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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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8
2023-06-29
2023-03-19
更新时间:2024-02-28 18:06:06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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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今天在大河坎镇召开的全县人民调解工作现场会,是县委、县政府审时度势,针对当前社会转型期人民内部矛盾高发的现状和所面临的新的维稳形势,经过深思熟虑决定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会前,县委、县政府已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对全县综治维稳和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做了一系列安排部署,今天再次召开这样的会议,充分体现了县委、县政府对维稳工作的重视和做好社会稳定工作的决心。县政府之所以将这次会议放在大河坎镇召开,是因为近年来,大河坎镇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特别是人民调解工作中进行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探索,收到了明显的效果。前面,大河坎镇做了经验介绍,县司法局对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当前,我们正处在社会转型、经济转轨、观念转变、价值多元、诉求多样的社会变革时期,社会维稳形势总体呈现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特征。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总量的快速增长,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重点项目的强力实施,民生工程的持续推进,因社会分配、利益调整引发的深层次社会矛盾大量显现,各种不稳定因素日益增多,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增多,各种矛盾相互叠加,给防控和化解矛盾纠纷带来了很大的难度。而且一些看似简单的“小问题”,处置不好就会形成“大隐患”,一些不易察觉的“小纠纷”一旦激化就会造成“xxx烦”,甚至演变成重大案件或恶性案件。这在我们是有血的教训的,足以让我们深刻反省、引以为戒。目前,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富裕百姓,是摆在全县各级党委、政府面前的头等大事。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为率先突破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大政治责任。人民调解是诉讼之外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是综合运用政策、法律和道德的力量实现息事宁人、定纷止争的有效手段;是贴近群众、方便群众、成本低廉、深受群众欢迎的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方法。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民间纠纷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把矛盾纠纷控制在基层,化解在当地,消除在萌芽状态,对于扭转社会矛盾纠纷碰头叠加、信访总量攀升、维护稳定压力增大的被动局面,落实“一控双降”措施,减少信访、治安、刑事案件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各部门要从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其作为综治维稳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和基础性工作来抓,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支持保障到位、组织监督到位、关心激励到位,努力把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认真总结推广大河坎镇人民调解工作成功经验,持之以恒抓好全县人民调解工作
各乡镇要认真借鉴大河坎镇在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结合实际,举一反三,大胆探索,切实采取得力措施,进一步做深、做细、做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努力维护辖区社会稳定。
三、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在新的任务、新的形势下,做好全县人民调解工作,最基本的要把握两点:一是绝不能因为排查不到位、调处不彻底导致矛盾扩大升级;二是绝不能因为稳控不及时、措施不得力引发重大恶性案件。各乡镇、各部门和各人民调解组织一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关于进一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南发[20_]15号)精神,善于发现新问题,不断总结新经验,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消除不稳定因素,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深化工作机制,规范提高人民调解工作。建立人民调解工作长效机制,是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着力点。要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继续深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双五”工作机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双五”工作机制,是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实践中总结创新的有很强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的工作方法,在及时消除矛盾隐患、超前预防纠纷发生、妥善处理矛盾纠纷、有效稳控事态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各乡镇、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双五”工作机制的认识,切实加大推行力度,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认真落实矛盾纠纷排查制度、调处制度、回访制度、统计分析制度、预警预防制度,努力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初始阶段、萌芽状态,解决在当时当地,实现纠纷不激化、矛盾不上交。要坚持矛盾纠纷形势分析研判机制,加强对矛盾纠纷特点规律的研判和预警,努力把人民调解工作做在前面,从而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各乡镇、部门及单位要坚持每半月召开一次调委会主任会议,分析研判一次矛盾纠纷形势,形成一篇分析报告,司法行政部门每月要对全县矛盾纠纷进行一次分析,提出预警预防建议,给各级党委政府决策维稳工作提供参考。要认真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在做好日常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同时,要突出重点时段、重点部位、重点领域、重要节点适时组织开展集中性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努力维护重点时段、重点领域、重要部位的社会稳定。