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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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8
2023-06-29
2023-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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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利用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营利性民营医院所做的几个税务筹划方案。各方案均以现有的状况为基础,彼此之间互为独立。
关键词:税务筹划;节税;系统工程
笔者以本人曾经供职的上海某家民营医院为例,为其设计了几种税务筹划方案,各方案均以现有的状况为基础,彼此之间互为独立。
一、医院概况
1. 经营范围及性质
该医院于20_年10月由民间资本投资成立。注册资本为20_万元人民币,属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皮肤科,肿瘤科,麻醉科,中医科,医疗美容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服务等。医院性质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2. 关联单位
与上海一家专科医院和一家文化传播公司为关联单位。其中专科医院与该院为同一母公司投资成立。文化传播公司为该院与专科医院共同投资成立。
二、税务筹划方案
1. 企业性质的纳税筹划――由营利性医疗机构变更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1.1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xxx《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税务机关据此判断适用征免税政策。
该医院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所以根据政策享有的税收优惠有: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免征1年企业所得税和3年的营业税;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只要是在国家定价范围内取得的各项医疗服务收入,则所有的税费均予以免征。
筹划方案及节税效果
依据上述税务政策,在该医院目前税收优惠期已过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将现有的“营利性”变更为“非营利性”,从而免去占年收入的营业税及附加的城建税和河道管理费。
另外,该医院为宣传业务每年都要投入约占年收入20%的广告费,在营利性的情况下,年应纳税所得额需根据规定调增:年收入*20%*(1-2%)=年收入*,这样,每年还要多交相当于年收入**25%=年收入*的所得税。另外,该医院有6辆汽车,按平均每辆500元/年来算,车船税每年要交3000左右。
如果变更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则上述所有的税费都可以免征了。
方案的可行性
变更的现实性
近几年,政府一方面鼓励医疗机构的设立,一方面又加大监管力度,致使现如今民营医院越来越多。竞争也越演越激烈.现有的“营利性”身份,虽然可以使医疗收费定价不受政府指导价的控制,但是如果医院的服务定价高于政府指导价,就吸引不了客源,而降低某些医疗费用,则背上了“扰乱医疗市场”的骂名。因此,目前民营医院的生存举步维艰.此时,按照政府价格来制定收费标准,从而向卫生机构申请变更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做法就极具现实意义。变为非营利性之后,进入医保的可能性就加大了许多。这样,就诊人次就有了保证,经营也会进入良性的状态。所以,该方案是在节税的基础上又保证了医院的创收,因此可行性极大。
变更的可操作性
经咨询卫生机构,目前上海营利性医疗机构变更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难度还较大。但是难度虽大,仍有已变更成功的先例。另外,从全国范围看,北京的几家和福建的许多家营利性民营医院也已变更为非营利的性质。所以,根据该医院在民间的知名度和在政府部门树立的良好口碑,相信也可以变更成功。不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定价来收费。
变更后的其他问题
营利性下,投资所取得的利润可以用来分红,也可以用来扩大再生产。但是非营利性下,投资只能用于扩大再生产,不能用于分红。因目前该院还处于扩大再生产阶段,所以还不会对股东的利益造成影响。
2. 医药分家――将药房变为独立于医院的零售机构
政策依据
财税(20_)042号文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房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费。有别于分离前的税项,是征收增值税,而不是营业税。
筹划方案及节税效果
虽然国家对营利性医院的收费放开,但根据上海市物价局的规定,药品的零售价只能是在进价的基础上加成15%,如果进价过高,加成后零价高于政府的限价,须就低不就高定价。这样,现有的药品收入按5%的税率交营业税,就不如将药房独立出来,依据税法,因年药品收入超过180万元,而核定为一般纳税人按税率17%来交增值税。两种情况对比如下:
年药品收入 (零售价) 600万元
药品进价成本 522万元
增值税及其附加 14万元
营业税及其附加 32万元
由以上对比可以看出,如果将药房独立出来,则每年可以节税18万元。
方案的具体操作
虽然医药分家是目前国家对医疗机构改革的政策指向,但是,真正行动起来的医院并不多。完全将药房从医院剥离出去,虽然方便了患者,但不一定能得到他们的理解。鉴于此,操作时仍保留原药房,只存放那些基础用药。而大部分的药品都放在投资组建的新药店中,以平价出售。因该院就诊病人大多都不是医保病人,所以平价药房可能更吸引他们。这样就将更多的药品收入转移到了新开的药店。起到了节税的效果。
3.配镜业务的筹划――自营,还是出租场地由他人承包经营
20_年该院与某眼镜公司进行了合作,由该院提供场地,眼镜公司在眼科门诊为病人配售眼镜,当时,该院未对此合作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只是按照眼镜公司与其他医院合作的做法,由其每月向医院上交其营业收入的二分之一。
因该眼镜公司有多年的销售经验,所以业务开展较好。20_年,眼科的医生看到这种情况,就向院领导建议:20_年在现有的经营范围中增加配镜服务,由眼科自己来做此项业务。于是,财务在对已销售眼镜的平均零售价,进价,月房租水电费,人工费,及自营后的杂项费用等指标的调查统计后,就此项目的两种方案做了比较分析:
由以上对比可以看出,随着配镜量的递增,方案二的税额越来越低于方案一,但是,净利润却越来越小于方案一。而税务筹划的目的不单单是税额的减少,还要是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在参照以往配镜量及预计今后一年内配镜量不超过100副的情况下,决定与眼镜公司的合作继续进行。
4. 加大咨询费支出,减少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新所得税法规定:20_年起,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为15%。其中非制造业微利企业是指职工在80人以下,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下的企业。
税务筹划及节税效果
文化传播公司是该院的关联单位。目前以收取该院和专科医院的咨询服务费为主营业务。因传播公司的人员及资产总额在80人和1000万元以下,所以筹划思路可以这样:在保证传播公司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前提下,签订收取咨询费的协议,根据协议,较之以往多收该院的咨询服务费。这样,咨询费在该院以25%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在传播公司以15%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可以节省咨询费×10%的所得税。
5.个人所得税的筹划――由工资薪金转为劳务报酬所得
政策依据
国税发(1994)89号文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任职或受雇并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或人事关系而取得的所得。
同时,该文还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未和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按照税法规定列举的二十八项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报酬,如取得所得的依据是所从事的技艺或应完成的劳务项目,则无论所得的支付方式如何(按月支付、按年支付、一次性支付),均应界定为劳务报酬所得。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不存在这种关系。
筹划方案及节税效果
该院近期开展新业务,准备引进几位高级专家,薪金定在每月人均万元。如果将万元都按工资薪金发放,则要按25%税率再减去1375元的速算扣除数来计算应交税额。怎样为他们筹划纳税,减轻税负,从而起到留住人才的作用呢?按照上述政策,笔者认为可以将他们的劳动合同签在专科医院,通过测算,月薪定在7000元较为合适。剩余部分以为该院提供医疗技术劳务的形式发放,这样,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可以少10440元。
6.印花税的筹划―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节税
政策依据
税法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筹划方案及节税效果
该院营业用房的租赁合同于08年到期,之后还需要续签租赁合同。如果还按上一次一样一签几年,那么就要一次性按租赁期限贴够印花税。这样按租赁面积3000平方,租金1元/天/平方,10年租期来算,就要贴10950元的税。货币的时间价值就没有充分的利用。所以,续签时,合同中不要明确租赁期限。这样就可以分年按年租金计算税额来贴。如果考虑今后租金上涨或是下跌,确实需要签订长期合同,可以单独就此事再签署协议。
以上几种税务筹划方案,只是笔者的初步设想,真正实施起来,必然会涉及到许多方面。实施后,究竟能不能起到以上预计的节税的作用效果,还有待实践证明。另外,如果只是单方面达到了节税的目的,却对医院的稳定和发展构成不利影响,那节税效果也就会抵消。总之,民营医院的税务筹划不是单一的为节税而筹划,而是医院管理的系统工程。要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在保证医院稳定和发展的大前提下,充分理解和利用现行的税务政策,并结合医院实际把政策用活用足,使医院通过税务筹划而达到当期节税和延期纳税的效果,促进医院又好又快的发展才是税务筹划的真正目的。
参考文献:
[1]张中秀•汪昊编著的《税务律师》
[2]贺志东编著的《最新节税方法手册》
[3]许太谊主编的《最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应用指南》
【摘 要】 随着会计准则和税法的不断完善,二者之间的差异也越来越大,这就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和机会。企业在关注税务筹划给企业带来效益的同时,还要注意到税务筹划与企业财务报告之间的关系。文章从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的不同目标出发,在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的理论层面和具体操作方面探讨二者之间的冲突,并提出协调冲突的个人见解,即企业应该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合理合规地进行税务筹划,最终达到“阳光纳税”。
【关键词】 税务筹划;财务报告;冲突;协调
一、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冲突的原因
(一)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目标不同导致二者冲突
