不设办事机构,具体工作责成公司职能部门或聘请外部专家负责。公司股东大会主要履行四项职责:首先是审批董事会制定的管理层持股管理办法;其次是审批管理层持股方案;再次审查批准董事会成员认购股份的资格和认购金额;最后负责决定修改、废止、终止期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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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履行职责包括:拟订管理层持股管理办法和持股方案,报股东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与管理层持股管理办法和持股方案相配套的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管理委员会成员;审查批准公司高级和中级管理人员认购人资格和其认购金额;托管由于职位空缺和预留的期股份额;审批年度期股兑现方案;负责管理层持股的日常管理;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三、持股股份
公司任现职的管理层人员持股额度合计不得超出公司总股本的三分之一,包括已经持有的普通股份和认购的期股以及授予的期权额度。也不得成为相对大股东。现金入股只有在公司创立或增资扩股时,才对管理层设立入股安排。期股认购与公司准予资格范围内人员人事变化同步进行,至少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才能享受同期期股受益和兑现期股。兑现期股的股份来源为公司现有股东按比例出让的股份,但现职管理层人员的股份除外。兑现公司创立时设置的期股由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兑现期股以年度为周期,具体按《股权托管、转让协议书》约定的安排执行,最长兑现期从认购之日起不超过五年。认购的期股、由期股兑现转成的普通股份、现职管理层人员已经持有的普通股份,都不得转让、出售、交换、抵押担保和偿还债务,但管理层人员用于购买本公司股份的抵押贷款除外。当公司发生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吸收新的投资者、溢价或跌价转让等影响股本的行为时,若对未兑现期股有不利于认购人的影响力时,要做必要调整,以保护管理层利益。
四、准予资格
现金入股和认购期股的准予范围包括:董事会成员,但不包括独立董事;总经理、副经理和总监,但不包括财务总监;总部管理部门部长、片区经理,但不包括副职和临时负责人;对公司业务和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人员;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其他人员。认购期股的人员,除董事会成员外,必须是在公司全职工作员工。与本公司核心员工和与本公司有重大利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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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的人员,可以在公司将来实施股份期权计划时通过行权持股。有如此情形之一的,取消准予资格:有严重失职、渎职行为或因此原因被判定刑事责任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公司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持有期股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损害公司声誉等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对于为公司长期发展做出贡献的有功人员,在期股全部兑现以前正常离职的,经股东大会批准可以继续享有期股资格。
五、认购股份、股权
现金入股和认购期股遵守自愿的原则。但是为了促进管理层持股计划的实施,公司创立时的期股与现金入股配套设置,认购期股的同时必须以规定的现金数额入股。现金入股的可以不认购期股。现金入股的由管理层的个人与其他出资人或公司签署《出资协议》,交足货币资金(也可以是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等),公司向出资者出据《出资证明》。认购期股需要认购人与公司或股份让与人签署《股份托管转让协议书》。公司创立时应先签署《出资协议书》。《股份托管转让协议书》是实现期股计划、规范期股认购兑现和转让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应载明让与人、受让人股东名称或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转让数量;转让价格;转让方式;时间计划;每年度兑现比例;收益处理;转让前委托管理;中止、取消;双方权利义务、争议的解决等内容。现金入股、认购期股不构成公司对持有人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持有人的聘用关系仍按劳动合约执行。
六、兑现期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2个月内,召开董事会审批年度期股兑现方案。按照《股份托管转让协议书》约定,到期期股持有人可以全部或部分兑现期股,也可以放弃兑现。按约定到期没有兑现的这部分期股自动终止,除非股东大会批准延长期限。兑现期股的资金来源可以是持有人交纳的现金、也可以是该期股每年获取的红利、还可以在兑现年薪时扣除。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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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现金交割完成以后,将新的股东名单载入公司股东名册,并向公司登记的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七、转让、中止和取消
无论什么原因被解聘、离职,其现金入股或兑现期股获得的普通股权所有权不变。管理层人员持有的普通股份,在其被解聘职务以后可以转让、出售、交换、抵押贷款和偿还债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一般情况下,无论什么原因不再受聘管理层职务的,期股计划立即终止。因公死亡或因工(公)伤事故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可以酌情延长期股计划。期股持有人被辞退、自动离职的不再享受未兑现的期股收益和兑现期股。期股持有人被公司不再续聘、退休(包括病退)、非因公死亡、非因工(公)伤事故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可以享受未兑现期股收益和兑现期股。期股持有人如果发生可能影响其兑现期股事项时,股东大会可以中止兑现。
八、财务及特别条款
如果没有同时进行的增资扩股计划,让与股份得到的资金应撤出公司。公司实施管理层持股所发生的各种管理费用、规费、手续费等由公司承担,计入公司管理费用。股东转让其股份,发生在公司以外的费用由股东承担。管理层持股计划和其管理办法不影响公司根据发展需要作出资本调整、合并、分立、发行可转换债券、企业解散或破产、资产出售或购买、业务转让或吸收以及公司其他合法行为。对于因经营亏损导致停业、破产或解散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股东大会做出的特别决议需要中止期股计划。
九、附则及其他
附则表明本办法的解释权设置。以及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时间及其他说明。其他作为落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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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股权投资行为,加强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实现公司资本运作战略,促进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股权投资是指公司以一定资产作价出资,以换取拥有被投资法人实体相应出资人权益的长期投资行为,包括投资设立新公司、进行股权收购、增资扩股等方式。出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实物资产(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以及无形资产(经资产评估后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三条 公司对现有股权的处置,包括因公司解散而收回股权、股权出售、股权置换、内部整合重组、减资等行为,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因其他股东方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未发生变化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股权投资重大事项,视同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由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条 公司股权投资的基本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主营业务发展重点的需要,有利于提高核心竞争力,增强持续发展能力;
