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05
2023-07-05
2023-06-18
2023-06-29
2023-03-19
更新时间:2024-03-02 19:38:06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2023-07-05
2023-07-05
2023-06-18
2023-06-29
2023-03-19
尊敬的广大居民:
您好!岱前社区虽然成立时间不长,但广大居民对社区工作十分拥护支持,对计生工作也很关心关注。真诚地感谢大家!由于计生编码的审批需要一个过程,直到最近才审批下来,所以社区计生工作前段时间尚未全面展开。但是对流动人口需要紧急办理的有关业务,社区一直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和办事处计生办,及时给予了办理。随着计生编码的下达,社区计生工作将陆续全面展开。
主要业务包括:
1、组织社区育龄妇女学习各级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
2、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监督社区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情况;
3、组织社区育龄妇女按时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育龄群众落实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
4、积极开展为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服务活动,帮助育龄群众解决生育方面的困难;
5、督促计划生育奖励、优先、优惠等惠民政策的落实;
6、健全社区计划生育管理档案,准确掌握社区的人口变动情况,管理好计划生育账、卡、表、册等基础资料;
7、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各项计划生育工作。
希望广大居民不忘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自觉遵守计生法律法规政策,一如既往地关心关注理解社区计生工作,同时,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为构建和谐计生共同努力!
xx年x月x日
工会,或称劳工总会、工人联合会。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斗争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工人阶级同资产阶级的利益是对立的,工人们在反抗资本家压迫和剥削的斗争中,认识到必须团结起来,联合起来,才能适应同资产阶级斗争的需要,才能维护自身的利益,取得斗争的胜利,因而,根据工人阶级斗争的需要,便产生了工会。工会原意是指基于共同利益而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这个共同利益团体诸如为同一雇主工作的员工,在某一产业领域的个人。工会组织成立的主要意图,可以与雇主谈判工资薪水、工作时限和工作条件等等。
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保障工会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新建企业组建工会工作,是工会的一项基础性任务。为了保证组建工会的顺利进行,新《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针对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集体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存在阻力、进展缓慢、覆盖偏低的状况,新《工会法》增加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通过上级工会的指导和帮助,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对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工会和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行为,新《工会法》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建立工会组织的程序是:
1、向上一级工会以书面形式提出建立工会组织的请示报告。在报告中应说明以下几项内容:
(1)本基层单位的基本情况(企业成立时间、性质、职工人数、注册资本、流动资本、生产经营项目、党政领导人的配备等);
(2)群众对于组建工作的意愿;召开由本单位各种层次的职工群众参加的。
全区广大农民朋友们:
您们好!您们辛苦了!
首先感谢您对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理解、配合、关心和支持。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同时也是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我们善意地提醒您,在忙碌的同时,千万别忘了计划生育。一直以来,广大计划生育家庭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了进一步发挥好奖励扶助政策的利益导向作用,把党和政府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关怀和温暖送到千家万户,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我们把对计划生育家庭惠民政策相关内容印制成“一封信”发放到您们手中,望认真阅读并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一、奖励对象条件:
我区实施惠民政策的对象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农村独女户家庭、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农村计划生育二女户家庭、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不再生育或抱养的家庭、因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
二、奖励优惠政策:
1、法定奖励政策。
(1)根据《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落实农村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即:从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
(2)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且父母年满60周岁的,按国家规定对夫妻双方每年分别发给720元奖励扶助金。
(3)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且父母年满49周岁的,按国家规定对夫妻双方每年分别发给1200元或960元特别扶助金。
2、区定奖励和扶助政策。
(1)对农村独女户家庭,其女方年龄在49周岁内,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并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协议的,女方年满40周岁时,由政府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农村二女户家庭,当年落实绝育措施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户1000元一次性奖励。
(3)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对象,由政府给予每年1200元生活补贴。
(4)符合农村奖扶、特扶政策的,提前5年享受奖励扶助金或特别扶助金。
(5)在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中,个人自付的部分(30元/人)由政府出资,个人不在承担任何费用。女方年满40周岁,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农村独女户,由一档提升到二档(城镇居民医保),其缴费差额由市区统筹予以补贴。
(6)因病住院治疗,除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报销外,另由政府按其住院报销金额的10%给予补助。
(7)身患重大疾病的,除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外,由政府一次性给予5000元救助。
(8)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抱养的,由政府给予5000元、10000元一次性扶助。(女方年满40周岁)。已按规定享受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的,不享受此项扶助。
3、区定的优先优惠政策。
(9)农村独(双)女户家庭,优先安排贴息贷款,其贷款利息,由政府全额给予补助。
(10)农村独(双)女户家庭,在施行节(绝)育手术时,由政府为其办理节(绝)育手术保险。
(11)农村独(双)女户女孩,报考区内高中的,给予25分的加分奖励;考入鄂州高中或一、二类大学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0元、20xx元助学奖励;进入鄂州市“阳光班”的,除享受规定的政策外,每年由政府补助20xx助学金。
(12)农村独(双)女户的女孩以及因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在区内学校寄宿就读的,每年由政府给予500元助学金;符合国家寄宿贫困生活补贴政策的对象,继续享受贫困生活补贴。
(13)符合民政救助政策的,优先纳入低保救助对象。已纳入低保对象的,在规定的类别中,按最高标准执行。对女孩不在身边、缺乏生活保障的独女户老年父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a级范围。
(14)对不符合社会养老条件,但自愿到敬老院等社会养老机构的,按照规定收费标准的30%由政府给予补助。
(15)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林局、水利水产局、科技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免费提供农业种植、养殖、农机等技能培训,免费扶持发展经济项目,免费推介就业。
(16)修建沼气池的,除按国家政策补贴外,由政府再给予500元补助。
(17)从事工商个私经营的,相关职能部门免收证照工本费。
(18)在审批宅基地建房时,区土地、_门免收相关证件工本费。
三、资格确认和审批程序为:
1、符合条件的对象个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
4、区人口计生局负责资格确认审批并公布;
5、符合条件对象与乡镇签订协议书。
四、奖励金发放办法:
1、区农业银行建立奖励对象个人账户;
2、省、市、区、乡镇四级奖扶资金以“直通车”方式存入奖励对象个人账户;
3、奖励对象领取奖扶金。
农民朋友们,我们将继续严格按照“三审三公示”的原则和程序确定奖励对象资格,对农村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按规定标准发放奖励金,确保符合奖励政策的对象一个不少,不符合奖励政策对象的一个不多,欢迎您积极参与监督。
农民朋友们,我国人口已经超过了13亿,人口过多是我国社会主义初期阶段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现在许许多多的家庭都尝到了计划生育的甜头,享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多子多福”、“养儿防老”等旧观念已被绝大多数群众所摈弃,取而代之的是“少生优育全家福”、“少生快富奔小康”等新观念,愿大家都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共同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华容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祝:身体健康,万事如意,合家欢乐!