税务筹划的目标简单来讲就是实现“经济纳税”,即实现税负最小化和企业利益最大化。由于企业的行业特征、组织形式、管理方式、规模大小等不同,每个企业所制定的税务筹划的具体目标也不完全一致。本文认定税务筹划的最终目标应与财务管理的目标一致,即企业价值最大化,这样不仅考虑到企业的短期利润,也考虑到企业资金的时间价值,同时避免了以税收最小化为目标的绝对化的局限性。税务筹划要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首先从实现税收利益开始,其具体表现一般都是报告较低水平的应税收入、缴纳较低额度的税款。
企业对外报出的财务报告,尤其是上市公司每季度、年度报出的财务报告,都希望向投资者报告出较高水平的会计收入,以及各种分析比率达到最优水平,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从而达到其最大融资的目的。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就必然会出现“经济税收收益”与企业财务报告之间的冲突。
(二)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导致二者冲突
现代企业理论下,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出现了委托关系,职业经理人也在此时诞生。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有其发展的必然性,但也带来一些新的矛盾。企业的投资者更关注于企业的价值,具体到税收上,其更倾向于通过税务筹划尽量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达到节税目的;而在委托关系下,企业的管理者及职业经理人的报酬是与其为企业创造的财富即收入有关,而收入的高低通过财务报告的形式体现。因此,企业的管理者在与投资者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可能会采取放弃纳税筹划的机会,使会计收入并不明显的低于应税收入。一方面体现出其自身的经营业绩,另一方面也避免税务机关的更多关注。财产权与经营权分离造成管理者与投资者之间的意向差异,也造成了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之间的冲突。
(三)税法与会计确认原则的差异导致二者冲突
20_年1月1日起,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正式实施,税法每年也有一些新的政策出台,随着税法和会计制度的不断完善,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也越来越大。税法的制定是以国家利益为导向,以增加政府税收为目的,因此,税法与会计准则对收入与费用的确认原则也不尽相同。企业按照税法的要求计算应税所得,根据财务会计准则的确认原则出具企业的财务报告,二者之间的差异造成企业存在税务筹划的可能性,这样势必会造成在某些情况下,企业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报出的内容产生差异与冲突。
二、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冲突的表现
(一)资本弱化影响资产负债表
资本弱化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避税的一种方法。企业资本包括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两部分。企业生产经营所用的资金中,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比率的大小,反映了企业的资本结构。企业出于减轻税收负担的动机,就可能操纵融资方式,更多采用债务筹资的方式。因为债务人支付的利息属于财务费用,一般情况下可以在税前扣除,而股息一般则不能税前扣除。企业为了加大税前扣除额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在筹资时多采用债权而不是股权的方式。大多数国家都把规定固定比率的安全港原则作为是否存在资本弱化的标准,经济合作组织解释,企业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应为1:1,当债务资本大于权益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但是这一固定比率在国与国之间有所差异,法国和美国为,葡萄牙、加拿大、澳大利亚为2:1,南非、新西兰、韩国、西班牙为3:1。①我国对资本弱化的管理也采取安全港模式:新颁布的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国家xxx下发的《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关联方企业间借款利息的扣除问题: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各国都采取一定的模式防范资本弱化,其原因主要还是资本弱化使得借款利息具有一种“税收挡板”效应。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它能够帮助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所掌握的各种经济来源,以及这些资源的分布与结构。资产负债表把债权人权益和所有者权益分类列示,通过对资产负债表的对比和分析,不仅可以了解企业的财务实力、偿债能力和支付能力,而且可以预测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变动趋势。
企业如果过多的以借款方式筹集资金来达到更大的税收优化效应,资产负债表中负债的份额显然会增加,报表使用者在分析报表时就会更加关注到企业的偿债能力以及资金风险,投资者对于将要进行的投资就会更加谨慎。通过报表得出的资产负债率也会明显升高,资产负债率是衡量企业负债水平及风险程度的重要指标。资产负债率越高,表明企业通过借债筹资的资产越多,风险越大。此时企业通过资本弱化来进行税务筹划就影响到了资产负债表报出的财务信息,因此,资产负债率应该保持在一定的水平上,否则资产负债率所衡量的偿债能力将有所下降。
(二)降低应税收益影响利润表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除了在筹资过程中增大负债外,还可以降低应税收益,但在降低应税收益的同时,有时也会导致体现在利润表上的会计收益降低,这与期望向报表使用者报告较高的会计收益的目的相冲突。
假设企业购入一项资产价值100万元,会计上折旧年限为4年,税法规定折旧年限为5年,第二年年末,企业资产账面价值为50万元,按税法的折旧年限核算出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为60万元,此时市场价值为40万。企业若把资产出售,则在税法上会产生20万元的损失,能够减少应纳税额,但在利润表中也会产生10万元的损失,降低应税收益的同时,也降低了会计收益,造成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之间的相反作用。
三、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的协调
(一)协调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冲突的意义
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的冲突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存在的,这种冲突的存在有其弊端,但也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企业认识到二者冲突的存在,就会不断地协调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之间的冲突。在协调二者冲突的过程中,不仅使企业的利益得到优化,同时也达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即企业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使得税务筹划不仅从企业整体利益考虑,从国家、政府、企业各方面考虑,都有其积极的作用。
(二)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冲突的协调对策
1.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企业税务筹划的目标是尽量减少税收负担,但在筹划过程中也会产生一定的成本,其包括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显性成本即在税务筹划实施过程中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隐性成本则为由于企业税务筹划对财务报告等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以及由此而产生的附带成本。企业应该比较税务筹划所带来的税收收益与所产生的成本,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做出正确的抉择,协调好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之间的冲突。
2.协调管理者与投资人之间的关系
针对管理者和投资者所关注的利益不同而造成企业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可能产生的冲突,企业要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企业的所有者应该建立合理的奖励机制,使得管理者的自身利益与企业的总体利益相关,而不是只与报表数据相关。这样,企业的经管人员就会把自身利益与企业的整体利益相结合,充分运用合理的税务筹划,达到企业总体利益的最大化。
3.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导向
企业要充分认清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之间的差异,在二者产生冲突时,应以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最终目标,衡量税务筹划所带来的收益与对财务报告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最终做出能达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决策。
企业在进行资本弱化的税务筹划过程中要关注到资产负债表中所体现的资产负债率,要以行业、地区等因素下正常的资产负债率为依据,当资产负债率超出其范围时就要考虑资本弱化带来税收效益的可行性。此时,要从企业整体角度出发,不仅考虑税收的减少,更要考虑由于资产负债比率变化而带来的各方面的影响,再加入时间价值的因素,从企业价值最大化出发,寻求更为合理的税务筹划的方法。
企业出售账面价值大于市场价值的资产时,要同时考虑出售资产所带来的节税收益与企业低价出售资产所产生的成本,若企业的节税收益低于出售时所产生的成本,则企业在税务筹划时还是要以使企业价值最大化,而不是单纯的以降低企业税收收益为目的。
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企业税务筹划的导向是本文重点提出的协调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冲突的方法,企业只有放远眼光,整体筹划才能实现其税务筹划的目标。因此,企业应该在衡量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冲突的同时,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做出更加准确的判断和筹划,真正做到“阳光纳税”,以达到优化社会整体资源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盖地.税务会计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_:35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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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_[S].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_.
