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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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8
2023-06-29
2023-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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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_《工伤保险条例》、《台州市黄岩区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及《劳动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各部门及其职工必须严格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级部门。
3、内容
、本公司按规定向_门申报参加了工伤保险,并按_《工伤保险条例》和《台州市黄岩区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工伤管理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预防相结合,各单位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持续发展”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或经鉴定患有职业病后,应当及时给予救治,各部门应当按国家政策规定,对受伤治愈后的职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根据其伤残鉴定等级,安排伤残职工退出劳动岗位或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行政部负责全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工伤事故、职业病的调查,责任的界定,并向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报告取得其工伤事故的认定结论,组织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
、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本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本条第项情形的,享受除一次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醉酒导致伤亡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其它行为。
职工发生伤害事故,应当在24小时内按规定和程序向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人事行政部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工伤认定的本地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取得工伤事故的认定结论,完成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人事行政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本地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_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部门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经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认定结论公司存档,公司并按认定结论发给《工伤证》,作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凭证。《工伤证》应准确记载职工受伤害时间、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或经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有直接关联的疾病等。《工伤证》上的记录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经涂改的《工伤证》无效,应以原件结论为准。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地方政府同级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人事人事行政部门、卫生人事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鉴定中心、办公室挂靠同级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作均由上述部门负责,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搞好协调、配合工作。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鉴定或确认工作: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鉴定;
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
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职业康复的确认;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
其他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可由公司、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填报《劳动能力鉴定表》,并提交《工伤认定通知书》或者《工伤证》、病历及其诊疗资料。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作其他工伤鉴定(确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申请鉴定的个人对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并提交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及相关材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公司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负责首次鉴定的劳动能力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基金及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工伤医疗费;
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生活护理费;
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辅助器具费;
工伤康复费;
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费;
按规定支付与工伤保险业务相关的其他费用。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公司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台州市黄岩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公司按照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市、本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套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公司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本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公司负责。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机构发生费用先由公司和职工垫付,待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劳动保障行政经办机构予以报销。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留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由公司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公司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公司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公司按国家规定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4个月的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规定条件享受本条第一款第(1)、(2)项规定的待遇。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救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当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退回。