xx年x月x日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依照《条例》第六章规定应当给予优待与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职工一个月工资的奖励或者由男方享受奖励假。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按前款规定给予奖励。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市场主办单位给予适当减免摊位费、设施租用费等奖励。农民、城镇无业居民晚婚、晚育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条 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领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5至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得《光荣证》之月起发至 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女职工除享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产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再增加产假3个月。增休3个月产假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至其子女满十五周岁止。
(四)城镇分配或出售、出租住房,农村安排宅基地,应予优先并在条件上适当照顾。
(五)农村应当逐步推行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制度,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积极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有困难的独生子女家庭成员,可以适当减少集体义务工或者优先安排到乡(镇)、村办企 业工作。本条规定,适用于一胎双胞或多胞的夫妻,但无论双胞或多胞,均按生一个子女享受。
第五条 依照《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向所在单位或当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给予表彰,并给予1000元至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独生子女父母、无子女的夫妻,在丧失劳动能力或退休时,由其所在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和照顾。
第七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规定的奖励费,除已有规定 的外,由女方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按下列规定发给:
(一)夫妻均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给50%。
(二)一方为职工,另一方为农民、城镇无业居民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和另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街道办事处各发给50%;另一方为个体工商户雇 工的,由雇主发给50%。
(三)夫妻均为农民或城镇无业居民的,由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街道办事处发给;双方户口不在一地的,由各自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街道办事处各发给50%。
(四)停薪留职人员、公派出国人员,由其原单位发给。
(五)单位聘用的临时工、农民合同工,工作期限半年以上的,由其聘用单位发给。
(六)个体工商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经费由区、县人民政府承担。
(七)在人才交流中心和劳务市场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单位负责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聘用单位发给。
第八条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计划生育主管机关通报表彰,或授予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
第九条 夫妻因实行计划生育做节育手术的,凭经卫生行政部门准予施行节育手术机构出具的证明,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手术费用予以报销,接受手术者享受相应的休假待遇,休假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 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各项奖励的夫妻,申请并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从批准之月起,停止其奖励与优待,退还已领取的奖励费,交回《光荣证》。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承担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应当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经登记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在评审、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市科学技术奖分设重大科技创新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中,每年一等奖为30项左右,二等奖为60项左右。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规定。”
四、第十四条修改为:“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候选项目进行初审,根据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的评审标准和评价指标实行记名投票,提出奖励项目的初审结果。”
五、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奖励项目有异议的进行复审,并记名投票表决,作出复审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
六、第十六条修改为:“评审委员会根据奖励的重点,对初审结果和复审意见进行综合评议,并记名投票表决,提出项目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评审意见。”
七、第十七条修改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八、第二十六条中的“社会力量”改为“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4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3号令发布,3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7号令修改的《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第三条由五款修改为四款,第一款中增加_……或者由男方享受奖励假。”第三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主办单位”。删去原第五款。
二、第四条第一款由五项修改为六项,第一项中的“满14周岁止”修改为“满十八周岁止”。第三项中的“满11周岁止”修改为“满十五周岁止”。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农村应当逐步推行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制度,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原第五项修改为第六项,“农村生产合作社”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删去第二款中的“第一项”,“发给奖励费”修改为“享受”。
三、第五条修改为:“依照《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向所在单位或当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给予表彰,并给予1000元至20_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第六条中的“可以生育但不生育子女的……”修改为“独生子女父母、无子女的……”。
五、第七条由六项修改为七项,第二项和第三项中的“村农业生产合作社”修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第六项中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修改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经费由区、县人民政府承担。”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在人才交流中心和劳务市场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单位负责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聘用单位发给。”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夫妻因实行计划生育做节育手术的,凭经卫生行政部门准施行节育手术机构出具的证明,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手术费用予以报销,接受手术者享受相应的休假待遇,休假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七、原第九条修改为第十条,将“……生育第二个子女……”修改为“……再生育一个子女……”。此外,对个别文字及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4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发布。
尊敬的市民朋友:
您好!感谢您阅读我们的来信!