要坚持矛盾纠纷信息报送制度。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我们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系统的报表制度,为县委、县政府正确把握维稳形势、及时掌握社情民意、科学决策提供了准确信息,今后要继续坚持好这一制度,各乡镇、各部门在坚持按时上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报表的同时,要随时掌握和上报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纠纷信息和重大突发事件,为县委、县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更精准的依据。要深化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坚持把调解、和解的理念和方法运用到司法审判、处理治安案件和行政裁决的各环节,贯穿于解决各类矛盾纠纷的全过程,最大限度减少对抗、增进和谐,最大限度减少涉法涉诉信访,积极探索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点,建立和完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要加强协作,整合资源,形成以人民调解组织为主体,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密切配合、相互协作、集中化解矛盾纠纷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三)夯实工作责任,做细做实人民调解工作。夯实人民调解工作责任,是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关键所在。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建立健全镇村两级干部包村联组、经常性排查矛盾纠纷责任制和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定期排查矛盾纠纷责任制,细化作任务目标,明确工作责任,乡镇、部门主要领导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包联干部是直接责任人。对情况复杂、易激化、后果严重的重点矛盾,要落实包抓领导,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套人马、一抓到底,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要轮流到各级信访大厅、维稳中心接待上访群众,在部门、单位定期接待群众。各乡镇、部门、单位领导要经常性开展“下访”、“约访”,深入群众,解决问题,排查化解矛盾纠纷。要重视矛盾纠纷调解后的“回访”工作,防止因履约不到位、处理不彻底而导致矛盾激化。要严格责任追究,对乡镇、部门、单位因未按要求排查到位或因未及时调处而引发上访或激化成刑事案件的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包联干部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加强领导,强化保障,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取得实效
各乡镇、各部门要正确处理“第一要务”与“第一责任”的关系,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坚持把人民调解工作放在创建平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位置来抓,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作为综治维稳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保证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县乡人民调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要真正发挥作用,进一步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协调指导力度。县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督导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要认真按照此前印发的《县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督导协调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职责》和《县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督导协调领导小组工作制度》等文件要求,切实履行职责,指导、协调、督促全县各级抓好人民调解各项工作。要建立县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督导协调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向领导小组述职制度,促进人民调解各项工作制度、工作措施落到实处,使人民调解工作始终保持强劲发展和高效运行的良好态势。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建立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各乡镇要结合实际,根据财力制定标准,尽快落实“以案定补”经费,激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要加大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努力改善各级调解组织办公条件。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职能,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增强广大调解员的政治责任感,提高思想道德水平、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整体水平。要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地位、作用和先进人物事迹的宣传,坚持每年对在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影响面。
同志们,新形势新任务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人民调解工作任重道远。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建设“平安”中的重要作用,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我们一定要牢固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进一步创新举措,强化措施,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努力开创我县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为实现率先突破发展、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感叹与呐喊
——在20_年9月14日风险隐患化解工作会上的讲话
虎尚友
刚才,马永宁同志传达了有色集团风险隐患化解会议精神,刘骥斌同志对冶矿集团资产负债、两金占用情况进行了介绍,并对冶矿集团风险隐患化解作了具体的安排和部署,请大家回去后认真贯彻落实,结合有色集团半年工作会议及冶矿集团具体实际,我心中感慨颇多,不由自主发出感叹和呐喊。今天我讲话的题目就是《感叹与呐喊》。
转眼间,我来冶矿集团已两年有余,要说这28个月在人的一生中也不算长,但它却极大的丰富了我的人生经历和阅历,考验着我的坚强、韧劲和毅力,想必也一定会给我人生留下深刻的记忆和回忆。