职工因交通事故引起工伤,应先按交通事故处理,交通事故处理获赔低于工伤待遇的,按工伤待遇规定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拒绝治疗的;
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本办法所称职工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职工受伤前本人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发生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参保缴费基数或本公司实际发放的、约定的日工资为基数计算。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未尽事宜,按_、台州市黄岩区有关工伤保险条例和政策执行。
一、目的
建立公平、公正、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促进公司及员工的发展与成长。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____________ 。
三、内容
1.新雇用的员工,公司通过考查本人的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资历和所担任的职务,确定其薪级。试用期结束后,公司将根据其本人的实际表现,决定是否调整其薪级。并且在员工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公司有权根据员工的表现情况随时调整(高、低)员工的薪级。
根据公司政策,工资每年____月调整一次。
国家相关政策、行政法规变更或公司人员结构有较大变化及其他原因时,公司可对工资做临时调整。
2.工资构成
员工的薪酬由月薪及年终双薪(年终分红)构成。
月薪=标准工资+奖金
标准工资=基本工资+福利津贴+岗位工资
标准工资为员工的合同工资,根据每位员工的任职岗位、资历、能力等确定。
基本工资占标准工资的40%,为员工的最低生活保障工资,应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福利津贴占标准工资的30%,含国家规定的所有生活津贴及政策性补贴。不在职工作的员工不享受福利津贴。
岗位工资占标准工资的30%,不同岗位的员工,岗位工资不同。不在职工作的员工不享受福利津贴。
年终双薪(年终红利)是为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关心而设立。于每年的二月份(春节一前)根据公司上年度的营业情况给与额外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年终双薪只限于对公司的正式员工发放。
奖金(效益工资):
根据各部门工作任务、经营指标、员工职责履行状况、工作绩效考核结果确立;
绩效考评由人事部统一进行,与经营利润、销售额、特殊业绩、贡献相联系;
奖金在工资总额中占_______%左右,也可上不封顶;
“奖金考核标准”见正式员工工资标准表;
奖金通过隐秘形式发放。
3.加班费计算公式
工作日:加班至20:00以后,____________元补助
休息日:加班工资=(基本工资+补贴)/22×200%×加班时间(天)
员工缺勤、旷工期间的工资计算依照本公司制定的《员工休假规定》、《员工考勤规定》。
5.新进员工第一月工资或离职员工最后一月工资将根据实际出勤天数按以下公式计算:(实际出勤天数/月规定出勤天数)×月工资总额
6.支付方式
员工工资以________方式直接在公司规定的发薪日支付给员工本人或存入员工的银行账户。新进员工的银行卡于第一次发薪日发给员工,员工工资以月为单位计算,如有本月未能计入的加班,将与次月工资一起发放。
标准工资:标准工资于每月的________日发放,遇节假日或公休日则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发放。
月奖金:月奖金于每月的__________日由人事部级财务部核算后发放。
年终双薪:年终双薪于每年的春节前发放。
(1)个人所得税;
(2)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大病、住房公积金)中个人负担的部分,住房公积金为员工自愿参加的社会保险,员工可根据自身情况声明放弃此项保险;
(3)应由个人负担、但公司已预支的费用;
(4)其他扣款;
(5)其他个人应负担部分。
四、薪酬保密
1.公司实行薪金保密制度;
2.除公司指定管理人员知道员工薪水外,任何员工泄露薪酬秘密,严重者将受到开除的处分。
五、附注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本规定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在人事部。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遭受生产、工作事故伤害后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妥善处理善后,并明确事故部门应承担的责任,预防工伤事故再度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1、公司对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车间(部门)领导应立即组织送往医院救治,并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2、事故部门领导应及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填写工伤事故认定表,并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司企业管理部。同时帮助工伤者处理医疗事项。
3、公司(企业管理部)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根据工伤认定资料,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和工伤保险待遇申报。
4、工伤职工的治疗费用和工伤津贴,由公司先垫付。医疗终结后,由企业向社保机构统一结算。
5、因工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内,领取工伤津贴,企业停发工资。
6、工伤造成伤残或死亡的,其有关待遇依据杭州市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8、对于因主观原因致使工伤的发生,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赔偿后),主要责任部门和领导以及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① 对因违章指挥(操作)造成的工伤财产损失,与工伤事故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责任人,承担直接经济损失20%。
② 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车间(部门)领导,承担直接经济损失5%。
③ 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车间(部门),承担直接经济损失10%。
④ 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班组,承担直接经济损失5%。
⑤ 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作业小组,承担直接经济损失10%。
注:不设班组和作业小组的车间(部门)由车间(部门)承担班组和作业小组的经济责任。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工伤财产损失,责任由公司承担。
9、工伤职工无故拒绝治疗、检查、夸大或隐瞒重要情节影响事故调查或劳动鉴定结论的、或多领工伤保险待遇而损害公司利益或信誉的,公司在其工伤治愈后视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10、本实施办法中未予明确的,依从杭州市政府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11、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公司企业管理部。
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残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
第四条:本规定责权部门为品质管理部。
第五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1、公司根据员工入职时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医疗险。员工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个人资料,以便公司购买保险。
2、若员工本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后果由员工本人承担。品管部应对入员工工的个人资料进行核实。