根据胶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安排,20xx年6月20日胶州市卫生局、胶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正式合并为胶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我局以不断满足群众的健康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机构整合为契机,在机构设置上做减法,在为居民服务上做加法,开创了“1+1>2”的工作新局面。
机构整合贴民需。卫生计生局积极推动公共卫生、优生优育、预防接种、计生奖励、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等服务项目的信息共享,优势互补,通过整合卫生计生资源搭建起人口素质提升、优生优育、疾病预防控制一体化工作平台,保证了医疗卫生服务和计生服务两项核心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保证了单独二孩审批、免费孕前优生检查、免费增补叶酸、免费新生儿疾病筛查、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等惠民政策的有效实施,全年发放计生优抚资金5400多万元。
医改工作让民利。20xx年以来,我市医疗卫生改革全面推进。至20xx年,市人民医院、心理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第三人民医院、各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已全部完成医改,上述医院药品全部零利润销售,每年可为市民节省医药费3000多万元。此外,为改善居民“看病就医”条件,我市的疾控体系建设、120调度指挥系统、医疗联合体、国医馆建设等已走在了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公环境也焕然一新,仪器设备已处于全省领先水平,81个村的中心卫生室已配备“全科医生诊断仪”,城区医院改造正在进行中。
公共卫生惠民生。至20xx年,凡我市常住居民每年均可免费享受孕产妇保健、0-6岁儿童12种疫苗接种、0-6岁儿童生长发育查体、65岁以上老年人全身查体、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用药指导及每年4次常规查体等12类44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住院分娩补助500元/人,孕产妇“三筛”补助384元/人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优化服务赢民赞。我市“看病就医”连续两年获青岛市卫生计生系统群众满意度第一名。今年,我们再接再厉,以群众满意为导向,大力开展“创人民满意医疗卫生机构”、“万人电话满意度回访”、 拒收红包、便民服务十举措、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等改善服务活动,印发《开展服务礼仪规范培训提升活动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对全市医护人员服务礼仪进行统一培训;出台《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的实施方案》,计划利用3年的时间彻底改善服务面貌;出台《服务效能督查实施意见》,明察暗访就医感受,严管重罚违规行为,努力做到让居民便捷就医、安全就医、有效就医、明白就医,满意就医!
卫生计生情系千家万户,您的肯定是我们最大的荣誉,您的意见是我们改革的方向,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给予评价!
xx年x月x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_工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不得对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本市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做好职工服务工作。
第四条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和物质利益。
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工会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监督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条工会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教育职工遵纪守法,遵守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完成工作任务,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科技创新等活动。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职工开展知识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技能。
第六条工会应当健全职工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方式,组织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法律服务、困难帮扶、心理关爱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第七条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依靠职工开展工会工作,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接受会员评议和监督。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八条本市工会各级组织的建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各级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及工会主席、副主席经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1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女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下的,应当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第十条市和区、县建立地方总工会。乡镇、街道建立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或者工会工作委员会。社区、村内企业较多的,可以建立联合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
同一区域或者行业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可以建立区域性或者行业性的工会联合会。
第十一条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组建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业或者成立6个月尚未组建工会,职工有建会意愿的,上级工会应当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总工会以及产业工会,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经办理法人资格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总工会委员会以及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或者5年,期限届满仍未进行换届的,上级工会有权责令其限期进行换届。
第十四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得由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兼任,也不宜由分管劳动、工资、人事的企业负责人兼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的成员。
第十五条工会应当对新当选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以及配备的专职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培训。
第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第十七条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工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具体人数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
乡镇、街道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乡镇、街道职工人数较多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工会专职工作人员。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本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者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岗位或者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十九条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由工会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企业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拒不改正的,可以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工会应当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续订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其违反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应当及时提出改正意见或者建议;工会要求重新处理时,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企业符合法定情形确需裁减人员时,应当提前30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形式,向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企业自裁员之日起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依法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协商代表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就劳动标准的确定、劳动关系的调整、重大劳动争议的处理以及集体合同的签订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一方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
第二十五条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以及职业培训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者企业就前款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签订的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标准;未签订集体合同的应当按照当地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代表依法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
