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05
2023-06-18
2023-07-05
2023-06-29
2023-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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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于20xx年2月16日入职某保安公司,担任保安员,工作地点是某医院。20xx年6月6日,其在工作中受伤,该保安公司未给其认定工伤也未支付任何赔偿。保安公司称其与殷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了某培训学校与殷某签订的协议书,称殷某与该培训学校存在劳动关系。培训学校述称,殷某是其学校的培训人员,边培训边学习。为证明其主张,殷某提交了银行对账单、病例及诊断证明作为证据。保安公司未提交证据。培训学校提交协议书2份,证明20xx年1月29日至20xx年1月28日期间,殷某与其学校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依殷某的申请,向银行调取了殷某银行账户相关交易汇款人信息,查询函(回执)显示:保安公司20xx年向殷某转账十笔,金额相对固定。保安公司和培训学校认可该查询结果,但主张是保安公司代培训学校发放殷某工资。
本院依殷某的申请,到医院调取了保安公司与医院的保安服务合同,并向该医院安保处工作人员进行询问。调取的合同和询问结果表明:20xx年1月1日起,保安公司开始为该医院提供保安服务;殷某系保安公司派至该医院的保安员。20xx年6月份,殷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殷某与保安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殷某提交了银行对账单、病例及诊断证明作为证据证明其主张,保安公司不予认可,但经法院调查给殷某转账发工资的单位就是其公司。培训学校虽与殷某签订了协议书,但协议书并不足以证明其学校与殷某存在劳动关系,且保安公司和培训学校均未就所主张的代发工资、培训、实习等事项提交证据。殷某由保安公司派至医院提供保安员工作,接受保安公司的管理并由保安公司发放工资,医院保安工作系保安公司承接的业务项目,保安服务系保安公司的主要业务。
综上,本院判决认定殷某与被告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未上诉。
张某某诉宁波某某汽车部件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情摘要:20xx年10月22日,张某某与宁波某某汽车部件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了《薪酬协议》,约定:某某汽车部件公司聘用张某某担任设备管理员兼电工,为期3年,……从协议生效之日起,任何一方中途违约,违约方应赔付对方违约金10万元。20xx年11月10日,张某某与某某汽车部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张某某在某某汽车部件公司从事设备管理工作,合同期限自20xx年10月17日起至20xx年10月16日止,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作为该合同附件的《补充协议》约定:合同违约赔偿金为5000元。20xx年4月18日,某某汽车部件公司以其不再需要设置设备管理员岗位为由,向张某某发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此后,张某某遂提起仲裁、诉讼,请求某某汽车部件公司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判: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xx年10月17日至20xx年10月16日。20xx年4月18日,某某汽车部件公司以其不再需要设置设备管理员岗位为由,向张某某发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已构成违约。《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案中,某某汽车部件公司与张某某在《薪酬协议》中关于“任何一方违约,应当赔付对方违约金10万元”的约定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故该约定对张某某无效,但对某某汽车部件公司仍具有约束力。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违约赔偿金为5000元,系双方对违约金进行了重新约定,应以双方最后的合意为准,故某某汽车部件公司应支付张某某违约金5000元。
裁判要旨: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的,该违约金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但该违约金条款对用人单位仍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申诉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被诉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请求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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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
被诉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请求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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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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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单位):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
附:1.副本__________份
2.物证__________份
3.书证_________份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规定,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就劳动能力认定结果申请再次鉴定,相关鉴定结果成为法院认定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杨师傅于20xx年3月6日入职某物流公司,任厢式货车司机,该物流公司未为杨师傅缴纳工伤保险费。20xx年6月3日,杨师傅在工作工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并于7月24日出院。杨师傅于20xx年5月27日,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于20xx年6月19日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六级,杨师傅为劳动能力鉴定支付了鉴定费200元。20xx年8月27日,杨师傅以物流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与物流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物流公司认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的杨师傅的伤残等级过高,但未申请再次鉴定。由于某物流公司不同意向杨师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双方发生纠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物流公司未为杨师傅缴纳工伤保险费,杨师傅发生工伤,故某物流公司应承担杨师傅的工伤保险待遇。杨师傅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六级,杨师傅为此支付了鉴定费200元。杨师傅于20xx年8月27日与某物流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故某物流公司应向杨师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费。杨师傅因工受伤,故某物流公司应向杨师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最终,法院判决某物流公司支付杨师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工伤保险待遇26万余元。
20xx年4月,杜某到陕西长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铁塔公司)镀锌车间工作,20xx年7月27日,杜某在上班时被空中落下的钢材砸中左脚。经治疗,于20xx年7月14日出院,共住院336天。
20xx年7月16日,杜某母亲(张新会)向高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因杜某与长城铁塔公司未签订任何书面的合同,不具备工伤认定的基本证据要求。所以高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议杜某先行证明其与长城铁塔公司的劳动关系。20xx年8月31日,杜某正式向高陵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与长城铁塔公司的劳动关系。20xx年10月8日,仲裁委作出高劳仲案字(20xx)19号裁决书,裁决杜某与长城铁塔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裁决后,长城铁塔公司不服,向高陵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杜某与长城铁塔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20xx年4月12日,高陵县人民法院以(20xx)高民一初字735号判决书,判决杜某与长城铁塔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长城铁塔公司仍不服,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20xx)西民二终字第02104号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判决。后长城铁塔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以(20xx)陕赔民申字第00094号裁定书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20xx年1月9日,高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认字(20xx)第074号工伤认定书,认定杜某为工伤。20xx年4月23日,经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杜某伤残为七级,停工留薪期三个月。杜某将工伤认定书邮寄送达给长城铁塔公司,长城铁塔公司对工伤认定书不服,认为送达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20xx年2月28日,长城铁塔公司向高陵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20xx)第074号工伤认定书。
