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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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8
2023-06-29
2023-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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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
为保障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进一步规范诊断性医学证明的开具、盖章流程,现将平度市人民医院《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工作中遵照执行。
医务科
门诊部
20_年3月20日
平度市人民医院
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
医学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依法出具医学证明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的权利和责任。为加强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规定如下:
一、法律依据
《_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的规定
1、临床医师要严格依法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必须由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证明,诊断证明填写齐全,对所出具的诊断证明负有法律责任。
2、特殊诊断证明,如涉及司法、计划生育、伤残等,需要持相关单位介绍信,医师方可按规定出具诊断证明,科主任要审核签名。
3、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严禁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4、不能以患者主诉、症状、体征、描述等非规范的医学诊断出具诊断证明。死亡、病情介绍等禁止使用诊断证明单。
5、出具的诊断证明必须与病历中记录一致,住院患者到医务科,门诊患者到门诊部审核盖章后方可有效。
三、出具《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
1、门急诊病假证明:急诊病人不超过3天;日间门诊病人不超过7天;门诊特殊病人(如慢病、骨折等)可酌情延长,但一次不超过15天,且须双医师签名。病假证明时间必须记录在门(急)诊病历中。病假证明在假期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一般不补开病休证明。
2、住院病假证明:患者出院时根据病情需要继续病休时,根据病情需要,注明“建议”休息,最长不超过60天,如患者有延长休息需要,可续开住院病假证明。
四、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管理
1、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盖章后方可生效。专用章应安排专人管理,持章人对医师开具的诊断和病假证明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做好详细登记以备查。
2、诊断证明盖章:住院诊断证明由医务科,门急诊病人由门诊部负责审核、登记、盖章。住院病人诊断证明一般在患者出院时开具,患者必须携带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到医务科盖章,门诊病人需携带门诊病历到门诊部盖章。节假日期间患者带上述相关证明到医院办公室盖章,值班人员要认真审核,并做好详细登记。
3、在诊疗过程中,由于姓名记载错误,确需更改者,若仅为同音不同字或仅错一字者,由主管医师填写“诊断证明”预以更正,加盖医务科章即可。如需更改姓氏或两个字以上者,医务科盖章无效,患者或家属需到医保办公室咨询解决。
4、复印件、复写件,未注明出具医师的均不予盖章。
五、责任追究
严禁不见患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出具人情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对不按《执业医师法》规定要求出具证明所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罚款300-1000元、取消处方权3-6个月等处罚,引发医疗纠纷的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20_年3月20日
天津诊断证明
疾病诊断证明
患者姓名年龄性别门诊号/住院号
诊断名称
病情介绍(主诉、诊疗经过,疗效、目前状况等)
医生建议(指后续治疗措施,病休、康复治疗建议等)
医生签名日期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
21、医院诊断证明入院的时间就应该开具,而且其中伤情必须写全,否则将影响医药费报销。
3、单位在职工医疗期内负责对工伤职工进行护理,如无法安排,可与职工协商护理费用
这个不会的,只要开到足够的证明就可以正常的申请的。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医学诊断证明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一、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五、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六、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院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相应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
七、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保存。
八、医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开具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尊敬的病员及家属:医学诊断证明是一项高技术含量并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活动,我院愿及时、高效地为大家提供此项服务,但需履行下列手续:
1、原则上都必须持有介绍信;
2、患者本人及家属原则上必须到场;
3、由医生接诊后做好完整规范的病历记录,既要有主观资料,同时必须有相应客观的测查资料;
4、对于首诊者原则上在就诊三次后方可出具诊断证明,特殊情况由医务部处理、必要时做医学鉴定。
中国人民**第**医院
证明书
兹证明**,**,**岁在本院**门诊诊治
住院:
门诊:******** 临床诊断:
1、**
2、**
3、** 患者因“**”于**就诊。初诊检验t:**°,wbc:**↑,中性:**
↑,排除流感。予以**肌肉注射,**肌肉注射抗菌治疗。
处理意见:建议:
1、全休*周,避免外出受寒,卧床休息
2、按时服药,密切关注体温变化
3、不适随诊
注:本证明需加盖公章方可生效。
经治军医:** 证明时间:****
出具诊断证明、病休证明的规定
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休学、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因此,开具诊断证明是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临床医师要以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客观、科学的诊断依据。
二、诊断证明书必须由本院登记注册的执业医师开具,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对所做出的诊断和处置结果负责。
三、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应字迹清楚,项目填写齐全,病休时限必须大写,不得涂改。
四、门诊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有本院相应的检查报告,诊断明确、依据充分,并在门诊病历中做相应的记录。
