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法院判决申诉范文优选31篇

更新时间:2024-03-06 10:16:52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不服法院判决申诉范文 第一篇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 ,男, 年 月 日出生, 族, 建筑事务所建筑师,住 市 区 号楼 层 门 号,身份证号 ,电话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女, 年 月 日出生, 族, 公关公司员工,住 市 区 号楼 层 门 ,身份证号 ,电话 。

上诉人不服 市 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京 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依据《_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一、改判( )京 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 归上诉人抚养;

二、如二审法院仍旧判决子女归女方抚养,则改判( )京 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 每两周可探视 一次,一次两天;

三、改判( )京 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中关于房屋的分割内容,认定上诉人撤销赠与成立, 市 区 号楼 层 门 号房屋为 的个人财产,被上诉人仅享有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折价;

四、一二审诉讼费由双方*均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判决女儿归原告方抚养,对女儿成长不利。

婚生女 现年 岁,已超过 周岁,依法可以判归父亲抚养。且其处在成长的关键阶段,今后需面临入托、入学等众多人生环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在一审第一次开庭中自述在 某企业供职、第二次开庭又表示自己在 公司。不论其职业真伪,起码颇不稳定。且原告自称银行卡中余额仅有人民币 元,基本无财产可言,根本不具备提供孩子正常成长的基本经济能力。原告既然自述就业,必然会将养育子女的责任转移到其父母身上,但原告自述其父母长期患病,显然无照顾幼女能力。加之原告母亲长期患有焦虑症、脾气暴躁、行事极端,对幼女成长极其不利。

总之,被上诉人 在 无财产、无房屋、无户口、无稳定工作、且在其父母带病的情况下,根本无法为幼女提供健康适宜的成长环境。

上诉人及其父母,对孩子感情深厚,无论在原告孕产还是孩子养育期间都付出了巨大心力和物质(往来照看车票及花费单据为证)。各方面条件均更有利。因此,将子女判归上诉人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二、一审法院对探望权的判决频率过低,时间过少,割裂了被告方与女儿的正常亲情联系。

如二审法院不同意将子女抚养权判归上诉人,上诉人则要求对探望权进行改判。

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离婚纠纷期间,被上诉人一直不让上诉人接触子女,上诉人为保护幼儿身心,不愿与被上诉人一家发生冲突,争抢子女。但内心一直极度渴望与女儿的亲情,由于被上诉人的刻意隔离,已导致父女祖父母与孙辈无法相认。被告方对孩子无一日不思念,上述隔离对上诉人及其父母心理感情伤害巨大。

一审法院所判决的一个月可以探视子女一次,一次一天,频率显然过低,时间过短。上诉人于情于理都无法接受。

三、一审将婚前购买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存在明显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基本情况:

涉案房屋为 婚前以自己名义购买并向银行贷款,婚前父母有出资,当时三人有口头约定, 卖房时,会将父母的本金及增值返还,因此三人之间对房屋的关系是投资关系。与 结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一审中,原告提交证据四证明双方签有夫妻财产约定,将 市 区 号楼 层 门 号房屋约定成了夫妻的共有财产。上诉人(原审被告)当时质证如下:

该协议是在结婚登记第二日( 年 月 日)原告及其家人的压力下所写,不是被告的本意,不认可该协议的有效性。

即便法官认可该约定的有效性,但房屋未进行产权变更登记,赠与并未完成。根据民法典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被告可依法行使撤销权,现被告正式撤销对原告的赠与。

根据民法典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被告仅同意就婚后还贷的部分依法补偿给原告。

第二次开庭时上诉人(原审被告)又补充了父母证言和出资证明,以证实该房屋系 与父母共同投资,其父母享有投资份额,父母不知道 擅自处分共有房屋,属于无权处分,夫妻财产约定理应无效。

根据以上情况,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主要存在以下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错误:

(1)上诉人约定房屋为共有应认定为赠与性质,依法有权在不动产产权变动之前撤销赠与,房屋应判归 所有,被上诉人只能享有婚后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折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上诉人在结婚第二天将个人名下的房屋约定为夫妻共有,应视为将其中的一半赠与给了被上诉人 ,应适用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认定为赠与行为。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众所周知,不动产赠与的完成应以过户完成为准,既然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应视为财产权利还未转移,上诉人依法可行使撤销权。上诉人在一审时明示法庭要撤销赠与,房屋就应当按照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归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仅享有婚后共同还贷所对应的折价(民法典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一审法院在被告明示撤销赠与的前提下对于夫妻财产约定是不是适用赠与,被告有无撤销权等未做任何论述和考虑,只是认定夫妻财产约定有效,就认定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是明显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2)从“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看,赠与也是附条件和义务的,现条件和义务未达成,赠与理应可以被撤销

在原告提交的证据四“夫妻同产归属约定”中,明文写到赠与的应付义务及条件为“ ,孝敬老人,同心合居,以结永好,特此为证。”即赠与是以婚姻和睦存续为条件。

但实际情况为原告方父母于 年开始变本加厉干预原被告家庭生活,同时原告在 月(婚后不到 年)率先提出离婚,并于其后主动提起离婚诉讼。显然违背该赠与约定的所附条件及义务。根据_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诉人也完全可以撤销赠与,一审法院漠视被告撤销赠与的主张,也是明显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3)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父母对房屋的出资认为是债权问题,在被告提交了证据的情况下不处理,也是适用法律的错误,房屋如果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父母对房屋的出资也应当认定为双方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才对。