第二十六条代表职工一方参加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协商的代表为职工协商代表。职工协商代表由工会委派或者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协商代表在本人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单位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届满。但本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职工协商代表因参加协商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生有关人员非法扣留职工合法证件以及对职工非法搜身、侮辱、虐待、体罚等侵害职工人身权的情况时,工会应当予以制止,要求纠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支持职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之一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其交涉,要求停止侵害,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在15日内向工会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予答复又不改正的,工会有权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一)克扣或者拖欠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或者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三)超出国家规定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或者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四)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侵犯女职工、残疾职工或者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六)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工会书面处理建议,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工会。
第二十九条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或者知情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与侵权事实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设置障碍,阻挠或者拒绝调查。
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工会。
第三十一条各级工会建立劳动保护监督组织,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予以协助,不得妨碍或者阻挠。
第三十二条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规定通知相关工会参加劳动条件、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由其上一级工会或者企业所在地工会实施监督,参加验收。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十三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本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督促并协助企业消除隐患和危害,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和处理;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企业未能采取措施及时作出处理,对职工生命安全、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和控告,支持和帮助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通报同级工会;重大伤亡事故,同时报市总工会。对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工会有权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有关部门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三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对职工的合理要求,应当予以解决;不予解决的,工会应当立即向上级工会报告。上级工会应当及时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了解情况,共同协商处理,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三十六条企业工会应当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员,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本市乡镇、街道以上工会可以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帮助、指导所属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市和区、县总工会建立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队伍,参加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工作。
第三十七条市和区、县总工会可以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为基层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八条市和区、县总工会参与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以及职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
基层工会应当监督本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督促本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为职工建立养老、医疗等补充保险。
一、表彰奖励对象
(一)三年一度的表彰奖励分三类:
2.教育质量优秀单位(1-3所学校)。
3.尊师重教先进单位(部门单位、乡镇街道、企业、社会团体)和先进个人。
(二)六年一度的表彰奖励增设“教育功勋奖”,奖励1-3人。
二、评选条件
(一)优秀教师评选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高质量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教学理念创新,积极承担学校的公开课、示范课等,在教学改革、教材选编、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3.师德高尚,热爱学生,教育教学行为规范,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深受学生爱戴。
4.在同等条件下,农村学校教师予以优先考虑。
(二)名师评选条件
1.德艺双馨,学生满意,同行认可,社会公认度高。热爱教育工作,爱岗敬业,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育教学的行家。
2.教育教学理念先进,教学富有特色。精通业务、严谨治学,业务水平、教育教学质量在区域内同类学校中名列前茅。教育教学工作实绩特别突出。
3.注重个人专业发展,坚持读书学习,积极参加各项培训并获得相关合格证书。撰写的本学科论文2篇以上获市级奖或3篇以上获区级奖;教研员需提供省级以上正式刊物公开发表教育理论论文1篇以上,主持区级以上课题至少1个,每年在区级以上作专题讲座至少1次。富有团队、合作意识。在区域内发挥引领、示范、辐射作用。积极参与校本培训工作,辅导青年教师且有成效。
4.必须为教学一线教师,并已获得“区骨干教师”称号。近5年,曾获得过区级及以上综合表彰(市级单项奖励),至少有1次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近5年来参加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比武至少获奖1次。参评幼儿园名师人选必须为全区幼儿园教学能手,参评职业学校名师人选必须为“双师型”教师。
(三)师德标兵评选条件
1.能模范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遵守师德师风行为规范方面表现突出,师德高尚,具有特别感人的事迹和独特的人格魅力,在全区教育系统具有标杆作用。
2.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热爱学生,重视学生素质教育与品德教育,从教行为规范。
3.在全区教育系统开展的师德师风建设活动中表现突出,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具有极强的示范带头作用。
(四)优秀校(园)长评选条件
1.担任正副校(园)长5年以上(含5年),并取得校(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
2.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品德高尚,廉洁公正,作风民主,具有团结协作精神,深受学校教职工的信任和赞誉。任校长期间,个人曾获区级及以上综合表彰。近5年,单位及本人的年度绩效考核,至少有1次以上被评为区级优秀。
3.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理念先进,积极开展校本研训并取得显著成效。坚持民主管理,依法治校,努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和学校管理改革,教育教学形成特色,管理实绩突出。教育教学质量在区域内同类学校中居于领先位置。
4.所主持工作的学校办学行为规范,本人及学校无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安全管理规范,安全设施完善,近5年学校未发生较大的安全责任事故。
5.关心教师专业发展,为教师的培养培训建立了制度,并予以落实。学校办学条件得到改善,教学设施较完备,能运用现代技术手段进行教学,有效推动教育信息化工作。
亲爱的流动人口居民们:
您好!真诚欢迎您来我社区居住、生活、工作和创业。感谢您为黄花镇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所作出的贡献。根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_《暂住证申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中的“流动人口实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请您自觉配合黄花路社区居委会的管理。
我社区为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增强大家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营造流动人口与社区常住居民和谐共处的氛围,成立了流动人口之家。社区流动人口之家按照“家庭式管理、亲情化服务”的主题模式,着力打造“家”的核心理念,通过对流入人口提供真诚亲切、细致周到的服务,使流入人口感受到黄花镇这个大家庭的温暖,享有家人般的亲情服务,实现流入人口与常住人口同管理、同服务;帮助流出人口解决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的照管困难问题,使流出人口在外地也能安心工作,让每位流入或流出人员都能感受到家的温暖、家人的温情。为方便我们服务与管理,请您遵守好以下规定:
1、您来我社区居住15天内,请主动到黄花路社区居委会联系,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自觉接受本居委会、用工单位和房东的管理和服务。
2、如果您离开家乡之前,没有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请您或委托您的亲人尽快向户籍地所在镇(乡)、街道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并交现本居委会验证。
3、您来我社区居住30天内,请携带您的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黄花镇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4、如果您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拟在我社区生育小孩,请您务必到户籍地镇(乡)、街道办理《生育服务证》,并主动报本居委会,请不要违法生育。
5、您持的《婚育证明》,请每个季度到居委会交验。如果您的婚育情况发生变更,应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有效使用期满時,请回原发证机关换领新的《婚育证明》。
6、如果您的《暂住证》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更正的,请携带有效证件到黄花派出所办理手续。
7、您到我社区居住后,社区流动人口协管员会上门为您登记有关情况,请自觉配合我们的管理。我们会以良好的服务态度,为您免费提供法律法规知识服务,包括计划生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知识服务,提供宣传、咨询服务,向您免费发放计划生育宣传资料和各种避孕药具服务。
8、朋友们,“流动人口之家”是把辖区的流动人口联系起来,由社区协助镇政府,协调公安、司法、劳动就业等相关部门,为大家提供计生、维权、子女入学等多项服务,以达到对流动人口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使流动人口在我社区获得与常住户籍人口同等的宣传指导、计划生育、法律咨询、培训就业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
我们立志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我们在向您提供服务、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您有任何的意见和建议欢迎及时向我们提出,我们会根据您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改进。真诚希望、祝福您创业有成,生活、工作愉快的同时,请您自觉遵纪守法,履行好相关的义务。祝您和您的家人身体健康、家庭和睦、平安幸福!