五、医师为病人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应盖医院诊断印章。持章人对医师开具的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六、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时,应由医务科负责组织专家会诊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七、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应在接到公检法、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报医务科备案后,方可开具诊断证明书。
八、医师不得为非本专科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在无诊断依据或未亲自诊治病人时,临床医师不得为病人开具相关证明书;临床医师不得出具各种护理级别证明、职业病确诊证明、工伤评残、劳动能力鉴定的证明书。
九、病假证明书只证明病人因病需要休息,休息时限按诊疗规范填写,一般情况,急诊病人因病休息不超过3天,普通门诊病人不超过1周,确因为病情需要延长病休时间的复诊后再开病假证明书并且在门诊病历中记载;住院病人原则上病休时间不超过2周,特殊病人如肝炎、骨折等可酌情延长,但不超过12周,确因为病情需要延长病休时间的复诊后再开病休证明书。
十、为本院职工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必须由医师所在科室主任签字。
十一、对医师未按规定要求出具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每例次罚款200元、取消处方权1-3个月等处罚;引发医疗纠纷的按医院《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预案》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规范《疾病诊断证明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各在宁有关单位: 为维护和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规范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市政府[20_]第192号令、宁劳社[20_]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工伤《疾病诊断证明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疾病诊断证明书》的出具
1.疑似因工伤亡的职工在抢救结束和医疗期满时,本人、亲属或其用人单位,可向组织抢救或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主管医疗的行政部门或医疗管理办公室提出要求,由负责抢救或治疗的具有副主任以上职称的医师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
因伤情紧急,因工负伤的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抢救时,待伤情基本平稳,应及时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并按上述规定要求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非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工伤保险管理部门不予认可。
2.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按照国家疾病分类标准,准确描述病情,客观反映疾病诊断,并明确其伤害部位、伤害程度和诊断结论。
二、工伤《疾病诊断证明书》的验章
1.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须交所在医院主管部门医疗的行政部门或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并加盖_南京市工伤生育保险医疗诊断专用章_(以下简称_专用章_)方为有效。伤亡职工同期的病历、影象检查报告、化验报告等相关医疗资料应同时加盖_专用章_。
2.定点医疗机构主管医疗的行政部门或医疗管理办公室对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如有疑问,在组织专家会诊后,予以确认或重新开出《疾病诊断证明书》并加盖_专用章_。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未经该院主管医疗的行政部门或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并加盖_专用章_的,工伤保险管理部门不予认可。
三、《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出具
1.根据__[20_]第24号部长令发布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诊断被检查者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写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
3.《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须包括患者职业病接触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结果、依据的诊断标准、诊断结论等方面的内容,应由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签名后出具,经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后并加盖_专用章_方为有效。
四、《疾病诊断证明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采用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格式。
五、违反规定出具和提供虚假《疾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一经查实:
1.对责任医生,建议由卫生行政部门和所在医疗机构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责任医生今后不得参与社会保险有关医疗事务;
2.医疗机构在一年内发生三起以上同类情况的,取消医疗机构定点资质; 3.受伤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劳动鉴定的申报不予受理,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4.用人单位参与的,承付工伤保险规定的伤者的全部费用。
六、本通知自20_年12月1日起执行。
证 明
兹有省县乡_____村_____组村民_____同志(身份证号为______)与其妻子______同志(身份证号为______)属初婚。该夫妇婚后生育一男一女,男孩已于幼年早逝,现有现存唯一子女_____(身份证号______),未办理独生子女证。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夫妻一方因病去逝,夫妻另一方至今未再婚也未再生育,______现无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
特此证明
村村民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乡计生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县计生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出具诊断证明、病假证明的规定
1.医师必须亲自诊查并严格按照病情开写诊断、病假证明,并将其诊疗情况及病假时间记录于病历或患者的出院记录中。严禁跨科室开证明;严禁开人情假条。2.病假证明的时限规定
门诊病人的病假证明,普通医师可以开具三天,科主任可以开具一周;住院病人住院期间不得出具病假证明,出院当日病房医师可开具病假证明,一般给予休假一周,科主任最多可开具二周; 原则上急诊病人不超过3天,门诊病人不超过一周,慢性病及其他特殊病人一次不超过14天;需要继续休息的,必须来院复查视病情再出具。
超过一周的病假证明需分管院长审批,实行双签字(计划生育流产假除外)。
3.诊断证明、病休证明医师签字必须与处方权签字式样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动。
4.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盖章后方可生效,证明盖章时须持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在假期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医师在疾病证明单上开具的病休起止日,一般从患者就诊之日或就诊次日开始,不得跨月,倒开或补开病休证明。