一审中,上诉人(原审被告)已向法庭提交了证据13、17和18,可以证明 父母曾向房屋出资人民币 元。该人民币 元为投资款,理应享有相应份额的投资利益, 未经共同投资人同意,将房屋单独处分,侵犯了父母的财产权益。

且在原告提供的证据四“夫妻同产归属约定”中明确写道“ ,吾辈幸甚,当思父母扶助之恩,一丝一毫未敢妄置”,原告方当时明确签字,对于被告方父母出资购房,并享有权益之事完全清楚并认可。

一审法官未认定双方存在投资关系,但认为这是债权问题(判决书第6页),既然认为双方存在着债权债务,在认定房屋为共有的前提下,在 已提交了全部证据的情况下,对 父母的出资理应认定为共同债务方为公*,对此, 在提交证据13父母出资凭证时,也在证明内容里提到过,即便法官认可了房屋的共同性质,父母的出资及增值也应一并认定为债务才对,一审法官并未处理,也是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四、即便按照一审法官的认定,其房屋折价的计算方法也出现了严重的错误。

即便假设房屋就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一审法官在折价的计算上也出现了严重的错误,按照现最高院对民法典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解释,房屋价值是包含银行贷款利息的,所以未还贷款利息也要计算在未还债务范围内,但是一审法官只将未还贷款本金进行了扣减,少扣减了约三十万的利息,导致在 应给付 的折价方面,多计算了约十五万元。一审法官的计算公式为:

(房屋现值人民币 元-未还贷款本金人民币 元)/2=人民币 元

而正确的计算公式应为:

(房屋现值人民币 元-未还贷款本息人民币 元)/2=人民币 元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出现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理应改判,请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本案。

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不服法院判决申诉范文 第二篇

事实:20_年3月31日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签的劳动合同到期,被申诉人没有申诉人续签合同,但申诉人还一直留在公司上班,依然享受工资待遇.

仲裁证据:

被申诉人全体职工,发放工资的邮件和银行帐户明细

理由:

根据《_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_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所以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20_年4月1日至20_年8月31日五个月的2倍工资XXXX元。

鉴于被诉人的做法严重违反《劳动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剥夺了申诉人依法享有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权益、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各项权利,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及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出申诉,请依法裁决为盼。

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不服法院判决申诉范文 第三篇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某某,男,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实际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

上诉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____)__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被上诉人

一、支付_______________元

二、支付_______________工资_______________元

三、_______________

四、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曾 依法向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起诉(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一审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此案,现已作出判决。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201____)__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中认定的部分事实不符合客观情况,且理解及适用法律值得商榷。据此,上诉人不服依法向贵院上诉,对主要上诉请求事项的上诉事实与理由具体阐述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_______________元

二、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_______________工资_______________元

三、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_______________

_____份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

不服法院判决申诉范文 第四篇

经典申诉状【范文一】: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诉人_________对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字第______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事项的要点。

事实与理由:

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审判结果以及具体的.申诉理由和法律依据。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原审_____________书复印件1份

经典申诉状【范文二】:

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申诉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写明原终审法院名称)XXXXX第XXX号XX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提出申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申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终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

XXXX人民法院

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申诉状副本X份(按被申诉人人数确定份数)。

不服法院判决申诉范文 第五篇

被申诉人:金某某性别:男年龄:35岁

职务:教师所在单位:某某市第二中学

申诉理由:

98年3月4日,我在课堂上不集中听讲,与同桌学生讲话,金老师对我进行了批评教育。但我把教师的话当耳边风。过一会儿又继续在下面说话。金老师一气之下,把我拽到黑板前,挥手打了两个耳光。事后,我感到耳部不适,经医院诊断为外伤导致的急性中耳炎。不遵守课堂纪律,确有错误,但作为教育者不顾《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禁止体罚学生”的法律规定,体罚学生导致严重后果属违法行为。

申诉请求:

要求学校对金老师进行行政处分,并承担1200元医疗费。

申诉人:李某某性别:男年龄:15岁

职务:学生所在班级:某某市第二中学二年一班

申诉人:李某某

20xx年3月15日

不服法院判决申诉范文 第六篇

事实:自从申诉人于20_年10月12日入职公司后至今,被申诉人没有为申诉人购买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

仲裁证据:发放的工资邮件。

申诉理由:

根据《_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根据《_劳动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根据《_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所以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2个月工资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XXX元。并补交社会保险金。