20xx年7月6日,杜某依据工伤认定书及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书向仲裁委提出工伤待遇申请,请求长城铁塔公司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并要求单位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20xx年10月30日,高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高劳仲案字(20xx)32号裁决书,部分支持了杜某的仲裁请求。双方均不服,起诉至高陵县人民法院,高陵县人民法院认为,首先,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由该院(20xx)高民一初字735号判决书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西民二终字第02104号判决书得以确认,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次,高陵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xx)第074号工伤认定书,已认定杜某所伤害为工伤,长城铁塔公司辩称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因为长城铁塔公司作为劳动争议一方,放弃申请鉴定也不申请复查,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因而其辩称观点不能成立;三、各项赔偿数额问题,双方争议较大,本院依法判决长城铁塔公司支付杜某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元。后双方又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以(20xx)西中民二终字第00843号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现该案判决已经生效且已履行。至此,杜某与长城铁塔公司的工伤赔偿案件历经四载,终于落下帷幕。
20XX年3月原告张某在被告生产车间上班时被机器致伤右手手指,原告住院治疗期间,被告支付了医疗费用。
20XX年5月,原告的伤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9级伤残。
20XX年12月5日,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确认其于20XX年3月在被告车间上班手指受伤系工伤的申请。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原告提出工伤申请时限已过,并经原告申请于20XX年12月20日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但双方因赔偿数额分歧较大,调解以无果告终。
20XX年11月4日原告起诉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000元。
针对该案,有两种不同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原告起诉至法院时距伤情鉴定已两年有余,超过了民事诉讼法中对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一年的规定,但被告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组织调解过程中愿意调解,对此应视为诉讼时效的中断,原告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应该从20XX年12月20日起重新计算,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时实际上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酌情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原告起诉时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赞成第二种观点。
所谓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
1、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4、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
《xxx民事诉讼法》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结合本案,一、被告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组织调解过程中愿意给予原告一定的赔偿,是属于在调解中的让步,依据民诉法的规定不能以此做为诉求判决的依据,且双方因分歧较大未达成调解协议,并非上述法定事由中“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的情况。
二、原告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工伤的申请时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尽管其符合前述法定事由中“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的情况,但并不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属于诉讼时效的中断。
甲方:___县百货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系该公司董事长。
乙方:城关镇___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___,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甲、乙双方因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经过县xxx、城关镇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商贸办及县政府xxx等部门和单位的协调下,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和县商贸办所占土地四至范围以__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平面图为准,见本协议附件。甲乙双方所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归甲方。
二、本协议的附件为__县百货公司占地现状平面图。
三、甲方自愿在公司固定资产处理后一次性付给乙方人民币五十五万元整(¥550000元)。
四、甲方今后在__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范围内(以__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平面图为准)重建时,乙方不得阻挡。
五、如一方反悔,不履行本协议及附件的义务,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及协议附件一式九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调部门和单位各执一份,县政府存档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协调单位签字:
二○__年十二月六日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跑哥公司与余某自20_年5月20日至9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跑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从属性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特征,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在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应结合下列因素进行综合认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跑哥公司对余某进行工作管理并发放工资,能够认定跑哥公司与余某之间存在较强的人身及经济从属性。20_年7月28日,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申请人:汪六十一,男,汉族,现年58岁,陇南东江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临时工。
委托代理人:刘鹏,陇南永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陇南东江粮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小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阁,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解除劳动关系争议。
申请人诉:本人从1985年开始就在被申请单位工作,主要是生产豆腐,月工资330元,到了,到北山大山梁为被诉单位植树造林并看管树木,月工资380元。
到了元月,被诉单位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被申请单位为申请人办理养老保险,并补发20元月至5月的工资。
被申请人辩诉:申请人1985年在我公司工作查无实据,应当是193月23日到我公司从事大山梁园林看护工作,年1月1日,市xxx将大山梁园林承包给案外人胡占山经营,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我单位口头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同时停发工资。