(三)效益优先,确保投资收益最大化;
(四)避免重复投资。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股权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股权投资作出决策。
第七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公司股权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公司工作组,负责股权投资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对股权投资项目进行评审。
第八条 企业审计管理部是公司股权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落实公司股权投资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九条 财务部负责股权投资项目的财务指标测算、会计核算,办理股权投资项目的出资手续等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公司股权投资事项的相关信息披露事务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法律部负责对股权投资项目的协议或合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法律文件的审核工作。
第三章 决策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股权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批准或办理股权投资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股权投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股权投资项目的审批原则上应按照“项目选择、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评审、投资决策”等程序进行,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可靠性。
第十五条 项目选择。企业审计管理部负责搜集或受理股权投资项目的初始信息,收集相关资料,进行初步调研考察及初步可行性分析,向总经理办公会议提交立项建议。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投资项目进行初审,形成书面立项意见,组建投资专项工作组。
第十七条 可行性研究。投资专项工作组负责进一步尽职调查,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等洽谈,进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拟订投资方案并形成相关书面材料,报战略与投资工作组评审。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战略与投资工作组对投资项目进行评审,签署书面评审意见,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第十九条 投资决策。总经理办公会议对股权投资事项进行审议,通过后由战略与投资工作组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战略委员会对该项议案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反馈给战略与投资工作组。根据股权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经相关提议人提议并提交正式议案后,董事会就股权投资项目作出决策。按照权限应由股东大会决策的股权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控股子公司的股权投资事项在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根据子公司的《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提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组织实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和满足客户需要,更好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_商业银行法》、《_公司法》、《_物权法》、《_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是指本行认可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非上市流通股权。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依法取得并合法持有的本行认可的银行股权为质押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四条 本行接受的银行股权包括: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及农商行及农信系统,各地村镇银行。
第五条 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股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发行,出质人依法取得并持有,并符合本办法的第四条规定;
(二)发行人(行)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未对股权的质押、担保、转让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三)出质人应对其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用于提供担保的股权应当是未设立质押、质押已解除或未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借款人除具备《**银行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生产经营合法、合规、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
(三)借款用途合法、合规,严禁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借款人承诺配合本行的贷款支付管理、能够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和流转情况;
(四)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的期限、利率和额度
第七条 银行股权质押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银行股权质押贷款利率按照月息‰、结息方式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或不定期归还。
2 第九条 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根据借款申请人合理的资金需求、生产经营情况、资产负债状况、收入情况、自有资金投入情况、所质押股权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所提供质押股权股本金额的100%(或按照每股净资产计算的股权价值的100%)。待定!!