不服法院判决申诉范文 第七篇

被告人,李肆,男,_年8月13日生,身份证号码为887799_08133721,汉族,初中文化,住珠海市香洲区莲花路17号。因抢夺罪,20_年4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珠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山,男,1987年10月28日生,身份证号码为779988198710287896,汉族,高中文化,住珠海市香洲区中山路213号。因抢夺罪,20xx年4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珠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伍,男,1988年6月3日生,身份证号码为798999198806030051,汉族,高中文化,住珠海市香洲区中山路312号。因抢夺罪,20xx年4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珠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肆、张山、王伍涉嫌抢夺罪于20xx年4月25日移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xx年4月9日早上9点25分左右,被告人王伍在新香洲富华广场3期楼下建设银行门口物色抢夺对象,见被害人王林女士及其姨妈李丽女士步出建设银行,随即电话通知在附近游弋的同伙李肆、张山。9点30分左右,被告人李肆、张山共同骑乘一辆“铃木”男式摩托车(张山驾驶),于距离建设银行向东约700米处,飞车抢夺被害人王林手提包一个(内有个人证件、手机、刚从附近建设银行取出的5万元现金),并致被害人被拖倒受多处轻微伤,之后二人往翠微方向逃窜。王伍也于混乱中离开现场。被告三人于20zz年4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干警在各自住处抓获,执行刑事拘留,缴回手提包及3万元现金,另有2万元仍在追缴中。

上述事实,由被告人张山、李肆、王伍供述;被害人王林证言,证人李丽、叶龙等人证言;户籍证明;公安机关证明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山、李肆、王伍涉嫌抢夺行为已触犯《_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依据《_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玉

书记员:秦冰

二0xx年五月三日

附:1.证据目录一份;

2.主要依据复印件一册。

不服法院判决申诉范文 第八篇

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在司法实践中,不管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诉讼,法律上目前认可的就是为二审终审制,应该说二审的最终判决结果是很难被推翻的,因为案件在经过一审二审之后,最终的整个判决结果本身就已经是非常严谨的,但可以通过上述情况来救济处理。

不服法院判决申诉范文 第九篇

20_民事申诉书范例参考

经典申诉状【范文一】:

申诉人:

申诉人因__________一案,对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1.原审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________份;

2.证据材料________份。

经典申诉状【范文二】:

申诉人:______市_______养鸡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场址: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乡。办公电话: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孟________,男,______年出生,系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李________,男,______年出生,系该场饲料采购员。

对方当事人:_______市______鱼粉厂(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厂址: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街_____号。

法定代表人:刘________,男,系该厂厂长。办公电话:_____________。

因_______市_______鱼粉厂诉_______市养鸡场合同纠纷一案,申诉人不服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和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的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字第_____号民事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的理由和请求如下: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被申诉人_______市_______鱼粉厂的厂长刘_________,来到申诉人_______市养鸡场,与该场场长孟________签订了一份购销鱼粉的合同。合同规定了4项内容,如鱼粉的数量、质量、价款和交接货时间、诉讼法等,没有“货到付款”的规定,更没有逾期付款必须为销方支付滞纳金的规定。所以,一、二审的'判决责令申诉人为被申诉人支付滞纳金是错误的。交接货之后,被申诉人确实多次到申诉人单位索要鱼粉款,但申诉人没有及时付款,一是当时确实无钱,没有能力支付,二是在合同中没有规定付款的具体时间,尽管没有及时付款,但不能称为违反合同规定,因为合同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现在,申诉人已经将全部货款付清,在此基础上,又让申诉人支付货款滞纳金,既无事实依据,也无合同根据。故此提出申诉。申诉的具体请求事项如下:

一、请求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撤消本案的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二、请求法院查清事实,判决被申诉人索要鱼粉滞纳金无理,不予支持。

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购销鱼粉合同复印件1份。

2.一、二审判决书复印件各1份。

市_______区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1份。

不服法院判决申诉范文 第十篇

申诉人:XX市蔬菜种植场(被告),场址:XX市X区X乡。办公电话: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孟XX,男,xxx生,系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李XX;男,xxx年出生,系该场化肥采购员。、被申诉人:XX市某化肥厂(原告),厂址:XX市X区Xt

法定代表人:刘XX,男,系该厂厂长。办公电话:XXXXXXXX。

因XX市某化肥厂诉XX市蔬菜种植场合同纠纷一案,申诉人不服XX市X区人民法院xxx年4月14日民字第58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的理由和求如下:

1.被申诉人所述事实不清,故意回避关键细节;

2.被申诉人诉我方违约条件不实。

综上所述,申诉人重申,在与XX市某化肥厂的合同纠纷中,我方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对其提出的赔偿要求,请求予以撤销。

XX人民法院

申诉人:XX市蔬莱种植场(公章)

法人代表:孟XX

xxx年4月24日

不服法院判决申诉范文 第十一篇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诉人因_____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字第_______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申诉。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附: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份

不服法院判决申诉范文 第十二篇

申诉人:______市_______养鸡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场址: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乡。办公电话: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孟________,男,______年出生,系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李________,男,______年出生,系该场饲料采购员。

对方当事人:_______市______鱼粉厂(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厂址: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街_____号。

因_______市_______鱼粉厂诉_______市养鸡场合同纠纷一案,申诉人不服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和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的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字第_____号民事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的理由和请求如下: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被申诉人_______市_______鱼粉厂的厂长刘_________,来到申诉人_______市养鸡场,与该场场长孟________签订了一份购销鱼粉的合同。合同规定了4项内容,如鱼粉的数量、质量、价款和交接货时间、诉讼法等,没有“货到付款”的规定,更没有逾期付款必须为销方支付滞纳金的规定。所以,一、二审的判决责令申诉人为被申诉人支付滞纳金是错误的。交接货之后,被申诉人确实多次到申诉人单位索要鱼粉款,但申诉人没有及时付款,一是当时确实无钱,没有能力支付,二是在合同中没有规定付款的具体时间,尽管没有及时付款,但不能称为违反合同规定,因为合同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现在,申诉人已经将全部货款付清,在此基础上,又让申诉人支付货款滞纳金,既无事实依据,也无合同根据。故此提出申诉。申诉的具体请求事项如下:

一、请求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撤消本案的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二、请求法院查清事实,判决被申诉人索要鱼粉滞纳金无理,不予支持。

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1.购销鱼粉合同复印件1份。

2.一、二审判决书复印件各1份。

市_______区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1份。

申诉人:张某某

1998年4月9日

不服法院判决申诉范文 第十三篇

(一)书写人要求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权提出申诉的主体是不同的。刑事案件申诉人是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范围较大;民事案件申诉人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行政案件申诉人则仅限于当事人。

(二)内容要求.

1.首部

(1)标题。即为“刑事申诉书”“民事申诉书”“行政申诉书'’

(2)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K被告人提出申诉。先写申诉人(原审被告人),接着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和职务、住址。

L被告人亲属或其他公民提出申诉。先写申诉人(注明与被告人的关系),接着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刑事公诉案件申诉书,木用填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2.正文

(1)申诉的缘由。这一部分包括案件案由,原处理机关名称,处理时间,处理文书名称、字号,以及作不服处理的表示。如:申诉人因xx-案,不服xx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于XXXX年X月X日所作的()字第X号一审或二审判决(或裁定、决定),提出申诉。

(2)请求事项。一般写明请求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解决什么问题,说明原审有什么不当之处,要求作怎么样的改变处理,如请求撤销(或变更)原裁决等等。

(3)事实与理由,主要是针对原判决错误之处,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分别加以阐述,并要提出有关证据、材料,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论证。

3.尾部

应写明接受申诉的机关名称,附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的`复印件及有关证据材料,申诉人签名盖章,写明申诉时间。

申诉书

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被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申诉人因XX-案,不服XX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于XXXX年X月X日所作的()字第X号一审或二审判决(或裁定、决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此致

XX人民法院

附:原审裁定书抄件一份

申诉人:XXX(签名或盖章)

XXXX年X月X日

不服法院判决申诉范文 第十四篇

行政申诉书

行政申诉书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时所制作的文书。

正文:

申诉人:______(基本情况)

申诉人______对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字 第___号______,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根据具体案情,可请求人民法院维持、撤销或部分撤销、变更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等)

事实与理由:

(从生效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定、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判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方面提出意见)

______人民法院

附:原审___书抄件一份

申诉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日

不服法院判决申诉范文 第十五篇

我项目已于xxxx年5月12日接到贵单位关于《太原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来文,经过公司领导班子与项目成员共同讨论决定对该文件相关处罚内容做出以下申诉:

一、我公司于xxxx年11月7日接手本工程,关于xxxx年11月7日前该工程手续未齐事项并不知情。

二、作为本工程的施工单位,自从xxxx年11月7日入场至今,由于该工程手续未全一直处于停工状态,我公司并没有在无手续的情况下继续施工。

三、贵单位文头所写处罚来由为:xxxx年4月18日在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施工。该违规情况是由太原建工集团公司造成的,与我单位并无任何关联。

四、由太原建工集团公司管理不完善造成的违规处罚不应由我公司承担,我公司并未违规。而且该单位手续未全进行施工造成的恶略影响,还会使我单位“青年文明号”企业的形象受损。

盼贵单位能够采纳我公司的申诉,我公司会积极配合太原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工作及调查,贵单位所指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我单位也会在最短的时间内补齐,并保证手续未齐之前绝不施工。

山西xx集团有限公司

xxx年五月十二日

不服法院判决申诉范文 第十六篇

不服二审民事判决申诉状

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申诉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写明原终审法院名称)XXXXX第XXX号XX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提出申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申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终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

XXXX人民法院

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申诉状副本X份(按被申诉人人数确定份数)。

(注:民事、行政、刑事自诉各类案件申诉状的格式基本相同)

不服法院判决申诉范文 第十七篇

20_关于常用申诉书例文

申诉人(一审,二审原告):罗东,男,1971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居委,原平远县中医院职工。

一审,二审被告: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教育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欧真志, 该厅厅长。

申诉人因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_)越法行初字第99号行政裁定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_)穗中法行终字第412号行政裁定,特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直接受理申诉人罗东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违法作出复函一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违法作出复函一案。从1993年8月至今,申诉人一直写信向原省劳动局局长孔令渊局长,甘兆炯局长;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方潮贵厅长,刘友君厅长申诉,并且多次上访,均无结果,不得已于20_年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能依据《_行政诉讼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越秀区人民法院在已经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费,至今尚未退还)的情况下,又以此案不属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上诉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_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六款”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致使申诉人有冤无处伸,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申诉人认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省劳动局的涉案复函,属于上级机关针对下级机关作出的工作指导意见,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这种说法不能成立。《_行政诉讼法》开宗明义, 在第1条中就指出了颁布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 该条该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这样做,也才能体现行政诉讼法的目的。

具体理由如下:

一、粤劳仲字[1993]03号复函,是原广东省劳动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的公文处理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_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行)发【1991】19号第一条 受案范围:“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中行驶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1 、复函针对的是特定的公民。