5.病休证明必须注明疾病诊断,根据病情需要和规定时限开具休息时间。不得写“休息治疗”、“建议休学”、“更换工作岗位”、“预计后续治疗(手术)需花费ⅹⅹ元”等内容。6.计划生育证明按有关规定由专业医师开具。
7.未取得处方权的医师、进修医师不允许出具任何证明。
8.验伤者一般不处理病假,凡属交通事故或经_门指定我院处理者,可以根据病情在验伤单上提出病休建议,但不出具疾病证明书。 9.对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后果,视情节轻重,罚款100-500元。
出具诊断证明、病休制度
1.病休证明:
①门诊各科室医生未见病人不得出具病休证明。
②出具病休证明时,必须在门诊病历上记录。
③门诊医生出具病休证明的权限:急性病不得超过3天,慢性病不得超过1周,超过1周以上需经门诊部主任签字后方可盖章生效。
④妇产科、脑系科、骨科、五官科及急诊科医师夜间值班处理门诊急诊时,可按门诊规定出具病休证明。
⑤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上门诊时,均按门诊规定出具病休证明。
⑥各专科医生只允许出具本专科权限内病休证明。
⑦住院医生可根据病情酌情在出院证上出具休假证明,并在出院小结上记录,但一般不得超过一周,超过一周需经科主任同意,一月以上者,必须由科主任签字后,经住院处审核盖章。
⑧出院病人休假期满,由门诊医生复诊后按病情出具病休证明,住院医生无权继续出具病休证明。
⑨病区医生(除前述
4、5条情况外)不得出具门诊病休证明。实习生、进修生无权出具病休证明。
⑩门诊挂号室、住院处应严格把关,对不符合以上规定的病休证明一律不得加盖公章。
2.病情诊断证明:
①门诊医生有权出具门诊病人病情证明,住院医生有权出具住院病人病情证明。
②医生出具的病情证明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必须严谨、科学,不得弄虚作假,严禁不检查病人出具病情诊断证明。
③凡属诊断证明(用于退休、离休、调换工种、意外事故等),由患者单位与医务科联系,须持有关单位证明和病历,经有关科室会诊后作出决定并指定的专业组医师开写,方可盖章。医生个人无权出具类似证明
④病情诊断证明由医务科审批,备案盖章后生效。
3.计划生育证明((证明男方或女方无生育能力或儿童病残),须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转诊单或乡级以上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介绍信,由医院指定2人以上专业组医师会诊出具。
4.健康查体、体检由门诊部或体检中心办理体检手续,医务科审核盖章。
5.复工、复学证明,须持本单位建议复工、复学介绍信,经医院临床医师检查认可后后,出具证明。
6.由凡违反上述规定、出具假病休、病情诊断证明者,由医务科在质控考核“制度执行”项下扣除相应分值,并与奖金分配挂钩。造成不良影响者,由医务科提交院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相应处罚。
特此证明!
用工单位:(公章)
学生本人签字:
兹有_________学校_________专业_________同学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 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实习,该同学的实习职位是_________。该学生实习期间工作认真,在工作中遇到不懂的地方,能够虚心向富有经验的前辈请教,善于思考,并能够举一反三。对于别人提出的工作建议,可以虚心听取。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加班加点完成任务。能够将在学校所学的知识灵活应用到具体的工作中去,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同时,该学生严格遵守我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实习时间,服从实习安排,完成实习任务。尊敬实习单位人员。并能与公司同事和睦相处,与其一同工作的员工都对该学生的表现予以肯定。
特此证明。
_________(实习单位盖章)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兹有 XXXXXX学校XX专业XX同学于20xx年7月2日至20xx年8月30日在 XXXX总公司实习
该同学的实习职位是____
该学生实习期间工作认真,在工作中遇到不懂的地方,能够虚心向富有经验的前辈请教,善于思考,能够举一反三。对于别人提出的工作建议,可以虚心听取。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加时加班完成任务。能够将在学校所学的知识灵活应用到具体的工作中去,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同时,该学生严格遵守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实习时间,服从实习安排,完成实习任务。尊敬实习单位人员。并能与我单位同事和睦相处,与其一同工作的人员都对该学生的表现予以肯定。
特此证明。
XXXXXXX总公司
(实习单位盖章)
兹有___________学校________同学于________年__月__日至年__月__日在__________大学生就业实习基地实习(/或者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部门实习)。
工作期间表现良好,有效地帮助了_________作了_____________。(/可选)
特此证明。
_________大学生就业实习基地(/或者________公司)(盖章)
兹有我单位正式员工,性别,民族,身份证号:该员工尚未结婚,也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特此证明。
(单位章)
年月日
计生证明简单点说就是计划生育证明,具体是指由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的,适用于晋职、晋级、调配干部、招工招干、上户口、随迁、评先、入党、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候选人的证明材料,现阶段,国家政策放宽,育龄妇女第一胎,基本不用到当地计生部门开具计生证明。
20xx年4月13日上午,印发《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 》,到20xx年,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本实现人人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保持适度生育水平。
意见指出,按照中央相关部署,依法取消计划生育证明作为落户前置的规定。同时,北京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完善再婚等特殊情形的再生育管理。
此外,本市将加快修订《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规章,废止《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确保政策有效衔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加强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依法依规查处政策外多孩生育。
女方姓名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户籍地___________________
丈夫姓名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户籍地__________________
两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结婚,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育第一孩(姓名)____性别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属于独生子女。
其他补充情况:
1、其他婚姻情况;
2、其他孩次生育情况;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该夫妇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情况,特此证明!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街道计生办(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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