xx年x月x日
今年9月25日是《_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_员和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发表33周年纪念日。在《公开信》发表33周年之际,庐山区人口计生委结合本区实际,采取“四项”活动开展纪念《公开信》发表33周年。
一是大力营造宣传氛围。各乡镇街道在主要街道悬挂2—3条横幅,张贴了临时标语和宣传口号100余条,大力营造纪念《公开信》发表33周年的浓厚氛围。与秋季“生殖健康进家庭”活动相结合,为育龄群众发放一套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等宣传折页。在市区中心地段的沃尔德广场、步行街以及主要路段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展出宣传板块等,大力宣传_员、共青团员为人口计生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事迹,广泛宣传《公开信》发表33周年来的巨大成就。
三是开展纪念《公开信》发表33周年座谈活动。区人口计生委邀请了各乡镇街道计生办的主任以及计生家庭代表,举办《公开信》发表33周年座谈会,共同回顾33年以来庐山区人口计生工作开展情况,近年所做的主要工作、取得的成就和未来的打算。大家纷纷发言,畅谈国家计生政策和自己对计生工作的看法,并对计生工作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四是为流动人口开展一次慰问活动。计生工作人员主动登门问候,宣传计划生育政策、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知识,通过“拉家常”的方式,了解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掌握他们的就业状况和在计划生育方面的需求,并为流入人口约定一个联系方式,以方便他们进行政策咨询、办理或验证婚育证明,全面落实流动人口“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开创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新局面。
广大群众:
你们好!
首先感谢你们多年来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并向你们表达崇高的敬意和诚挚的问候!广大群众特别是计划生育家庭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生持续改善作出了重要贡献。为了让计生家庭优先分享发展成果,进一步转变广大群众的婚育观念,各级政府不断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出台了一系列奖励优惠政策。现将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主要优惠政策宣传到每一个村(居)家庭,便于你们了解掌握。
一、对独生子女领证家庭的奖励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20xx年1月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独生子女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6周岁止,每月发给3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按年度发放。
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简称“奖扶”)
奖励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年满55周岁的农村夫妇双方或农村户口的一方,独男户或两女户每人每年1080元,独女户1320元。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简称“特扶”)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金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4500元给予补助,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金每人每年不低于3660元给予补助。
四、长效节育奖励制度
20xx年统计年度以来上环每例奖励200元,政策外怀孕两产每例奖励400元;
20xx年统计年度以来,政策内生育二女(两女户),夫妻一方在规定时间内实施绝育手术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政策内生育二孩(非两女户),夫妻一方在规定时间内实施绝育手术的,一次性奖励600元。
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优待政策
农村已落实节育措施的两女户的父母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除享受规定的政府补贴外,县财政再给予一定的缴费补助。对选择每年100元、200元缴费档次的分别补助30元、40元;选择300元、400元、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分别补助90元、120元、150元。独生子女领证户除享受规定的政府补贴外,县财政再增加30元/人/年的缴费补贴。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特殊困难群体,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县财政按最低缴费标准200元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35元政府补贴。
六、教育扶助优待政策
农村独女户、两女户女儿当年高考录入国家统招本科院校,享受20xx元一次性奖励。
七、计划生育关怀行动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在子女死亡时,由县人口基金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抚慰金。
八、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简称“孕前优生检查”):为了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县计划生育服务站为每一对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夫妇,在其计划怀孕前半年内提供一次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2、孕期优生健康检查及产后访视: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在已婚育妇怀孕期间,为其提供免费孕期检查和产前常规检查,并在怀孕期间定期跟踪访视,在产后7天及28天时上门为产妇提供保健服务。
3、查孕、查环和查治妇科病服务(简称“三查一治”):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免费的查孕(一年四次)、查环(一年两次)和查治妇科病(指常见妇科炎症)服务。
4、计划生育四项手术和随访服务:县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免费放取环(皮埋)、绝育、政策外怀孕补救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在术后定期跟踪访视。
以上各项奖励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发放形式为一次性发放或每年度兑现一次,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打卡发放到奖励对象“一卡通”存折账户,乡发放告知书通知奖励对象资金发放情况。
我们将积极做好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宣传、咨询和服务,确保各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全面、及时、准确兑现到位。
xx年x月x日
尊敬的小区各位业主:
值此五一节来临之际,吉林市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全体员工祝大家节日快乐,生活愉快!