从复函标题来看,《关于罗东同志被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指名道姓,有特定的具体对象。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九条第12款“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很明显,这份发函是属于行政乱作为。

2 、复函有特定的具体事项。

从复函正文来看,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处就申诉人的用工身份下了结论:“县中医院1986年12月18日招收罗东为合同制工人是正确的”,“县中医院决定解除罗东同志的劳动合同,也是符合规定的”,当时复函经办人欧阳光华也在文件中签名:“根据平远县劳动局提供的材料,罗东属于合同制工人”。

根据_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2条:“.关于“函”的效力 。“函”作为主要文种之一,与其他主要文种,同样具有由制发机关权限决定的法定效力。”

可见,该复函对申诉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的法律事实作了肯定与认可,并进行了宣告的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政确认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

3 、复函是单方面行为。

从复函结尾来看,在抄送梅州市劳动局、平远县劳动局的同时,也抄送给罗东同志。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可见,当时经办人欧阳光华没有依法行政。

以上几个方面足以证明,这份复函是针对申诉人而发出的单方面行为,已经完全形成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一审二审法院《行政裁定书》中的“经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的答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一审,二审法院片面地听取被告没有任何根据和证明的说法来作为裁决的依据,是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实、证据不清楚,就应予调查核实,决不能轻信被告一方的自述。

二、粤劳仲字(93)03号复函对申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严重的危害。

1990 年劳动纠纷发生后,申诉人多次向平远县劳动局局长反映,无果;多次向梅州市劳动局局长反映,亦无果;最后被迫向当时广东省劳动局孔令渊局长反映,还是无果。

劳动部门那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的机关衙门作风,政府工作人员那种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官僚主义心态,把一件本不复杂的,本应该在基层解决的劳动纠纷,人为扩大化,至今仍然没有解决。

被告一审答辩时辩称“由于原告已于1991年7月向平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案已经进入仲裁程序,平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享有该案仲裁权的主体,应依法作出仲裁裁决”。

既然如此,明眼人都可以看出,平远县劳动局当年为什么自己一直不仲裁,却在1993年越级向上写请示报告?此时广东省劳动局经办人欧阳光华也不分青红皂白,跨级向下作出答复?答案令人匪夷所思,其中的猫腻不得而知。

总之,粤劳仲字[1993]03号复函,无论从内容、形式来看,都是明显违反《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

“ 笔下是人命关天,纸上是财产万千”, 书写正确的公文,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行文,这是作为机关工作人员最基本的素质和修养。

粤劳仲字(93)03号复函结尾,冕冠堂皇“请当地劳动、_门关心他,协助其早日就业”,看似很有人情味,实质在事实上却恰恰相反,多年来,对原告产生极其严重的影响,使原告到处受到冷落白眼,每次到当地劳动、_门寻求解决问题,都会受到责问:你的问题省上仲裁了!一句话甩过来:你的问题省里仲裁了!自己出广州找省劳动厅去!三任平远县中医院长;四任平远县卫生局长都冷嘲热讽,置之不理。

平远县有关部门领导声称:你一个残疾人,还想与政府叫劲?你用自己的钱,我用公家的钱,看你还能坚持多久?我一句话,你罗东就得跑上一年半载。

三,粤劳仲字(93)03号复函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而是一种行政裁决,具有强制力,应该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

二审法院法官口头多次表述该复函是“行政内部系统运作问题,是内部行政行为,法院无权审查”,众所周知,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系统内部的行政机构和公务员所实施的行政行为。

很明显,我不是劳动系统内部的人员。粤劳仲字(93)03号复函是原广东省劳动局主持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事务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活动,是一种行政裁决,具有强制力,它应该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

四,粤劳仲字(93)03号复函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的目的,行政行为没有合理的动机,行政行为没有考虑特定对象的感受。

如果,广东省劳动厅坚持认为“原省劳动局的`涉案复函,属于上级机关针对下级机关作出的工作指导意见,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请自己举证证明复函的合法性。试问:你们发这份复函的目的,意义何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_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行)发【1991】19号第四条第30款“被告在第一审庭审结束前,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依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和第54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既然被告把自己的复函说得一无是处,那么请自行撤销吧。

五、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原告存在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涉及民众的权利,法院不应偷懒。

自从被告1993年8月作出复函后,在这17年的时间里,原告一直用写信、电话电报信访、个人上访等正常渠道,通过合法途径向被告申诉,经历了四任厅长,被告一直没做任何表示,置之不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公民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可以申请延长期限”,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因此,原告愤而拿起法律武器,通过人民法院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有法律依据的。

六、一审,二审法院迫于行政压力,办案程序不规范,漠视群众的利益,《行政裁定书》经审理查明的那段话,通篇照抄、甚至照搬被告的粤劳仲[1993]03号复函内容。

一审,二审法院不做深入的调查研究,甚至连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明(如书证,举证申请书)也未详细去看,也未详细调查核实 ,就以粤劳仲字[1993]03号复函为依据进行裁定,是一种极端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

一审法院20_年1月23日受理后,至4月22日发出《行政裁定书》,对举证申请书看都不看,置之不理,没有设身处地的为弱势群体说话,而是迫于行政机关的严重干扰,草率了解,是不公正的。