经查:申请人汪六十一1985年就在粮食处下属单位当临时工,于年在被申请单位工作,主要工作是在北上大山梁看管植物园。
20_年1月1日,市xxx将大山梁园林承包给案外人胡占山经营,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被申请单位口头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同时停发工资。
经本委依法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意见:
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二、 被申请人给申请人买够的养老保险,从1992年至,包括单位和个人缴纳的部分。
三、 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20_年1至5月份工资5000元。
四、 本调解协议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 本调解协议书一式六份,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各一份,仲裁委存档两份。
首席仲裁员: 王 庆
仲裁员:辛明德 杨迎春
20XX年6月15日
重庆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杨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举证证明规章制度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用人单位已将规章制度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同时还应举证证明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不能举示充分证据证明上述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违法解除,应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基本案情
杨某于20xx年10月到重庆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矿业公司)上班,从事井下巷道掘彻工作。20xx年3月7日起,杨某无故未到该公司上班。20xx年3月12日,杨某到该公司上班,某某矿业公司未同意其继续上班。20xx年3月17日,某某矿业公司以杨某从20xx年3月7日至20xx年3月13连续旷工5天,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依据《员工劳动纪律暂行规定》第三章第八条的规定解除了与杨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20xx年9月16日,杨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某某矿业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同时要求某某矿业公司支付赔偿金21000元,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杨某的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作出后,某某矿业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其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关系合法,不向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某某矿业公司以杨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员工劳动纪律暂行规定》为由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关系,除应举证证明《员工劳动纪律暂行规定》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已将该规定向杨某公示或告知外,还应举证证明杨某确实存在严重违反该规定的事实。在本案中,某某矿业公司并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员工劳动纪律暂行规定》系其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亦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将该规定向杨某公示或告知。同时,某某矿业公司主张杨某从20xx年3月7日至20xx年3月13日已经连续旷工5天,但从其提供的《报工表》、《出勤统计表》上可以看出,每逢周一和周日应该是杨某的休息日,而20xx年3月9日、10日分别为周日、周一,故该两天应认定为杨某的休息日,不应认定为杨某旷工。20xx年3月12日,杨某回到某某矿业公司上班,但该公司拒绝杨某上班,亦不应认定为杨某旷工。因此,20xx年3月7日至20xx年3月13日期间,杨某仅旷工3天,不符合《员工劳动纪律暂行规定》“无故连续旷工5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某某矿业公司以杨某无故连续旷工5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人民法院遂认定某某矿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判令驳回某某矿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彭某诉佛山市顺德区捷勒塑料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案
[(20xx)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124号]
案情简介
彭某从捷勒公司成立一直担任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与总经理,其持有公司51%的股份。现彭某向捷勒公司主张20xx年至20xx年期间的提留工资共计500万元,诉讼中,捷勒公司对彭某的诉讼请求并无异议。彭某向法院提交了其与捷勒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部分工资条等证据。捷勒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已经停止经营,该公司存在其他债务正处于法院强制执行阶段。
经审理,法院认为彭某作为捷勒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虽然彭某提供了劳动合同和工资条证明其有向捷勒公司提供劳动,但在捷勒公司停止经营且有大量债务的情况下,主张时间长达五年之久且数额为500万元的巨额劳动报酬差额,不合常理,且有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嫌疑,因此,驳回了彭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中彭某是捷勒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彭某在捷勒公司的地位不同于普通劳动者,彭某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其自己既代表捷勒公司,同时又代表其个人,在这个过程中,彭某的上述两个身份高度重合或混同,也就是说,作为捷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彭某作出的意思表示既可以代表捷勒公司,又可能仅是其个人意思表示。
根据《xxx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由董事会聘请,基于相同的原则,彭某担任捷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捷勒公司要与彭某签订劳动合同,亦应当由捷勒公司的董事会代表公司与彭某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彭某本人既代表捷勒公司又代表其个人签订劳动合同。结合上述因素,法院最终驳回了彭某的诉讼请求。
佛山市南海益高卫洛有限公司诉陈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20xx)佛中法民四终字第484号]
案情简介
益高公司认为陈某未能完成工作任务而于20xx年5月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从国内营销中心总监调整为国内销售部经理,其后,益高公司认为陈某在工作岗位调整后仍不能胜任新的工作,故以陈某未能完成任务为由将其予以开除,并提交了《国内销售部任务分解表》及 《20xx年1月-6月财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证明其主张。
案件评析
经审查,《国内销售部任务分解表》及《20xx年1月-6月财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并非特定针对陈某个人销售业绩的考核报告,益高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材料是特指陈某任职销售总监或调岗后职务期间的任务指标,且相关表格和审计报告未有销售单据等辅助性材料予以佐证,益高公司对此亦未作出合理解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益高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益高公司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不符合《xxx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故益高公司属于违法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关系。依照《xxx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益高公司应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231000元。
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
甲方(医疗机构):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乙方(患者):________;性别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因________在甲方诊所就诊,其间,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人身损害,由此甲乙双方因医疗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现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合法、真实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甲乙双方对自主协商解决该医疗争议不持异议。