从表面看,我似乎是一个豁达、开朗、乐观之人,似乎对一切矛盾问题都不在乎,其实我的内心始终充满着矛盾与斗争。我曾不止一次地问自己:一个几近退休之人,何必那么认真,何必得罪人,何必搞得这个嫌那个骂的?我也反复问自己:一个人活着到底是为什么,作为一个xxx员到底该怎么干,作为一个企业主要负责人意味着什么?我的回答是肯定的。既然组织把自己放到这个位置上,就应该对得起这个位子上所承载的一切,就要对得起组织,对得起职工,对得起企业。要做出经得起历史实践和职工检验的成绩。底线是不让职工、不让后来者诅咒谩骂,努力让大家说一声“好”,我想这是我的想法,大家一定也是这个想法。
我也经常感到不快、不安和自卑,和大的、优秀的企业领导在一起,我心里特别难受,无论是产值、效益,我都不想提及,因为说出来感到很没有面子。我们冶矿集团是一个困难企业,是一个亏损企业,靠输血、打吊针维持着生命。张口要钱、伸手要饭,作为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企业的领导人实在尴尬。国家把这么多资产交予我们经营,不但未对上级、对国家做贡献,反倒成天向上级伸手,然而由于能力水平所限又无法改变,实在让人憋得慌。我也暗下决心,一定要把冶矿集团搞好,让我们职工、让我们自己也扬眉吐气一回,做一个让人尊重的企业领导,打造一个让人尊重的企业。
记得刚来冶矿集团不久,在有色集团点评会上,我的表态发言题目是“修好车,加满油,掌稳舵,为爬坡过坎而努力”,两年多的工作实践使我深深感到:口号喊起来容易,事做起来太难太难;坡太长太陡,坎太多太高,而我们车的性能质量又不高,驾驶员的技能技艺也不太精湛,要想爬好坡、过稳坎还需较长时间弛而不息的努力。
最近,榆林新材料集团的改革情况对我触动甚大,那里的情况我还比较熟悉,他们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发展质量与效益,机关有许多部门被压缩合并,有许多干部被免职降职使用,许多同志下放到基层和一线工作,这是多大的勇气和魄力!一个效益如此好的企业都敢、都能这么做,而我们这样一个亏损和困难的企业呢?相比之下,能不叫人感慨、感叹,能不叫人呐喊和呼叫。
我感叹,我们冶矿集团的许多干部、职工的观念不转,思想还停留在计划经济年代,似乎干工作是在给上级干、给领导干,一切花销你都得包、都得管,生是国家的人,死是国家的鬼。我们为何不扪心自问,党和人民把这些资本资产交给我们,让我们干啥,我们为党为人民做了多大贡献、交了多少利税。如果企业都像我们这样,国家财政收入哪里来,我们的底线恐怕是能把自己养活。
我感叹,我们一些干部对形势认识不清,依然无敬畏感,现在已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已成为时代主旋律,无底线、无规矩的做事必然会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如果过去因条件原因在秩序、规矩上有瑕疵,必须予以纠正,对既成事实的当事人该认可认可、该签字签字,不管是新班子还是老班子严格按照企业规定程序办理。
我感叹,我们一些干部对公司、企业的危机危险看不清,依然麻木不仁,慵懒散、不作为、慢作为,甚至反作为的现象时有发生,作为一个领导(不管是主要还是分管),对分管的工作不思考、不琢磨、不计划、不准备、不安排、不检查,整天浑浑噩噩过日子,稀里糊涂拿工资。再看看榆林新材料,对比之下,我们这么下去能行吗?难道逼着让组织把你免掉才甘心?如果你觉得你屈才,天大地大社会大得很,挣大钱的地方有得是,当大官的位子有得是,想远走高飞,我们绝不挡着拦着。
我感叹,我们一些干部的嘴巴真能说、脑子真好用,就是未说到点上、用到地方上,华而不实、坐而论道、夸夸其谈、高谈阔论用到一些人身上再合适不过了,回忆我们走过的人生,到底干成、干好了几件事,能让我们在他人面前吹牛、在子孙面前显摆的成功案例有没有,多不多?我们都是普通人,我们都必须从点滴做起,从小事做起,从具体工作干起,求真务实,一步一个脚印向前走。
我感叹,一些同志私心太重,时时、事事、处处把自己放到圆中心,谋事、干事围绕着自己转圈圈,总想使自己权利最大化、利益最大化,责任最小化、工作最小化,一点集体主义精神、担当精神、干事创业的精神都谈不上,如此这样推、靠、绕,我们的事业能谈得上质量效益吗?
今天是风险隐患化解落实会,我们除了刘骥斌同志安排的工作要落实外,之前排查的问题还有很多很多。希望各单位、各部门会后要再梳理、再研究、再讨论,拿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来,明确责任,一个个的消灭和解决。只要我们团结起来,同心协力,积极行动,不管征途有多难、多险,我们就一定能取得胜利。
为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维护群众利益,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_〕1 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的意见》(豫自然资发〔20_〕34 号)、河南省问题楼盘处置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问题楼盘处置化解工作的通知》(豫楼盘处置〔20_〕3 号)、南阳市问题楼盘处置化解工作指挥部《南阳市问题楼盘处置化解工作方案》(宛楼盘处置〔20_〕1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预购合同签订
市政府委托南阳市公房管理处负责房地产企业“以房抵费”手续办理工作并负责管理“以房抵费”房产。欠缴税费(罚款)
房地产企业与市公房管理处签订相应面积的“以房抵费”房产预售合同。预售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房地产企业已将有关部门征缴决定书、处罚决定书所列欠缴税费(罚款)及其所产生的违约金、滞纳金等足额缴纳,违约金、滞纳金不再继续累加。
二、“以房抵费”房产价格确定。、
“以房抵费”房产,其价格须由房地产企业委托具备资产评估资质、房地产评估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分别进行资产评估和房地产评估。房产价格取两个评估报告评估值的平均数。评估机构由市公房管理处和有关房地产企业,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评估机构库中选定。
三、办理程序
欠缴税费(罚款)房地产企业应提前向税费(罚款)征缴
部门提出自愿以相应面积房产抵偿欠费的申请,税费(罚款)征缴部门将征缴决定书、处罚决定书送交市公房管理处。市公房管理处依据征缴(罚款)部门的征缴决定书或处罚决定书,与欠缴税费(罚款)房地产企业签订预售合同,办理预售合同备案。在约定时间内,房地产企业主动缴清所欠税费(罚款)及其所产生的违约金、滞纳金(含预售合同签订后所产生的违约金、滞纳金等)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交款凭证撤销预售合同,“以房抵费”房产归还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企业在约定时间内未能缴清所欠规费(罚款)的,市公房管理处在取得预售房产不动产权证后,报经市财政部门完善“以房抵费”手续。
四、“以房抵费”房产后续管理
“以房抵费”房产纳入国有公房管理,由市财政部门实施监管。市公房管理处除可租赁外,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处置“以房抵费”房产。租赁收入上缴财政,市财政部门应列出“以房抵费”房产专项管理经费。房地产企业未能按期足额缴清欠缴税费(罚款)的,市财政部门可处置变现“以房抵费”房产用以清偿企业欠税费(罚款),或将有关“以房抵费”房产划转至市属国有功能类公司。市公房管理处应及时将预购房产处置变现情况函告相关税费(罚款)征缴部门。
五、有关要求
“以房抵费”的房产必须是未经抵押、未销售的企业自有房产,原则上是整栋或整层、能够相对独立使用,且必须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条件,不得有占压红线等违反规划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项目凡先行采取“以房抵费”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在预售合同签订后,相关部门启动欠税费(罚款)项目的行政许可、联合验收备案、办理不动产权证工作;凡先行采取“征缴分离”办理相关项目手续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启动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同时,应函告税费(罚款)征缴部门及时启动追缴程序,相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办理“以房抵费”相关事宜。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关于支持南阳市中心城区问题楼盘购房业主自主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意见