被告一直在狡辩“粤劳仲[1993]03号复函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对原告没有产生严重的影响”,这些情况,为什么原审法院不去核实呢?《裁定书》中不但不追究违法者的责任,而且直接的接受被告的狡辩,这是一个非常荒唐的《行政裁定书》。

原告认为,一审,二审法院不以事实、证据为依据,而轻信被告的口述草率地作出裁决,是违反法律、法规的。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依法追究被告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纠正其错误,特依《行政诉讼法》第6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粤高法发[20_]22号)之规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贵院能依法撤销原裁定,直接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不断申诉生死冤屈的劳动者:罗东

20_年X月XX日

不服法院判决申诉范文 第十八篇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2)申请人基本情况;(3)案由。

2.正文。

(1)请求事项:简要明确地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变更或撤销原裁判。

(2)事实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名、盖章。申请人有法定代理人的,应有法定代理人的签名。

(3)申请日期。

(4)附项。

二、格式: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 对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字第号 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原审裁判书或调解书抄件1份。

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省××市建筑工程安装公司

地址:××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赵×× 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 ××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市建筑工程安装公司对××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1999)×民和字第××号判决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年××月××日(1999)中民终字第××号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999)×民和字第××号判决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中民终字第××号判决;

2.退还已执行的××万元人民币工程款;

3.返还已付工程款××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此略。)

特申请再审,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公正判决,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建筑工程安装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赵××

××年××月××日

附:(1)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各一份;

(2)申请人所属职工余××书面证言一份。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 对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号 ,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写明申请人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问题)

事实和理由:

(主要阐述申请人对原裁判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当之处,以及所作出的判决结果不公之处。)

人民法院

附:原审 书抄件一份

申请人:

年 月 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例】

申请人: 甲某, 男,1955年某月生,汉族,工人,住某县历市镇胜利北路9号。

被申请人:乙某,男,1972年某月生,汉族,某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出纳,住某县历市镇牛犊围。

申请人因不服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_)某中民再终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特申请再审。

申请事项:

1、撤销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_)某中民再终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

2、判令被申请人即时返还重复收取的购房款49109元;

3、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某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书认为“甲某主张其在1998年1月20日用购房户方某、卢某交给其的购房款交清了201房款的事实缺乏充分证据”。这一认定是无视事实根据的,因为(20_) 赣中民再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已确认”1998年1月20日乙某开出收到方某购房款27000元的收款收据,并在帐上记载预付甲某工程款27000元,甲某受到现金24000元并将其带走.”,后又确认”1998年1月20日下午乙某开出收到卢某购房款30692元的收款收据,同时在帐上记载预付甲某工程款42692元”,由此可知甲某用这两笔款共69692元足以交清购房款49109元,另外还找回了1891元,根本不是所谓的相互间无法换算。再审判决认为“乙某答辩提出1998年1月20日甲某办理购201房手续时是以抵扣工程款形成出具的是合理答辩”。这是完全站不住脚的,首先上面我们已经证明申诉人当时足以交清房款,其次乙某1998年2月20日收条上明确载明“今收到甲某11号商品房集资建房款现金肆万玖千壹百零玖元(49109元)”,证明申诉人当时交的是现金款,而并非是乙某所说的`以抵扣工程款结算的。由此更证明乙某1998年4月20日借据抵扣的是这笔现金款,而不是从账上抵扣莫须有的工程款。所以再审判决认为缺乏充分证据是错误的,完全有充分的、相互印证的证据足以认定甲某1998年1月20日交清了201房款。

二、再审判决认定“乙某答辩提出1998年4月20日借据是在1998年1月20日甲某办理购201房手续时出具的”,这也是毫无道理的。

1、乙某在一审中自己称“原告是98年4月20日上午11时左右,他写好借条由黄经理签字再拿给我”(见一审卷第88页),由此可得出乙某也承认借据是1998年4月20日出具的,而不是他所谓的1月20日出具的后又改成4月20日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第1款,这属于诉讼上自认的事实,从而足以认定这一证据的证明力。

2、申诉人提供的证人黄20_年7月7日、9月13日的证言,证明申诉人是1998年4月40日出具的借条(金额为49109元),黄还在上面签字,出具的目的是为了便于被申诉人乙某换回其1998年2月20日的收条。

3、依据出纳帐记载1998年1月20日申诉人所借二笔工程款中,一笔为27000元,另一笔为42692元。入账时间为1月20日,如认定49109元的借条是1月20日出具的,为何不一起做支出帐呢?依据乙某提供的现金账,此笔借款时间是1998年4月20日.