自20xx年10月第一批业主入住江畔人家小区以来,物业公司得到了广大业主的信任与支持,也与大家建立起了深厚的友谊。物业公司全体同仁愿为大家提供热情、周到、细致的服务,我们与业主是一家人,我们将始终与业主站在一个立场上,竭诚为大家排忧解难,您的满意就是我们的快乐。但在管理中我们还存在着不少问题,还有许多不如人意的地方,我们真诚地希望大家给我们物业公司提出批评和建议。我们有一个共同的目标,那就是:创造一个安全、便利、舒适的生活空间的同时,使各位业主的物业保值增值,保持我们的物业常用常新。本着这一共同的目标,我们应共同努力,相互支持,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目前,小区管理上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各位的配合。
1、小区花园问题。一楼的花园即是自家的使用权,也是影响小区整体美观的一个准公共部位。现在不少业主把自家花园的草坪起掉,种上了菜,栽上了葱,还有一些业主在花园里堆放了许多杂物,影响了小区的整体美观,也降低了我们小区的品味。希望大家树立现代城市生活观,摒弃杂物,栽花种草,美化环境。
2、封闭阳台问题。一些业主将自家的外景观阳台做了封闭处理,破坏了小区的一致性,也不符合当初规划设计的初衷。我市将在今年上半年出台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和房屋安全监察管理办法,届时将对擅自改变房屋设计外观的部位进行强行恢复。目前已经封闭的阳台,我们一直进行开导,希望大家拆除,我们的态度始终没有改变。而一些业主私自强行进行封闭的做法是不对的。将要进行封闭施工的业主,我们也是积极进行开导和劝阻。
3、小区环境卫生问题。小区楼宇每个单元都有保洁员进行保洁,楼前设有生活垃圾筒,但有一些人却将生活垃圾放置在单元内,或放置在单元门口,有的甚至从自家直接抛出窗外,污染了地面,也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和人身安全。还有一些业主在外阳台上放置许多东西,近期风大,很容易吹落伤人。例如:28日上午84号楼落下两块木板,将302室的阳光房顶部的阳光板及玻璃全部砸碎。依据民法,4楼以上业主是要分摊责任的。
4、小区秩序问题。目前小区有两个秩序比较乱,一是车辆秩序,二是外来人员。不论是装修的还是探亲访友的,大多数还是比较配合的,但有少数业主不配合,甚至对保安大打出手。27日晚,一位业主进入小区时与保安发生矛盾,之后纠集近20人持刀将一位叫李崧的保安头部多处打伤,现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察。希望大家共同来维护小区的秩序。
5、物业费收缴问题。物业费是物业公司的主要经济收入,是物业公司维持进行运转的主要经费来源,如果大家都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将因无法生存而退出小区的管理,到时受苦的是广大业主。乾丰园小区就是一个鲜明的例子。但有少数业主以各种借口不缴纳物业费,是不对的,是对大家不负责。
6、小区公共设施设备问题。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是大家的共有财产,需要大家共同来维护。近期发现有些草坪灯被人为破坏。如9号楼西侧小广场上的草坪灯被打坏了7个;2号楼3单元的可视对讲主机保险丝多次被偷。请大家监督,将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维护好。
xx年x月x日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意义
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家庭特殊困难,有效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一项制度。建立和实施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建立和实施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有利于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结合方向转变;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现社会公平。
二、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及程序要求
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指具有**市户籍、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一)特别扶助对象及申请条件
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一下条件:
1、本人具有**市户籍;
2、1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女方年满49周岁;
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5、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现无存活子女。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特别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扶助金。
(二)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社区据(村)民委员会进行评议;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公示;
4、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5、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和逻辑审核、备案。
区、县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对上年度享受特别扶助对象的年审和下年度特别扶助对象的摸底工作。特别扶助对象如发生情况变化,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及时上报。
(三)特别扶助金的资金来源
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金,20**-20**年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20**年以后的扶助金标准及财政承担的比例,视全市及区、县经济发展情况再予以确定。
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
对于符合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农村对象,女方年满49周岁起执行本方案规定,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按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中高的标准执行;对于年满60周岁,目前已享受奖励扶助制度、独生子女死亡的对象,按照本方案规定相应调整扶助标准。
对于对生子女死亡儿女方尚未达到49岁的家庭,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制定和落实扶持优惠政策,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五)特别扶助金的发放
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实行专帐管理,由有资质的金融机构按照统一要求建立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支取扶助金。
三、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工作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市人口计生委协调相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不同时期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市级一下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放宽或改变确认特别扶助对象的政策,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特别扶助政策和扶助程序向社会公开,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代理发放机构直接发放扶助金,减少中间环节,规范操作程序,方便群众。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订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等违规行为。
5、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开展“幸福工程”、“生育关怀”、农村“奖励扶助制度”、“财政贴息贷款工作”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四、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运行机制
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在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评估。四个部门密切合作,互相衔接又互相制约。
人口计生部门要做好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日常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拨付特别扶助资金,会同市人口计生委共同制订特别扶助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
代理发放机构负责特别扶助金具体发放工作,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并将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和拨付资金的情况应及时反馈给人口计生部门。
五、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特别扶助金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利用多种形式对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1、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纳入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2、严禁用特别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特别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特别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组织领导
1、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切实把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落地实处。特别扶助制度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和检查监督全市实施工作。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区、县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
2、各部门要建立经常性协调机制,具体组织特别扶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人口计生、财政、公安、民政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公安、明政等部门要共同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_门负责对扶助对象婚姻和收养子女的核查。
3、继续落实已出台的各项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逐步形成完善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在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扶贫等方面向这些家庭倾斜,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和养老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4、大力加强对基层干部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增强他们的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熟练掌握特别扶助制度的具操作程序,切实履行职责。要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各区、县在实施过程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定期将制度实施情况报告市人口计生委。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工作自20**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普遍开展。
亲爱的各位育龄群众: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实现计划生育是每个育龄群众应尽的法律义务,为了你们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将有关政策告知你们,希望你们模范执行。