为加快解决个人不动产“登记难”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
益,现就已取得首次不动产权证(以下简称“大证”)的问题楼盘项目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问题,制订本意见。
一、购房业主可以自行申请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书
凡完成首次登记取得“大证”的项目,购房业主可自行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办证窗口申请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
业主申请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时,须持个人居身份证件、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销售发票(或税务部门提供的交税存根)、维修资金缴纳凭据、个人契税缴纳凭证、“大证”(开发建设单位不提供的,由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公告其作废);如需补交购房差价房款的还需提供差价款补交凭证。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做好有关告知协调工作
项目启动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前,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函告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资料,报送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开发建设单位未在限定时间内回复或提出与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无关或不合法合规要求的,不影响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开发建设单位提出合法合规理由的,应暂缓启动该项目个人不动产权证办理,待达到办证条件时再行启动;具备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的项目,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应及时告知该项目业主申请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凡有按揭贷款的项目,启动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前,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函告放贷银行抵押期房转现房,放贷银行同意后,即可办理业主个人不动产权证。
三、税务部门应妥善解决企业不动产销售发票问题
项目启动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前,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对取得“大证”的问题楼盘项目摸清底数,将项目预销售清单和落宗明细清单函告市税务部门,市税务部门提前告知、敦促相关开发建设单位限期一次性逐户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同时告知开发建设单位在限定时间内完税。销售发票存根视同已开具的不动产销售发票,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依据发票存根即可办理个人不动权证。对在限定时间内未完税的,税务部门及时组织立案查处,同步启动征缴开发企业欠税程序,确保开发建设单位依法完税。
四、住建部门应妥善解决房屋维修资金缴纳问题
业主申请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时,未缴纳维修资金的应予缴纳,否则不予办理其个人不动产权证。对于开发建设单位违规代收业主房屋维修资金的,项目启动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前,由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函告开发建设单位限期将已经代收的维修资金交至政府代管账户,并抄送市住建部门,未按期交付的,不影响业主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但业主申请办证时,须书面承诺:同意在开发建设单位代收的个人维修资金未进入政府代管专户的情况下,办理个人不动产登记手续。对挪用的房屋维修资金,市住建部门向开发建设单位同步启动追缴工作,依法追回,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业主也可自行起诉追要。
五、项目属地政府协助业主追回被企业挪用的契税
项目启动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前,对开发建设单位违规收取业主契税未缴至税务部门的,由税务部门发函告知开发建设单位,限期其将已代收契税交至指定账户,未按期交付的,业主申请办证时须重新缴纳,否则不予办证。已交至开发建设单位而被挪用拒不返还的,由项目所在地辖区政府(管委会)协调司法等部门向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予以追回;业主也可自行起诉追要。
六、申请办证购房业主应全部结清相关的各项费用
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证窗口,应依据项目楼盘表和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买卖双方无异议的差价房款明细表,核实申请人房款结清情况。凡有欠交遗留的,应告知业主直接将差价房款交至市问题楼盘帐户,购房业主持交款凭据办理不动产权证;凡有开发建设单位应退还购房业主款项而拒不退还的,由项目所在地辖区政府(管委会)协调司法等部门予以追回,业主也可自行起诉追要。对进入市问题楼盘专户的差价房款,首先用于抵扣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业主的契税、维修资金等,对抵扣的契税返还给业主,对抵扣的维修资金划转市住建部门维修资金代管账户;其次用于开发建设单位应退房款、违约金支付等;余款退付项目开发建设单位。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参照执
南阳市问题楼盘处置化解工作指挥部办公室20_年 1月 20日印发
南阳业委会交流互助资讯平台群
加入条件:
1、业委会参与者或者小区志愿者
2、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领头人
微信号:15838702930
暗号:小区名+实名+电话
因人数太多,对入群人员会进行审核
来自: 宛南美食密探 > 《待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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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值得注意的是,《通知》针对的是国有土地上已出售的城镇住宅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动产登记问题还需要参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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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17日在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全体会议上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xxxxxx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作用,高度重视广大群众信访突出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环境。