4、申诉人向某县开发公司借取工程款的借条一直由被申诉人乙某持有保管,而后却由保管人乙某本人对其落款时间提出质疑,并自认是“因原来公司决定201房款不入账,后又决定入账,为做帐需要,将时间改为1998年4月20日”。而公司领导黄证词表明这是站不住脚的谎言,黄说:”曾在一次]行政会议上谈过,想收甲某的购房款不进帐作为甲某自建房,在其工程款中减扣,以减少出纳税款,但会议结果还是进帐。因为不要为少交一点税款来冒这个风险。这次后再也没有谁提及过此事,公司也未指示过谁为吻合做帐而改动做帐的时间。”由此可看出公司根本没有因为做帐需要而改动过时间,也从未决定过房款不入账,由此第三人的客观证词足以证实该工程款的借条时间是1998年4月20日

5、一审中,证人黄也曾陈述过,1998年4月20日工程款借条签字的时候,把时间误为1月,后因此改为4月,故可说明借条“4”字明显改动痕迹的由来。

三、关于某县审计事务所的结论为没有重复收取购房款问题,因为审计事务所只针对已进帐的账目进行审查,对于没进帐的往来是审查不出来的。而本案中,被申诉人乙某于1998年1月20日收取申诉人甲某购房款49109元后,并没将此款进帐,故审查不出来。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认为再审判决是明显错误的。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并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再审,请求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 请 人:

二00四年 月 日

不服法院判决申诉范文 第十九篇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对方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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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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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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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

年 月 日

申诉人签名(盖章):

附证据材料:

民事(行政)案件申诉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制作。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时使用。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诉时,除填写本文书外,还应填写“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时书”。申诉人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填写“授权委托书”。

三、本文书内容:①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情况;②申诉请求;③申诉事实与理由;④有关证据出处、证人地址等。

四、加页用记录纸。

不服法院判决申诉范文 第二十篇

宁检刑诉字【20xx】第001号 被告人王林,绰号“大头”,男,1982年1月28日生,身份证号码为:350220_9820_83XXX,汉族,小学文化,住海滨市大洋乡洋面88号。因故意杀人罪,20xx年8月22日被海滨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海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海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林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xx年11月4日移送海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海滨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近亲属诉讼权利,并于同年12月5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于同月21日退回海滨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海滨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后于20_年1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xx年2月19日晚8时许,被告人王林伙同张文等十余人到海滨市电力大厦二楼大世界舞厅内跳舞,因不买门票被舞厅老板被害人陈才阻止后补票怀恨在心。被告人王林提议买鞭炮来放,把舞厅吵一下,得到同伙的同意,被告人王林便上街买鞭炮回舞厅分发给同伙,在燃烧过程中被舞厅工作人员发现并制止。张文遂到一楼舞厅门口售票处辱骂被害人陈才并打其头部一拳,致使陈才仰面倒在售票处对面台阶下,而后张文继续用脚踩陈才身体。此时,被告人王林从舞厅出来看见陈才倒地后,用脚踩其胸部,而后,被告人王林等人逃离现场,被害人陈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海滨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才系头、颈、胸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硬脑膜下广泛出血死亡。20xx年8月22日被告人王林向海滨市公安局投案。

上诉事实,由被告人王林供述;证人邱丽轩、陈荣坤、陈文斌、黄光明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法医学鉴定;户籍证明;公安机关证明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林涉嫌故意杀人行为已触犯《_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求其刑事责任。根据《_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致人死亡或者以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依据《_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海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书记员:**

二0xx年三月八日

附:1.证据目录一份;

2.主要依据复印件一册。

不服法院判决申诉范文 第二十一篇

上诉人(一审被告)*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县*镇。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刘*

被上诉人:叶*

上诉人不服兴安县人民法院(***)兴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请求:

一、依法撤销(***)兴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由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运输费与事实和法律相悖。

两被上诉人均为上诉人公司的股东,同时又合伙营运一辆货车,20_年期间为公司运输货物,公司应支付运输费万元。20_年2月6日,上诉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算,被上诉人叶*应得的运输费万元经与其他款项一并清算后,公司应支付其万余元;被上诉人刘*应得运输费万元,同时其对公司负有债务3万余元,清算后刘某*对公司负债万余元。除刘*未亲自参加清算外,公司其他股东均在清算书上签字确认。20_年2月14日,两被上诉人以公司清算书为依据进行了内部清算。由此可以表明,一方面被上诉人 刘*与叶*系合伙关系,叶*代表自己以及代理刘*处分运输费,刘*虽未亲自参加公司清算,但事后二人以公司清算书为依据进行内部清算,说明刘*对公司清算书予以追认;另一方面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可以抵消,行驶抵销权系单方行为,抵消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相对人同意与否。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运输法律关系因公司清算这一法律事实的产生而变更和消灭,被上诉人无权再以运输法律关系主张运输费。然而,一审法院认为“清算书对已签名的股东具有约束力,但由于原告刘*未参加该次清算,事后也未对该次清算结果予以追认,故该清算书对原告刘*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该判决明显违背事实和法律。

二、一审判决的违约金及其标准明显错误。

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约定付款时间,不存在违约问题,就无从谈及支付违约金。第二,一审法院按每日4‰计算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没有“按每日4‰计算违约金”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所主张的运输法律关系已经消灭,一审法院以运输法律关系做出判决与事实不符,且判决支付违约金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上诉人特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附本案两级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一、由被告*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原告刘* 、叶*运输费元,并从20_年12月29日起以元为基数按每日4‰计付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一、撤销*县人民法院(***)兴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刘* 、叶*的诉讼请求。

——20_劳动争议不服审判决执行上诉书 (菁华1篇)

不服法院判决申诉范文 第二十二篇

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此致人民法院附:原审书抄件一份申请人 年月日注:

1、本申诉书供各类案件提出申诉时通用,用碳素黑墨水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制。

2、“申诉人”栏,如系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3、“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时,可增加中页。