一、奖励优惠政策
1、政府从20xx年就开始陆续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政策,现也纳入省民生工程之一。就是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在年满60周岁后(特扶为女方满49周岁),政府按相应标准每年给予960元至1740元不等数额的奖励扶助金。
2、从20xx年1月起,全县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每月发放3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时止。
3、为了使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得到更多优惠,县人口计生委通过人口基金项目对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进行困难救助、子女上大学助学、购买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等,帮助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摆脱困境,进一步健全了计划生育社会保障体系。
4、实施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
①对农村地区依法生育的育龄夫妻能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不包括双女户落实绝育措施的),每例给予一次性600元的一次性长效节育奖励金。②对农村地区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规定时间内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发放不少于3500元的一次性长效节育奖励金。
5、在实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对农村独生子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双女父母(落实绝育措施),在享受省、县政府规定的养老保险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另加缴费补贴30元。
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及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龄49周岁及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及以上)等缴费困难的特殊群体,县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档次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并享受县政府规定的养老保险补贴。
二、生育政策
1、再婚夫妇以下两种情况可以申请再生育:
①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复婚夫妻;②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2、第一孩为男孩的夫妇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以申请再生育:
①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妻;②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③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④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经医学鉴定认为可以再生育的;⑤南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⑥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三、免费服务政策
上取环、结扎、人流、引产、孕环情监测、生殖健康检查、随访孕前有声检查等都是免费项目。
为了你们便于监督政策执行,我们设立了举报电话:镇计生办:87412489
xx年x月x日
流动人口朋友们:
值此新春佳节来临之际,顺义区人口计生委向您和您的家人拜年了!真诚祝愿你们新陈快乐、阖家幸福、万事如意!感谢你们为我们去经济发展和市场繁荣注入了活力,也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可是在您来我嫩顺义务工、经商的同时,请不要忘记我们的国策—计划生育。顺义区人口计生委温馨提示您,请您在春节回家探亲之际办理如下手续:
1、成年育龄妇女(18周岁-49周岁)应当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如果您没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请您在钱到户籍所在地镇、街、乡计生部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如您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经到期,请您及时到户籍所在地镇、街、乡计生部门进行更换。再来我区30日内,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镇、街计生办进行查验。
2、凡需在我区生育子女的,请您务必携带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和发的《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在来我区后主动到居住地镇、街计生办登记备案。
3、如果您有违法生育行为,请您来我去之前带好户籍地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票据或区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已征收社会抚养费证明。
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努力为你们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衷心期望广大流动人口朋友们能够一如既往理解和支持崎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xx年x月x日
各区城市管理(城市管理与建设)局:
为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营造良好的城市容貌和道路交通秩序,现就加强市区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管理权限
根据“以区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城市管理(城市管理与建设)局负责辖区内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的审查、定点和日常管理。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各区的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
二、管理原则
1、严禁擅自占用通道、随意停放非机动车。各区主次干道两侧、公共广场周围的商场、宾馆、学校、机关单位等沿街单位的非机动车、摩托车一律在单位内部停放,任何人不得随意在单位外部占道停放车辆。主要干道两侧设置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点,由各区城市管理(城市管理与建设)局统一设置。
2、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的设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点解决市区中心区域、非机动车停放量大的地段、大型娱乐场所和大型商场、超市等地段的非机动车停放问题。
3、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的设置应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和其他相关问题。对非机动车停放量大、直接影响市容交通秩序的非机动车停放场点进行必要的调整和疏导。
4、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的设置不得占用绿地、盲道,不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车辆、人员的正常通行。
三、管理标准
1、各区按统一标准批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由市容环卫责任区的责任单位、物管单位和属地街道等部门进行管理。
2、非机动车停放必须统一朝向、摆放整齐。
3、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应当保持良好的市容环境卫生秩序。
4、市城市管理局建立并完善考核机制,每周考核,每月汇总,每季评比并通报,年终总结。
四、工作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20_年3月25日—4月15日)
各区要进一步对非机动车停放点进行定位,通过报纸、电视台、交通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确保整治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2、集中整治阶段(20_年4月16日—9月16日)
各区要进一步加大对非机动车停放的管理,加强对非机动车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强化日常考核督查工作,确保我市非机动车划线归类、统一朝向、有序停放。
3、检查验收阶段(20_年9月17日—10月30日)
各区城市管理(城市管理与建设)局要对所管辖范围内的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评比打分。市城市管理局将对各区城市管理(城市管理与建设)局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验收。
五、相关要求
1、各区城市管理(城市管理与建设)局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同时要积极协调辖区公安、交通、建设、规划等部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2、各区城市管理(城市管理与建设)局对辖区内的非机动车停放秩序要进行彻底整治、规范管理。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一、奖励对象、标准及条件
奖励对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依法办理了退休手续,只有一个子女且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工人)。
奖励标准:退休时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
奖励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获得奖励。
1.持有原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补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2.持有原始独生子女保健费支领凭证的;
3.持有单位关于独生子女父母身份证明且经县计生部门审核确认的。
以上所列情形,包括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于20_年10月1日以后死亡的。
二、奖励经费来源及办法
(一)属于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奖励经费由县财政拨付,由退休时所在单位发放。其中,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确有困难暂不能支付奖励经费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一次性解决。
(二)企业退休人员奖励经费,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其中:
1.县属企业未改制和改制、破产未终结的,在改制时应在职工安置费中预留此项费用,退休人员奖励经费计入职工安置费用。
2.县属企业因改制、破产已不存在的,如职工安置费用中未预留此项费用,退休人员奖励经费由县财政支付。
3.与县属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退休时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自由职业者的,奖励经费由县财政支付。
三、奖励资金的发放步骤、时间
(一)本人申请、初步审核阶段(20_年12月21日--12月31日)
20_年9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以后新增奖励对象,于每年7月份申报。