3、异地入职的员工个人资料需由部门经理及时向公司品管部传递,因路途遥远而无法将原始资料上交到品管部的,主管人员必须将员工个人资料制作成文本格式,使用电子邮件发往品管部邮箱,并提醒品管部查收。否则中间出现的险情将由部门主管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工伤投保费用由公司统一支付。员工不需支付费用。
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入职公司后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5、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6、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7、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发生工伤事故时,现场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向品管部通报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措施有:
1、涉及公安、交警部门的事件必须第一时间报警;
2、发生伤患情况,应立即护送受伤人员到附近医院就诊。
第十条:各部门负责人为出现工伤事故时的第一指挥人。部门负责人因客观情况无法到达现场的,由现场最高职务人员负责指挥。第十一条:工伤申报:
1、在本部门所辖范围内,本部门所管辖的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安全事故,不受时间限制。
2、提交材料如下:
(1)、逐级主管人员填写《员工工伤确认表》;
(2)、员工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或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的医疗诊断证明;
(4)、病历;
(5)、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
(6)、费用结算明细表;
(7)、交通、伙食费用原始单据。
(8)、其他应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工伤的种类: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确定为工伤后,将事故分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与个人有一定操作失误责任两种情况。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第十三条:医疗补偿标准及工资、待遇:
1、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类别伤情程度医疗期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工资及待遇
轻伤一般为皮外伤7天以内承担100%的治疗费100%的按岗位工资
7~30天100%的按岗位工资
30天以上100%的按岗位工资
重伤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1~2个月100%的按岗位工资
2~6个月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费用100%的按岗位工资
6个月以上100%的按岗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
死亡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承担相应的抢救费用参照国家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2、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类别伤情程度医疗期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工资及待遇
轻伤一般为皮外伤7天以内不计80%的岗位工资
7~30天60%的岗位工资
30~60天40%的岗位工资
重伤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1~2个月80%的岗位工资
2~6个月承担50%的治疗费60%的岗位工资,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个月以上享受60%的基本工资,解除劳动关系
死亡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承担相应比例(≤80%)的抢救费用参照国家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注:①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是指由保险公司理赔之后的差余额部分的工伤医疗费用。②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的住院治疗伙食费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七十;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的住院治疗伙食费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三十。第十四条:员工因工作原因而与公司以外的人、物发生冲突后导致工伤,所发生的民事、刑事纠纷将由公司委托律师进行处理解决。对方所赔偿费用必须上交公司。第十五条: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住院医疗所发生的费用第一时间从公司的财务中支出。待保险公司理赔过后进行结算。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十七条:工伤人员及其亲属,因工伤保险事项与其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公司相关管理条例处理,调解不成的,按照劳动争议的判决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事业部工伤员工能够获得及时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事业部所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安全环保处
(一)安全环保处为本实施细则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制定、修订工作。
(二)负责做好工伤事故现场的调查、取证、处理、现场保护、现场事故的初步认定及工伤的申报工作。
(三)负责对重伤以上事故报公司调查处理,并全力配合调查工作,或在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上报工作。
(四)负责在接到通知后协助事故发生部门将受伤人员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紧急救治;负责做好工伤台帐的登记建档工作。
(五)负责负责通知人力资源和财务部门办理工伤人员医疗费用的申请手续工作。
第四条综合管理处负责做好对工伤人员的探视和慰问工作。
第五条安全环保处负责事业部工伤资金的申请,负责与人力资源部做好对接工作,做好工伤人员的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材料的申报及工伤保险管理工作。
第六条事故发生部门
(一)负责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调度及安全环保处,将受伤人员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紧急救治。
(二)负责在工伤事故发生后按照《电石事业部事故、事件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做好工伤事故的上报工作。
(三)负责指定一名负责人做好受伤人员住院期间相关事宜的协调工作及住院费用的结算工作。
(四)负责填写“员工工伤事故登记卡”,做好员工工伤申报相关资料准备工作。
(五)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负责随时关注工伤人员的恢复状况直至工伤人员康复。
第三章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
第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环保处确认,按照工伤申报: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死亡时间以医院证明为准;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旧伤复发的。
第九条员工由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伤残或死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酗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杀或者自残的。
第十条员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医疗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员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第十一条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第四章工伤申报内容