第二条:甲方同意向乙方一次性经济补偿:¥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元)
第三条:甲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____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款项。
第四条:在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乙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第五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由甲方主管部门备案,协议自双方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协议地点________。
甲方代表人(签章):________ 乙方代表人(签章):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
经仲裁委庭前调解,电商公司认可与张某自20_年3月20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20_年3月20日至20_年3月19日的劳动合同,张某撤回了仲裁申请。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员工借出企业无法继续履行共享用工协议,借入企业继续用工的,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共享用工”是指员工富余企业将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借调至缺工企业工作,员工与借出企业的劳动关系不发生改变,借入企业与借出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因“共享用工协议xxx的履行以劳动者与借出企业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共享用工xxx的用工模式自借出企业宣告破产时被打破。借入企业明知劳动者与借出企业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况下继续用工,应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建立劳动关系。
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
甲方:________医院
乙方:___________
鉴于患者____曾于20____年____月____日至20____年____月____日在甲方处治疗,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发生争议,但均愿通过协商解决;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协议相关数据如下:
____市20____年度职工平均工资:____元。
____市20____年度城镇居民平均生活费:____元。
____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____元。
第二条偿项目及计算方法(略)
第三条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____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款项。
第四条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第五条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医院 乙方代表:________
日期:________ 日期:________
××县人民:
国营××机床厂与××县××镇水泥厂因电动机产权纠纷一案诉请来院,已由你院受理。
4月10日在××机床厂的提议下,由××地区工业局副局长平×同志主持,进行了调解。双方本着兼顾国家、集体利益,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团结的精神,互谦互让,达成以下协议:
1.××县××镇水泥厂不附条件将争议的“奔马牌”电动机一台返还国营××机床厂。
2.国营××机床厂从19××年4月1日起将该电动机提供给××县××镇水泥厂使用。使用期限为三年(19××年4月1日至19××年4月1日)。
3.在使用期间内,××镇水泥厂负责保养、维修该电动机,并每月付给国营××机床厂电动机使用折旧费××元,租金××元,合计××元。该款通过银行托收,每月月底结清。
4.××地区工业局在19××年4月1日之前负责向××镇水泥厂提供×××马力电动机一台。等新电机购到后,××镇水泥厂即以新电机无偿返还国营××机床厂。××机床厂则将原“奔马牌”电动机产权正式移交××镇水泥厂。
××年4月1日以前××镇水泥厂使用电动机的一切应支付的费用,××机床厂不再追究。但若至19××年4月1日××镇水泥厂尚不能履行本协议第四项时,××机床厂有权向××镇水泥厂追索19××年4月1日到19××年4月1日期间的电动机所用租金(每月仍以×××元计算)并追付法定利息。
以上协议如无不当,请予以承认。
国营××机床厂(盖章)
法人代理人:张××
××县××镇水泥厂(盖章)
法定代表人:林××
××地区工业局(盖章)
法定代表人:平×
19××年×月××日
附:本书一式四份,送交一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地区工业局存一份。
肇事赔偿方: ,身份证号: 。所驾车号: 受害方:
20__年7月31日21时10分许,肇事方驾驶“云A666G7”号轿车停放在柏果金雷宾馆B楼西南面的坡上,在无人驾驶的情况下滑行与受害方敖晶停放在金雷宾馆B楼旁边的“云D777KA”相撞,造成敖晶的“云D777KA”轿车损坏。
事故发生后,经盘县交通警察大队进行现场勘察,于20__年7月31日以“第520_2820__0027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认定:“桂俊勇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敖晶无责任”。
现经柏果镇综合治理办公室主持双方调解,双方就相关赔偿问题,自愿达成本协议:
一、车辆修理及费用负担:
由肇事方桂俊勇在本协议签订后两日内负责将敖晶受损害的车辆送到有资质的轿车修理厂家进行修复。修复车辆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桂俊勇负担。
二、车辆修复期限:
肇事方桂俊勇应当在20__年8月16日前将前述车辆修复后完好地交付给受损害方敖晶。其修复标准以“4S店”确定为准。双方确定本车修理厂家为《柏果万通修理厂》。车辆修复后,由肇事方及时通知受损害方在《万通修理厂》进行现场验收,并交付受损方敖晶。
三、车辆受损贬值补偿金
肇事方除前述负责修复车辆外,另一次性补偿给车辆受损害方敖晶人民币叁万伍仟陆佰元(¥),作为因新车受损贬值的补偿。此款在本协议签订时当场给付,给付后由受损方敖晶出具收款收条。
四、违约责任:
双方必须诚信守约,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否则承担另一方所造成损失的200%损失赔偿责任。
五、其他约定: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各自自觉履行约定,不得互相纠缠。否则承担所产生的不利后果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调解主持单位存档一份,并自签字署名之日起生效。
协议双方(签章): 肇事方担保人:
签订日期:
甲方:贵州农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黄成枝 身份证号:__44727 乙方儿子:张保家 身份证号:__188913 乙方儿媳:唐艳身份证号:__013348
乙方于20__年5月3日,在甲方大棚上班时,因工作失误,造成右大腿受伤,导致“ 右侧股骨下段骨折”。
双方均认可该次事故为工伤。
为了解决双方的劳动纠纷,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工伤待遇赔偿金陆万贰仟(¥)元,于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打入乙方贵州农村信用社账户: 1。
该赔偿金包括:①乙方因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薪金、②生活护理费用、③住院伙食补助费、④一次性伤残补助金、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⑥伤残就业补助金、⑦营养费、⑧继续医疗费用、⑨其他因本次事故应当支付的费用。
二、在支付上述费用后,甲方不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乙方亦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或情形,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自即日起起,乙方自愿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关系。
四、乙方住院期间向甲方暂借贰万伍仟元(¥)元(出院时退回元),用于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该费用由甲方承担。
其他医疗费用已在本协议第一条中的赔偿金中作出补偿。
五、如有:①甲方不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支付赔偿金、②乙方不遵照本协议第二条履行之情形出现,视为违约,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000元。
六、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均认可没有欺诈、胁迫、引诱或趁人之危等不诚实信用之情形。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滑石乡调解委员会、岩脚村村民调解委员会盖章后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一份、滑石乡调解委员会、岩脚村村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甲 方: (签 名) 乙方: (签 名)
滑石乡调解委员会: (盖 章) (签 名)
岩脚村村民调解委员会: (盖 章) (签 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重庆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蔡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无故不到庭,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原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依法驳回起诉。