第四章 质押物的调查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质押贷款的,除提供本行规定的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质押股权的权利证明文件;
(二)出质人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质押的相关材料;
(三)股权发行人(行)对拟出质股权的意见;
(四)经本行认可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质押物价值的评估报告;
(五)质押股权为国有股东持有的,出质人应当取得相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同意质押的相关材料;
(六)质押物清单;
(七)本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质押物调查由经办分支机构具体办理,并对调查的事实、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客户经理从以下方面对质押物进行调查和核实。
(一)对客户提供的质押物资料进行逐项核实,确保相
3 关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
(二)质押物必须是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可接受质押物;
(三)质押物是否为借款人(即出质人)所有或享有依法处分权,权属真实有效;
(四)质押物的价值评估报告是否由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
(五)质押率是否符合本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客户经理调查完毕后,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真实反映,初步计算质押率,提出明确调查意见。
第五章 股权质押担保的办理
第十四条 质押手续的办理
经审批同意的质押授信业务,经办部门应切实落实风险防控要求,及时办理有关质押登记手续。
要求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与我行约定:
(一)若质押股权价值下降导致质押率不足时,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出质人,要求其追加质物、保证金或其他风险规避措施,及时补足因股权价值下降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否则,在本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的第七个工作日,本行可强行终止借款合同,处置质押物,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余款清退给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二)质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质物一起质押。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出
4 质人须购买并随质物一起质押;
(三)明确出质人下列事项的及时通知义务: 1.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2.股权变更; 3.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质押物登记
(一)质押登记前,须对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办理质押登记手续须本行两名经办人员与出质人一同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严禁委托中介机构、出质人独自办理质押物登记手续;
(二)质押合同签订后,经办分支机构应将质押原始凭证提交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放款审核;
(三)办理股票质押业务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章 质押物的管理和处置
第十六条 质押物的凭证及贷后管理
(一)质押合同生效后,质押物权利凭证视同有价单证管理,质押物权利凭证原件原则上不得外借;
(二)经办分支机构负责质押物的监控和检查,对质押物价值进行跟踪,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发生的重要事项,每半年度需对质押物价值重新估值,评价质押股权的价值是否依然充足,担保手续是否依然有效;
(三)贷后检查发现的问题,应依据质押合同以及有关
5 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处理。对于借款人或出质人违约的,要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于借款人不按本行要求办理业务的,可进一步采取停止授信、终止授信合同等措施;
(四)出质人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物危及我行权利的,应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质押项下授信;
(五)经办单位应按季撰写质押物监控报告,内容包括质押物现状、质押物价值、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今后拟采取的措施与工作建议。如遇重大问题,应于当日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报上级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担保的追加是指在质押股权价值下降导致质押率不符合本行要求时,借款人追加质物、保证金或其他风险规避措施,以补足因股权价值下将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
第十八条 质押权的变更和解除
(一)质押权的变更是指质押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因各种原因要求变更换质押标的物以及改变担保方式的行为。
借款人根据不同的变更类型提出质押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报经本行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1、借款人申请更换质押物标的,应对新的质押物按本办法或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2、借款人申请改变担保方式的,应根据新的担保方式按本行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二)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质押权消灭,经办机构和出质人持相关还款凭证按相关规定办理质押物及相关凭证的出库手续,并到相关登记机关解除
6 质押登记。
追加担保方式按本办法或本行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第十九条 质押物的处置
(一)质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处置质押物:
1、质押股权价值下降导致质押率不符合本行要求时,借款人未按要求追加质物、保证金或其他风险规避措施,及时补足因股权价值下降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时;
2、出质人被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及其他危及本行债权的情况;
3、借款人不按期足额偿还本行贷款本息。
(二)质押物的处置方式:
1、公开市场出售。按合同约定,委托第三方交易公司直接出售质押股票;
2、转让。通过公告或质押双方主动寻找买方,将质押物转让给第三方;
3、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三)处分质押物变现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物保管费以及质押权实现等相关费用,超过部分退还借款人;价款低于所担保的债权及其有关费用和处分费用的,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试行)由**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7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股权管理制度
北京XX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指导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行使股东权利,保证公司的高效运转,为切实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及其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制定的依据:《公司章程》、《公司法》、本办法适用的对象:公司的所有股东、公司《证券法》、国家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务关系及其行使。
第五条
公司的股权管理遵循如下原则:
股权管理的内容: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权利义
一、二、保证公司依法行为和高效运转原则; 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
第二章 公司股东的权利
第六条 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依法行使权利。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2、(1)(2)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本人持股资料;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4)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股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第九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十条 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重大财务决策和重大人事决策,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除此之外,任何股东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干涉公司的经营活动。
一、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如下职权:
1、2、3、酬事项;
4、5、6、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
7、8、9、10、11、12、13、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14、其他事项。
二、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三、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国有股股东代表指国有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国有股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股东委托的自然人。国有股股东委托股东代表,须填写“国有股股东代表委托书”,该委托书是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的证明。
四、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同时载明下列内容:
1、2、3、代理人的姓名; 是否具有表决权;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4、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5、6、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六、股东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审议表决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和特别决议事项。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不享有表决权。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章 公司股东的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本办法及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此处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此处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行为。
第四章 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依法自主经营,有权拒绝任何股东违反本办法、《公司章程》、《公司法》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无理要求。
第十六条 公司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十七条 公司应该建立公司股东名册,登记各法人股东的公司经济性质、公司名称、主营业务、注册地、注册资本、法人代表、联系方式和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各自然人股东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和所持本公司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应该每周一开始工作时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对公司股东的变化情况,并及时变更登记股东名册。公司认为本公司的股票出现异常交易情况时,必须即时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对本公司股东的变化情况,并及时变更登记股东名册。
第十八条 公司应该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时间和程序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并及时通告各股东。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事项,应该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只对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事项进行决议。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在会议召开30日前通知公司股东。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该事先制作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并由出席会议股东签字。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记录各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字,并保存至少十年;公司应记录各次董事会会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字,并保存至少十年;公司应记录各次监事会会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签字,并保存至少十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该根据《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具体披露信息的内容、格式、时间、期限、频率等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该坚持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开展经营活动,并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所处的产业环境和资本环境、公司的现金流量状况等拟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与亏损弥补方案、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合并分立方案和解散清算方案,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 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北京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证券管理部解释,经公司总裁工作会议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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