【摘要】 20_年1月1日实施新的所得税法,税率统一为25%,这使很多公司面临税率下降。文章以1 123家上市公司20_年和20_年数据,通过单因素方差分析和多元统计分析,研究了上市公司在面临所得税率下降时的税务筹划行为,发现上市公司确实在20_年进行了纳税筹划行为,平均现金税率比20_年小7个百分点;且激励契约成本、债务契约成本以及公司财务报告披露动机是影响公司税务筹划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 税率下降;税务筹划;契约成本;披露动机
一、引言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纳税行为发生前,通过选择会计核算方法、选取机构设置形式、利用优惠政策等方法来达到减轻税负目的的一系列行为。目前国内的研究多集中在税务筹划经济动因研究以及税务筹划的方法研究。税务筹划经济动因方面的研究有:张玉兰(20_)从纳税人理选择角度认为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必然选择;张荣荣、张燕(20_)运用税收契约理论,通过合作契约形成企业间合作模式、调整投资方式降低不确定性情形下税负等纳税筹划措施,企业可以在投资决策中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关于税务筹划方法的研究很多,如任志宏(20_)就企业发展阶段论述了税务筹划的方法, 周夏飞(20_)从契约理论角度论述了税务筹划的形成机制与实现手段。在实践中,税务筹划也是一个庞大的市场,每年有大量税务筹划的专著出版,众多税务师事务所有纳税筹划业务。然而我们对公司进行税务筹划所考虑因素知之甚少,首先以往的研究并没有考虑税务筹划的成本;其次以往的研究没有考虑契约成本,企业的税务筹划是由管理层实施的,而企业是由投资者、管理层、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一系列契约所构成。在这些背景下,管理层出于最大化自身利益的目的还会进行税务筹划吗?
20_年1月1日实施新的所得税法,公司所得税率由33%降到25%,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研究机会,如果税务筹划在公司中是重要的,那么公司将递延收益到20_年以减少企业整体税负,并且公司进行税务筹划的力度应和影响公司税务筹划的因素有关。本文以1 123家上市公司20_年和20_年数据,通过单因素方差分析和多元统计分析,研究了上市公司在面临所得税率下降时的税务筹划行为,为税务筹划的存在以及影响因素提供经验证据。本文的研究对我们深入理解税务筹划影响因素,以及进行税务筹划公司的特征提供了实证证据,对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监管有一定的政策意义,并拓展了有关税务筹划的研究文献。
二、税务筹划的非税成本:一个分析框架
如果经济能够在没有交易成本、信息对称以及契约完全的条件下进行,经济世界将会更加易于了解,然而现实中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和契约不完全无处不在。Scholes和Wolfson(1992)提出一个分析框架,提出了经验税务研究的两个核心议题,一是有效的税务筹划必须考虑到税务筹划活动所涉及的各利益相关方;二是有效的税务筹划必须考虑税务筹划的所有成本,如执行成本、组织成本、财务报告成本等等。
(一)激励契约与税负最小化的矛盾
我们引入隐藏行动和涉及几个时期的契约,扩展报酬契约问题。为使问题的分析符合我国税法的改革,假设公司的当期税率高于未来的税率,这种税制结构使得当期薪水比递延报酬对公司更为有利,因为公司在税率高时获得税前扣除。所以,税负最小化的合约是使当期报酬最大化的合约。现在考虑公司中存在的投资者与管理层的委托问题,由于管理层的有限任期,导致投资者与管理层的决策视野并不一致,具体地说就是管理层倾向于最大化任期利益,而投资者则站在公司长期利益角度。管理层在任期所做的各种投融资决策会有短期化倾向,目的是获得任期内最大的报酬。为提高公司价值,有效的激励安排要求将管理层报酬递延至其决策结果可以观察的时期才支付。此外我们考虑管理层的决策同样面临税率变化的问题,假设管理层同样面临下降的税率(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有下降趋势),那么仅从税收角度考虑,递延报酬将是令人满意的合约,但是要利用递延报酬合约推迟接受报酬,管理层就成为公司的无担保债权人,无担保债权人希望确保公司的偿付能力,这种动机可能导致他们在经营公司时做出极度保守的决策。所以总而言之,需要在出于激励目的的递延支付报酬所引起的企业价值上升与由此产生的税负之间做出权衡。
(二)财务报告与税收筹划之间的矛盾
当税收筹划导致公司向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报告低的收益时,另一系列的非税成本随之产生。尽管公司通常希望向税务当局报告较低的应税收入,但他们也常常希望向投资者报告较高的收益。有很多理由解释为什么管理层关心的是财务报告数字:高管的报酬通常以会计盈利为基础;公司的债务契约通常以会计数据为基础;分析师和投资者利用会计数据为债券和股票定价;证监会利用会计数据监管公司;社会舆论以及相关利益方利用会计数据推动增税或者处罚规定;账面收入与应税收入差异过大可能会引起税务部门的详细检查等等。虽然我国的税法和会计准则适度分离但并不完全一致,还是有大量的交易或事项在减少应税收入的同时减少向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的报告收益。如企业拥有市场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资产,出于税收目的可以出售该资产以获得抵税收益,但同时也将报告出售资产的损失。
三、研究设计
20_年企业所得税率由33%下调至25%,为我们研究税务筹划存在性、以及影响税务筹划的因素提供了研究机会。
单因素方差分析
因为20_年的所得税率下降,如果税务筹划在公司的各种决策中确实重要,那么我们应该能够观察到公司在20_年的所得税与利润的比值要比20_年低。单因素方差分析又称一维方差分析,用于对单因素多个独立样本均值进行比较,可以检验均值是否存在差异或哪些因素的均值存在差异。我们预期20_年所得税与利润比值的均值比20_年低。
税务筹划影响因素的计量分析模型
为检验影响公司税务筹划的因素,根据第二部分的分析,针对20_年上市公司数据,我们设计如下的多元回归模型:
Taxi=β0+β1Wagei+β2Debti+β3EM1i+β4EM2i+β5lnSizei
+β6lnDefertaxi+ξi
其中:
Taxi:公司i20_年度现金所得税占税前会计利润的比率,该变量刻画了公司进行税务筹划的状况,该指标越低说明公司进行了越多的税务筹划,即将20_年税负推迟到20_年及以后年度;
Wagei:公司i20_年度高管现金薪水总额占税前会计利润的比率,根据第二部分的分析我们预期该变量与Taxi负相关;
Debti:公司i20_年度的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越高公司越容易受到银行的监管,所以我们预期该指标与Taxi负相关;
EM1i:刻画公司i盈余管理动机的虚拟变量,如果本年度税前利润为负则为1,否则为0,公司税前利润为负,为避免将来被ST,所以公司有大清洗动机,即扩大亏损,所以我们预期该变量与Taxi之间负相关;
EM2i:刻画公司i盈余管理动机的虚拟变量,如果公司盈利超同行业均值,等于1,否则为0,因为公司盈利超预期,所以有调低利润的动机,我们预期该变量与Taxi成负相关关系;
lnSizei:公司i20_年度期末总资产的对数,刻画公司规模的变量,公司规模越大越容易受到各方面的监管,所以有调低利润的动机,我们预期该变量与Taxi之间成正相关关系;
lnDefertaxi:公司 20_年度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对数,我们预期该变量与Taxi正相关。
四、实证结果及对结果的分析
(一)样本与数据选择
单因素方差分析我们选择20_年和20_年的A股非金融类上市公司,多元回归分析以20_年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剔除以下公司:金融类上市公司;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20_年以前适用低税率的公司;数据不全的公司。表1描述了样本情况:
(二)单因素方差分析结果
表2列示了单因素方差分析的结果,20_年现金所得税占税前利润比率为年该比率为值为,显著性水平为1%,初步验证了我们的分析,即20_年上市公司确实进行了税务筹划,将应税收益递延至新税法实施以后。
(三)多元统计分析结果
表3列示了影响20_年企业税务筹划因素的多元统计分析结果。模型调整R2为值为,且在1%水平上显著,说明模型具有一定的解释力。Wage变量系数为,单边检验的t值为,且通过了显著性检验。样本中的企业大多采用与会计利润相挂钩的利润分成激励方式,而且多数企业没有长期的股权激励,这就导致管理层偏好当期薪水最大化,所以该变量与 成负相关关系。Debt变量系数为值为,在5%水平上显著。资产负债率高表示企业越容易受到债权人的监管,而债权人是期望企业保持现金流动性的,公司通过税务筹划可以避免违反债务契约,所以该变量与Tax负相关。EM1变量系数为值为,在1%水平上显著,说明上市公司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要考虑公司大清洗的动机,因为公司如果亏损,则不如扩大亏损以增加未来年度盈利的可能。EM2变量系数为值为,在1%水平上显著,该变量刻画了公司利润平滑的动机,盈利较好的公司通常希望将当年的盈利递延至后期,以避免未来年度盈利下滑,公司这样做的同时也可能将应税收益递延至后期。EM1和EM2两个变量反映上市公司进行税务筹划时要考虑披露动机因素。lnSize变量刻画了公司的契约成本,公司规模越大,越容易受到税务部门的监管,所以大公司的税务筹划力度比较小,即大公司的实际税率较高,该变量的系数为值为,在5%水平上显著,lnDefertax与我们的分析一致。 变量刻画了上市公司税务筹划的一个手段,该变量系数为值为,在10%水平上显著,说明上市公司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利用该方式进行税务筹划,同时我们注意到该变量显著性水平为10%且系数很小,意味着该方式可能太明显容易导致税务部门的注意。
五、结论与进一步研究展望
本文对20_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在面临所得税率下降时的纳税筹划行为进行了研究,结果发现:
单因素方差分析的结果表明,上市公司确实在20_年进行了纳税筹划行为,平均现金税率比20_年小7个百分点;
激励契约成本、债务契约成本以及公司财务报告披露动机是影响公司税务筹划的重要因素。
总的来说,如果纳税筹划的契约成本和信息成本高,那么公司则很可能会放弃税务筹划,反之则进行税务筹划。本文指出了影响公司税务筹划的因素,若要进一步对企业的税务筹划行为进行监管,未来的研究方向之一就是建立公司税务筹划行为的预测模型。此外,在金融市场发展和市场成熟度方面,可以进一步研究投资者是否能区分税务筹划和非筹划的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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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Scholes, M., and M. Wolfson. 1992. Taxes and Business Strategy: A Planning Approach. 1st edition. Englewood Cliffs, NJ: Prentic Hall, Inc.
一、购货运费方面的税务筹划
由于A公司是一个经营加工、生产、销售综合业务的管件公司,因此在购货的过程中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运费的7%进行进项税款的抵扣。并且在购货过程中会有相当大的现金流动,对应的运费也数额很大,因而运费情况的变动,将会对公司的纳税情况造成重大的影响。因此必须重视运费的税务筹划,将自营运输方式和外购运输的运费进行对比,采纳最合适的方案。A公司现在自己具备运输工具,通常情况下,根据销售产品的数量、运输距离和对方的需求等确定运输方案。在此,用一个实际操作中的例子来阐明如何筹划购货中的税款,来增加公司的利益。A公司把一单产品卖给某公司,该产品不计算税款价格是200万元,价格之外的运费是20万元,当中能够抵扣的进项税款是20万元,物料损耗能够抵扣的进行税额是万元,假如只是从节约纳税方面分析,A公司应该怎样安排运输才能实现节税的目标。方案一:自营运输的增值税税负为:增值税销项税税额为:20_000×17%+20_00÷(1+17%)×17%=元增值税进项税税额为:20_00+16000=216000元。应缴纳增值税税额为:元。方案二:独立出自营车辆,组成运输公司,同时使用购买运输的税负为:增值税销项税税额为:20_000×17%+20_00÷(1+17%)=元。增值税进项税税额为:20_000+20_00×7%=214000元应该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元。应该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20_00×3%=6000元。因为采取购买运输时,A公司先行支付运费并由运输公司出具发票,接着A公司独立的为买方开出增值税发票。所以,在实际操作中税额与自营运输相比,高出了元。方案三:独立出自营车辆,组成运输公司,同时使用委托运输的税负为:增值税销项税税额为:20_000×17%=34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税额为:20_00元。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340000-20_00=140000元。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20_00×3%=6000元。由于此种方式中不计入销货运费,发票是运输公司开具给买方,所以,实际流转税税负相对于自营运输来说,减少了。经过对以上方案的对比可知,采用委托运输的应缴纳税额最小,因此选择第三种方案。
二、A公司生产管理中的税务筹划
(一)存货发出计价的税务筹划
企业存货主要指其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是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可以用以下公式来表示企业销货的成本:销货成本=期初存货+本期存货-期末存货存货对公司的收益以及应税所得额都具有重要影响,而且存货计价方式的差异也会对公司的利润和应缴税额产生影响。所以,企业应该选择一个税额最低的方式。针对A公司的存货计价,应该分以下情况进行税务筹划:在物价上升的情况下,为了持续增加收益,推迟缴税时间,对期末存货可以使用一次加权平均法;在物价下降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A公司可以把税务筹划的方向放到国家对税收的优惠措施上。在减免税收期间,最大可能地提高当期利润或者尽量把利润的实现提前,提高免税额。在非减免税期间或者高税率期间,公司应该采用一次加权平均法,降低当期的收益减少税额。存货计价法使得公司可以根据产品的价格波动来减少税额。产品价格的波动使得公司能够根据价格的调整和存货计价的筹划提供了条件。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筹划
在固定资产的折旧中可以使用的方式很多,例如:双倍余额递减法、平均年限法以及年数总和法。不同的折旧方式不仅影响固定资产的成本,而且影响企业收益以及企业所得税,所以可以通过采用不同的折旧方式来进行税务筹划。A公司的税前平均利润是150万元(平均年限法折旧),20_年12月该公司新买原值60万元的设备,此设备残值率估计为3%,假如折旧期限是五年。假设A公司在正常的纳税期间,用以上折旧方式来计算,A公司能够计提的折旧额如下:(1)平均年限法。预计净残值为:600000×3%=18000元。每年折旧额为:(600000-18000)÷5=116400元。(2)双倍余额递减法。此设备每年的折旧率为:2÷5×100%=40%。(3)年数总和法。根据表格发现,,三种不同的折旧方式存在明显区别。双倍余额递减法以及年数总和法,其折旧额都是随着年份的增加而减少的,公司前期计提较多,后期计提较少,这样可以通过把公司的利润变为从前往后递增的方式,完成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筹划。
(三)固定资产大修理的税务筹划
税法规定,禁止在当期直接扣除合乎条件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要求对其分期摊销。假如公司是盈利的情况,要达到降低当期税负的目的,可以提前扣除某些税前扣除款项,提高当期税前扣除额,例如尽量采用把支出的费用化等的方法。20_年12月,A公司曾经进行了一次设备大修理,并在12月完成,该生产设备原本价值660万元。修理中支付修理费用380万元,修理后将该设备延长了四年的使用期限。20_年完成税前利润320万元,没有其他纳税项目。此次修理支出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大修理,不能在当期内直接扣除。20_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20万元。20_年应纳所得税额为:320×25%=80万元。假如对此次过程进行筹划,可以分两次进行筹划,第一次支出维修费用320万元万元,完工于20_年12月;第二次维修支出费用60万元,完工于20_年6月,其他一致。于是20_年支出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能够当期直接扣除。20_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20-320=0元,20_年应纳所得税额为:0×25%=0元。
三、A公司营销中的税务筹划
(一)兼营行为及混合销售的税务筹划
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额是不同的,公司在兼营和混合销售的选择中,其实就是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的筹划。A公司曾经在一次销售中,免费为买方提供安装管道服务。此笔业务的总价款是400万,并雇用安装公司为买方进行管道安装,A公司支出安装费用20万元。A公司在该业务中应该缴纳的销税额为:400÷(1+17%)×17%=万元,安装公司应该缴纳的营业税额为:20×3%=万元。经过分析可知,A公司在该业务中缴纳了多余的税额。对于这种业务,可以采用以下方法来筹划税收:A公司为买方开出380万元的销货发票,安装公司为买方开出20万元的发票,这样就使得A公司的增值税税额变成:380÷(1+17%)×17%=万元,与之前相比,节省税额为:万元。
(二)不同促销方案的税务筹划
由于不同的销售方法对应不同的税收政策和税率,那么,为了降低公司的税额,A公司需要依据销售业务的不同选择最优的销售方法。假如A公司拟定了三种新产品的促销方案,计划从中选取一种最合适的方案。第一种方案是进行九折销售;第二种方案是购买产品满10万元,送10000元的赠品,并且该赠品的成本价是6000元;第三种方案是购买满10万元,给予现金10000元。倘若10万元的产品其成本是6万元,公司需确定一种方案,以实现利益最大化(上述价格均含税价)。第一种方案:九折销售产品,实际上以9万元价格卖出10万元的产品。增值税为:90000÷(1+17%)×17%-60000÷(1+17%)=。第二种方案:购买产品满10万元,送价值10000的礼品。10万元产品应该缴纳的增值税为:100000÷(1+17%)×17%-60000÷(1+17%)=元。将10000元礼品也视为销售,应该缴纳的增值税为:100000÷(1+17%)×17%-6000÷(1+17%)=元。总计增值税为:。第三种方案:购买产品满10万元,返现金1万元。增值税为:100000÷(1+17%)×17%-60000÷(1+17%)×17%=元。对比以上三种方案发现,第一种方案税负最轻是最合适的方案。
四、A公司合同签订中的税务筹划
(一)合同结算方式的税务筹划
根据税法的规定以及公司实践,为了实现节税的目标,可以采用以合同条款来约定结算方式,通过变更纳税义务的时间来进行税务筹划。(1)选取结算方式来调整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对于销售货物并支持劳务服务的,通常以货款到账或者得到销货发票的日期为业务发生日期,并且能够把发票开出的日期确定为纳税义务日期。对于销售收入的筹划,应该遵循以下思路:将实际收入日期提前或者跟法定收入日期保持一致,相当于为公司提供了一笔没有利息的贷款。A公司在业务过程中,可以用合同的特殊条款约定结算方式,来变更纳税义务发生日期,实现节税的目标。(2)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法律规定。企业在销售其产品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该按时确认收入:企业不再控制售出的产品,并且不具有保管权;风险和报酬以销售的方式转移给买方;可以准确计量收入的金额和已经发出或者即将发出的货物的成本。采用特殊销售方法的,确认方式如下:以托收手续的完备确认收入;在产品即将发出时确定预收款收入;在检验或者调试产品的情况下,于调试、检验后确定收入。综上可知,A公司为了降低纳税税负,应根据业务发生时的资金情况及产品特点选择合理的结算方式。