第十二条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人员所属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上报事业部相关部门,48小时之内将有关材料(受伤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医院初次诊断证明、工伤人员或当事人书写事故经过,签字并按手印、员工伤亡登记卡一式三份、旁证人员书写事情经过,签字并按手印)报事业部安全环保处,未按规定进行上报的每拖延一天扣罚工伤人员所在部门100元,由于工伤人员所在部门延误上报时间,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工伤人员在出院当日需将申报工伤的其他材料:出院证明、费用清单、医院复印的病历、员工停工留薪期表、片子等,交至综合管理处,由综合管理处备案后上交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员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进行治疗的,应当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治疗,紧急情况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病情稳定后由事业部联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确定联系转入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员工发生工伤后未按要求到工伤定点医院进行就医治疗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人员支付。
第十五条确定为工伤的员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员工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按照普通病房标准)、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等工伤医疗费用,按照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服务标准的费用从市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按照就医规定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服务标准的费用由工伤人员上报公司,由公司进行处理,工伤人员住院费用超出普通病房标准的由本人支付。
第十六条确认为工伤的员工在治疗期间,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由本人支付。非工伤范围疾病的费用由吐鲁番地区工伤保险部门确认。
第十七条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吐鲁番地区工伤劳动部门鉴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八条员工因公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出示证明,并由吐鲁番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经吐鲁番地区市劳动局审批后认可。医疗期一般不能超过12个月。
第十九条员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职业病,暂时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医疗期停工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工伤人员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由吐鲁番地区工伤保险部门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由公司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工伤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上报公司,由公司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一条工伤人员伤残等级达到五至十级的,由吐鲁番地区工伤保险机构按照伤残等级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未达到伤残等级的并按规定支付医药费。
第二十二条因事业部委派工作而发生人身伤害的,由事业部安全环保处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根据情况确认为工伤,吐鲁番地区工伤保险部门不予确认工伤,受伤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事业部工伤人员所在部门上报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员工因工死亡,按照吐鲁番地区工伤保险规定由市工伤保险机构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工伤人员旧伤复发,由工伤定点医院在_诊断证明书_中出具诊断结论,需要治疗和休息的,由事业部报公司工伤管理部门备案,由公司工伤管理部门上报市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同意,方可继续享受工伤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工伤员工需要住院治疗的,在本县住院期间由公司按照出差伙食费补助标准的70%发放伙食补助费,住院治疗的员工病情较重,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陪护的,由工伤人员所在部门派人进行陪护,陪护人员工资待遇由所发生部门按照原工资待遇执行,陪护人员按照公司出差伙食费补助标准的70%发放伙食补助费,按公司规定发放交通费的不再报销往返路费,未发放交通费的按照公司规定核发交通补助费。因特殊情况需要外聘护理人员的,由事业部上报公司同意后,按公司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因受伤人员伤情严重,父母不在本县的,父母从内地或疆内来探望伤者发生的往返路费、住宿费用、伙食补助费由事业部上报公司,经公司工伤管理部门许可,按公司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工伤员工出院后,在停工医疗期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医院出具证明,由事业部上报公司,经公司同意,聘请他人护理的费用由公司根据现行护理价格支付;由事业部派人护理的,护理人员每月工资按原标准发放。
第二十八条工伤员工出院后,在停工医疗期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医院出具证明,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医疗期满,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生活护理等级标准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第二十九条工伤员工需往内地治疗的,经指定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吐鲁番地区工伤保险机构批准方可转入内地治疗,就医费用由公司先垫付,在就医地点交通费用报销50元/月,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用按照公司员工差旅报销规定执行,费用超过工伤规定部分自理,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吐鲁番地区工伤保险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后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自理。
第三十条经批准前往内地住院治疗的员工病情较重,需要护理人员陪护的,由公司支付相应陪护时间的工资,在就医地点内交通费用50元/月,前往就医地点的路费(火车、飞机、长途汽车、轮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用按照公司员工差旅费规定执行,超过差旅费规定的部分自理。
第六章工伤保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依据工伤保险医疗机构指定医院,公司指定的.工伤医疗机构为:托克逊县医院。
第三十二条在指定医疗机构治疗,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的,需经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工伤保险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事业部上报公司同意后方可转院。