郭声琨要求,要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夯实党的执政根基的高度,增强做好信访工作的责任感,带着深厚感情把群众合法合理的诉求解决好。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开展涉疫信访矛盾排查化解专项行动,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化解合力,努力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要强化政策供给,健全常态化信访督查工作机制,提升化解实效。要着力治理重复信访,实行领导包案,推动疑难问题攻坚,努力做到“事心双解”、“案结事了”。要完善便捷高效的信访渠道,引导群众依法有序反映诉求,维护良好信访秩序。
国务委员兼xxx秘书长肖捷在会上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做好当前信访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抓实抓细信访工作,充分履行职责使命,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完成全年目标任务,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历史遗留问题楼盘项目处置推进工作实施方案
为解决好我区房地产领域历史遗留的突出问题,推进我 区问题楼盘项目的处置工作,切实改善城市形象,保障拆迁 安置群众的合法利益,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 尊重事实、依法处置。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 准绳,同时切实保障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不同项目的 不同情况,加强政府引导,依法处置历史遗留问题。
(二) 企业自救、业主参与。坚持各项目工作组负主体责 任,涉事企业担当主体,自主、自强、自救,相关业主积极 参与,自谋出路,不等不靠。
(三) 突出重点、分类处理。根据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 所处地区、地段,所属类型,解决的难易程度,对项目进行 分类处理,综合施策,要优先解决位于城市门户区域、景观 节点、主干道等对城市形象影响较大,已有解决路径和涉及 民生的项目。
(四) 因地制宜、逐步实施。本着重在盘活消化的原则, 尊重房地产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的历史形成原因,客观分 析问题症结,坚持问题导向,实行“一企一策”,先易后难, 逐步实施。
二、任务目标
(一) 实施范围。此次推进解决的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 包括:XX等XX个项目。
(二) 时限和目标。通过我区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协调 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努力,按照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的原则, 对短期内能够解决的问题,力争在X-X年内全部解决完毕; 解决难度大、短期内不能完成的,力争取得阶段性成果,同 时长期开展治理推进工作,直至问题彻底解决为止。
三、主要任务
(一) 制定“一企一策”处置方案。各项目工作组针对我 区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的具体情况,认真组织研究,梳理 分析情况,区分不同类型,明确工作重点和时间节点,确定 处置工作程序,制定切实可行的“一企一策”处置方案,报 领导小组和区政府研究。
(二) 尽快审理相关问题楼盘(烂尾楼)案件。区法院积极 与市中院对接,加快对已进入司法程序的问题楼盘(烂尾楼) 项目案件的审理工作,依法进行清算、判决,锁定各问题楼 盘(烂尾楼)项目的债权债务,为下一步项目的招商、重启工 作提供有利的法律帮助,积极推进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清 算重组盘活。
(三) 建立健全区级层面处置问题楼盘(烂尾楼)问题统 筹协调工作机制。成立由区政府牵头组织,区法院介入联动, 区xxx、区发改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投资促进局、区城管、XX税务局、市自 然资源局XX分局、XX街道办、XX街道办、XX街道办等部门 以及各项目工作组,负责全区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处置的 协调推进工作。
(四) 府院联动、职能部门参与、探究政策支持。各项目 工作组和区法院加强与市中院的沟通交流,加快项目涉案的 审理,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参与,探究处置过程中各部门能给 予的政策支持。
(五) 各项目工作组、各职能部门落实责任,实行包案解 决。明确每个项目牵头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主动服务, 及时跟进,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推进项目及早盘 活。
四、政策导向
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要结合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实 际,用好用活各项政策措施,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 充分运用司法、行政等手段,督促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盘活 现有资源,使项目尽早复工建设。
(一)严把质量关,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根据《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问题 楼盘(烂尾楼)项目的主体结构进行检测和房屋安全鉴定,工 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要求的,重新申请施工许可后方可 继续施工,复工开工前必须做好安全生产检查,确保问题楼 盘(烂尾楼)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可靠。对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构件,要依法依规及时拆除;不能及时拆除的,要尽快采取 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建筑物破坏、坍塌等危害群众生命财产 安全问题。
(二) 政府引导,支持项目续建。督促、帮助、指导问题 楼盘(烂尾楼)权属人切实采取有效措廉尽早盘活项目。对于 建设单位有开发能力或项目业主有自救意愿且愿意出资,可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续建的,全力支持项目续建;对于建设单 位有一定续建能力,但缺少资金的,要创新方式,在风险可 控、商业价值可持续的前提下,适当提髙问题楼盘(烂尾楼) 项目企业的授信额度,特别是原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银行要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通过资产抵押、信用担保等 方式帮助企业解决资金难题。
(三) 市场运作,优化资源配置。对原建设单位无力开发 建设但有开发价值的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要充分发挥市 场作用,在做好清算评估的基础上,报请市政府批准,依法 依规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进行土地招拍挂,确定新的权属 单位或寻求新的合作伙伴、引进新的市场主体方式完成续 建。涉及回迁安置问题的,要确保接手企业必须先解决回迁 问题,妥善补偿和安置被征收房屋群众。根据项目实际,协 调市相关部门,依法、依程序调整项目使用功能、土地性质、 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对接手问题楼盘(烂尾楼)的开发企 业在其他项目上依法给予适当优惠政策,增加项目可运作 性。