1.本人申请。符合奖励条件的干部、职工申请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必须由其本人(本人已死亡的,由法定继承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企业退休,但目前企业因改制、破产等原因已不存在的,向原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退休时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自由职业者的,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户口不在*辖区的,向原单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一律用碳素或蓝黑墨水笔填写《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审批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将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因企业改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还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交被申请单位。本人已死亡,不能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的,由持有有效证件的法定继承人提供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2.初步审核。被申请单位、企业、乡镇、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要进行严格比对、审核并签署意见,同时填写相应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二)张榜公示阶段(20_年1月1日--1月10日)
被申请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对群众举报有疑问的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
(三)审核比对阶段(20_年1月11日--1月15日)
公示结束后,初审单位将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档案(包括原件和复印件)、《登记表》及公示报告,报各自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进一步审核后,将《审批表》所填写的基本情况录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身份比对表》,报县社保局比对审核。由县财政或县属企业支付奖励金的,按财政支付、非财政支付人员填写《比对表》,之后,到县社保局进行比对,比对无误后,社保局在《比对表》上加盖公章;主管部门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审核比对结束后,主管单位填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3000元一次性奖励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四)审定阶段(20_年1月16日--1月20日)
在指定时限内,各单位要将加盖社保局公章的《比对表》、《汇总表》、《审批表》及申请人档案,报县人口计生局。县人口计生局对报送资料进行确认,逐一加盖公章并进行汇总,报县财政局备案。
(五)奖励金发放(20_年1月21日--1月31日)
1.需县财政支付奖励金的,由各主管部门写出资金需求情况报告,经县人口计生局、县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到各主管部门发放。
2.需有关单位自行筹集发放奖励金的,审核比对并经主管部门审定后,即可发放。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由主管县长任组长,人口计生局、财政局、人劳社保局、工促局、商务局、供销社、_、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卫生局、教育局等相关部门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人口计生局奖扶办。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明确责任。落实退休干部、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关系到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各级各部门特别是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财政局负责做好奖励资金的筹备、奖励资格确认及资金发放等工作;社保局负责对各单位(主管部门)上报的符合奖励条件的退休人员进行核实、比对,无误后在比对表上签字盖章;工促局、商务局、_、供销社、物资局等单位负责对本单位退休及下属企业改制、破产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的初审、公示、申报及县财政奖金拨付后的发放,并将下属企业改制、破产时间报县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街道办负责对本单位退休及户口在本辖区内所属企业改制、破产后退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的初审、公示、申报及县财政奖金拨付后的发放。各乡镇要组织专门力量负责此项工作,对各村申报奖励对象资格确认过程予以全程指导和把关,奖励《审批表》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严格把关。各单位特别是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摸清底数,核准奖励对象,做到符合政策的奖励对象一个不漏,不符合政策的一个不报,确保政策的严肃性。凡因把关不严、调查不细造成虚报冒领的,除追回奖金外,还将追究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严格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兑现奖励金,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对不按本方案支付符合条件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能,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依法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规范档案管理。奖励对象个人资料由单位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个人档案并妥善保管备查,并将此项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年终考核内容。
附件:实施方案附表下载
1.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审批表
2.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登记表(需县财政支付奖励金人员)
3.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登记表(非财政支付奖励金人员)
4.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身份比对表(需县财政支付奖励金人员)
5.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身份比对表(非财政支付奖励金人员)
6.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3000元一次性奖励汇总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根据《_宪法》、《_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推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禁止超计划生育。
第三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推行计划生育,应当同发展经济、文化、教育、妇幼保健、社会养老保障事业及提高妇女社会地位相结合;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积极提供技术服务,同时依法采取必要的经济、行政措施。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市、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和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是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机关。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主管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卫生、民政、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配合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群众组织,应当宣传群众,组织群众,用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形式,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市、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拟定本辖区人口生育规划和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普及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科学知识,培训计划生育干部;
(四)组织和扶植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监督检查节育措施的落实,做好避孕药具的计划管理工作。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计划生育的科学知识;
(二)负责实施本辖区的生育计划,督促落实节育措施;
(三)负责本辖区计划生育统计以及发放避孕药具等服务工作;
(四)根据本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计划生育的奖励和处罚。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或者计划生育工作小组,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开展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督促检查落实节育措施,做好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市、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节育技术指导和避孕药具供应管理的机构。
乡卫生院应当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专职计划生育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应当合理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奖励、补贴和待遇。
第三章 生育节制
第十四条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后初育为晚育。
第十五条 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始得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未收养子女的;
(七)农民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深山区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上有实际困难的。
有其他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
第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女方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八周岁。
第十七条 夫妻一方是农业户籍的,审批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以女方户籍为准。
第十八条 生育子女应当先取得生育指标;符合晚育条件的应当给予生育指标。生育指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优生和节育措施
第十九条 公民结婚应当进行婚前健康检查,接受婚前教育和优生指导。
第二十条 经指定的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的疾病,禁止生育;已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妻,应当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采取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
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的避孕药具。
第二十二条 施行节育手术的单位,必须具备施行手术的条件,由卫生行政机关考核合格的医务人员严格按手术操作规程进行,保证手术质量,确保接受手术者的安全。
个体开业医生不得施行节育手术。
第二十三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或者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推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