(二)变更合同业务的税务筹划
在公司的实践中不同类型的发票也会对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影响,而且以小规模纳税人为采购对象时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在采购中应当对采购合同的条款进行分析,以实现合理的筹划。A公司曾经参加了一个招标,此次招标是一个新建大楼的管道安装。当时,公司估测能够中标的总造价是450万元,其中管道的款项是300万元,安装支出费用150万元。但是,公司只是将工程450万元的总价款拟定在合同中,应按照450万元的总造价承担增值税。如,公司在当时能够筹划合同的拟定,将150万元的安装费明确写入合同,那么A公司应该承担的就是300万元的管道价款部分的增值税,150万元安装费缴纳企业营业税。如此,节省的税款为:150×(17%-3%)=21万元。
(三)购销合同的税务筹划
为了节约税负,可以将购销合同中的常用条款“支付全部货款后,由供货方出具发票”,改成“依据支付的实际金额,由供货方出具相关票据”。A公司曾经接受某建筑安装公司的委托,进行该建筑安装公司所需管道的制作加工,并且所需原料由A公司提供,该建筑安装企业共支付给A公司加工费用、原料费140万元,此外,A公司还供应了20万元的配件。该业务合同中,A公司共需缴纳印花税:(1400000+20_00)×元。根据印花税法的规定,A公司与该建筑安装公司交易中,由于合同签订失当,多缴纳了800元印花税。因此,如果A公司把原料价款、加工费用分别记录,就可以减少印花税额。如:原料费100万元,加工费用40万元,配件20万元,其印花税为:1000000××元,如此一来就减少了印花税。
五、A公司税务筹划组织管理体系
企业持续经营中的各个环节形成了产品的价值链条,有的环节创造价值,有的环节实现价值。税收也源于这个价值链,本文着重进行筹划的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正是企业在持续经营中涉及到的主要税种。经过对每个环节的阐述,对探寻税务筹划领域形成税务筹划战略,以及对企业持续经营的全局都是有利的。为了A公司的长期发展,应该具备长远发展意识、具有统筹兼顾的意识、具有大局意识和整体性思想,从全局着手不能局限于局部,在此基础上制定A公司的税务筹划方案,设计公司的税务筹划管理体系,最大化地实现公司利益。笔者认为,税务筹划管理框架由五个部分组成,包括税务筹划的主要目标、涉税风险评估、涉税管理机构、涉税风险应对、以及筹划考核系统。具体流程图如图1所示。综上所述,本文基于管道行业发展以及A公司的实际情况,对该公司的税务筹划作出了具体的研究,以期望帮助A公司形成科学的管理模式,并为其他企业提供借鉴。同时,设计科学的税务筹划方案,构建合理的税收管理体系,对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来说也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摘 要:20_年3月18日,xxx常务作出自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部署,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文章从房地产行业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营改增”试点过渡期的税收政策,通过现行税法设计的税收案例,分析比较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及销售不同方式取得的不动产情况下的企业税负,给予房地产企业合理的税收筹划建议,以降低房地产企业的税收风险和税负。
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业;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_)05-67 -02
作为我国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助力我国供给侧改革,在“营改增”试点过渡期内,房地产企业必须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把握“营改增”改革的契机,在进行管理变革、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同时,通过合理的税收安排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如此,才能顺应政策变革,在国家结构改革的洪流中不被淘汰。
一、房地产业营改增政策规定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我国自20_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一是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升级。二是在之前已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的基础上,允许将新增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增加进项抵扣,加大企业减负力度,促进扩大有效投资。同时,新增试点行业的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在该政策背景下,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关于房地产业“营改增”适用的增值税税收政策,整理如下: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自建不动产新老项目的计税方法
(二)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的计税方法
此外:1.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_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以上规定给房地产企业提供了税收筹划空间,由于房地产企业规模一般较大,故暂不考虑房地产企业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缴纳增值税情形。“营改增”中房地产企业可以按照一般纳税人纳税,抵扣进项,可以选择销售自建或非自建不动产,也可根据过渡期税收政策适用差异选择新老项目进行筹划。以下将从这两种筹划方向比较分析:
二、“营改增”下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一)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的税负比较分析
案例一: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专门从事普通商品房的开发,20_年3月拟自行建造普通住宅一幢,还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根据近期销售的同类型,相近地段自建普通住宅的价款,成本状况及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拟建造该普通商品住宅预计收入总额为A万元,土地价款为B万,进项税额为C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假设该企业资金充足,该企业怎样做可减低税负?
1.若该房地产企业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_年5月1日后,即适用房地产新项目的税收政策,适用一般计税法。
该房地产企业销售该普通住宅应交增值税=(A-B)*11% - C(万元)
2.若该房地产企业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_年4月30日前,即适用房地产老项目的税收政策,可选用简易计税法或一般计税法。
(1)简易计税法
应交增值税=A*5%(万元)
(2)一般计税法
应交增值税=(A-B)*11% - C(万元)
当(A-B)*11% - C > A*5%,即当A>(11B+100C)/6时,若该企业现金流充足,不考虑预缴税款的资金压力,则选用老项目下的简易计税法,企业增值税税负较轻,选用一般计税法税负较重。故在企业现金流充足情况下,企业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房地产项目合同开工日期可定在20_年4月30日前。
企业应综合考虑现金流及抵扣额,税负效应做出合理决策。
(二)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同方式取得的不动产的税负比较分析
案例二: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专门从事普通商品房的开发,预计销售其20_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普通商品住宅和自建普通商品住宅各一幢,预计收入总额均为A万元,自行建造房产的土地价款为B万元,非自建方式取得的房产购买价款为C万元,假设两种方式取得的房产进项均为D,若该企业资金充足,不考虑其他税费,两幢楼盘的应交增值税额为:
1.自建
(1)简易计税法
应交增值税=A*5%(万元)
(2)一般计税法
应交增值税=A*11%-D(万元)
2.非自建
(1)简易计税法
应交增值税=(A-C)*5%(万元)
(2)一般计税法
应交增值税=A*11%-D(万元)
所以,一般计税法下,该房地产企业销售4月30日前取得的自建或非自建不动产的增值税税负相同。而简易计税法下,销售4月30日前取得的非自建不动产的增值税税负较小。
案例三:
若某房地产企业预计销售其20_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含自建)普通商品住宅和自建普通商品住宅各一幢,其他条件同上。则无论取得自建或非自建不动产,都适用一般计税法。