基本案情
20xx年12月8日,蔡某以重庆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泵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重庆市合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某泵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1455元。该委于20xx年1月28日作出合川劳人仲案字(20xx)第21号仲裁裁决,裁决:一、某某泵业公司支付蔡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元;二、驳回蔡某的其他请求。某某泵业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予以受理。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某某泵业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该院依法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20xx)合法民初字第01541号民事裁定送达某某泵业公司后,该公司再次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该公司无需支付蔡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许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准许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中,某某泵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该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人民法院遂按某某泵业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人民法院比照上述规定认定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某某泵业公司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申请人: 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 性别
地址 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姓名 性别
地址 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事由)
上列双方因____引起争议,申请人__于×年×月×日向本调解委员会提出请求,经本会主持调解,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协议内容)
1. ________×。
2. ________×。
3. ________×。
双方当事人(签名)
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
劳动争议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在探讨仲裁调解书应具备的内容之前,笔者先讲一件真实的案例。
由于工作原因,笔者在广州仲裁委员会负责部分裁决书及调解书的审批工作,工作中,笔者曾碰到过一份即将发出的仲裁调解书,该调解书格式相对完备,但未写明仲裁请求。
询问仲裁员原因时,仲裁员表示,该调解书系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作出,因调解协议与仲裁请求差异较大,双方当事人要求不要在调解书中写明仲裁请求,从满足当事人愿望出发,仲裁庭未在调解书中写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该仲裁员还表示,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授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仲裁中发挥着较大的作用,当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不写明仲裁请求时,仲裁员可以不在调解书中写明仲裁请求。
那么,仲裁调解书是否可以不列明仲裁请求呢?该仲裁员的解释涉及到对仲裁性质的认识。
关于仲裁的性质,可以说是众说纷纭,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契约论、司法权论、混合论和自治论。
其中,混合论为主流观点。
诚然如该仲裁员所说,仲裁具有契约性质,仲裁权的基础是当事人的授权,但契约性并非仲裁的唯一特性,否则,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提高到独占的地位,就难以确保仲裁的效力,仲裁制度的发展显然离不开司法机关的协助与支持,仲裁还具有司法性。
仲裁的司法性要求仲裁的进行必须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开展,仲裁法对仲裁调解书内容有要求的,仲裁庭必须遵守。
我国仲裁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该法条明确规定调解书应写明仲裁请求,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尽管有当事人的授权,但仲裁庭仍应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在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的仲裁请求。
通过沟通,该案仲裁员接受了笔者的建议,在调解书中补充了仲裁请求,从而使该调解书具备了法律规定的要件,也防范了因调解书存在瑕疵而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五十二第一款的规定,笔者认为,一份完整的仲裁调解书应具有以下格式和内容:
(一)首部
仲裁调解书的首部应当写明调解书制作机构的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文书制作机构的名称即为仲裁委员会的名称,文书名称为“仲裁调解书”,机构名称和文书名称分两行居中书写,如“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
文书编号一般要包括年份、机构简称、文书性质及序号,写在文书名称的稍下偏右的位置,如“(20_)穗仲案字第XX号”。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应分别写明,具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地址、委托代理人情况;当事人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则应列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正文
正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1.仲裁的程序内容,主要包括: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依据、仲裁材料提交、送达的情况、仲裁庭的产生和组成情况,以及仲裁庭对案件的审理情况。
2.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以及所发生的争议事项。
3.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这是调解书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也是调解书的法定内容,不可遗缺。
协议不止一项的,应分别列明,并记载履行的具体期限和方式,使调解内容具有可操作性。
(三)尾部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的解决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本身只具有合同的性质,其要获得法律强制执行力,必须经仲裁庭确认后,制作成仲裁调解书,因此,在写明调解协议的内容之后,应当另起一行写明:“以上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仲裁庭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在调解书的右下方由仲裁员、办案秘书依次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在签名的下方注明调解书的作出日期。
二、对涉及第三人权益的调解协议能否确认为仲裁调解书
我国的仲裁法是以仲裁协议为基础并按双边纠纷设计的,没有考虑到第三人问题。
但在仲裁所受理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中第三人的存在却是客观事实。
比如,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约定案外人为当事人提供担保,并要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在该调解协议中,案外人即为第三人。
面对这种涉及第三人权益的调解协议,仲裁庭能否确认为仲裁调解书?如果可以确认,又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
“仲裁第三人”概念最初是参照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提出的,并且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设立对于纠纷的有效解决以及经济和社会的价值都已经得到普遍认同,但仲裁中能否引入第三人则一直存在争论。
大多数学者认为,仲裁中不宜设立第三人,其主要理论根据为仲裁的自治性或契约性。
仲裁庭对于纠纷的管辖权来源于当事人的合意授权,以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前提。
第三人并非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也不具有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根据契约不约束第三人的原则,第三人没有参与仲裁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这些学者的观点,因仲裁中没有第三人,则仲裁庭对于涉及第三人权益的调解协议就不能予以确认。
根据仲裁的契约性质,笔者同样认为,申请人提请仲裁时无权要求第三人加入仲裁程序,第三人也无权申请参加仲裁。