(四) 把握政策,补办有关手续。对问题楼盘(烂尾楼)项 目手续不完善的,要依据项目开工建设时或现行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尽快补齐项目相关手续,明确开发建 设期限,全面依法推进项目续建。对于确实无法补办相关建 设审批手续的,依据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办理相关 政策,及时纳入解决范畴,协调市相关部门,按照民生优先、 从旧从轻的原则,依法依规登记办理。
(五) 司法介入,妥善解决纠纷。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法 院、市中院建立问题楼盘(烂尾楼)处置府院联动机制。案件 执行法院认为涉问题楼盘(烂尾楼)执行案件需要政府有关 职能部门予以协调解决,或原项目主体、新的受让人提请执 行法院协调解决的相关事项,由案件执行法院将执行依据、 工作方案及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各项目工作组报送我区问 题楼盘(烂尾楼)项目协调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 组办公室针对提请协调解决的问题,确定由相关成员单位研 究并依法依规按政策提出解决意见,必要时由领导小组召开 会议予以研究报市级层面解决。
组织对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核清资产,理清各类债权 人,对于涉及的债权债务及抵押、查封等问题,能协商解决 的,由城区政府协调开发企业与银行或资产公司通过协商解 决,达成解押或解除查封意见;对于债权债务复杂、难以协 调的,由城区政府引导购房群众尽量釆取人民调解方式快速 解决纠纷,涉及经济犯罪的,xxx门要主动介入,立案侦 查,全力追回涉案款项,尽量减少企业损失;必须通过司法 途径解决的,由法院等司法机构处理,坚持依法保护购房人 权益,相关部门和人员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做好相关工作。区 法院要积极与市中院对接,提髙涉及房地产问题楼盘(烂尾 楼)案件审执效率,加大案件执行力度。
(六)主动担当,破解项目死结。对于因主体缺失、资金 链断裂、涉法涉诉、历史原因等情况导致烂尾,且通过行政 协调、市场运作等手段均无解决希望的项目,各项目工作组 和职能部门要主动担当,先解决涉及群众的信访诉求,保障 购房人和回迁户的合法权益,后追究主体责任,采取“一事 一议”的办法盘活项目。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问题楼盘(烂尾楼)问题不仅是单纯 的经济纠纷问题,也涉及千家万户,事关广大群众根本利益 的社会问题。各项目工作组和职能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 分认识解决好问题楼盘(烂尾楼)的社会意义和政治意义,高 度重视并积极推进问题楼盘(烂尾楼)处置工作,努力争取问 题楼盘(烂尾楼)得到尽快尽早解决,回应群众的热切期盼。 加强组织领导,各项目工作组负责研究制定问题楼盘(烂尾 楼)项目推进工作方案,落实“一企一策”的具体措施并组 织实施,做好相关群众稳控工作。
(二) 强化工作责任。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的处置,要 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构建政府牵头组织,法院介入 联动,区xxx、区发改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住建 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投资促进局、区城管、XX税务局、 市自然资源局XX分局、XX街道办、XX街道办、XX街道办等 部门以及各项目工作组等部门主动参加的多方协作、合力推 进的工作机制。各职能部门要全力配合,加强业务指导。
(三) 强化政府引导。解决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不会一 蹴而就,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长计议,有计划性、针对性地 分期、分批统筹推进,区政府、各项目工作组要充分发挥在 推进“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处置工作中的引导作用,积极 凝聚各方力量,充分调动各种资源;充分尊重企业这个市场 主体,切实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政府 与市场良性互动;主动创造有利条件,引导业主积极参与进 来,全力推动问题楼盘(烂尾楼)妥善解决。
XX市XX区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
为有效解决房地产领域历史遗留的突出问题,加强对我 区建设工程问题楼盘(烂尾楼)处置工作的领导,经区政府研 究同意,决定成立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协调推进工作领导 小组。
一、 领导小组成员
二、 内设机构及工作职责
协调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XX个项目工作组。
(一) 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XX兼 任,副主任由XX担任,成员由xx(联络员:电话:XX)、XX 和XX个项目工作组联络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领导小组 日常工作;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XX个项目工作组 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有关资源,指导XX个项目工作组加快推 进项目处置工作;对XX个项目工作组和有关责任部门落实领 导小组各项工作部署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区委、区政府和 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落实情况;指导协助项目复工后的工程质 量安全隐患整改,加强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沟通对接;承担 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 兴宸•山水中央建设项目工作组
XX中央建设项目工作组组长由白峰兼任,成员由χχ(联 络员:电话:XX)、XX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制定XX中 央建设项目推进工作方案,落实“一企一策”具体措施并组 织实施;做好相关群众信访维稳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 其他工作。
(三) xx风景及西环三期项目工作组
XX项目工作组组长由XX兼任,副组长由XX兼任,成员 由xx(联络员:电话:XX)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制定 XX风景及西环三期项目推进工作方案,落实“一企一策”具 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做好相关群众信访维稳工作;完成领导 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纪委监察委:负责对我区建设工程问题楼盘(烂尾楼)处 置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发现的可能涉及公职人员失职、渎 职及贪腐等问题线索进行核实,严肃工作纪律,确保不发生 问题。
宣传部:负责对我区建设工程问题楼盘(烂尾楼)处置工 作进行宣传报道。
xxx:负责对我区建设工程问题楼盘(烂尾楼)处置工 作过程中信访维稳工作。
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我区建设工程问题楼盘(烂尾楼)项 目启动后立项报备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入库指导等前期工 作。