应交增值税=A*11%-D(万元)
当A*11%-D>(A-C)*5%即A>(100D-5C)/6时,选用简易计税法销售4月30日前取得的非自建不动产比销售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的增值税税负后小。
综上,在自建和非自建方式取得的房产进项税额相同情况下,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法计算销售4月30日之前非自建方式取得的不动产相对较优。
从以上分析比较中可看出,房地产企业利用新老项目的不同计税方法及不同销售方式取得的不动产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方案的选择,与抵扣额有密切关系。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规定“允许将新增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增加进项抵扣”,房地产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一政策,结合“营改增”试点政策实施前后的业务特点及适用政策,合理安排采购业务,减少“营改增”前的不动产采购业务,采用“先租后买”的方式,将采购业务推至“营改增”后,利用融资租赁实现利息支出进项税抵扣;通过适当提高开发产品配套设施标准、扩大园林绿化范围等方式扩大扣除项目基数,从而减低企业税负。
上述案例分析只是在当前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背景下运用税制改革过渡期的税收政策对房地产企业所做的简单税收筹划。如果考虑企业的现金流与财务状况,应充分运用“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_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xxx等税收政策。此时,房地产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法销售自建房产的预缴税款压力相对较小,特别是采取预售房款方式,可有效延缴税款,发挥资金的时间价值。
总之,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合理合法增加进项税额抵扣,综合考虑各税种间的税负平衡,利用“营改增”过渡期税收政策的筹划点进行有效筹划,促进企业整体税负最小化。
三、结论与建议
综上,房地产企业应结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充分利用税制改革带来的机遇,有针对性的进行相关税收筹划,把握不同时期的税收筹划要点,提前做好税收安排和业务规划,减低企业税收负担,为企业创造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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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亏损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可节税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对于一些存在亏损子公司的文化集团,可以通过工商变更,撤消下属子公司的法人资格,将其变更为分公司,从而汇总缴纳所得税,达到少缴所得税的目的。
「案例1」某出版公司20_年总部利润为100万元,下属A公司盈利20万元,B公司盈利30万元,C公司亏损40万元。如果上述公司都是独立法人, 不考虑其他调整事项。则应纳所得税总额为万元[(100+20+30)×25%],如果我们将下属的A,B,C公司撤消法人资格,变更为分公司, 从而汇总缴纳所得税,则应纳所得税总额为万元[(100+20+30-40)×25%],减少税负10万元。
二、自行策划宣传内容省钱又节税
根据《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且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文化单位的部分宣传可以自行策划实施,有效降低成本。
「案例2」某演艺公司20_年销售收入1 000万元,8月为宣传某音乐剧,拟进行一系列前期推广活动。方案一是演艺公司自己策划实施,大致费用140万元。方案二是全权委托某广告公司策划设计, 需要费用200万元。由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为150万元。方案一的费用支出140万元可在税前全部扣除,可抵税35万元。方案二的费用支出只有 150万元可税前扣除,抵税万元。从抵税效果看,方案二可以多抵税万元,但从现金流出量看,方案一可以减少现金流出60万元。所以,在不影 响宣传效果的前提下,方案一通过自身策划、设计进行产品宣传应是比较好的选择。
三、充分利用可全额扣除的费用
根据《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而只要能提供合法凭证证明真实性、与经营活动有关合理的差旅费、会务费、董事费,都不受比例的限制可在税前全额扣除。因此,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应将会务费、差旅 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严格区分。
「案例3」某图书发行公司20_年度的销售收入为1 000万元,发生会务费、差旅费、董事费共计100万元(其中20万元会务费的相关凭证保存不全),业务招待费1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凭证不全的20万 元会务费只能作为业务招待费,无法全额扣除,而该企业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为5万元(1 000×5‰)。超过的25万元不得扣除,也不能转到以后年度扣除,此项超支费用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25×25%)。如果企业保存20万元会 务费完整合法的凭证,详细的会议签到表和会议文件,同时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将其中4万元类似会务费性质的业务招待费并入会务费项目核算,则当年业务招 待费为6万元,不得扣除部分为万元[6×(1-60%)],此项超支费用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25%)。可以少缴所得税万 元。
四、赞助支出转换为广告宣传费可节税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赞助支出不得扣除。因此,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尽量将赞助支出转换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实现节税的目标。
常见的底商处置方式为将底商对外出售,但按国家税收政策,不仅需要缴纳流转环节的税收,还涉及到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整体税收负担较大,其中:比较税负较大的税种为营业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因此,处置底商有必要进行税收筹划。
[基本案例]A公司是1996年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的外商独资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现主要开发“象牙塔”项目,“象牙塔”可销售总面积平方米,其中底商面积平方米,截至20_年12月31日,A公司账面“象牙塔”价值为亿元,专家估计项目竣工后底商收入(市值)亿元。
[解析]1,A公司以底商出资,成立新公司,然后转让持有的新公司股权。
依据财税[20_]191号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所以,A公司采取以底商投资成立一个新公司,不缴纳营业税,将来再转让新公司股权,也不缴纳营业税。
依据财税字[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财税[20_]21号《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因A公司为房地产公司,A公司采取以底商投资成立一个新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依据《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财税[20_]175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注:本规定从20_年以来一直执行)。所以,A公司采取以底商投资成立一个新公司,应缴纳契税,在股权转让时就不用再缴纳契税了。
可见,本方案避免了营业税。
2,A公司“象牙塔”项目其他房产销售完毕后,由新成立公司或第三方公司对A公司吸收合并,A公司存续。
依据财税[20_]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吸收合并时,A公司可享有特别税务处理规定,企业所得税负将减少。
财税[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吸收合并一个公司和一个公司被吸收合并实质为产权整体转让行为。按国税函[20_]165号《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的批复》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A公司吸收合并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国税函[20_]420号《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按上述分析,A公司吸收合并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财税[20_]175号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A公司吸收合并可以免征契税。