但在仲裁的进行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第三人加入仲裁并且第三人也同意加入仲裁,则应另当别论。
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视为三方达成了一项新的仲裁协议。
以上述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为例,在该调解协议中,案外人同意为一方当事人提供担保,另一方当事人也同意案外为该当事人提供担保,三方又要求仲裁庭以仲裁调解书的形式对调解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书不仅为当事人就实体权益处分达成的协议,实质上也包含了将其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因此,在此种情况下,仲裁庭是有权依据该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的。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一些争议案件,虽然第三人不具有仲裁当事人的地位,但是可以有条件地吸收第三人参加到仲裁开始后的调解程序中来,并在调解协议及仲裁调解书中纳入第三人。
第一,吸收第三人参加调解需要获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的书面同意;第二,吸收第三人参加调解必须获得第三人的书面同意。
三、对超出仲裁请求达成的调解协议能否确认为仲裁调解书
仲裁实践中,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与仲裁请求不对应的现象时常出现,如申请人提起仲裁,要求仲裁庭解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并裁决由被申请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但通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的调解协议;或者如申请人提起仲裁,要求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但通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双方解除合同的调解协议。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当事人基于同一合同纠纷达成了调解协议,但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显然都已超出了仲裁请求的范围,当事人要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对于此类调解协议,仲裁庭能否予以确认?实践中,有一部分仲裁员心存疑虑,对该问题把握不准,担心一旦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内容作出调解书,涉嫌超裁。
在回答上述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适用于民事审理的不告不理原则。
不告不理原则首先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民事诉讼必须有原告请求或被告人反诉,法院才能受理;法院在审理中受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的约束,只能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事实和主张进行审理,对超过当事人诉讼主张的部分不得主动审理。
不告不理原则对法院认定事实及作出判决的范围作出了限定,但并不禁止当事人超出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_]号12号)第九条规定:“调解协议内容超过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仲裁中也同样贯穿着不告不理原则的精神。
《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决唯有于受裁决援用之一造向声请承认及执行地之主管机关提具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始得依该造之请求,拒予承认及执行:……(丙)裁决所处理之争议非为交付仲裁之标的或不在其条款之列,或裁决载有关于交付仲裁范围以外事项之决定者,但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可与未交付仲裁之事项划分时,裁决中关于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部分得予承认及执行。”根据《纽约公约》,如果仲裁裁决超出仲裁请求的范围,承认及执行地的主管机关有权不予承认及执行。
为确保本国仲裁裁决能在国外得到顺利承认与执行,各国仲裁法基本上都规定或贯穿了不告不理原则,仲裁员也都会严格遵守这一原则。
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六十三条,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也都渗透了这一原则的精神。
但正如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更主要是针对法院判决而言一样,笔者认为,《纽约公约》关于裁决范围的规定也仅适用于仲裁裁决。
我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仲裁法的该条规定并未区分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超出仲裁请求的范围,而是一概地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就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据该条规定,笔者认为,对于当事人基于同一合同纠纷超出仲裁请求达成的调解协议,只要是当事人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仲裁庭都应予以确认,制作调解书。
劳动仲裁官司,必须了解的几件事【2】
第一大要点:劳动争议必须先仲裁后诉讼,不可颠倒
1、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必须先行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即仲裁前置程序。
2、法条规定:《xxx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大要点:仲裁管辖很重要,选错仲裁地后悔莫及
打劳动仲裁官司,首先要考虑在哪里告?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但实践操作做确差异很大,对劳动者而言选择哪一个地方的仲裁机构仲裁是个很有技巧的事,天尚律师建议,至少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如选劳动履行地仲裁机构,最大的难点和法律风险是——申请人需要证明劳动履行在哪里,如果不巧的是自己的《劳动合同》仅约定某一城市,如工作地点为: 南京,大家都知道一般每个城市的区都有仲裁委员会,且劳动仲裁一般由各市区级劳动仲裁机构管辖,那就这个例子而言,申请人有可能因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履行地证据材料而被南京各个区县的仲裁机构以没有管辖权为由拒之门外,
即使某一个仲裁机构受理了,那被申请人(用人单位)也可以提出该仲裁机构无管辖权的异议(用人单位通常会采取异议方式拖延时间),一旦异议此案一般会被延误30天左右,况且如异议成功(实际上可能性很大),此案将被移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机构管辖,此案一般还需要经过重新申请、排期,至少60—80天的时间白白浪费了,对被裁员的劳动者而言,是雪上加霜。
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区别【1】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既有相同的方面又有不同之处。
相同的方面表现在:
(1)结束仲裁程序。
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送达后,均表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从仲裁法律程序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即 意味着仲裁程序的结束。
(2)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了实体法上的后果,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3)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同一事实向 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如有上述情况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不予受理。
但对确有错误或经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向仲裁机关提出,按仲裁监督程 序处理。
(4)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1条规定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为执行 调解书和裁决书而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执行。
不同之处表现在:(1)生效的时间不同。
“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书并不是送达后立即生效,而是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 日内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2)提起诉讼的权利不同。
当事人双方或其中一方不得就调解书的内容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对裁决书,当事人对其不服或 有异议,可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仲裁生效调解书、裁决书的执行【2】
xxx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一)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的履行
1.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