第三十三条医疗期满仍不能正常工作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指定医疗机构医院证明,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吐鲁番地区劳动局工伤保险处批准后,可继续享受医疗期,其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处给予报销。
第三十四条因工伤后医疗期满已恢复劳动能力而未上班,又无医院证明的,所发生的缺勤日按照事业部考勤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因工负伤人员在医院治疗期满后,应向治疗医院诊断机构要求出具用药、检查治疗明细单、各类检查治疗结果、费用结算票据等票据并交公司工伤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发生事故,未按规定上报的,一经发现按照隐瞒事故不报进行处理,除按照事业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外,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照公司、事业部《工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全额承担工伤人员所发生的所有费用,事业部不予垫支。
第三十七条工伤人员对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等级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要求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结果一致的,由当事人支付鉴定费;不一致的,当事人免交鉴定费。
第三十八条工伤人员在紧急救治时所需的费用先由工伤人员所在部门垫付,治疗期间所需费用由事业部上报公司,先由公司垫付。工伤人员在治疗期间用药与伤情不符或经医院通知出院而拒绝出院所发生的费用,经工伤保险机构核实后不予以支付的费用,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第三十九条工伤人员由于“三违”所造成的工伤,除按照事业部有关考核标准处理外,视责任、事故、情节轻重,扣罚事故责任人所支付工伤费用的5%-30%。
第四十条返聘退休人员、实习生和其他人员发生工伤,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认定,评定伤残等级、核准待遇,所发生的费用由事业部上报公司,由公司支付,并且按照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人员,根据当时工伤档案记载被确认为工伤的,属旧病复发的,经公司工伤管理部门同意,按照规定到公司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公司医疗机构不能治疗的,经公司医疗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治疗费用必须经公司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公司工伤管理部门方可按照规定给予报销。
第四十二条工伤员工所在部门,要对每一起工伤认定、待遇审批做好建档、存档工作,做好员工因工伤亡事故登记、统计、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由于工伤事故涉及到的法律纠纷,工伤赔偿、处理等,以国家司法机关判定为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如内容有与公司相关制度相抵触的,以公司制度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一、目的
本规程规范工资发放程序,确保员工能及时、如数、安全地领取工资。
二、职责
1、考勤专员负责每月员工考评及员工动态资料的编制。
2、财务部出纳员负责员工工资计算和《工资发放表》的编制。
3、副总经理负责《工资发放表》的审核。
4、总经理负责《工资发放表》的审批。
三、工作程序要点
1、员工每月工资的计算
a)财务部负责每月25日发放上月工资,遇节假日顺延b)公司考勤专员在每月4日前将员工考勤表送出纳。
c)出纳员每月5日前根据考勤表、员工工资的计算系数计算员工上月工资,并编制《员工工资发放表》。
d)员工工资的计算工式:员工月工资=*当月出勤天数/当月全勤天数。
e)出纳员必须在编制完毕的《员工工资发放表》的制表人栏签署姓名及日期并于每月10日前总经理审核。
3、离职员工工资的计算与发放
a)离职员工凭审批手续完整的到财务部结算工资。
b)出纳员根据《员工离职表》、依照员工工资计算公式在一个工作日内计算该员工离职工资。
c)员工离职工资经总经理审批后生效。
d)职人员需提前1个月上交书面辞职申请书,并交由总经理,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e)未办理离职手续,擅自离职的员工将扣发其未领工资。
4、工资资料的查阅及保管
a)如员工对自己的工资存有疑问,原则上应在工资发放后的五日内持工资单到出纳员处查询。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查阅的,可在一个月内到财务部申请查阅。
b)员工只可以查阅自己的工资,不可以任何理由代他人查阅。
d)公司员工可在财务部门领取本月员工工资明细(工资条)
工伤赔偿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陈某,男/女,汉族,生于xxxx年x月xx日,住xxxx.
被申请人:xxx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
委托代理人:有无都可
请求事项:依法认定申请人xxxxx的受伤为工伤.
事实及理由:xxx公司于xxx年xx月xx日聘请申请人陈xxxx到该公司从事xxxxx工作。陈xxx于xx年x月xx日在xxxxxx工作过程中,因xxxxx导致陈xxxxxxxxxxxxx,造成申请人陈xx受伤,经送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xxxxxxxxxxx。
由于申请人在上班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特向贵局申请认定为工伤.
xxxxxx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xxx
二oox年xx月xx日
工伤赔偿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某某性别:×年龄:××岁身份证号:123456789123456789住址:某某某市某某某社区某组某某号电话:123456789被申请人:某某公司事实与理由申请人某某系某某公司的职工,在工作期间出现工伤。现经某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等级。诊断结论为:右手环指中节中部离断、功能完全丧失,右手中指开放伤、功能部分丧失。为玖级。遂请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如下费用: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离岗前10个月的本人工资。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离岗前8个月的本人工资。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玖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共计27个月,田莉的离岗前平均工资为1500元。共计金额为40500元整。
申请人:某某某年某月某日
工伤赔偿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王**,男,1980年5月11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公司职工,住北京市**区**街道**楼**单元**号,电话:*********
被申请人:北京市******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李**
职务:董事长
电话:********
邮编:1000**
申请事项和理由:
申请人王**诉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赔偿一案,贵院于****年**月**日已审理完结,下达了[*****]*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并于****年**月**日发生了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规定,被告北京市******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日内赔偿给王**工伤期间工资,医疗费、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共计***万元。
但是被申请人对贵院的上述判决拒绝履行,本应于****年**月**日以前归还的**万元,至今分文未付。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根据《_民事诉讼法》第216条、232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执行,强令被申请人如数给付限定期限内的款项,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
****年**月**日
附件:**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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