4、“申诉人”署名栏,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由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申诉书是指诉讼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或其他公民,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或则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要求重新审理案件的书状.此外,再审申请书是专供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再审申请用法律。

民事申诉书格式:需写明申诉人基本情况,被申诉人基本情况,申诉请求,事实于理由。

范文如下:民事申诉书:申诉人:xxx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xxx 电话:xxx 被申诉人:xxx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xxx 电话:xxx 申诉人

诉被申诉人xxx纠纷一案,已有xxx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xxx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申诉人不服该院作出的终审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1、xxxx 2、xxxx

事实与理由:1、xxxx 2、xxxx 3、xxxx

综上所述,xxxx

xx人民法院

申诉人:xx

x x 年 x 月 x 日

不服法院判决申诉范文 第二十三篇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董事长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1985年6月21_____日出生,住在__________,公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

上诉人不服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20XX)皖__________民初__________号民事裁定书之裁定,特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__________公司与__________之间的经济纠纷属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产生的纠纷,不存在*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精神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做出驳回起诉的裁定。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裁定是不合理的,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界定的范围是职工在执行公务期间向单位借款没有及时冲账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显然与本案的事实是不一致的。

本案中,上诉人并不是依据被上诉人没有及时向公司冲账的凭证向其索要借款,而是依据被上诉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向其索要借款。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签字确认的《关于__________在公司财务挂账及未交办公用品的情况说明》具有*等主体之间的借据性质。虽然被上诉人的借款是其在职期间执行公务的预支款项,但是20XX年11月份已经从__________公司离职。20XX年4月17_____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了一份关于被上诉人在职期间向公司借款的情况说明,被上诉人对上述借款表示认可并签字确认。上诉人出具该份《情况说明》所要证明的内容是被上诉人虽然已经从公司离职但仍然欠公司借款共计人民币元,被上诉人签字确认表示认可上述事实。因此,该份《情况说明》具有*等主体之间的借据性质,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年 _____ 月 _________日

——不服确认劳动关系上诉状3篇

不服法院判决申诉范文 第二十四篇

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_______________ ,男/女,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 月_______________ 日出生, _______________族, (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男/女,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 月_______________ 日出生, _______________族, (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男/女,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 月_______________ 日出生, _______________族, (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

被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_______________ ,男/女,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 月_______________ 日出生, _______________族, (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因与 (写明案由)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作出的( ) 号民事判决/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_______________ 份

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_______年 _______月_______ 日

【说明】

本样式根据《_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制定,供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用。

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_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

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有新证据的,应当在上诉理由之后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不服法院判决申诉范文 第二十五篇

行政处罚申诉书格式

申诉人:______(基本情况)

申诉人______对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字 第___号______,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根据具体案情,可请求人民法院维持、撤销或部分撤销、变更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等)

事实与理由:

(从生效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定、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判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方面提出意见)

此致______人民法院

附:原审___书抄件一份

申诉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日

不服法院判决申诉范文 第二十六篇

事实:被申诉人经常拖发工资,根据约定,被申诉人承诺每月15日前必须发放工资,最近三个月未及时发放工资,20_年5月份的工资在20_年6月20日支付,20_年6月份的工资在20_年7月30日支付,20_年7月份的工资在20_年8月28日支付。

仲裁证据:

发放的工资邮件和银行卡帐户明细,被申诉人全体职工。

申诉理由:

根据《_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2、根据《_劳动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

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4、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5、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应当全额支付员工工资,并向员工支付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6、《违反_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的行为已经侵犯申诉人的劳动合法权益,故追加被申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加班工资、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的'的1倍的赔偿金。

不服法院判决申诉范文 第二十七篇

申诉人:汪正安,男,生于一九七一年十一月十三日,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蕲春县漕河交警中队辅助警力,手机:13886447068,身份证号码为:421126197111130175。

申诉请求:申诉人因不服(20_)鄂蕲春刑初字第00018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查此案。

事实与理由:

20_年7月25日上午,被告人何国启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鄂J47218号帕萨特牌小车,位由本县漕河镇三路向七路方向行驶,约8时许行至漕河三路电影院路口处,遇交警部门拦车检查。何国启为逃避检查,驾车强行冲闯,并致执勤人员即申诉人被撞击后倒在该车引擎盖上,后被告人何国启仍驾车拖行被撞倒趴在前引擎盖上申诉人加速行驶5-6公里逃避现场。在逃离过程中,将路边行驶的一辆摩托车撞侧,致使车上四人不同程度损伤。当被告人快速驾车行经赤东镇张岗村后、途中被告人驾车撞击前方同向行驶两辆摩托车时、致使车速瞬间慢、申诉人在此时跳下该车,随后被告人何国启驾车逃离。蕲春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国启在驾驶报废车辆套用盗抢车号牌及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以危险方法阻碍执行公务的交通协管员检查,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认为公诉机关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何国启赔偿了被告人即申诉人和刘汇的部分经济损失,认为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何国启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申诉人认为:该案罪名应定性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应按妨害公务罪定性。其理由在以下几点:1、申诉人无妨害公务罪的对象主体资格。妨害公务罪的概念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结合本案中,申诉人系没有编制,从事交通协管员工作。根据《湖北省实施_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可以聘用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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