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2.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包括:(1)根据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一裁终局的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2)本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3.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履行的基本原则是全面履行。
(二)向法院申请执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法院执行的调解书、裁决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2)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3)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4)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5)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赃、徇私、枉法裁决行为的。
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法院执行。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5)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赔偿权利人(甲方):___,_,_族,出生于19__年__月__日,住____村四组。系___之妻。
__:_,_族,出生于19__年_月__日,住___村四组,系___长女。
___:_,_族,出生于19__年_月__日,住____村四组,系___次女。
赔偿义务人(乙方):____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__,系该公司总经理
20__年_月__日晚__时左右,___在___有限责任公司(___一号矿)井下作业中不幸遇难。事故发生后,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间本着公平、合理、自愿、合法的原则,就死亡赔偿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死亡赔偿金、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及该死亡纠纷产生的其他一切费用合计63万元(大写:陆拾叁万元整)。
二、甲方在签订该协议后于当日先行支付53万元整,剩余10万元在___安葬入土后当日即行支付。(该10万元由乙方在签订协议时先行交付给___村主任___保管,___明入土后由___转帐到___帐户上)。
三、协议约定是双方在清醒意识下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签订开始履行后,甲方不得再向乙方及任何组织和个人提出其他任何请求和主张,自愿放弃协议以外的其他一切补偿请求。
四、甲方一致同意所有赔偿款采取银行转账支付,由乙方存入到___的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中。
五、乙方只负责履行赔偿款的支付,甲方权利人之间的分配和继承由甲方自行解决,与乙方无关。
六、该协议一式5份,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各持一份,巡检镇人民政府存档一份。
七、该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赔偿权利人(甲方): 赔偿义务人(乙方):
协议签订见证人:
协议签订时间:20__年8月17日
1、劳动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2、劳动仲裁调解书在送达之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不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庭会及时作出裁决的;
3、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法律依据《劳动仲裁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劳动仲裁生效调解书、裁决书的执行【2】
(一)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的履行
1.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
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2.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包括:(1)根据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一裁终局的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本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3.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履行的基本原则是全面履行。
(二)向法院申请执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法院执行的调解书、裁决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2)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3)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4)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5)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腐接受别人的贿赂、徇私作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法院执行。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5)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编 号:(20xx)都新民调第 号
当事人 :姓名 卞 性别 男 民族 汉 年龄 35 职业或职务 居民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xx新区xx小区
姓名 卞 性别 男 民族 汉 年龄 32 职业或职务 居民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xx新区xx小区
纠纷简要情况:卞与卞两人合伙做生意,当时两人商议好各出资100000元,开一间小的休闲茶餐厅,在筹资的过程中,卞因实力不够,自己只能拿出50000元,另50000元向徐暂借,由卞做担保,借款时限为一年。今年初到了要还钱的时候了,徐拿着借条找到卞,但对方托说没钱还,徐于是找到担保人卞,卞认为这钱是卞欠的,与他无关,因此拒绝还款。两人发生矛盾。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20_0元欠款分五期偿还,最后一期结清利息;
2、王x与赌博恶习彻底划清界限。
履行方式、时限
本协议一式 叁 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人民调解员(签名)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记录人(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20xx年 2 月 22 日
调解协议书
( )字第 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__×与被申请人__×因____引起争议,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____×(写明协议的内容,并应当注意履行顺序和可执行性)
上述协议经本委审查,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会议成员签名并加盖本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该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的,此部分应写明:本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会议成员签名并加盖本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该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申请支付令。)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被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
调 解 员:(签名)
调 解 员:(签名)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__×年__月__日
(调解委印)
书 记 员:(签名)
甲方:
乙方: ,系死者___之妻; ,系死者___之父;,系死者___之母。现乙方受死者供养的全体家属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承认,放弃,变更,调解与和解)处理___意外死亡的相关善后事宜。【注:死者:___(曾用名:__)身份证号:。】
为妥善处理___意外死亡的善后事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愿意一次性赔偿死者丧葬费,死亡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家属精神损失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柒万壹仟圆整。双方协商期间(截止本协议签定之日),死者亲属的住宿费用、餐饮费用甲方愿意全部承担,尸体在医院停放产生费用按实际支出由甲方承担,并由甲方支付死者尸体运输(从新乡至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所产生的运费。
二、甲方履行付款义务后,此事的处理既告终结,甲方不再因此事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乙方就此事保证死者的供养亲属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___意外死亡一事再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