司法局:负责在我区建设工程问题楼盘(烂尾楼)处置工 作中的政策法律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
财政局:负责我区建设工程问题楼盘(烂尾楼)处置工作 中的资金保障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我区建设工程问题楼盘(烂尾楼) 处置工作中提供市场监管方面业务指导和接盘企业工商行 政审批登记等服务工作。
投资促进局:负责我区建设工程问题楼盘(烂尾楼)推 介、招商引资,盘活项目。
城市管理局:负责完成我区建设工程问题楼盘(烂尾楼) 项目范围内拆迁和项目启动后市政配套设施的建设完善及 拆迁工作。
税务局:负责检验项目税费缴纳情况,在我区建设工程 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处置中落实有关税收优惠、减免等工 作。
市自然资源局XX分局:负责在我区建设工程问题楼盘 (烂尾楼)项目重整盘活处置中,对规划调整、土地优惠、规 划核实、不动产登记和交易等方面,做出政策指导,配合投 资促进局做好项目招商引资工作,加强与市自然资源局沟通 对接。
法院:加强与市中级法院沟通对接,负责依法理清我区 建设工程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债权债务,通过司法手段锁 定我区建设工程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的债权债务,积极促 成投资方介入,推进我区建设工程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清 理盘活工作。
XX公安分局:负责对我区建设工程问题楼盘(烂尾楼) 项目涉及的侵占公司资产等刑事犯罪进行立案侦查,追讨被 转移资产,协助xxx做好信访维稳等工作。
XX、XX、XX街道办:负责统筹本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问 题楼盘(烂尾楼)项目的处置工作;负责与各职能部门的协调 对接工作;负责对我区建设工程问题楼盘(烂尾楼)处置工作 过程中信访维稳工作。
今后,成员如需调整,涉及区领导同志的,由领导小组 报区人民政府发文;涉及其他成员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 领导小组批准后自行发文,并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领导小 组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
问题楼盘化解处置办法(市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问题楼盘化解工作,维护群众合法利 益,妥善处置社会矛盾纠纷,提升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根 据《X 土地管理法》《X城乡规划法》《X建筑法》《X城市房 地产管理法》《X消防法》《X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和《XX 作市中心城区问题楼盘化解处置暂行办法》(XX信联办 (XXXX) X号)文件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 是、依法依规、分类滋策、公开公正的原则化解问题楼盘。
第三条县问题楼盘信访化解攻坚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问 题楼盘化解工作。各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问题楼盘化 解工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单位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做好 问题楼盘相关手续办理和政策服务工作。
第四条各辖区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单位要勇于担当、积 极作为,坚决杜绝“新官不理旧账”现象,确保问题楼盘化 解工作有效进行,对推诿扯皮、懒政怠政现象将依法依规严 肃问责追责。
第二章问题楼盘认定和适用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问题楼盘是指在国有建设用地上的 房地产项目,因建设手续不完备、资金链断裂、开发经营行 为不规范,导致项目停建、缓建或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楼 盘项目。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年XX月XX日前建成或部分 建成并经问题楼盘领导小组认定列入问题楼盘台账的建设 项目。
第七条问题楼盘台账由县自然资源局排查上报,县问题 楼盘信访化解攻坚领导小组综合认定。严禁问题楼盘适用范 围外项目随意搭车、弄虚作假、刻意瞒报等行为。
第三章问题楼盘的分类
第八条问题楼盘按性质区分为建设手续缺失类、建设主 体灭失(消失)类、资金链断裂类、涉法涉诉类。
第九条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 政府同意先行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 目、集资建房项目、省市重点项目等建设手续缺失类的问题 楼盘,不再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对其他房地产项目,还原历 史同时期政策,按照依法从旧从轻原则予以化解。
第十条对建设主体灭失(消失)类、资金链断裂类、涉法 涉诉类的问题楼盘,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县问题楼盘信访 化解攻坚领导小组组织工作专班,统筹协调推进。
第四章化解处置办法
第一节土地供应
第十一条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因“未 供即用”形成的问题楼盘,根据项目开工时间确定土地评估 基准日,补办土地手续。项目实际开工时间以行政处罚决定 书认定时间为准。未进行行政处罚的,由建设单位提供施工 日志、监理记录、竣工报告等证明材料,县住房城乡xxx 门负责对项目实际开工时间出具认定意见(以上材料、证明 和认定意见均需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县政府同意先行开工建设的问题楼盘,建设用 地使用权应视同净地,不再履行行政处罚程序,按照批准开 工时间的基准地价依法挂牌供地;涉及集体建设用地报批征 用的,视同净地履行报批、征收手续。
第十三条未经县政府同意擅自开工建设且不符合城市 总体规划的问题楼盘,已建成入住无法消除影响的,项目形 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估价等 处置工作。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与土地一并出让,所得价 款单独核算上缴财政,不纳入土地出让收入范围。土地出让 后,辖区街道办事处出具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处理完毕 证明。
原开发建设单位获得该宗地土地使用权的,按照没收建 筑物的建筑安装成本抵扣评估价后的差价向政府补缴价款, 原开发建设单位获得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权。其他 市场主体获得该宗土地使用权的,按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评估价向政府足额缴纳价款,获得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所有权。
第十四条对涉及规划条件变更的问题楼盘,以批准规划 调整时间作为土地评估基准日予以评估,核定补缴土地出让 金。开发建设项目涉及多次规划调整的,以最后一次规划审 批时间作为土地评估基准日,不得按规划调整时间分段评 估。对擅自调整规划的建设行为,以项目整体竣工时间(以 竣工报告为准)作为土地评估基准日,核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五条原土地出让合同未明确容积率的,由县自然资 源局负责核定原土地出让时的容积率。无法核定原土地出让 时容积率的,可按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期政府公布的同用途 基准地价标准确定容积率。