财税[20_]183号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可见,相对于第1种筹划方法,吸收合并可以享受更多税务优惠。
[操作细节]1,《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计算契税的价格为承受上述资产权属的成交价格,对“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和交换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因此,A公司需要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酒店进行评估。
2,国税函[20_]687号《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规定:一次性共同转让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须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因此,A公司应增加分立拥有酒店公司货币投资并控制其适当的股权比例,避免酒店占分立公司100%的股份。
摘要:据统计,我国小型微利企业占所有企业总数的比例超过90%,为我国提供了大约80%的工作岗位,实现的产值占比超过50%。虽然小型微利企业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居民就业作出了巨大贡献,但税负重和融资难等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在减轻税负方面,国家已陆续出台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及时掌握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定义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年度平均从业人数低于100人(含100人),年度平均资产总额低于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含3000万元);从业人数低于80人(含80人),资产总额低于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含1000万元)。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_〕43号)规定:自20_年至20_年期间,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标准上调至5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半计算,企业所得税税率按20%执行,实际执行税率仅10%。
三、进行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根据财税〔20_〕43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的,才能享受实际税率为1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临界点税负测算如下表:从上表可以看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多1元,就需要多缴企业所得税万元,可见小型微利企业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非常必要。
四、税收筹划方法
(一)推延收入的确认时间
若企业在11月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已经接近50万元,企业应特别注意12月份销售业务收入的确认时点筹划,企业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使销售业务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将销售收入推延至次年。例如,企业采用直接收款销货时,可通过推迟收款时间和推迟货物交付时间,把收入确认时点延至次年,以满足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税率的条件。
(二)减少收入的确认金额
若企业在11月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已经接近50万元,企业如果确实无法推延收入的确认时间,企业还可以通过给予客户一定的折扣、折让等方式,主动减少当月收入的确认金额,使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以满足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税率的条件。
(三)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增加税前可抵扣金额
企业应该充分利用现有的加计扣除和加速折旧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增加税前可抵扣金额,以便达到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目的。企业通常可以利用以下政策:(1)根据国家xxx公告20_年第64号文规定,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选择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时扣除。企业可以通过自查,检查是否存在有单价低于5000元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而未享受的。(2)根据财税〔20_〕54号文规定,企业在20_年至20_年期间新购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可以选择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时扣除。(3)根据财税〔20_〕70号文规定,企业符合文件规定安置残疾人员,除可以扣除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外,还可以按照实际支付工资的10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企业除了利用上述政策外,还可以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将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50万元以下,既可以少缴当期企业所得税,又可以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四)合理增加成本费用支出
企业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接近50万元时,可以通过合理增加人工成本(如提高员工工资、奖金和福利费等方式)、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等方式,增加成本费用的支出,以降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除此之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公益性捐赠方式,将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税收文件规定以内,充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带来的利益。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运用上述税收筹划方法时,必须以真实的业务发生为前提,如果仅仅是通过隐瞒收入和虚列成本费用等方式来调节利润,将很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企业将面税收风险,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切税收筹划都应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谋求企业利益最大化。
五、结语
由于小型微利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存在技术落后、人才匮乏、规模小等先天不足,故国家给予小型微利企业特殊扶持,小型微利企业目前执行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0%,远远低于西部大开发和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15%的税率,小型微利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本文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全面的解析,并从收入和成本费用两个维度提出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筹划的路径,对我国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筹划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参考文献:
[1]郑轶。解析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J]。华人时刊旬刊,20_(3)。
[2]刘锡光,刘厚兵。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解析[J]。税收征纳,20_(5):47-49.
[3]江平,刘志耕。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重点、疑点分析[J]。财务与会计,20_(13):45-46.