三、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且本协议的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当事人,见证人,见证律师各持一份,经双方当事人,见证人,见证律师签字并按指印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见证人:
见证律师:
年 月 日
申请人刘满华,女,19xx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竹市镇金钩村9组。
委托代理人王勋庆,男,19xx年9月24日生,住湖南省耒阳市竹市镇竹市居委会1组。
被申请人耒阳钜旺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思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蓉,该公司人力资源部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龙莉元,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组长。
案由: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争议。
申请人刘满华与被申请人耒阳钜旺鞋业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争议一案,20xx年2月21日经耒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属违法解
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应依法支付赔偿金。
现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金争议请求本会调解。
经本会主持调解,根据《xxx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xxx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双方依法、自愿、互谅互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元给申请人刘满华。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被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申请人:船舶所有人________的代理_______(以下简称船方),就船方与被诉人租船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租方)因“康卡·雷索卢特”轮在阿根廷布兰卡港装载小麦所产生的空舱费发生争议,根据双方于200x年x月x日在美国新泽西州利保签订的“康卡·雷索卢特”轮船合同仲裁条款的规定,向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租方赔偿2555公吨的空舱费美元,并加计利息。
根据仲裁程序暂行规则的规定,本会主席受船方和租方的委托,分别指定邵______和高_______为仲裁员。
两位仲裁员共同推选____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一、案情-“康”轮按租船公司规定起租后,根据租方的安排于200___年1月12日抵达第一装货港阿根廷的比利亚孔新蒂图西翁港,船长书面提出要求装载33750长吨,伸缩300长吨,使船舶的海水吃水达到34英尺6英寸。
“康”轮在该港装载5公吨后,于200___年___月___日抵达第二个装货港布兰卡港。
___月___日租方代理书面通知船长;根据布兰卡港务当局的通知,布兰卡5/6号泊位水深不超过33英尺。
同日,“康”轮船长答复租方代理,仍然要求装载33750长吨,装足吃水34英尺6英寸,即在布兰卡港再装14145公吨。
根据装货记录,“康”轮在布兰卡港实际装载11575公吨。
根据船舶吃水检验报告,“康”轮装货完毕后的平均吃水为32英尺英寸,如装足吃水34英尺6英寸,尚应加装35巧长吨,即2555公吨。
船方根据该报告向租方索赔2555公吨的空舱费。
船方认为,布兰卡港水深下降并非涉及所有泊位,根据租船合同第9条规定,租方有权选择布兰卡港的第二或第三个泊位,也可以在开敞码头或在锚地用驳船装货,但租方并未这样做,也没有采取其他方法装足租船合同规定的34英尺6英寸的.吃水或船长,根据租船合同要求的数量,因此租方违背租船合同的规定,应当支付空舱费。
船方应当保证所指定的装卸泊位具备适当的条件。
租方 提出,布兰卡港装粮泊位只有5/6号和7/8号。
5/6号因挖泥,最大吃水为33英尺,不能满足“康”轮吃水的要求,7/8号泊位水深超过34英尺6英寸,但仅限于船长200米以内的船舶可以靠泊,而“康”轮全长203米,不可能靠7/8泊位。
再说当时在布兰卡港还没有加载装置,不可能采用其他方法装足货物。
因此租方认为产生空舱的原因纯属港口水深临时下降造成,是人力不可抗拒的,租方不应负责。
二、仲裁庭的初步意见
租船合同第二条规定:船舶在到达蒙特维的亚或阿根廷布兰卡南的一个港口后,按照租船人或其代理人的指示在________港口受载整船的散装重粮和/或大豆和/或高粱。
最后或唯一的装港如是布兰卡港则装载34000公吨,’如是布宜诺斯艾利斯则装载30000公吨,均伸缩5%,由船方选择。
第三条规定:……发货人实际备妥可开装时,船长应以书面声明可以安全受载的数量。
第四条规定:最后装港如果是布兰卡港,运费公吨美元,布兰卡港的海水水深是34英尺6英寸。
布兰卡港是租船合同规定的供选择的两个最后装货港之一。
“康”轮船长要求在该港装足33750长吨,是符合租船合同规定的。
双方在签订租船合同时,“康”轮在布兰卡港唯一可以装货的5/6号泊船的水深可以满足“康”轮吃水的要求和船长提出的装货数量。
但由于200x年x月x日布兰卡港务局因挖泥宣布该泊位水深不超过33英尺,致使“康”轮不能按原定安排装货。
这是双方在签订租船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也是双方所不能控制的。
租方并已证明,布兰卡港水深超过34英尺6英寸的7/8号泊位,“康”轮因超过允许的长度而不能停靠,而且也没有在商业上可行的其他措施可以满足“康”轮的装货数量的要求。
在上述情况下,仲裁庭认为本案租船合同订立以后装货港水深变化的风险由谁负担的问题,合同并无规定,也不存在公认的、明确的国际惯例。
三、调整结果
仲裁庭根据《仲 裁程序暂行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下进行了调解。
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一致接受了仲裁庭提出的下列调解建议:
(一)租方支付船长原索赔空舱费金额的50%,即美元;
(二)租方支付船方自200___年____月____日至200___年___月___日为止的利息(按年息7%计算)美元;
(三)上述两项的总额为美元,租方于___年6月30日以前付清。
本案仲裁手续费和开支共_______美元,由租方和船方各负担___美元。
海事仲裁委员会
___年__月___日
20xx年2月6日,蔡先生入职某劳务派遣公司,当天就被派遣到某家具公司工作,任操作工。20xx年8月21日,蔡先生在工作中受伤,经大兴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标准八级。20xx年10月12日,该劳务派遣公司作出股东决定,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组长及成员均为其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20xx年3月8日,该公司办理了注销手续。蔡先生诉至本院,要求陈某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工伤待遇,并要求家具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蔡先生在工作中受伤,并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其依法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陈某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唯一股东,作为其公司的清算组组长及成员,因公司注销前并未支付蔡先生相关款项,故其应对相关款项承担赔偿责任。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蔡先生在家具公司工作时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故基于该工伤产生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伤残津贴,该家具公司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交通事故调解书
当事人:张某,(肇事方)男,19xx年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址: 联系方式: (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代理人: (有委托代理人就写,没有就不用)
当事人:李某,(受害方)男,19xx年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址: 联系方式: (以下简称乙方)。
委托代理人:
20xx年**月**日,在什么地区什么地段发生什么样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伤或(死亡),交通事故发生后,甲方立即采取超常规和积极抢救措施将乙方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把诊断写上)。在此期间乙方共花费医疗费**万元,乙方在**医院住院已天进行康复休养.目前伤势已经基本痊愈,根据**医院的主治医师的意见可以回家进行调养。乙方病情痊愈后,多次找到甲方请求调解,并请求给予一次性处理。甲方在乙方的一再要求下,同意乙方的请求。为此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就交通肇事损害赔偿一事,经过双方充分的协商,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的伤情伤残程度及乙方病情需要恢复的时间等基本情况,甲乙双方均已了解和认可。
2、甲方已替乙方支付的医疗费**万元,由甲方承担。
3、甲方同意乙方的要求,一次性付给乙方**万元人民币整(其中包括护理费用,误工费,伤残补偿金等费用)。
4、乙方在签订此协议书后,自愿放弃追究甲方的一切责任的权利。
5、乙方一经签订此协议,甲方给付的赔偿款为乙方现在或将来、直接或间接与此次事故有关的索赔的费用最终和全部赔偿数额。
6、甲方与乙方签订此协议后,(并且公证书下达后)应当立即给付乙方**万元人民币(如果一次性不能付清,可以分期给付) 。
7、甲方在付清钱款后,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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