第十六条对因征迁安置补偿费用未到位,形成安置项目 规划、土地等手续未能及时完善的问题楼盘,可依照政府认 定的拆迁完成日期或征迁评估日期,作为土地出让评估基准
第十七条土地出让后,因超占原出让合同约定的面积, 超占面积不超过出让宗地总面积XX%且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 的,依法处罚到位后,按该宗地出让时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补 缴超占部分土地出让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不再报县政府 审批。
第十八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容积率调整:
(一) 土地出让后,因土地分割致使局部地块容积率与整 宗地块综合容积率不一致,但建筑总面积未超出规划总建筑 面积,经自然资源部门认定符合规划要求的;
(二) 因实施城市规划、道路修建等,宗地被城市道路红 线、绿线或其他公共设施占用,致使宗地面积变小,出让土 地现状建设与原规划批准总建筑面积一致的;
(三) 因拆迁安置等问题进行部分开发建设的,经自然资 源部门核定已开发部分符合整个项目规划建设要求的。
第十九条问题楼盘涉及补缴相关税费的,税务部门应依 法征收。
第二节规划审批
第二十条建筑总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 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 面积的允许误差按以下标准分段累进计算,累进计算的建筑 面积允许误差不得超过XXX平方米:
(一) 规划许可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以内(含XXXX平方 米)的控制在X%以内;
(二) 规划许可建筑面积XXXX-XXXX平方米(含XXXX平 方米)的控制在X%以内;
(三) 规划许可建筑面积XXXX一XXXXX平方米(含XXXXX 平方米)的控制在X%以内;
(四) 规划许可建筑面积XXXXX平方米以上的控制在X% 以内。
建筑总面积超出允许误差范围,且实际容积率超出土地 出让合同(出让土地)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拔土地)规 定的,按照依法从旧从轻原则进行处罚,按规定补缴土地出 让金和相关规费后,按要求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建筑总面积在允许误差范围内,且实际容积率未超土地 出让合同(出让土地)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拔土地)规 定的,不再履行行政处罚程序,按规定补缴相关规费后,按 要求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二十一条已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但未按照规划许可内 容建设,且超建部分已销售入住的问题楼盘,不严重影响城 市规划的,按照从旧从轻原则依法进行处罚,据实进行现状 认可,不再办理规划核实手续。
第二十二条对县政府同意先行开工,已建成入住或主体 工程已完工但未办理规划手续的问题楼盘,不再履行行政处 罚程序,按要求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对未经县政府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问题楼盘,不严重影 响城市规划的,按照从旧从轻原则依法进行处罚,据实进行 现状认可,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辖 区街道办事处责令建设单位消除影响,建设单位逾期未消除 影响的,由辖区街道办事处组织拆除。
第三节施工许可
第二十三条经县政府同意先行开工建设,未办理建筑工 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的问题楼盘,不再履行行政处罚 程序,在完善土地、规划手续后,补办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已介入且施工图设计文 件审查合格的问题楼盘,不再履行行政处罚程序,按要求补 办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未经县政府批准擅自开工或质量监督、安全 监督未介入的问题楼盘,由建设单位委托鉴定机构,对已建 成部分进行鉴定,确认已建部分工程质量安全合格后,出具 质量安全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可作为工程质量安全的证明材 料,按照依法从旧从轻原则处罚后办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 备案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已竣工入住的问题楼盘,不再办理施工许可 等手续,不再履行行政处罚程序,由建设单位或辖区街道办 事处(建设主体灭失消失的)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确 认工程质量安全合格后,鉴定报告可作为工程质量安全的证 明材料,由住房城乡xxx门出具认可证明,视为房屋竣工 验收和备案手续。
第四节人防工程建设
第二十七条未办理人防审批手续但已建成的问题楼盘, 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人防部门审批后限期补建人防工 程。若无法补建人防工程的,按依法从旧从轻原则予以追缴 易地建设费,不再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第二十八条对已开工配建的人防工程,未办理施工许 可,但人防工程施工、监理、质监、检测资料齐全的项目, 补办施工许可手续后,申请人防主体和竣工验收备案。因长 期停工搁置或其他原因导致工程质量无法认定的人防工程, 需经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符合设计要求后补办 施工许可手续,申请人防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九条对于人防质监未介入的项目,需经有专业资 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符合设计要求后补办施工许可手 续,申请人防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十条所有申请竣工验收项目均按照依法从旧从轻 原则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不再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第五节消防审批
第三十一条对需要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问题 楼盘,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设计文件,消 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指导意见。对主体工程已竣 工的问题楼盘,且消防设施已安装调试到位的,建设单位可 申请工程预验收,预验收后下发服务提醒。
第三十二条对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根据建 设单位的申报,经现场检查并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 查。对规模大、周期长的项目,可分期审查、分期验收;对 于大型工程先期竣工部分需要先期投入使用的,根据建设单 位的申报,在满足局部验收相关条件时,可以实施局部消防 验收。
第三十三条未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但已开工建 设的问题楼盘,按照从旧从轻原则处依法进行罚后,消防技 术标准的试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房屋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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