一般认为纳税问题只是财务部门的问题,而没有进行合理地统筹规划。例如,高新技术企业很重要的一项费用是研究开发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对研究费用占总费用支出比例有具体的要求。另外研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的技术研发部需建立专门的台账来管理研发费的确立项目和费用归集,财务部门根据技术研发部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情况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与技术研发部按月对账。
税务筹划人员可以综合考量相关部门、实施成本、资金时间价值等制定方案,建立一个各部门共享的税务信息系统,根据分工各部门录入项目信息、税务信息等,便于税务筹划人员之间沟通,及时修改信息,提高公信力。
完善税务筹划所需的会计信息
税收以历史成本为依据,所以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并完善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这样提供的会计信息才能为开展税务筹划工作奠定好基础。
强化企业税务筹划队伍建设
财务人员应当加强税务知识学习,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及时了解最新的财政税收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进行筹划安排。税务筹划应该由专门人员负责,中小企业短期建立一支高效的税务筹划队伍的难度较大,可以聘请专业中介公司进行税务筹划,同时通过加强对现有人员的培训、招聘税务筹划方面的注册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强化税务筹划工作。
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税收具有很强的政策导向性,企业税务筹划要顺应政策导向制定相应的策略,在税法的理解和运用上与税务机关保持一致,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和配合,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4 结束语
高新技术企业税务筹划工作在经济社会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有一系列与之相适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开展税收合理筹划,可最大程度为企业节税,有效降低税务成本,提高经济收益,提升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摘 要】 企业税务筹划能带来税收收益,但通常会带来较低的财务报告指标。企业很多重要的财务契约都是以会计数据为基础的,这使得企业管理层不愿意降低报告利润。文章阐述了税务筹划的主要路径,并就企业税务筹划中管理层和以所有者为代表的利益相关者通过博弈理论进行简化分析。
【关键词】 税务筹划; 财务报告; 博弈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方式。对于企业而言,在其设立、开始生产经营直至清算解散的任何阶段,都处于税收的影响之下,税费的支付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因而合理利用国家的政策法规进行税务筹划,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
一、税务筹划的主要路径
税务筹划是指企业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根据政府的政策导向,通过对筹资、投资、经营和分配等一系列财务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优惠政策,使企业税负得以减少或延缓,以获得最大税后收益为目的的一种经济活动。税务筹划的主要方法有:通过资本弱化来进行税务筹划,充分利用会计政策的选择实现税务筹划,此外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也能起到良好的节税作用。
(一)资本弱化进行合理避税
资本弱化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合理避税时常用的方法。企业资产就其来源有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两个部分。权益资本是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包括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债务资本是从资本市场、银行、关联企业筹集的长期负债及日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短期负债等。企业通过负债筹集的债务资本需支付利息,记入财务费用后,可在纳税前抵扣,导致企业利润减少,企业承担的所得税降低,具有抵税作用。权益筹资后支付的股利却不具有抵税作用,完全由企业承担。在企业生产经营所用资金中,通过负债筹集资金,有利于企业合理避税。
(二)会计政策选择实现合理避税
由于企业经济业务的复杂性和多样化,某些经济业务在符合会计原则和计量基础的要求下,可以有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即存在多种可供选择的会计政策。不同会计方法和政策的选择,当期确认的收入和产生的费用不尽相同,带来了不同的报告利润,产生了不同的税收负担。企业可以根据经济业务的特点和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合理地选择会计方法和政策,使企业既依法纳税,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目标。
(三)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也能起到良好的节税作用。例如,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可充分把握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条件,及时进行相关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进行税额的抵免。企业应把握专用设备的认定及留存证明,以便享受税额抵免的优惠。税法对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的所得税优惠,并扩大到全国范围,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制定出合理的税务筹划方案,实现企业最大的节税效益。
二、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的冲突
税务筹划要实现企业最大的节税效益,首先要从实现税收利益开始。其具体表现一般都是报告较低水平的应税收入,确认较高水平的应税费用,形成较低的报告利润,缴纳较低额度的税款。但企业对外报告的财务报告,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都希望向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报告出较高水平的会计收入,优化相关财务比率,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达到融资的目的。因此在企业税务筹划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之间的冲突。
(一)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冲突的原因
1.企业内部管理者的影响
现代企业理论下,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出现了委托关系,职业经理人也应运而生。企业投资者更关注企业的价值,倾向于通过税务筹划减轻企业的负担,达到节税的目的;而在委托关系下,企业管理者及职业经理人的报酬通常与其为企业创造的利润即财务报告利润有关,税务筹划可能带来报告利润的降低。因此,企业内部管理者在与投资者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可能采取放弃纳税筹划的机会,以更好地体现自身的经营业绩。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造成了管理者与所有者之间的意向差异,也造成了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之间的冲突。
2.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影响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会与许多利益相关者发生经济利益关系。企业外部的利益相关者通常是根据企业的财务报告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企业有报告高质量财务信息的压力,例如消费者关心企业能否提供持续的售后服务,企业需要有良好经营业绩的财务报告以传达可持续发展的信息。企业债权人对财务报告中的偿债能力指标非常关心,借助其信息来评估自己债权的保障程度。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也关心企业财务报告数据,判断企业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这些都可能导致企业管理者在外部利益相关者影响下,放弃税务筹划机会,更好地体现企业经营业绩。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影响,也造成了企业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的冲突。
(二)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冲突的体现
1.资本弱化影响了资产负债表
企业通过负债筹集资金有利于合理避税。企业负债资本与权益资本比率的大小,反映了企业资本结构的状况。企业负债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例合理,企业可以获得财务上的良性效应,即资本结构的优化。若企业的债务资本超过权益资本过多,比例失调,就会造成资本弱化。根据经济合作组织的解释,企业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
企业若以负债筹资来实现税务筹划,资产负债表中负债的份额就会增加,报表使用者在分析财务报表时就会更加关注企业的偿债能力以及资金风险,潜在投资者对于将要进行的投资也会更加谨慎。此时,企业通过资本弱化进行的税务筹划就影响到了财务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报出的财务信息。
2.会计政策选择影响了利润表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除了在筹资过程中增大负债筹资外,还可以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来降低会计收益,增加成本费用,特别是不会带来现金流出的成本费用,如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发出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等。这些会计政策的选择在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同时,也会导致财务报告中的财务成果降低,这会与财务报告使用者期望较高的会计收益目标相冲突。
三、相关文献回顾
税务筹划能使企业在税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通过节税或延缓税款支付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但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中通常也会带来较低的财务报告指标,造成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目标的冲突。
Scholes-Wolfson(1992)对企业税收筹划进行研究后提出,有效的税务筹划要求筹划者在进行投资和融资决策时,不仅要考虑显性税收(直接支付给税务当局的税收),还要考虑隐性税收(享受税收优惠的投资以取得较低税前收益率的形式间接支付给税务当局的税收);同时筹划者要认识到,税收仅仅是企业众多经营成本中的一种,在筹划过程中必须考虑所有成本,包括成本、非税成本等。Dhaliwal,Frankel and Trezevant(1994)发现税收和财务报告目标都会影响到企业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同时Frankel and Trezevant(1994)发现税收状况会影响到企业年底采购行为,而财务报告目标则不会。Hunt,Moyer and Shevlin(1996)并没有发现税收会影响企业存货决策,但研究发现,若公司准备通过存货会计政策变更来操纵利润,则税收的重要性就远远低于财务报告目标,员工薪酬是另一项同时受税收和财务报告动机影响的经营成本。一方面员工薪酬在税前抵减可以带来税收收益,另一方面降低利润可能带来财务报告成本。Matsunaga,Shevlin and Shores(1992)检验了雇主在税收收益和财务报告成本之间的权衡问题,发现员工薪酬变化方向与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方向的变化一致。Scholes et al. (1996)的研究结果表明,大公司更愿意推迟确认收入来节约税收,而且还发现,财务杠杆(替代财务报告成本)较高的公司不愿意降低报告利润。
四、税务筹划的博弈分析
企业税务筹划能带来税收收益,但通常会带来较低的财务报告指标。企业很多重要的财务契约都是以会计数据为基础的,这使得企业管理层不愿意降低报告利润。这些契约包括与债权人、借款人、客户、供应商、管理人员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签订的各种契约。因此,在一些会计、融资、市场营销、生产及其他经营决策中,企业必须权衡降低应纳税所得的税务动机与提高企业会计利润的报告动机。
在企业税务筹划中,管理层以及所有者等利益相关方形成了博弈关系,现将其决策过程简化为管理层和所有者两方通过博弈理论进行简化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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